时间:2023-08-28 16:28:5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小额跨境在线支付 支付方式比较
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
一、跨境在线支付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有效需求降低以及国内人力成本上涨,传统货物进出口“集装箱”式大额贸易方式受到一定的冲击。海关统计数据表明,2011~2015年,中国传统进出口贸易年交易额维持在25万亿上下,2011~2014年保持平稳增长,但增长幅度较小,2015年出现负增长,年增长率为-6.96%。外贸市场规模增长乏力,进出口增速趋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和日渐成熟,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跨境电商支付报告显示,2011~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年增长率在25%以上;跨境电商交易额从2011年的1.7万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5.4万亿元;跨境电商交易额与传统外贸总额的比例从2011年的7.19%增至2015年的21.96%。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中国进出口不可忽视的一个迅猛增长因子,成为我国外贸新的增长点。
另外,在人民币持续升值(近期开始出现贬值)的情况下,海淘、留学教育、出境游等产业增长速度快、增长幅度较大,中国跨境清算结算需求增长强劲。在经济金融、个人消费不断走向全球化、国际化的环境下,跨境在线支付服务的不断提升和完善对于促进跨境电商和跨境个人消费生活的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小额跨境电商支付方式比较
根据交易双方是否需要R柜办理转账业务,跨境支付可以分为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两大类。线下支付主要包括传统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托收、汇付)、西联汇款和速汇金等,而线上支付主要包括国际信用卡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线上支付手段方便快捷,比较适合跨境电商零售的小额交易。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下,信用证方式与托收方式均极少使用,因为信用证作为传统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传统货物进出口“集装箱”式大额贸易方式,而托收多用于金额较大、往来多年的、彼此比较熟悉、信誉较好的客户,本文对此两种方式不进行阐述。
1.银行电汇T/T
银行跨境电汇是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跨境结算方式之一,汇款人通过所在地的银行将款项划转国内各指定银行,同时由汇入行通知收款人就近存取款项。也常常用于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中,适合跨境电商零售较大金额的交易付款。
(1)优点:在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中,采用电汇方式时,一般要求前T/T,即先付款后发货,可以较好地保护跨境电商卖家的利益;银行电汇设置汇款手续费的最高限,但是对汇款金额没有最低限和最高限的设置,不管汇款金额多少都可以使用;电汇对于汇款人的身份也不做限制,相对于传统结算方式中的信用证和托收,结算手续比较简单易于操作。
(2)缺点:作为传统的线下支付方式,汇款人需要去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业务的发展受限于银行网点的分布;银行基本占领传统进出口贸易的跨境支付结算市场,买卖双方都要支付手续费,相对于新兴的线上跨境支付工具,手续费较高;在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中,一般卖方要求使用前T/T,买方承担较大的风险,不利于交易的迅速达成。
2.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
西联汇款是世界上成立较早并成功转型的金融服务公司,拥有先进的电子汇兑金融网络,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众多特快汇款网点。西联汇款在中国的合作伙伴主要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适用于1万美元以下中等交易金额的支付。
(1)优点:跨境电商商家即西联汇款的收款人无需支付任何汇款手续费;西联全球安全电子系统提供操作密码和自选密码以核实款项的相关信息,确保每笔汇款的安全快速汇到指定的收款人手中;办理汇款手续简单,依托全球电子金融网络系统,收款人仅需短短数分钟即可收到汇款;西联国际汇款公司在国外的点包括银行、邮局、外币兑换点、火车站和机场等,网点分布众多,便于交易双方汇款和收款;西联汇款与国内银联电子支付共同推出在线汇款方式,实现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更加方便快捷。
(2)缺点:对于汇款人而言,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汇款金额的手续费,如有其他额外要求,则加收附加服务费,对于小额款项而言手续费偏高;对于初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先付款后交货,买方因承担较多风险而易于放弃交易;结算货币单一,目前仅支持美元汇款。
3.速汇金Money Gram
速汇金国际汇款是一种个人间的环球快速汇款业务,与西联汇款相类似,业务模式也基本相同,适用于年交易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跨境电商零售业务。采用速汇金汇款无需通过银行渠道,而是依托于速汇金的汇款通道。速汇金与国内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均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
(1)优势: 汇款速度快,在速汇金网点(包括汇出网点和解付网点)能够正常受理业务的情况下,速汇金汇款在汇出后十几分钟即可到达收款人账户;汇款手续费实现系统自动扣收,分为业务手续费和佣金两个部分,无其他附加费用和隐藏费用,收费略低于西联汇款。与西联汇款相似,手续费由汇款人支付,收款方无需承担任何的手续费或附加费;汇款手续简单,无需填写复杂的汇款路径,也不要求收款人预先开立银行账户。
(2)缺点:速汇金服务仅限工作日办理,因此非工作日无法为客户提供汇款服务;并且仅服务于境外汇款,汇款人及收款人均必须为个人,不适用于公司身份的交易双方;若客户使用现钞汇款,需交纳一定的现钞变汇的手续费;属于传统的线下支付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跨境电商零售的发展需求。
4.第三方支付
随着跨境电商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跨境电商零售如B2C、C2C、F2C模式的迅速发展,线下跨境支付方式日益不能满足小额跨境消费的支付需求,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方式应运而生,如Paypel、阿里巴巴Secure Payment、CashrunCashpay、Moneybookers、Payoneer、WebMoney等众多在线支付方式层出不穷,相比于线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更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平台的企业和个人。
(1)优点:方便快捷,无须临柜办理汇款手续,实现足不出户完成跨境交易的支付环节;在网络环境下可随时随地完成跨境在线支付,不受时空分布的影响;支付成本较低,操作方便,交易双方不必考虑背后复杂的技术操作过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充当信用保证的作用,可以促进跨境交易的达成;整合多种支付方式,并与银行相关联完成交易结算,交易双方可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
(2)缺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提现手续费较高;容易造成收款方资金沉淀,在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的情况下,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由于没有强制性的付款约束,在交易纠纷中第三方支付往往更偏向保护客户的利益,收款方存在被拒付风险。
5.国际信用卡方式
信用卡兼具支付和信贷功能,持卡人无需事先存款,即可先行刷卡消费,并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免息还款的权利。国际信用卡支付方式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商零售交易平台和独立B2C平台。许多跨境电商平台支持信用卡支付方式,通过与国际信用卡组织合作如Visa、MasterCard等,或直接与海外银行进行合作,用于外贸中的1 000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
(1)优点:买家付款过程简单方便,付款快捷,仅需3~5秒钟;信用卡的用户人群非常庞大,尤其欧美地区客户,因其习惯于提前消费,信用卡支付方式迎合国外买家提前消费的习惯;由于属于银行对银行模式,如果是恶意拒付,会影响持卡人在银行中留下的信用状况,给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会带来极大的不便,有助于降低拒付风险;采用信用卡方式进行支付,当涉及交易争议时,银行仅冻结该笔交易的金额,而不会对整个账户进行冻结。
(2)缺点:国际信用卡需要支付开户费和年服务费,用以国际银行支付网关的通道维护;一般而言,每张信用卡都设置了一定的信用额度,甚至部分信用卡还设有单笔限额和日交易限额,超出额度与限额的付款请求将无法完成;信用卡普及率在不同国家间有较大差异,一些国家和地区如中东,信用卡的持卡比率较低;国际信用卡有180天的拒付期,持卡人在拒付期内可以向银行申请拒付账单,因此收款方仍存在被拒付的风险。
三、跨境小额在线支付的风险
作为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关键环节,小额跨境在线支付直接关系到双方的资金安全,当前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模式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线支付方式逐渐被交易双方所接受,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资金的安全行方面仍然避免不了可能发生的网络攻击、欺诈行为等,在线支付的L险也随之而来。
1. 交易信用风险
交易信用风险是指交易中的一方没有履行事先约定的承诺,而给交易另一方带来经济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跨境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时空差异以及商业习惯的不同,货款支付与货物收发往往并不同步。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及开放性,在跨境电商交易模式下,这种不同步极易带来交易的信用风险,即交易的一方收到货款却并不发货或者已经发出货物但对方却并不准备付款等等。交易参与者的信用问题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一大难题。目前,在跨境电商在线支付服务中,跨境信用协调体系尚未完善,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充分地了解交易主体的信用及信誉状况,难以确定交易的实际情况。在不同信用状况的国家中,第三方平台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比如PayPal在跨境电商交易纠纷时,往往更倾向于保护买家,而使我国卖家企业在面对交易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
2. 交易核实风险
交易的真实性是跨境电商赖以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是跨境电商平台必须守住的底线。跨境交易的核实既包括对交易主体真实性的核实,也包括对交易内容的真实性的核实。
首先,从跨境交易的对象方面,跨境交易双方难以进行交易对象的审查,难以真正了解客户。在当前,跨境交易双方缺乏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查的有效方法与手段,即使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交易者的身份识别也往往仅停留在形式审核的阶段。而在国家层面,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身份识别加以指导和规范。
其次,跨境交易的内容真实性审核同样也存在一定困难。由于电商平台和支付平台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它们之间的信息并不完全共享。作为支付平台而言,并不掌握交易的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那么如何判断客户经营范围与交易内容是否一致?如何核实交易金额和交易商品是否匹配?网上交易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是虚拟产品,虚拟产品定价的衡量标准是什么?买卖双方基于邮件联系达成交易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此邮件信息是否能够认定为交易真实性的材料?支付机构难以通过比对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方式,难以确认现金流与货物流或服务流是否匹配。此外,支付机构从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获取的信息可能滞后,信息的准确性也可能受影响。
在跨境电商交易中,由于交易核实的诸多困难,一方面导致了交易双方无法真正了解对方,另一方面可能出现网络诈骗和欺诈交易。
3. 跨境在线支付的网络风险
随着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尤其是跨境电商B2C与C2C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站式跨境支付综合服务,开展线上支付、信用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而这些一站式跨境综合支付往往通过互联网渠道来进行,网络信息技术在为我们提供支付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支付风险,危及交易双方资金的转账安全。这些风险包括电子信息传输系统故障或计算机故障造成的支付信息丢失的风险、因遭受黑客恶意攻击而造成支付信息的泄漏的风险、各种病毒及木马程序以及钓鱼网站泛滥造成资金流失的风险等。另外,跨境支付对支付信息的审核要求更高、审核时间更长、审核难度更大,因而相应的跨境支付需要更长的时间,进一步加大了跨境支付的风险。
4. 资金沉淀风险
在跨境支付业务中,交易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中往往形成一定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客户选择第三方支付作为交易中介时,从客户款项汇入第三方账户到第三方将款项划入商家账户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这段期间资金在第三方账户上的停留,形成沉淀。其二,商家在支付平台需要保留的备付金,用于应对因货不对板、货损货差、恶意拒付等原因造成的退款,以Paypel为例,提现比例若超过80%容易使Paypel账号被限,再如国际信用卡对于跨境电商交易,收取10%左右的保证金,180天拒付期后再滚动返还给商家。其三,在诸多跨境第三方支付方式中,将虚拟账户的资金提现需要缴纳金额不等的手续费,同样以Paypel为例,每P提现需支付35美金的提现费用,商家为了降低提现成本,会将第三方支付系统中的资金累积到一定的金额才进行提现。
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支付机构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客观上造成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轻易挪用虚拟账户的沉淀资金;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管理上一旦出现失误,如资金调度不及时、资金操作指令错误等,也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另外大量的沉淀资金容易引发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行为。
5. 外汇监管风险
跨境支付外汇管理监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部分跨境电商平台的参与者是个人用户,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没有对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进行区分,加大外汇管理的监管难度。其二,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而外汇经常项目基本处于可自由兑换的状态。对于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为了规避这个限额管理,部分跨境电商商家通过开设香港离岸账户以期实现账户资金的自由管控。其三,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相关信息,对交易双方的银行账号、信用卡账号等进行保密,屏蔽资金的真实来源及去向,影响跨境电商商家的国际收支申报和外汇监管部门对其国际收支的监管。其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存在和不断积累,不仅产生流动性风险等资金安全问题,同样会影响国际收支的统计工作及监管问题。
四、小额跨境在线支付的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小额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出现的如信用风险、网络风险等潜在的风险问题,从跨境电商商家、支付机构和监管机构角度出发,提出如下具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和建议,以期尽早发现跨境在线支付的诸多风险,并促进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模式的顺利进行和快速发展。
1.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信用风险
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诚信。鉴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家和卖家没有面对面交流,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沟通工具和视频工具进行交流,交易成功的关键取决于买家对于卖家公司、产品以及交易安全性的信心。
从跨境电商商家的角度,卖家也可以自己采取一些措施来鉴别买家的信用状况,如通过买家的平台信息和购买行为分析买家的真实购买意图(是否具有购买意向?或者仅仅是骗取免费样品?或者是网络欺诈或诈骗?),通过IP地址定位服务跟踪并核实送货地址,对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买家保持高度警惕等。对于敦煌网和速卖通等小额外贸批发平台,除了信息、支付和物流服务外,可以充分利用系统平台上的风险预警系统。另外,商户可尝试可以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于失信的客户及时将其纳入黑名单,终止与其业务往来和交易。
从跨境电商平台的角度,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向买家提供真实、可靠的卖家信息,鼓励卖家诚信经商,引入第三方诚信认证和自身诚信评价。目前,国内较大的B2B网站(如阿里巴巴、慧聪网、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酷配网、敦煌网、中国供应商、阿土伯交易网等)纷纷推出了自身网站诚信认证和第三方诚信认证两种方式。同时,跨境电商平台可与保险机构合作,推出针对平台卖家的跨境交易保险产品,如退货运费险、拒付货物损失险等网络购物类保险和个人消费信用类保险。
从政府层面的角度,建立跨境电商出口信用体系,搭建跨境电商公信息共享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信用主体数据库,将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公共组织和政府等五类信用主体纳入其中,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商交易环境,逐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协同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间组织,积极构建跨境信用保障体系,在跨境电商交易中能够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不给予国外买家过度的保护,给国内跨境电商商家提供一个公开的申诉渠道和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帮助跨境电商企业、个人商家和跨境电商平台更好地防控信用风险。
2.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网络风险
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跨境在线支付一方面给国内外消费者带来便利、给银行业带来新机遇,促进跨境电商业务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因在外贸业务、日常管理、跨境支付中大量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也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需要相关主体做好自身的网络安全防范,以降低网络风险。
首先,对于交易者应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要随意下载未知软件系统,不随意登陆未知网站;加强密钥管理,定期修改系统登陆口令与支付口令;定期升级杀毒软件、查杀电脑系统,清除木马程序。
其次,对于交易平台与支付平台,应从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加强网络风险防范。一方面要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网络支付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滤波和加密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另一方面要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网络支付所存储的信息的非法访问和干扰。
再次,政府相关的监管机构应加强网络环境的检查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公安职能部门对支付安全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跨境消费氛围。
3.应对交易真实性的核实风险
针对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从商家的角度,应通过IP地址查询、买家购买行为分析、买家购买意图等多方面进行买家身份的核实,以降低欺诈等情况的发生概率;从电商平台角度,应采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实现对交易者信息的核查,通过数据比对防范交易主体利用技术漏洞伪造个人身份信息,确保交易主体身份真实;从政府监管层面,外汇管理局及央行应出台相关的信息审核指导意见,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有关指导意见,认真核实跨境支付业务中参与者的身份信息。
针对交易真实性的核实风险,从商家的角度,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跨境电商交易,避免采用刷单、虚假信息引流等制造假交易的行为。从电商平台角度,应着力于构建有效的交易审查机制,对交易对象信息、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定严厉的奖惩制度,对于不诚信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对象予以产品下架、账号限制等惩罚,以尽量减少刷单、欺诈等行为的发生。从支付机构角度,做好对客户的风险警示工作,对于高风险业务尽量在操作前、操作中分别予以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潜在的交易风险。从政府角度,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由央行、海关、税务、外汇局、邮政等多个监管部门联手构建统一的监管和服务体系;针对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进行全面的监管,确保跨境电商运营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的沉淀资金风险
首先,应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2016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上述内容和风险准备金计提、使用及结余等情况。”按照这一规定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可以有效避免账户里沉淀太多的资金,弱化部分支付机构账户体系的隐形清算结算功能,从而减少风险的积累和信息的不透明。
其次,设计风险监控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并设立自有外汇资金风险监控指标、系统后台交易与客户端交易的相关监控指标,对后台操作和客户的危险转账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级别划分,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出现可疑交易便立即触发风险指标预警,针对不同风险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再次,监管部门可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逐渐尝试分层监管的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支付机构在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
最后,必须限制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投资范围。在跨境支付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其实际所有人是参与交易的客户,而支付机构应归属于资金的保管人。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必须出台相应措施,限制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投资于一些高风险的产品和领域,防范和化解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5.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监管风险
现行的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及其主要规定是建立在贸易方式传统、货物贸易占交易额巨大多数的基础之上的。随着越来越多的贸易由线下转移到线上、服务贸易占比逐渐攀升,虚拟商品大量出现,已经出现了一些贸易找不到对应的国际收支统计项目。需要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进一步细化,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缩小国际收支统计误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工商、海关等)共同建立跨境电商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细化统计项目和内容,使得跨境电商交易的信息监测更加准确。
支付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进行交易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对客户账户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定期向外汇局或央行等监管机构汇报客户备付金资金状况。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6).
[2]赵小娟,朱建明.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发展战略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5(12).
[3]郭立甫,王素君.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的兴起与发展中的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2015(04).
[4]艾瑞咨询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研究报告简版[R].艾瑞咨询,2014(12).
[5]叶华文,旷彦昌.第三方跨境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电子商务,2014(09).
[6]严圣阳.我国跨境电商支付现状与发展前景[J].经营与管理,2014(05).
[7]汪文进.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3(01).
关键词: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策略
中图分类号: F840.323
一、 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现状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hina Business Council)2015年底针对美国企业的调查发现,美国在华企业首要担心的事项是面对中国企业的竞争,而其次是投资限制、运营成本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外国企业制约中国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之一。美国企业利用中国电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熟悉以及不愿意投入法律成本等特点,频繁对中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使中国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中国海关总署在2016年4月26日《2015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15年中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5万余次,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2.3万余批,涉及货物7000余万件。其中进口环节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753批次,在出口环节查扣的侵权嫌疑货物2.2万批次,占查扣批次总量的96.76%。海关查扣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其中涉及侵犯商标权的货物高达6800余万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邮递渠道查扣侵权货物呈现批次多、数量少的特点,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近2万批,约占查扣批次总量的84%。
无论从国外形势还是从国内数据分析,都可以看出我国跨境电商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巨大,已成为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重要“短板”。我国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缺位、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域名与商标权、商号相冲突;店面装饰使用他人的版权;产品宣传使用他人的商标、外观设计;处理涉外侵权纠纷渠道不畅:语言障碍、不了解外国法律规范、司法程序。
二、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风险表现形式
(一)商标侵权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店铺名称或标识,并通过该店铺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商品交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二) 专利侵权
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他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产品;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依照他人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三)著作权侵权
在电商平台的网络上直接传播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如传播盗版视频、音乐、动画等;未直接在电商平台直接传播侵权内容,但侵权产品的信息,线下完成交易;为了实施商品交易,在开设的网络店铺中,使用盗版的图片、视频、文字等方式对店铺及商品进行宣传。
(四)不正当竞争
主要包括混淆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
三、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产生的原因
与传统的外贸模式不同,跨境电子商务中,卖家以自然人和中小企业为主,由于缺乏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知识产权问题变得十分突出。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已构成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问题。
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长足健康发展。本质上来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仍是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具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共同属性,但在“跨境”的经营环境下,它又具有显著的独特性。这些共性和个性知识产权问题对平台商和卖家的知识产权能力和风险防控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通过人民法院受理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来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又以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件居多。其主要原因在于:1.众多知识产权权利人“试水”性质的诉讼,一旦获得成功,对于其他权利人而言具有重大的传导示范作用;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商担心法院判决和态度会引发规模化、模式化诉讼,从而危及生存、影响发展;3.法院对网上商标侵权的判罚态度直接影响国际大品牌的“网店和实体店”经营策略;4.跨境电子商务不仅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新活力、新契机,也为跨境电子商务自身注入了血液,但是知识产权是中小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走向海外的短板。
四、跨境电商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
(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且发展迅速,但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如美国知识产权法赔偿额度较高,在专利诉讼中,美国法院经常会做出数百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的赔偿判决。尽管知识产权法保护主要为联邦法,但在美国某些地区如伊利诺伊州,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定任何人不需要金钱上的损失,利润或意图欺骗损失的证据,就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举报和并获得赔偿。因此,国内企业在向美国出口、销售、许诺销售商品时,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避免售卖侵权产品,不可存侥幸心理。我国企业应当注重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建议可以发展南美、非洲等知识产权竞争程度相对较低的国际市场,再行考虑进军欧美市场。
(二)知识产权先行,做好尽职调查与产品回避设计
国内企业在产品进军欧美市场之前,一定要知识产权先行,做好产品侵权尽职调查和回避设计,以降低侵权风险。美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对于故意侵权规定了法定的三倍赔偿额并附加律师费,因此国内企业其产品在美国销售之前,应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尽职调查,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产品做出不侵权法律意见书或竞争产品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意见,则能有效避免或降低被指控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风险。此外,有效的回避设计也能大大降低被提起知识产权侵权及败诉的法律风险。
(三)善用法律程序,争取维护最大权益
我国部分企业在国内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也缺少进行诉讼的经历和经验,再加上对美国法律制度不了解,在收到美国律师函或状后往往应对失措,导致最终遭遇损失。企业在收到律师函或状之后不应当置之不理,在美国如果缺席法院程序,法院往往会做出对缺席方不利的缺席判决,甚至不会进入到实质审理程序,通过简便程序即终止案件,最终导致中国电商败诉。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律师费等法律成本,绝大多数最终以和解告终,原被告双方不一定会走到最终判决。有些案件在被告积极应对后,原告甚至会主动撤诉。
(四)尽力寻求诉讼期间的调解
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在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寻求调解。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案件在判决前都已经和解。对于中国商家而言,囿于诉讼成本的高昂,多数案件符合商业利益的策略仍是尽快调解。繁琐冗长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仅耗费双方当事人的金钱,还要花费很多的时间精力。因此,制定短、中、长期的调解策略会节省很多费用,尽可能迅速达成调解方案。中国国内的跨境电商顺利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长远之策,还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跨境电商业务均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互联网具有无国界、跨地域性等特点。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学习国外的相关法律并善于运用维护自身商业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付金.跨境电商怎样规避法律风险[N].北京日报,2015-03-11.
[2]詹锐.跨境电商与知识产权保护[EB/OL]. http:///.
数据显示,早在1995年8月,即美国亚马逊刚刚成立之时,来自北京的消费者就率先开始在亚马逊美国网站跨境购物;此后,中国海淘达人跟随亚马逊在全球发展的脚步,相继在亚马逊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意大利和西班牙站点上开始跨境网络购物,并涉及越来越丰富的品类。据悉,2015年,中国消费者在亚马逊全球站点购物花费总额同比2014年增加了6倍多;仅2015年1月至10月,中国消费者在亚马逊海外站点的购物花费总额已经相当于过去20年的总和。
海淘为何这么火
海外代购之所以炙手可热,首当其冲的就是价格因素。据了解,海外代购的商品一般会比国内便宜约1/3到1/2。据一位消费者透露,几乎所有国外名牌商品,其价格都会比国内专卖店便宜30%以上,而在英美等化妆品原产地区,价格会更加实惠,通过汇率折算后其价格更低。据相关机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的奢侈品定价全球最高,其价格平均比香港市场高出45%,比美国市场高出51%,比法国市场高出72%。再加上品牌传播和终端销售的费用,奢侈品在国内身价大涨也就不足为奇。
海外代购除价格优势吸引消费者外,产品品种齐全也是一大优势。如今很多海外代购商品来自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等地,品种种类繁多,从营养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服饰鞋类箱包,到电子消费品、珠宝、手表、书籍、乐器等,只要消费者想到的看到的,都可以代购。由于很多奢侈品新品在国外率先上市,对于很多走在时尚前沿的消费者来说,能在第一时间买到紧跟时尚潮流,在国内无法买到的品牌,是选择海外代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不管是国内的卖家,还是定居国外的卖家,都是利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做宣传,宣传效果都很好,也没有宣传费用,基本是零成本运营。一般代购费是代购商品购入价的10%至15%。奢侈品包的代购最赚钱,像Prada的包加上代购费后还能比国内便宜3000元左右,如果是折扣时买的奢侈品包与国内差价更大。若能代购售价10多万的爱马仕包,一只包就能赚上万元。诱人的利润令代购者乐此不疲。
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让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消费者的购买力不断提升。据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机构财富品质研究院的报告显示,中国人买走了全球47%的奢侈品,成为全球最大的奢侈品消费群体。调查显示,购物几乎是中国游客到境外的主要目的之一,中国消费者人均消费额一般是欧美本土消费者的5―10倍,是日本、中东等国家消费者的3―5倍。
网络海外代购市场除了具有电子商务普遍存在的特性及问题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很大隐患,首先,网络海外代购交易规模增速迅猛,其运作流程却缺乏法律监管和规范制约,经营模式多样化且无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制度。其次,参与海外代购的消费者和代购商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相关法律知识不足,容易承担较大风险。此外,基于第三方平台的跨境支付并不能完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且会给国家外汇管理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虽然海关总署出台了新规范以制约私人代购的逃税行为,但网络代购行业物流渠道具有多样化的选择,行业从C2C向B2C转型趋势明显,这种制约效应会渐渐被弱化。同时由于国内商品市场本身的较高流通环节成本,对于以价格优势作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海外代购市场,依法缴纳关税并没有明显缩减海外代购产品与国内进口商品的价格差距。
如何规范“海淘”
如何规范网络海外代购,需要综合施策,务求实效。
构建合理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体系。要从我国电子商务实际以及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既要有法可依,又要避免重复征税;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的原则,进行适度优惠。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进口环节对于个人自用物品数量和规格上的免税规定,从而约束个人代购商携带商品入境的偷漏税行为。其次,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加强税务检查力度,对网络代购网站的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最后,各级海关和税务机关应在实践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逐渐积累相应的解决经验,从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于这种网络代购行为的制度约束。应尽快完善代购行业的操作标准及规范,明确规定代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这对控制国家税收流失、减少交易双方风险及稳定市场秩序都有积极的意义。
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网络代购风险始终存在,消费者在代购时应提高警惕。在选择商家时必须慎重,最好选择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而对于私人开建的代购网站,可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消费。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手机号、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应尽量通过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与代购方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注明交易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交易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在收货时,务必要先验货,再签收货物。相关部门也应适当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海外代购时,要对产品的价格和质量进行充分了解,熟知要购买的品牌在国外专柜小票和发票的格式。此外,消费者代购时选择第三方担保支付,在收到商品并查验之后再确认支付。
关键词:电子商务;综述;盈利模式;创新
一、引言
电子商务是把传统买卖交易和物流过程置于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路径上,实现电子化和电子交易的过程和方法,它是现实交易活动一个新载体和新手段。电子商务作为新的交易手段和价值创造的新形式。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以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为标志,其发展可谓突飞猛进,但认真梳理,不难发现其存在诸如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重构内部运营模式、电子商务企业整合供应链和降低交易成本遇到挑战,物流效率难以提升的难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和交易安全的棘手问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认真梳理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问题和趋势,有助于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审时度势,加速优化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机制,提升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二、国内外研究情况
总体来看,为国内外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阐述可归纳为总体研究、模式研究、电子商务企业内部运营变革研究、服务质量研究、安全研究、物流和供应链研究、消费心理和购买决策研究、信用及风险研究、知识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共十个方面。
(一)总体研究
吴芳(2012)从应用、技术、经济和环境问题四个方面总结了当时的研究热点问题,总结出不同年份研究热点均为安全技术、供应链管理、现状研究与发展预测问题,并提出加速企业信息化进程,推进银行、商家、用户的标准化环境建设,构建网络信息资源库,培养动物流、电子商务、IT的复合型人才的发展建议。
(二)电子商务模式研究
李柱(2010)分析了电子商务盈利模式、策略措施和分类,从盈利模式方面陈述了B2B、B2C、C2C三种分类,从行业角度探讨电子商务盈利模式,如旅游电子商务,并初步分析了移动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情况;孙艳霞(2012)从商务模式研究电子商务与企业价值的关系,从电子商务的构成要素和交易价值网络视角两方面总结出四种电子商务模式,总结了电子商务的价值驱动因素是效率、创新、互补和锁定;宗乾进(2013)和田雨晴(2013)对社会化电子商务展开研究,认为社会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电子商务,是在社会化媒体情况下,通过整合社交(如自媒体、微博等)图谱和兴趣图谱(如个人兴趣爱好、用户心理、个人行为研究等),来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推广和销售的一种商务模式。田雨晴重点阐述了社会化电子商务的研究框架内容包括:研究主题、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商业行为、社会媒体和关键指标。
(三)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运营变革研究
曾晓娇(2013)重点讨论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内部应从战略高度实现ERP、SCM、CRM系统的集成与协同;孙茂长等(2010)基于创新理论和相关理论,从技术层面、组织层面和环境层面,探讨了电子商务技术与企业流程有效结合的所谓技术扩散问题。同时认为应关注B2G模式的研究;李占(2010)研究了电子商务模式给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确认和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带来的挑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逯俊波(2012)从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开展研究,总结出电子商务会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的活动、资源和能力、战略联盟三方面因素。
(四)服务质量研究
张建方等(2012)的研究认为服务质量的内容应包括:网站设计、信息质量、物流配送三方面。质量评价体系包括网站特征视角和顾客感知视角评价两类。评价模型有e-SQ差距模型和服务质量模型等;张小栓等(2007)把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方法分三个大类九中方法,探讨了评价方法的适宜性分析和网站评价的三大发展趋势。
(五)安全研究
徐少同(2007)介绍了国外电子商务的安全研究情况,重点讨论了安全威胁的概念和形式、移动商务的安全威胁情况,并从技术角度提出了解决安全问题的集中方法。
(六)物流和供应链管理
张晶晶等(2013)探讨了共同配送的问题,对共同配送的含义、特征、社会经济效应、运营模式、信息平台等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认为在共同配送在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和柔性化前提下,应有横向、纵向、区域和末端共同配送;郭双盈(2014)重点研究了“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问题,罗列了一些当前市场上出现的解决办法如便利店自提、苏宁线上销售和线下提货、天猫的猫屋等;韦宏等(2014)关注物流服务风险问题,阐述了供应风险、物流服务供应风险和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供应风险的相关概念和内容,提出应重点开展研究的内容是:供应风险的识别和评价、基于供应链契约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服务质量风险防范与控制、物流服务供应中断风险、外包决策者风险态度对物流服务共用风险的影响研究、基于行为经济学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服务供应风险防范策略等;沈燕等(2006)简要阐述了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的采购、物流和应用三个环节,采购应采用B2B模式,物流应采取虚拟物流和全程供应链模式;汤萱(2010)从逆向物流视角开展研究,提出基于系统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应从内部协同、外部协同和全要素三方面开展研究。
(七)消费心理和购买决策
吕成戌(2011)研究了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购买的理论基础、消费决策影响因素、消费决策定量研究等内容,重点介绍了EKB决策模型、Kolter &Armslrong消费者决策模型等,阐明消费者决策的典型行为如认知、态度变化、决策形成等。提出了我国在消费者购买决策方面的研究不足如:以一般性产品市场为基础来划分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决策类型;研究针对的群体和小样本数据有限;只有影响因素的研究,对研究结果如何应用到经营管理中涉足很少等;孙洪伟(2009)研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客户忠诚问题,总结了影响忠诚度的六个因素:信任、满意、价值、成本、技术可用性和感情因素。同时阐述了忠诚研究模型:双层模型和多层模型。
(八)信用及风险研究
李彬彬(2013)从信任的定义、度量、性质和信任管理模型四个方面系统阐述了信任研究的基本情况。信任的定义从交易关系和交易环境两个方面思考,类别上分为直接信任度、反馈信任度和总体信任度,各类别可从信任程度、信任值、信任级别和可信度四个方面进行度量。信任的性质分为主观性、反意性、多维性、动态性、非对称性、有条件传递性、实践易步性和衰减性、可度良性。在信任管理模型方面分别列举了国内外包括Marsh(1994)、Abdul-Rhaman和Hailes(2000)、Song(2005)、Almenarez(2006)、LiXiong(2004)、肖虎(2011)、唐伟(2011)等人提出的模型;马红玲、宋光兴(2011)研究了基于制度的信任机制中市场驱动型信任机制和法律绑定型信任机制。从第三方信任(B2C)、信任图章、安全认证、公证服务和履约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及应用进行了梳理;徐昕(2014)研究电子商务市场“柠檬”问题,认为其原因包括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信任危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服务上的缺陷三方面。解决机制上简要地列举了解决问题的四个参与者:政府、第三方中介、消费者和卖家。胡伟雄等(2012)系统地对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方法做了研究,对以下方法进行了列举和评价:加权平均方法、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层次分析方法、概率论评价方法、云模型理论、灰色聚类评价方法、BP神经网络方法。
(九)跨境电子商务
李伟(2015)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企业已超过20万家,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据商务部测算,2016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将增至6.5 万亿元,年均增速接近30 %”。主要形式包括B2B、B2C和C2C,主要目标市场为美国、德国、英国,其中日本、俄罗斯、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市场增长较快。显然,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进出口增长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
研究指出,跨境电子商务同时也面临着多重问题困扰,一是跨境物流发展滞后;二是我国出口退税和结汇政策与跨境电商贸易不匹配;三是跨境贸易的买卖双方信用监管困难,纠纷的维权成本高。四是我国海关现行管理政策与电子商务发展不配套问题如动物生鲜产品的检验检疫与贸易便利化和及时性不相匹配问题。
三、研究的不足和展望
(一)现阶段电子商务研究视角的高度不够,电子商务模式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能力更待提升
现阶段广大学者仍然聚焦在传统电子商务的商品集散、物流、技术、质量、安全、信任等方面的研究上,从当下情况来看,电子商务是市场中生产要素整合的利器,需进一步发挥其自由整合要素的功能,研究和构建新的企业盈利模式,进一步释放要素的生产力。十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以社会化电子商务为例,就是充分整合要素并在传统电子商务基础上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下一步无论从宏观、中观还是微观,我们都可以研究符合各类主体需求的充分整合各种生产要素的新的盈利模式,推动产业和经济的持续和良性发展。
(二)对消费群体分类研究不到位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消费群体的电子交易需求仍然没有得到满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量的消费数据可以整合和挖掘,应基于大数据分析,对消费者进行分层分类研究,开发适合不同群体的电子交易模式、方法。
(三)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革命成果结合不够
从现状表现表现来看,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便捷的电子交易途径还不够丰富,是限制了部分群体消费需求得到满足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还不能及时与信息技术革命成果相契合,交易渠道的电子化、人性化程度还不够高。因此,应重点开发和研究适于我国社会环境要求的电子交易技术手段。
(四)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制基础不牢固
这是一个功夫在诗外的系统工程,随着国家法制工作体系的不断完善,很多现存的安全问题、信用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五)针对电子交易繁荣所引起的社会变化的研究未有涉足
从社会结构功能论和生态学视角看,社会由发挥各种功能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结构组成,并在不同时期达到均衡。当未来电子商务作为主要的资源整合和交易市场后,这个虚拟世界的巨大变化给社会的其他结构功能带来的变化是什么,会引起社会生态的那些变化,特别是给商业伦理、社会伦理带来的影响是什么,我们应该尽早关注。
参考文献:
[1]孙艳霞.电子商务模式研究综述 [J]. 现代管理科学,2012(05).
[2]徐少同.国外电子商务安全研究综述 [J].中国信息导报,2007(09).
[3]李彬彬.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综述 [J].经济与管理,2013(02).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作为新型支付工具的网络虚拟货币在交易范围、使用频率上均呈现出几何级数式的扩张和增长趋势,比特币浪潮一时风靡全球。正当人们热衷于虚拟货币所带来的数字化支付便捷时,其所固有的虚拟性、便利性和跨时空性等特征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都使得虚拟货币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型工具。
本文以虚拟货币的市场流动方式为立足点,分析了其在发行与交易环节所蕴含的潜在洗钱风险,阐述了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控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虚拟货币的产生和洗钱风险;第二部分概述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具体行为模式;第三部分分析了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难点;第四部分提出了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
一、虚拟货币的产生和洗钱风险
网络虚拟货币最早可追溯至1998年,当时美国Flooz公司的理念是创造一种在线虚拟流通货币,用以替代信用卡,进而成为在线货币供应商。这种最初形态的虚拟货币在性质上类似于商业代金券。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电子商务的产物得以存续,并向更高级的货币形态发展。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等一系列虚拟货币应运而生。目前,全球范围内发行的虚拟货币已达百余种。
对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外延,学术界向来有着明确的界定。作为现实货币结算工具的电子货币,在外延上,主要包括借记卡、贷记卡、电子票据等货币等价形态。虚拟货币则是在虚拟世界中使用的非真实的货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虚拟游戏币。游戏玩家对游戏币的相互交易构成了虚拟游戏币“金融市场”;2.网络服务商创造的在线虚拟货币。这类货币可以用于消费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产品和服务,比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它与法币的“汇率”大致为1:1。不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官方渠道仅允许以人民购买虚拟游戏币,后者不得兑换为法定货币;3.网络中介货币。消费者可通过货币交换获得该网络中介货币,比如,比特币,它既可能用于网上金融投资,也可能作为新式货币在生活中使用。一般而言,这种货币转换的好处是,虚拟货币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较银行卡直接划转的转账费用略低,并且在跨境交易中不必考虑汇率波动及货币发行当局对外汇的管制等问题。
现实世界与虚拟网络的鸿沟看似把电子货币及虚拟货币区分得泾渭分明,然而,如果虚拟货币仅仅游走于网络世界,那么它势必无法对现实金融秩序构成威胁,更不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型犯罪工具。因为《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所掩饰、隐瞒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必须是现实的财产性权益。掩饰、隐瞒虚拟货币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洗钱犯罪。随着虚拟货币国际认可度的不断提升和国内市场份额的占比扩大,虚拟货币流通方式正经历着由传统的单向定向流通向准双向流通的演进。通过地下钱庄、网上交易及非法拍卖网站等隐性兑付渠道,均可能实现准双向间接兑换,进而引发网络用户充值账户风险的杠杆放大、变相黑市货币流通、掠夺央行货币发行权等金融监管体系和秩序的混乱,为虚拟货币互联网洗钱犯罪奠定了行事基础。
二、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模式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联通,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渠道,即通过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转进行资金的跨地域转移,或者通过虚拟货币由多账户向单账户的聚集,进行资金的积聚转移。有的网络服务商更是将其与赌博游戏对接,通过“非法资金-游戏筹码-合法资金”的模式将黑钱漂白洗出。
网络用户通过虚拟货币发行平台从虚拟货币服务商处购买虚拟货币后,通常有两种选择:1.通过交易平台的消费、转让或赠予行为,将虚拟货币利益转移至其他账户;2.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不同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换。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只能进行以现实货币兑换虚拟货币的定向流通,因此,虚拟货币要想兑换成现实货币只能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国内外关联,一旦洗钱者发现资金不安全,随时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非法资金隐匿、分散、抽逃、转移,进而实现跨境洗钱的目的。主要的洗钱行为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套现虚拟货币
洗钱者将黑钱换购成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单-单”账户或者“单-多”账户流转,达到在多账户间进行虚拟货币分散和交换的目的,最终将所有账户中的虚拟货币聚集在若干个特定账户中;或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或是将虚拟货币跨境聚集于允许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双向流通的国家(如韩国),通过虚拟货币发行平台套现法定货币。在虚拟货币发行平台无法实现双向流通的交易市场,通过寻找那些黑市钱庄的“倒爷”,收购所持有的虚拟货币,以此套取法定货币。
(二)赎回虚拟货币
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发行环节中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单向流通作了原则性的限制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和虚拟货币发行人正常交易的情形。在虚拟货币发行人面临破产清算,或者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依法被撤销、解除、宣告无效等特殊情况下,消费者仍有权要求虚拟货币发行人对虚拟货币进行赎回。一旦虚拟货币洗钱者与虚拟货币发行人恶意串通,将黑钱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暂存于虚拟货币发行人处,待风险过后再将双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予以撤销、解除或宣告无效,即可实现黑钱漂白的目的。
(三)参与赌博游戏
洗钱者往往会选择不禁止网络赌博游戏的境外法域来规避洗钱的法律风险,以为例,如果洗钱者想要将黑钱洗白,可先将这笔钱兑换成虚拟货币,匿名在赌博游戏中同时买双方获胜。那么,无论最终比赛结果如何,洗钱者所投入的一半黑钱都将具有充分的资金来源解释,从而达到将混淆黑白的目的。
三、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难点
在传统经济运行领域,金融机构赋有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殊职责,非金融机构则并不在此限。这种观点可以从BCBS对洗钱的定义中得以体现。BCBS认为,洗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者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者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然而,我国《反洗钱法》却有意突破了对反洗钱职责主体的限定,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都是反洗钱活动的监控主体和被监管对象。可见,立法者已经察觉到非金融机构作为监控主体和被监管对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具体而言,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与传统的反洗钱监管具有以下不同之处:一是虚拟货币游离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外,金融监管措施应对乏力。虚拟货币服务商向来将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等视为商业秘密,加之相关信息的不当透露可能涉及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敏感话题,有关部门通常难以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有效监管;二是虚拟货币的虚拟性特征极大地增强了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在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及信息高度不对称的情况下,虚拟货币服务商可能随时更新、篡改交易数据,有关部门难以第一时间进行电子取证;三是虚拟货币能够轻易突破时空的限制,将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不经意的角落,特别是那些明示或默示承认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双向流通合法的境外法域;四是虚拟货币的交易信息难以有效利用,可疑交易甄别困难,即使技术上能够满足监管要求,在具体贯彻执行时,其结果可能不是因为成本过高而失去经济价值,就是因为甄别数据的工作量太大而失去执行价值。
四、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虚拟货币所特有的虚拟性、便利性和跨时空性特征,使现行监管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虚拟货币市场所固有的缺陷,使对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具备了迫切而必要的理由。这些监管措施应同时兼顾防御性管理、保护性管理和合规性管理等多个方面,以此来积极有效地防范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
(一)注重监管法的域外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就虚拟货币制定经济立法,也没有出台虚拟货币反洗钱法规,面对虚拟货币洗钱这一潜在犯罪风险,这种立法活动刻不容缓。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或者监管政策时,应全面考虑国际因素,以此来缓解国际层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法中,监管部门只对法域内发生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对我国法域之外的金融活动行为没有约束力。而虚拟货币却能轻易突破国际金融边际,在此特点的驱动下,虚拟货币发行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将更愿意将业务活动转移至监管更为宽松的境外法域。如果各国缺乏有效的监管联动,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将不断积聚,当危机爆发时,可能通过蝴蝶效应触发地缘区域或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洗钱风险。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必须作出通盘的考虑,通过加强双边及多边信息共享和协调监管,最大程度上赢得全球范围内洗钱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健全完善统一的虚拟货币监管平台。现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主要是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这种发行主体的行业特殊性,使得虚拟货币市场与古代“钱庄”、“票号”相类似,各家“银票”都有自身的适用范围,并以各自的商业信用做担保。发行对象的分散性和多元化,势必导致监管部门无力顾及所有虚拟货币发行人的现实窘境。在跨市场有效监管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一旦某家或某几家虚拟货币发行商出现币信危机,或者因过量发行导致虚拟货币币值通胀,在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准双向流通的市场,必将传导并冲击实体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从而为洗钱犯罪留下空隙。
为了规避洗钱风险,有专家指出,虚拟货币应当由金融当局统一监管,由政府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成立官方的“虚拟世界银行”。事实上,早在1994年,欧洲货币组织就提出只有银行才允许发行电子货币的呼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充,但仍限定在信用机构的范围之内。
我国可以建立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为枢纽、政府专门监管部门为中心、第三方支付系统为补充的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监管平台,由银行或者其他信用机构担任虚拟货币受托发行的工作,虚拟货币的发行利益仍归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通过法定委托关系的构建实现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重要监控职能。由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具备虚拟货币利益归属人和委托发行人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受托银行或者其他信用机构起到有效监督制约的作用,进一步防范洗钱风险的发生。政府监管部门通过直接介入虚拟货币交易监管从而掌握相关交易信息,为反洗钱风险的防范提供执行依据。虚拟货币发行、管理与经营的三维分置,可以在有效隔断虚拟货币对实体金融冲击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的利益。
(三)建立反洗钱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由于网络虚拟货币消费者可能会与多个网络服务运营商或网络公司发生交易,因此对这些经营者中属于同一虚拟货币消费者的账户进行实时监测就显得至关重要。该实时监测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虚拟货币账户单笔交易或者某时段内的交易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动则予预警,并做好跟踪监测,严防发生洗钱风险;二是对虚拟货币消费者的所有关联账户进行合并监测。一旦发现某时段内出现可疑交易,及时进行预警。这种主动的事中风险控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作出全面、客观、及时的评价和判断。
(一)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跨境电商的发展。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计算机已经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互联网购物。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2012 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 万亿美元,同比增长百分之二十一,而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也同比增长了百分之二十七,相对于全球来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升了我国的经济增长水平,随着互联网一体化和共享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融入电商行业,为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二) 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互联网购物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近年来,跨境电商得到了我国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政府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2013 年政府制定了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国六条,并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对相关出口企业在税收、海关以及检验等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实现了政府部门与电商企业的信息流通,对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随着国家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将会出台更多与跨境电商发展相关的政策,建立一套完整的跨境电商法律体系。
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跨境电商有很多发展优势和灵活性,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具体来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 交易信用和安全问题。随着信息时代的进入,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很多人开始进行网上购物,通过网络支付费用,但是与此同时,也滋生了很多诈骗集团,他们利用互联网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盗取他人的信息和财产,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消费者不敢选择网购。另外,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质量不合格产品也是阻碍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原因,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化的特点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和销售,骗取消费者利益,这就使得跨境电商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二) 支付问题。因为跨境支付系统面临的是国际性贸易,这相对于国内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来说具有更多的复杂性,并且也存在更多的问题。首先,国家没有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系统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对跨境的业务范围也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监管部门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这就造成跨境电商在支付方面存在问题。其次,因为跨境电商是跨境消费,每个国家以及地区的汇率不相同,而整个交易又靠第三方支付系统完成,这就导致交易双方不能清楚地了解对方的金融状况,加上网络的虚拟化特点,使得非法集资有了一定的可能性。最后,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比较多,伴随着支付平台的开展,个别机构有违规操作的现象,导致资金支付存在安全隐患。
(三) 物流问题。首先,相对国内物流来说,跨境物流涉及到关税、运输储存以及跨境运输等问题,导致物流成本高、速度慢,这就严重阻碍了跨境电商的发展。其次,我国物流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还有一定的欠缺,很多物流企业信息化处理水平较低,包装、分拣等流程都需要人工进行,这就需要浪费较多的时间,降低了物流操作的效率。最后,服务以及价格是跨境物流面临的又一问题。消费者选择物流的标准主要有价格、速度以及服务,目前我国很多物流企业在跨境运输方面来说,不能提供相对优惠的价格,运输过程服务也有待提升。
三、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问题的对策
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问题不仅需要加强技术创新,还需要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建立全面的监控系统,从法律层面上提供保障。具体来说解决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问题的对策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 健全全面的信用体系,加大监管力度。跨境电商面临的是国际市场,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带来的影响也更为巨大,因此要想保证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加快信用体系的完善,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非常重要。因为各国的信用标准和法律各不相同,所以跨境电商网站上的商家要依据国际标准进行产品销售,政府要依据国际标准对产品信用和质量进行检测,同时各个商家也要提高检测的力度,培养企业的信用意识,与政府联合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信用认证体系,预防不法分子的有害行为。另外,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自己的信息进行保密,并及时关闭交易页面,发现问题及时退出等等。
(二) 建立健全的支付系统。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建立全面的用户核对系统,最好采用实名制注册,对于那些采用虚拟信息注册的用户不予以审核通过,从用户方面降低安全隐患,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完善自身的服务体系,加大与银行的合作,让银行对消费者的支付状况进行必要的监管,提高支付的双重安全性,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要提升自身的技术,从自身出发降低黑客入侵和病毒侵害的可能性。最后,政府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发现有违规操作或者欺诈性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及时予以惩处,银行也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完善的跨境消费制度,严格避免操作漏洞的存在。
(三) 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物流体系的效率。物流作为消费者和商家的一条纽带,在跨境电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我国逐渐兴起了一大批物流企业,完善这些物流企业的发展体系,建立全面的物流系统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外贸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物流仓储运输或者在海外设立仓库的形式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的效率。其次,物流企业要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尽量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运输费用,引进现代化物流的管理模式,促进自身效益的提升。同时,物流企业要完善基础设施,建立智能化和自动化的仓库,规范运输工具,保证运输的质量。最后,我国的物流企业要与国外先进的物流企业学习,借鉴他们的发展模式,推动现代化物流的发展。
(四) 加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国家要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促进人才培养体系的形成,并加大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储备与时展相符合的跨境电商人力资源。另外,跨境电商企业也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培养专业化能力强的人才,积极开展自我教育,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带一路”沿线有60多个国家,各个国家的金融、财税和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差异,文化和风俗也多种多样,如何在复杂的外部环境下评估项目价值、做出投资决定、处理会计问题、应对税务风险、管理汇兑风险,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企业来讲是非常巨大的挑战。
一、不同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多种和不同的民族文化,50多种认定的官方语言、10余种会计制度。因此,实现这些地区与国家会计准则的协调与趋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应该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甚至直接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43个经济体已经完全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9个经济体开始着手加入到会计准则的趋同进程中,然而13个国家仍然分别沿用本国制定的会计准则。
因此,对于中国计划“走出去”的企业而言,需要在不同的国家聘用熟悉当地会计政策的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编制会计报表,这是巨大的成本。此外,有些地方可能需要编辑多种版本的会计报表,这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巨大的挑战。
二、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风险
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汇率成为企业绕不开的话题。“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汇率波动较大,此外,各国的汇率制度差异很大。2017年8月11日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短期内出现了较大波动,使得企业对汇率波动更为敏感。尤其是一些企业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再将美元结汇成人民币,面临双重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甚至会吞噬盈利,某公司在一个泰国项目上盈利1000万元,但汇率波动造成的实际损失却超过了千万元。
在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企业要避免汇兑损失,能借助的主要是远期结售汇、人民币掉期、期权、货币互换和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汇率保值工具。但这些工具专业性都较强,需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性的服务。
此外,各国汇率制度的差异也不容忽视。很多西亚和东南亚国家的汇率制度都不太一样。
有时由于东道国的限制,甚至存在无法汇出或汇入现金流的情况。例如,2014年底,由于国际油价下跌,俄罗斯的外汇收入锐减,同期西方制裁引发了俄罗斯大量资本外逃,导致俄罗斯外汇储备持续减少,因此俄罗斯采取了一些事实上的汇兑限制,中国在俄企业难以将所得卢布汇出至俄境外。同时,在西方的制裁下,俄罗斯卢布大跌,卢布兑美元跌破80大关,跌幅接近20%,中企在俄的投资不仅汇兑困难,还面临着大幅缩水的压力。
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汇兑风险的发生概率已经不断减少,但是在依赖单一商品赚取外汇收入的国家,一旦该商品价格暴跌,如依赖石油出口的俄罗斯与依赖食品出口的阿根廷,该国在面临外汇收支不平衡的压力下就有可能实施外汇管制,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跨境融资挑战
据德勤的数据,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下,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表现活跃。2016年全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达145.3亿美元,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8158份,新签合同额1,260.3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同比增长36%。主要流向新加坡、印尼、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等国家地区,投资的主要方向是金属和能源开采以及制造业、基础设施如电力和建筑业,还有橡胶制品。增长最快的则是南亚地区的印度和巴基斯坦,主要投资到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通讯技术、软件设计开发、金属开采和制造等行业。
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中国企业一般很难在国外获得资金,主要依赖于国内融资。但总体而言,中国的金融机构对国际通行的融资模式还不熟悉。国际上通行的融资模式大多为项目融资,基本原则是以纯商业的模式来组织融资并执行项目,让最有能力承担项目的参与方承担风险。中国的金融机构目前还是更习惯于、A向于担保类项目,而非项目融资类项目。纵观“一带一路”辐射的国家,愿意提供担保的政府屈指可数,若中国的金融机构不做改变,很难满足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迫切需求。
此外,融资成本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中国目前有巨额外汇储备,也有很多很好的项目想从中国进行融资,但是融资成本很高,还需要支付7%的保费给中信保,很多以商业模式推进的项目就此打住,进而转向了韩国和日本企业。原因很简单,日本和韩国的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借贷成本和保险费率远远低于中国,且融资期限长、审批时间短,还不需要担保,这些都是目前中国金融机构无法做到的。
在融资过程中,民营企业更加困难重重。由于中国企业在国外融不到资,只能回国内融资。但商业信贷门槛使得民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等金融单位资金。
沙木什卡尔有限责任公司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上亿美元的水泥厂,自2014年开始,在当地的各种政府部门批文都已批下,项目议会也已通过,在中国商务部亦有备案,但在国内融资一直不太顺利,最近正在谋划到香港及其他西方国家融资5亿元人民币。
所以,融资对中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构成非常大的挑战。
四、税收风险
中国企业在海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取得成功并非一路坦途。由于跨国经营运作活动的大大增加和不同沿线国家税收法规及征管环境与中国的巨大差异,中国企业在过去十几年中建立的国内税务管理理念往往难以继续应用于国际化的经营模式,从而使海外税务风险的管理成为值得中国企业管理层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如果企业无法制定与境外投资战略相吻合的税务管理策略,在不熟悉海外投资税务环境的情况下,不能通过有效防范措施充分化解投资经营中的税务风险,将可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错失良机,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在全面了解投资目标国税务体系的基础上,设计出税务成本合理且风险可控的控股及融资架构,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
从企业税务管理的内容上看,涉及中国、投资东道国以及相关第三方等多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规定、征管方式以及对国际税收规则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这些差异对企业的海外项目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走出去”企业首先需要面对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以往在境内开展经营的中资企业,能够较为方便地获知税法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交流时也不存在语言或文化上的障碍,较容易做到税务合规。而在海外投资项目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税务规定和税务影响,包括中国企业作为投资方在中国和投资东道国的税务影响、境外项目公司在投资东道国的税务影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如需设立)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影响以及在投资东道国的税务影响、业务利润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公司之间分配的不同结果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进行研究。不少中国企业在国际税收及其风险防范方面的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加上中外税收制度和征管方式不对称,使得一些跨境税务事项的实施和衔接存在困难。
目前来看,对外投资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重复征税的风险
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情况不尽相同,且我国与部分国家税收协定较为陈旧,可能导致重复征税。
2.未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由于各种因素未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的惠税率或税收抵免,导致企业多交税。
3.因转让定价和反避税问题导致的风险
全球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促使各国高度关注转让定价和其他反避税问题,企业传统的税收筹划方式面临税收风险。
4.海外并购标的企业的历史税收问题的风险
海外并购是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若标的企业经营历史中存在税收问题而在尽职调查中未被发现,并购企业在完成并购后将面临税收风险。
5.税收歧视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监管体系使我国企业在部分国家的投资可能面临来自于各方面的税收歧视。
五、海外并购的挑战
据普华永道的并购市场报告显示,中国2016年并购市场的交易金额与交易数量均再创新高。中国大陆企业的海外并购交易量增加142%,投资金额增幅高达246%,达2210亿美元,几乎是2015年的3.5倍。其中,有51宗大额海外投资交易金额超过10亿美元,几乎是2015年纪录的两倍。
金融数据公司Dealogic的研究发现,2016年中国企业共宣布了745项跨境交易,占亚太地区海外投资总金额4451亿美元的一半以上。
过去中国经济发展以重工业和制造业为主,中国最初的海外并购主要是为钢铁企业寻找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国有工厂的充足供应。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其海外并购的胃口也越来越大。现在,收购重点已转向中国所需的品牌和技术,以支持中国由出口型经济转变为国内消费型经济,也就是所说的“新经济”。
2013年之前,中国的海外并购主要由国有企业主导,他们收购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开采权、加拿大的能源生产商,以及非洲的铜矿。而现在,中国的民营企业正在抢购意大利的足球队、美国电影制片厂和法国时装公司等大型资产,而政府背景的企业则在购买芯片制造商和农业技术。2016年,民营企业主导的海外并购市场,交易数量达到了2015年的三倍,并且第一次在金额上超过国有企业的交易总额。
十年前最大的并购目标――能源领域从占比54%下降到10%,而工业领域却从25%增长到51%,几乎翻了一番。最引人注目的是TMT(电信、媒体和科技)以及消费者/零售业,在此期间惊人地增长了900%。
跨境并购已经成为获取全球高端要素资源的重要途径,中国企业将继续在国内及全球范围内进行大量的并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