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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8 16:28:5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商业银行监管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商业银行监管法

篇(1)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法律制度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篇(2)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因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篇(3)

关键词:银行业 监管现状 发展趋势

一、我国对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1.利率政策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3.混业经营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相关思路

我们正处于一个金融市场迅速创新、竞争不断加剧的年代。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业法规建设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监管部门应当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明确相关政策法律改革调整思路,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调整金融市场主体关系的主导性法律制度。首当其冲的即是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这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不仅为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剥离不良资产,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由于进行市场主体制度设计过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开改革,而未按照私法原理明确主体权利与义务,导致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改革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未来几年,法律需要在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出资人制度、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行为约束、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在深刻理清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科学明晰的规定,在私法层面明确银行在市场中的商事主体地位,保护其自治权利,维护市场对于市场主体的选择和对于金融资源的配置。

建设开放性市场准入制度,培育多层次金融市场主体。银行业是有限持牌的行业,我国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但过高的准入门槛也容易导致市场垄断,我国现有金融机构之间在服务方式上、组织构架上、经营模式上、服务对象上、产品设计上、业务流程上都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同质化情况严重,供给动力不足。因此,如何实现经济的平等性是今后中国银行业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作为国际政府管理的长期趋势,放松管制对于银行业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金融机构的丰富可以使优质资本进入银行业,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实力;另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不同的产品,实现服务多样化,从而解决金融市场供需矛盾。

篇(4)

【关键词】金融管理;商业银行;银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127-2

银行监管从表面来说是监管当局的任务,但是实质上有效监管不仅需要监管当局一方面做出监管努力,更需要各大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配合。因此监管并非只是一方的责任和义务,而是需要国家立法、监管当局以及银行内控三方的共同努力,失去任何一方都无法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

一、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监管法律法规建设上还有待改进和完善。究其主要问题:一是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尚不完善;二是银行监管的具体制度尚不完善;三是内控监管法律尚不完善。由于观念上和其他外部环境的制约,使得银监会监管执法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法规的权威性和央行的监管工作。这些缺陷往往导致诸如原则性过强难以实际操作、对违法行为的形式估计不足、处罚方式简单化等问题,导致监管中往往出现“以教代罚”、“以权代法”等执法不严现象,使得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银行内部也很难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尚不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的重要性,法理学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砌,而是由多层次的若千法律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金融监管法也不例外。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银行监管法则是通过规范一系列金融机构行为,保护存款者及其他社会公众利益的监管制度。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对银行风险监管和防治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等等,但这些法律法规所存在的缺陷也同样不容忽视。

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尚不完善。在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造后,许多问题凸现出来,比如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在银行改制后扩大混合经营范围的问题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过于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从而造成目前整体中国银行业经营范围混乱,这实际上隐藏了很大的金融风险,束缚了银行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的经济稳定。

现阶段调整银行业务的《贷款通则》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都属部门规章,效力较低,而且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网络银行业务的开拓,对传统的基于自然疆界和纸质契约基础上的法律现状提出了挑战,对商业银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行监管具体制度尚不完善。有关银行的接管、收购、兼并、破产、倒闭及取缔等方面的具体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2003年12月27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但是关于如何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进行整顿改组;在什么情况下可对其施以资金援助;商业银行购并、分立、破产清算的条件、形式、程度、法律后果等还是不够完善。

银行内控监管法律尚不完善。商业银行同业互律和商业银行内控监管的法律缺位,监管机制不健全。行业互律监管的法律缺位。我国各地区虽已建立银行同业公会,但其组织比较松散,没有起到应有的同行业互律作用。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机制不太健全,内控措施不到位。

二、银行自身监管存在的问题

银行监管是对银行业进行规范的一种外在行为。银行自身监管是银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限制,亦即自动地遵守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它是银行机构依据外部经济、法律等环境条件,为追求高利润、低风险等目标,而采取的调整投资方向、业务范围,加强内部控制等的内在行为。外部监管的规范作用是有限的,在某些领域还会有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因此这对银行机构的内在规范提出了必然要求。

信息披露尚不完备。金融透明度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透明度原则是公开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已经被不少国家逐步接受和采纳,而信息披露作为实现透明度原则的重要监管手段已被很多国家和地区采用。

银行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我国银行透明度建设起步较晚,一些银行在充分披露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在操作上处于被动推进状态。部分银行的董事会没有充分认识其所负担的信息披露责任,仅作为高级管理层对监管要求的简单回应;一些银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了信息披露的目标和要求,但未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为正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个别银行还存在信息主体模糊、权责不清等情况,降低了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和可信性,有的甚至造成负面影响。

银行信息披露形式单一,内容缺乏真实性。从信息披露载体看,国外银行通常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己由单一的以纸张介质的信息披露过渡到以纸张和网络介质并用的新阶段。而我国银行的信息披露尤其是众多非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还是处于“重报纸、轻网络”这种认识,仅在银行营业大厅有所展示,披露范围较窄;同时,披露的信息内容简单,年度报告只是简单罗列了一些必需的数据,年报内容没有结合本行自身的年度经营特点以及下一年的发展规划,年度报告格式甚至照搬其他银行,没有反映自身经营管理和业务水平现状和特点。此外,个别银行受会计、统计工作水平和信息系统制约,业务真实性、准确性有待提高,披露的未分配利润与真实情况相差较大,一些指标低于监管要求或同业平均水平的银行,为避免对本行造成不利影响,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在信息披露时有意回避或修改有缺陷信息,使银行的风险状况不能真实地披露。

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完善。中国银行业受到内控问题的严重打击,问题并不仅仅出自某一方面。正如国际知名评级公司穆迪在一份中国银行业展望报告中指出的,内部信息不流畅,决策机制官僚化,要建立全国性的数据库还需要好几年。目前为止,部分客户信息还通过手工获取与传输,易发生错误。同时,中国银行业存在的不恰当的管理责任制赋予高层管理者极大的决策权,导致和舞弊现象的发生。这一系列问题综合在一起形成了大案要案齐出的局面。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虽然业务操作过程中已设置了许多日常监督检查环节,业务管理部门也经常对分管业务开展检查,但还是以自上而下,由外向里的检查为主,业务管理部门业务人员的自查工作至今未在该行形成一种常态机制。工商银行天津分行内部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检查监督成果利用率低,影响了检查监督的实际效果一是对检查成果不重视,未有效分析并加以利用二是检查监督的信息不共享三是对检查监督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2)检查监督队伍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一是检查监督人员与业务量配比不平衡,缺乏应有的人力资源支持;二是检查部门普遍存在年龄结构老化的现象;三是检查监督人员的后续培训和知识更新投入不足,造成检查监督的有效性降低、权威性削弱。(3)检查监督体系改革才刚刚起步。2009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在初步建立了基于数据分析的监督模式和运行机制,能较好地提高运行风险识别能力,形成融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运行检查监测系统,但相对于检查监督体系整体而言,改革面还比较窄,尚未覆盖全行各项业务,仅仅是一个专业领域的监督体系改革而且在系统和人员配备方面也未完全符合监督管理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4)独立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建立和执行部门相分离。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是同一部门,操作人员和核对人员是同一人,相互核对难以实现,内部检查流于形式,内部牵制制度执行不力。特别是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受各级行银行长领导,独立性不强,审计工作不超脱,查处力度不够。

监管技术手段尚不完善。(1)外部监管倾向性过强。在现行的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商业银行、轻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从而增加了信用风险演化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2)现场监管倾向性过强。在监管中,多数情况下只能采用现场监管,而非现场监管手段由于人员、技术方面的缺陷,使用甚少。即使现场监管也基本上是哪里出了问题就监管到哪里,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性;非现场检查也只是收集有关的报表,进行一些表面的、简单的分析,没有对报表进行深入地分析,以揭示潜在的风险。现场检查虽然是监管人员发现、核实问题的有效手段,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也较高,但是现场检查的成本也较高。在监管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应避免运动式的检查。

【参考文献】

[1]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篇(5)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外银行业监管体制现状的比较,指出了我国目前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具体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一、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现状

在世界各国银行监管领域,美国的银行监管被公认为是最成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

(一)监管组织机构

目前,美国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参加的庞大的金融管理体系。这一巨大的管理体系控制着美国所有的银行,建立起了一个有系统分工的、纵横交错的金融管理网络。其目标是适应银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建立既保障银行业安全又富有竞争性和活力,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两级多元化”的监管体制是美国银行业监管最突出的特点。法律一方面赋予联邦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美国的银行也因此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国民银行”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接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监管。“州立银行”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接受各州政府的银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具有明显的“两级”监管特点。另外,“多重化”是美国银行业监管的另一特点。除前面所介绍的两个基本监管主体之外,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理事会(FRB)等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参与商业银行的监营。

(二)监管措施

1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通过交流,既加强了不同监管者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又通过直接与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沟通,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对公司自身评估报告的阅读和对报告内容的核查,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或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出评价。

3为确保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获得商业银行关于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足够信息,监管者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收集系统、决策系统的评价,以确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础上的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将现场检查的评价结果与现场检查前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后,决定未来的监管策略。

4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分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单一借款与银行自身的资本量挂钩。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自有资本的10%。

5资本充足率管理始终是监管者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商业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商业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商业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现状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况

1在总结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其中,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坚持以风险为监管主线,是银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重要的监管原则。银行监管工作的重心正在从合规性监管向提高内控有效性和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转变。

2在新的监管理念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正进行着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系统规划和科学设计了一系列审慎监管的规章和指引,全面加强了银行业监管工作,与一些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新的监管理念及其实践措施在探索建立中国有效银行监管的新框架过程中产生了积极效果。银行业在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保持了平稳运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双双下降,银行业改革和开放取得了新突破。

(二)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缺陷

1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现已出台的银监法中,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不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发现银行经营有问题不能进行接管。另外,法律法规出台的速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往往是新的金融产品出现以后才开始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这个矛盾在混业经营日趋发展、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

2银监会与央行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及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这些信息应来自监管部门上,由于两个机构存在一定的摩擦,信息共亨困难。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向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应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来发放救助资金。因此,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欠缺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3监管技术指标欠缺。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在对银行监管过程中,科学利用指标体系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的能力还不强,同时,银行机构还未完全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工作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增多,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层次低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具备扎实的金融财会知识并掌握现代分析工具的复合型监管人才极度匮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1进一步完善与现代商业银行监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力求使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银行监管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应大量吸取国际上监管法律法规的优点,最大限度地完善我们的监管法规体系。

2银监会与中央银行之间应当保持紧密合作。银监会与央行保持紧密合作,尤其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合作,尤为重要。一方面,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所需要的许多信息均来自于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另一方面,银监会也需要央行的信息资料。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英格兰银行和FSA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做法。因此,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要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通过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务避免重复,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3借鉴和运用国际经验和国际监管惯例,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银行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的有关信息进行量化管理,使用相关的经济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构成分析法及贷款规模预测、风险集中度预测、流动性预测等对数据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监管指标的设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银行机构以及不同的风险特征来确定。监管分析指标应充分体现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篇(6)

一、国际上日渐成熟的金融服务外包体系促进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风险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国际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竞争战略、控制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核心竞争力等考虑,不断提升服务外包的应用水平,促进了商业银行服务外包的迅速发展。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在此过程中也得到了极大提升。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来看,逐渐完善的监管法规和成熟的行业规范对外包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从而降低了由于选择服务外包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金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国际上商业银行与接包企业对服务外包的理解和运用也愈加成熟和规范。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发包方,更多的依据其长期战略规划与流程变革成果制定发包策略,逐渐形成了成熟、稳定和长期的外包需求,并建立了对接包企业的有效管理体系与合作机制;另一方面,随着接包企业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其专业程度和交付能力不断提升,有能力提供更低成本且符合规范、风险可控的服务。这也相应提升了商业银行管理业务风险的能力。

金融服务外包伴随着商业银行流程改革加速兴起并得以发展。国际先进商业银行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流程银行改革。为提升核心竞争力,降低成本,逐步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业务能力强的接包企业。这一过程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发包应用和接包服务水平的同步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再造,为商业银行大规模应用服务外包奠定了基础。一系列长期、大规模的服务合同不断产生,接包行业相继出现像IBM、HP、Accenture,以及TCS、Wipro等大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的应用水平也逐步靠近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流程。对许多专业化程度较高,规模效应较为明显的银行业务来说,成熟的接包企业往往能够提供较发包银行相比成本更低,质量更高的风险管理。客观上,业务流程外包给第三方,会造成内部流程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局面,有利于风险管理。而接包企业自身的风险和业务管控能力不断提升,又强化了这种风险管理能力。德意志银行之所以选择将IBM作为长期IT业务服务外包供应商,就在于“选择IBM不会犯错误”。

市场规范的完善同样对服务外包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例如,国外服务外包行业普遍十分重视对服务水平协议(SLA)的不断完善。与银行自身完成某项业务不同,服务外包是通过外包合同条款对业务的内容、目标、管理、审查、保密性和安全性等问题进行强制性约束,并受违约条款和相关合同法规的保护。在各国相应SLA的严格限定下,商业银行可以对外包出去的业务实现相当程度的风险可控,以避免内部操作时可能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

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制订了文件来规范金融服务业务外包活动。2005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主导的联合论坛的《金融服务外包文件》中规定了九条原则,以指导受监管金融机构的服务外包活动,确立监管当局的管制责任和义务。2006年4月,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又参照有关国家的外包立法与实践的发展,了《外包标准》(建议稿),强调要将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纳入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的风险管理中。在国际组织的相关指导文件的基础上,各国政府也针对本国现状为金融服务外包进行了监管立法。对发达国家而言,这一系列的监管法规和行业规范,经过具体地执行,促使健康有序的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环境逐渐形成,对服务外包风险实现了有效控制。

联合论坛的《金融服务外包文件》提出了金融服务外包实施中可能会出现的十种主要风险。在产业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各国政府逐渐摸索出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办法,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法规。下表列举了主要外包风险和控制办法,并举例说明了各国相应的政策法规。

表一主要外包风险、控制办法以及各国政策法规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高度重视金融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以及外包中的风险控制,并持续进行相关政策实践,基本实现了对服务外包风险的有效管控。

国际先进的发展实践和经验表明,完备的监管法规和成熟的行业规范,加之日益成熟的商业银行与接包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共同合作,使得金融服务外包不仅满足了商业银行提升竞争力的需求,也在客观上提高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二、我国的金融服务外包在监管环境和企业能力等方面都与国际成熟体系存在差距,在辅助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方面亟需加强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曾相继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管理文件,其中若干条款涉及到服务外包业务,并做出相关规定。从服务外包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来看,这些规定显然不能应对全部的监管需要。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与风险控制相关法规缺失甚至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商业银行无从确立风险防范标准,难以主动管理服务外包风险,也同时制约了银行机构对外发包的积极性。

还应引起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在享受服务外包降低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风险管理课题。如某些业务环节被外包出去,客观上削弱了商业银行的业务控制权,商业银行只能依赖接包企业对该业务的有效管控。如果接包企业出现操作管理问题,例如泄露客户数据,则商业银行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这些都亟需国内有关监管机构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监管制度规范和行业操作标准,以指导商业银行应对上述风险。而到目前为止,在已有的配套法规和标准尚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出于对风险控制和被动合规目的的考虑选择放弃服务外包,或转而考虑自建服务中心,而很多自建服务外包中心不具有成本优势,仅仅是出于便于风险控制的考虑。

此外,国内金融服务外包的市场运行管理机制也需要不断完善,例如约束接包企业操作合规的服务水平协议(SLA),是准备开展外包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服务提供商之间一致协商的结果,不仅是证明业绩标准和服务质量的约束条款,同时也是测量、监控和控制与外包技术服务相关的操作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工具,是一份成功外包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国外多年的成功实践使得服务水平协议方面的相关法律比较完善,有很多具体的治理措施。如怎样构建SLA、如何发展、起草标准是什么、如何管理SLA等。然而在这方面,我国还有所欠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和服务商之间出现争议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外包监管法规、市场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外部环境加大了国内银行利用外包服务来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难度。

近年来,国内银行开始尝试涉足外包业务,但业务形态主要集中于低层次的服务外包业务,较少像国外同行那样开展BPO业务,更罕见大型的、长期的、连续的服务外包合同出现。服务外包难以充分展现辅助风险管理的作用,其原因不外乎这两点:流程银行变革在中国刚刚起步,国内银行普遍对服务外包的认识水平还停留在拾遗补缺,补充银行劳动力不足的低水平阶段,对服务外包作用的认识有待提升。此外,流程银行建立全行统一的服务外包战略规划,在当前银行内部部门条块划分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很难形成。银行将服从区域和部门管理的低水平业务外包出去,又难以达到通过第三方参与流程,从而制衡控制风险的目的。从国外先进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来看,只有建立了以客户为导向的,以流程管理为核心的银行管理模式,服务外包才能有效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和效益,客观上控制操作风险的优势才能够逐步显现。此外,金融服务外包的健康长期发展,有赖于商业银行和接包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的信赖与合作关系,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这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接包企业提升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更有助于商业银行规避操作风险。经验表明,这种长期关系的构建需要商业银行具备统一的发展规划、统一标准化的业务流程、相对集中的后台数据等关键条件和因素。

选择具有在金融行业实施经验丰富的服务商是外包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国外大型外包服务提供商在中国的分支机构,虽然其专业化程度较高,国际外包经验丰富,短时间内却难以和中国外包环境、本土文化相适应。另一方面,对于本土服务商来说,多数企业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缺乏全面的外包服务经验,未能建立良好的业界口碑,其自身也尚未形成成熟的管理方法和流程,不能保证交付能力和自身财务的稳定性;此外,由于缺乏与发包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同行业的竞争压力也使得接包企业难以专注于自身能力的提升和管理的完善。

已经开展服务外包的商业银行同样面临着无法有效评判接包方技术能力和操作规范水平的难题。一旦商业银行选择了不能胜任的服务商,对银行经营、客户资源、信誉等方面的潜在损失将是非常巨大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隐患也不容忽视。例如国内市场上规模较大的数据外包业务,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操作风险。

综上所述,国内金融服务外包市场和接包企业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更需要建立完善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级制度以帮助商业银行选择合格的服务商,以帮助接包企业获得相应资质并理解银行业务,有效履行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义务。

金融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需要金融机构、接包企业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和各地园区相互促进,共同成长。要在这几方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并引导规范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行业协会和权威专业研究咨询机构需担当重要角色。

首先,商业银行对服务外包业务的需求,需要不断被激发和引导。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需加强服务外包认知及构建服务外包的发展规划,设计、管理、评估服务外包项目,完善接包流程的风险管理。其次,接包企业需要深入了解商业银行的运营流程、业务需求和风险管理需求;需要了解自身服务能力与商业银行期望值之间的差距;更需要了解未来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和国际服务外包成功经验。再次,金融监管部门需要了解行业风险规律和特征,以便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最后,大力推进各地服务外包经济的地方政府,也需要引导本地企业提升产业水平,完善园区定位,招商引资,吸引高素质人才和高质量商业投资。

而诸如此类困扰行业发展的问题还很多。要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充分发挥权威的行业协会和专业的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从而有效指引行业发展。行业协会、咨询机构能够行业发展趋势信息,研究行业管理和业务标准,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在目前国内市场上,这类机构的作用还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篇(7)

一、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也加强了对于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力度,但是还是有一系列的原因使得人民银行的监管不如人意,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消极金融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各种非法金融活动依然猖獗,这对于人民银行的监管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在增多。

(一)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目标不清晰

市场化的金融监管目标是与货币政策目标和计划性管理目标都不相同的,因为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要保护社会公众也就是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达到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就是稳定货币值,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都是通过国家直接或者间接的进行管理,,但是现如今我国的银行监管系统还是通过监管各类银行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没有把银行监管和货币稳定目标二者分开,监管目标不甚清晰会导致监管工作的无的放矢。

(二)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不甚完整

我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机构对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职责分不清,范围界定也不清晰,机构协调不好会使得监管过程中问题增多且事倍功半,另外监管内容太过狭窄,商业银行尽管应该面面俱到,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都应该涵盖,但是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机构审批已经查看合规与否,对于日常的经营中的风险和细枝末节疏于监管,也可以说尚未展开,而且对于银行的退出市场监管尚不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重审批轻管理、中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等等,这都会导致银行的监管达不到金融市场的要求。除此之外,在监管过程中也仅仅只有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这三种国家对于银行的监管手段,不仅如此,监管方式也大致只有三种,银行自我管理和当局外部的监管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其实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对于银行体系的监管一直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常来说就是行政命令加之经济处罚,这在两一方面也说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手段有效手段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人治大于法治。在银行自我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主体缺位,导致自我监管不甚理想,效率不高。

以上问题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庄矿和人民银行对于监管的水平与世界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我国的银行监管法治落后和不协调,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入世”后的银行发展需求,虽然目前为止我国的银行监督法规不少但是明显都已经跟不上时展的潮流,监管的方式方法落后陈旧,监管的行为不够规范等等,凡此种种,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真正的实现银行监管的法制化。值得人们深思,也值得国家为之改变。

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

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其中包括了加快金融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制度模式及监督模式等方面。

(一)健全银行监管法规,完善金融法制

建立健全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在立法方面,要在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完善,完善与这些基本的法律法规相匹配的更多的专业的法规条例来完善法律,包括有效的银行监管办法以及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增加现存银行法规的可操作性。另外在根据当下经济和社会需求,对一些已经落后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对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修订完善。除此之外还要制定一系列诸如个人信用、银行债权保护、银行退出市场等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做到能够依法规范银行的监督管理,明确定位的同时还要在监管过程中能够切实可行起到一定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其严肃性和科学性以及可实施性。在执法方面,不止要求人民银行要认真的做好银行机构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不认真、不负责的金融机构要严肃处理,及时调整,而且还要要求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从大局着手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金融非法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严厉打击恶意逃费和施赖银行债务的不法行为,在完善法律法规之后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令行禁止。以此来保障金融秩序和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的运行。

(二)加强和完善商业银行制度模式的监管机制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对于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我国人民银行,因为人民银行自身的力量和手段,难免会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真空”,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

要从组织上保证非现场监管长期且有效的进行,各级的人民银行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证一切通讯和分析系统的正常运行。人民银行也应该依照国际惯例制定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条例和相对应的监管条例,以保证在对外业务上的公平性和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