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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8 16:28:5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由于三者之间机构及人员职责上相对独立、信息不能及时共享、配合运行机制不全而带来了税源管理工作环节运行不畅、管理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税源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但在过去一定时期内。为解决这一问题省局于年出台了加强三者之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工作指导意见,并制订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管理方法》意在完善征管措施,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却发现,但在近三年的稽查工作实践中。要真正落实好这一良性互动管理方法,稽查部门的职责不能只是定位于通过立案稽查堵塞偷税漏洞,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而要着眼加强税源管理全局的高度,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通过分析涉税案件的特点及作案手段,发现税收征管单薄环节及漏洞,并从加强税收征管的角度向征收管理部门和纳税人提出预防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即实行稽查建议制度,促进稽查效果的转化利用,这样才干真正达到管查互动,以查促管的效果。事实上自年至今,从我局探索和推行这一制度的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改善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及规范财务核算发挥了长足的作用,受到征管部门和纳税人的广泛好评,更得到上级机关的肯定。
完善制度建设。自年起,明确稽查建议内容。为贯彻落实好市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管理方法》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通过不时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稽查建议制度,使稽查工作效果得到有效利用,真正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
以及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单薄环节和征管漏洞,所谓稽查建议制度我认为就是指国税稽查部门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在税收缴纳等方面存在缺陷或需要规范的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稽查建议,及时传送给纳税人或税政、征管等职能部门,由纳税人或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或落实后,依照固定的顺序将整改结果和落实意见反馈给稽查局,从而不时完善税收法制和强化税收征管的制度。
依据税收征管法和有关税收稽查工作制度,为使这一制度在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从四方面明确稽查建议制度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税务稽查建议形式为一案一建议、一案多建议和多案一建议三种。要求稽查小组每检查一户企业,或者在某项专项稽查工作结束后,规定时间内,采用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和传送工作中发现关于征管部门管理漏洞和纳税人方面有关涉税违章违纪的问题。二是明确税务稽查建议的实施主体,为稽查局稽查和审理两个部门。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向审理股传递;审理股根据审理和建议情况,制定《税务稽查建议书》向征管部门或纳税人反馈。三是明确稽查建议事项。税务稽查建议事项分对外建议和对内建议。对外建议是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各税缴纳和发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对内建议主要是对系统内各征管单位在政策法规执行、税收征管、纳税核定等方面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四是明确税务稽查建议书和反馈意见演讲文档格式和形成时限,以及送达和存档备案管理流程措施。通过明确上述内容,使税务稽查制度日趋幼稚与完善,发挥出了这一制度在促进管查互动中应有的作用。
强化制度落实。实行稽查建议制度,推行责任考核机制。对税务稽查人员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要求我稽查人员在查找问题和提出建议时要坚持尊重事实、公正合法、切合实际、突出重点和注重时效的原则;其次是要求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要透彻,要明确指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便为征管部门和纳税人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这决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建议的形成与落实的工作过程中,负有较重大的责任。
局推出了稽查建议责任追究与工作考评机制。一方面我局结合议案、评案和集体审理等工作制度,为能强化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落实。采取查评结合方式,不时完善稽查建议制度。稽查局要求定期组织检查人员对个案的查处情况进行集中汇报,集中讨论案件检点和问题产生的原因;而在案件提交审理后,稽查局更组织案件审理小组人员进行集中审理,除审理定性外,把稽查建议也作为讨论的内容,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结合集体讨论的要点,撰写稽查建议书,且严格要求稽查建议要根据稽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和程度等,及时、准确地相应提出的稽查建议书要求内容明确,用语准确,所提建议要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然后再报经分管局长、局长审阅后,再由稽查局的名义制发,以严保稽查建议质量关。
局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规范稽查建议的责任追究和工作考评机制,确保了稽查建议的质量关的同时。以此保证稽查建议制度的落实。一是将《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纳入稽查、审理岗位职责,明确规定稽查人员、审理人员提出《税务稽查建议书》操作规程,对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对应当提出稽查建议而未履行的或敷衍塞责,轻率提交不负责任的建议书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将稽查建议工作列入工作考核与评价,局要求检查人员对检查有问题的案件,必需要有稽查建议,并在结案前完成,坚持将稽查建议的提交情况作为稽查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发挥制度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推进管查良性互动。目前我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合我局工作实际的比较系统规范的一套税务稽查建议工作制度。几年来,局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和偷、逃、抗、骗税案件的稽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涉税违法犯罪新动向和因管理漏洞而造成的典型案件,一经结案,都经过认真讨论分析,查找原因对策后,先后已向征管部门和纳税人制发稽查建议书43份,仅年就制发了20份,从反馈的情况来看,起到很好的加强税收管理,预防同类税收违纪违法行为再现的效果。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关键词:加强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 税收征管
近年来,随着某区开发进度加快,一方面区管委会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另一方面一批大项目陆续开工建设,继而带来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大幅增长。近几年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在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等方面已初显成效,但由于该行业流动性和层层转包等特点导致了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存在税收征管漏洞。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先后走访城建和房管部门以及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和对策作一探讨。
一、近三年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征收情况
近三年,区地税局对外来建筑业税收实行源泉控税、以票控税“双管齐下”的征管办法以来,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税收收入也随着节节攀升(详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某区外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占营业税收入和税收收入的比重也有较大提高。但由于行业特殊性,在税收征管上仍存在着一定的征管漏洞现象,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外来施工企业存在主要问题
(一)票据使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在走访中发现,部分建设单位未严格遵照执行规定,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收受外地建筑安装业发票。二是在预付工程进度款时收受收据,而施工单位没有及时缴纳营业税。三是个别建设单位收受白条,施工单位少缴或不缴税款。
(二)签订包清工合同,只对包清工部分缴纳营业税
承包方式不同,可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即包清工)两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而部分包清工施工单位未将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及其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一并计入营业额申报纳税。
(三)匿报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缴纳税款
有些施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时,未及时按收到的款项缴纳营业税,而等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并缴纳税款,延缓缴纳税款。部分私营企业为了达到少付工程款目的,工程款项采用现金支付,不按照税法规定索取建筑业发票,造成施工企业偷逃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难度较大
根据某市《关于明确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地建安企业分支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地税对一些外地建安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征管权限,例如总公司属中央企业、外资企业等属于国税征收的企业。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走访在建项目,宣传税收政策
走访在建企业,了解工程进展和缴纳税款情况,宣传外来施工企业相关税收政策。重点告知业主:在工程结算时收受施工单位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或代开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不得收受外地建筑安装业发票;业主必须如实按工程全部造价取得发票。
(二)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从源头加强控管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的征管要和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房屋管理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和经济发展局定期联系,随时掌握企业投资立项,及时了解企业投资额、开工时间等信息;建设单位到规划建设局办理招投标项目和“施工许可证”时,要出具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明;建设单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必须出具按规定收取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税收完税证等资料。
(三)加强票据管理,实现以票控税
委托相关部门如规划建设局等代开外来施工企业发票,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外来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时,到委托单位开具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并同时缴清相应税款。建设单位在支付或结算工程款时必须以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为支付或结算凭证。
(四)建立在建工程各种台帐,及时了解建设企业纳税情况
建立完善在建工程各种台帐。一是在建工程台账,详细登记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和税款入库情况,从而更好掌握在建工程的税收征管情况。二是对已经办理决算工程的户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装订成册,以方便日后查阅。
(五)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提高税务执法刚性
对检查中发现的偷税行为,尤其对屡犯、偷税数额较大的企业必须严厉查处,按照征管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给予罚款;对应移送司法机关的要移送。同时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偷逃税款行为,发挥税法威慑作用。
(六)建议制定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政策
对属于国税征收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税机关没有征管权限,加强国、地税之间的联系,共同做好外来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参考文献:
税收风险管理是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日管工作中,通过风险识别、估测、评价等手段对纳税人不及时、不依法、不足额缴纳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进行确认,对确认的风险实施合理预估和有效控制,并采取积极措施对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挽回。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可以使征管行为更有效率。通过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纳税人实施分级分类差别化管理;对暂未发现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同时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条件,增强纳税人认同感,对低风险纳税人予以提醒辅导,适度关注;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重点监管,红色预警,及时纠正;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予以惩罚震慑,联合管制,强力打击。二是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税收风险管理通过对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预警提示、任务推送、风险应对、结果预测等环节实施监控,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主观认知,防范执法过程中的风险,减少税收成本。
二、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强化风险管理
(一)稽查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效
1.注重驾驶培训机构辅导检查,促进基层所规范管理,强化风险管理。掌握基础数据、辅导企业自查、重点筛选检查,通过对企业报送的自查申报表与我们掌握的第三方信息进行比较核对,确定重点检查户。分析问题根源,统一征管政策,降低执法风险。通过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对征管部门加强管理起到了有效的促进。
2.开展事业单位发票专项抽查,促进基层所加强管理。抽查发现某事业单位取得的交易服务费未全额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片面的认为: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据”和直接缴纳财政专户的款项不存在营利行为,就可以不交税,而在日常管理中,也没有对事业单位的此类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对本案产生的原因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征管建议:一是要对辖区内行政事业有收费项目的单位集中进行清理辅导,达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应纳税收费项目管理,切实防范此类执法风险的目的;二是要以此为鉴,集中税务干部加强税收政策的更新知识培训。
3.加强园区企业税务稽查,啃下“硬骨头”协助征管。针对难办案例,启动多项程序,规范步骤处置。面临经济下行大环境,小部分企业经营不散,没有效益可以没有增值税以及相应的附加,但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却不是以企业经营好坏为前提的,对于一部分占地面积大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款较大,常有拖欠习惯,税务所管理起来有难度,逐渐变成征管中的“硬骨头”。该局稽查局就税务所提交的几户企业征地后土地长期闲置或经营不正常而导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管难的企业进行了进户稽查。由于无法联系相关人员,通过到国土房管部门提取土地信息资料核定应补税款,经过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进行定性,在向该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公告送达了相关税务文书。最后,通过税收约谈,讲清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已将拖欠的税款解缴入库。加强管查沟通,理顺协作机制,发挥稽查最后屏障作用。
(二)如何更好地发挥稽查“以查促管”作用,防止税收风险
1.完善征管建议制度。稽查部门的征管建议尽管能就某案、某事进行规范,少数也能积极影响到行业的征管,但是在部门配合、建议内容、建议形式和要求、文书格式、反馈方式和时限,传递程序、限改期限等方面缺少详细的规定,深度广度还不够,离“查一个案件、震慑类似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还有不小的距离。应进一步完善征管建议制度,针对征管部门平常不易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潜在问题,及时反馈并建议改进。
2.进一步健全征、管、查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完善“征、管、查”信息资料传递制度,进一步沟通案件查处情况和存在的税收问题、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等,以便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查后的跟踪管理。要求征管单位对征管建议及时回送《征管建议回复书》,实行建议回访制,到税务所回访听意见,广泛征求一线征管人员对征管建议的办理情况及建议、意见,及时总结归纳出规律性、典型性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编写出《行业管理、检查指南》,增强稽查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税收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信息管理
1.提高获取信息的质量。要求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变更环节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应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此外,税务登记环节应做好纳税人填写资料的审核,并准确、完整的录入税收征管系统。
2.扩大信息获取的渠道。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于工商,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导入到税收征管系统,对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做有效的补充。
3.加强税务系统内部信息的纵向比对和与相关部门信息的横向比对,设置预警指标,落实分析制度,为征管工作提供指导依据和技术支持,避免国家税收流失,降低执法风险。
(二)强化税收分析
一是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措施,如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源监管,合理地配置税收管理资源,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税务机关应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结合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过制定企业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管理模型进行监控。做到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监控目标和监控措施,实施动态跟踪、重点核查、行业评估。
三是不断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实现由排除风险点到治理风险面、控制风险源的转化,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最大作用,实现对税源的长效管理。
(三)加强执法监督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一、引言
2014年2月,国务院正式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1]。简化住所(经营场所)_登记手续是改革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后续税收征管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改革措施的有效推进需要多方面协调配合,税收工作需要从法律制度、管理理念、资源配置等多方面进行变革。现就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北京市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
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措施大幅降低了企业设立的成本,简化了办理手续,有效激发了创业的热情。一方面工商部门放宽了企业经营场所的实质性审查,并突破了原有的“一址一照”规定,“一址多照”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企业以及初次创业的企业,对经营场所的要求不高。
为满足市场上企业对于经营场所数量上的需求,部分企业开始专门向创业企业提供商业楼宇经营场所地址出租服务,创业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地质编号用于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对于由独立机构经营并专业为入驻企业提供地址注册服务、办公服务的场所称为集中办公区。这对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解决经营场所对企业登记的限制具有积极作用。
三、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问题
集中办公区的出现有其促进企业创业的有利方面,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一系列问题。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后,集中办公区的出现突破了原有“一址一照”规定,以编号的方式在同一地址注册多个营业执照,为创业企业提供了便捷且价格低廉的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带来很多问题:
1.商事主体新登记户数大量快速增长,税收征管负担增大
根据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2013年3月1日实施后数据显示,商事主体新登记户数增长迅猛,相对应的是税务登记户数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新办税务登记纳税户数增幅相比同期增加1.8倍,部分新增商事主体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率增长很快。“人少户多”、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纳税人数量大幅增加导致税源管理的压力和风险增大。
2.税务登记信息、联系信息失真,管理难度增大
工商部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仅对注册地址进行形式审查即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不实地核查企业注册地址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条件,“以审代管”的税收管理模式失去了前置保障,需要对征管模式做出进一步改革。
3.导致异地纳税,产生税收征管风险
容易导致税源形成地与税款入库地不一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税源企业实施属地监管,产生相应的税收征管风险。
4.新增纳税人税源质量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
企业创业初期规模小,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实、财务信息失真,给税务机关核实企业账目,依法征收管理增加了难度。同时,无税申报情况、未按期申报情况增加;纳税人申报的联系电话失真,征纳双方缺少有效沟通手段,导致征管后期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非正常户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所占比重较大,纳税人会通过中断联系的方式逃避管理,并通过不正常手段注销税务登记,产生管理风险。
5.发票违法行为有所增加
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后,企业可能通过不断注册新公司套取、虚开发票,逃避税务机关打击,牟取非法利益。
6.实施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的税收管理缺少法律支撑
此次改革确立了以信用约束为理念的管理机制,由原有的政府监管企业改为企业自我约束和社会共治。但在改革初期,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税法体系尚未形成,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也缺少与之相对接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制度。
综上所述,在集中办公区内经营企业处于创业期,存在规模小、财务管理不规范、纳税遵从度较低的问题。同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也带来了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获取信息的难度变大、管理资源投入不够有效、发票违法行为抬头等一些列问题,亟需税务机关未雨绸缪,针对改革带来的变化及时作出部署与应对。
四、关于后续税收征管措施的建议
对于改革带来的问题和影响,税务机关应如何应对这个挑战,经过深入思考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修订税收法律法规,从登记制度、管理措施、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企业信用体系及社会化监管、税收保障与协税护税体制等方面从法律层面予以衔接与完善。
2.加强税源专业化管理
在纳税主体迅速增加的大环境下,旧有管理员管户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的管理要求。税务机关需要对现有征管模式进行转变。推进以信息化为支撑,逐步建立风险管理应对体系,针对纳税人行业类型、征税方式、纳税情况等特点,找出规律并针对性地加强专业化管理,将税收征管的力量投入到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中,对于创业期、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应重点通过信息系统数据分析防范应对税收风险。
3.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
优化纳税服务,推行免填单服务和网上办税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在涵养税源的同时,减轻税收征管的压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4.严格发票管控,防范“套购发票”
对于集中办公区注册企业,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供应的管控。一是对新办企业、长期无税企业应限制发票的供应。二是采取发票“验旧售新”方式审批发票。三是加强发票、纳税信息比对,防范发票违法风险。
5.完善发票管理模式
继续扩大“营改增”范围,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类目信息识别。推行网络发票和电子发票,及时采集和存储发票数据,减少发票流转、存储、查验、比对负担,防控发票类违法行为。
6.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共同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将相关税收违法信息在企业信用公示平台中公示,加大企业税收违法社会成本。
建议工商部门加强源头管理,对提供注册地址的集中办公区经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根据经营场所的实际条件,限制其提供注册地址的数量。对不符合经营场所规定,违规提供注册地址的中介机构,应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公平、良好地市场秩序。
7.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发挥税务稽查检查的震慑作用
8.建立集中办公区管理制度
规定集中办公区经营单位的协税义务,明确对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法律职责。
(1)实行税控机具及发票统一管理制度。由集中办公区经营方负责集中保存虚拟登记户的税控器具及发票,对开票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主管税务所对保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巡查。
(2)集中办公区经营方必须建立该集中办公区内所有企业基本信息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每个企业的基本信息,并定期到税务机关进行数据交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本由集中办公区经营方统一保管。
一、市本级装饰装修业税收管理现状
目前,在中心城区从事装饰装修业的经营户,既有正规的大中型装饰装潢公司,也有小型装修队,甚至还有三无(无证、无照、无资质)的“街道游击队”,业务水平和资质规模相差很大。截止6月底,在市本级办理了税务登记的装饰装修企业共59家,其中拥有一级资质的3户,拥有二级资质的3户,拥有三级资质的2户,其余51户均未获得相关行业资质证明,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100人。
根据市统计部门的公开数据,2006年以来,中心城区每年新增商品房预售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每年已售家居商品房的入住率达40%以上,且入住时均需进行装修。通过对居住面积90-140平方米之间普通住房的装修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装修费用大多在8-10万元之间,超过10万元以上的占20%多,每平方米装修费用平均超过850元。据此测算,中心城区每年的住房装饰装修总支出超过7300万元,每年应形成的地方税源超过420万元。但从申报数据分析,市本级59户相关业户2010年纳税总额仅为86.6万元,申报帐面营业收入1490万元(基本为开具发票部分的金额),缴纳营业税44.7万元。即使加上其他在中心城区经营但纳入区局征管的20家业户,帐面营业收入总额仍然未超过2200万元。这与实际调查情况相差太大,税源潜力有待挖掘。通过进一步调查分析可发现,装饰装修业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证照、资质证书等手续齐全且在税务机关已登记的企业,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大都只按开具发票的票面金额计算收入和缴纳税收。由于提供装修劳务时,除行政事业单位及部分帐目健全的企业单位外,绝大多数业主基本未索要发票,且大都为现金交易,导致营业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帐。通过对市本级21家有代表性的装饰装潢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有18家帐面收入明显偏低,且处于连年亏损状态,但依然能够持续经营,存在故意少记或不计收入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收违法嫌疑。
二是从事家装业务的“三无”施工队不履行纳税义务。通过对市区部分住房业主的抽查发现,不少购房者为减少经济支出,偏向于找“三无”施工队进行装修,而且这些业务基本不签订正式合同,往往只凭口头商定,完工后直接按约定的价款支付款项,双方均不提供任何合法票据。综合各相关信息测算,本地及外来人员个人组建的家装小施工队,承揽了中心城区装修市场40%以上的业务,年应税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三无”施工队流动性大、施工范围广,地税机关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每年流失地方税款超过200万元(不包括装饰工程用的材料供应商提供材料不开发票而少缴的税款)。
三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超市、宾馆等的装饰装修业务存在抵帐或以货易货交易现象,或部分装修费用以其他票据入帐现象,无形中导致较大的税源流失。
二、当前家装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除去家装行业不规范经营的外部因素,地税部门在加强行业征管上也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一是由于地税部门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且缺乏有效加强管理的内部激励机制,加之家装行业季节性和流动性较强,根本无力对辖区内所有的流动家装施工队进行有效监管,无法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
二是由于家装的标准档次繁多难以划分,且存在大量不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无法确定应税收入,给实施核定征收税款带来实际困难。
三是地税部门无权限制家装行业从业资格,无法掌握小型、“三无”家装施工队的业务情况,并纳入规范有序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是地税部门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家装行业的有关信息。家装业务一般发生在居民个人家中,仅依靠地税部门现有的信息来源渠道,无法准确及时获取相关情况。
三、加强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由于家装行业纳税人的特殊性,加强征管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全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实践证明,社会综合治税是推进税收征管的有利举措。通过努力不断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地税部门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装饰装修业纳税人信息,为加强税收征管提供有利依据。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实施装饰装修项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在完善家装行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地税部门应与工商、房管、城管等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在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的协助下对装饰装修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实行装饰装修项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要求购房者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所在社区申报登记,受理登记单位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信息。对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家装施工队,按照《征管法》规定将其纳入日管范围,核定应纳税额,预征纳税保证金,待其完税后多退少补。
二是对家装业务税款征收可以采取定额征收方法。
通过市场调查,中心城区家装业务大致分为四类档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家装费用一般在4-6万,家装费用每平方米大约500元,占市场份额较少;面积在90至130平方米的,家装费用一般在7-10万,家装费用每平方米大约850元,占家装市场比例约为50%;面积在130-200平方米以上的,家装费用一般在12-20万不等,家装费用每平方米超过1100元,占家装市场比例约为30%;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复式楼和别墅,家装费用基本不低于15万元甚至更多(以上家装费用均指清包,其中人工费占35%-40%,辅材占60%-65%)。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对从事家装业务的纳税人采取定额征收方式,根据不同家装档次,按建筑面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家装费用每平方米少于500元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30元确定应缴各项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目前税负6%左右);家装费用每平方米大于500元少于1000元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60元征收各项税费;家装费用每平方米大于1000元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各项税费。
三是实行源泉控管,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代征家装业务税款。
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城市和乡村基层单位以及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帮助税务部门及时发现税源、监控税源,并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合力,共同加强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可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对此,地税部门应当仁不让,积极协调,有效沟通,大力推进和完善相关护税协税网络建设。
1、充分利用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职能。在销售环节可以试行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定额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目前按照“两个统一”的征管工作要求,中心城区建筑安装、房地产业税收统一由直属分局管理,但仍有相当部分装饰装修企业按照小额税收管理办法由区局纳入管理,存在征管程序和征管力度的差异。建议对中心城区装饰装修企业仍按“两个统一”的征管工作要求统一由直属分局征管,促使房地产开发公司、物管部门、装修企业都纳入同一地税机关统一管理,便于统一征管,做到政策一致、措施一致。
2、行业管理部门。工商、建设、城管等部门均在不同程度上对装饰装修企业拥有管理职能,具有一定的管理规范家装行业的职责,可直接对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管理。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税务部门可建立对家庭装修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业主和装修单位进行处理,并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代征税款,从而有效拓展源泉控管网络,尽可能堵塞征管漏洞。
3、物业管理公司和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目前,在市区封闭式管理小区,家装公司或施工队进入住宅小区进行装修时,必须取得小区出入许可证。地税机关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社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授权委托代征各项地方税费。对非封闭小区或是居民个人买房建房,地税部门可以根据房屋开发公司与城管、房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建立台帐,定期上门追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