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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8 16: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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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达3949.35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6%,占全国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水平任然处于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效率也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常维持在50%以上的水平,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额与理论税额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过程中出现“逆征收”的情况。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申报制度。鼓励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2万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清楚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收入情况,不确定纳税人是否申报,以及申报数额、项目是否属实,因此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税。而工资薪金阶层往往实行源泉扣缴,不容易出现偷逃漏税。因此,容易出现对高收入者不征税,而税负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仅没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逆征收”情况,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当前各地区自己花费人力物力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而全国性的联网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纳税人没有统一的税号,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报。而对于那些自由职业者,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很难查证。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税软件,个人所得税管理无法实现全国联网,也没法统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海关、工商、银行等缺乏信息交换与信息比对,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另外,电子报税统一征收系统标准,数字不够准确。
3.税收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队伍庞大,征税成本高。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包含大量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率低,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经费不足、交通通信设备差等原因,对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和征收还处在定额定率征收的低级阶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税收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庞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税收、财政、会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同时队伍的庞大同样带来了巨大的办公设备支出,也增加了征税的成本。
4.征管质量不高,逃税现象严重。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众多,税源隐蔽分散,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税务机关无法监控隐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会整体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因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管难度最大、逃税面最宽的税种。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现金形式实现,在实践中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还做不到完全严格的扣缴。
5.纳税宣传不够,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工资薪金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纳税人在领取所得时得到的是已经由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纯收入,无需再自行缴纳。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想法设法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减免或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应当对其进行宣传和税收征纳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觉纳税的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1.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和税制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督和管理,鼓励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报纳税,健全税务服务,为纳税人节税提供服务和帮助。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优惠措施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2.尽快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个人税号,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机关联网管理。纳税人的各种收支、纳税情况、社会保险费等都与该税号挂钩。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偷逃税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以依其情节严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额度并计入其个人税务档案。(2)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推广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平台。税务部门应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内外协作,既要做好与国地税内部的纵向联网,也要做好与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在切实加强计算机应用安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应引进精通计算机的高素质人才,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税务干部的信息化办公能力,从而更好地控制住税源,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3)开发统一软件,建立自我纳税评估机制,提高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质量。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新要求,尽快统一研发全国性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从而更合理地整合现有的“CTAIS”、“金税工程”等系统,并自动选定评估对象、读取数据、进行数据测算,促进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同时,建立自我评估机制,主要实行自我管理,税务机关仅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对从事金融、演艺等高收入职业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督、重点征管。
3.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提高征管人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充实稽查力度,广收案源信息。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首先需要适当增加专业税务人员,完善税务机构设置。未来的税收征管过程中,除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外,征管人员也将通过数据库系统掌握更多个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隐私情况,要求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4.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建立个人税收违法与查询系统。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应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加快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公布于众,从而有效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隐形成本。对个人偷税行为,除进行罚款等以上相应的处罚外,甚至应计入个人的税收档案和诚信档案。同时,应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纳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将是否诚信纳税确定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参考文献
[1]潘孝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评价与改进[J].财政经济研究.2011(2)
[2]周优.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9(1)
[3]刘晓凤.“金砖四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J].涉外税务.2009(10)
[4]华雅琴,张志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转轨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J].涉外税务.2009(10)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问题修订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 房地产 建安企业 税收征管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我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存在施工时间长、投资大的特点,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虽然税收利率的差别依然存在,但是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渐降低。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如何通过税务筹划,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以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部分企业使用违法违规的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因此,必须要加强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
一、我国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的税收征管的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来强势发展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却十分困难,在各行业税收管理中,基本处于末项的位置。如何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引导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法进行纳税,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我国房地产与建安企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隐瞒预售收入
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将预售购房的金额挂名在其他金额往来上,或者记录在短期借贷项目中,在账面上没有真是的反应。不仅如此,部分企业私下制作凭证,预售房屋,将金额存入其他账户中,故意隐瞒预售收入,企图逃脱所得税。
(二)隐瞒销售收入
由于 目前的国内经济形势处于低迷状态,各地的房地产销售量大幅下降,销售价格也降低,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在经济势头较差的情况下,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故意隐瞒销售收入,偷逃所得税。
(三)混淆应税收入
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将视同销售收入的部分金额故意隐瞒,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如果被税务部门发现,再确认联系。
(四)属地纳税意识低
建安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由于部分注册的企业实际施工地址与注册地址并不一致,多数企业的属地纳税意识薄弱,拖欠税款或者直接在注册地纳税的事件屡见不鲜。
二、强化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实施税收征管的意义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房地产的行业税收也随之增加。目前,税收在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显现,房地产的税收已经成为我国的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的来源部分。
自从新的《营业税条例》、《增值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以来,关于预收款项、甲供材等政策的变化较大,确定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中关于预收款项以及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以及其税款的计算成为了重点和难点所在,在相关业务处理中,应该保持高度的重视。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探析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的政策与措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深入探析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同时也是十分棘手的难点。由于影响税收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以及税收征管因素。通过对于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收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税收征管因素虽与税收的影响提供有力的参考,用实例分析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力。
(二)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完善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房地产行业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突出位置日益显现。通过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尤其归纳整理是针对开发环节、销售环节等税款征收管理方面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开展同业税负分析
税收负担作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同同一行业中,数值相差不大。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同行业的税负分析研究,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确定出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根据税负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开展监督活动,有利于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
(四)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考核税收征管力度
通过对于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分析,在考核评价税收征管力度、测算地区的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之后,可以从税务机关的另一个角度去分析研究各类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考核税收征管力度,不断改进税收征管的措施方法,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
(五)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建立税收预警机制
由于近年来国家实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日益体现出来。根据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加强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问题,对房地产及建安企业与税收有关的数据统计分析,有利于税收机关掌握房地产相关行业的税收收入的变化情况,对于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监控、避免税收漏洞、建立税收预警机制、促进税收征管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强化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完善税收政策,开展同行业税负分析,考核评价税收征管力度,建立相应的税收预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一、“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模式的提出及实施措施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监控无疑是整个税收征管链条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但由于多年来过于强调“征管查”职责分离,相互制约,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门割据,出现了征管查各环节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等问题,制约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为此,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把握“四个关键节点”(分析、评估、稽查、监控),围绕“四个工作目标”(明确部门职责,确保良性互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征管质量),提升“四个工作水平”(税源管理水平,纳税评估水平,纳税服务水平,综合协作水平)。我局在构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监控良性互动的“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新模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为使四位一体运行平稳,我们按计划、按步骤、找问题、寻策略、写报告,根据“三性”原则(确保可操作性、追踪可联动性,检查可反馈性)保证“四位一体”运行正常入轨,以建立四项制度为主导,保证四位一体协调运转。
(一)实行互动工作“领导负责制”
负责制定互动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阶段目标;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四位一体”推行工作责任人,与市局签订推进工作责任状,保证互动机制在本部门的顺利推行。
(二)实行日常运行“督导制”
市局专门抽调业务骨干,对全局互动机制的推行进行督促、指导,确保互动机制在各部门能够有效运转。
(三)实行工作情况“反馈制”
互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再将其转发至相应部门,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向互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四)实行工作运行“考核制”
我局对互动机制的运行实行了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别计入部门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影响互动工作推行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后果严重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模式主要成效
(一)扩充了四位一体的实质内涵
一是按季将税收分析报告和异常预警提示在内部局域网予以,为各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加强税源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和筛选稽查对象提供参考。二是税源管理部门定期向稽查部门通报税源变动情况,针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稽查部门提供线索。三是稽查部门组织人员对每年专案、专项检查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分行业、分税种解剖税源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税源管理部门提交加强税收征管建议书,为税政征管部门完善征管办法提供思路,为税源管理部门堵塞征管漏洞提供依据,充分发挥稽查的“以查促管”职能。
(二)提升了四位一体的运行效果
1、税收分析能力加强
通过运行,丰富了分析手段,拓展了分析层次,加大了分析力度,摸清了我局在一些行业管理等税收征管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探明了我局宏观税负偏低的主客观原因。高安一家发展较早的地处城镇的陶瓷有限公司,连续一段时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为零申报,有关人员通过分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多方催缴拒不申报仍不缴纳,市局按有关程序进行了处罚并冻结税款。同时为市局制定《高安方税务局建立陶瓷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实施方案》提供了理论依据。
2、纳税评估效果显著
2010年第二季度纳税评估企业18户,共评估入库税款和加收滞纳金136万元。2010年6月,瑞州管理分局通过对重点税源的分析发现某企业存在诸多“涉税疑点”,分局长下发了单户评估任务,评估人员结合评估软件中提示的疑点,对该户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初步审核,发现该企业房屋折旧年限为8年,未作纳税调整,且与上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额相差过大,根据以上疑点,精心准备对其展开评估工作,核实该企业应补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227.17元,职工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119523.6元,企业所得税22819元,查补各种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合计达16万多元,并辅导纳税人对其相关账户进行了调整。
3、稽查选案准确可行
实现税收分析与稽查选案的良性互动。将宏观经济税收分析思路运用到稽查选案环节中,充分利用宏观经济税收分析数据,提高了选案的科学性和准确率。2009年度移交稽查查处案件15个,2010年又通过纳税评估移送稽查案件5起,为稽查提供了有效案源,也通过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优化了我市的纳税环境。
4、税源监控人机运行
对车辆税收的征管,采取完善户籍管理,建立车辆登记台账的办法,以净吨位为基数掌控货运能力。加大车辆税收监控力度,严把车辆年审关,在车辆检测站设立货运车辆税收征收点,充分利用调查的户籍资料及计算机自开代开货运软件平台,实现人机结合,比对税款,强化监控。对资源税(石灰石)的征管,采取“以药管税”,采取对石灰石开采时必要消耗量(炸药)测算出一箱炸药征收440元资源税等地方各税的征收办法,对陶瓷行业税收加强征管,采取“以线定税”的办法,根据企业生产能力(生长线长短)及燃料的消耗量测算平均日产量,有效地防止账外经营的现象。
(三)突破了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
1、征管质量明显提高
“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后,我局登记率、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等指标都较以前有很大的提高,特别是漏征漏管户得到有效的控制,我局从前些年的登记户数4500左右,上升至5700余户;根据检查反馈情况,全局验证共清理漏征漏管户369户,更新或补录信息379条,补缴税款1.4万元,登记信息更新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将增收50多万元。重点项目登记由被动管理到动态监控,大大提升了征管质量和效率。
2、征管建议得到落实
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反馈过来的征管建议,税政征管认真梳理,先后修正了《高安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税收管理办法》、《高安市地方税务局石灰石资源税管理办法》和《高安市地方税务局重点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了《高安方税务局建立陶瓷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实施方案》。
三、“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的联动性不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部门配合还不够密切,信息共享还不够全面,资源整合还不够充分,管税源的拿不出更多的可供分析的资料,做分析的与实际征管情况相脱节,搞评估的工作起来针对性、方向感不强,干稽查的很少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征管资源有时表现为“一堆死数字”、“几张薄报表”。机关与基层、内部与外部也还存在着联动性不强的问题。
(二)相互的衔接性不紧
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认识上和配合上的问题,特别是在“结合部”还有工作真空,“谁来传、谁来接、谁来负责”还需要进一步界定;部门间的横向、系统间的纵向配合渠道不通畅,传递手续不齐全,相互之间的约束力不够,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工作要求不统一、不衔接、不匹配,协作力度不强,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内部的制约性不高
有的全局一盘棋的观点不强,导致工作“断档”、“停滞不前”;对工作中暴露出的共性问题很少总结,或者没有通过有效途径找到有针对性、有创新性的对策和办法。依赖、推诿、从简处理的思想存在,工作要求和工作质量不高,仍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修改和完善。
(四)工作的深入性不够
税源管理的精细程度还不高,税收管理员精细操作的能力还有待加强;税收分析方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些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的方法、技巧还未完全掌握,对疑点问题尚难查清查透;税务稽查的手段还显单一,检查的理念、方式、方法、途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拓展,稽查结果的成功转化和应用成为新的课题。
(五)信息的沟通机制不全
协作互动是“四位一体”互动管理机制的灵魂和精髓所在;对外的联系和信息交换,还没有建立有效机制。如急需建立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税收分析会制度,与国税部门的联席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与工商、发改委等部门的涉税信息协作制度等。只有健全沟通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才有利于提升信息管税水平。
(六)税收的分析质量不高
对基层税务机关而言,人员素质偏低,税收分析水平十分有限,目前又没有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分析模型和完善的指标体系,税收分析结果运用的效率低下。
四、“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模式运行的改进建议
(一)在明确责任上做到位
全局上下应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联系,密切协作,明确责任、落实到岗,确保计会、税政、征管、稽查及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成果得以共享和应用,真正建起运行平稳、衔接有序的互动机制。
(二)在管理效能上下功夫
在强化税源管理核心地位的同时,着重在扩大管理效能上下功夫,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支持。要引进以数据分析指导征管工作的理念,做好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全面、真实。税收分析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利用统一建立的内(外)信息共享平台,增强税收分析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变“死数据”为“活情况”。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日常巡查记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行业预警值、发票审核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疑点,通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提供静态数据和动态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共同商议改进的建议,调整和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和重点稽查对象。
(三)在分析质量上求突破
建立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完善的指标体系,依托互动平台分析指标,用于日常性税收分析、各类异常数据的预警监控分析及数据质量分析。在税收分析中,要注重总量分析,了解全面情况,把握收入进度;要进行结构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点,集中精力解决;要进行趋势分析,掌握增减变化情况;要加强对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的分析,跟踪监控重大税源变动情况,把握税收日常管理的方向。要通过分析报告、情况调研、情势快报、税源点评、较正指标、数据等途径,把税收分析结果转化为实用信息,通过互动机制,及时反馈到各个环节,让税收分析在更大的空间、更深的领域发挥作用。
(四)在评估对比上找重点
实行个性化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日常评估、重点评估、专项评估等,方法上可以采取行业税负测算法、异常申报分析法,运用会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求同寻“疑”;针对生产(能力)规模与应纳税额进行对比分析,以产定“疑”;依托系统信息与申报信息进行对照,相形见“疑”;适时对特殊行业,因异质“疑”,参考行业税负预警值,深度评估,查清症结。要将纳税评估与税源管理相结合,要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相结合,向评估的深层次延展,对涉嫌偷税的达到立案标准的移送稽查部门,将评估成果应用到税务稽查中,为稽查选案提供案源。
第一,税务稽查的整体管理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随着经济税收形势的好转,各地税收收入形势较为乐观,加之地方政府进一步优化了经济环境,有人就认为稽查工作可有可无,客观上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此外,随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纳税评估的经常化,多头进户的现象在所难免,给一级稽查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管理不协调。税务征收管理由于缺乏信息反馈制度,在专项检查、专案稽查和金税协查查出的征收问题不能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使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存在的具体问题不能“对症下药” ,使管理和稽查工作处于各管一段的局面。
第三,税务稽查治标不治本,问题查而不绝。一是目前税务稽查选案方式主要是通过人工选案,由于掌握信息资料有限,仅能对有重大疑问的纳税人实施专案稽查,一些潜在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偷税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二是由于目前实行的是一级稽查,人员少,业户多,仅靠税务稽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部分纳税人的偷税违法行为,往往因检查覆盖面小而被遗漏;三是由于稽查与征收管理缺乏有效沟通,不能从源头上进行根治,以致出现屡查屡犯等问题。
那么,应该如何理顺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选案环节互动。由于目前实行的“一级稽查”完全独立于征收管理环节之外,与纳税人的接触面相对减小,信息的采集几乎完全依赖于前期管理环节的数据,所以要提高稽查的效能,必须以提高征收管理质量为前提。在这个基础上,稽查选案采取人机结合方式确定稽查对象,经初选确定检查的业户,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由征管部门填写《检查计划反馈书》,提出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建议。
二是查前辅导互动。由税收管理员协助稽查局做好查前辅导工作,并辅导、监督企业认真填写《自查报告》。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人填写《自查处理意见书》与《自查报告》,一同送交稽查部门,作为确定稽查对象的依据之一。
三是纳税评估互动。由评估部门对纳税评估或约谈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重大偷逃抗骗税嫌疑的,纳税评估部门制作《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移送稽查局查处,稽查局要及时按照稽查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四是检查结果互动。稽查部门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被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协助稽查部门对被查单位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征管部门对案件的稽查结果与前台的征管资料进行信息比对,根据企业有关纳税数据的差异,进行查后账务处理,分析查找征管漏洞,加强跟踪管理。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关键词:房产税;评估;税收征管
一、关于房产税评估的文献综述。
(一)、关于我国房产税评估问题的研究。
和战红(2011)从三个方面描述了我国财产税的评估问题:
①评估机构制度问题。以正式制度或外在制度为主,制度层次较低。在评估活动视角上,制度缺失严重。②职业道德与伦理规范的问题。目前只有《房地产估价规范》有部分关于房地产评估职业道德的约束,但只在于道德行为的约束,缺乏道德的管理制度。③评估人员管理制度问题。现有制度在很多地方对违规行为没有界定清楚,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韩静(2011)提出我国在相关法律及评估技术上的不足:
①房地产估价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健全。随着房地产交易增多,房地产估价的盲点逐渐增多,由于估价不合理造成了许多法律纠纷。②评估技术落后。中国目前开发的评估软件缺乏大量的评估案例,评估机构要花大量时间去搜集相应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
李亚明等(2010)等认为我国房地产评估风险较高,并从7个方面总结了评估风险的来源:1,业务承接;2,现场勘查;3,估价技术;4,估价人员的个人态度和能力;5,报告使用;6,管理因素;7,环境变化。此外,评估机构较多且评估机构间不正当竞争的局面,违背了评估行业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使房地产评估师的执业风险较高。
综上所述,从评估机构、行业道德、人员管理、相关法律与技术以及风险等多个角度,可全面地了解国内在房产税评估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与国外的情况相比,问题似乎比较糟糕。但是,方法总比困难多。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内的基本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二)完善我国房产税评估的对策研究。
史新(2010)从法律方面认为我国要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基评估体系,就要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房地产税基评估各项制度建立和运行的保障。房地产税基评估制度中涉及到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制度安排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袁韶华(2010)在借鉴国外的评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估价行业发展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评估机构的分级制度,改变按评估价值收费的评估制度,加重对评估技术难度的考量。2,建立评估复审制度,由权威估价师组成复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有争议的评估结果的复审。3,建立评估保险机制,增强行业风险承担机制,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
樊慧霞(2011)在评估方法上认为1,我国应综合利用各种评估方法的优点,建立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成本法和收益法为补充”的评估体系。2,采用“批量评估为主、单宗评估为补充”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技术。我国应采用“批量评估为主、单宗评估为补充”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技术,促进房地产税基优化的实现。
玄永生等(2011)提出我国应该充分利用GIS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集房地产数据,不仅可以正确地掌握房产税的基础数据,且还可以将GIS技术与CAMA技术有效结合,促进整个房地产税基评估系统的建立与优化。
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看到国内的一些学者在法律健全、评估制度、评估方法以及GIS信息技术的应用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国内房产税评估的方法。特别是GIS与CAMA的结合,这个是全新而先进的方法,如能应用到我国的实践中,可很大程度的解决我国在此方面的问题。
二、关于房产税征管的文献综述。
(一)关于我国房产税征管中问题的研究。
谭献军(2012)认为我国房产税征管中出现的问题有:1,企业列支不规范,日常税收管理不到位。2,征管力量较薄弱,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目前,从事房地产税收征管的人手少,税收信息化程度较低,不能完全满足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陈良照(2012)认为配套制度不健全,是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大的主要问题。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致使不少税源流失,严重影响税收征管的力度。同时,我国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很多,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很不健全,目前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税收征管难度大。
(二)完善我国房产税征管的对策研究。
李晓红(2012)认为政府应完善房产登记信息统计系统。建议增加技术和资金的投入,指定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多个相关部门参与,建立完整的全国性房产信息数据统计系统,并且多部门配合同步及时更新。
李敏(2010)认为政府应该在税务部门内部建立评税机构和专职评税人员,加大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力度。此外,要理顺城市土地和房屋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积弊,为房地产税收的课征创造良好的环境。
张德勇(2011)从征管模式上提出:为适应完善房产税的需要,税收征管机制必须加快从既有的间接税征管模式向直接税征管模式转型。另外,进一步完善房产税所带来的税收征管机制转型,也有利于为其他直接税的征管奠定基础。
谭献军(2012)认为我国应该细化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流程,实行跟踪管理。以契税为关口,根据房地产有关信息、有关税种相关资料的传递反馈,对每个税种的征管环节和办理程序进行细化,形成一条有序操作的传递链条。
蒋思江等(2011)认为必须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房产税政策并不复杂,但不同企业对房产税的政策有不同的需求,所以宣传工作也要强调针对性,通过多场次的政策辅导与培训,切实满足企业的不同需求。做到征收与宣传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推进房产税税收政策深入人心,积极引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形成良好的征纳环境。
综上所述,在完善我国房产税征管的政策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可以在意识形态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定程度上增强税收的征管,但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程序及模式上加以改进,在技术上加以引用,才能有效地完善我国的房产税的税收征管。(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和战红.试论我国房地产评估制度的现状及改进路径[J].华章期刊,2011.4.
[2]韩静.中国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1.9.
[3]袁韶华,翟鸣元.国外房地产评估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8.
[4]樊慧霞.优化我国房地产税基批量评估方法体系的政策建议[J]. 内蒙古财经学院,2011.1.
[5]玄永生,王建忠,王余丁.我国房产税税基评估问题研究[J].环渤海经济望,2011.4.
[6]谭献军.关于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几点思考[J].中国税务,2012.12.
[7]李晓红.目前我国推行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及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2.8.
[8]张德勇.进一步完善房产税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1.4
[9]陈良照.我国房地产税收体制的现状分析与建议[J].浙江税务网,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