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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18 16:02:4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出版管理条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出版管理条例

篇(1)

    一、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条例》。《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有关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对于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管理,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管理体制的基本法制框架。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全国出版系统以及各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要做到《条例》人手一册,对条例的基本条款要作到应知应会)人民出版社已出版单行本)。新闻出版署将举办贯彻实施《条例》研讨班,培训业务骨干。各级管理机关和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尤其是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学习《条例》,熟悉和掌握条例。要进一步明确《条例》的施行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对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版管理体制,对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和贯彻中央提出的新闻出版业“治散治滥”要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推动作用。各级管理机关要通过学习《条例》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更新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完成新闻出版工作的历史性任务。

    二、抓紧做好有关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定和修订工作。依据《条例》,新闻出版署将要制定若干办法、细则等配套规章,对现行的许多规章都要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要同实施行政处罚法结合起来进行,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边清理、边修订。截止今年12月31日,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凡与《条例》不相抵触的,在新的规定颁布施行之前依然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也要结合本地的情况,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本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加强和改进出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管理机关首先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办法,改进和完善现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改进和加强对出版事业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监督。为做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制度,保证执法质量。

    四、加强出版法制工作和队伍建设。新闻出版署今年要召开全国新闻出版法制工作会议,着重研究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出版法制建设等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法制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并具体指导。通过实施《条例》,使出版系统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普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要采取措施加强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没有专设法制工作机构的也要指定部门承担法制工作任务。请于3月10日前将法制工作部门及负责人姓名报署办公室。

篇(2)

关键词:直接销售;直销;翻译

中图分类号:H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11002

在王玉章编著的《现代国际商务英语》第一课“Marketing Abroad”中,有如下一句话:

“Direct selling means having direct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exporting company(whether he is the export manager, a traveling salesman or an officer of a branch or subsidiary abroad)and the buyer.”(下划线为作者所加)此句译为:直接销售,即出口商的代表(不论是出口经理、旅行推销员,还是海外公司或子公司的职员)与买主直接进行通讯联系。

这里“direct selling”被翻译成了“直接销售”,但能否翻译成“直销”呢?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1 “direct selling”不宜译成“直销”

笔者认为,此处“direct selling”不宜翻译成“直销”。倘若翻译成“直销”,则意味着其必须符合直销的定义,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我国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而在《现代国际商务英语》中的“出口商的代表”(a representative of the exporting company)与《直销管理条例》中的直销员是不同的概念。因为出口商的代表与出口商的关系跟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关系是不同的。

第二,国际上公认的直销的定义是由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orld Federation of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s)给出的:

“Direct selling is a dynamic, vibrant, rapidly expanding channel of distribution for the marketing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directly to consumers”,即“直销系将产品与服务直接行销给消费者,为一充满活力、充满生气、迅速扩张的销售渠道。”

有专家学者根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在其“Codes of Conduct”(“商德约法”)中的表述,归纳总结出了直销的另外一个解释性定义:

“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直销产品的价格剖析》,刘志梅、杨伟文)。

这里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面对面销售;二是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而在《现代国际商务英语》中提到的“direct selling”,虽然强调“出口商的代表与买主直接进行通讯联系”(Direct selling means having direct communication between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exporting company and the buyer),但这与直销定义里强调的“面对面销售”还是有一定差别,同时,其中也未突出“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

第三,从“direct selling”出现的上下文来看。在《现代国际商务英语》中,作者是在国际贸易的大背景下,谈论出口公司的营销方法时提到“direct selling”的。作者把国外行销的方法分为:“direct selling”、“indirect selling”和“joint ventures”等三大类。据此,“direct selling”不应翻译成“直销”。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上述开头一例翻译中,“direct selling”只能译成“直接销售”,而不能译成“直销”。当然这也是把“direct selling”翻译成“直接销售”的特例之一。

2 直接销售与直销的关系

我们知道直接销售主要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中间商销售产品,而依靠自身的销售力量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或用户。其方式主要有企业门市部、人员访问销售、广告直销、邮寄销售、电讯销售等。

温树斌副教授在其论文《入世与直接销售业的法律规制》中提到“直销包括直接行销(直接邮购、目录购货、电话行销、电子购物等)、直接贩卖、购物服务、直接销售(单层次和多层次传销)。”张艳老师在其论文《直销与直销模式:一个整合的研究》中也把直接销售归类于直销下的无店铺直销之一种。即直销与直接销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下面我们先看直接销售里的邮寄销售。

在这种销售方式中,厂家首先对目标顾客进行精心筛选,然后再邮寄产品目录和销售信函给最有可能达成交易的对象。这并不符合直销的定义。据此,笔者认为直销与直接销售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再看直接销售里的人员访问销售。

当生产企业通过直接派出人员到顾客家中进行面对面的讲解和示范来推销产品时,这种销售方式则应属于直接销售。但是派出的销售人员中,有些则可能是销售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不是招募的直销员。根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商德约法的规定,这种方式属于直销;但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又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直销。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说,直接销售包括直销。

3 直接销售与直销的英文翻译

先让我们看看“selling”、“sale”在词典中的解释。

(1)Selling:“the job and skill of persuading people to buy things; sales 推销(术)”(《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由上可看出,“selling”强调“说服某人买某物品的工作或技巧”,侧重一种方式方法和技巧,所以可以翻译成“推销”或“推销术”;因此,笔者认为,“direct selling”宜翻译成“直销”,这既与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中的“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的规定相吻合,也与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中“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相一致。

(2)Sale:“act of selling, the act of giving property, food, or other goods to someone in exchange for money 出售,贩卖”(《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Sale:“[U] selling or being sold 卖;出售;销售;[C] act of selling something. 卖;出售;销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 牛津大学出版社)。

由上得知,“sale”强调的是“把所有物给某人以获取金钱”,侧重一种目的结果和动作,所以可以翻译成“出售、销售”等意思。

因此,笔者认为,“direct sale”宜翻译成“直接销售”,而不是“直销”。下面的例子也证明了这一观点:

“direct sale:直接销售;direct sale clause:直接销售条款;direct sale price:直接售价”(《实用英汉•汉英商务词典》,南京大学出版社,石云龙主编)。

“direct sale price:直接销售价;direct sale clause:直接销售条款”(《外研社最新汉英对外经贸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单其昌主编)。

“direct sale:直接销售;direct sales price:直接销售价”(《实用外贸英汉词典》,浙江大学出版社,戚云方主编)。

综上所述,直接销售与直销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虽有许多共同点,存在着交集,但也不是绝然相等的,二者并不是简单地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对于直销的定义与我国《直销管理条例》有所出入的情况下,尤其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在任何语境下都把直接销售与直销等同起来;关于“direct selling”,笔者认为宜翻译成“直销”(上述王玉章的翻译除外),但在国内关于其翻译混乱无序的前提下,也应灵活处理。“direct sale”则宜翻译成“直接销售”。

参考文献

[1]董宣忠.试析生产企业的直接销售[J].商业经济研究,1995,(3).

[2]温树斌.入世与直接销售业的法律规制[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

[3]张艳.直销与直销模式:一个整合的研究[J].嘉应学院学报,2008,(2).

[4]刘志梅,杨伟文.直销产品的价格剖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6,(12).

[5]王玉章.现代国际商务英语[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

[6][英]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增补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2002.

[7]英国培生教育出版有限公司编,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

[8]戚云方主编.实用外贸英汉词典[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1989.

[9]石云龙主编.实用英汉•汉英商务词典[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0]单其昌主编.外研社最新汉英对外经贸词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3.

[11]About direct selling. World Federation of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s@省略.

篇(3)

一、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体人员参与岗位练兵的自觉性

为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动员教育,使全体稽查队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以下3个方面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岗位练兵活动中去:

1、从文化市场的发展特点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点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增长,促使文化市场门类日益增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使稽查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特点二,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放宽了相当一部分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条件,有的甚至取消了经营许可审批,使稽查的难度越来越大;特点三,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同样促使着经营者法制观念的提高,对稽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特点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应用越来越迅速。在文化市场领域,高新技术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更加是势不可挡,给稽查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与压力。

2、从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变化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适应文化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家先后制定、修改了音像、演出、娱乐、电影、网络市场等行政法规及相应部门规章,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三个专项执法规章,使各市场门类实体、程序法规基本齐备。我们只有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及时学习新变化的法规和规章,才能更好的依法稽查、依法办案,才能保障执法工作及时、准确、公正、高效。

3、从稽查人员业务现状存在的差距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差距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文化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外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将更多地进入国内文化市场,中外两种价值观念和经营方式的碰撞和冲击将会进一步加剧,也对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而我们的队伍整体素质相对仍然不高,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掌握不够;差距二,文化市场门类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了包括演出、娱乐、音像、电影、文物、艺术品、书报刊、网络等文化市常这些市场的执法工作大都由文化稽查队承担,同时文化稽查队还承担着出版物市场的“扫黄打非”工作,而我们的稽查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行政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差距三,文化市场难点问题不断产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文化法规条例也随之在不断修改完善,我们之所以能从较为被动到较为主动,从相对无序到规范有序,主要得益于法规制度建设。而我们的稽查队伍法规制度掌握相对不够完善,应用相对不够灵活。

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我们觉得,岗位练兵不能是形式上走过场,而是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载体,促使和引导每个队员积极参与投入到岗位练兵中,通过岗位练兵真正达到提高和完善业务素质的目的。

1、搞好一次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每年我们都会利用一至两个双休日集中组织队员学习文化法规条例,如去年我们集中学习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新修订颁布的法规和条例,今年我们学习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并针对法规的难点、疑点、新旧法规的区别以及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及时解决在执法过程中碰到的困难,使队员全面掌握有关法规和条例,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法规学习培训我们采取条线分管队员主讲、集体讨论的形式,促使分管队员对自己分管条线的法规条例全面的掌握和了解,提高了队员熟悉并灵活运用条例的能力。同时我们对个别案件中碰到的特殊情况及时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提高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不断完善执法程序。

2、搞好一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今年上半年我队开展了法规知识竞赛,题目来自执法中涉及常用的法规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市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行政执法基本法规。题型有填充、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判断,考卷题目虽然不多,但涉及的法规却不少,这就要求队员每种条例法规都要认真学习并掌握。我们要求队员平时自己安排时间复习,然后进行闭卷考试。做完试卷后当场把试卷封好交由总队领导批卷。这种做法使队员自觉端正了学习态度,认真投入到活动中,使活动不走形式主义而落到实处,起到实效,并体现了严格公平的原则。通过竞赛,队员们进一步认识到了自己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并不断完善,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3、搞好一次非法出版物鉴别培训: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版物市场越来越繁荣,非法出版物的类型也是越来越多,盗版的层次、质量也越来越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才能正确区分非法出版物,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我队都请来了市新闻出版署的老师来为队员们讲课:如何区分非法音像制品和如何区分非法出版物。老师的讲课使我们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别有了新的认识,走出了原本以为纸张差、印刷差的就是非法出版物的误区,对出版物市场和非法出版物的理解有了新的提高,并学习到如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线索、提高办案质量的许多经验。通过培训,我们明显感到在非法出版物的检查中少走了许多弯路、提高了工作效率。

4、搞好一次法律文书制作比赛:今年上半年我队请来市文化稽查

总队的领导来主持我们的法律文书制作比赛。题目由总队出,每个队员都参加了比赛。因为法律文书是我们办每个案子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反映出我们办的每个案子是否有法可依、办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规条例的规定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其中最关键的是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了使每个队员都意识到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我队首先认真学习了总队关于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的有关要求,开展讨论并寻找差距,在此基础上自己队里进行法律文书制作模拟比赛,并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因为准备的过程就是提高的过程,而比赛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律文书制作完毕后,总队领导当场批阅并进行讲解,使队员们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提高了对法律文书制作的重视程度,使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有了质的提高,使队员的办案质量有新的突破。

三、注重实效,在提高全体人员业务技能上见成效

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做到了一个进一步熟悉,三个进一步提高:

1、进一步熟悉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是死的,要想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得靠人来执行。岗位练兵活动使我们进一步熟悉并掌握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保障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

2、进一步提高了依法稽查的水平。文化稽查队伍的执法形象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一个地区或城市的法制建设和文明程度,依法稽查是对我们最基本也是最严格的要求,通过岗位练兵活动,队员进一步加强了依法稽查的意识,增加了依法稽查的水平。

篇(4)

【关键词】文化产业 文化科技产业 专项立法 产业调节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自2012年11月我党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及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来,我国的影视业、音像业、动漫业、演出业、设计业、美术品业、广告业、旅游业、会展业等文化产业各主要部门均获得显著的成长,大大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财政收入结构、居民消费结构、经济增长结构、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型。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等高新技术广泛运用于文化产业之中,产生新型的文化科技产业。文化科技产业在我国亟待培育图谋发展,文化科技发展专项立法问题提上日程。

出台《文化科技产业促进法》可以对产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引导作用、服务作用、规制作用。尤其是在文化产业基本法缺位的情形下,更应分门别类制定文化产业的具体部门法,狠抓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完善有关的市场准入和登记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市场管理制度。

通过对产业结构的宏观调控,促进资源的灵活流转与合理配置,提高宏观经济效益,实现国民经济的永续成长。它与反垄断法分进合击,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增进市场机制的效果。“拟议中的《文化科技产业促进法》,就是文化产业立法领域内的独特且重要的专项产业立法。”①推动文化产业领域内科技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向文化产业的转化,促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文化产业开疆拓土,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在我国兼具单项产业促进法以及单项不景气产业对策法的属性。

我国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的可行性调查分析。近年来,我国在文化产业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广电产业出台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影产业出台了《电影管理条例》等;出版产业出台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网络产业出台了《电信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演出娱乐产业出台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艺术品产业出台了《拍卖法》、《文物保护法》等;广告业出台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文化旅游产业出台了《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法规,多与文化科技产业立法有关,有的还属于文化科技产业立法。此外,我国在技术合同、专利、科技等方面的立法进展,也是有目共睹。

我国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应包括哪些内容

确立产业结构调节制度。产业结构调节是首要任务且居于核心地位,是促进产业之间以及产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资源合理分配的制度。尽管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猛,统计数据骄人,但是核心层和内缘层比重过小,层与相关层比重过大,产业结构堪忧。可以通过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推动现代高新技术的研发及运用,大力改造传统文化业态,切实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助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设置产业组织调节制度。产业组织调节是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标是使产业内的企业运行具有活力,在保护有效竞争机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其旨趣不同于反垄断法。我国如对文化科技产业作专项立法,确应设置产业组织调节制度,不断适应经济自由和资源最佳配置的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平衡社会经济效益。引导文化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组建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优化文化科技产业结构。例如2011年腾讯入股华谊,互联网大企牵手娱乐大企,加速了文化科技领域内的企业合作,倡建开放型的策略联盟,吸纳优质资源,壮大联盟的整体实力。

规定产业技术调节制度。产业技术调节是灵魂,其目的在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以产业技术结构的合理化、高级化引领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高级化。我国已通过的关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等法律都体现了高科技产业、农业等领域的产业技术法立法相对比较发达。与之相比,文化产业领域的产业技术法立法几近空白,亟待立法建制。拟议中的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应该紧密围绕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传播技术等重点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对文化科技产业的技术调节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对于技术经费的投入、技术信息的交流、技术保密、技术奖励、技术标准等事宜,均应有所规范。逐步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激励文化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完善增值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对符合规定的文化科技企业采行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此外,倡导与推进产学研合作,吸引和培养文化科技产业的操作型、技能型、管理型人才。

宣示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攸关文化科技产业的存亡绝续,其意义可谓是至深且巨,版权保护尤是如此。文化科技产业多属于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我国如欲大力发展文化科技产业,必须全面完善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项制度、利用制度、管理制度、保护制度,严格保护版权,创造优质的法律环境。拟议中的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应当引导文化科技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的科学研究、组织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之中,构筑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产业链条,激发文化科技企业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应当强化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提高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的权益,有效保障文化科技产业的发展。应着力建设包括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咨询、版权、版权认证、版权调解仲裁等内容的综合服务体系,并且建设由版权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的作品版权信息库和版权使用监控系统,繁荣文化科技服务市场。

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产业调节法多表现为零散性、即时性的法规、规章,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往往不够完善,对此应予正视。”②责任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亦应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为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可以规定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并且规定对行使公益诉讼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必要的保护和适当的奖励。责任形式方面,固然不可缺失行政责任形式。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可以规定一些特别责任形式,如取消从业资格、使其信用下降等。以综合性为其显著特征的产业调节法,法律责任形式亦应具有综合性,能充分救济权利人及有效维护社会公益。归责原则方面,一般情形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特定情形适用严格归责原则。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公务人员职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可径直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

(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①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80页。

篇(5)

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和各地的监管能力,我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和经营内容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设立面积及总量规划。

1、地区最低经营面积为300平方米,市三县最低经营面积为80平方米;格尔木市最低经营面积为200平方米;农业县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牧业县及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2、各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市场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合理引导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向规模化发展。同时,总量规划不得突破:地区每10万人设立一家,市三县每5万人设立一家;格尔木市每5万人设立一家;农业县所在地每1万人设立一家;牧业县所在地每5千人设立一家。

各地游艺娱乐场所总量规划情况于7月31日前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审核。

(二)关于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内容的规定。

1、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的产品(见附件)。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应当健康有益。

2、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内的游艺机不得低于总机型数量的60%。

3、游戏、游艺区域必须严格实施分区经营、管理。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除国家法定节期日外,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4、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建立游艺、游戏机设备台帐及奖品目录,如需变更游戏设施设备数量和奖品目录应当3日内到当地县级文化、公安部门备案。

(三)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间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同时,在场所布局上严格控制同一地域多家集中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四)严格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办游艺娱乐场所。

(五)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须报文化部门备案。

(六)对于现有的游艺娱乐场所要通过引导、鼓励等方法促进其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三、依法开展游艺经营场所的审批工作

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游艺娱乐场所设立面积和总量布局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谁受理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划、设立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批的,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批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审批结果,明确告知准入机型机种,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工作透明、政务公开。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游艺娱乐场所要上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备案。

1、申办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3)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身份证明及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4)经营场所平面图、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意向书。

(5)与厂家签订的经营设备订购意向书、厂家经营执照复本。

(6)游戏设备目录。

(7)申请宾馆、商厦、综合文体设施、旅游项目配套的相关证明材料。

(8)购置设备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单位的设立地点、面积等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察,就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申请单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内容进行公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针对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群体等情况,建立名册、信用档案和相互通报的信息共享平台。凡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从业。

4、申请单位在取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意见书”6个月内,不能完成筹建并正式营业的,即被视为已自动放弃此次设立申请,相关批准文书自行作废。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取得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并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5、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一律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以试营业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按无照经营查处。

6、新设立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不得与网吧共用同一经营场所或混合经营,二者之间不得有直接连通的通道。

四、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全面清查游艺娱乐场所中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坚决查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超时经营行为。对一次接纳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处以每人5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每人5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法定节假日以外接待未成年人到游艺娱乐场所的,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锁闭门窗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擅自变更游戏设施设备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对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要及时通报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检查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应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游艺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关。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无照游艺娱乐场所。对被前置许可部门撤销许可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对通报的事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并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安全经营行为

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每单次游戏消费金额不得超过4元,消费者每人每天用于游戏的消费金额不得超过200元。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篇(6)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及高密度光盘(DVD)等。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出版单位的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家对出版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

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音像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音像出版专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五)音像出版单位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版许可证)。音像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音像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具有从事音像出版业务3年以上的经历,并应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音像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三章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不得超出出版许可证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

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标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版号)。

版号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和调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音像制品刊载的内容合法。

第十九条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出版计划的内容应包括选题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类别、载体、内容提要、节目长度、计划出版时间。出版计划报送的程序为:

(一)本年度上一年的12月20日以前报送本年度出版计划;本年度3月1日-20日、9月1日-20日报送本年度出版调整计划。

(二)出版计划及出版调整计划,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出版计划报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音像出版单位回复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条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样本。

第二十二条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申请书,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其申请书和样本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配发版号,发放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其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出版物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第二十五条音像出版单位及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责任编辑、著作权人和条形码。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第二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出售或转让本单位版号。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以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第二十八条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第二十九条音像出版单位、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应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章非卖品的管理

第三十条用于无偿赠送、发放及业务交流的音像制品属于音像非卖品,不得定价,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委托复制音像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申请书应写明非卖品使用目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节目长度和载体形式等内容,并附样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音像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向委托复制单位核发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音像非卖品须统一编号。编号为四段:第一段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音像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年度,第四段为数字编号。音像非卖品应当在其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其音像非卖品编号。

第五章委托复制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须使用复制委托书。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复制委托书由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领取。

第三十五条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或填写复制委托书,并将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须保证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转让复制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须确定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并建立使用记录。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的内容包括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具体节目名称、相对应的版号、管理人员签名。

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保存期为两年。

第三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自音像制品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上交由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音像制品样品。

第三十八条申请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或音像非卖品的单位,自获得批准之日起90日内未能出版的,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音像非卖品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第六章审核登记

第四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审核登记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一条申请审核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音像制品出版业务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出版经营情况,人员、场所、设施情况;

(三)两年内出版的音像制品登记表;

(四)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于审核登记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年度审核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审核,并于同年2月底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音像出版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予以登记: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两年内无违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两年内出版音像制品不少于10种。

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予以暂缓登记。

暂缓登记的期限为3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在此期限内进行整顿,达到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条件。

在暂缓登记的期限届满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进行审查,对于达到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于未达到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条件的,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对注销登记的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缴回其出版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于同年3月20日前将审核登记情况及有关材料复印件汇总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

第四十七条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四十八条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

(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九条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二)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

(四)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篇(7)

【关键词】物业管理条例 集体行动逻辑 选择性激励

1994年,建设部颁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新《物业管理条例》于同年10月1日施行。上述这些法规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和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起了巨大作用。在现实中,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争端屡见报端。这与《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度设计有一定的关系。

一、理论框架: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迅速发展于60年代末70年代初。曼瑟尔・奥尔森是公共选择理论领域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1965年,他发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此书成为公共选择理论的经典著作之一。在书中,奥尔森把公共的或集体的物品定义为: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X1,…,Xi,…Xn中的任何个人Xi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被那一集团的其他人消费。换句话说,那些没有购买任何公共或集体物品的人不能被排除在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之外,而对于非集团物品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对集体利益作了区分,具体有两种:一种是相容性的(inclusive),另一种是排他性的。前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这种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后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这两种利益时是互相排斥的。把集体物品分为“排外的集体物品”和“相容的集体物品”。在市场条件下从“集体物品”―更高的价格―得到的收益数量是固定和有限的,这使市场的成员试图减小他们集团的规模,在此称这类集体物品为“排外的集体物品”。在非市场条件下,当集团扩大时,集体物品的供给会自动地扩大,这类物品应被称为“相容的集体物品”。据此,把各种各样的集团分为相容或非市场集团和排外或市场集团。在排外或市场集团中,可进一步划分为纯粹垄断、寡头卖方垄断和“原子式竞争”三种类型。产业中只有一家企业的情形被称作纯粹垄断;企业数量很小以至于一家企业的行为对其他某一企业或企业集团影响显著的情形被称为寡头卖方垄断;没有一家企业会对其他企业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形被称为“原子式竞争”。在相容或非市场集团中,与市场集团的寡头卖方垄断相对应的大小范围是“特权”集团和“中间”集团。比起大集团来,小集团能够更好地增进其共同利益。

二、松散的业主和弱势的业主委员会

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奥尔森对集团的分类,可以把业主大会大体上归入“潜在”集团或大集团。因为,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也就说它是非市场集团。在相容或非市场集团中,“特权”集团和“中间”集团范围大小是与市场集团的寡头卖方垄断相对应的;而寡头卖方垄断是指企业数量很小以至于一家企业的行为对其他某一企业或企业集团影响显著的情形。根据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就是说,当业主是一个人或者业主人数较少,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那么就排除了“特权”集团和“中间”集团两种情形。据以上分析,业主大会是一个“潜在”集团或大集团。业主大会是一个“潜在”集团或大集团,其提供的是集体物品。根据集体物品的定义,某个业主消费了集体物品,并不能排除其他业主的消费。同时,根据“潜在”集团的定义,无论业主帮助或不帮助提供集体物品,其他业主都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业主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逃避义务。而业主大会又没有明显和有效的措施来强制业主,这就更加强业主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

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监督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其中存在委托和问题。因为“每当人们按他人要求行动(我们称后者为委托人)且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运营情况(信息不对称)时,就会产生委托―问题。”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业主共同利益出发,从事活动。委员们也可能偷懒,不去维护和促进业主共同利益。因为从事委会工作,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甚至要掏腰包自己垫上经费,但并没有得到如工资、福利等非集体性的物质收益;其所提供的集体物品,却被其他业主分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委员会考虑其成本与收益,然后决定行动。

三、结语

针对业主和委员们提供非集体性的“选择性激励”,调动其积极性,以达到改善集体物品供给的目的。“这些‘选择性的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就是说,它们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或者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而出力的人来进行诱导。”选择性激励既包括经济方面的即经济制裁和经济奖励,也包括社会方面的即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选择性激励”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松散的业主和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的不足。

参考文献:

[1]曼瑟尔・奥尔森.陈郁译.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