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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8 16:28:3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篇(1)

摘 要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支付模式,近年来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目前电子商务中支付瓶颈问题,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同时也为新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和业务规范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本文将对第三方支付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和控制方法进行讨论。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风险 控制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与资金结算密切相关的网上支付市场迅速成长,特别是以支付宝、快钱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最为迅速。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商家和有关机构的关注。

一、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第三方支付具有显著的特点:

1.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

2.较之SSL、SET等支付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操作更加简单而易于接受。

3.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法律的不完备,并且没有建立起国家的信用体制,第三方支付的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证,独立于网络之外的物流活动的诚信风险依然存在。其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交易中出现纠纷买卖双方各执一词,相关部门取证困难;支付平台流程有漏洞,不可避免地出现人为耍赖,不讲信用的情况,这已成为第三方支付发展道路上必须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同时,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这些银行对“支付宝”账户上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并没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导致支付宝公司本身“类银行”的相关业务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给使用“支付宝”的资金安全留下财务隐患。

(二)自身竞争、风险问题

1.“第三方”与银行的竞争问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通过与银行的合作来运行,但支付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有合作,当银行不通过任何第三方支付公司,而直接与商家连接时,第三方支付公司将面临来自银行的强大竞争。

2.运行风险问题。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中央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对于已经存在的企业,牌照发放后如果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就有可能被整合或收购。政策风险将成这个行业最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资本对这个行业的投入,没有资本的强大支持,这个行业靠自己的积累和原始投资是很难发展起来的。

3.认知问题。网络教育的不够全面,很多人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到电子支付。另外,支付公司还没有真正拉动用户来定购,并没有真正用商品价值和服务来吸引用户。

(三)消费者信用风险

1.消费者个人信息得不到保障

从目前的网上交易方式来看,无不需要用户在网上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对于网络第三方支付而言,因其与银行卡相关,因此必然还会涉及到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这些信息都会经过网络第三方处理。这样网上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面临着泄露的风险,一旦用户的个人资料被泄漏,将造成很大的金融损失。因此,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消费者支付信息保护,避免损害消费者利益,加强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维护交易公平是很紧迫的问题。

2.消费者交易纠纷处理困难

网上交易具有时空虚拟性,因此当出现纠纷时,也具有很多不同于现实交易纠纷的困难。首先,如果买家对物品不满意要求退货或补偿,那么按照网上交易规则,买方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网上交易不同于现实中的现场交易,举证困难大,导致退货成本高。其次,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机制的缺陷导致的消费者纠纷处理困难。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中,通常都会有一个确认期,即买方收到货物后的确认付款期限,也等于申诉退款的期限(同样是卖家拒绝退款的期限)。如果买方付款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而未收到货物或受到货物有瑕疵而要求退款时,需通过申诉而完成。

3.消费者售后服务不完善

售后服务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由于是远程销售和运输,买家购买商品后很难得到从传统销售渠道购买商品所能得到的同样配套的售后服务。其次,在当前的情形下,网络销售的卖家大多为没有经过工商登记的商户,其根本无法提供售货发票,一方面逃避了税款,另一方面使得买家无法得到销售凭证和质保凭证。另外,即使是可以提供的商家也往往不提供发票,由于买卖的时空障碍,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往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才可能拿到。

三、我国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控制

(一)法律约束

1.充分利用已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立法,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2.建立健全机制

一是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设立保证金制度。制订科学、规范、合理的管理办法或措施,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组织规模、管理和运行情况,收取数额不等的保证金,以确保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沉淀资金的安全。二是仿照证券机构的运营模式,建立自有资金与客户结算资金分离制度,客户结算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单独设账,便于对客户结算资金的统计,以及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的了解掌握,以便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督管理。三是仿照中国人民银行收取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的准备金上交制度。

(二)加强监管

1.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清算管理办法》提出了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结合以上所述的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情况,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者,并对其业务准入、交易行为、经营行为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以规避第三方支付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同时,根据商务部颁布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指导意见》以及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按照职责分工,确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

2.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

3.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四、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尽管在法律、信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应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促进整个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篇(2)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是依托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及高度普及的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不同于传统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而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

从广义来说,理论上任何涉及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在线理财、在线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

一、第三方支付

(一)定义

第三方支付,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1]。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之所以称“第三方”,是因为这些平台并不涉及资金的所有权,只是起中转作用。它原本用来解决不同银行卡的网上银行对接及异常交易带来的信用缺失问题,通过提供线上和线下支付渠道,完成从消费者到商户及金融机构间的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系列过程。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流程

以银行卡支付为例,其具体支付操作流程:

1.网上消费者浏览商户检索网页并选择相应商品,下订单达成交易。

2.随后,在弹出的支付页面上,网上消费者选择具体的某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链接到其安全支付服务器上,在第三方支付页面上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点击后进入银行支付页面进行支付。

3.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网上消费者的支付信息,按照各银行支付网关的计数要求,传递到各相关银行。

4.由相关银行(银联)检查网上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实行冻结、扣账或划账,并将结果信息回传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消费者。

5.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支付结果通知商户。

6.接到支付成功的通知后,商户向网上消费者发货或提供服务。

7.各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户实施清算。

(三)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在支付额中所占比重已经不容忽视,但由于出现时间较短,自身在运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存在不足,对其形成管理及约束的法律法规亟待修订。

1.操作风险。

第三方支付涉及的用户众多,操作频繁,任何操作失误、系统设计不当或蓄意时间等都有可能带来风险,操作风险会产生用户隐私泄露和资金盗用等问题。

2.法律风险。

(1)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从法律渊源角度看,法律层面的专门性法律仍然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但该法对第三方支付并未做出直接相关的规定,只是用央行制定的办法和细则需要遵循的上位法而已。央行制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只是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级别的,尚需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普遍处于商贷补充、完善的状态,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还不成熟,因此,颁布互联网层面的法律,或许还需要一段时日。

(2)地反方支付的法律问题

第三方支付涉及三大法律问题,即沉淀资金问题、信用卡套现问题和洗钱罪问题。

(四)第三方风险防范建议

1.开展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工作。

官方权威机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评级,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各项安全性指标,如服务质量、网络安全、客户利益维护等作为评级标准,建立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体系,来自外部的压力会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网络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2.推进立法,加强监管。

首先提高准入门槛;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此外,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尽快对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问题,第三方支付的外部监管问题等做出相关规定。

3.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可以借鉴美国经验,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金融监管机构注册,提交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并完整、妥善保存交易资料。

4.依靠高科技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方支付机构要重视系统建设,根据现实情况,定期升级网上风控系统,以打击各种网络犯罪。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的努力外,监管部门也应尽快出台适合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规定,逐步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机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和客观评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

5.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管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要采取相关措施才能保证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P2P网贷概况

(一)P2P网络定义

P2P网络贷款的英文为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国内又称“人人贷”。P2P网络贷款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P2P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脱离了银行等传统融资媒介,资金出借人可以明确地获知借款人的信息和资金的流向。在P2P网络贷款模式中,P2P网贷平台在借贷双方中充当服务中介的角色,通过安排多位出借人共同分担一笔借款额度分散风险,同时可以帮助借款人以较为优惠的利率条件获得融资。

从定义可以看到,P2P网贷平台只承担信用认定、信息配对、利率制定及法律文本起草的责任,不仅不能介入借贷交易,还不能替出借人分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借贷违约的风险全部由出借人自己承担。由于P2P网贷主要在陌生人之间进行,在我国总体信用状况令人担忧的大环境下,这种自负盈亏的模式给出借人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全感,因此传统P2P网贷模式在我国环境中很难生存下去。

(二)P2P网贷交易流程

在P2P网贷过程中,借贷双方首先需要在P2P网贷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建立账号。然后借款人向平台提供身份凭证及资金用途、金额、接受利息率频度、还款方式和借款时间等信息等待平台审核,平台审核通过后,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即可在平台上公布。对于投资者而言,可根据平台的借款人项目列表,自行选择借款人项目,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P2P网贷平台上的借贷交易过程多采用“竞标”的方式实现,即一个借款人所需的资金多由多个出借人出资,待所借金额募集完成后,该借款项目会从平台上撤下,此过程一般5天左右。而后资金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一对一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若借款项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筹到所需资金,则该项借款计划流标。

传统金融机构和P2P平台的贷款服务对象不同,从而决定了二者的风控手段及风控成本与效率出现极大差异。传统金融机构通常以大额信贷为主,服务对象主要为机构,且通常有抵押物,因此传统金融机构一般按照内部风控流程,对贷款项目一事一议、进行单独考察、风险评估,更加注重贷款项目的现金流及抵押能力分析。但是若此种风控方式运用于小额信贷,不仅将使单笔贷款项目的风控成本过高,效率过低,更可能将大量小微企业拒之门外。

P2P网贷行业服务对象主要是个人,小微企业的贷款通常以小微企业主的个人名义进行,通常没有抵押物。小额信贷由于单笔贷款金额小,客观上要求单笔贷款风控成本及时间成本较低才能保证收益。P2P行业的风险控制技术一般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包括小组联保、关系型借贷、人工信用调查分析、自动化信用评分等多种信贷技术,更倾向于标准化、批量化的风控管理模式。

这种以信息数据为基础的量化风控模型和自动化信贷管理系统,可以给金融业带来新的启示。高效率、批量化、规模化地开展小额信贷的授信和风险管理,将是未来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P2P网贷风险分析

1.操作风险。

P2P网贷中,借贷双方的资金需要通过中间账务进行操作,以处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大量的资金往来,但中间账务的资金和流动情况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目前,P2P网贷平台普遍采用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实现资金托管。实施上,P2P网贷平台只是在第三方支付开一个类似对公的虚拟账户,然后让平台注册用户充值到平台,尽管用户看到自己在平台用户的资金情况,但是这部分资金是沉淀在平台的对公虚拟账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权限也没有义务对P2P网贷公司进行监管,资金的调配权仍然在P2P网贷公司手里,而且P2P网贷公司一般没有严格的资金收集、管理和使用程序,没有妥善保管资金安全的相应制度规范,导致P2P网贷公司的业务人员或者P2P网贷公司本身能够轻易挪用平台用户充值的资金,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P2P平台的“捐款跑路”现象就是资金监管缺位风险的现实印证。

2.流动风险。

P2P网贷的流动性风险在于平台承担了资金垫付的压力,主要来自平台的保本付息承诺和“拆标”两方面行为。

3.法律风险。

P2P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机构法律性质定位的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篇(3)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平台;支付机构;风险;完善途径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对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有利于消费者进行实时交易,是具备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网络支付平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是支撑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在我国金融发展中发挥着基石作用,因具备简单、迅速、便捷等特点,逐渐成为国内支付产业中发展最迅速、服务商数量最多的支付模式,交易规模呈现上升态势。据艾瑞网数据显示,2016年1-3月,第三方交易规模高达40584.3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7.0%。然而,在此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风险,如资金交易风险、客户信息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欺诈风险等,制约了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规范化发展。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发展现状及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发展现状分析

(一)交易规模呈迅速增长态势,市场集中度高

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及上网设备普及,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使用率增速快且市场集中度高。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2013- 2015年期间发展迅猛,交易规模从2013年的53729.8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118674.5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58.9%,使用率从2014年的46.9%增长到2015的60.5%,全年增长率为36.8%。其中,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2015年交易规模中,支付宝占据主导地位,支付市场集中度高。网上购物、电子商务的普及,使支付宝等主流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占领市场份额大,其他支付市场份额较小。据财经网数据显示,2015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中,支付宝居首,占47.5%,财付通位居第二,占20%,其余银商、块钱、汇付天下、易宝、京东、易付、环迅、宝付支付所占份额依次为10.9%、6.9%、5.0%、3.4%、2.0%、1.2%、1.2%和1.1%,与支付宝市场份额存在明显差距。这说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迅猛增长且市场集中度高,有效促进了互联网支付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二)交易结构及支付场景向多元化发展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断研究从基础功能向外延伸拓宽服务类型,逐渐成为连接用户生活各类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叠加到消费场景之中。据易观智库数据显示,2015年1-3季度,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结构占比中,网络购物占24.3%、基金占18.9、航空旅行占12.2%、电信缴费占4.4%、电商B2B占6.6%、网络游戏占2.5%,其他占31.1,交易规模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于此相对应,众多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大力拓展线上线下渠道,丰富支付场景。以新型金融服务集团拉卡拉为例,拉卡拉采用硬件、软件相结合模式,以为用户打造更深层次多元化场景支付方案为目的,研发智能手环的互动娱乐功能,同时还开发了专业的移动互联网支付App,打开手机蓝牙后App会自动与拉卡拉手环连接,进而同步手机与手环的各项数据,自己可以通过App向绑定的手环账户充值,刷卡或支付等操作非常方便,其业务类型也由单一的银行卡收单拓宽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受理。比起携带现金、银行卡,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功能使支付行为更加便捷且安全。

(三)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进军海外市场

随着用户对海外消费、跨境支付等跨境金融服务的需求逐渐加大,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进军海外市场是必经之路。截止到2015年12月,全国已有28家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纳入跨境外汇支付试点,跨境支付业务已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新增长点。随着跨境支付业务蓬勃发展,阿里、腾讯、百度等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巨头纷纷进入海外市场。2016年4月6日,支付宝决定拓宽领域,宣布了走出亚洲,进军欧洲市场。2015年12月初,微信支付选择南非作为扩张海外版图之举的首站,且微信支付服务范围覆盖20多个国家和地区,支持日元、韩元等9大币种。与此同时,2016年3月初,百度钱包推出新功能信息“MonicaPay”,进一步拓展跨境支付、海外信用卡等功能,加强与海外银行的合作。由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积极拓展海外市场,2015年跨境网购用户支付方式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以71.8%的占比位居第一,远远高于第二位、第三位的信用卡支付55.7%及网银支付52.5%的份额。这意味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向全球化迈进,跨境支付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四)移动支付成为行业热点

在“互联网+”模式快速发展及科技推动背景下,4G/WIFI网络建设逐渐普及、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用户规模增加,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得到高速发展。移动支付因具备及时性、移动性、便捷性等特点,成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行业热点。据比达网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手机网民规模高达6.19亿,相比2014年同时期增长11.1%,移动支付应用作为移动互联网经济和消费底层,也由此得到了快速增长。例如,京东6.18下单量超过1500万单,移动端订单量占比超过60%。阿里巴巴2015年11月11日全天交易额突破912.17亿,其中移动端交易额626亿元,占比为68%。移动支付占市场份额较大,2015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总规模9.31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57.3%。第三方互联网支付逐渐向移动支付转移态势明显,基于手机端的移动支付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客户信息数据泄露风险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账户上储存大量客户个人信息数据,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机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数据库遭受黑客、病毒等恶意攻击,导致系统崩溃、用户账号信息泄露损失惨重。据南方财富网数据显示,2015年6月,我国公安机关侦破在广东、上海、四川等地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制作扫描探测软件的盗窃支付账户案件。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方式,购买他人提供的支付账号、密码信息,进而测试扫号软件与支付机构支付账号、密码是否一致,测试一致后进行盗窃。此次案件,盗窃的支付宝账户数量达117个,涉案金额高达8万左右。同时还在黑客电脑硬盘中发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将近40亿条,其中1000多万个个人信息涉及支付宝、京东和Paypal等支付账户,账户涉及资金近10亿元。据艾瑞网数据统计,从2014年到2016年初,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受理的第三方网络支付类投诉,占互联网金融类投诉的95.06%。可见,信息泄露风险对客户的资金安全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

(二)缺乏有效监管引发的法律风险

我国关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法律法规滞后,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导致互联网支付机构违反法律的行为频繁,违规风险明显。从2011年到今年6月,中央银行总共发放了8批270张支付牌照。2011年5月3日,包括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等在内的27家支付机构成为首批获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五年有效期过后,首批支付牌照在2016年5月2日到期,却仍未收到任何法律及监管规定的续展审查,“无证经营”十多天,充分显示了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在监管方面的漏洞。再以阿里巴巴集团投资的快的打车和腾讯公司投资的滴滴打车为例,2014年春节前后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巨额补贴给用户和司机,等确定了市场垄断地位后宣布停止打车补贴优惠政策。并且在2015年2月14日,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在没有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情况下,宣布战略合并,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要求,打破了第三方支付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由此可知,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想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其相关法律法规。

(三)支付平台信用问题引发的资金交易风险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平台作为资金流转中介者,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大量沉淀资金。以支付宝为例,目前,支付宝平均每日支付额超过百亿元,考虑进出项资金时间差,支付宝年沉淀资金已经超过300亿。随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业务不断扩展,沉淀资金数量增加,沉淀资金得不到有效管理,信用风险频发。具体说,由于网上交易和第三方平台自身交易方式,沉淀资金留滞必然发生。交易规则规定,交易资金在第三方账户上存在三天到一周时间,支付平台资金存在专用账户上,若得不到有效监管,将会出现越权使用资金、转移资金用途、卷款跑路等情况,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投资客户带来巨大风险。据新华网数据来源,截止2015年12月8日,“e租宝”待收金额约为703.97亿元,比半年前激增775%,待收金额过高说明该平台在资金沉淀及流转兑付过程中出现问题,形成较大的资金问题,最后发展成卷款747亿跑路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再如,2015年11月第三方支付公司“上海畅购”就因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伪造财务账册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资金断裂、客户的预付卡沦为废卡,公司负责人被移送司法。卷款跑路、越权使用资金用途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可持续发展。

(四)虚拟交易环境引发的网络欺诈风险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未实行严格身份审查制度、网络特有的虚拟跨时空性、隐蔽便捷性,再加上消费者道德问题,洗钱、信用卡无成本套现、参与网络赌博等网络欺诈风险严重。通过银行信用卡正规取现额度仅占信用额度的50%,单日利息就0.05%,50天的还款周期。但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出“零手续费”套现,引发套现风险。在2014年12月1日到2015年1月7日期间,工商银行发生850多次交易,交易金额高达8.04亿元,是涉及信用卡套现风险最多交易笔数和最大交易金额的银行,带来了极大利润损失。以“乐天堂”网络赌博案为例,在此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在快钱公司设立五个虚拟账户,支出银行账号8万左右,收付总金额竟高达37亿元人民币。同时,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采取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手段,帮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的资金总额达30多亿,快钱公司也从中获利1700多万元。在虚拟环境下的网络欺诈风险,严重影响了第三番互联网支付机构的声誉,限制了其发展。

三、完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提升消费者权益安全系数

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应强化安全技术研发,保障消费者权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利用服务器端等自身优势,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不断研究对付各类互联网电信诈骗、黑客攻击网络事件的方式。增加研发人员数量及资金比重,改进互联网支付安全技术,例如,研发并完善“安全系数证书”、“移动令牌”、“SSL协议”等安全系数更高的技术,保证第三方支付交易客户信息保密性、完整性及可审查性,确保各类数据和客户信息不外泄,避免非银行违法机构,利用所破解的信息,损害消费者财产安全及利益。同时,应升级相关软件、硬件的配套供应。此外,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对双方安全防范意识,达成高度统一认识,积极遵守平台用户的安全使用守则,保持警醒态度。国家政府方面,应尽快出台统一的互联网支付安全政策,对数据保护、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重要环节规定国家标准,激励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事。

(二)设立大额赎回准备基金,保证沉淀资金顺利运营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处理客户资金规模越来越庞大,涉及到客户资金的资金沉淀等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也日益凸显,这就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支付业务风险控制和资金安全方面的发展策略,确保支付机构资金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建立客户所属备付金支付准备制度、客户备付金险保障基金和保险制度体系来保障资金的安全,且改制度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机构的规模、管理和运行情况制定沉淀资金支取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同时,保险公司甚至是人民银行可以参照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模式,允许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支付和清算的情况下启用沉淀资金,并动用上限和加以相关管理机构的批准严格限制权限,资金使用必须限定在低风险、高流动性的投资项目上,全方位建立并完善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除此之外,为了预防流动性风险,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防范大额赎回的准备基金。一旦大额赎回发生,可以使用准备基金来减少流动性风险。如果同时发生多起大额赎回事件,还是需要行业统一化的机构来防范此类风险。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实行法律化管理,对降低风险有重要意义。我国应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属性问题、法律地位,对其业务进行合理规划。另外,在防范用户道德风险方面,必须要重视不法分子欺诈、洗钱和信用卡套现等,应严格处理网络犯罪行为,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管。此外,应完善征信系统。大型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应推出自己征信系统。比如,支付宝推出基于用户网上购物行为计算的芝麻信用。但是对于绝大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来说,独自完善征信系统绝非易事。我国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协调合作机制。《管理办法》后,我国将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归属为非金融机构,纳入到了央行监管范围之中。我国应完善各部门协调合作机制,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银监会、商务部、公安部等多部门,配合共同监管的体系,人民银行应做好各方沟通与交流工作,建立多方磋商协调机制,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监督力度。应针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安全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反洗钱风险等各类风险和客户权益保护、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市场推出机制制定一套单独完善的系统性的法律,减少网络犯罪行为。

(四)加强支付机构内部建设,严格做好操控风险控制

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应规范企业内部建设,控制金融创新操作风险。支付机构应通过培训、实际操作等方式将员工业务专业水平提升上来,还要强化对基层人员的管理方式,提高其各方面的素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应杜绝因支付机构内部员工工作上的疏忽及硬件系统错误,引发操作风险事故,损害机构或客户的共同利益利益。还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客户端风险发生。具体来说,应让消费者熟知支付平台的操作模式,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有一定程度了解。同时,应告知消费者正确的支付机构地址以及标志,让消费者具备分辨真假的判断力,进而减少被不法分子欺诈事件发生的频率。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应积极引导客户对不同的交易产品类设立进行独立管理,分别设置不同密码避免出现因一次操作失误致使所有账户资金被盗的现象发生。

(五)采取分类管理方式,提高支付便捷性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针对个人支付账户未制定统一明确分类标准,各家支付机构都以自身业务情况为依据进行管理,管理方式差别巨大。所以应统一采取分类管理方式,淘汰之前的消费类、综合类分类方式,采用I类、II类和III类的细分方式,规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管理方式。同时,应明确要求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实名验证,减少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借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实施犯罪行为。央行还应公布相关规定,加快社保、运营商、航空公司等对外开放客户身份验证核实服务的步伐,改变受多个外部渠道限制的局面,以期全面落实分类管理方式。此外,要实施获得央行认可的有效身份核实方法,提高开立支付账户的便捷性。

参考文献:

[1]刘辉,谷晓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发展现状及监管分析[J].金融科技时代,2014(2):69-71.

[2]廖愉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风险监管研究―以P2P平台、余额宝、第三方支付为例[J].经济与管理,2015(2):51-57.

[3]王思艺.我国互联网平台上的第三方支付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电子商务,2016(4):56-57.

[4]赵颖好.浅析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及对策[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4(9):2175-2176.

篇(4)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网上支付 第三方支付平台 风险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网上支付始于1998年招商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这个阶段,网上支付的主导力量肯定是银行,但是银行自身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发展不同行业的中小型商户参与网上交易。于是非银行类的企业开始介入支付领域。北京首信、上海环讯、网银在线等诸多具有较强银行接口技术的服务商,在银行基础支付层提供的统一平台和接口的基础上,提供网上支付通道,前后分别连接商家和银行,通过与银行的二次结算获得分成。这类支付网关型模式是国内最早也是目前国内技术最成熟的第三方网上支付。由于我国信用体系欠缺和市场规范建设的滞后,使得网上交易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网上支付的发展。之后一些自身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的大型电子商务公司,比如eBay易趣、淘宝网等,纷纷自建支付平台,推出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诚信支付工具“支付宝”,将第三方网上支付推向了新的阶段。

2005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推进网上支付体系建设,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而后不久,《电子支付指引》也颁布实施。这两个重要的文件,规范了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环境,无疑将有利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健康发展。2005年,网上支付市场规模达到161亿元人民币,超过100%的增长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异军突起,全国出现各种类型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达50余家,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规模增长也极其迅速,2004年国内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规模为23亿元,2005年市场规模达到69亿元,占整个网上支付市场的比例为30.8%。据iResearch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的风险分析

1.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这给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保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成为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 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 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更为主要的是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 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可能会威胁到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特别是近两年,网上黑客的袭击范围不断增大, 手段日益翻新, 攻击活动数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 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则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 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 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 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 破坏力极大。系统安全风险不仅会扰乱或中断提供正常的服务, 给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而且会影响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形象和客户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信任度。2003年由于第三方处理器泄漏了数据,全美多达500万Visa和万事达(MasterCard)信用卡信息被盗。2005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信用卡的资料被泄露,有人甚至在网上公开出售信用卡信息。随着黑客行为的日益泛滥,针对网上支付的网络攻击犯罪事件不断增加,特别是近期的网银病毒、假冒银行网站等事件的出现,交易者在享受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便利同时,也就更加担心在网上传输的敏感信息(如账号、密码、交易指令等)在通信过程中被截获、被篡改,而使自身利益遭受侵害,使得对安全性的考虑成为人们选择第三方网上支付时的首要因素。

2.金融风险

(1)资金沉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从而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并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问题,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3)金融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贿赂、偷逃税收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目前,以支付宝为代表的很多支付平台都存在漏洞,比如说,信用卡持卡人利用亲戚或朋友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网上开店,然后用自己的信用卡去店里买东西,第三方只能凭买卖双方在网上的信息确认进行付款,却无法查证该笔交易是否真实。因此,用这种方法完全可以实现信用卡的套现而不花任何费用。

3.政策风险

(1)市场准入资格。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很多从事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企业注册资金规模参差不齐。但是随着行业的进一步规范,从政策上实行牌照制度或类金融机构的保证金制度的话,大多数的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将会被挡在门外,兼并现象并将愈演愈烈。

(2)支付限额。2005年,央行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定,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这项政策的出台,提高了支付平台的经营门槛。因为目前网上银行的用户大多使用大众版,而不是数字证书,因此,各支付平台如不能加大技术投入,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必定无法避免因政策因素导致市场空间的萎缩。

4.法律风险

(1)支付平台法律地位。对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网上支付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一些特征,但又不受相关的管制。从各国银行法来看,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通常是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除银行外其他非金融机构不得担任收储的角色。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2)法律责任。目前大部分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是,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群中,消费者仅有接受与否的权利,但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 在各方面的优势肯定比客户大得多,可能会出现服务商滥用技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另外,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者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货币发行权。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 买卖双方需在账户中存入一些资金, 对支付服务提供商来说, 相当于发行一种电子货币。从国际上网上支付发展来看, 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肯定是网上支付的重要工具,但是目前国内对电子货币的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等这些方面的规范上还是空白。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其规模和范围到一定程度后,会对现有货币体系产生冲击。

三、结语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出现极大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其发展的时间较短,在国内当前较为不健全的技术、经济和社会环境下,我们需要更加深刻地分析研究第三方网上支付发展的规律,强化交易的安全性,规避金融风险,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使之朝着人们期望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高秩新:电子商务中的支付问题综述[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

[2]陈旭光: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华南金融电脑,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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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上支付 沉淀资金 监管

一、引言

2000年以来,互联网在中国呈现出爆发性发展的趋势,不仅网民规模不断扩大,达到4.57亿,而且网络消费总量也快速增长。据中国互联网数据中(DCCI)2010年11月23日的中国互联网市场调查数据显示:2010上半年网络消费总量达4734亿,预计2010年全年增幅为48.8%左右,中国网民网络消费总量将首次突破1万亿人民币大关,人均月度网络消费额达到206元。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是网上支付的快速发展期。截至2010年12月,网上支付用户规模达到1.37亿人,使用率为30%。这一规模比2009年底增加了4313万,年增长率高达45.9%。网上支付用户规模三年之间增长了3倍,比2007年底增加了1.04亿用户。由此,随着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不断提高,网上支付不断发展,与此相伴的网上支付中沉淀资金的问题自然也就浮出水面。

二、国内网上支付平台及其发展

网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用户与商户、商户与商户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的过程。网上支付包括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2011年2月21日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包括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和电话支付)交易额达到11324亿元。第三方支付市场依然保持较高的市场集中率。支付宝以49%的份额占据半壁江山,排名前五的支付宝、财付通、快钱、Chinapay、易宝支付占据近90%市场。

来自支付宝公司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支付宝日交易总额达到5662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超过500万笔。显而易见:以支付宝目前日交易量15.5亿元、7天收款期计,平均每天账户上吸纳的客户保证金就是108.5亿元;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5%计算,一年的利息收入可以达到5000多万。扣除必要地实缴资本,日均沉淀资金可达80多亿。

三、网上支付沉淀资金存在的问题

网上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主要是针对平台账户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沉淀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平台虚拟账户里的资金。其中,交易过程所产生的资金是指支付系统中正处于支付过程中的资金。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以及建立信任,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规定只有当买家收到商品并确认付款后,系统才能把货款划到卖家账户。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就这样产生了,这也是沉淀资金的主要构成部分。

网上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不完善

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中,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网络虚拟账户是连接买家与卖家的重要纽带。通过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担保,买家卖家之间建立信任并完成交易。在这一过程中,沉淀资金的管理就会出现巨大的漏洞,那就是买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商账户里的钱由谁来监管。根据2010年6月2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管理,并且规定由银行设立专户存放,提取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擅自挪用备付金。但是并没有对沉淀在其账户里的资金做出规定。再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商业银行的账户,银行无权过问账上资金的流向。即使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擅自挪用客户金额,但实际上交易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商的虚拟账户里进行的,银行对实际的交易数据并不知晓,第三方支付商调动虚拟账户里的资金银行根本难以监管。

(二)管理风险与支付风险

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法律在第三方支付商在资金调动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因此,沉淀资金往往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己进行管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想要把账户里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进行某些违法行为譬如洗钱,是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比如前不久,江苏苏州侦破的一起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查,其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并从中获利1700余万。

其次,在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中,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问题,进而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基本都可以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越权使用,甚至进行风险投资的问题。早在前些年,这种资金管理办法就在证券业使用过,可想而知,券商挪用股民资金的案件数不胜数,局面难以控制,最终出现巨大的风险。同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如果管理运用不当,也可能导致各种各样的偿付风险和金融风险。

(三)存款利息分配问题

巨额的沉淀资金必然可以获得巨额的存款利息。然而,存款利息究竟归属于哪方?产生的存款利息在合同中即用户协议当中并未明确其归属,又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对资金进行代管,那么根据的性质以及合同内容,作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不能享有这笔利息的所有权。然而,在具体的实务中,这笔利息往往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事实上,这笔钱在银行账户上的利息归客户、银行还是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性收益都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

四、关于网上支付产生的资金沉淀的监管建议

(一)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完善的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颁布之前,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准入标准相对较低,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规模差别很大,良莠不齐。许多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缺乏稳定的客户群体,容易通过一些违法手段譬如洗钱来牟利。一般来说规模小的支付机构比规模大的更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注册资金规模,并将其规定为重要的准入标准之一。与此同时,应该从对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出发制定相应的标准并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发放牌照的形式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进行有效的约束。

根据最新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资本实力为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000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确立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第三方支付平台开户银行辅助中央银行进行监控。

然而,截止至目前为止,原先几百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获得牌照的有10多家,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的规定,这些获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机构应该进行用户的实名制注册,反洗钱的监控系统的构建。但是,如今用户仍然能够不通过实名制注册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结算与转账服务。

(二)向监管部门缴纳保证金,防止沉淀资金被非法使用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其实并没有比较好的解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规定了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的存管银行,但是,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的资金账户,这就要求支付机构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结账,这会增加支付机构的成本,并且会影响效率。而且,在支付平台使用沉淀资金的方面上,也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在这两个方面,监管部门仍然需要出台更加详细地监管方法,譬如支持支付机构在不同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业存款账户以及转账使用细则,提高保证金比例等等。

(三)明确利息归属,合理分配利息

沉淀资金的规模巨大,每年产生的利息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然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一直是个比较大的问题。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这笔利息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解释,只是要求托管银行进行利息的核查。

从法律上讲,沉淀资金相当于客户交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的保管物,本身还是归客户所有,因此按理说利息也应全额退还客户。或者可将备付金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金为客户提供保险。

也可以采取事前协商的方法,将利息在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公司间进行比例分配。支付公司所得利息可以当作为客户备付资金保管费或者手续费。关键在于,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所获取利息,支付机构必须事先向客户说明清楚,让客户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至于支付公司利息收入的使用,可以建议其自愿用于自身安全或服务设施的提升,或者直接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增值服务。

参考文献

[1]冯然,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研究[期刊论文]-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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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毛志斌,浅谈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及金融风险控制[期刊论文]-中国电子商务2010(9).

[4]王金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期刊论文]-商业文化.2010(12).

[5]钱卫华,浅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对规范第三方支付的意义[期刊论文]-中国商界,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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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钢铁贸易 融资模式 风险分析

一、钢铁贸易融资的主要风险

目前多数钢材贸易企业实力较弱,融资问题成为制约钢铁贸易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经过对目前市场的调查了解,商业银行已经根据钢铁行业的发展需要,在与担保公司、监管公司、钢材现货交易市场以及仓储物流公司紧密合作的基础上,针对钢材贸易企业的特点开发出适合的融资模式,并且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逐渐衍生出形式多样,纷繁复杂的钢贸融资产品。但是随着钢材价格下跌,销售量减少,应收账款增加等市场风险增加,同时也加剧了商业银行钢铁贸易融资的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钢贸圈内使用较多、和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关系密切、市场认可度较高的两种主要融资模式进行了阐述,分别是厂商银融资模式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

二、钢铁经销商厂商银融资模式

厂商银融资模式首先由钢贸企业和钢厂签订排产和订货协议,然后钢铁贸易企业提出融资申请,银行撮合钢铁贸易企业、钢厂、银行、仓储公司签订四方协议,钢铁贸易企业和银行约定把钢铁贸易向钢厂购买的钢材作为银行授信的质押物。接着钢铁贸易企业(借款人)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通常30-50%)。商业银行收到保证金后开具以钢厂为收款人承兑汇票,并向钢厂支付货款,通知钢厂开始发货到银行指定仓库。由物流仓储公司根据与银行、钢铁贸易签定的相关协议,对货物进行运输和监管。最后钢材到达指定地点后,在钢铁贸易企业向银行交齐货款后即可提货,也可分步交款,分步提货,钢铁贸易企业必须在票据到期前交款提货完毕。

三、应收账款质押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的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面值的50%-90%。钢铁贸易企业应收款融资是以供应链中的产品供应商/钢厂为中心,针对其客户(钢铁贸易企业)的应收款为其提供折扣融资,从而将贸易与付款周期中的应收款转换成运营资金,也有的银行将其称为保理服务。应收款融资是一种资产抵押贷款,允许钢厂通过卖出未完成贸易周期的产品或服务来提前获得收入,从而降低回款周期。此过程可以通过银行从钢厂买入折扣发票或提供应收款融资服务来完成。对于每一种方式,银行都会从交易中获得收益。作为获利的条件,银行承担服务和收集到期发票的责任。

四、二种主要融资模式的风险对比分析

(一) 厂商银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析

1.厂商银融资模式进行资金的融通,虽然有动产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但参与各方特别是贷款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还是应注意风险的控制与管理问题。在贷款银行方面,风险存在于钢厂和钢铁贸易企业的合谋骗贷的可能。虽然钢铁贸易企业有向银行缴纳保证金,钢厂对差额的担保,但对于最为重要的提货权目前是定义为物权还是债权的争议比较激烈。作为物权的话,银行就有无限追溯权和排他权,但如果作为债权,银行的保障力量就大大减弱,仅限于普通的债的请求权。因此商业银行在业务操作前应对承担厂商银业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申请厂商银业务的钢铁贸易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确保融资企业有较大规模和实力,要和有较高信用等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同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对厂商营业务各环节,特别是质押钢材价格的评估、入库、出库、货款结算等环节实施适度的监控,并特别注意防范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钢贸企业串谋骗贷行为;融资业务结束后还需要对该厂商银业务案例进行经验总结,对参与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记录,并以此作为将来合作的参考。

而在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钢厂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主要体现在对钢厂的信用状况评估,对入库钢材的价值评估、对钢材和结算货款的去向的跟踪与监控等环节上。在钢厂方面,其风险显然来于经销商的失信和销售不力。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果买方缴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时,即买方不能完全实现销售,则卖方就必须将承兑汇票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以现款支付给银行。最后在钢铁贸易企业方面主要应考虑自身的还贷能力和获取贷款资金的投资合理性问题。只有参与各方都注意风险的防范、控制,加强管理,厂商银业务才能真正起到融资桥梁的作用。

篇(7)

内容摘要:本文提出建立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旨在解决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恶性竞争、电子货币发行流通量不稳定、沉淀资金的难以监督管理和客户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通过定期注册审批制、存款延伸保险制、激励约束机制三大机制措施的提出,该监管平台使得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能够规范有效地运作,同时保证激发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创新活力。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和其三大机制的规范运行将有效地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第四方支付 支付监管 注册审批机制 存款保险机制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方支付企业独立于银行、网站以及商家来进行职能清晰的支付,是属于第三方的服务型中介机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蓬勃发展对促进我国支付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技术门槛并不是很高,难以靠技术优势取胜,但其提供的服务缺乏差异性,该行业很多企业都以零利润或者负利润来争夺用户和交易量,导致支付行业的恶性竞争问题。二是国家可以通过贴现、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或制度调节实体货币流通量,但对于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本身可决定流通量。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中介地位,使该平台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同时也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四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市场充当交易双方的“信用中介”,客户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若缺少平台退出时的客户保障机制,当第三方支付公司暂停或者关闭时,用户的资金难以得到保全并退偿。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对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的设立,并试图将通过建立定期注册审批制、存款延伸保险制、激励约束机制三大机制的措施,来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规范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运作。

我国目前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监管措施

(一)立法方面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一条法律,指的是《电子签名法》。该法律涉及网上支付,只是从法律层面规范了网上支付中的电子签名行为;一条指引,指的是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指引是针对电子支付的首个行政规定,但“一号指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对作为电子支付指令转发人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并未涉及;一个办法,即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以及组织人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监管主体方面

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的资金和技术门槛不高,政府也没有严格的资质审查,大量的小型支付公司不断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普遍具有跨银行转账功能,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结算业务。而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因而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已经超出了这种特许经营的限制,缺乏一个直接的监管主体对其审核批准。

200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筹建“全国支付清算协会”有关事项协调会举行。央行表示,设立全国支付清算协会是为了加强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自律,依靠行业协商机制解决标准执行、支付创新、服务定价中的风险防范等问题,并且与正式的法律制度、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管相互补充。

(三)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监管上来看,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缺乏相应的强而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同时也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主体来解决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将把中心放在后者,也就是着重对监管主体和其运行机制方面。

在监管主体方面,虽然近来央行正在筹建的全国支付清算协会能够解决支付企业的服务定价、标准定价等问题,促进行业的整合,但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相应规则问题,以及电子货币随意发行导致的通货膨胀风险,以及客户权益保护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而这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监管主体。

在沉淀资金管理方面,目前的监管措施并没有对沉淀资金的管理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无法解决其风险管理问题。

在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方面,监管太严,像对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方法不适合创新型的电子支付企业。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由IT公司转型而来,IT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运作有很大的不同。

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的定位及职能

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成立,通过与目前央行正在筹建的正式的支付制度办法和全国支付清算协会的相互补充,从而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促进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稳健持续发展。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的定位如图1所示。

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是: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接受央行的管理,定期向央行汇报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总状况。而央行对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则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其递交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批。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的出现,有助于分担央行监管的压力和更有效地管理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

与央行支付清算组织和全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关系是:央行支付清算组织为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提供支付清算业务和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是对整个支付清算的整合,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为其解决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板块存在的资金风险、恶性竞争等问题;因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是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规范监管,全国支付清算协会则定位为解决支付服务业务标准和安全风险问题,二者是共同促进,且相互补充的,分别在企业监管和平台技术整合两方面对支付清算组织的支付清算提供了保证。

与银行和银监会的关系是: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在我国五大国有银行的协助下,由五大国有银行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严格专业的审计和开设专门的支付结算帐户,有效地掌握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

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负责对其派发执照和电子货币的审批问题,颁发相应的制度,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等;而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将要严格遵循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的规章制度,形成行业自律和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二者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大运行机制及其分析

(一)第四方支付监管组织的定期注册审批制

第四方支付监管组织的定期注册审批制的运作流程如图2所示。

定期注册审批制,指的是凡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企业,都需要到当地的第四方电子监管组织那里注册成为其会员,并得到牌照后才可以继续运作。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将扮演金融公司和技术公司的双重角色,并且建立牌照的淘汰制度,即确定牌照是要定期更新的,且是两年的使用期限。牌照达到两年后,该牌照则会被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收回,失去其法律效力。只有重新通过审批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才能够继续进入市场。

定期注册审批制,不仅包括颁发牌照的市场准入制,定期淘汰制,还包括对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应遵循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对已派发牌照组织的发行电子货币的审批。无论是对目前市场上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发行的电子货币,还是即将发行的电子货币,都要上报到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将分析该电子货币的发行对实体货币的具体影响等,做好系统分析后,再向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征求意见,最后再决定是否同意发行,并规定其限定发行量。

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实行实名制,并且加强对虚拟交易的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和记录保存交易内容和相关信息。一旦出现一些可疑的利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的违法操作,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一定的跟踪,同时利用实名制将具体的信息上报给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部门。

实行严格的审计制度和及时披露信息。《2000/28/EC指令》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机构作为义务,应定期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第四方电子支付清算组织将定期分析这些数据,让当地银行进行审核。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可就近选择我国五大国有银行之一作为自己的审计方,定期向客户、审计银行和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部门披露相关重要信息。

市场退出机制。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要向央行递交一定的备付金。因为定期注册审批制的实施,有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因不符合要求必须退出市场。但一旦它们退出市场,客户手头上拥有的虚拟帐户余额将很难讨回。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可以在央行的批准下,让客户可以按照面值赎回电子货币。因而,递交备付金的措施有力地保证了客户的权益。

(二)监存款延伸保险制

存款延伸保险制度,是指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在其审计的商业银行开设一个无息帐户,其平台的滞留资金必须及时存放在相应的帐户当中去。保险费则由这些滞留资金在银行产生的利益来交纳。监存款延伸保险制的运作流程如图3所示。

被托管的银行,可以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达成托管协议,实行银行专户帐号存放与定向流动,严格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该托管银行具有代位监管义务,必须按照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的有关规定,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定期作出资金汇报。

对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度,第一,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该银行存款保险机构会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这有利于保障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稳定性和客户的权益。目前为止,已经有法国、意大利、瑞典、奥地利、德国和西班牙都将在电子货币系统中引入了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第二,之所以规定存放到无息帐户中,主要是目前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流动性比较大,往往是在客户购物或者转账后帐户处于落空状态。若提供利息,必然引起大量的客户涌入存款导致的沉淀资金猛然膨胀和利息难以分配的问题。

(三)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脱身于IT科技企业,很少受到金融监管方面的要求。获得牌照的企业将受到严格的监管,要承受很大压力去递交准备金以及接受银行和监管机构繁琐的检查,不能再按照IT企业方式较为自由的方式运营,这是不利于其创新性的发挥的和对其金融创新增值业务的开发的。这就需要在约束其合法运作的同时,也要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一定的激励。具体激励措施如下:

在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自律方面,可以借鉴伦敦金融监管“风险为本,原则先行”的原则,即只要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能够符合第四方监管组织规定的既定原则的话,其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可采用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必逐项进行行政审核。但若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则进行严惩。行业自律,许多实际规则是由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内部的技术标准决定,行业自律的灵活性和低成本性是监管部门不具有的。

在技术支持方面,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可以与国外先进的交易风险控制商和支付处理服务提供商合作或者购买技术。

在促进共同标准的建立方面,由当地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对电子支付企业和网银支付系统的融合,促进共同标准的建立。通过共同的标准,实现系统之间的相互兼容,虽然为客户和特约商户提供选择的余地,但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而言,它们能够用同样的技术标准横向拓展自己的业务,减少之前通过对技术标准的依赖,转为更创新的服务竞争中去。

在资金扶持方面,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组织可以在央行的审批下,对一些很自觉遵循监管规范,并且有开创性有前景的支付创新会员单位提供创新支付扶持基金,给予一定的激励和资金支持,并且授予星级奖励制度;而对于无法获得资助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而言,它们将加大自己创新的力度,争取资金奖励和星级奖励制度,对该第三方支付企业本身也是一个促进。

三大机制的优势分析

(一)定期注册审批制

这有利于第四方电子支付企业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整个行业的运营情况和构成要素等都有更系统全面的了解,便于制定出有效、有针对性的政策,为牌照的颁发提供了基础保证;另外,获得牌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虽然借助这个机制的大力实施,减少了很多对手,但定期注册审批制度实现了淘汰制,有利于它们不断地提高竞争忧患意识,并加强自己的企业规范,同时也给予其他想进入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的企业一定的准入机会,这样有利于带动整个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有序竞争,并进行金融创新。同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发行量进行严格控制,解决了电子货币对实体货币随意冲击的难题;备付金制度用来处理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退出市场后无法偿还给客户虚拟户余款的风险,是对客户的权益保障。

(二) 对沉淀资金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

有效地解决了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的非法转移、套现、洗钱以及逃税漏税等问题,是符合我国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展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国有工行为支付宝公证资金托管例的基础上,将保险纳入到这个托管体系中,实现金融机构业务的融合和创新。对于客户而言,通过银行和保险机构的介入,就相当于对自己的存款有了双重保险,保障了客户的权益;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而言,一旦自己出现经营危机或者面临破产倒闭时,可通过该银行保险机构去申请财务救助来帮助自己度过难关;对于托管银行而言,由于托管银行可以共享到用户支付的指令信息,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支付业务进行一个更为细致的了解和得到借鉴,对自己的网银业务的推广也是一个很好的启示和帮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潜力很大,托管的资金很多,通过这样一个机制的建立能够开拓自己的业务,形成很好的并且稳定的利润来源。

(三)约束激励机制

给予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足够的空间,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标准去研发和创新资金的金融产品,挖掘行业的客户价值。第一,“风险为本,原则先行”的原则,即更好地让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形成行业自律,授予其足够的空间去开拓自己的金融增值创新业务,也能够减少自己因监管程序复杂导致的人力、物力成本;第二,在技术支持方面,减轻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技术支持压力和资金压力,促使它们由竞争力不强的技术平台竞争和价格竞争转为行业的价值竞争和服务竞争;第三,在促进行业共同标准方面,用户能够比较容易地转用另外一个支付系统和减少对支付平台的依赖,以获得更好的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能够减轻自己在标准维护和盲目追求方面的压力,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金融创新,让企业能够有更持久的竞争力;第四,在资金扶持方面,获得资助的企业将有更充足的资本去开拓自己的业务,不能获得资助的企业也将加大自己的创新力度,二者的反应行动对整个行业而言都是一个激励,将更有效地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是在目前我国缺乏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一个有效的监管主体的基础上,沉淀资金引发的交易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电子货币发行缺乏规范等状况下提出来的。第四方电子支付监管平台和全国支付清算协会都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二者相互补充和有效结合,共同促进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有序竞争和稳健发展。该监管平台主要有三大实现机制,定期注册审批制和存款延伸保险制在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竞争和沉淀资金存储方面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进行规范,而激励约束机制则在调动监管对象的积极性方面提供了保障。这三大机制的运作有效地解决了我国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

参考文献:

1.赵科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监管[J].青年记者,2009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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