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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8 16:28:3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犯罪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犯罪法律法规

篇(1)

摘 要:所谓“民以食为天”,人类生存和发展无法离开食品而进行,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既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又关系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未来发展。本文以围绕食品安全犯罪预防的问题,探讨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预防

近年来,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日益频发的食品安全犯罪的严重威胁,同时,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甚至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遏制和预防,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据资料表明,直到2010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已达到了63000多亿元,并且保持多年的持续增长,事实上,食品产业已经成为对社会经济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同时也成为了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柱。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而频繁产生。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据资料显示,过去国家质检局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多种食品质量调查,对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抽查,结果表明大多食品的合格率仅为一半,甚至不到一半,各类食品几乎都存在有不合格批次。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也侦破了大量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各种食品安全的案件比过去几年都有大幅度的增长,包括,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等,可以说不法分子是无所不用其极。简而概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对人们的生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甚至已经影响到了经济的整体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信息模糊不清

在调查资料显示,绝大多数的食品生产企业都没有公开生产食品的信息或者是信息模糊不清,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按照要求公开了食品的安全信息,同时,部分与食品安全信息相关联的网站其信息长期滞后得不到更新,这不仅存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也使得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变得更加困难。

2.多个部门分段管理,管理不统一

目前,在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监管、预防实行分段管理的制度,事实上,多个部门直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不可否认,不同的部分有不同的权力和责任,分工非常明确,然而部门过多,意味着权力过度分散,管理便难以统一起来,因此,在实际的管理预防过程中,便暴露了诸如,部门之间权力责任边界不明确、各部门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评估体系等问题。

3.现行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存有缺陷

法律法规具有规范作用,对犯罪问题行为具有很强的预防功能,因此,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是相当有效的。然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存在缺陷,部分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严重滞后,导致跟不上食品生产的经营的总体形势;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多,然而缺乏实施的细则,条款过于笼统,导致法律法规弹性过大,可以操作的空间太大。实际上,可以说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还是存在大量的盲区,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系统和完整,从而致使食品安全犯罪可得利益很大,增加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几率,也侧面反映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进行的并不顺利。

三、食品安全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

1.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

在这一点上,首先,政府应该建立起能够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平台,同时,还要确保该网络平台提供信息的权威性。其次,从以往的情况看来,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很容易引起恐慌,从而造成社会生活的不稳定,这往往是因为食品安全信息的模糊不清,大众无法确切的了解到食品安全信息所造成的,建立一个网络平台旨在改变民众这种被动的地位,增加大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深入了解,增强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也能加强对政府的信任,从公众的层面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预防。再次,随着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化,应该提高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犯罪预防的积极性,鼓励群众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积极促进建立大众监督制度。

2.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相关部门经常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为了避免这样的现象频繁发生,国家应该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权,明确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划分。由于各部门权力过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监管,因而可以适当进行各部门联合集中管理,同时,面对某些地区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可以采取相关部门的垂直管理。总而言之,当下,国家应该加强在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避免部门之间因交叉监管而产生的矛盾,填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只有良好的监督管理,才能更好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预防。

3.完善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只有当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了,才能真正有效的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因此,完善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已是刻不容缓。一方面,在严密科学的基础上,让整个法律法规具有一定预见性,为了覆盖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盲区,应该对食品产业的各方面都制定好相应的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从而弥补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应该建立一种法律法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应该秉着预防犯罪为主的思想认识,确立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要做到真正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 周锦锋.我国食品安全危机预防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

[2] 魏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对外经贸,2012(12)

[3] 吴秋玫,徐鹏.食品安全犯罪侦防对策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4)

篇(2)

关键词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6 文献标识码:A

一、会计法律责任基本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以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同时还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审计法、CPA法、税法、破产法等。作为会计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会计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会计法律责任在会计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权利的救济和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制裁,来使会计责任制度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从而有效预防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为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和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作的分类,一般可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目前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必须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才承担刑事责任。《会计法》、《刑法》、《公司法》均设定了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适合于严重违反会计法规的犯罪行为。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在我国则不突出,只在证券法、CPA法及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会计法》则根本没有设定。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现状分析

首先,从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来看,会计法律责任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我国现行会计法律体系在会计的法律责任方面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辅之以刑事责任制裁,从而形成了偏于行政责任,少刑事责任,基本不关注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任现状。二是法律责任衔接不好。《会计法》、《刑法》及《证券法》、税法等相关经济法律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存在不协调性,以致有法难依。如《会计法》从第42-46条列举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而且在上述每一条中都提到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所有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再如,《会计法》与《证券法》、税法等规定的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不一致,这必然导致执法机关有法难依,也为违法单位逃避法律惩罚提供了操作空间。三是会计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会计法》等会计法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在许多地方不够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造成法律执行上的困难。

其次,从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少单位负责人没有认清肩负的会计法律责任,对于《会计法》规定的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未予足够重视,从而疏于对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二是核算与监督同为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但会计人员往往只重视会计核算,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而且,由于会计人员的从属地位,也决定了其很难坚持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三是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会计法律普及工作尚需进一步推进。四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会计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惩处。

三、针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的改进措施

1、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意识。单位负责人不仅是单位的决策者,对单位的重大事项和全局负统领责任,而且也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首先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在单位会计工作中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和法律义务,从而担负起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不断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

2、加强对《会计法》及其他财经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会计人员法制观念。作为一名会计人员,除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对财经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也是至关重要的。现实中,很多会计人员对于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和规范,尤其是会计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较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因此,进一步推进会计法律普及工作,加强会计人员对《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促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会计工作,十分必要。

3、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针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足,政府相关立法部门应紧随时代步伐,密切注意会计的发展,及时有效地制定、健全有关会计法律法规。一是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民事责任在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的缺位使得难以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惩戒,因此应加强民事责任立法,尤其是在《会计法》中应补充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以加大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和保障出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受害损失能得以弥补。二是针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甚至法律法规内容相互矛盾的状况,立法机关应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排除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矛盾,使《会计法》与其他法律中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得以协调、衔接和统一。

篇(3)

存在的问题解析总体来说,我国的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地位困惑:电子政务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如《行政许可法》虽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并不是一部专门对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规范的法律。还有,由于位阶较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与《保密法》的某些制度相冲突,因此,在实施中,面对冲突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还没有得到解决。

2.执行力弱:电子政务建设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有章可循但有难度。例如政府信息公开在夹缝中获取空间,制度结构尽管鼓励公开,但是对公开的具体落实又有各种各样的阻力,公开的范围逐渐被缩小。

3.标准混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各部门不管纵向还是横向都有着自己的一套电子政府建设原则,最重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从而导致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和跨系统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呈现出“信息孤岛”的困境。并且,呈现出明显的地区上的不平衡。

4.监管不足: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不足。各级国家机关有相应的监督机构,但是对电子政务建设情况却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

5.目前,在电子政务的建设情况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立法的滞后严重限制了电子政务的发展。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电子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迫切需要拿出一些解决的办法。

二、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议

(一)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根据目前体系的建设情况和不足之处,吸取国外的积极经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今后的构建过程中,首先应该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务积极推进原则、坚持全球一体化原则、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层层推进原则。并且,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于以下几点方面问题的解决:

1.电子政务立法的法律层级和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2.电子政务建设的阶段性和电子政务立法阶段性相协调的问题;

3.电子政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协调和法律效力问题;

4.网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问题;

5.电子政务的技术标准化和评估标准问题;

6.公民隐私权保护和信用体系的法律问题;

7.电子政务的安全和建设保障问题;

(二)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总体方向的建议

确立电子政务法规政策中心地位,强调体系化建设。把电子政务法规政策建设确立为本国立法和政府机构法制建设的重点,提升了电子政务法规政策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逐步转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中心。其他行政法规和政策都要逐步向它靠拢,进行内容调整。为电子政务全面发挥应有作用扫清具体法治障碍。制定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内容应包括政务建设、政务管理、政务安全三个方面。法律地位性质方面,应包括基础性法律法规、核心性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性法律法规,从实施体系方面要实现自上而下从国家要地方各层级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谨防地区间失衡。分层次、有步骤地实现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在内容上的健全和完备,注意把国家和地方好的电子政务立法经验和模式结合起来,提高立法效率。构建电子政务评估标准。

(三)从技术立法转向政务立法,服务行政改革

明确电子政务法规政策的建设重点,从技术立法转向“政务”立法,为政府及其行政改革服务。大量的技术立法和推进政策已经建构起日益完善的各国电子技术法制支撑体系,如关于计算机安全保护、犯罪惩治以及互联网管理等法律。政务管理日益成为电子政务发展的主题,因此,应围绕政务管理创新制定和实施了各种规约政务发展的法规政策,力图通过政务法规政策创新,推动政府管理创新。

(四)重视立法策略的法制引导和规范功能

篇(4)

关键词:案例教学;《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06-0221-01

信息安全是一门新兴学科。我国信息安全本科专业设置始于2001年,江西警察学院2010年开始设立信息安全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是信息安全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在该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是贯彻公安教学紧贴公安实战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施“战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教师用基层锻炼收集的案例讲解法理,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培养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独立解决问题能力。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学者使用案例,以小组讨论、角色扮演与撰写案例等方式来增加成员间的交流,引发学习者思考,并给予成员真实状况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信息安全专业课程教学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对于信息安全专业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法规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

(二)注重师生之间的双向交流。传统信息安全专业课程的讲授都是以教师为主体,学生被动听课;而案例教学法则必须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学生自主地阅读、了解、思考案例,自主地讨论、交流、研究案例,从而使他们获得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与能力。教师在其中主要起组织和引导作用。

(三)有效解决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基于实践案例的案例教学法,不仅大大提高了学生的课堂参与积极性,还使得教育内容和现实运用相结合,帮助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真实的生活连结起来。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作为解决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有效方法,不仅可以传授新知识,也可激发学习者讨论与思辨的积极性,培养学习者高层次的思考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及决策能力。

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一)案例的选取。一般而言,教学方法与教学目的密不可分,教学方法围绕教学目的展开方能达成教学目的要求。《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理解并掌握计算机网络环境和信息安全新形势下涌现的法律领域新问题的基本思考方法,培养学生的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律观念。案例教学法正好能够实现这样的教学目的。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最关键的是根据教学知识所选择的典型案例。一是案例要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容易使学生产生认同感,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二是注重案例的时效性,教师应当尽可能选择一些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调整下发生的案例来辅助教学,三是案例要和知识点有机结合,能够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知识点。

(二)案例教学的组织和实施。案例教学在组织和实施过程中需要认真把握好案例的准备、分组讨论、课堂集体讨论分析和总结几个重要环节。

案例的准备要早。在理论教学开始之前就应当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来了解案例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学生带着案例中的问题来进行理论学习,主动地根据自己的知识背景对案例信息进行选择、加工和处理,形成对问题的解释,提出自己的假设。

分组讨论要深入。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同学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启发、相互补充,使分析的内容不断深入。一般以10位同学为一组进行讨论,小组讨论中,由小组长负责组织讨论,教师充当导航者的角色,适当地为学生提供分析思路,避免出现冷场、僵局或就事论事,游离主题,指引学生学会如何在“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思考,抓住分析问题的基本规律。

课堂集体讨论要抓住重点和难点。当案例涉及的情境复杂时,案例争议的焦点往往不止一个,教师需要把问题逐一列出。例如在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相关法律问题讨论实验中,讨论网络黑客案件中如何调查取证,教师可以给出如下问题:(1)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传播、制作计算机病毒行为为例讨论如何确定传播计算机病毒犯罪嫌疑人,如何发现制作计算机病毒犯罪嫌疑人?(2)如何确定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属于具有破坏性质的计算机病毒?(3)讨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由于教学时间有限,教师通常不可能组织讨论全部问题,然而,只要肯定了这些问题的价值,也就开拓了学生思维的空间。

总结要完善。好的总结能提升案例教学的效果。总结分为教师概况总结和学生个人总结,要给学生提供充分的表现空间,由小组代表宣读总结报告,其他小组的同学除了认真听以外,还应该把该小组的观点和论据记录下来,修正自己的报告。最后提交的总结报告往往观点鲜明,论证充分,逻辑缜密。

(三)案例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案例教学法在应用时应注意选取恰当的组织方式,以穿插式和讨论式为宜,所选案例应与讲授的理论紧密联系,案例不宜过于复杂。同时还应注意处理好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关系,理论教学为案例教学提供必需的基础知识和理论,案例教学则弥补了理论教学重理论轻务实、重讲授轻参与的不足。

在运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教学模式时,也要结合其他教学模式作为辅助,比如多媒体教学、任务驱动教学法。在讲解案例、分析案例时用多媒体教学能形象、具体、直观。其他教学法可以和案例教学相辅相成,事半功倍。

三、结束语

信息安全专业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教学要突出其作为专业必修课的专业特点,结合专业特色整合教学内容,在各种交互教学模式基础上重点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该专业整个课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吴玉萍.论案例教学法的实施[J].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1.

篇(5)

【关键词】银行账户管理 银行 金融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银行事业也在不断发展,我国银行的开户账户也在不断增多,然而现目前我国银行的账户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各种洗钱、逃税偷税、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因此,应当加强银行的账户管理。

一、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相关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和流程

通过有关数据统计显示,几年来,我国的银行开户账户仍然保持上升趋势。然而银行的开户缺乏相关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和流程,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1)银行部门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降低了账户管理要求。很多银行为了拉拢更多的客户,扩大银行的市场占有率来获取更多的利益,普遍存在放松银行账户管理要求或为用户提供一些违规优惠和折扣等违规现象。(2)银行的操作流程不规范,目前我国银行实行的账户管理办法是先申报后开立账户,然而一些银行却采取先开立账户后申报资料,加上对账户的管理力度不到位,导致一些列的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银行账户管理法律约束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银行大多存在账户管理法律约束力度不够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限制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数目。我国目前大多数银行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数目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为犯罪分子通过正规的账户开立渠道和手续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我国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个人账户的开立数目,加上个人账户的转账功能以及提现功能灵活度高,导致一些单位或犯罪分子将非法资金转入到个人账户,这就为犯罪分子的洗钱以及一些企业的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也可能导致恶意逃债的经济纠纷以及滋生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腐败现象。

(三)银行账户的审查和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银行没有明确的银行账户开立规定,无法对开户人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科学有效地审核,这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账户从事洗钱活动有机可乘。此外,目前的账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普遍存在处罚力度较轻,未能形成有效地社会约束力。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银行可对违规存款人采取较小金额的罚款措施,这就导致一些违规存款人员有利可图,往往起不到惩戒违规存款人员的作用。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银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不断进行完善和健全,使有关银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更加清晰完善,便于账户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银行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规范银行的账户管理,提高银行账户管理的力度。有关部门可以制订严厉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洗钱、偷税骗税、恶意逃债等一系列违法犯规活动,不断加大对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现象的反腐力度,提高银行账号的管理能力。此外,银行还应当加强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活动,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转。有关部门也应当建立严格的银行账户管理监督制度,提高银行账户的管理。

(二)建立完善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银行应当建立一个立体的账户管理系统来对银行本地的业务系统和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连接,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个金融机构对各户的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及时、全面地掌握,在必要时可以及时对客户资金进行有效监控。此外,银行还应当建立一个与公安部门、税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的系统,来加强银行的账户管理,有效打击各种洗钱、偷税、漏税、恶意逃债、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加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来降低账户年检手续的繁琐程度,确保账户年检的质量以及效率,便于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的账户管理大都存着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思路比较局限以及缺乏有效的管理政策等问题。比如:银行的结算服务和信贷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落实,导致一些企业不配合银行的账户管理;银行的税收征管办法没能有效联系上企业的账户信息,导致发生一些偷税漏税现象。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应当健全账户的管理制度。银行可以把账户管理、商业票汇管理以及税收征管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纳税人的开户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将基本账户信息告知税务部门,企业只能通过基本账户来外签商业汇票。银行应当加强账户的销户管理,对于营业执照已注销两年或久悬标志已设置两年以上的账户,应当通知账户户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销户手续的办理,逾期银行将进行自动销户处理。此外,银行还可以适当提高账户的开户和销户标准,明确规定各种账户的最早销户期限,并统一各种收费标准。

三、结束语

银行的账户管理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地打击各种洗钱、逃税偷税、恶意逃债、私吞企业或国家公款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银行应当不断完善银行账户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及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来提高银行的账户管理,保证银行账户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1]郑瑞琪.目前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财经(理论版),2012(11).

[2]刘旭鹏.当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1).

篇(6)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法律法规;专门机构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预防犯罪,降低刑罚成本,对整个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受到家庭、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帮助他们改邪归正是整个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而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适应了这项工作的需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是一项新的刑罚执行模式,2011年2月通过的刑罚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实施社区矫正,为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制度实施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矫正犯罪心理和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由于心理、生理不成熟,容易冲动而导致犯罪,而社区矫正制度为矫正他们的犯罪提供了可能。因此,对未成年犯罪分子来说,要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对他们的重要意义。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不足

自2003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以来,该制度在矫正未成年犯罪分子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管理工作不到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矫正意识淡薄受到传统的重刑主义的影响,尽管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实施,但是宣传力度不够,普通民众对其意义认识不清楚,与多数人的法治观念背道而驰,制约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进。在执行过程中,多数管理人员会对矫正对象实施重罚,而缺乏思想教育,所起的效果不明显。

(二)相关的法律不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执行主体规定不完善,对执行对象、程序、标准、终止等缺乏细致的规定。缺乏专门的有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导致在实际执行中没有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区分开来,难以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

(三)管理的方式不健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形式过于单一,帮助和教育工作往往出于形式,所起的作用不明显。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的管理教育方式相一致,执行地点固定,公益劳动、教育学习等活动较少,导致很多工作无法落实,影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专业工作人员缺乏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现有的工作人员素质较低,不能胜任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不能掌握未成年犯的特点,难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工作,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能妥善采取措施处理和应对,制约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完善

为了应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其在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根据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今后可以采取以下完善对策:

(一)树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意识为了更好地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树立社区矫正意识,加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宣传活动,落实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在惩治未成年人犯中要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首选,以更好地矫正他们的犯罪,发挥对他们的教育功能,帮助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

(二)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而日本、德国等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在规范未成年犯方面的作用,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在规范未成年犯活动的同时,要注重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国内未成年犯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针对未成年犯的实施条例,将其与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分离,从而更好地指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就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来说,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执行主体,在实际工作中,主要由公安派出所作为主要的执行主体。但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公安机关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尽管后来制定实施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同时由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尽管这种运行机制在矫正犯罪分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无法保证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的矫正和教育,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难以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为此,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并逐级设立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组织协调体系,从而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四)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与成年犯相比而言,未成年犯有着自己的特点,因此,在进行社区矫正的时候,要注重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人员选拔和录用机制。在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不仅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录用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工作人员应该掌握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能够胜任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另外,还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更好的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今后需要根据具体工作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以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甄贞,管元梓.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完善[J]. 河南社会科学,2013(5).

篇(7)

[关键词]电子证据;适用规则;可采性;证明力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121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2-0-01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从广义上来讲电子证据就是包含了一切可采用或借助电子设备可得到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除了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证据外,只要是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生成的证据,也可被作为是电子证据。而从狭义上来讲,电子证据仅仅指的是保存或是被记录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中的证据,不包括生成的一些证据。这两种观点分别有不少专家学者给予支持。但电子证据纷繁复杂,如果仅仅将计算机中存在的或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产物,这样并不全面。因此,在实际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或其系统网络中产生的或是与其联系密切,记录的内容与案件的证明存在关系的信息数据。

2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立法和司法两方面。下面就将从这两方面详细进行分析。

2.1 立法方面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电子证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并且,目前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法规也比较鲜少、零碎。所以,电子证据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在法律上的地位差距还很大。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证据保全、认定等问题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针对网络犯罪,它的立法还处在起步阶段,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立法观念落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企图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的犯罪活动。而我国对于网络犯罪这方面的立法就显得很落后。这样就使得罪犯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损失,但是在审判的时候由于对计算机取证的法律程序较为缺失,而且对电子证据的判断、认定也不够完善,导致最终结果缺少公信力,饱受质疑。

第二,缺乏专门性的法律。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很少有专门涉及到电子证据这一块的内容。只有极少数的法律提到了电子证据,比如在合同法第十一条中提到,书面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邮件)在这个条文中提到的数据电文可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对于如何对其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都没有提到。

第三,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电子证据的定位不尽相同,比如说在《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中,电子证据和录音、录像、照片等同等定位成了视听资料,而在《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电子证据定位成了物证,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中又把电子证据定位成了书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电子证据不仅仅只是定位不同,本文只是将其拿来举例以便于反映出针对电子证据这块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2.2 司法方面

由于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具备了可再生性、易被破坏、遗漏、修改等特点,因此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取证。

第一,犯罪现场难以确定,由于网络信息量较大并且我国计算机水平整体较低,网络侦查水平也较低,所以电子证据的取证较为复杂;第二,证据难以保全,电子证据可能会受到计算机系统的影响被破坏,也容易因为操作人员失误遭到难以弥补损毁,并且一旦遭到破坏电子证据就难以被修复;第三,取证技术力量不够,因为罪犯利用互联网犯罪,那么对于计算机技术就较为精通,所以在收集证据时,警察不仅仅需要具备侦查能力,同时也要有计算机知识,能熟练的对计算机进行操作。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互联网安全警力配置上还有很大差距。

3 完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措施

3.1 转变立法观念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执法者的司法人员要尽快的转变思路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节奏。在立足于本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再借鉴国外的经验,把握好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以及其证明力,给电子证据一个合理的法律地位。

3.2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在立法上,首先要增加强制记录电子数据的条款。这是因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同时也是网络犯罪的犯罪现场,利用网络犯罪在以往的时候往往很难找到犯罪证据,因此,为了方便调查取证,就要增强对电子数据的记录。其次,对于电子证据,当其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时,要对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做好明确的判断。

在司法上,加强互联网警力建设,可借鉴国外的经验,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专门负责互联网犯罪案件的侦破和调查。同时,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在尊重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将电子证据收齐。最后是加强收集力量,可完善电子证据专家库,在电子证据取证方面多借助一些专家的力量。

4 结 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犯罪手法也在不断变化,本文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存在的不足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健全有关法律制度、设立专门侦查机构、完善收集程序、扩大收集力量等建议,希望能对电子证据的发展,打击互联网犯罪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