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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步骤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7 14:55:3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股权投资的步骤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股权投资的步骤

篇(1)

一、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与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要求,权益法与成本法分别适用于以下情况:(1)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2)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计量方法时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一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确认日,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其原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实际支付成本与照账面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进行处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需要进行确认与计量。在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应根据之际支付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际支付成本依据投资企业支付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部分应该进行损益确认。二是对于宣告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按照被投资单位公布股利总额与投资所占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与“应收股利”,不同的是权益法将其作为“再投资”处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三是成本法对于被投资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权益法需要以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并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其调整后本进行会计确认与处理。四是若长期股权投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则需要考虑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核算是否仍然适用,假如不再适用则需要改变核算方法并对以前期间业务进行追溯重述,转换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步骤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初始取得、持有期间及最终处置。在长期股权投资整个业务循环过程中,因为成本法和权益法适应情况、确认原则、计量基础都不同,两种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在长期股权整个经济业务处理中需要慎重考虑被投资单位与投资单位之间经济实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

第一环节:长期股权取得日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分为非企业合并与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取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投资企业支付成本没有直接关系,支付成本是按照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为计量依据而不是支付的实际真实经济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而在非同一控制与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从具体会计政策规定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时如何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及财务处理需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而定,只要确定了相关取得情况亦即确定了相关会计政策及处理方法。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长期股权后续持有期间如何选择会计确认、计量进行财务处理,需要依照以下情况进行确定。若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若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

(1)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在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时,企业如何选择会计政策需要结合上述第一个环节,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情况鉴定完全能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何种经济情况。对于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与“权益法”不同的是成本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收益”进行财务处理同时确认“应收股利”;“权益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所以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冲销其投资成本,同时确认“应收股利”。

(2)资产负债表日损益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在每年度12月31日是否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进行调整,需要考虑投资企业采用的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来确定,若采用“成本法”则不需要进行任何财务处理,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情况确认“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根据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进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考虑关联交易(存货销售、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等)以及取得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等情况来核算投资收益。会计利润调整核心是关联方交易未实现内部收益部分与购买日公允价值不一致因素的影响,调整被投资企业实质上的净利润。在会计利润调整中需要注意以下关联交易:一是关联交易中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内部销售调整,调整投资企业虚增固定资产原值亦即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由于此差额引起的累计折旧多计提影响。二是库存商品以及原材料等,将投资企业购买此类商品而未实现销售部分从被投资企业当年利润中扣除。三是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项目,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日因被投资单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而产生的差额部分也需要调整,增加/减少被投资单位当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利润。

(3)追加/减少投资核算方式转化。投资单位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后,投资单位可能处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或追加投资都会改变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可能由控制变成重大影响或由重大影响变成了控制/共同控制等情况,使得投资单位目前采用的“成本法”/“权益法”不在适用情况改变后的条件,所以投资单位需要根据此情况改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如,投资单位因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发生改变需要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则应将以前年度因股利发放部分由“投资收益”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同时需要对于以前年度未进行任何财务处理的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部分进行追溯确认。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投资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均需直接冲减对应账面价值部分,实际取得价款与账面价值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亦即“投资收益”,唯一不同的是投资单位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将其他情况导致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部分对应转出,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4000万元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成本3200万元,累计摊销640万元)从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均为40000万元)购买15%股权,对乙公司不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获取,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他资料:2008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4000万元股利,3月1日实际支付;200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700万元;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4500万元追加投资10%且派出一名董事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当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4086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与136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类账面与公允一致;2009年3月乙公司分配现金股利3800万元,4月1日实际支付;2009年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200万元;2009年1月1日持有存货实际销售50%;2009年实现利润5000万元;2010年1月1日以700万元出售其中的5%,出售后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按照10%提取盈余公积。按照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三步骤思路处理如下:

第一环节:初始取得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依据上述资料判断,甲乙公司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且乙公司股份在活跃市场上无报价公允价值也不可计量。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可获取,所以应采取成本法计量,所以应采用“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成本为7000万元(银行存款4000万元与无形资产300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借方,无形公允价值3000万元与账面价值2560万元(原值3200万元与累计摊销640万元差额)差额440万元计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支付银行存款4000万元计入“银行存款”贷方,同时冲销无形资产“累计摊销”640万元。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甲乙公司第一次投资情况,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计量,则甲公司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第二次投资后甲公司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则需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且需要调整以前采用“成本法”产生的影响。因此,第一次投资持有期间亦即2008年分配股利6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与“应收股利”。因成本法不需要确认会计利润,所以对2008年度产生的4700万元不做任何财务处理。2009年1月再投资4500万元直接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同时需要确认2008年会计利润705万元(4700万元×15%)与分配股利600万元产生影响。将600万元股利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同时按照10%计提60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借方,剩余540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将会计利润705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方,同时按照10%计提70.5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贷方,剩余634.5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另外因其他权益变动引起公允价值上升部分24万元((40860万元-40000万元-(4700万元-4000万元)×15%)计入“资本公积”贷方与“长期股权投资”借方。这样就将第一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转化成了“权益法”核算。对于第二次投资后期间产生的现金股利950万元(3800万元×25%)直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作为投资回收;2009年度甲公司享有部分1230万元((5000万元-(1360-1200)×50%)×25%)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再投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部分50万元(200万元×25%)确认“资本公积”与“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2010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959万元(7000万元+4500万元-600万元+705万元+24万元-950万元+1230万元+50万元),出售5%占据597.95万元,售价700万元与账面价值差额102.05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冲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97.95万元,同时将计入“资本公积”对应5%部分亦即3.7万元((24万元+50万元)×5%)转出, 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由此, 整个“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完毕。

参考文献:

[1]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实务》(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篇(2)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企业将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形成的长期资产按成本进行计价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此种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对这部分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通俗的讲就是母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当“调表不调账”。(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除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外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具体情形 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到底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投资时,会直接使自己的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动,当这种变动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使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核算方法发生变化,从而出现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问题。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2)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其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是:

首先,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就是: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其次,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比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二)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种情况,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计算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并进行会计处理。第二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第三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于2006年2月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成本为1100万元,取得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万元(假定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此项采用成本法核算。假设本例中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7年4月10日,甲公司又以200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甲公司在取得对乙公司12%的股权后,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乙公司未发生其他计人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对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追溯调整:

(1)对于原12%股权的成本11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80万元(9000×12%)之间的差额2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额6000万元(15000-90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12%的部分720万元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600万元(5000×12%),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12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1200000

贷:盈余公积 6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4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000

2007年4月10日,甲公司应确认对乙公司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20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3000万元(15000×20%)之间的差额1000万元,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00

注意:确认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后,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82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4100万元(与原持有比例相对应的部分为1100万元,新增股权的成本为3000万元)、损益调整6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120万元。

第二种情况,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1)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因此不调整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1)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2)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甲公司原持有B乙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9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06年12月6 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54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4000万元。甲公司原取得对乙公司60%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500万元(假定其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乙公司实现净利润7500万元。假定乙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乙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在出售20%的股权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4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000

投资收益 24000000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400万元之间的差额600万元(6000-13500x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取得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为4200万元[(24000-13500)×40%],其中:3000万元(7500×40%)为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其余1200万元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12000000

贷:盈余公积 3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000000

篇(3)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公允价值 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 投资收益

一、关于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上述解释的理解分两个步骤进行解读:

1.对所售的股权的账务处理。

对所出售的股权,个别报表应结转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是以个别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以所持有的相应的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再乘以所出售的子公司的股权比例。

举例如下,黎明公司于2006年6月持有旭日公司80%股权,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合并初始日旭日公司的净资产为9000万元,黎明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将所持有的旭日公司50%股权出售给阳光公司,出售所得价款6000万元,丧失对旭日公司的控制权。

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8000÷80%×50%)。

个别报表确认投资收益1000万元(6000-500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

贷:投资收益 1000

2.对剩余股权的账务处理。

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的剩余股

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如果处置股权后对子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对被投资

企业依然采用成本法核算,不作账务处理。

其次,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剩余股权部分,应当假设合并初始日对子公司就采用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对原取得投资初始日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进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为留存收益;对处置当期年初至处置投资日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未分配利润;因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举例如下:2006年6月至2011年12月31日旭日公司共计亏损1000万元,2012年1-3月亏损300万元,合并初始日至出售日资本公积增加500万元。

处置股权后黎明公司持有旭日公司30%股权,按此股权比例按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增加未分配利润-300(-1000×30%)

增加未分配利润 -90(-300×30%)

(说明:因1-3月旭日公司的净利润已经体现在合并报表中,故本年度追溯调整的净利润通过“未分配利润”反映,不影响当期损益)

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500×3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

贷:未分配利润 -300

贷:未分配利润 -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如果在合并初始日存在相关商誉,还应当扣除商誉。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对上述解释分四个步骤解读,

1.计算在合并层面确认的总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6000+3600)-(9000-1000-300+500)×80%-800=2240

(注:上述公式中的800万为合并初始日形成的商誉(8000-9000×80%),计算投资收益时予以扣除)

在母公司报表中已确认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在合并层面应确认1240万元(2240-1000)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40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投资收益 2240

2.对所出售部分的股权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黎明公司持有旭日公司期间利润增加而相应增加的收益(权益)相对于处置股权部分的份额未考虑,购买日至处置股权日旭日公司实现净利润-13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500万元,由于在个别报表未体现,合并报表应予调整。

增加未分配利润-500(-1000×50%)

增加未分配利润-150(-300×50%)

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500×5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贷:未分配利润 -500

贷:未分配利润 -1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50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8000-5000-240+1240-400=3600

而剩余30%股权的公允价值正是3600万元

3.调整综合收益的影响。

旭日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与黎明公司持有股权(80%)相关的部分(500万元×80%=400万元),也应当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4.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在丧失对旭日公司控制权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黎明公司还应当披露其处置后剩余的旭日公司30%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3600万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金额1140万元(3600-8200×30%)

二、关于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的解释的主要变化、特点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本项解释的主要变化。

本项解释规定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出售,用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股权相对应的公允价值与子公司的净资产所占份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这是新的解释与原准则最大的区别之处,原准则仅确认出售部分的投资收益,新的解释不光确认所出售部分的投资收益,还同时对剩余股权视同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出售确认投资收益。

2.本项解释的特点。

对于剩余的股权,在个别报表层面,维持原先的历史成本基础,按照追溯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披露;而在合并层面剩余的股权是按照公允价值披露。这样将导致处置后剩余的同一项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上的计量基础不一致,个别报表上保持原帐面值基础,合并报表上则重新建立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并且该差异以后将一直存在直至股权被处置为止。这种处理方法体现了了有中国特色的合并报表层面趋同,而个别报表却部分趋同的特性。

3.本项解释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首先,本解释对企业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巨大。本解释施行后,对于一些投资

期限较长特别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远远低于其公允价值,这样给一些企业留下了较大的利润调整空间,处置投资时点的选择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很大。因而监管部门应加强各企业信息披露的力度,要求各企业采用适当的方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在使用估值技术的情况下,特别关注估值技术的的依据和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其次,按照新的解释账务处理后在合并报表中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为公允价值,更符合资产的定义。

新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按照原准则处理后的长期股权投资为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确认的投资成本,但是对于一些投资期限较长特别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远远不能反映其公允价值,即不能反映“预期会给企业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采用新的解释帐务处理后更接近它的公允价值,更接近于资产、尤其是一项投资性质资产的真正内涵,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正价值。

再次,按照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按照新的解释在合并报表中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和处理方法更接近于国际会计准则。

总之,本项准则的调整对企业的利润、资产的价值影响很大,也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的特点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研究其内涵,保证披露的公允价值的合理性;作为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审计和监管力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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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期股权 企业 投资核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也逐渐呈现多样化。与此同时,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也迅猛发展,传统的企业投资核算方式呈现的弊端日益增多。针对这一现状,我国的有关部门在2006年制定了新会计准则。这一新准则在传统的基础上有所革新,但是也使得其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规定和方法显得较为复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革新

与原有的投资准则相比较,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仅仅对单一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出了明确的规范,确定了其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往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都没有纳入这一板块中。这表明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本身分类就较为复杂。但是在原有的准则中却没有对其做出具体的分类,而规定在核算过程中用账面价值来计量。针对这一漏洞,新准则做出了很好的调整,将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划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下又做出了较为细致的分类:企业合并取得成本计量下又区分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几种类别。不同的类别和情况都有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计量基础,这使得核算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新准则在后续计量中变化最为显著。在原有的核算办法中,无控制且影响较小的情况用成本法就可以解决,其他控制且影响较大的使用于权益法。在新准则中将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是影响较大的项目也全部归为成本法的范围内。对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则体现在取消了原有对差额的核算,不再分期摊销。另外,新旧准则在减值转回处理上也有较大的差异,新准则更注重分情况讨论。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概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准则不再笼统概述核算办法,而是规定了每一种情况的具体办法,这大大增加了新准则的内容,使其显得更加繁杂。但是,在仔细的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还是可以根据三大基本方面理清其基本核算思路。

(一)会计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进行核算的首要前提。在新准则中提出了两大分类标准:首先可以直接将取得企业控制权的股权(或共同取得)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股权直接认定为长期股权投资。除此以外的股权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主要是观察其是否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其投资目的是否是长期的,从而区分是长期股权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步骤。

对初始计量来说首先就是根据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分情况讨论。分类标准在新准则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了。例如,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说,这些合并的企业受到了长期永久性的控制,在企业内部的净资产是不会出现较大的变化的,与合并前的状态应该是保持一致的。这类股权往往在活动市场上也是不能进行简单交易的,因此,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基础只能是账面价值。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核算方式上存在着较多的共同点。如果长期投资股权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应当其初始投资成本就应当是购买价、税金和手续费。证券形式取得股权就应当以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标准。如果是协议取得的就按照协议规定计量,但排除其中不公允价值。

后续计量要点就是根据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计量股权。这一划分标准在新准则中也已经有明确规定。其别需要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存在着转换条件,两者适用情况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当投资企业因种种因素减少投资,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但仍然对公司股权有重要影响时,此时应当将原先的根据成本法结算转变为根据权益法结算。反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占据控制权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就应当根据成本法进行。

(三)披露

披露作为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核算的最后一个环节,应当格外注意在核算清单中附注中将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子公司、合作企业信息、当前的财务情况都应当包括其中,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化。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实践

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情况在新准则颁布以后确实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长期股权投资。例如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净利润的计算公式还不够严密;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条件不够明确;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标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等等类似的隐患还有很多。面对这类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正视,明确相关规定,积极披露相关信息,将长股权投资核算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情况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分设明细的科目。

总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改进,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科学管理,从而更好的实现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梁丽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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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区域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引言

股权投资基金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是一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例,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三大重要融资手段之一。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虽短,但在全球资本流动性过剩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创业板推出,一大批优质企业相继涌现,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更多可选择的投资对象,据统计,2012年投资于中国大陆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完成募集369只,数量较2011年同比增长57.0%;募集资本总量253.13 亿美元,较2011年同比缩水34.9%;2012年发生680起投资交易,与2011年基本持平,其中已披露金额的606 起投资总量共计197.85 亿美元①。

股权投资基金既是直接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沟通股票市场和信贷市场的重要桥梁。长期以来,中国企业股本融资和债券融资不足,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全社会融资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通过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平台作用,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储蓄转化投资的效率。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不仅能够带来发展资金,推动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而且能够引入先进投资理念和管理方法,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创新活动。中国改革实践证明,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已成为各地引领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有力推手。因此,湖北省为抓住中部崛起发展机遇,大力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新型金融业态发展,在现阶段具有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湖北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域发展差距及制约因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也已先后出台优惠政策,与国内外有实力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大力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逐渐形成区域股权投资中心,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的经济发展手段。

2011年5月召开的湖北省资本市场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把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作为当前全省资本市场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以此促进资本要素的集聚,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此次会议是湖北省首次将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下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武汉东湖高新区被纳入国家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试点范围,并被赋予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的初审权;这些举措无疑对我省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提供了契机。

根据工商部门信息,截至2011年7月,湖北省已登记股权投资类企业126户,注册资本合计140.08亿元;而同期在天津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已达1100余家,资本金约1990亿元。省内股权投资基金业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起步较早的省市相比,湖北省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偏少、规模偏小、市场参与度和活跃度不高、相关支持政策不明晰、缺少创业投资和管理方面的复合型人才等缺点暴露无遗,形成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具体表现为:

1.政策扶持力度滞后

北京、上海、天津等经济发达地区已制定地方规章,鼓励私募股权发展,公布了鼓励在当地设立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相关政策。如北京市于2010年1月4日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于2009年6月2日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天津市于2009年10月16日了《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上述办法为境内外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设立独资或合资的管理企业,募集设立纯人民币基金或是合资基金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优惠。即使河北、吉林等欠发达地区,也制定了切合自身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该省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登记注册条件和鼓励扶持政策,制定了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客观上促进了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与之相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虽明确提到“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但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政策没有出台,缺少配套措施,在区域政策扶持力度上明显滞后。

2.本土股权投资机构竞争力薄弱

中部崛起、“两型”社会、东湖国家创新示范区三大国家战略聚焦湖北,吸引了大批境内外实力股权投资机构进入我省寻找优质项目。与之相比,我省本土投资机构竞争力普遍薄弱,除湖北高新投、武汉东湖创投、华工创投等少数几家官方或高校背景的创司稍有资金与管理实力外,一些民营创业投资公司由于筹资渠道狭窄,管理资金规模较小,募集资金不规范,普遍使用“灰色”操作手法,采取推销理财产品的模式,有非法集资之嫌,投资的对象也往往集中在Pre—IPO项目上,高价突击入股现象明显,违背了股权投资引领产业升级的初衷。我省迫切需要打造类似深创投、弘毅投资、中信产业投资基金这样的管理基金规模高达百亿元以上,能帮助和支持区域企业健康成长,提升企业价值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3.专业化管理人才缺乏

股权投资基金是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高度结合的产物,人力资本的获取是股权投资基金有效运作的前提。

股权投资基金的专业管理团队除了需要具备金融、财务、管理、谈判等多种能力和知识外,同时要对产业技术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和眼光,具备创业投资理念、团队合作精神和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而这样的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和团队是目前股权投资行业最缺乏的资源,对于湖北这样的内陆省份尤其如此。

4.中介机构配套服务能力欠缺

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尚属新生事物,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无论从结构还是功能上都远不能适应当前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需要。以湖北为例,社会中介机构官方色彩浓厚、资格严重失范、法律法规滞后、自律不足、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门机构不健全等问题长期存在。一些专门的股权投资中介组织,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缺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决策成本和决策风险。

5.退出渠道狭窄

近年来,湖北企业上市的步伐虽有所加快,但股权投资的退出往往集中在国内上市这一途径上,鲜有海外上市与并购退出案例,退出渠道相对狭窄。

二、政策驱动与软环境建设相结合,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湖北要真正实现中部崛起,建成武汉国家级中心城市和区域金融中心,需要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充分利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度优势,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正是建立完善的区域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湖北有必要在已出台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基础上,提出一揽子针对股权投资基金业的支持优惠政策和措施,力争将省会武汉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股权投资中心和财富管理中心。

湖北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思路不应是单纯的政策推动,不是片面的复制外地优惠政策,而是政策驱动与软环境建设相结合,打造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产业链条。具体措施可考虑为:

1.制订《湖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办法》

《湖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办法》要涵盖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规范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类型,相应出台税收政策、工商便利、落户奖励、住房补贴、人才引进和培训、项目对接、产业园区服务等一揽子支持优惠政策和措施,在每项政策上注重政策尺度的把握和可操作性。重点突出服务,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营造最佳的发展环境,打造一个“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服务平台,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并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湖北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

2.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体系

打造一流的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地,核心在于建设一个良好的软环境,能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强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模式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生存、发展、退出的良好外部环境。服务体系的创建可采取如下步骤:(1)在已有的湖北省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基础上组建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服务平台——湖北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由政府、机构、业界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团队,提供全方位、系统服务,服务内容涵盖从基金的前期设立策划到后期业务运作的整个过程,提供如资金募集、项目对接、交流培训、政策和法律咨询一揽子服务等;(2)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打造湖北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地,吸引国际国内一流的基金企业在基地落户,统筹各类资源,制定基金集聚地发展规划和政策。(3)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与国内乃至全球财经资讯媒体密切联系,适时投资信息,建立常规的基金信息交流平台。(4)建立股权流转平台。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依托,推动设立湖北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所,在省内畅通股权投资基金流转通道。(5)完善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为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搭建高效平台。通过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

3.大力培养股权投资基金专业人才

为确保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收益,必须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提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湖北基金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依托武汉知名高校众多的资源优势,与国外高校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培训班,为国内从事基金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提供专业化训练和与国外优秀基金管理机构交流学习的机会。要发展外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合资方式学习境外管理人的专业技术,培育本土管理人,同时逐步形成职业基金管理人市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完善投资基金评价方法,规范基金管理者项目评估标准。

4.促进股权投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提高与股权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知识产权评估,法律、财务审计等机构的市场化运作程度,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保证体系,加强中介机构行业自律意识,构建中介机构诚信经营文化,提升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大力加强中介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中介机构的服务,不断完善诚信为本的中介市场体系,切实降低股权投资市场的运行成本。

在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上,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虽然必要,但不能取代市场的基础性选择机制。事实上,实践证明市场选择的效率也远高于政府政策扶持的效率。在湖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发挥的是其引导作用。在项目的选择、投资管理及资金退出方面,应更多地发挥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作用,发挥市场对企业的选择作用,经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惟有如此,才能使湖北省内真正优秀的企业依靠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得以成长;也惟有如此,才能使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真正能推动湖北经济整体发展,最终实现中部崛起这一伟大目标。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清科研究中心:中国创投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2012年全年数据回顾。

参考资料:

[1]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创业投资市场研究报告[R].北京: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2012.

[2]张洁梅.私募股权基金与我国的产业发展问题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9(09).

[3]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

[4]顾海峰.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业态演进与金融支持[J].证券市场导报,2011(04).

[5]江振华,王聪.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产业发展的促进效应[J].中国金融,2008(08).

[6]覃家琦,曹渝.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07).

篇(6)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取准则所规定的成本法核算,而编制合并报表时采取权益法进行调整。但是,会计是一项会计信息管理活动,编制合并报表时不应仅仅拘泥于一种表现形式。采取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的方法主要是将母公司提供给集团的财务报表中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投资的项目转换为权益法核算,转换完毕后,再进行一系列内部抵消调整。企业首先需要对母公司所提供的报表进行调整,随后再进行合并报表编制。这样不仅增加了合并报表编制的成本,还增加了出错的风险。如何直接通过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成为了会计界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本文通过对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整体思路进行分析,并且探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的可行性,找到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的具体步骤。

2 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的整体思路

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的整体思路是指在采取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上直接编制合并报表。主要需要找出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直接对交易项目进行抵消,例如内部往来等项目,同时还需要对股权权益进行确认。

3 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通常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核算,再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但是企业会计准则中也规定了母公司可以直接采取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但是成本法所编制的合并报表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国际财务准则中规定了合并报表应当包括子公司和母公司中所有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等相同项目合并和抵消后所占有的份额。但是国际财务准则并未规定编制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4 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的相关假设

(1)商誉。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占有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中列示。

(2)公允价值。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获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企业集团需要对子公司自身的报表进行调整和转换。根据企业进行合并时所形成的投资关系在企业实际操作中使用相对较少,可以考虑使用公允价值来调整子公司报表。

(3)内部往来。企业集团使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时,内部往来是作为独立部分进行说明的。

5 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的具体步骤

母公司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这就意味着母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所反映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投入的资本,在商誉并不存在的前提下,投入资本的金额能够直接反映母公司所占有的子公司的份额。企业集团编制合并报表时,可以将抵消分录直接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进行编制,因而存在以下3个问题。

(1)首先确定母子公司自身的报表中可以抵消的项目。成本法下,母子公司的个别报表中的抵消关系主要存在以下3种: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报表中的股本、资本公积等项目可以相互抵消;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可与子公司报表中的未分配分配这一项目相抵消;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应收股利项目可与子公司的应付股利项目互相抵消。

(2)母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无对应关系但仍然需要抵消的项目。在成本法下,虽然子公司对自身净利润的分配所形成的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但是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却能够将母子公司的营业收入、成本及期间费用等对应项目进行合并,将子公司的净利润在利润表的相应项目中进行还原,能够在母公司净利润分配中进行体现。由此可知,子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利润分配所形成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对于合并报表的某些项目而言是重复的,所以可以相互抵消。此时这一抵消实际上就是为了多次计提盈余公积,避免重复计提的问题。

(3)长期股权投资抵消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则是确定少数股东权益。当合并报表中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时,少数股东享有的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主要来自于两个部分:一个是投资初期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占有的份额;另一个则是当前净利润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与子公司对所有者的分配中应当分配给少数股东的差额。可以说,母公司在合并工作底稿中不仅能够反映期初子公司中少数股东所享有的净资产份额,还能够进一步反映当期净利润和股利分配对少数股东的影响。综上所述,少数股东权益就是指少数股东以持股比例享有子公司期末所有者权益的部分,也可以说成本法也是少数股东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基础。

根据上述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的具体步骤,以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的过程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过程大致相同,都是在汇总报表的基础上对可能存在抵消的项目进行抵消,从而得到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莉.成本法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探讨[J].财会通讯,2012(12):42-43.

[2]段志萍.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J].中国外资,201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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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工作底稿;成拳法;权益法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一直是会计实务界的重点和难题。其原理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章第五条:“投资企业能够对于公司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章第十一条:“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子公司的个别报表还要以合并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新准则的这些改变。使得合并报表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由于没有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也增加了编制时的难度。会计实务中。也有在成本法基础上直接编制抵消分录的变通做法。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给出以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为基础,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后期末合并报表编制的一般程序,重点分析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调整方法及调整分录,以供会计实务工作者参考。

一、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后,期末合并报表编制的具体步骤

具体的编制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6个步骤:

一是编制合并工作底稿,将合并范围内母子公司的个别报表金额,过入工作底稿;

二是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子公司个别报表金额,过入工作底稿;

三是将母公司以成本法核算的个别报表,调整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金额,过入工作底稿;

四是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计算出母子公司报表的合计金额;

五是编制抵销分录,抵销母子公司的投资及净资产、债权债务、内部购销交易等,过入工作底稿;

六是在工作底稿中计算合并金额,填列合并会计报表。

这6个步骤中,工作重心在于子公司个别报表的调整、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调整以及抵销分录的编制三个环节。其中,母子公司个别报表的调整在新准则规范下有较大改变。本文重点探讨母子公司个别报表的调整问题。

二、编制合并工作底稿,在底稿中调整子公司个别报表

(一)调整子公司个别报表的目的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是以合并日被合并方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而子公司个别报表仍是按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处理,其净资产是以合并日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的,二者不能直接编制抵销分录,进行抵销。因此,必须编制调整分录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合并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便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同时,重新调整子公司的相关损益项目,计算子公司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净利润,以便计算权益法下的母公司投资收益,方便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调整。

(二)子公司个别报表的调整内容

调整子公司个别报表时,应以子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编制调整分录进行调整。调整内容是对子公司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的所有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包括对资产项目的调整和对子公司负债项目的调整。在此基础上的调整金额体现在净资产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中。

1 子公司相关资产项目的调整。子公司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的资产项目,调整时,其差额应先全部确认为“资本公积”,列入合并底稿,并随着资产的变现或耗用而转销。转销时需要区分该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应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调整。不同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以遵循如下的处理原则:存货项目的差额,应假定其价值在合并后第一年全部实现,在合并后第一年进行一次性摊销调整,列为(或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对外投资的差额,按照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情况,作为折溢价进行摊销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长期资产的差额。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确定本期折旧额、摊销额后,在“管理费用”项目中调整;永久性土地的差额一般不摊销。

2 子公司有关负债项目的调整。对于子公司有关负债项目(一般是应付项目和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一致的差额,调整时,其差额应先全部确认为“资本公积”,列入合并底稿,并作为折溢价按其对应的摊销方法计算出当年摊销额后进行调整。

例1:甲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6000万元购买了乙公司80%股份(甲乙公司的企业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该日,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乙公司在合并日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中,只有一项固定资产――A仓储中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该仓储中心账面价值原值为24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40年,已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已提折旧1200万元,账面价值1200万元,合并日的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2007年年末,甲公司作为母公司,应将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编制合并报表。假定甲乙公司的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均相同。则甲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乙公司个别报表调整时应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1 按照甲公司在备查簿中记录的乙公司A仓储中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乙公司仓储中心的价值。记入乙公司的资本公积,

借:固定资产――A仓储中心

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

按照合并日A仓储中心的公允价值,

调整A仓储中心的折旧额,

按照账面价值计算的折旧额=2400/40=60(万元)

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折旧额=1400/20=70(万元)

应补提折旧=70-60=1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

100000

则2007年度乙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990万元(2000万元10万元)。

注1:若为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除应调整本期的折旧额,还应编制如下调整分录调整以前年度补提折旧的影响: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以前年度补提折旧)

贷:累计折旧(以前年度补提折旧)

注2:对母子公司个别报表金额的调整,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及应交所得税的金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调整母公司个别报表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调整母公司个别报表,根据准则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日常核算采用成本法,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因而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

稿中调整对母公司个别报表时。主要应采用两个步骤:一是消除成本法的影响,二是采用权益法重新确认。具体调整内容包括三方面:

1 根据子公司调整后净利润,按权益法确认母公司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 根据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额,冲销成本法下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按权益法下收到现金股利时的处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3 按权益法确认子公司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中,母公司应享有的部分。

例2:续例1,2007年度,乙公司实现利润200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200万元,向甲公司分派现金股利960万元,向其他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4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当期资本公积的金额为200万元。合并工作底稿中甲公司2007年度调整的事项如下:

③根据乙公司调整后净利润,按权益法确定甲公司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5920000

贷:投资收益――乙公司

15920000

(注:19900000x80%=15920000)

按权益法调整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额

借:投资收益――乙公司

96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9600000

按权益法调整子公司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中,母公司应享有的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 6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乙公司)1 600 000

注:如果是连续编制合并报表,除应调整本期的投资收益,还应编制如下调整分录调整以前年度投资收益及现金股利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7920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632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乙公司)

1600000

(注:15920000-9600000+1600000=7920000)

将甲公司个别报表的调整分录登入合并工作底稿(见表1),并算出合计数。(因篇幅所限,本文仅给出部分项目的金额)。

四、编制抵销分录、计算合并报表合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