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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5 16: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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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银保关系;金融效应;食物链
一、资产证券化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还比较狭窄。根据2004年6月15日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事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由于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在银行存款和国债上,1999~2007年两者合计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特别是主要的投资品种市场利率降低,导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较低。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收益率几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则降到最低2.4%。与国内保险资金低效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同期保险的投资收益率普遍较高。在1996~1999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保险投资收益率达到7%、8.3%、9%、5.8%和7.8%。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广,保险资金不仅投资于各类债券,而且还投资于国内外证券市场。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监管部门出于谨慎要求,严格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市场缺少创新,缺乏适合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适中的投资品种。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据统计,到2007年3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金额为2.0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可见投资范围大幅拓宽,投资品种增加。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使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据统计,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为3.5%,彻底扭转了自1999年以来保险资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险资金大比例地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特别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必定带来巨大的风险。2005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好,相对收益高风险小。但股票毕竟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保险资金不适合过高比重的投资。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过高的股票投资比重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低,严重时甚至导致保险公司破产。2004年我国的人保财险投资于上市及非上市证券的净亏损近9.48亿元,其中仅基金浮亏就达7.4亿元,加上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三大保险公司的投资浮亏已逾25亿元。
国外情况也大体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纪80年代出现大幅上涨行情,导致日本保险投资开始大量转移到股票市场。1988~1990年,日本保险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过20%的时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疯狂时期,但是随后泡沫破灭,日经指数从45000点下落到10000点以下,日本保险公司投资遭受重创,不得不缩减股票投资;而又由于日本国内泡沫破灭,经济大受打击,利率持续走低,此时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场的覆辙,保险公司于是选择了收益相对较高且稳定的国内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市场及外国证券市场投资。英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中普通股投资不仅比例高,而且变化大。在上世纪90年代牛市时,英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连续下跌,保险公司投资连续亏损,于是迅速收缩,在普通股上的投资比例,到2002年投资比例降为32.86%。
寻找一种风险相对较小、收益高且稳定、适宜长期投资的品种迫在眉睫。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这种特性,特别是住宅抵押证券化产品,风险较小,其风险低于国债,高于企业债券,属于“银边债券”收益较高,并且持续时间长,这也符合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是通过优化其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特别是寿险负债期限长达20~30年,但要求回报高且稳定。这就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周期长、收益高的产品。如前所述,国外保险资金热衷于投资不动产、各类抵押贷款和各类期限较长的证券化产品。从表1中,我们看到美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1年以上的中长期公司债券,从2000~2004年,投资1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长期债券又占60%
以上,1~5年中期债券占30%左右。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不仅体现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收益高的优势,还在于保险公司自身通过保险资产证券化分散承保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二、保险公司对资产证券化流程的担保和保险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保证
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都离不开保险机构提供的担保和保险。
首先,在一级市场上保险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保险和担保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贷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可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优质的,应符合可证券化资产的标准和特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现金流可以预测,并且是稳定的。只有这样的优质资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打包销售出去,构建二级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池。这可以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程中得到印证。美国最初实施的资产证券化是从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对储蓄机构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贷款标准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1944年退伍军人管理局也开始为合格抵押贷款提供保险。除了政府机构给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显形和隐性的保险和担保之外,大型私营保险公司也开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如今一级市场上形成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8大私营保险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的保障体系。
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从而实现资产池的信用增级,是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根本保证。在二级市场上,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资产池的信用等级。在采取内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从而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在外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险、担保、现金账户和备用
信用证等方式为证券化资产提供保障。从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在二级市场上,有政府出资的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和两家政府发起设立并享有多种政策优惠的私营证券化公司:即联邦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lhmc)负责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将其证券化。由于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是典型的政府机构,它的资金来源于国会拨款。由它购入并实施的证券化产品,同时由它担保。这种政府信用担保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所以被称为“银边债券”。早期gnma只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农村住房信贷管理局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抵押品提供担保。其实即便政府不提供担保,但由于其政府属性,真正出现风险,政府也不会坐视不管,所以仍被视为政府提供了隐性担保。具有政府背景的两大机构fnma与flhmc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自然也视为政府提供隐性的担保。至于没有政府背景的私营金融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抵押二级市场,专门从事非常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和美林证券公司等。由他们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被称为非机构转手抵押证券(mbs)。这些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不够投资级别的资产要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转手抵押证券信用的途径有四个:公司担保、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银行信用证和优先/次级利息。在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传统转手证券的发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级来担保证券。对于需要寻找外部增级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级往往不够高,至少不如需要发行的证券等级高,所以公司经常需要寻找外部公司来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成为其担保公司。银行信用证增级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为愿意提供信用证担保的商业机构不多,导致信用证的费用相当高。在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充当外部增级者。在我国,2005—1开元产品次级证券就是卖给外部机构投资者。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属于典型的保险业务。可见,在抵押转手证券的发行阶段,保险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证作用。
随着资产证券化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可证券化资产日益扩大,现代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必须是可抵押的实体优质资产,所以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现在,只要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未来的现金流就成为可证券化产品的担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种未来应收款等。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现在统称为资产担保证券(abs)。考虑到没有任何实物担保,所有的资产担保证券要达到投资级都必须进行信用增级。abs的信用增级分两种,即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外部增级有三种方式:公司担保、银行信用证和债券保险。这和mbs中相同的增级方式采取的措施类似,保险公司可以起到比较重要的保障作用。内部增级也有三种方式:准备金、超额抵押和优先/次级结构。准备金又有两种形式:现金准备金和超额运营差额账户。现金准备金是
从保险收入中产生的直接现金存款,通常与外部增级协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还是优先/次级结构。这和mbs中的优先/次级结构相似,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可见各种保险和担保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产生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虚拟化程度日渐提高,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保险和担保,以使其信用增级,从而保证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可以说,通过保险机构对拟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保证了虚拟证券化资产变现。从理论上讲,任何资产都可以证券化。现实中能不能实现,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信用增级的成本及证券化后的收益比较和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只要证券化后原资产的收益大于证券化过程的各种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级成本,就可以实行资产证券化。当然,这要在原资产持有者的动机仅在于获得一次性的价值溢值的基础上,如果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不止于此,就另当别论。
三、保险资产证券化进一步丰富了证券市场的内涵。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保险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现金流的保单,通过结构上的重组和数量上的集中,以其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其实质是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转换为可以交易的金融证券。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另一部分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和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就是保险公司运用保费收入或者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打包出去实施证券化,目前还不适用在我国开展,因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还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投资上,还有少量的证券投资。这些投资或以现金资产形式存在,如银行存款,或者以变现能力特别强的证券形式存在,如股票。这两类资产都不用证券化。另外,长期债券符合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险公司需要加强的部分,也不用证券化。只有等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资产时,才需要证券化。这可以参照资产支持证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险公司已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资格;如港口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国家基础建设项目。通常说的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负债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原理相同,只不过证券化的对象,即证券化的标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负债,后者是资产。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时,拟证券化的标的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各种保单,实质是各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如寿险保单、企业年金保单、汽车贷款保险、住房贷款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各种巨灾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虽然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保险公司用来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定是期限特别长的资产。这样可以丰富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不合理,长期债品种缺失。因为处于加息周期,资金成本比较高,政府和企业都不愿意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当年财政部发行国债的平均期限仅为4.35年。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债券上市交易,可以弥补长期债券缺失的空档,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类长期资金持有者投资,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资产负债久期匹配,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债券收益较一般债券的收益高。据研究资料表明:巨灾债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级的公司债券的收益要高。这样,自然增加了证券市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资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长期持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四、结论
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保险资产证券化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相互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性质相同,因此彼此之间具有竞争性,但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较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周期长。这样会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长期投资者参与,因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债券,不仅期限长,收益还特别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很大。这样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
保险资金运用于证券市场应严格限制投资品种和范围,才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的特点,因此追求风险小、收益高的产品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尤其是保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风险小、收益高,适合其投资。其他的债券,特别是国债因其风险小,收益也不低,也适于其投资。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模式;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3)10-107 -02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通俗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以及现金资产证券化。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是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和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整合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来发行有价证券。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不同又可分为房屋抵押支撑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通常由发起人(Originator)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出售给拥有独立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力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此过程中发起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来对该证券进行信用评级,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加强信用等级时,会有被称为“信用加强者”的公司机构来提供增强信用评级的服务。
在对资产证券化概念的认知中,很多人会将其与一般债权融资和普遍的抵押贷款相混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是将证券本身的信用和融资者的信用等级相割离。无论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是否被保留在融资者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不受影响,该信用等级仅仅取决于明确指定的资产和信用担保的风险,与融资者本身的信用没有关系。与项目融资不同的是,资产证券化不是以所要建设或者组合资产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抵押融资,而是参照现有的已经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各种收益权来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二、资产证券化近年来在我国的发展
相比较美国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我国在1992年海南首推地产投资券项目,首次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2000年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统称“我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获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但由于诸多原因,该试点未得到立即开展。直至2005年我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分别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标志着我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启动。2005年底,我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这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经过2006年一年时间的稳定迅速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证券化产品规模从2005年的171.34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471.51亿元,增幅达到了175.2%,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和地产等诸多行业。
但自从金融危机开始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脚步受到阻碍,国际金融业务一片萧条的国际大环境下,我国也受到影响,证券化各类项目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状态。2005年,银监会出台《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正式启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一度被叫停,直至2012年重启。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却因为美国金融界过度证券化酿出的危机而尴尬地戛然而止。目前为止,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一共发行了79只债券,发行规模896亿元。伴随着“证券化”就是风险的尴尬境地,我国因为次贷危机停滞了4年的中国“资产证券化”正在缓慢复苏。
三、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身份,使得商业银行具有了资产销售者的新身份,对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实现商业银行的部分风险出表
对于目前各大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对表内资产的监管审计愈加严厉,商业银行在传统方式的信贷发放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往往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会出现较大波动,对我国各大商业日益膨胀的巨额表内资产的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动机之一,就是剥离部分风险较高的贷款,如果全部是优质贷款,银行是不会有动力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由于商业银行在信贷发放过程中难以完全掌握债务人的信息,做出完美准确的风险评估,当债务人出现,因此,违约行为时,信贷风险将由银行完全承担,信贷风险在不断累积的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地分散释放。当风险聚积到一定程度时将对银行本身的经营造成危机。通过对信贷资产的结构性安排,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盘活信贷资产,商业银行可以将部分信贷风险转嫁到资本市场变为市场风险。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例,截至2012年6月,我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到14,040.48亿元,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一般为10-30年,借款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偿还贷款。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我行吸收的各类储蓄存款,而储蓄存款的周期一般为1-3年的短期存款。住房贷款还款期限与储蓄存款周期的时间差异将导致银行资产兑现和资产负债偿付期限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而在此情况下,将个人住房信贷证券化可以让商业银行提前从资本市场获得现金,盘活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中也可发挥重大作用。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技术可将不良贷款支持的证券进行合理风险与收益的重新设计,将不良资产转移到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使得风险资产的数量降低,提高了资本充足率,降低了不良贷款总额。
(二)资产证券化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在各种融资手段和渠道的不断完善下,传统的商业银行信贷已经不再是企业融资的唯一渠道。作为商业银行,努力完善自身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好更完善更专业的服务则是今后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传统的商业银行信贷仍然是广大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债券市场发展缓慢。上市融资起点高,成本大,会对企业的股权结构产生较大改变,并不是多数公司的最佳选择。资产证券化则是企业和银行共同适用的融资手段。
XX行2013年为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行的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资产支持票据,其发行额度为10亿元,是一个典型的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运作案例,发行人以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并追加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可撤销连打带包责任方式进行增级,根据担保人外部评级AAA的信用水平测算,发行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本次资产支持票据注册额度为10亿元,将在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一次性发行,期限为5年,在存续期内,发行人每年按照计划归还债券本金及利息。本次资产证券化的项目,成功为优质客户融资10亿元,同时也获得了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取得了双赢的结果。
(三)资产证券化成为商业业务创新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日益成为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盘活低流动性资产的重要手段。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等新颖金融模式逐渐出现。
以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化为例,该模式在发达国家是已被广泛运用的成熟金融模式,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一部分资产,打包建立一个资产池,并以其将来产生的现金收益为偿付基础发行证券。其中,现金流的稳定性是最关键的因素。
与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不同的是,信用卡应收账款是循环型的信用,因为信用卡持卡人具有随时消费、借款以及还款的消费特征,因此信用卡应收账款的余额可能会随着持卡人的不同行为而有大幅的波动。一般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都比较长,在两年到十年之间,而信用卡应还款周期一般较短,只有20~30天左右,具体的还款时间随着每位信用卡使用者的账单周期而不同,这就出现了典型的短期贷款和长期证券的差时组合。因此,由于信用卡应收账款的资金池处于时刻变化的波动中,为了维持该资金池的稳定性,银行需要不断购入新的信用卡应收账款注入资金池。
政策层面,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化所必须跨过的“循环购买”难题已经解决。2013年3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首次提出,可以“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全国信用卡授信总额为3.49万亿元,同比增长34.0%,较第三季度末增加1516.03亿元,环比增长4.5%;期末应偿信贷总额11386.69亿元,同比增长40.1%。信用卡应收账款是一个巨大的资金池,商业银行出于提升自身流动性和增强大规模融资的能力,实行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化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化是提高信用卡业务资产周转率从而提升资本回报率的有效手段。
四、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境
(一)受制于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市场积极性不够
金融危机后,市场一片萧条,金融业作为此次危机的爆发点和受影响最为深重的行业,资产证券化难以受到业界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往往一切有关债券类的金融手段都会被武断定义成为巨大风险的来源。在我国仅有的几单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过程中,银行往往扮演着自产自销的角色,银行业买家占据了资产证券化市场接近87%的份额。我国金融市场还缺乏完善的债券交易市场,近几年发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往往是在银行间市场,在不能吸引社会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之间往往处于自导自演的角色。
(二)国内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未能进行正确客观的认识
理论上,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风险的割离,发行机构本身的信用等级和被证券化的资产并无关系。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与美国的存在巨大的差异。在我国,被证券化的资产往往是发行方的优质资产。而在美国高收益率的证券化产品中,所剥离的资产往往是有着较大风险的资产。理论上当更为优质的资产在被剥离出来以后,由于该资产的信用等级高,风险较小,该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理应更低,因为它的风险更低。而在我国却出现这样的悖论,投资者要求该优质资产证券化后需提供更高的收益率,在此种情况下,导致投资者往往对金融债券更感兴趣,而发行方也没有持续的动力来进行资产的证券化运作。资产不优,收益率不高,关注度低,反应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尴尬处境。
(三)专业中介服务以及金融专业人才的缺乏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涉及众多的中介服务结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目前来讲,我国整个证券评级行业运作仍然缺乏规范,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缺少具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不能获得大众的认可。
我国金融专业人才的缺失也限制了市场的发展。高度专业和细分化的金融市场需要大量的金融专业人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与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仍然差距很大,专业人才培养方面落后。
作者简介: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特征;法律关系及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所谓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发起人将公司或者企业现有的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不确定时间段内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或资产集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该载体采用正规化渠道,如优化资产结构安排等方式,增加资产收益、降低资产风险和增强资产信用,最终将这部分资产转化为在资本市场可以实现自由流通的市场化证券,并且借助证券经营机构销售给投资者的活动。在我国,依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两大类。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首先,资产证券作为一种资产信用融资方式,与银行信用、企业信用以及其他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大有不同。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所体现出的资产信用融资方式既能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不断拓宽自身内涵与外延,另一方面,又能体现新形势下对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以及对促进金融资产流通、金融体制改革相关目标的追求。其次,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从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相关资产安全以及对投资者的相关合法利益的保护的角度出发,在证券化资产实现过程中,将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人自身的资产相互隔离,以免出现两种资产被人为故意的相互参合。最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在这种融资运行模式下,相关机构参与人往往利用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在对拟证券化的资产全面查询、分析、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如资产的信用等级和预期发展状况),对资产进行结构性优化整合。也有的是将此类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信用等级。
二、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主体
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包含多方主体,除了证券发起人、发行人、证券承销人和投资者,还包括资产服务人、信用增级人、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中,资产服务人主要是提供与资产证券化活动开展有关的服务,并以此作为资深经营业务范围的机构或者组织,简言之即为提供服务管理资产、获取报酬;信用增级人顾名思义是为了增加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减少其信用风险,以期让更多的投资观望者将目光集中于该种证券,最终进行购买投资行为;信用评级机构对各种名目的证券化进行评级以帮助投资者科学决策,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客体
资产证券化往往是由多个法律关系复合而来的,所以它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呈现出多样化。例如,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现金流。这些现金流是担保资产证券化、保证证券发行业务得以落实的资金基础,倘若该现金流基础出现问题,那么势必会造成资产证券化过程受阻、中断。因此,该现金流必须足够支付资产证券化服务费用、足以偿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内容
资产证券化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广泛涉及多方参与主体,而各主体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也导致了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内容复杂多样。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的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在证券法意义上存在着投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推理,投资者在支付相应资金购买资产转化证券后,必将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投资者能够如期收到预期承诺的投资收益、根据自己意志自由地转让债券以及其他能够转让的权益、如实获取本人购买的资产证券的相关信息等权利;而作为另一方的发行人则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应该按期支付证券收益,按照规定披露证券信息等。2.发行人和资金保管机构之间存在着的委托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发行人作为委托人把资金交付给资金保管机构,即受托人来进行保管。依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保管人负有保障资金安全、定期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以及定期向发行人提供服务报告的义务。
三、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信用评级法律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大力倡导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断推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伴随着政策的倡导和支持,诸多形式各异的证券争相在证券市场及相关场外市场发行,且随着经济的繁荣,证券发行量也逐步攀高、蒸蒸日上。改革开放至今,信用评级业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已今非昔比,相关制度及措施也逐步构建。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虽然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发展迅速,但与欧美等信用评估业较发达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业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完善之处众多。典型的问题在于我国在信用评级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欠缺及贯彻落实的不到位。在我国,目前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在这其中,需要重点提一下《证券法》,其作为我国调整证券发行的具有最高级别的法律,却没有对证券信用评级予以详细的规定,这直接造成了证券信用评级没有明确的指导规范,也极大地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这非常值得反思。关于信用增级法律问题,通过对国外实践的观察,我们可以看到,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或保险是相对来说最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虽然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这种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就现阶段来讲,我国第三方金融担保机构的发展尚且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得到完全的释放与发展,因而将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外部信用增级的期望寄托于金融担保机构时机尚不成熟。总结外国的相关实践经验,资产证券化发达的国家(地区)的政府或政府性质的机构,多是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给予资产证券化极大的支持。与之相反的是,我国《担保法》不仅不对此提供支持鼓励,甚至对政府担保做出严格限制,不准许政府或政府性质的机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种种因素都将导致我国在资产证券化中很难充分发挥外部信用增级机制的作用,最终束缚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平稳发展。经过上述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分析以及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依然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指明,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只有完善各方面制度,有效规范其运作,才能发挥其巨大的优越性。一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如可以适当放宽政府作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作为外部信用增级的强大后盾;另一方面,应当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为今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并且还要对法律存在冲突的地方做出明确规定,纠正以往法律适用错误。
参考文献:
一、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析
从宏观角度来说,资产证券化提高了经济体通过价格调节从而有效配置资源的能力。首先,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将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有效识别和细分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对资产的定价将更趋准确,而准确的价格信号能更有效地引导资源向高效益的部门流动;其次,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运营主体根据不同的需求分散和有效转移风险提供了条件,证券资产的可分性,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分散化投资成为可能,证券投资基金的出现增强了这种优势,而金融衍生证券的出现大大提高了风险转移的效率;再次,资产证券化通过扩大投资者的资产选择集,能够充分动员储蓄,发掘资金来源,加快储蓄向投资转化的速度,降低转化成本,适应融资者日益多样、复杂的融资需求,从而使投融资双方的满足程度和福利水平得以提高;最后,资产证券化打破了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促进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引起新的金融机构大量出现,从而模糊了传统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增进金融业的竞争。
从投融资双方来看,资产证券化过程实质上是对被证券化资产的特性(期限、流动性、收益和风险)进行重新分割和组合的过程,也是金融工具由初级向高级进行深加工的过程。一方面各种资产通过采取证券资产的价值形态,使得其期限、流动性、收益和风险的重新分割和组合变得更为容易;另一方面通过资产证券化,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提供大量不同期限,不同流动性、不同风险收益率并且可分性强的金融产品和组合,从而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偏好和需求;从资产选择集角度来看,通过资产证券化,使得本来不可能或很难进行的资产收益、风险空间的细分成为可能,使原来间断的收益风险分布逐渐连续起来,筹资者和投资者在投资空间中所能选择的资产组合点或集合大大增加,从而提高投融资双方的效用。
二、中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2003年4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新的资本协议已基本定型,其中最根本的变化体现在要求各成员国银行配置最低资本金时能更加全面、敏感地反映其资产的风险程度,要求在原先仅反映银行资产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扩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领域,风险度的衡量除了原先的标准法外鼓励各成员国银行使用更为贴切的内部评级法,这就必然对资产质量欠佳的中国银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资本金要求。高盛公司2002年的对于中国银行业补充资本金的可能成本列出了三个方案,其结论如下表所示:
表1
项目
乐观方案
中等方案
悲观方案
重组对象
四大行
银行业
四大行
银行业
四大行
银行业
银行重组成本(亿元)
7770
14800
21150
35560
34940
57150
相当于gdp的比重
8%
14%
21%
35%
34%
56%
amc的重组成本(亿元)
6970
9760
12550
相当于gdp的比重
7%
10%
12%
重组总成本(亿元)
14740
21770
30910
45420
47490
69690
相当于gdp的比重
14%
21%
30%
44%
46%
68%
数据来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
如前所述,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比率按照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衡量标准会明显提高,假设维持当前的资本金水平不做大规模的补充,那么就必须显著降低现有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也就需要对银行体系现存的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的处置和清理,由此也必然需要注入大量新的外部资金。此外从中国不良资产产生的机理来看,绝大部分不良资产属于体制改革的沉没成本,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新的不良资产仍将不断产生,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第一季度,境内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6.61%,其中四大国有银行为19.15%,股份制商业银行为7.12%,均比年初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额绝对值巨大,对中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形成较大地威胁,国家和银行都急于为解决不良资产谋求出路,因此中国金融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置将是一个长期地系统工程,必须找到—个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
二、中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现在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产品,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应该是中国目前商业银行满足监管要求,防范和分散风险的有效工具和现实选择。然而一种新的金融创新工具能否顺利推出关键要看需求,追溯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程度对于证券化的成败关系重大。
1.证券投资基金应该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最大需求者。证券投资基金以其稳定的资金来源、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理性地投资方式,更能抵御市场的风险,从而成为各国证券市场中重要的稳定力量。然而中国证券市场由于规模小,可供投资的品种单一,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空间,一定程度上已丧失了其稳定市场的重要功能,这从中国基金首发规模平均只有50亿元左右可见一斑。首发规模超百亿的目前只有海富通收益和中信经典配置,而规模最小的巨田基础行业只有10多亿元。
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安全性高、盈利性好的特点,尤其是采用信用分档技術的证券化产品,能够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不同期限、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品种,大大丰富了基金的可投资对象,中国目前巨大的居民储蓄以及企业投资多元化的需要为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金基础。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中国目前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应该而且最有可能通过发展和完善自己,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力量以及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最大需求者。
表2
中国历年来基金发行规模
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4.30
发行规模(亿元)
100
399
31
211
568
678
750
数据来源:和讯网
2.其他机构投资者也必然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积极参与者。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一直是工业国家金融市场的传统机构投资者,根据中国社保基金2002年度报告,截止2002年末,全国社保基金权益总额为1241.86亿元,社保基金2001年实现收益率为2.25%,仅比同期银行储蓄利率稍高一点,2002年底社保基金证券资产的浮动亏损为3.54亿元,虽然浮动盈亏属于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不应该作为当期损益确认,但它表明中国目前社保基金证券资产的应用质量较差,投资收益低下。近年来,随着下岗职工人数的不断增多,人口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快,社会保障支出日益增加,低的投资回报率已经难以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保开支需要,社保基金正面临着越来越迫切的增值压力。可见,为社保基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提高其投资收益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此时为其提供可供选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应该是最好的时机。
近几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十分迅猛,保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然而从保险公司的资产构成来看,其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50%左右,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所有封闭式基金总份额的26.3%,这一方面说明了保险公司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2003年6月出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的债券品种由以前的四种中央企业债券扩展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投资比例也由原来的10%增加到20%。为中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出提供了又一契机。
3.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引入必将进一步扩大对中国证券化产品的需求。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金融和服务项目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中国资本项目开放已是大势所趋。市场期待已久的qfii制度随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已从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分散风险、扩大资产组合选择的范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必然扩大对中国资本市场证券化产品的需求。2003年1月23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于协议,迈出了中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第一步。另据了解,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1年、2003年两次大规模国际招标的成功运作以及国内不良资产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进一步激发了境外投资者对中国不良资产市场更加强烈的投资兴趣和热情。
三、运作模式建议
资产证券化是以被证券化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说是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和重组过程。因此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任何一项成功的资产证券化必须要对基础资产进行成功的重组以组成资产池,并实现资产池和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同时还必须对资产池进行信用增级,所以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为此中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可按如下步骤实施:
1.资产池的构造。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以其账面价值真实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amc),从而使得不良资产与商业银行的其他资产风险隔离。amc对所购买不良资产现值进行估算,据以确定资产处理底价,在基础资产选择上,应尽量选择有抵押担保的同质贷款,在地区、行业分布上应尽可能地分散,另外由于不良资产潜在的违约风险比较大,amc可以购入其他优质资产组合与不良贷款搭配组建资产池。
2.spv的设立。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取决于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机构,而交易机构的关键环节是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设立与运作。amc作为不良资产的所有者,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国外专业公司共同设立spv,不同金融中介的参与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证券的定价、设计更加合理,从而有利于市场投资者接受和证券化的成功。
3.证券产品的设计。不良资产的主要风险是违约风险,所以设计债券时应确保投资者在购买债券后本息偿付的安全性和及时性,为此可利用信用分档技术在不同债券之间分配信用风险,其运作原理是:如果发行人拥有一个基础资产池,那么以该资产池为支撑发行的所有债券都要获得aaa级的信用评级是不太可能的,但发行人通过信用分档技术可以创造出信用等级为aaa、aa、a的多档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债权是优先档债券,并将优先档债券可能造成的损失转移给次级档投资者。优先档债券由于受到次级债券的保护,因此风险较低,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而次级债券则可以由资产管理公司、国家财政部或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由于不良资产的潜在损失由财政部和银行共同承担,从而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可以确保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从而对未来中国资产证券化过程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4.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与其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信用增级的要求更高,可由amc提供一定的赎回担保,由财政部为优先档债券提供一定比例的还款准备,由第三方出具担保债券还本付息的担保等。信用增级后spv应该邀请国内外比较权威的机构进行评级,债券发行后对其还本付息情况进行跟踪,经过一定时间对信用级别的调整,逐步建立不良资产证券的评级系统,使投资者真正接受这一债券品种。
运用证券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不仅能够有效地化解中国金融系统的风险,而且能够提升中国不良资产的处置层次和处置速度,更有助于丰富中国金融机构的投资银行运作实践。同时,经过信用增级和评级并严格按照证券化规范运作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是具有较高收益和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工具,将其作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将会丰富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从而进一步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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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8101)-0059-05
一、引言
美国次级债(subpfime Market)危机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但是,次级债危机的影响似乎远未结束。曾几何时,低利率和经济稳定增长的繁荣,使低信用等级、收入不稳定、负债较重的人群跑步进入置产行列。但必然的产业周期和必要的利率政策,必然逻辑地导致还款违约率的上升和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坏账的巨增,从而将证券化后的次级债拖下泥潭,进而使包括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在内的全球主流金融机构不得不收缩信用、增加拨备甚至接连。由此连带其他国家参与次级债投资的金融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本文拟从审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视角出发,探讨如何构建防范危机的六道防线和形成有效的防火墙,从而减少潜在的危机发生可能对宏观经济带来的伤害。
二、风险防范制度的设计原理
从制度设计来讲,新古典金融理论在有效市场假说的基础上,以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为基石,很好地解决了金融制度设计的第一个问题,即均衡价格的确定。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则证明,当交易成本为正时,不同的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配置效率。而行为金融学则主要研究了金融市场的无效率和人非理性对新古典均衡的偏离,即当交易成本和人非理性产生对新古典均衡的偏离时,良好的风险隔离设计会发现并校正,至少隔断这种偏离的蔓延。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典型的结构型融资。近三十年来,它因发现并强化局部资产的效率从而有效解决融资人整体信用的不足而风靡全球。它一般包括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选购可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SPV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化产品组合、以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支撑证券的偿付四个环节。资产证券化中构建风险隔离机制的核心就是要在上述四个环节之间构筑防火墙,以确保整个交易结构的安全,使整个交易结构不至于因局部的隐患,酿成弥天大火,并在实践中保持较高的资产配置效率和较低的交易成本。其基本原理图为
三、构建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六道防线
(一)资产合格
1、资产的内在特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个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89年的《财务报表编报框架》中“资产是因过去的事项所控制的、可望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人的资源”,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资产是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某一特定主体从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所获得或控制的”的定义已经很接近了。
它们都包含有这样的内在特征:(1)具有可预期的经济利益,这是资产的本质要素,是资产的自然属性;(2)产权明晰,属于特定主体。这是资产的社会属性;(3)产权的取得源于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4)未来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期;(5)是一种经济资源。
2、资产选择的经济性标准
从经济范畴来讲,拟证券化的合格资产必须满足以下七个条件:(1)现金流一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2)统计记录一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期限相似一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4)分散化―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信用一原所有者己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抵押物一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较高;(7)同质性―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3、资产选择的法律性标准
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资产能否人选资产池,从法律上来讲,它首先应该是可转让的。与某个特定主体的不可分割的法律从属关系会从根本上禁止资产转让的可能性。以我国法律为例,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实际上列出了三种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其次,它应该是可预期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这是违约风险的决定因素。第二,债务人的支付习惯即债务人的社会信用。一般来说,决定债务人支付习惯的因素有债务规模、SPV信用收集条款的相关权利以及拖欠对债务人信用记录和未来再融资的影响三个方面。第三,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指的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应对债务人违约风险的主要措施有:首先,建立充分的信用记录。充分的信用记录有两个用途。一是判断债务人动态的支付能力和支付习惯,二是拥有充分信用记录的债务人有较好的再融资环境。其次,利用大数定理,分散集中的违约风险。单独判断某一个具体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违约风险是很困难的,如果单纯依靠这一措施,会导致高风险带来的高成本。但大数定理可以降低组合资产的整体风险,使资产组合的违约风险呈现某种规律性。这样,人们尽管难以预测单个资产的现金流量,但却可以基于历史数据对整个集合的现金流的平均数有一个可信的估计。要实现风险的大数分散,要求三个条件。即构成债务来自足够多数目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不能占过大比例,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债务呈现一定的多样性,如多样性的地理分布。
4、资产风险的计算
风险的防范首先来自对风险的度量。其中比较适用的是Cred~risk+模型。
Credit risk+模型是由Credit Suisse在1997年推出的一种独特的信用风险模型,它借用保险精算的思想,着重分析资产组合在统计方面的特征,而不用具体考虑每个债务人违约的原因。该模型与Credit Metrics模型一样也是从一个评级系统出发,来模拟组合资产的违约资产分布。但它并不像Creditmetrics模型一样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扩展到一个能够反映GDP增长、长期利率等一些宏观指标对其影响的一个随机的变量。
Credit risk+模型在计算资产损失分布时,用的方法比较复杂。
第一步,将各资产的损失标准化,再划分为一些细分的组,并通过相应的方法降低这样细分引起的误差。
第二步,在假定各组资产违约数量服从泊松分布的前提下,计算出各组资产破产数量的分布。
第三步,将第二步得到的概率作一个z变换(概率生成函数)。
第四步,在第三步的基础上,算出整个资产组合中违约概率分布的一个概率生成函数。
最后,通过对这个概率生成函数做相应的运算可以得到整个资产组合的违约概率分布。
这个模型比较适合基础资产数量众多,且预期损失分布较为集中的资产组合。
由此可知,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一般应该选择未来现金流量稳定、风险较小的资产。不同类型的资产有不同的特征,其产生的现金流的特征也都不同,所以对资产的选择和组合是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的第一道防线。
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上看,也反映出了这一要求。美国市场上最早被证券化的资产是美国储蓄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就因为它在美国历史悠久,历史资料完整,资产特性比较容易被评估,按揭贷款有着规范化、统一化的法律文件,便于对资产实施管理。其后登场的是信用卡应收款和汽车贷款证券化。这些资产的共同特性也是固定的违约率和标准化的法律文本。再后来如租赁收入、商业收入、不良贷款、小型商业贷款、出口信贷和特许费收入等才逐步发展起来。
(二)SPV合格
为防止因自身债务问题而扭曲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隔离效果,各国在设立SPV时都意图通过某些限制条件使SPV成为“远离破产”(Bankruptcy-Re-mote)的主体。
1、法律地位独立
SPV在设立时有独立发起设立的SPV即孤儿SPV和由某经济主体发起设立的SPV两种。按照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法律将“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那些表面独立。而实质上受个别股东直接操纵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如此,法院将把母子公司的风险连在一起,将原始权益人已经销售给SPV的资产纳入到母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一起清算给债权人。从而给资产证券化釜底抽薪。因此,SPV应通过保持SPV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文件如财务报表、帐薄和档案等独立于其他机构,只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义务,不同其他机构发生关联关系,并以独立年度审计等措施实现公司的独立运作。
2、限制债务
SPV的业务范围应严格限制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业务领域内,以避免从事与资产证券化无关的业务活动而产生额外负债,从而避免给SPV带来破产的风险。
3、禁止兼并重组
即在证券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SPV不能进行清算、解体、兼并及资产的销售,也不能对设立文件进行修改。从而保证SPV不会因产权变动而对破产隔离机制造成破坏。
4、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为了防止SPV的自愿破产行为,实践中一般通过引入关联方利益的形式来实现。由于SPV经营的独立性要求,不可能通过外部主体的资本参与来实现。为此,SPV一般引入现代委托机制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通过其独立性来防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以确保SPV的决策服从于投资人的整体利益。
以上对特设载体的限制性规定,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构筑了第二道防线。
(三)真实销售
两个合格主体间的有效连接是真实销售。而产权转让的有效性是以产权转让的真实性为前提的。
1、排它权
受让资产不能存在被追索权或者回购权。追索权,是指当债务凭证到期得不到偿付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匿、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被行政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债权人向债务凭证的所有义务人请求偿付和赔偿的权利。显然,一旦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如果在SPV以外还存在着拥有追索权的主体,那么SPV和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大于受让资产的产权风险。回购权是指一旦出让方的利益受到威胁的时候,出让方有权利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赎回其资产。显然,这种回购权的出现对于资产证券化中的SPV而言,就意味着证券资产风险的扩张。
因此,资产产权转让条款中应排除回购协议、远期承诺和发起人回购选择权等内容,否则SPV就没有真正掌握对证券化资产的有效控制。
2、控制权
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包括对资产实际收入的管理和控制、对资产的处置权和对剩余的索取权。
3、公允定价
资产估价的方法总的来说有三类:第一类是现金流贴现估价法。这种方法认为一项资产的价值等于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的现值总和。第二类是相对估价法。这种方法根据某一变量,如收益、现金流、账面价值或销售额等,考察同类可比资产的价值,借以对一项新资产进行估价。第三类是期权估价法。它用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有期权特征资产的价值。估价使用的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有显著的差异。但就定价机制来讲,交易双方应该依据资产的特性,选择适用的估价方法,使交易价格公允透明。
上述真实性的法律标准,在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的有关资产转让的会计准中也体现出来。“FASB 125”规定,一项金融资产的转让,如果出售方通过转让获得收益权益之外的对价(Consideration),那么就意味着出售方将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受让方,这项交易将作为真实出售的会计处理。
这是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构建的第三道防线,即以市场的方法将原始权益人、原始债务人和特设载体隔离开来。
(四)重组增值
收益是风险的对冲。通过资产重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收益是内生于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的第四道防线。
1、组建资产池
将各种风险收益不同的资产搜集起来,组成资产池,然后由SPV将资产池中的资产组合起来,创造出一组具有特定风险收益组合效用的资产,是资产组合机制的最终应用。构造资产组合时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分散性。资产组合在地域分布上应该具备一定的分散性。这样,不会因某一特定地域的局部风险而造成资产组合的整体风险。第二、规模性。资产证券化中的主要费用是相对固定的。例如律师费用、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信用评级费用和承销费用等。只有当可证券化的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一般为1亿美元)时,这种融资方式才算经济,从而具有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第三,可预测性。通过制定构造资产组合的标准,资产交易的各方可以对资产组合的现金流进行预测,从而准确的估计其风险,并依据风险进行证券化资产的定价。
2、实现增值
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为实现证券发行的目的,根据资产重组原理,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的行为。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重组原理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
资产重组原理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最佳化原理。通过资产重组使基础资产的收益达到最佳水平,从而使以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价值达到最佳化。(2)均衡原理。资产重组应将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中介机构以及将来投资人的利益进行协调,以有利于证券的发行和其未来的市场表现。(3)成本最低原理。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坚持低成本策略,以降低资产重组的操作成本。(4)优化配置原理。按照“边际收益递减”理论,在某种资产连续追加投入的过程中,边际收入所能带来的边际收益总是递减的。当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趋于一致时,资产投入的效益就达到最佳状态。在产出不变的情况下,各种资产相互组合或替代已经不能导致成本进一步降低的状态就是最优的资产组合状态。因此,资产重组的目标不仅是要一般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不断调整与再组合来实现整体融资结构的稳定,并最终保证参与各方的利益。
(五)管理牵制
资产证券化后,主要参与方有管理人、托管人和服务人三方。对三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划分是职能牵制设计的主要内容,也是资产证券化后交易结构持续平稳运行的第五道防线。
服务人承担对原始债务的清收工作,一般可由原始权益人承担,也可由SPV或专门的清收机构承担。SPV和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中通常规定,服务商在收入收集后的一定时间之内,可以保留和混存收入,但在这段时间结束之前,资产的收入必须存人合规存款账户之中。有些服务协议规定债务人直接对锁定账户进行支付。锁定账户中的款项每天都会被存入合规存款账户之中,除非服务商具有证券化交易要求的信用等级,否则它不能得到锁定账户的款项。这样,即使服务商的清偿能力不足甚至破产都不会减少或延迟对证券投资者的按时偿付。
管理人在其管理收益计划(或信托计划)中一般都要明确:1、接受托管人的监督;2、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3、因自身或其人的过错造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4、因托管人过错造成计划资产损失时,有权代表投资人向托管人追偿。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1.监督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必须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2.按规定出具托管人报告;3.妥善保存有关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同步不少于15年;4.因过错导致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5.因管理人过错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的,有权资人向管理人追偿。
(六)持续的信息披露
目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沿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两个市场展开。两家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都对上市后证券的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构建了第六道防线,即监管防线。
即将出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担保等重大或有负债,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本息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关键词:次级抵押贷;金融衍生产品;扇型结构;风险传递
一、次贷金融衍生产品的扇型结构
次级抵押贷款是指向那些信用级别不高的低收入者家庭和个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次贷金融衍生产品是由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生的一系列衍生品构成。
资产证券化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信用增级,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证券,以此融通资金。资产证券化一般是指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它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次贷金融衍生产品指次贷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以及它的衍生产品:债务抵押证券(CDO)、信用违约互换(CDS)、资产支持票据(ABCP)等。
本人认为次贷金融衍生产品呈现类似扇型开放的、辐射结构。它以次级抵押贷款为核心,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组建的“特殊目的组织”(SPV)为骨干,以一系列层次分明的衍生产品为扇面,以风险和收益为纽带,风险在投资者中间不断的扩大、传递,类似扇型的开放的辐射结构。这个结构本身极其脆弱,易产生系统风险,向外辐射力强,一旦危机来临,以排山倒海之势影响整个金融系统。
最基础是次贷,辐射扩展是次贷的一级和二级市场。房贷公司和商业银行发放次级贷款形成次贷的一级市场。放贷机构在发放贷款收取一定的费用后尽量将贷款转让出去,形成贷款的二级市场。
第二层是次贷初始证券化产品,辐射扩展是MBS进行多档分层结构。投资银行购买次贷的债权后对其进行证券化的处理,形成以次贷为抵押的证券,即MBS。或者将次贷和其他资产组成资产支持证券,即ABS。也有房贷公司自己组建SPV,发行次贷证券化产品,用于自己投资组合或销售。
根据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加以剥离和重组,将债券设计成不同档级,以体现本息支付、风险承受能力上的区别。这类似MBS有了偿付结构的安排的证券(是一种转付证券),在MBS的基础上衍生出新的交易产品,如抵押担保债券(CMO)、房地产抵押贷款融资信托(REMIC)、剥离式抵押支持证券(SMBS)等。
第三层是债务担保证券(CDO)。投资银行继续创新,他们以SPV的现金流作抵押,发行一种结构性投资产品―债务抵押证券(CDO)。CDO也是一种转付证券,即将资产池现金流进行高级和低级的偿付结构安排,从而构建各种偿付顺序不同和风险不同的证券。CDO的种类繁多,数量庞大。CDO一般分为高级、中级、低级和不出售的股权级(金融机构自己持有)。
第四层是CDO的衍生品―CDS、合成CDO、ABCP。高级CDO可以顺利地发行。对中级和低级CDO,投资银行利用金融工具对垃圾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创造出新的产品。将CDO的利息收入分解成两个独立的部分,一个是资金使用成本,另一个是违约风险成本,为了将违约风险转嫁,创新出次贷的信用违约掉期(CDS)产品。CDS类似于保险合约,其含义是如果有投资人愿意承担CDO违约风险而购买CDS,那他将得到投资银行的分期支付的违约保险金。信用违约互换CDS即成为次贷资产的避险工具。雷曼兄弟公司的投资家们又在CDS的基础上创造出“合成CDO”产品。将低级的CDO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积存一个备用的资金池,一旦出现违约,该资金池将启动供应现金流的紧急功能。此办法对CDO起到了信用增级作用,“合成CDO”又发行了出去。另外以债务抵押证券(CDO)再作为抵押,发行短期资产支持票据(ABCP)融资。
美国的大型投资银行,如高盛、美林、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等将金融工程技术引入证券化产品中,创造出结构性金融的工具。投资银行将MBS发展为CDO,再到CDS,层层深加工,制造了次贷衍生品市场的虚假繁荣和泡沫。
二、次贷金融衍生产品扇型结构的风险传导路径
(一)次贷金融衍生品扇型结构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信用风险产生于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其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
某种程度上,次级房屋贷款危机是信用危机,因为次级房屋贷款的到期未付率上升引起投资者对信用风险的普遍担忧,而市场并非缺乏资金,而是缺乏因对信用风险担忧引发的流动性危机。这种忧虑除引起与此相关的MBS和CDO市场的波动外,还波及其他信用衍生品市场,并波及其他市场。
市场风险是流动性风险,次贷衍生金融产品不能改变其基础资产的质量的性质,它的发展取决于稳定的现金流和稳定的房地产市场。当住房价格下降,上述过程就会发生逆转。持有次贷及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必然会出现巨额资产损失。
2.基础资产质量风险和结构性风险。次贷的基础资产质量风险很大,发行的是垃圾证券,评估得到的3A,大部分是通过内部增信手段,而内部增信看似风险转移,实际上是风险聚集在中档和低档部分,它们的风险会向高档传递。另外,次贷金融衍生产品是资产、信用和风险的重新组合,这种重新组合导致了信息更加不对称,加大了风险度量和风险控制难度,增加了投资者和市场的风险,也增加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这就是结构性风险。
3.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特殊目的机构(SPV)和信用评级机构是主要的中介。资产证券化使得发起人的信用与证券相分离,又增加了SPV的信用风险。SPV主要有投资银行担当,是流动性的承担者,一旦出现流动性紧缺,债务链的传导作就会波及整个市场。
信用评级机构是以单纯的指标评估信用风险,况且其方法早已不能适应日益创新的证券品种,评级提供的信息不能充分揭示项目内在的实际风险。
4.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次贷证券化产品建立在较差资产质量基础之上,衍生品的设计有很大的隐蔽性、诱骗性,具有绑架全球投资者和全球金融市场的性质。金融机构的创新者们不顾股东利益和客户利益,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滥用一些数学模型,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将金融产品模糊化、神秘化,销售金融产品。监管的缺失培育了这种道德风险。无序的竞争以及贪婪和暴利使之走上毁灭的道路。
(二)次贷金融衍生产品扇型结构与风险传导路径
本人认为次贷金融衍生产品产品的扇型辐射结构决定了它的典型的风险传导路径。次贷证券化产品属于结构性的产品,即对资产、信用、风险等进行结构性重组,然后分配给不同的投资者,其中信用增级是手段。它是一个开放的、有层次、关联度极高的结构,加上金融机构的杠杆效应,便于风险不断地累积、扩散和传递;这个结构本身极其脆弱,易产生系统风险,向外辐射力强,一旦危机来临,可以排山倒海之势影响整个金融系统。
1.次贷金融衍生产品扇型结构便于风险的累积、扩散。(1)风险累积效应。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实际上是资产组合和信用增级的一个过程,也是多种资产累积、多个信用主体的信用累积的一个过程,其本身也是一种风险累积的过程。(2)风险聚集效应。CDO、CDS这些结构性的产品并没有消除风险,只是切割、扩散和聚集了风险。例如CDO,若风险暴露首先有股权级的投资者承担,当损失超过了股权级所覆盖的额度时,超额部分由低级投资者承担,以此类推。次贷风险聚集在产品结构中的不同层次产品和同一层次不同产品上。股权级、低级和中间级的证券成了风险的集聚地;上一层次的风险又传递到下一层次。事实上所谓本层次的高档证券是上一层次低级和中间级经过重组而来。更不用说其前提是次级贷款,一开始发行的就是垃圾证券。投资银行最终成了风险聚集地,这就是危机首先从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中引爆,并不断扩散、传递的原因。(3)风险放大效应。次贷的各种金融产品配置到各金融机构的投资组合中。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反复衍生和杠杆交易,使风险以几何级数的速度扩散。美国的次贷危机,是资产证券化风险放大效应的结果。
可见,次贷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切割、扩散的结果使整个系统的风险通过不同层次和渠道化整为散,形散神不散,风险不仅没有消失,而是累积起巨大的势能,一旦形条件成熟,顷刻爆发。
2.次贷金融衍生产品扇型结构便于风险的传递。由于次贷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复杂,数量繁多,高度关联,使风险细胞更容易繁殖,风险不断地被复制到各种产品中传递,并通过市场的“羊群效应”传导、放大风险,酿成全面的金融危机。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美国金融市场的风险借道证券化被销售到全球。分散到全球的风险在危机来临时就会发生联动和共振效应,这就是国际金融市场不断动荡的原因。
次贷原本是间接融资市场的交易,主要风险在商业银行,证券化把风险转移到直接融资市场,分散到国际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市场的深化产生了CDO,把热门的CDO资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以高倍杠杆借钱融资进一步做大CDO市场,对冲基金又将其以放大多倍的衍生交易送回到间接融资市场。这就完成了风险从银行转移证券市场,再回归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过程,并且风险跨国传递,影响全球金融市场。
三、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
(一)金融结构体系需要根本性的变革
美国和全球金融市场体系必然面临新一轮的革新,包括金融机构运行模式、金融市场激励机制和金融机构监管。从金融机构经营模式来看,以投资银行回归商业银行怀抱为特征的金融行业聚合成为短期潮流,表现为行业集中度提高和综合化发展的加强。衍生产品高收益高风险模式将改变。市场的结构性融资即便复苏,也将规模缩小。投资银行业将回归到原来以服务为主的经营模式,而不是以资本运作为主,风险抵抗能力有望增强。
这次金融监管滞后表明监管体系要跟上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趋势。
(二)保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是重中之重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主要取决于能否获得投资人的信任,研究和建构值得让投资者信赖的监控机制十分重要。为保护投资者,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应分别从事前监控和事后监控。订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减轻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同时也在另一方面降低了信用风险。
(三)加强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监管
加强对资产转让机构的监管和对证券化载体的监管,以及对资产“真实出售”的监管,加固对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
加强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资产证券化属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由交易双方通过直接协商来决定,产品结构复杂多样,这样非标准化的产品增加了投资者的认知难度,也使得产品流动性不高,导致产品较难正确定价。监管环境宽松,导致信用风险很高。
对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加强监管,严控风险,如在制定各种政策时,严格控制杠杆交易的上限,避免利用杠杆效应过度,避免单一市场风险向其他市场传染。
(四)监管、内控和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的并举
处理好外部监管和监管对象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巩固相关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并建立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
资产证券化由于其融资的复杂性,既会涉及到证券,担保,信托金融业务领域,又会涉及到工商业企业资产交易的非金融行业,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跨行业的综合业务,涉及多的部门管理。所以处理好外部监管和监管对象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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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荠化;特别目的栽体;sp
资产证券化作为全球最具魅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越来越引起国内金融界的关注。随着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即将实施,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也从最初的可行性分析论证阶段迅速过渡到对具体操作模式的探讨上。争论最激烈的热点问题之一是围绕特别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设立展开的。本文将比较各种不同观点的优劣,从不同模式人手进行探讨。
一、spv的性质及其特点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并不把拟证券化的贷款组合直接卖给投资人,而是把贷款组合首先卖给一家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设计和发行的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即spv。spv是发行人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是整个资产证券化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发起人提供的贷款组合进行评估,确定购买价格,完成购买交易,实现“破产隔离”。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一般都规定spv必须是一个不能破产的实体,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spv本身不易破产;二是spv与发行人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买卖行为必须是“真实销售”。所谓真实销售是指资产在出售以后即使原始受益人遭到破产清算,已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财产的范围。如果不能实现“真实销售”,则这种证券化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是一种担保融资。事实上,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破产对证券化交易的不利影响并防止发行人自身的破产是spv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获得专业分工的效益,spv将对贷款进行包装组合,完善证券化结构;通过优次分级、超额担保、备付金帐户、信用证等形式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聘请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对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力争获得较高评级;选择服务商、委托人等为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选择承销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委托服务商从原始债务人处收取借款人的偿付金,委托受托银行向证券持有人按约定方式进行本息偿付。因此,spv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是资产证券化最具匠心之处。
spv发挥作用的大小及其效率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和成功与否。spv据其设立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设立型和市场定位型两类,设立主体不同会对spv产生不同影响。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中的spv形态的选择颇多,主要有三大类:一是直接利用国外的spv。其优点在于国外spv相对成熟规范并且能够引入外资,缺点在于国外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环境无法复制,容易使其运作变形走样。二是政府设立spv,其中又可分为两种,其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贷款spv,无论国有银行还是中小企业银行,其中小企业贷款的组合都应当统一报批并转移。其二是利用国有性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业务拓展创新,不仅吸纳国有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而且以同样的条件与标准服务于中小银行。但必须将这种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子公司或某种实体部门。三是商业银行自行组建spv。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外新设spv,而中小商业银行则以公司信托等方式组建spv。
二.特殊目的载体spv的法律形式
spv是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中心环节,是一个极为关键的制度设计,必须要考虑其效率性、风险隔离性与法律可适性。spv一般是一个为资产证券化专门成立的实体,其章程往往会限制spv业务范围,仅限于证券化,以使其避免额外负债。其效率性与风险隔离性是综合在具备法律可适性的结构设计当中的。spv可以采用的形态有公司、信托、有限合伙等。spv采用公司形式,优点在于可以灵活地发行证券,吸引更多投资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易规范性。信托形式一般采用授予人信托或所有者信托:spv采用合伙形式的,合伙人电必须是公司等实体而不应是自然人。
合伙式。美国不动产证券化中,有有限合伙形式。美国税法修正前,合伙无须就其盈余缴纳所得税,对合伙式有税收的优惠。1986年美国税法修正后,有限合伙形式的税收优势消失,合伙式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发展大不如以前。目前,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中,很少采用这种形
式。
信托式。信托式在英美法国家资产证券化中较普遍,历史上第一个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就是采用这种形式。除英美法国家外,大陆法国家在资产证券化中亦多有采用这种方式,如日本的《资产流动化法》和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均规定了信托式。
公司式。在美国资产证券化中,公司是特殊目的载体常用的组织形态。从税收的角度,美国公司可分普通公司即c公司、s公司。c公司是指必须按联邦所得税法c章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的公司。s公司是指可以根据联邦所得税法s章的规定纳税的公司,s公司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在美国,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一般采用c公司形式,s公司虽有税收的优惠,却有若干条件的限制。如所有股东必须是个人。这限制了s公司成为spv。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国家和地区都有采用公司形式
三.设立spy的环境分析
如前所述,spv是发起人为了实现其特定的财务目标而设立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它近乎是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场地设施,spv的资产通常委托给发起人进行管理,而spv的权益则全部移交给一家独立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托管,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受托管理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表持有证券的全部权益,收取证券本息,并分配给投资者。在spv违约时,受托管理机构将代表投资者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显然,这种实质上的信托结构能有效地牵制各参与方的行为,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破产隔离是spv的本质要求,这必须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实现。在选择设立spv的形式时,必须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各国法律关于法律主体的规定;二是各国法律有关证券化税收的规定。
为保证spv的破产隔离,还要对其资产的担保权益作出规定。担保权益是指基于债权的担保而产生的法律权益。一般要求spv将资产的担保权益授予已评级证券的持有入,以确保债务担保权益的转让。这可以减少母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利益,降低非自愿破产的可能性,减小母公司提交实体非自愿破产申请的动力,更加满足spv的法律要求。在选择234的形式时,选择一个税收负担很小或没有纳税义务的实体作为金融资产的购买者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虽然金融资产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属于应税收入,但持有金融资产的实体本身不一定负有纳税义务。如果发起人选择的spv困持有金融资产而负有纳税义务,那么会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实体的设立都要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这既是注册登记的需要,同时也就选择了其所要遵循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将对公司的注册成立、经营活动、税收、会计、破产清算等进行规范。
四.spv的设置的模式
关于特别目的机构spv的设置,基本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作为发起人(即发放抵押贷款的银行)的附属机构,另一种是独立于发起人新设立spv。而新设立spv又面临两种选择,即由政府设立,还是由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设立,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等。
1.特别目的机构spv是独立设立,还是作为发起人的附属机构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坚决主张特别目的机构应独立设立,并且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大多数,他们的理由主要是:第一,从信用增级的角度看,在银行外部新设立的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市场上公平的交易者,它们在开展证券化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增加投资者信心。
第二,从效率的角度看,新设立spv也具有优势。因为成立专业化的资产证券化机构适应了社会化大分工的发展趋势,它可以将不同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证券化基础资产整合成为一个规模较大的资产池,以此为基础集中发行证券,这样可以形成规模效益,降低发行费用,分散投资风险。
另一种观点主张,可以由发起人设立spv。其理由是:第一,在发起人融资额较少的情况下,由发起人设立spv可以简化交易程序,节约融资成本。第二,商业银行持有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本身的信用程度较高,管理水平也比一般的机构高,而且它们有进行证券化的需要和积极性,可以保证证券化的顺利实行。第三,引入证券化这种创新工具.需要从简单、易操作的方式人手,这样才容易把市场造就出来。
总体而言,这两种设立spv的方式各有利弊,并且其优点和缺点是互补的。独立于抵押贷款的发起银行设立spv更加严格和规范,比较容易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而这正是资产证券化技术最精妙的构思所在。对于希望在证券化之初就有一个高标准、高起点、规范化运作的市场而言,独立设立spv显然是一种最好的选择。但这种做法的问题是操作难度较大,需要法律制度的先行配套,需要进行spv的构造和注册,并且还面临spv由谁出资、设在哪里、设几个等现实的问题需要事先考虑成熟,因而很难在较短时问内实现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上市。
而作为发起人的附属机构设立spv好处是简便易行,但在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方面又很难做到严格和规范,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起步阶段或试点阶段先通过发起人设立spv也是可以的,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需要特别加强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在产品成功推向市场和试点准备成熟,同时建立了相应的关于spv的法律之后,逐步走上严格和正规的轨道,独立于发起人设立spv,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这种分两步走的方案虽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支撑,待市场成熟了,再高起点地设立专门的spv来实施抵押贷款证券化。
2.spv应由政府主导,还是金融中介机构设置
一种观点认为spv应由政府主导,这也是美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美国三大抵押贷款证券公司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在成立之初都具有政府背景或暗示,目前除gnma承担较多政府职能外,fnma等已经私有化,但仍承担一定公共义务。政府主导设立spv的优点主要是:第一,有利于体现和落实政府的各种公共政策。第二,政府设立的spv由于具有很高的信誉度和权威性,能够得到证券市场广泛认可,有利于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第三,有利于降低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成本。由于有政府信用作担保,可以免除证券化过程中昂贵的信用增级费用,降低证券化的运作成本。第四,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促进抵押贷款标准化。
另一种观点主张spv应由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信誉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纯商业化运作。澳大利亚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它没有专门的证券化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从事证券化业务,只要符合法律和得到市场认可即可。银行可以将自己的住房贷款证券化,也可以购买其他银行的住房贷款持有或包装后进行证券化。这种方式的优点主要是它们通常能够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作,在开展业务时,不受相关利益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影响的控制,从而可以保障证券化融资的公平合理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设立spv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于证券化的资产不会和其他资产混杂在一起,从而达到破产隔离(bankrupt—remote)的效果,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而spv本质上只是一项法律安排,并不一定是实体公司,它的注册不需要资本金或只是象征性的资本金,本身也不会有任何雇员。美国的fnma、gnma和fhlmc等都不是spv,它们往往在发行某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时设立相应的spv,因此它们都管理着很多的spv ,对应不同批次的证券。正因为如此,spv的设立可不拘泥于形式,只要能达到破产隔离和严格保障投资人权益的安排,都是可以运用的,比如信托、监管账户等。而发行人则可以是现有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当然在初期可以选择有切实需求、资信程度高、全国性的机构,比如国有商业银行。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政府主导设立spv通过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证明是非常成功的,正是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参与,美国的抵押贷款证券市场才能获得超常的发展,目前其发行量已超过美国国债。并且由于政府的积极介入,在抵押贷款一级市场通过fha和va为中低收入阶层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又在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购买经这两个机构加保的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并在其中充当信用担保的角色,从而实现了帮助中低收入阶层购置自有住房的社会公共目标,提高了社会福利。如果失去政府主导,类似的公共目标恐怕很难实现。
五.我国设立spv的模式分析
对我国而言,spv还属于概念性东西,具体的运作方式处于摸索应用阶段。但面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承诺,消极被动显然不可取,我们必须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国内企业实际,选择适合我国发展的mbs模式,以增强金融服务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但spv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现行法律等配套制度的滞后将不可避免地对这一先进的融资模式产生阻碍。
模式一;商业银行自行设立子公司spv。商业银行自行设立spv有许多优势,如能够避免在贷款出售上繁琐的定价、评级,简化mbs的部分程序,而且可以从mbs中获得超出服务费收入的更大的利润。但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金融业务,要成立以发行mbs为单一业务的spv存在法律障碍。此外,spv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母子关系,容易被管理者、投资者认为是商业银行的变相融资,可能导致内部的关联交易,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并且spv发行的债券的评级也会受到商业银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响
模式二:采用特殊信托充当spv信托方式也是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模式之一。此模式在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信托法》中规定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它资产的隔离、受托人自有财产之间的隔离以及受托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以信托财产为限等问题,这些规定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了“破产隔离”。这样,发起人可以设立一个信托(spv),然后将基础资产转移到信托中,信托的权益移交给一家独立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托管,spv设计、发行符合市场需要的mbs,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收取证券的本息,分配给投资者。
模式三:单独组建国有独资spv。目前,我国证券化市场处于萌芽状态,spv的设立及其操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我国证券化市场的模式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国外经验看,在证券化市场发展初期,风险较大,没有政府支持的spv很难应付这种危机。由政府出面组建spv,可以使证券化市场一开始就处于良好的管理之中,可更好地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因此目前可考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联合出资成立spv。在组建初期,政府直接控股,以提高spv的信用等级,减少制度安排成本,并能更好地兼顾政策目标和赢利目标。
模式四:赋予资产管理公司spv的职能。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专门为接收、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而设立的有明确存续期的金融机构,它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目标,为特定阶段的历史使命和金融改革服务。在有关规定中已经明确amc可以采用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还可以享受多种形式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金融界也一直在探讨amc的存续发展之路。因此,若能在证券化试点期间赋予资产管理公司spv的职能,不失为一个多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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