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市场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执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4 16:49:5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市场监管执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市场监管执法

篇(1)

一、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聚焦安全,护市场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一是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升级改造工作,规范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经营。截止目前全县268户办理省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备案登记证,今年以来办理省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备案登记证新办49户,注销2户。二是对学校食堂突出问题发动春季攻势。严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责任问题,整治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以及不落实进货查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等问题。重点围绕食堂主体资质开展检查。要求学校食堂均亮证经营,督促落实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围绕食堂物资开展检查。严格物资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对学校食堂的物资贮存、物资查验、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学校对上期结余食品进行清库,重新进购,确保无过期、腐败、变质的食品入库,并建立专档存放。围绕加工制作环节开展检查。按照食堂操作规范,对餐饮具、消毒设施进行了检查,就餐饮用具消毒不规范,留样样品名称未标识,生熟食品盛放用具标识不清楚、切菜切肉用具混合等交叉污染问题要求整改,要求学校完善标识标签,规范操作,加强管理。并就区乡学校生活用水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作出了反馈。三是以农牧区食品安全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四个片区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食品经营店、餐饮店等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强化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查处销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四是围绕食品安全,搭建网络监管平台,全力推动明厨亮灶工作。目前“明厨亮灶”完成率达89.3%、开展“餐厨污染”、量化分级管理。五是抓牢肉类及肉制品监管工作。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其制品;严禁圈养宰杀活的畜禽动物,严禁活禽交易,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让老百姓“买之放心,食之安心”。六是加强抽检工作,共抽检食品36批次,其中抽检农产品预报装食品15批次,早餐类食品(包子、油条等)8批次,芹菜5批次。2.加强药械化监管。一是压实责任落实。与药品使用单位签订《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责任书》21份、与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止痛类药品经营使用责任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使用责任书》12份。二是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在春节、藏历新年、“三月、七月敏感期”、疫情防控期间等重点时节开展维稳工作,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止痛药、镇痛药、感冒药等特殊药品的管控。三是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积极参加州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培训,并及时将培训内容上传于各上报单位,不断提升上报质量。四是开展药品监督抽样。2020年抽样工作紧紧围绕药品监管工作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共完成监督抽验10批次,经检验均为合格。五是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疫苗专项整治、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中药饮片检查、购药渠道专项整治、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1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17家接种单位,药品经营企业12家次,监督检查药品使用单位21家次,化妆品经营单位45家。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一是对全县69台电梯、2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建立监管台账,气瓶2000支。累计检查特种设备150余次,确保全县特种设备底数清、情况明、风险小。二是强化电梯安全管理。召开全县电梯维保工作会议、要求物业小区、宾馆等场所使用的电梯进行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并开展了开展电梯安全宣传、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部署工作、普及常识、排除隐患,提高水平。三是开展医疗机构计量检查。州计量鉴定测试所负责人廖炜等工作组一行和执法人员对县人民医院、县妇计中心、县藏医院开展台式血压计、心电监护仪、呼吸机等设施设备开展执法检查。上半年共开展2次专项监督检查,检查计量器具120台次,保障了产品质量安全。对县城境内3家主要医疗机构的医用计量器具进行鉴定.质量计量监管进一步深化,开展质量抽检工作,对国资公司旗下公司2批次建筑用砖、对叶巴滩水电项目及城区2家销售钢筋,进行质量抽检。(二)聚焦民生,稳物价。对涉及民生食品、药品、卫生防护、宾馆饭店、商业零售、猪肉等领域的市场价格开展了监管。重点对防疫期间价格管控、明码标价制度落实情况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同时采取定点、定时段、定品种方式,分类监管米、面、油、果蔬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情况,制作1块标价公示牌,对果蔬、猪牛肉、水产明码标价。在城区农贸市场张贴消费警示2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成立投诉举报处理组,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约谈家连锁药店、1家网络订餐平台运营商以及12余户肉类经营户,发放价格标签10000余张,规范其依法依规经营,目前全县各类生活必需品价格总体稳定。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检查学校15所。(三)聚焦执法,形震慑。依托“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结合“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节前市场检查等各类专项行动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对食品、药品、流通领域商品、流通领域商品、价格等五个方面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今年,检查经营户1200余户次,出动执法人员500人次,执法车辆50余台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2余份,没收价值金额约100余元的过期、“五毛食品”等违法经营食品,共办结各类案件14起,共处罚没款8.72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服务还不够,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还不适应监管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存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才短缺的问题;二是工作及时总结和经验推广不够,对于阶段性取得的成绩和工作经验没有及时总结和推广,没有对工作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

篇(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康辉小陈”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25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意见》(鄂市监竞争〔2021〕22号)文件要求,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执法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我局精心组织部署,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部署。将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起纳入年度要点工作中,作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和全市重点工作进行谋划、督办、考核。先后制定了多个文件组织实施。结合实际,起草制定印发了《市市场监管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围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目标要求,明确2021年度主要工作内容七个方面和相关要求。建立月度信息报送制度,每月统计各县市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信息,掌握全市工作进度。

二、指导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一是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当地企业市场情况,至少确定1户企业开展商业秘密重点帮扶对象,向其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指导企业自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二是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调研。市局分管领导带队到通城县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研,对该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对该公司正在起诉中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进行沟通协调。就该公司专利、知识产权等核心技术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保护,准备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实地进行指导,指导该公司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

三、推动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市级联席会议制度。为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息通报、重大问题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审批,2021年8月30日,市政府同意建立咸宁市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等14家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篇(3)

一、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重要意义

(一)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门。其监管领域涵盖市场主体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涉及企业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督管理与打击传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商标注册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项职责;监管主体截至2009年底。内资企业达259万余户、外商投资企业达43万户、私营企业740万余户,个体工商户3197万余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4万余户。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是一个由庞大的市场主体、复杂的市场行为构成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这一市场能否平稳、健康、有序地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社会能否又好又快发展。作为这一市场的监管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其行政执法行为才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尊重,认可并使其自愿服从、自觉履行,从而及时有效地制止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教育市场主体遵纪守法;才能经由对合法行为的褒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使市场主体对其行为后果有所预测,从而准确判断市场行为的界限,合理安排市场行为方式,引导市场行为向良好的方向发展;才能准确把握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趋势及其存在问题,并据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调整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推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前进,最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正朝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进。而法治国家的本质就在于“法律之治”,即“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所谓“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然而,法律始终无法自行施加于行政相对人,而必须以行政执法行为为中介,通过某个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使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对行政相对人赋予的权利、规定的义务成为现实。从而对行政相对人发生实实在在的影响。由此,行政执法不可避免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行为也当然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截至2009年底。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共102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行政法规211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规章118部。这些足以表明,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对于实现中国的“法律之治”意义重大。缺乏权威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不但会降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信任度,而且将增加由低依法度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冲突;不仅会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规则受到质疑,而且将降低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而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更为重要的是会阻碍法律精神的实现、阻碍法律由理想化为现实,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尊重和服从,最终在法律框架之外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使法治国家建设成为泡影。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客观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总局更是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个高目标”,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但从目前情况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与上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执法程序还需进一步规范,形式完备、程序正当的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建立,对基层执法的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还需进一步创新,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查封、超期扣押、违法处置扣押财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的重要原因,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拒绝执行、推延执行等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造成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丧失对市场行为的威慑力和导向性等不良后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按照“一切行政权力均源于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均要依照已公开的法律规定、一切行政行为均要依法受到监督、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要求,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二、依法监管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唯一途径

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的唯一纽带。只有通过市场监管,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使行政执法行为及其结果作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力图施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判断并确定是否认可其执法权威的双向过程。工商机关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才能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的权威。

(一)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由法律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与政策、常理、道德等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在四个方面具有更为突出的优势。一是制定程序更加严格。为了使最终生效的法律能够保障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权,体现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价值,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无例外的遵循貌似繁琐的特定程序。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则属无效。二是法律的规范性更强。法律中大量存在的,是由行为模式、条件假设、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逻辑严密,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三是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更加明晰。法律规定的明确性,源于法律发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之一。法律使用概括、列举、列举+概括等立法手段,通过定义法律概念、阐明法律原则、规定违法行为等方式,更为清晰明了地界定了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四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更加统一。法律用语严谨,每个词句均经过深思熟虑,所表达的意思明确,不易产生误解。同时,法律还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等方式,对法

律中容易误解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通过多形式的普法活动对法律进行说明、宣传,使法律的内容深入人心。因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知不会出现过大差异。法律的这些优势,使得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更为简单易行,不易引发争议。

(二)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理性选择

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是理性的个体。在选择是与非的判断标准时,必然会从理性的角度出发,选择既对自己最为有利、又能够为对方所接受的社会规范。而法律正契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这种共同需要。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法律的自身特点。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共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法律严格的制定程序、相对超脱的制定机关、法律规范之间明确的权限划分、法律颁布后的备案制度等,使得法律能够充分考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使得法律在约束行政相对人自己行为的同时,也同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约束,强有力地保护行政相对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较之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更值得行政相对人信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言,只有依法进行市场监管,使法律成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遵守的普遍秩序,才能使行政相对人信服其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仍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愿意遵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使行政执法行为在较长的时期内、较广的地域范围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几点建议

加强依法监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建设、机制体制建设、执法监督建设、执法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本文仅针对当下市场监管问题比较集中、急需完善的一些方面建议如下:

(一)务实依法监管的法律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权限,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与“不作为”的边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来源,也是依法进行市场监管的利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年来,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市场形态不断涌现、新的交易行为不断产生,现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一是法律与生俱来的滞后性日益凸显。一方面表现为法律空白的不断出现,对很多新型市场行为的监管无法可依,另一方面表现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二是新旧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法律用语不一致、管辖机关不明晰、处罚种类不相同、处罚数额不一致等。因此需要在充分注意不同法律规范合理衔接和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并规定相当部分的一般性、原则性条款,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既能有效规范现有市场行为,又具有一定前瞻性,从而形成协调一致、互为补充、全面覆盖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的法律体系,并且不致因立改废的频繁发生而降低法律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依法监管的制度保障

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包括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的确定、职责权限的划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者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包括组织功能运行、人员配置、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等各方面的制度。由于体制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等特点,并能够对体制机制内的机构及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不断完善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环境相适应、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特点、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规律的体制机制,有利于保障全面落实法的精神,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行为,减少市场监管中随意性和因人易事等不稳定因素,增强市场监管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当前,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应当特别注意加强市场监管行为的诚实可信、公平公正和相对独立。

1 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石,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如果依附于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意志而缺乏独立性,就无法获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也就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可言。但由政府直属机构的性质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性,即只存在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不存在组织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可以通过完善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两人调查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等制度,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不受系统内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包括来自所在地政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部门领导、亲属朋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个人好恶的干预等。

2 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诚实信用本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进入公法领域。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取得行政相对人信赖、树立行政权威之路上的不懈追求。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确保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言而有信”。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具有稳定性、统一性。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作出的市场监管行为,因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等作用,而成为“无声之言”,因此,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保持其稳定性和统一性。二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遵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承诺。比如:承诺作为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后,就不能再以未超出法定期限为由,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三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欺诈等手段。比如:明知将不作为,却告知行政相对人将于某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行政不作为超出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后,却拒绝作为。

3 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重要保证。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平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市场监管时,应当不考虑社会地位、道德情况、富裕程度、利益关系等因素,公道地看待自身和行政相对人、无差别地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二是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和冲突。包括市场监管应当公开进行,避免动辄以、内部行政行为为由,拒绝行政相对人参与市场监管行为;市场监管行为应当及时、高效,避免“迟来的正义”;行政

决定应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并为公认的公平公正观所支持;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享有同样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有相对超脱的部门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对已生效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等等。

(三)健全市场监管的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队伍管理权等三大权力。其中,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都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对这些权力的滥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而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头顶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慑、提醒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行政。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容易变异的特性,也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等种种原因,行政权力在具体运用中还是常常发生与其初衷相背离的情况,此时,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又能起到及时纠错的积极作用。正是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市场监管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双重作用,使得市场监管行为能够取信于民,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执法监督的途径主要有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等形式。依据主要有《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尽管依据较多、路径较广,但目前仍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制度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可执行性较差。比如,对收到执法监督案件后如何处理,缺乏程序规定。二是制度之间还存在交叉。比如执法监督案件和案件之间的界限就不够明晰。三是对于现有规定不能有效执行。比如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愿纠错的心理较为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多项措施并举。一是要扭转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错就错”的错误思想。一方面,“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会在市场监管过程中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一个有权威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要能够“知错必改”。就能够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亦不会因此而丧失权威。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力度的增大、网络舆论的兴起、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也使得试图隐瞒行政违法的行为显得愚不可及。与其被动的改正违法行为。不如主动纠错。二是要完善现有的监督制度。使得一切监督行为都能够有法可依。三是要厘清不同制度间的边界。既理顺各种监督途径之间的关系。又使各种监督途径之间能够互通有无、协调一致。四是要使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特别是来自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网络舆论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外部监督。

(四)提高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市场监管行为的具体实践者,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市场监管行为的形象代言人。任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任一市场监管行为,只有通过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才能传递给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也只有通过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才能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对话与沟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是否有正确的市场监管理念、能否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能否不带偏私地执行法律、是否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应有的职业素养。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行政相对人对市场监管行为的认知、影响市场监管行为的效果,进而影响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树立。因此,依法监管市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必须努力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素质。

篇(4)

一、基本概念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流通环节中,市场受到的由于监管部门不可控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危害。这一定义将系统性风险界定为一种结果,其特征有客观性、系统性、不可控性、关联性、阶段性等。此概念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对风险做出了限定,使它应具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将风险限定于对流通环节的市场秩序、市场环境的危害;另一方面“系统性”将风险设置在对整个体系的功能产生的影响,并让不相干的第三方也承担了一定的成本。

第二。我们考量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在于探寻应对方法与应对机制,避免损失的扩大。在系统性风险中,人们总能从风险中清理出引起风险的因素,透过这些不确定因素,我们会发现此类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由于系统构成要素、运作规则和发展环境的异化而导致的。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具有不可控性,我们能够做到的不是控制这些不确定性因素,而是防止损失的加剧。

第三,将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界定为结果的意义在于:它更准确地反映了系统性风险的本质,有利于我们加深对系统性风险的理解;它明确了系统性风险管理的方向――异化状态的控制与正常状态的恢复;明确了系统性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危机应对机制,而不是突发事件的处理。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是指,在流通环节中,导致市场受到非系统性损害的具有区域性特征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一定义将区域性风险界定为一个事件,其特征有普遍性、区域性和可控性等。此概念的形成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对风险做出了限定,使它同样具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将风险限定在与流通环节的市场相关联:另一方面“区域性”将风险设置在对区域的功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而未影响到整个系统。

第二,我们考量区域性风险的目的在于防止此类风险的出现,避免损失的发生。在区域性风险中,风险结果不同于风险本身,透过风险结果,我们就会发现此类风险的发生就是主观的过错、背离运作规则和履职能力不强等因素而导致的。这些因素具有可控性,我们能够通过制度的完善,队伍建设的加强来控制这些因素,并对区域性风险发生负有责任之人加以处罚。

第三,将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界定为事件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区域性风险的本质,避免了概念的混淆;它明确了区域性风险管理的方向――对不确定性因素的控制和冲突调节;明确了区域性风险管理的首要任务是防范机制和处置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二、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有:法律法规风险、政策性风险、制度性风险、环境性风险等,其中,环境风险包括社会环境风险和自然环境风险;区域性风险主要包括:廉政风险、执法风险等,其中,执法风险包括执法手段不足的风险、执法不到位的风险和履职能力弱的风险等。

(一)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原因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的客观性在于该类风险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超越了人们的控制能力,其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点:

1.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现实原因

乌尔里希・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一概念强调了以理性、自由、民主、市场化、科学技术等为特征的现代性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实践由于追求现代性对解放人类、推动全球发展的作用,而导致现代性悖论和异化所造成的社会风险。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流通环节的市场主体实践活动呈现的是一种无序的状态,这一方面是竞争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那么,对于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管来说,这一因素使得监管总是要面临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有时还要面对新的市场主体和新的经营业态,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了损失的不确定性,即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而对于监管主体来说,其职责就在于防止此类损失的扩大。

2.法律的滞后性与制度缺陷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客观原因

法律的滞后性与制度缺陷可以使我们陷入系统性风险。我国流通环节中现行的监管法规、监管制度、执法准则是以社会实践不断提出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的。有的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即使完全得到贯彻执行。其相应的监管工作也很难做到全面、客观。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的执法准则由于滞后性,更难得到及时的修正与完善。监管实践会提出什么问题?在什么时间提出问题?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在监管实践行动之前准确分析、判断这些问题,并及时完善法律、弥补制度是不可能的,防止损失的扩大才是我们能够做到,并且应该做到的。

3.认识能力有限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基本原因

认识能力是指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能力,它具有主观性,同时也具有客观性,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认识过程就是人的认识能力发挥作用的过程。风险存在是与人的认识能力分不开的,对于一个事物的认识程度决定着我们对之控制的程度。我们对市场自身的了解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多,流通环节也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能够轻易地被我们把握,这是认识能力的客观性决定的。也就是说,我们的认识受环境、经验、知识、设备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于风险的认识无法达到完整、全面的程度。使得我们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往往因监管、执法问题处理不当,被媒体、公众广泛关注后,没有认识到风险已经发生了,决策迟缓、无法妥善控制风险。

4.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体制是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和国情的产物。监管体制是关系到市场监管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性问题。能够直接影响市场监管的效率和作用。流通环节市场监管工作的体制不完善具有客观性,受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市场发育程度和执法资源等条件的制约。监管体制不完善引起的损害必定是系统性的,不是单个区域或单元的混乱。对于流通环节市场监管部门来说,

其监管体制不完善引起的损害具有关联性,不仅仅局限在监管部门之内。必定会影响与之相联系的领域。同时,监管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损害是阶段性的,不可能始终存在。社会管理的自我调节和修复可以达到控制损害的效果。所以,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

(二)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发生的原因

廉政风险、执法风险是导致市场受到非系统性损害的具有区域性特征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具有普遍性,可能会在各个地区、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出现,需要普遍关注与防范。它具有区域性,即它的发生和影响是在一定区域内,不会引起系统的混乱。同时,它具有可控性。能够通过执法人员的努力防止发生。能够通过相关执法人员控制风险后果的范围。能够通过相关制度确定责任单位,并排除不确定性因素。它们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监管执法人员素质有限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首要原因

在监管过程中,实施监管工作的是各级执法人员,当监管人员缺乏监管知识,未能对新的监管方式方法进行有效研究和运用的时候,就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履职越位、缺位和错位的情况,影响履职效应,降低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引发执法风险。这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首要原因。

2.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客观原因

机制是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客观地看,干部任用机制、激励机制等管理机制对于执法人员的廉政意识、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些机制不健全是导致有些监管执法干部内无动力、外无压力,工作只重形式、不重实效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客观原因。

三、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管理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存在考量着我们的发展程度、认识能力、自我修复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对流通环节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管理,既包括管理措施的完善,也包括管理程序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1.树立风险意识

它是管理风险的第一步,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牢固树立监管风险观念,加强监管风险知识的培训,使全体监管执法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恰当的职业怀疑,从每一项监管工作上防范和控制监管风险。

2.风险的识别与风险分析

风险识别一般要根据监管事项的性质,从潜在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和潜在的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来检查风险。收集、整理监管事项可能的风险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在确定了项目风险列表后,就可以进行风险分析了。风险分析的目的是确定每个风险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大小,一般是对已经识别出来的监管风险进行量化估计。

3.制定风险防范计划与风险监控办法

在流通环节市场监管过程中,需要时刻监督风险的发展与变化情况,并确定随着某些风险的消失而带来的新风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其一是跟踪已识别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风险产生的条件和导致的后果变化,衡量风险防范计划;其二是根据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调险防范计划,并对已发生的风险和新增风险及时识别、分析,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篇(5)

一、充分认识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综合应用的重要性

网络交易监管离不开网络化信息化手段。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综合应用,对于及时集中发现案源,将传统市场监管经验应用于网络市场监管,建立统专结合的协作机制,推进网络市场综合执法,提高整体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网络交易的监管与传统市场监管具有对应性,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需要各相关职能机构的共同参与。综合应用网络监管平台,可以为全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发挥职能,监管网络市场提供信息化手段,有利于各项监管职能向网络市场延伸。

二、充分发挥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对综合执法的支持作用

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是全省一体、统专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开放式平台,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可以随时在有互联网连接的地方登陆平台监测网络市场和发现违法行为,破除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局限,可实现层级间、机构间、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功能共用和行动协调,既可供全省工商部门用户使用,也可经省工商局授权,为其他执法部门提供网络执法支持。要充分发挥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作用,运用网络市场监管执法联席会议等协同机制,建立积极协作、共商共议、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市场常态综合监管执法格局。

三、做好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综合应用的维护保障

省工商局网络合同处负责平台各级用户角色管理、省局职能机构和地市级管理员账号建立和维护,地市局网络同合科(处)负责地市级和县区级职能机构、县区级管理员和工商所级管理员账号建立和维护。

四、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搜索监测信息的相互通报

在应用网络监管平台进行搜索、监测过程中发现一案包含多种违法行为、一案涉及多个职能机构的情形,要及时通报相关责任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保证执法的连贯性、完整性。

篇(6)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基础建设、规范建设为保障,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管网。适应业态发展和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网络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网络市场延伸应用。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法制教育,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以网管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工商机关网络交易信息化监管网为依托,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交易的动态监管。

信用管网。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为载体,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处罚信息,发挥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协同管网。加快推进建立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条线的统筹协调机制,跨地域监管协作机制和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构建共治格局。

二、加强基础建设,增强保障能力

1.建立专门的网络监测中心。网络监测中心是实施网络市场日常监管和对涉嫌违法案件集中处理的工作场所,各市(地)、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场所的使用面积和计算机、大型显示器、网络连接等技术配备上给予应有的保障,为履行好网络市场监管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2.充实专业工作力量。要充分考虑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把熟悉工商业务、计算机操作熟练的干部调整充实到网络监管机构中,建立适应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的干部队伍。

3.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的统一归集。按照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入库的规范要求,把应入库的经营主体数据信息、涉网信息及时采集录入,并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经营主体数据信息的修改补充更新,确保经营主体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网络经营主体数据质量。省局将对各地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归集情况按季进行督导检查。

4.开展业务培训。省局和各市(地)局要认真安排组织网络市场监管业务培训,在培训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上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网络监管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三、放宽登记条件,释放市场潜力

深入贯彻落实“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各类创业园区、基地实行一址多照,以园区、基地秘书公司的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为契机,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四、开展网上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并做好抽查分派、接收处理等相关工作记录。网监机构负责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地工作需要,制定搜索任务和检查计划,归集、整理检查结果数据并分派相关职能机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等职能机构各司其职,接收分派结果数据并做好网络案件线索及投诉举报内容的核查处理。

五、加强行政指导,推动行业自律

1.推动电商主体诚信经营,通过集体约谈、上门走访、媒体宣传等形式,引导网络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法经营。重点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主体准入、商品销售、交易行为管理和有关服务等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与重点网络交易平台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完善监管规则、健全监管机制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良性互动。

2.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在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行业监督、维护行业信誉等方面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支持电商行业自律组织发展,指导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和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我规范、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机制,促进电商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六、突出监管重点,强化联合执法

1.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主要监管对象,以各平台促销活动为主要时间节点,以农资、旅游、医疗、绿色食品、化妆品、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主要监管领域,落实责任,精准发力,加大对未依法进行网上“亮标亮照”、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我省驰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利用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和利用网络交易合同协议中的“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实现“正进一步,邪退一步”。

2.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通信管理、食药、质监、银监、物流快递和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3.依法依规做好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综合使用书式固定、拍照摄像和拷贝复制等取证手段,对较为复杂的电子证据或遇到数据被删除、篡改等执法人员难以解决的情况,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或司法部门进行检验分析,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篇(7)

一、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市场经济是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生产、经营、消费的有机体。市场主体是否健康“诞生”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市场主体带“病”进入,势必导致生产、经营、消费失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工商机关应将市场准入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第一道门坎,尤其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行业、食品药品、文化娱乐、环境保护、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要排除各种干扰,将那些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拒之门外。市场秩序规范则市场和谐,市场和谐则社会和谐。严把主体准入关,为构建和谐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有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制假售假,坑蒙拐骗,坑害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工商机关应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首要任务来抓。一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开展食品、药品以及生产安全监管,加大虚假广告整治力度,依法打击传销,强化农村市场监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重点打击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行为。二是建立和完善12315网络执法体系。要充分利用经济户口,实施企业信用分层分类监管,建立和完善商品准入制度。三是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机关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建立全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体系,为广大消费者、经营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增强生产者和经营者运行过程中的透明度,逐步形成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相互了解,相互监督的公平、公正、透明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环境,促进共建共管共享和谐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三、加大市场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