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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4 16:49:3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

篇(1)

一、领导重视,在建设平安____思想的指导下,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部署

历年来的开发建设,征地拆迁等因素突显了这块土地稳定和平安等工作的重要性。自去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平安建设工作一起步,街道就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成立街道、社区牵头的建设“平安____”工作领导小组,还在综治办设立了创建办,统一指挥和协调街道的平安建设工作。对于征地拆迁工作,街道形成了在每周的党工委例会上研究部署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制度,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统领,结合各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制定了各个工程的跟踪方案,由各分管领导跟踪负责,定期汇报,集中处理,做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对于由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事件,更是由街道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疏通协调工作。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平安顺利进行

____街道在平安创建过程中,充分发挥综治、司法部门作用,整合辖内“一庭三所”即____人民法庭、何厝边防派出所、____派出所、____司法所的力量,发挥其各自的职能特色,优势互补,群策群力。

1、提前介入,了解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在每一项工程开工前,由综治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深入村庄,并充分发挥群防联防、治安耳目、特情朋友等力量,采取公开调查与秘密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重点工程项目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征地拆迁数量、工程开发面积、拟进驻企业情况、涉及村民数量、建设方案、群众的态度看法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街道下一步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

2、法律先行,依法拆迁,力争为被拆迁群众服好务。根据前期摸排情况,街道抽取司法所及街道各办精通法律知识及拆迁政策的骨干力量,在各重点工程拆迁指挥中心,都相应的成立了法律服务小组,配合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入户发放宣传材料、利用法制宣传车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共发放《致被拆迁群众的一封信》、《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10000多份,悬挂红布条、标语300多条。与此同时,还邀请法院、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加以支持,大力发展法律服务如咨询、代办公证,帮助解决拆迁补偿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纠纷,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积极帮助村民解决补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对于兄弟之间、夫妻之间等因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街道都与村配合调解,在调解中宣传有关法律,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这些纠纷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村民反映强烈问题,经集体讨论研究,依法给予明确答复,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引导村民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避免闹事及群体性上访。

3、主动作为,打击违法,确保工程顺利建设。为了优化投资环境,街道协调何厝边防派出所、____派出所对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的各类案件,优先查处;对涉及重点工程街道辖内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优先办理,尽可能做好矛盾纠纷隐患的事前预防;对于恶意破坏工程进程的行为,则依法采取了严厉有效的打击。去年以来,街道协调辖内派出所进行重点工程执勤150多次,出动警力、各部门工作人员2300多人次,目前已成功解决了软件园二期工程用地,何厝村部分村民虚报、冒领坟墓拆迁补偿款一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彰显了街道依法拆迁的能力与决心。

三、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大力推进“金包金”试点,真正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计问题,从根本上消除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矛盾纠纷隐患

平安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们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不可能专心致志地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已经创造的财富也得不到保

篇(2)

和谐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而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的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速度,体现了某一地区生产力发展的程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原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务必加大力度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但是,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显得突出的就是征地拆迁问题,这不单纯是个拆迁问题,更多的是社会稳定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但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程,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妥善解决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带来的问题意义重大而深远。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我认为妥善解决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问题应坚持好如下六面基本原则。

一、坚持充分调查原则。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是为了更好的制定方案,出台措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征地拆迁工作也不例外,在征地拆迁之前就必须根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区域组织专门队伍对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住户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普查。一是要做好人的调查。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摸清所涉住户的家庭人口构成、就业情况、收入水平、社会关系、在当地的身份地位、对征地拆迁的意愿等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充分利用好各类人员,摸清哪些人是属于在当地有名望有公益心,能主持正义,识大体顾大局的;哪些人是属于刁钻蛮横不讲道理的;在当地有多少党员、所涉及征地拆迁的群众总体意见如何等都要调查了解清楚,以便找准工作的突破口;二是要做好物的调查,就是要对区划内的土地和房屋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要征用土地的面积、土地性质、土地现状使用情况、要拆除的建筑物的数量、质量、类别、使用情况、装修情况,调查情况经村组和本人认可后详细登记造册。调查摸底工作是征地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这阶段工作的好坏将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必须选调工作耐心细致、有群众工作经验、懂征地拆迁政策的同志组成精干工作组参与此项工作,以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坚持广泛动员原则。思想是人行动的灵魂,只有让拆迁群众的思想通了,工作才可能顺利推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做好重地拆迁动员工作,一是晓之以理。要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地之前,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电视通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向被拆迁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拆迁政策,告知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告知他们应尽的义务,就是要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建设需要,顾全大局,按时搬迁。使拆迁群众在思想上产生共鸣,达到前期预备的效果;二是动之以情。对思想认识模糊,在拆迁工作中持观望或阻碍的群众,可以通过与其较为密切的亲朋好友对其劝说,动员其尽快做好拆迁工作,用其亲情使其信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帮助解决工作对象的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等拉近距离,做到有情拆迁,和谐拆迁;三是明之以义。中国人都有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的美德,也有从众崇权威的心理,大多讲个“义”字。因此,要充分利用群众的这一心理,组织当地有威望、顾大局、识大体的人组成征地拆迁理事会,协助政府工作,走群众问题由群众自己解决的道路,通过理事会的有效动作,达到、减震、催化的目的;四是激之以利。要在补偿、安置等方面出善鼓励政策,先拆先选、先拆多补,奖励先行者、鞭策滞后者,关怀支持者、打击顽固者。情法并用,两手皆硬,并把这一政策贯穿始终,使先拆先征者的利益得到完全保护。

三、坚持言之必信原则。从既往征地拆迁来看,群众普遍存在观望心理,事实上先行者的利益一定程度上确实受到过伤害,政府威信也受到相当程序影响。为此,必须重塑政府言而有信、言之必效的形象,要像拆除违章建筑一样,下大决心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威严。对支持征地拆迁户,不但要在经济上给予适应补偿,在其他方面也要给予适当关怀,使老实人受益,支持者温心。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妄图攫取不正当利益的投机分子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采取断然措施,依法严厉惩处,粉碎其图谋。弘杨正气,扫灭邪气。

四、坚持例会听证原则。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非常强的工作,是个复杂的动态工程,随时都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这些情况和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解决,轻则影响工作进程,重则危害社会稳定。所以及时掌握了解工作动态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相当必要的。它可以起到调节器和降压阀的作用,使工作始终保持在和缓的环境中稳步推进。如何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坚持例会听证制度就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在征地拆迁进程中,定期召集征地拆迁户进行例会,由拆迁户在例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做到畅所欲言,畅通对话渠道。给群众一个发表意见或建议的机会和通道,理顺群众情绪。主持例会的人员应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征地拆迁户当中存在的问题和思想倾向,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理顺思路,做好决策。对征地拆迁户提出来的意见或建议,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根据法律、征策,可以当场给予解释的当场解释清楚。对可以解决的及时给予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贩要做好解释工作,稳定征地拆迁户的情绪,但要给出解决问题的时限。

五、坚持系统管理原则。补偿安置是征地拆迁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征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因此,补偿安置工作的到位情况直接决定征地拆迁工作的进程。如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一要制定好恰当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过高,政府难以承受;补偿标准过低,损害群众利益。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延续性。建议补偿政策每年由固定的机构和工作组开展一次调研,根据物价、消费水平、周边县(市、区)标准等,提出建议性调研报告,便于政府决策时参考、使补偿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是执行好标准。群众最忌讳、最痛恨的是不公平、不公正,暗箱操作。因此,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对制定出台的补偿标准要坚决执行好,不得有任何擅自变更的现象,做到一碗水端平;三要兑现好标准。就是要按照补偿标准及时做好兑现工作。否则,久拖不决必成后患;四要做好安置工作。参照经济发达地区的作法,在今后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建议采取“拆一安一”的方式,即拆迁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安置则按建筑成本价的标准进行安置,原则上不再给予土地安置。配套完善,形成小区化管理,使农民从意识、素质、身份上真正转变为居民。同时,要把安置工作延续至项目结束后,充分从产业布局等方面考虑全失地农户的就业安置。使拆迁安置为社会长治久安发挥重要作用;五要探索征地拆迁动作的新模式。可采用市场运作的方法,成立城司,作为运作主体,政府作为裁判逐步从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务中脱离,逐步引导征地拆迁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六要依法办事。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违法抢建以求补偿或安置的现象,对于这类现象不但要严肃制止,还要依法办事,坚决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抢建户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3)

关键词:房屋拆迁;征收;补偿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economy continues to improve, drives the city economy developed, and the expansion of city also pose, but the city expansion is necessary to impose an a large quantity of surrounding rural land, so that way, was formed on the building on collective land and its appendages demolition process. Collection, the farmers face losing homes and career is, its the only production material be forced to deprive, the future is facing a huge survival pressure. Because the land expropriation, the collective of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not perfect, some local governments in the rural land, housing collection in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by name, do infringe upon reality of the farmers' lawful rights.

Keywords: housing units; Collection; compensation

中图分类号:U4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农宅”也就是农民所建私房,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当然“农宅”就是所谓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而我要谈的“农宅”主要指城市郊区农民的住宅,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不断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土地的有限,城市郊区的农宅和土地越来越多被征收和拆迁。

一、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农村的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旅游开发热、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房屋和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收,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房屋和土地被全部征收。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收,拆迁的房屋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住所没有保障,被征收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加之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补偿标准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帜等问题,失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不满情绪不断上升,对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普遍采取抵制态度,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许多商户在拆房的过程中,都会遭到农民的反抗,此时这些商户就会认为农民的房子不拆则成为了危楼。那么 “农宅”真的就是“危楼”吗?可以让政府低价征收、拆迁?政府真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拆迁的吗?政府的补偿合理吗?房屋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拆迁房屋必须要具有正当性,即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构成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重申宪法的精神,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以上规定是目前对农村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收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使得政府在行政征收和拆迁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易导致政府角色的错位。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政府已不是纯粹的公共利益的服务者,不是从为公众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出发,而是借助它的权力来实现其自身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对于“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公益拆迁,将国家征收拆迁的目的严格限于“公共利益”。但是目前征地拆迁的范围过大,以商业为目的征收、拆迁也出现通过政府打着公益拆迁的旗号对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地拆迁的情形。为了政府征地拆迁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必须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公共利益界定,我个人也认为它是比较复杂、比较困难的。有些是比较容易界定的,比如说国防的建设,公共设施的建设,这些都比较清楚。但有些公共利益界定其实不是那么清楚。比如说危旧房改造,特别是城中村的改造,这在很多地方都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它是把这种决定交给那些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来决定,体现了征收的民主原则。也就是说,让那些当事人来决定这是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广义上是指国家利益和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共利益”所应包含的具体情形均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因而实践中把“公共利益”经常滥用。例如,国家征拆迁权利滥用,土地、房屋被有的地方政府以强制手段低价或无偿从农民手中征收、拆迁过来,然后再以市场价格出让给开发商,从中赚取巨大的差价,却因此大幅度降低和剥夺了被拆迁人合法的征收拆迁补偿金额。在国家加紧对土地征收的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存在较多滥用公权力的行为,而方式更加隐蔽,如以兴建工业区等理由申请征地,在获批后把一部分土地出售或改作他用,从而极大地引发了拆迁农民的不满情绪。所以,为了限制政府权力,减少或制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农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须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

三、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规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规范,有的仅含糊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补偿”,有的规定了固定的标准,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裁量,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实际情况就是,补偿金是由政府在法定幅度内单方说了算,农民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造成补偿金远远低于土地应有价值。而且这一补偿标准将补偿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补偿则就不予考虑了。即使是对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也过低。根本不足以填补农民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足以制约任意征地行为。在当今土地已是价比黄金,而向农民征收时却以粮食的价格来计算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拆迁及农民权益救济问题上寻求司法保障显得是那么的无力。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征收,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农民没有谈判权、抗辩权、拒绝权。其次,补偿金的确定是由政府在法定幅度内说了算。因此,在补多少的问题上,农民显得很无耐。

四、结束语

(一)把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范围要严格限定,把公益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要严格区分。国家进行土地征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权的使用要合法,通过征地不得牟利;商业用地的解决,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土地征收工作要有序、健康的进行。

(二)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法》。通过对众多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融合整理,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方面的一整套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用以指导、规范和约束各级、各部门以及拆迁相对人的行为,保障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三)把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逐步完善。树立程序正义观念,遵守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把征收及补偿程序的立法完善,增加征收、拆迁的透明度,社会的监督随时欢迎。

(四)补偿标准要合理补偿方式要多元化。以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金除了要考虑农民的耕种等损失,还要注重对农民失地后的后期保障。尤其是土地后期出让过程中,政府应提高农业重点开发基金、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费用、耕地占用税等税费来解决后续保障问题,个人觉得该笔费用不应低于出让金的50%,并通过立法来确定资金使用渠道,防止该费用被挪用。对于土地的区位、土地的预期收益、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是当前农地征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土地征收前的价值。与此同时,补偿方式的多元化,主要以一次性金钱补偿的方式,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健全,辅以其他补偿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向东.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性质之定位[J].现代法学,2009(5).

[2]李爱民.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5).

篇(4)

一、声势要大。

我们在征地工作中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浓厚氛围,引导群众树立加快城市化建设,群众是最大受益者的理念,同时大力宣传大开发带动大建设,大发展带动提升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实际、贴进群众,向被征地户宣讲征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工作难度大的农户,一对一地讲和政府是关心失地农民的道理,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配合征地工作。由于宣传声势大,为顺利推进征地工作起到鸣锣开道的作用。

二、工作要实。

征地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政策性很强,事关群众长远的切身利益。几年来,镇党委、政府在领导力量、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处理、制定方案等都加大力度。特别是体现在挨家挨户上门做工作上,因为我们工作的着眼点是征好地,落脚点是群众,我们上门做群众工作,一次不行就两次,两次不行就多次。本着不怕厌烦有耐心、不能粗心要细心、不虚情假意是真心,直到群众思想工作做通为止。只要我们带着真心和深厚的感情与群众沟通思想,就能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征地工作就能顺利进行。

三、政策要明。

被征地的农民思想从不通到积极配合和支持,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政策要向农民讲明,因为政策与被征地农民利益密切相关,也是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的根本。2009年县政府制定征地区片综合价是整个征地工作的基础。近年来,我们严格执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并结合的实际,进行合理、科学的探索与实践,2012年度将城区征地区片综合价从原来的第四级调到第三级。大胆探索留用地制度,建立统一、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和指导性的征地手册。在处理地上附着物上,制订完善了镇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价格,明确规定各征地工作组不得擅自改变提高。通过不断完善,优化征地补偿政策,使征地工作操作方便,群众容易接受,每次征地拆迁工作都能按时完成。

篇(5)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及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综合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开通了“12336”执法举报专线。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我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利用每周例会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国土资源相关业务知识》及《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教材及法律法规,对新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在全县国土工作会上进行了详细解读,通过全方位的学习,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已成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共识。二是加大对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业务和法规培训学习,每年邀请县检察院领导和县纪委领导为全系统干部职工讲授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使全体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增强了法制观念,拓宽了工作思路,树立了国土部门的良好形象,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结合工作实际,重点举办了村级干部国土资源知识专题讲座;与全县20个村委会干部就贯彻落实届全会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政策的有关精神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在听取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同时,也主动地向他们宣传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以地球日、土地日、法制宣传周为契机,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电视上发表专题讲话,组织干部职工到人口集中地方设立咨询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法规宣传。同时,在有线电视上滚动播出宣传口号、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专题片和申办国土事务办事指南,在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设置土地日专栏,主动公开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依据及办事程序。法制宣传工作做到了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内容。以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为平台,主动公开各类信息140余条,重点工作通报14条,重要事项公示11条;五年来,共选派干部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类学习教育培训600余人次,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0000多份,出动国土资源执法宣传车10多台次。通过系统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使国土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为今后履行职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基层领导干部依法用地管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狠抓规范管理,严格履行职能

一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我局狠抓了规范化管理。制定和印发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并严格按工作规则办事,各项工作已步入了正轨。在全县范围内印发了《国土资源办事需提供的材料》,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要求各综合办公室要切实按照所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由窗口办文中心及时受理办事单位和群众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确保公正透明、优质高效,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二是为做好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我局坚持做到法律宣传在先,精心组织人员,发放宣传材料,逐一上门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做到依法征收土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中,加强对城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划拨出让相关政策的宣传,配合城市建设指挥部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大大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确保了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按期完成。坚决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五年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共提供国有建设用地55.923公顷,土地出让价款为7968.1392万元。

三、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我局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五项禁令和行政为民十项措施,确定了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将各综合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开,对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做到政策、程序、收费批准和依据“三公开”。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设置了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制定了严格的违纪责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对土地审批、采矿权登记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综合办公室集体会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有效地防止了行为发生,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确保了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四、落实制度,妥善解决矛盾

为了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国土资源问题的特点制定和完善了《工作制度》。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要求各乡镇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对各辖区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批转到乡镇处理的问题,要求对来信来访当事人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解决,办结情况限期上报县局,使“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地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五年来,我局案件答复率达100%,无重大恶性上访事件发生。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篇(6)

关键字:高速公路建设;难度大;保障工作;征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高速公路的建设直接带动了公路沿线地区经济发展。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因征地和拆迁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如果问题处理不得当,就会引起拆迁居民与政府的利益冲突。但是,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拆迁居民都得到了应有的补偿,部分居民暂时性没有得到补偿国家也会妥善安置,事后这些居民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从理论上说,土地是国家的,不是私人产品,修建高速公路是政府处于公共利益考虑做出的决定。所以,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如何保护用地及处理好征地问题,是政府面前的主要问题。在征迁的过程中,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成为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摆在政府面前的“两难”选择。

一、用地保障工作

(一)思想保障

用地保障工作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各级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被征地居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树立全局意识,充分认识到高速公路建设对地区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完善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前介入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应对程序有条不紊,尽量缩短施工周期。加快办理施工项目的前期相关手续,为工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确保公路建设顺利实施。

(二)明确权责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复杂,涉及到政府,施工队伍,项目公司等。各个相关部门必须协调好工作,权责明确,认真完成责任内的工作。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打乱施工建设的步骤。

政府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主要对施工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政府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督促监察,依法按程序组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同时,负责与项目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组织征地拆迁,按计划提供施工用地。此外,政府还要协调其他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协调问题。

项目公司是建设用地主体。负责申请征地拆迁,参与费用测算,以及工程占用损毁的水利设施,道路的修复,配合政府工作灯。林业厅负责施工占用的林地指导和协调;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资费的监督管理;省环保,住房城乡将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电信等各个单位全力协调配合高速公路建设。

(三)严格执行补偿标准

高速公路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对当地居民的住宅损毁,所以,必须按照标准,依法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安置。临时用地原则上是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但是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占用的。对于被占用的耕地林地,要切实做好补偿及恢复工作。同时要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横店开垦费,占用耕地的,有项目负责人直接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用。在解决拆迁住户问题时,要严格控制征地拆迁的规模,依据批准的项目设计范围内组织征地,原则上不得对用地范围外进行征地。

(四)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公共设施建设,会给一部分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损失。很多人被迫要离开生活许久的家园。所以,政府必须妥善处理拆迁户安置和补偿,不仅要给予拆迁户经济的补偿,更要给予他们心理的安慰和补偿。政府除了要做好施工区群众的生存生活,还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让高速公路建设的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有效的群众上访机制,让人民群众能说话,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群众的问题,有效化解矛盾。不得违法强行实施征地拆迁,绝对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刁难威胁群众的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征地管理弊端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适当的开发高速公路,所以,高速公路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在,国土面积十分有限,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日益减少,这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征地早已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但是,国家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建设,所以,在高速公路建设和征地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及时决绝建设过程中的种种问题。

(一)权力行使

修建高速公路,带动地区经济增长,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正确恰当的行使权利,在没有准确考察的基础上,盲目地修建了高速公路。这样一来,耕地被破坏,林地损毁,居民拆迁转移安置又要花费大笔费用等等。然而,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并没有想象中的好,这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完全不符合我国现在倡导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所以,政府在行使权力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考察研究,确保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必要性,让权力发挥在“刀刃”上。

(二)成本降低

成本降低,简单来说就是被占用征地的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每亩价钱降低,总体收入减少。虽然是为了国家公共设施建设,但是,面对逐渐减少的征地成本,很多拆迁户不能维持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国家土地资源日渐减少,农民很难再找到新的耕地维持生活。所以,政府要发放补贴的同时,尽最大努力解决拆迁户的转移安置以及今后的生存问题,切实保障拆迁户的基本生活水平。

(三)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的发放也是征地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有些工程建设,因为资金不到位,不能及时地给拆迁户发放补偿费用。面对这一问题,政府应首先保障居民转移安置及费用补偿,让拆迁户放心,工程建设才能安心进行。否则,一面要施工建设,一面还要解决费用发放等问题,会忙不过来,两边都处理不好。所以,重大施工项目,问题要一个一个地解决,切不要盲目[1]。

三、结束语

公共设施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高速公路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必出处理好征地和建设的问题,做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有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篇(7)

一是,我们以“千名干部下基层”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有关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社会民生和返乡务工(农)问题凸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加强返乡务工(农)青年的法制教育,全面落实了《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见》,为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波动带来的社会问题提供有力支持,尤其是加大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普及了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改制和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促进就业、劳动争议、就医就学、社会保障、医患纠纷调处、法律援助、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经济利益调整和民生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我们以农村普法“五个千万”工程和社区普法图书角建设为抓手,全面推动了“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学校”工作。创新宣传载体,创建法治文化,不断丰富群众普法教育活动,我们投资13万元在城北新区县检察院对面建成百米法治长廊。乡、村普法宣传栏也得到有效扩展。同时,加大了现代传媒载体的建设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和网络进行普法宣传,11月25日至26日,同时把法制宣传内容融入到基层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形式,五套“人间有情,心中有法”、“目击者”栏目深入采访,并制作了“县送法进高墙咨询帮教活动”专题片,12月初将在全省播放。并开展了法制故事等多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弘扬法治文化,从大环境出发,营造法治氛围。

二是,我们以开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弘扬精神”活动为契机,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加强返乡务工(农)青年的法制教育。

第一,4月7日至10日,我县举办村级人民调解员(村级普法骨干)培训班,全县274名基层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学习了农村重点法律法规及应用,返乡农民工常遍法律的问题解答及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与技巧、山权、林权纠纷调处和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法律知识等。

第二,我们为返乡务工(农)青年推出法律援助五条民生绿色通道:1、设立返乡农民工专线服务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答农民工的法律咨询;2、安排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中心值班,实行值班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咨询、受理、审查、指派免费一条龙服务;3、主动上门为行动不便的残疾患病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4、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农民工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案件以及在劳务方面或返乡就业、创业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无需经济困难审查;5、简化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办事程序,特殊情况可先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手续。近两年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返乡务工(农)青年提供法律援助87件,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家庭依法表达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纠纷。

第三,我们以大局为重,全面推进了“法律六进活动”,同时普遍推进了农村建立普法夜校的典型经验,强化了返乡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人员重点学习宣传了《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禁毒法》、《森林法》、《刑法》、《劳动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工伤保障条例》以及查处和打击黄、赌、毒和等与返乡农民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农民工熟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今后进城务工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以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知识,增强学法守法意识。在送法进乡村活动中,我们向返乡农民工送发宣传资料、普法书籍达2万份,赠阅《农民法律常识维权手册》、《发挥职能,服务“两区”》等小册子16000份,送发法律知识宣传扑克牌5000副,调动了返乡务工(农)青年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引导农民工爱国爱家、遵纪守法、自主自强、创业致富,营造社会关心关注关怀返乡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三是,我们以做好国庆维稳法制教育为契机,在国庆60周年前后,开展“六项”活动,加强返乡务工(农)青年的法制教育。

1、开辟法制宣传阵地。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重心,以创建和谐平安法治为主题,以返乡务工(农)青年法制教育为我县“五五”普法新增重点内容,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制宣传栏的有效作用,开辟法制宣传栏橱窗达1850个,遍布各乡村、学校、企业、机关、单位、社区。县城百米法治长廊已建成,座落在城北新区县检察院对面。乡镇政府所在地增设了30米法制宣传橱窗,村组均新增了法制宣传栏,刊登内容做到了及时更新,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

2、开展“五五”普法成果展。9月11日以来,全县“五五”普法成果展启动,成果展工作组深入社区、学校、乡村巡回宣传,派出宣传车28辆次,展出大型法制宣传图片70块,现场培训农民工及普法宣传骨干达1600人,受教育群众约85%以上。

3、开展“打黑除恶”普法教育。县普法办、县司法局通过整合资源、大造声势、大造舆论、认真贯彻落实苏荣书记重要指示,广泛深入地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普法教育工作。

4、开展“扫黄打非”、禁毒法制宣传活动。通过送宣传资料,举办法制文艺演出和法制讲座,强化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

5、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按照抓重点部位、抓关键环节、抓突出问题的原则,重点排查了山林权属纠纷、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隐患,特别针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隐患和“急、大、难”矛盾纠纷,重点案件进行调处化解隐患,落实包乡、包村、包案、包教到人的责任机制。

6、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清理。对刑释解教人员,全县一盘棋,通过登记造册、信息动态化网络管理,落实“二帮一”帮教制度,加强了安置帮教工作,11月26日已到监狱进行帮教;年底还将到赣西监狱和女子监狱进行送温暖帮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