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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4 16:49:3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

篇(1)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创新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的持续、快速发展。由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指导方针,可以看出:安全就是基石,安全就是生产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方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

据《2007 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中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析显示,目前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另外,随着项目日益高层化,近年来塔吊等起重设备事故多发,必须引起足够地重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布的2010 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显示,2010 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27 起、死亡772 人,同比分别下降8.33%和3.74%。全国有31 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其中青海、河南、宁夏、新疆建设兵团等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少,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多。全国有12 个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宁夏、河南、湖南、安徽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较大。有11个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其中天津、内蒙古、黑龙江、陕西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较大。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9 起、死亡125 人,同比分别上升38.10%和37.36%。

可见,当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然比较大;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反弹;部分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这也表明我国仍正处于建筑施工事故频发的历史时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创新理念

1、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

传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念更多关注的是项目本身的安全状况, 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物的层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的人员的安全有所忽视, 从而出现“轻事前管理, 重事后处理”的现象, 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建设细节中, 安全宣传教育走过场, 安全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从人“机”环事故致因原理来看, 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关键在于建立人、机和环境协调工作的系统。由于事故多发于人“机”交互界面上, 其中, 人的因素和人的过失是酿成事故的主导因素。人本安全事故致因理论更尖锐地指出, 事故并不是随机分布的, 人为因素与事故有着紧密联系。2010年上半年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 从表面上看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出现问题,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忽视“人本管理”, 重效益、轻文化; 重效率、轻关怀所致。以项目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使被管理者在项目安全活动中长期处于约束、强制、紧张的状态, 形成“被动安全、服从安全、要我安全”的结果, 进而导致压抑、逆反的心理出现,不利于安全管理活动的展开。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一就是要一切管理活动以人为本展开, 即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活动的制定和实施中, 站在项目建设者一方考虑问题, 以建设者作为管理主体, 对建设者投入感情, 既讲原则又讲人情味, 一切安全活动围绕建设者的安全展开。当人身安全与经济利益或其他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无条件地服从人的生命安全。每个项目安全制度的确定、措施的落实,生产环境的优化, 生产设备的使用, 劳动条件的改善,职业疾病的防治都应围绕着怎样使得建设环境中建设者安全展开。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二就是要运用激励手段, 充分调动每一位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让一线建设者成为安全管理的主角,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引导建设者在建设安全活动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形成“我要安全”的主动型管理氛围。进而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中。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 激发建设者安全管理意识。例如, 定期开展“安全个人”、“安全班组”等评选活动; 组织职员定期演练自救互救、逃生应急技能, 提高个人处理突发险情的能力; 定期组织各种轻松、健康、愉快的休闲活动, 减少长期处于紧张工作状态而产生的冷漠、恐惧和压抑, 树立爱岗、互助、关爱生命的价值观。

2、从隐患局限性与危害全局性认识“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观

建设项目安全隐患和事故均具有局部性, 然而一旦隐患酿成事故, 其影响不仅涉及企业, 甚至整个行业。例如, 2005年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模板工程垮塌事故, 不仅影响工程工期,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 责任人、责任企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同时, 事故处理期间, 当地所有建设工地停产整顿, 并迎来建设监理行业监理工作内容的重大变革, 安全监理成为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社会属性看, 安全事故不仅造成对事故工程建设企业人员的伤害, 而且,还会造成对非事故工程建设企业的人员伤害, 如2008年10月10日, 山东淄博刘家村住宅楼工程发生的塔吊倒塌事故, 造成工地临近的一幼儿园5名儿童死亡,2人受伤。

在建设工程生产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时空距离越来越小的情况下, 建设工程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 已不仅是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 而是全社会的风险。形成“全社会、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理念, 是当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必由之路。

3、认识安全风险的时变性, 形成安全“动态管理”观

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 伴随建设工程活动、环境的时变而不断发生变化。风险因素不仅种类、数量、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而且安全风险量也可能发生变化, 如施工技术风险, 即具有明显的阶段变化特性。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隐患随施工进展或时间而变化的特性, 说明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具有时变性。只有跟踪建设进展, 实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才可能全面了解、控制安全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就是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 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 由此实现每时、每班, 每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都得到保证。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度建设。制度是基础, 实施动态安全管理,首先就要完善和充实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符合项目自身特点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包括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 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与安全风险监控制度等。

(2)安全生产预评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评价, 是在工程施工开始前, 针对项目建设环境所作的有关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

(3)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针对建设过程的实时环境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后续实施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 是对安全生产预评价的补充和完善。

(4)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风险作为客观存在, 必须把生产流程与安全风险监控有机结合起来, 准确判断安全风险因素的未来演变趋势, 处理好监控参数设置与报警限值, 重大安全风险因素与一般安全风险因素的关系, 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使安全风险的后果尽可能减小。安全事故的突发性、隐蔽性和时变性, 决定了发生过程的动态性, 决定了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针对安全风险的时变性特点, 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 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4、从工人教育培训到技术人才培养全覆盖的高等安全教育

据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2006), 目前76. 4% 的农村劳动力没接受过技术培训, 建设行业农民工, 参加过培训的仅占从业人数的10%, 并且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者, 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而同期美国、英国等工业化国家农民工不仅文化程度高, 而且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也都在70% 以上。统计发现, 我国矿山、建设等高危行业安全事故中农民工伤亡人数占75% 以上。建设工人文化程度低、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是造成我国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竣的深层原因之一。

建设安全生产理论与技术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当前从政府到企业均强调“安全教育培训”, 但仅强调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而为建设领域培养管理与技术人才的高等教育, 并没有纳入到安全教育培训环节, 使得建设工程人才的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先天不足, 在长江后浪推前浪的建设管理人才队伍中, 安全管理经验愈加欠缺。因此, 需要在强化建设安全生产适用性教育的同时, 对建设人才队伍实施和普及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系统知识的高等教育。

参考文献:

[1] 陈宇涛.试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制化要求[J]. 建材与装饰(下旬刊). 2007(07)

[2] 李强.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研究[J]. 现代企业教育. 2011(10)

篇(2)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其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的内容就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通过规划、控制、协调,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别是施工安全,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安全建成并投入使用。

2、科学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遵循建设工程建设客观规律进行的建设活动,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掌握现代管理及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管理和安全管理经验、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工程监理单位有健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积累了足够的技术经济等数据资料。

3、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时,不得与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必须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首要准则,也是监理行业的基本职业首要准则。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过程中,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监理工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公正地协调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作用

1、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建设工程规模逐步加大,建设领域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仍然十分严峻,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从而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2、有利于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既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顺利开展,从而保证了建设工程整体进度计划的实现,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种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的生产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生产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此外,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等,也可能发生不当生产行为。为此,监理工程师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也有利于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4、有利于促使施工单位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提高整体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审查、督促、检查等手段,促使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改善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等,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提高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了整体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三重监控,即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工程监理单位、安全中介服务公司等的介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共同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从而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有利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篇(3)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篇(4)

关键词: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7)09-0064-02

1 前言

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是少数企业和安全机构的事情,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人和机构共同的事。缺乏全员的参与,安全管理不会有生气,不会出现好的管理效果。这并非否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安全机构的作用,生产组织者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固然重要,全员性参与管理也十分必要。

2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概念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是指在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运用科学的安全管理理论、方法,通过法规、政策、技术、组织等手段,使人、物、环境构成的施工生产系统达到最有效安全状态,实现施工安全生产目标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系列活动的总称。

3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新模式构成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就是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努力打造“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局面。

一般来说,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方面,承包商(施工单位)担负着最主要和最直接的责任。但是要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的出现,就要求凡是与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相联系的承包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互相配合和协调,共同担负安全生产的责任,这就是我们要努力构建的“全员参与”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新模式。通过对施工项目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全社会的安全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实现施工安全生产目标。

4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新模式解析

4.1 承包商(施工单位)与安全管理

承包商(施工单位)与施工生产活动直接联系,故对能否实现施工安全目标承担着主要的责任;而承包商(施工单位)能否建立一个具有较高的现场管理水平的过硬的项目班子,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产生着直接的影响。美国的很多项目承包商都把“零事故”作为努力的目标:英国则要求项目承包商在施工中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使工作方法更安全、有效,要在可能的情况下,用各种方法和物资完全避免风险。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承包商(施工单位)在政府的监督引导下,以“安全第一”为指导,以“预防为主”为原则,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对施工全过程中各种工种的不安全因素和施工安全保证要求,相应采取消除隐患以及警示、限控、保险、保护、排险和救助等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同时,随着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措施的应用,更有利于人类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建筑、智能化建筑、生态环保型建筑的纷纷出现,也对施工安全技术和措施、施工工艺等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承包商(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承包商(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紧跟建筑市场的变化而发展,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向科学技术要安全,向安全生产要效益,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创建以文明工地和实现安全生产要求为目标的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做好一管(设专职安全员管安全)、二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三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违章作业、检查冬雨季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四不放过(麻痹思想不放过、事故苗头不放过、违章作业不放过、安全漏洞不放过)工作。另一方面,承包商(施工单位)也要抓紧以增强操作者安全意识和提高其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培训与生产同步,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标本兼治。

4.2 建设单位与安全管理

目前,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意识到在建筑项目中增加安全投入、改善现场施工面貌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和好处。就房地产行业而言,建设单位对于现场文明施工带来的销售收入增加的拉伸效应会有更好的体会。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场地材料布置合理,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工地流水作业有序,作业现场繁忙而不紊乱,这就给前来参观楼盘的潜在客户以好的印象。同时,对于一些看期房的直接客户更是打上“公司管理规范”的强心针。目标客户的增多,对公司品牌的传播,都让建设单位受益。也会让建设单位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来。

一旦建设单位在安全上建立起明确的目标,就可以多种方式加以实施。首先,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强调这个安全目标;其次,可以在标前会议中进一步强调;此外,建设单位还可以通过选择承包商发挥积极作用。由于承包商(施工单位)在项目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将承包商(施工单位)的选择范围限于过去安全记录良好的公司是合理的、慎重的。如果一个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安全状况筛选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就可能实现很大的安全效益。而这种筛选主要是基于过去的安全状况的选择,故只有通过本项目施工合同及附件的约束,安全工作才能成为建设项目的一个完整部分。

4.3 设计(咨询)单位与安全管理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方案的决策会直接影响建筑安全,设计师设计内容、选择材料、安排设备构件以及对设计变更处理的方式都会直接影响施工人员完成工作的方式。其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有人认为,设计决定的是最终施工结果而非方式、方法、技术或顺序,设计师没有施工安全方面的责任。然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因而,一名专业的建筑设计师或结构设计师应该知道如何修改设计以加强建筑工人的安全。

4.4 勘察单位与安全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

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在对建筑物基础的质量安全验收或其他需勘察单位参加验收的工程部位的质量安全验收时,勘察单位要积极参加,并配合好相关单位的工作。

4.5 监理单位与安全管理

设计师通常被认为是建设单位的,而建设监理也经常起着类似的作用。一般来说,建设监理的现场管理职能主要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即三个控制:投资、工期、质量;两个管理:合同、信息:协调:协调施工中的各类关系),也就是在管生产的同时,同样要管好安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一般来说,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时,比较具体的做法有:1、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2、严格审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搞好预控;3、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4、加强季节性生产的安全防范工作;5、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常见事故隐患、惯性事故隐患的发生做好预控;6、认真审核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要求;7、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4.6 监督机构与安全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代表我国政府对生产和服务中的安全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科学指导,其安全管理的依据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建筑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可见,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所进行的安全管理行为具有强制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而这些被授权的监督机构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在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中心任务,其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安全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但不要过于着重形式而忽视实效,实效就是不出事故。

另外,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也应不断强化业务素质,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客观态度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利于切实保障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保障社会利益不受损失。

4.7 群众监督与安全管理

篇(5)

 

关键词:通信工程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的含义是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安全管理是通信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人们在通信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目前,在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2008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要求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企业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全面做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当前,通信领域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时期,通信工程建设全面开花,在一些从事通信建设的企业中,只重效益不顾安全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安全生产上投入远远不够,经常发生电路阻断、人员伤亡的事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也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带来伤害。铁的事实告诫和警示我们,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需要工程建设各方都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所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下面,就如何搞好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含义

所谓的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对通信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进行的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等。

2 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意义

2.1 有利于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通过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够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即形成了施工企业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督和政府对安全监管,从而保证通信建设市场领域的安全生产。

2.2 有利于提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家通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三重监控,即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一方面,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监理单位的介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时时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从而提高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2.3 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发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缺少不了监理单位的参与,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

2.4 有利于实现通信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通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了通信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和工程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

3.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

3.2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3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进行安全监理,包括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合同。

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活动、规范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

(四)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的安全培训工作;

(六)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给予行政处罚;

(七)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工会、建筑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改正告知书,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施工现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决定是否恢复施工;

(六)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现场记录,记入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进行公示。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生产评价。

安全生产评价的范围、程序、标准、方法等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施工单位后,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联系方式;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标等内容;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凭证;

(六)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九)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使用成套活动房的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安装检测验收记录;

(十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十二)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保证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

(十四)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十五)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十六)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人员,根据工程特点,组织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或无安全针对性指导内容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实施。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现场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审查核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工程监理人员,定期会同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施工单位评价活动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监控方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对危险性较大的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在有关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施工现场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过程中,定期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和相关表格,详细说明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安全评价相关资料。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使用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使用、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记录;

(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操作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备案证明;

(七)安装单位告知的相关资料;

(八)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等设施作业环境平面布置图和基础图。

第三十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当天作业之前的安全检查和施工期间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安全员监督日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关环境卫生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业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包括:伤亡控制指标、安全生产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考核落实情况;

(五)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六)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工程项目安全总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七)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以及考核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工伤事故处理档案;

(九)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起重机械、施工机具、脚手架搭设、施工临时用电等检查验收;

(十)定期与日常检查记录,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验收结果、安全评价等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存在的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评价规定的标准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开工建设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未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

(三)工程被责令暂停施工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强制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设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无安全针对性指导内容的安全施工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整改报告签字实施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监理工程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人员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进行审查核验即签署使用意见的;

(四)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复查的;

(五)未对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情况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本单位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开工前未按规定报请安全生产条件核验或经核验不合格仍擅自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

(四)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设置的;

(五)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六)需专家论证的工程未经论证、审查的;

(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

(八)未做施工安全生产记录、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未按规定上报安全检查报告和各类安全报表的。

篇(7)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体系过程中处在优势地位,其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及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力度。目前,因建设单位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比例始终较高。究其原因:一是不办理安全措备案擅自开工建设,规避监管。二是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者支解发包。三是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导致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四是强令施工单位抢工期、冒险作业等。五是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单位约束比较笼统,责任也较轻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没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缺乏安全技术交底。二是施工单位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三是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不高,大部分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四是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对建设单位拒付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委屈求全,一旦中标,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等无力购置,于是能省则省,导致施工现场十分混乱,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三)监理单位的责任。在建立过程中监理单位未能真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一是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二是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不清楚、不熟悉,未能及时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发现了隐患不责令整改。三是对于施工企业不按期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力情况,不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督部门报告,致使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无人过问。

(四)行政监管不力。一是地方立法力度不够。20__年,市政府出台了《__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对我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与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要求相比,无论是在监管方式还是监管措施上,明显不适应当前治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的需要,为此,我市制定了《__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刚刚被省人大通过。二是行政监管部门执法难。行政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管时,常常受到不相关因素干扰,来自方方面面的人物说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不利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违法行为。三是为招商引资、建设重点项目创造宽松环境,片面追求速度,部分工程无规划、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进行施工 图纸审查便进行施工,从源头上监管失控,给建设工程带来了事故隐患。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对策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归根到底是违背科学规律造成的。所以,要实现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关键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宣传教育,科学监管。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配合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科学发展观,提高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生命为本,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就是要从人的需求出发,把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出发点。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保障生命健康是人的第一需要,如果不顾及人的生命健康,不顾及在生产过程中人的安全,就根本谈不上以人为本。忽视安全,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甚至牺牲从业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追逐利润,是造成伤亡事故多发的根本原因。

(二)提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十分重要。如,一是设立安全总监、项目安全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对法定代表人、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三是相关责任人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必须做好安全工作记录并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四是要求培训各类作业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五是协调好同一施工现场几个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安全保护问题。六是对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场质量进行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