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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把“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之一,农村环保工作量大面广,琐碎复杂,在新的发展阶段,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尤其是矿山资源集中于广大农村,矿区生态因矿业活动而失衡,(如空气污染、水体酸化、土壤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自然景观破坏等),并威胁到人体健康,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污染问题、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问题日益成为农民朋友关心的热点环保问题,解决这一难题是每个环保从业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矿山生态恢复简述
“生态恢复”是指通过人工方法,按照自然规律,恢复最天然的生态系统,是试图重新创造、引导或加速自然演化的过程。矿山生态恢复研究是生态恢复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有关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是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的颁布对于我国生态恢复工作有着里程碑的意义;1988年我国出台了《土地复垦规定》,使我国矿区废弃地的生态恢复工作开始步入法制轨道,使矿区废弃地生态恢复的速度和质量都有较大的提高;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了《矿山资源法》、《地址环境管理办法》、《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村三农问题的关注持续增强,2012年中央1号文件更是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如何对农村矿山进行恢复与建设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抓手。
二、 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的现状
我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已经起步,在实践中中国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但不可否认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农村矿山生态恢复面临着工作量大,所需资金投入大,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截止2006年需要进行生态恢复与治理的矿山项目设计40余个矿种共456个治理项目。二是缺乏综合了性的生态恢复与治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由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往往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管理角度出发出台相关法律,非但不能形成一套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相关法律体系,相反成了各部门相互推诿塞责、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工具。
三、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的举措
1.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机制
首先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工作原则,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的监管工作,把矿山企业作为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的主体,对露天矿的外排土场、煤矿的矸石山、尾矿库、矿井形成的采空区和塌陷区等暴露的一系列环保问题进行生态功能修复。通过加强监管,对于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可由地方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工作得到落实。
2.提高资源开采及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我们知道,地下矿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多年来,一些地方为了暂时的利益对地下资源采取掠夺式的开采,开采方式粗犷,下游的矿产品粗加工企业(如洗煤、选矿厂)多采用相对落后的生产工艺,造成资源浪费现象极为普遍。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我国现有国营矿山8000多个,个体矿山企业达到惊人地23万多个,废弃物的排放、堆存不仅破坏和占有了大量土地资源,而且导致区域重金属污染了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农作物减产和品质下降 ,并直接威胁到人体健康。因而,提高资源开采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就显得刻不容缓:一是要加大矿山资源整合,整小为大,从而在技术和资金上保证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率,杜绝矿产资源的浪费;二是矿产资源埋藏浅的也要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降低对地表植被的破坏。三是鼓励下游的矿产品加工企业采用资源高利用率、高附加值的成熟生产工艺,加大落后产能、小产能企业的淘汰力度;四是加大发展循环经济,引进高科技、低能耗、低污染项目,鼓励和帮助企业转型发展;五是部门联动、强化执法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土小企业予以坚决取缔。
3.矿山废弃地生态环境治理
矿山废弃地是指在矿产开采过程中被开采活动所破坏、不通过处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废弃地包括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堆、露天开采场、受污染土地及塌陷区。对其进行治理有以下几点措施:
(1)对矿山废弃地进行人工覆土还林、还田。我国对矿山废弃地人工覆土还林、还田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已经堆存煤矸石、尾矿以及其他矿渣,没有采取前期预处理措施的矿山废弃地,在不破坏取土场土地的情况下,取适量土壤覆盖在需要恢复的废弃地上,形成50cm厚的土壤压实层;另一类是在煤矸石、尾矿以及其他矿渣堆存之前,先把堆存场 地的表层土壤取走并选择合适的场地(有一定的防止水土流失、防风抑尘措施)予以保存,煤矸石、尾矿以及其他矿渣堆存完成后,把保存的土放回原处压实即可。覆土完成后,根据当地的水文、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选择具有固氮能力、根系发达、耐贫瘠、播种栽植较容易等特征的植物进行栽植。
(2)加大尾矿库和矸石山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尾矿库和矸石山因其含有大量重金属,并通过淋溶等途径造成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重金属土壤污染的治理一是采用循环经济理念,比如尾矿砂制砖,煤矸石制砖等,不但减少了对土壤的污染,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采用包括物理法的、化学法的和生物法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目前修复效率高、成本低,而且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且技术相对成熟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是生物处理法,它的优点是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减少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使其无害化,从而使被污染的土壤能够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如果矿山废弃地突然不是强碱性或强酸性不建议使用化学法。
(3)对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堆、露天开采场、受污染土地及塌陷区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出台鼓励政策,对于利用采矿区废弃场地、排土场、矸石山和尾矿库堆积场等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工业、农业项目予以一定的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此类项目优先进行审批,如有的企业不仅仅把建设花园式企业当做一句口号来喊,在尾矿库闭库后,对尾矿库进行综合整治,恢复植被,建设景观,使之成为企业职工的后花园,不仅对尾矿库进行了治理,也积淀了企业文化。
四、结论和建议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持续发展
1 工程概况
陂头面铁矿矿区面积0.148 k㎡,开采深度:0~-30m标高,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铁矿,生产规模为8万吨/年。1985年阳春县人民政府将矿山划归阳春矿冶开发总公司,1986年10月矿冶开发总公司解体,同年11月由阳春县铁矿公司接收,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设计年开采量8万t。由于经济及开采不规范等原因,2008年12月停采,部分采坑已回填至地面标高,部分采区被水体覆盖。目前矿区内最深采坑已达-30m标高,矿区内共消耗资源储量:铁矿石量2113.74 kt,伴生铜金属量4794.97 t。
矿山经多年开采,对原有地貌破坏较大,现在矿区在开采范围内并形成了长约50m,高15m,坡角约70°的挖方边坡。边坡大部分表层岩石风化比较强烈,残积土厚度较大,土体较松散。由于切坡的规模不大,边坡主要为第四系坡残积层,岩性为灰黄或浅红色砂质粘性土,局部为砾质粘性土。局部地段曾经引发过、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
此外,原有矿山的建设和开采活动,已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还有矿山占用土地改变利用功能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的改变对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等。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矿产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对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的综合治理,全面恢复矿山的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
2 矿区地质环境背景
陂头面铁矿位于阳春市境内,行政隶属岗美镇管辖,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该区的气候特点是夏长冬短,日变幅大,暴雨多,强度大。该区年平均气温22℃,最高气温37.2℃,最低气温-1.8℃。年降雨量为1050.1~3342.31mm,多年平均年降雨量2480mm,日最大降雨量338.1mm(1976年10月23日)。雨水集中在4~9月份,占全年雨量83.28%。常年主导风为东北风,最大风速16m/s(2006年4月14日),平均风速2.2m/s。
矿区出露地层主要为石炭系和泥盆系,其中石炭系岩性主要为含砾石英砂岩、细粒石英砂岩、粉砂岩及砂质页岩所组成,部分经接触变质成为石英角岩或透辉钾长角岩。泥盆系岩性主要为灰岩,夹有粉砂岩及砂质页岩薄层,尤其上部与帽子峰组接触附近夹层较多,经接触变质成为大理岩、条带状大理岩或矽卡岩,其中砂页岩夹层则变质为角岩。矿区内的岩浆岩属于燕山二期花岗闪长岩,中粒半自形结构,块状构造。矿区断裂构造以成矿后北北东向之逆断层为主,走向为北东10°,倾向南东,倾角约55°。断层为后期石英脉所充填,长1.4km以上,宽1~20m,对矿体有破坏作用。
根据地下水赋存条件,含水层水理性质和水力特征,矿区地下水含水层可分为: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砂岩裂隙含水层、花岗岩裂隙含水层、大理岩类岩溶裂隙水、矽卡岩(或角岩)隔水层和风化破碎承压含水带。大气降水是本区地下水主要来源,受地形和构造线控制,地下水迳流主要沿岩石裂隙及溶隙从西向东,由高地向谷地顺地形运动,在山脚及侵蚀基准面附近地形低洼处以下降泉的形式排泄。
陂头面矿区主要分布的土壤主要为山坡地红壤。主要植被类型为常绿季雨林、马尾松林、阔叶混交林以及丘陵常绿灌丛。主要植物类型有凹叶红豆、密花树、竹节树、变叶榕、桃金娘等。草本植物主要为芒箕、省藤、黑莎草等,总体上矿区植被覆盖率较高。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部署
(1)总体部署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各项措施贯穿于采矿活动的全过程,是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监测措施合理结合的过程。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开采边治理,分阶段逐步推进”等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总体部署为:
1先破坏先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监测措施相结合进行治理。
2对地质灾害主要采取工程措施、配合生物措施进行治理,用监测措施进行预防;
3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恢复,采取生物措施、配合工程措施进行治理。
4对土地资源的破坏主要采取土地复垦的方法进行恢复。
(2)防治措施
1露天采场边坡失稳:根据其边坡高度、边坡岩土物理性质特征以及稳定性等情况,加强监测和处理效果的检查,确保边坡的安全。
2废石堆场:采用工程措施进行废石的转运,同时恢复植被,修复其地形地貌景观;对其下游区域地下水水质的变化情况,主要采取监测措施进行监控。
3各种运输道路形成的不稳定边坡,以工程措施进行防治;其地形地貌景观的恢复主要采取生物措施进行治理。
4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既要统筹兼顾全面部署,又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金,采取科学、经济、合理的方法,分轻、重、缓、急地逐步完成。最终达到地形、植被在视觉和环境上与周围的区域生态融为一体。
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修复进程,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国家战略的优先领域。阐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梳理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从补偿资金的筹措机制、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建立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矿产资源;中国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成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一项紧迫任务。我国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态保护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据和国家整体政策指引,各地的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的整体效果不好。客观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所导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寻找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并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设计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筹资机制、资金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以及监督管理机制,进而提出建立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现状
(一)开采规模持续上升,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现有国有矿山企业8000多个,个体矿山企业达到23万多个。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国土资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hm2,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hm2,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hm2,采矿塌陷占地约20万hm2,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矿业活动,特别是露天开采,大量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促使矿山地区水土流失。如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的神府东胜矿区,由于气候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已使该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积已超过4.17万km2占全区面积的86%以上。据对全国1173家大中型矿山调查,产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坏的面积分别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资的费用已达2393.3万元。
(二)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露天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数发生在建材类矿山中。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矿山开采活动共引发地质灾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6亿元。其中因矿山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崩塌1000多处。全国因采矿活动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80.96万hm2,引发地面塌陷面积35.22万hm2,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43.9万hm2。
(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水资源、土壤环境破坏严重
采矿形成的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采矿废石、煤矸石、尾矿渣等堆放不当,构成了矿区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约60.89亿t,排放量约47.9亿t,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6.73亿t,排放量约14.54亿t。到2005年底,全国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t。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造成大面积疏于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均衡和补给条件,导致矿区及周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二、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政策法律制度演变轨迹及其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矿产资源法、税法及其附属法规、国家资源政策等组成的、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把盐税并入资源税,并扩大了征收范围。1994年2月,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具体落实了生产资源法》中有偿开采的原则,无偿开采到此结束。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制度。
(二)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的政策进程
我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2006年2月10日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建f20061215号),2007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此外,其他专门法律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制度进行了相应规范。 镰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法》规定,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三)地方政府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政策进程
我国地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13元,用于矿区植被和周边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生态补
偿费实践在更大范围内铺开,广西、福建、江苏等14个省145个县相继开始试点。1993年,国务院对内蒙包头和山西、陕西、内蒙古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实行生态补偿政策,规定每吨煤提取0.45元作为生态恢复资金计入生产成本,用于矿区周边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争取国家补助每年2000万元,共计10年,用于矿区生态重建。陕西省也于1997年颁布《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对该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品加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并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但由于征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难,而且在2002年全国整治乱收费过程中,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由于立法依据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关于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政策法律进程
在2006年之前,江苏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备用金)制度,为我国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从2006开始,全国各地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从掌握的资料来看,2006年以后全国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东、河南、河北、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天津等23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建立了保证金制度,目前全国共有2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或备用金)制度。还有广东、上海、广西、北京、等5个省(市、自治区)尚未建立。其中,广西已经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纳入了立法规划。
三、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政策法律实施绩效评价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政策实施进展
2001年,财政部批准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02年,为摸清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查明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国土资源部组织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国31个省(区、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查明了主要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2004年,国务院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全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代起草关于煤炭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性意见。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随后各地正在加紧编制地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探索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强对矿区周边的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此后,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资金投入情况
从2001年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资金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计划经济时期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经费支持的重点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以及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家现行政策重点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60亿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环境治理项目1325个,总金额51.45亿元。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各类矿山,其中投入煤炭矿山治理资金最多。此外,各级地方财政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加大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62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47亿元。
(三)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绩效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矿区治理给予高度重视,财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矿区治理在逐步开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共恢复治理矿山面积4.5万hm2。实地调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矿区是国有大型矿区,总占地面积4000余hm2,排土场复垦面积已达1466.7hm2,排土场植被覆盖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盖率仅为10%;经过采取水保措施和复垦的排土场,水土流失逐年减轻。复垦后侵蚀模数为3478t/km2每年,减少径流66%,减少侵蚀77%。
四、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重,生态恢复差距甚远
多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错误思想,忽视了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而所属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没有留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资金。目前总的复垦率不到10%,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50%以上的土地复垦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复差距更大,2001-2005年实际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仅为7.7万hm2,占同期应恢复森林植被面积的14.3%。
(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范围小,对矿山外部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重视不够
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矿山企业占地范围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只是矿产开采引起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矿以外,矿山企业占地在矿区面积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矿产开采中造成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必然涉及到矿区周边范围。根据山西省调查结果,矿产开采除了引起径流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湿地缩小外,还因产生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区域而影响地表植被,其面积约为采空区面积的2.6倍。当前,由于矿区周边影响范围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矿区整体范围内的生态系统难以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复平衡。①
(三)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规划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二是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占地范围内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家底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综合规划,是造成矿区植被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的重要原因。
(四)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机制还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区生态影响破坏严重,矿区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难度加大,从而加大了资金投入。从各地的不同矿区的治理情况来看,矿区生态治理与植被恢复的单位面积费用普遍比常规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00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7670亿元,照此标准计算,要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6140亿元~9270亿元。从当前我国综合国力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政府财政难以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需求。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的良性运行机制仍然欠缺,专项资金来源单一,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名目多、部门多,部门收费使用方向不明确,地方政府投资积极性整体不高,企业投资和治理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宽。目前全国多数省已经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均规定保证金只适用于新建矿山企业,或新矿山开发新产生的破坏。而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成本仍然未纳入保证金的范畴。
第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体现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含义。国家将补偿费的开支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勘探成本补助上(不低于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的支出范围。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未能随矿产资源价值、市场情况变动而变动。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补偿费征收率也高达12.5%。
第四,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有限,资金总量小,地方配套困难。当前,中央矿山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但是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估计只占三项收费收入的10%~20%,占矿山历史所创利税的1%,可见总体投资量不大。相对于老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际资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资金远远无法满足需要。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等原因,实际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门经费整合效果不佳,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矿区生态破坏问题不单纯是土地破坏问题,还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坏等多个方面。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孤军奋斗”,其他部门基本上置身度外,没有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提供过应有的资金支持。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强化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垄断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权力和义务,相关的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被排除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之外,环境保护、林业部门无法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方面行使执法权。
五、建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投入机制
第一,进一步把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所有的矿产资源,改革征收办法,增加矿产资源税收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可以考虑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处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功能脆弱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课以重税。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课以重税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态补偿;同时向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消费者征税,让他们作为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来承担部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责任。
第二,逐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创新矿产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之真实体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我国长期以来矿产成本构成中包括直接生产成本,致使我国矿产成本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矿产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没有将矿产开采的外部性内部化,造成了矿产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矿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将适当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矿产资源价格构成中来(约占矿产资源各阶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15%~30%),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集聚更多的资金。
第三,调整矿产资源税费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税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支出比例。可以考虑设计将矿产资源税费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以克服资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缓慢的问题。
第四,整合各种资源税费资金,扩展政府资金来源渠道。在矿山开发过程中,相关部门均依法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坚持“专款专用,专款定向专用”的原则,规定各部门收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资金开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门资金,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政府专项基金的补充。
第五,探索建立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税费新体系。从长远看,应该建立合理的相对独立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打破生态税费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混合,根本上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生态保护问题。
第六,积极探索建立由企业、地方和中央共同负担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专项基金制度。目前,对于老旧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其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收费中的一部分,而未纳入基金来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虑将中央和地方的林业、水利、环保以及农业部门的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基金组成。对于目前仍在开采中的生产矿山,可考虑从矿产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基金的资金补充。同时,要区别老矿山与新矿山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老矿山历史遗留的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等问题应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基金和预算制度加以解决。对于虽有责任人的原国有矿山企业,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据适当情况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充分运用市场和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创建公司化运行机制。成立独立的专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投资公司,由公司具体承担资金筹措、运行和治理项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质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矿企业的民营企业,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资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门分散投资的政府行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场融资机制。如果是矿山企业自己复垦的,可以由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复垦资金;如果是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复垦的,也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向银行或财团借款。
第三,探索矿山治理项目的资源化和市场化途径,建立煤矿区复垦和高效益复垦同步销售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通过治理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回
收资金并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即通过出让矿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开拓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渠道。由于我国矿山多数位于偏僻的山区,地理位置远离经济发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业价值相对不大。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可以考虑将矿山复垦与效益较高的建筑用地复垦或工业用地复垦进行同步销售,使复垦后开发土地的收益可以弥补矿山复垦的亏损。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我国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按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强化部门利益弱化统一监管,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难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关键词】矿产资源 矿山环境 问题 破坏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7-0-02
矿产资源开采点燃了人类文明的烛光,带来了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却造成了矿山环境的破坏,尤其是部分省、区露天煤矿的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引发了一系列地质灾害,束缚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透视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环境的破坏问题,旨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应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循环经济原理,指导矿产资源综合开发,促进延伸矿产资源产业链,实现固体、液体和气体废气物的零排放,通过长期的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重建进而达到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整治双赢的目的。
矿山环境问题,是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各类环境问题中最重要的类型之一。矿产资源的开发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而相伴而生的大量矿山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社会安全。
1 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采矿使矿区水均衡遭受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采矿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据2004年度《
3 治理矿山环境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积极开展了一些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础资料还很欠缺。由于我国的矿山种类比较齐全,矿点分布广,采矿企业众多。针对同一矿种,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成分的采矿企业在采矿水平和采矿方式上相差很大,对环境的影响也各不相同,调查难度极大,从而导致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基础资料还不完善。
第二,矿山恢复治理目前虽然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格局,但投资主体仍然还是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社会资金的投入还有待加强。
第三,在治理项目管理上,除了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外,还无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出台,给项目的组织实施带来一定困难。同时,由于缺乏一套成熟、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规程和一套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预算定额标准,治理项目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项目技术工程手段与费用定额还亟待规范。
4 进一步加强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的对策措施
我国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历史遗留下的矿山环境问题严重,因露天采矿、开挖和各类废渣、废石、尾矿堆置等,直接破坏与侵占大量土地;矿山开发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有增无减;采矿疏排水破坏了地下水系统,井泉干枯,人畜饮水困难。这些都严重影响矿区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也使得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十分艰巨繁重。同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正处于快速、持续、稳定的阶段,对矿产资源的需要将持续增加,由此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加强矿山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已刻不容缓。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治理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和科技三部委联合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矿山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矿山废弃物资源化水平,努力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水平。同时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基本原则,“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第二,加快编制《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鉴于目前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为科学、合理地指导和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全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必须着手开展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要根据确定的目标,按轻重缓急提出与治理的主要任务。主要任务包括: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
第三,明确重点。在目前国家财礼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实施重点突破以起到示范作用,从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进来。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的一大特点是历史欠账太多,治理工作要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为重点,提出具体的包括矿区损毁土地复垦,矿产开发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和地下水位下降、边坡失稳、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的防治,矿山废石、矿渣、尾矿等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及矿山环境监测等在内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第四,加快全国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努力摸清我国矿山环境问题的“家底”。
第五,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和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进一步拓宽矿山恢复治理产业化以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
第六,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规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预算定额标准》的建设,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各个恢复治理项目的工程质量。
解决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问题,必须明确指导思想,积极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延伸相对资源产业链;全天实行矿山生态经济管理,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矿产品综合开发;要把矿山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的决策管理,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最终实现矿山废渣、废气、废水的零排放;积极进行矿山环境整治,高标准立体式复垦、恢貌、绿化、美化被破坏污染矿山,达到资源开发效益明显和矿山环境双赢。
【关键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我国矿产的过度开采产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如何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必须加以重视。
二、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采矿使矿区水均衡遭受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采矿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据2004年度《中国地质环境公报》显示,全国各类矿山年采掘量达60多亿吨,采矿破坏土地面积累计达500万公顷,而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仅为12%。矿山开发中“三废”的排放严重污染了矿山及周围地区的地质环境;矿山开发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十分普遍;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水平衡系统遭受破坏。结论认为: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式十分严峻。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在矿山建设和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剥除矿体表层土壤,直接破坏了地表植被,加之新产生的废石、废渣、尾煤等松散废气物也易发生流失,加速和扩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坏和岩石侵蚀,造成水土流失。据调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104Km2,且平均每年还增加水土流失面积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积约260×104Km2,并且每年还以2460Km2的速度扩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积来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贮煤场及建设必须的生活设施,以保障矿山开采的顺利进行。据统计,正常情况下每个煤矿井口占地面积大约0.2Km2,甚至更多。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坏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废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矿山建设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坏植被、农作物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绿地面积缩减。由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坑需要疏干排水,导致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从而破坏了整个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断、地表水入渗塌陷坑灌入地下等问题,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平衡。
3.废水、废气、废渣污染。 这是全国矿山普遍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地。由于现在的地方煤矿处于暴利时期,业主多数建有焦化厂生产焦炭,产生的气体全部排放。炼焦、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不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气体,而且还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危害生命。
三、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现有法律制度
1.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概念
由于土地资源匮乏,长期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一直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20世纪50年代末,称为“复田”、“造地复田”、“垦复”等,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进行了界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显然这个概念主要还是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生态恢复。随着人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不断加深,从近年研究和实施工程来看,其目标趋向于更综合性的生态问题,我国矿山恢复的内涵也由单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上升到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
2.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土地复垦条例》也规定了政府、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治理被毁损土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3.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4.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号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六、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政策来进行开采。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长期而艰巨的,这项工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马爱民, 谢亚琼.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中几个技术问题的探讨[J].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 10~13.
关键词:环境污染; 治理; 平顶山市
中图分类号:TD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4)06-168-001
1.前言
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造成生存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日渐薄弱,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经济发展受到制约[1]。矿山生态环境的危害表现在煤炭开采导致土地资源破坏及生态环境恶化,破坏地下水资源,加剧缺水地区的供水紧张。煤炭开采导致废气排放,危害大气环境等。矿区环境保护存在着环保意识差,公众参与程度低,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等[2]。解决矿区环境污染问题,政府要树立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观念,完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大力应用清洁开采和炼煤技术,推行多元综合治理的发展模式。
2.平顶山市矿山主要环境问题
平顶山市是我国新兴的煤炭工业城市,过去一段时期内,矿产资源开发出现“重开采、轻环保”的偏差,矿区环境污染问题一度成为政府工作中的一大难题。近几年,政府制订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矿区环境治理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矿山环境污染对居民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对生态环境直接破坏,危及子孙后代[3]。通过政策优惠,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环保产品。在政府的干预下,使矿产企业在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对矿山环境的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通过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达标生产等途径,使煤炭生产走上规范化开采的轨道[4]。
生态环境问题有开采活动对土地的直接破坏,直接破坏地表土层和植被。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尾矿,矸石等)大面积的堆置,矿石、废渣等固体废物中含有的酸性、碱性、毒性、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地表径流或大气飘尘,污染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环境。地下水位降低,废水排放,导致水均衡遭破坏,水质污染。
煤炭开采过程中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直接破坏植被和农作物,导致绿地面积缩减。采煤排出的煤矸石、废渣、尾煤也占用大量土地。采矿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煤尘及其他粉尘,对矿区的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矿井中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未作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层中,对大气环境也造成了一定影响[5]。
3.平顶山市矿山环境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中出现的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政府宏观层面上的制度性制约和因管理目标偏向导致的政府职能工作的缺位、越位和错位[6]。
在宏观层面上,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政府开展矿山环保工作的具体指导效果很有限。缺少完整的矿山环境法规。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分散于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中。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缺乏有效的防治矿山污染与生态保护制度。缺少强制性,难有实效,有些法规太原则化而又难以操作,没有有效的制裁手段。政府的主要措施是通过制定各项政策法规,对污染企业采取关、停、并、转,内部整改等措施来治理与控制污染。一些污染企业在被勒令关停后,过些时候又改名换姓,以其他名义重新开业。矿山环境污染在政府追求的效益目标下,变得可有可无,进而导致了政府职能错位,致使环境保护问题得不到政府的全力监管。
4.平顶山市治理矿山环境的必要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确保矿山环境治理高效运行。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对许多污染现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此外,执法力度不够,使一些污染事故和责任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今后,要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尽快建立起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在矿山开发中,必须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不动摇,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不得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防止矿产资源开发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在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把保护资源和环境摆在突出位置,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企业,限期提出整改和治理的实施方案,坚持实行不定期巡查和监察员督察制度,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实施矿山环境准入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等新的执政理念的指导下,必须进一步淡化传统的GDP增长主导型的政府责任意识,切实增强一级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因此,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矿山环境的职能,找准政府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把握政府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路径选择,已成为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应红,文志岳等.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政策研究[J]资源经济,2003,6
[2]郑红等.矿山环保现状与防治对策的思考[J]矿业快报,2001,4
[3]张梁.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状与对策[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2,15
[4]王志宏,肖兴田.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破坏和污染现状分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1,6
关键词:建筑石料;绿色矿山;可持续;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2)02-0158-02
收稿日期:2012-01-30
作者简介:潘志龙(1965―),男,江苏吴江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矿产地质及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1 引言
“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注重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在做好数量管控的同时,加强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防止过度开采”,是新时期对资源利用的新要求。在目前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仍然比较注重数量管控,而在质量和生态管控上相对薄弱。如何做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控三者统一,是在保障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要解决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控三者统一问题,必须要把绿色矿山建设理念纳入矿业开发全过程,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边建设”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矿山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具体来说,就要做好采矿权设置、开采、闭坑三阶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管理。
2 采矿权设置管理
(1)对矿山开采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从选址(矿区范围划定)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储量保障程度、地形地貌、土地利用及矿区地质环境等方面着手,多角度地对矿业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与比较,为矿山规划(设计)提供基础的资料。
(2)针对性选择采取能防止或减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采矿和选冶工艺,要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好矿山闭坑后矿地的最终利用功能,推进矿区整体开发模式,实现矿地综合利用。杜绝不符合准入条件者进入矿业开发领域。
如浙江湖州吴兴菁山矿区因其资源、区位优势,规划建设精品石料生产基地,设置有3个采矿权,统一最低开采标高,闭坑后可形成约333.3hm2土地供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3)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缴、使用管理,确保治理备用金满足矿山关停后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需要。
3 绿色开采策略
3.1 矿山开采阶段管理
(1)规范矿业活动,目的是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强化矿山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方案实施到位,切实防止或减少环境地质问题的产生、发展,对已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治理。
(2)指导矿山企业优化采、选、冶工艺,正确选定开采方式和技术装备,尽量减少对资源储量的消耗,最大程度地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按照“五化”标准,即:采取“资源利用高效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山环境生态化”开展矿山生产活动,做到科学、低耗和高效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3)督促露采矿山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台阶式开采,严格控制开采坡度、高度和台阶宽度,并在采矿生产过程中做好矿山环境恢复、矿地利用预设功能的基础工作,确保矿山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和治理。
(4)指导矿山企业在矿石加工环节实施工业循环用水,废水零排放,做好粉尘收集利用,变废为宝,对暂不能利用的废渣要科学堆放,防止水土流失。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通过建成生产用水实时净化循环使用系统,采用高效分离浓缩技术实现对生产污水净化、再生循环使用;湖州鹿山坞矿业有限公司建造封闭式加工厂房6 000m2,配置吸尘设备及粉尘储存罐,回收的粉尘又被用作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原料,化废这宝、变害为利,一举多得,既减少粉尘排放,保护环境,又提高了矿产资源利用率。
3.2 矿山闭坑管理
督促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通过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现开发前后环境扰动最小化和生态再造最优化,矿山用地得到再利用。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边建设”的原则,强化绿色矿山建设贯穿于整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理念。要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因矿制宜,科学确定矿山占用土地的规划用途,做好生态环境的治理,消除矿区地质灾害隐患,使矿区成为一个新的环境良好地区,缓解用地紧张矛盾。环境如适合作建设用地的,则按建设用地要求进行复垦,缓解用地紧张矛盾。湖州市区仁皇山废弃矿地治理工程采取“边坡生态复绿,宕底土地平整复垦”的综合治理模式,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形成一处面积约5.5万m2的乔、灌、草结合,层次明显的绿化地,同时复垦土地8.1hm2可用于开发建设。如矿地所处区域适于景观改造,则保护好有景观价值的岩石,进行景观再造,建设新的风景点,增添了旅游资源,如长兴县金钉子地质遗址公园建设,采取“同步设计、造绿添景、互为结合”的治理方式,使科教基地、景观建设与矿山治理互为结合,既达到了景观效果,又实现了矿山边坡治理。如适于复垦农地的,则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农地,改善环境,造福百姓。如湖州市区堂子山废弃矿区复垦农地13.5hm2,已建成苗木基地。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R].杭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5.
[2] 潘圣明.矿山又绿[M].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Strategies of Sustainable Mining of Construction Stone Mining
Pan Zhilong
(Huzhou Xinlüyuan Mining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Co.,Ltd.,Huzhou 313000,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