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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4 16:49:2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篇(1)

一、从“单位人”到“社区人”:完善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现实背景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社会结构的一大变化是大量社会成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区人”。大量社会成员身份的转变,给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原有的单位组织管理网络弱化,而我国社区发展明显滞后,尚不足以承担基层社会管理重任。一些基层的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由于不能及时解决或处理不当,影响了当地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要求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面对日益复杂的现实情况,必须转变基层的社会管理体制并加以完善。

二、从“管制”到“治理”:完善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

“管制”和“治理”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两种不同行为方式,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一是行为主体及权威来源不同,从一元到多元。传统的“管制”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绝对地位,管理行为的主体及权威的全部来源都只能是政府,呈现出典型的一元化特征。而“治理”虽也需要权威,但来源渠道不一定是政府,更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更多的是依靠合作网络的权威,是一个多元参与的结构体系。

二是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从自上而下到上下互动。“管制”的权力运行方式总是自上而下,依靠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强制的行政命令,对社会事务进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非常强调权力的上下互动,强调通过合作、协商、参与等方式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是一种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其权力运行的向度是多元的、双向互动的。

三是社会参与程度的不同,从强调服从到鼓励参与。政府“管制”因推崇权力的唯一性及绝对性,非常强调社会对其绝对服从,排斥社会参与,以便政府对社会控制及管理的顺利实施,但也造成社会参与性及政府回应性的严重不足。“治理”则强调合作网络的构建,重视公民社会的培养,鼓励多元参与,强调民众通过社区、NGO、NPO等社会组织与政府对话,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

四是管理方式的不同,从控制、规制、法制到服务、协调、回应。“管制”强调政府对社会的绝对控制,强调结构规制和行动规制,实行统一化管理,较少容忍差异性、多元化的存在。“治理”体系则是一个多主体平等参与的对话网络,以服务于各成员为宗旨,以成员的共同利益为追求目标,强调通过合约参与者的自律行为、互动性减少规制成本,增加公共事务的回应性。

从“管制”到“治理”,不仅是行为方式的转变,更体现了价值理念的嬗变。通过治理的实现,政府对于基层社会事务将由直接管理、控制变为引导、协调多元参与。所以,治理是一个更契合现实的理念,是一种更能实现基层社会管理良性运行的行为方式。

三、从“依赖政府”到“发展社区”:完善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集中凸显期,要想在基层实现总书记提出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就必须创新并完善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完成从“政府管制”到“社区治理”的重大转变。

首先,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一方面,政府必须厘清行政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政府委托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的边界,实现国家权力运作模式由“统制”、“管制”向治理、自治的转变,实现由政府绝对主导向引导、疏导的转变,实现由行政命令向协调、沟通的转变,实现由直接提供服务向购买服务的转变,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最终实现由“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华丽转身;另一方面,政府应该专注于指导和帮助社区成立社区组织,为社区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支持,帮助社区大力提高其自治能力,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社区大力支持,确立社区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改变“管制”模式下,政府直接向社区提供公共产品的做法,变“服务生产者”为“服务购买者”,通过鼓励、扶持一批NGO、NPO等社会组织,使之有能力承担生产公共产品、提供公共服务的重任,促使政府实现从“全面干预社区”到“政策引导扶持”的职能转变。

其次,要以多元参与为实现途径。一方面,要激发和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和参与意识,强化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和身份认同,构建社区公共意识。要推动社区制度规范化、配套化建设,完善社区居委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建设,畅通社区居民利益表达渠道,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来推动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NGO、NPO等社会组织,政府取消对其进入社区的政策,并从财政、税收、准入登记等方面对其提供政策及资金上的支持,鼓励其获得在社区内开展活动的持续资源,规范相关社会组织行为,实现政府、社区、居民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与良好合作。

再次,要以加大投入为实现保障。一是要加大人员方面的投入,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政府要选派一部分具有社区管理及服务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人员进入社区,更要加强对现有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关于社区管理及服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社区管理及服务人才队伍,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二是要加大资金方面的投入,将更多的财政资源投入基层社区。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能力,财政预算支出适当向社区倾斜,另外可以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对社区建设进行投入,实现社区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三是要加大物资方面的投入,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原有的社区基础设施加以修缮,并兴建一批新的设施,如社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游乐健身设施等。

最后,要以社区发展为目标追求。一方面,通过转变社区治理观念,实现社区治理的善治模式;通过构建社区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多元社区治理主体;通过与时俱进的制度建设,为社区治理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完善责任监管,形成监督与约束机制。通过以上建设,实现社区自身的发展,增强其自治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体;另一方面,社区治理也并不是完全摒弃政府作用的自治,必须坚持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作用,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下,实现社区的发展,最终实现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

篇(2)

基层治理弱化导致治理层面的稳定问题

当前治理层面的问题主要是由基层政权功能的弱化乃至丧失造成的,而非基层政府的权力过大造成的,这是目前社会各界容易对基层维稳产生误解的地方,一般认为维稳乱象乃是由基层政权的权力过大所致,其实不然,我在基层的长期调研发现,恰恰相反,正是基层政府的权力过于弱小而非过于强大,导致了治理层面稳定问题的大量发生。

进一步来看,为什么会有基层政权治理功能的弱化呢,这种弱化又是怎么样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多的呢?这一切乃由近期以来基层治理体系的瓦解和重构造成的。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基层治理体系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基层政府的权力弱化、职能上收、财政困难,公共服务职能难以落实,成为所谓的“悬浮型政权”,因而,基层社会的大量矛盾和问题无法在基层治理体系内获得解决,而农民则要求更高层级的政府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越级上访和其他不稳定因素,形成了治理层面的稳定问题。就笔者在基层的调研来看,治理层面的不稳定因素是当前稳定问题的主要来源。

治理型不稳定问题构成当前农村不稳定因素的主体类型,治理层面的不稳定问题要求基层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应该强化乡村治权,而不是进一步弱化之。正可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稳定问题从治理层面转向行政层面

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不是凭空产生的,不是政府制造出来的,而是由治理层面的问题转化而来,因为基层治理体系的弱化,问题和矛盾上移,群众要求政府承担责任,这就迫使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之作出反应,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并逐步发展出一整套维稳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

当前,维稳工作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中心工作。县委书记大接访意味着以县为主的维稳工作体制已经形成,县委书记大接访实现了制度化、常规化,许多地方的县级局升格为群众工作部,成为副处级单位,而大厅则成为县级政府工作量最大的部门。

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在当前考核体制下产生的问题,严格的维稳考核机制使基层政府对稳定问题产生过敏性反应,将所有治理层面的问题均纳入维稳工作的范畴内,反而不利于问题在治理层面的解决。并且乡镇政府采取非正常手段处理稳定问题,同时,这种维稳体制也被少数人利用,他们利用当前的体制要挟基层政府,产生了一批以获取不合理利益为诉求的老上访户,基层政府疲于应付,真正合理的治理问题反而无法得到解决。

治理和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被“泛政治化”

从农民上访和的动机来看,以政治为直接目的的为数极少,绝大多数不稳定因素都是治理层面的问题,并在行政层面表现出来,对政治的直接冲击几乎不存在,当前基层社会的稳定问题以治理型不稳定为主要类型。但从客观影响来看,如果治理层面的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处理不及时,将会产生大量的越级上访和。就笔者的调研来看,在市县乡三级的不稳定因素,不管其主观诉求,还是客观影响,均表现为治理问题在行政层面的表现,到了省里,则会产生一些政治影响,一旦到了北京,稳定问题便脱离了治理和行政的逻辑,而进入到政治逻辑中去。

篇(3)

论文关键词 基层社会治理 社区自治 公共问题 民主

在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来,我国政府不断简政放权,在社会公共管理方面,逐渐改变为服务性政府,进一步减少了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在社会治疗模式方面,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寻求一种多元管理模式,强调公民与政府互动,双方共同管理,而对于社会基层——社区的治理则更多的放弃于民众,并提出了社区自治的管理模式。社区自治模式,是解决中国社会和经济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其集合了公共机构和民众的策略,明确了治理主体,强调公共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公众利益真正得到了保障。

一、“善治”理念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重构启示

对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其在解决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也要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关系,而这种和谐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政府遵照社会现实,调整社会治理模式。现阶段,我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政府要还权给民众。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以来,我国政府大动作“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累积超过700项。在国务院的号召下,各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幅度,社会活力空前迸发。简政放权不仅是过去两年的改革重头戏,也将会是未来的重头戏,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也要“简政放权”。事实上,行政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政府要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重构。但是,重构需要强大的理论指引,而“善治”理念给了我们较多的启示。

“善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思想,其中其概念的中心是good governance,“善治理念”主要强调了通过有效的治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集体。“善治”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很好的阐述,具体来看:

(一)合法性质与法治状态

即公众和政府均对社会秩序和权威表示认同,并自觉服从。在基层社会治疗重构中,我国政府也要保证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并使其社会大众认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公众深度参与

“善治”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等,同时强调民众的深度参与性质。对于基层社会治疗重构而言,民众(社会组织)参与治理,要体现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两方面。中国式的“善治”更加倡导政府和民众,深层次的友好合作,这样才能提高公民参与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性。

(三)公开与透明

“善治”要求治理过程中,关系公民和组织成员的直接利益事务要保证公开与透明。具体来说,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应告知民众,政府、政策等治理相关信息,并给予公众(组织成员)参与治理相关决策制定的机会。此外,也要重视民众对公共决策的监督职能,进而保证管理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公共服务优质性

“善治”强调治理的关键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否优质、高效直接决定管理的成败。同样,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也要保障公共服务的高质量,具体来说基础建设、软等都要保证较高的治理效果。民众与政府的协作管理,将最大限度的突显公共利益。

从“善治”理念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启发,我国基层社会治理集中体现为“还政于民”,完成这个过程也将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对于社区自治问题,我国应以培育自治能力为主,进而完成整个治理模式的重构。

二、基层治理模式重构——社区自治的治理路径

重构社会治理模式其本质就是改革社会管理方式的过程,对于社区治理而言,“自治”要求社会个体要逐步实现“社会人”的转变,这样才能做好基础社会自治与政府治理的良好互动。在治理模式重构中,社区要尽快实现“政府主导”完成到“自治”的转变,具体来说其治理路径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治主体多元化发展

在社区自治中,需要对政府的职能、管理行为等进行重新定位,以提高治理的规范性。在社区自治中,自治主体已经发生了改变,其包括政府、公民、社区组织三部分,与传统治理模式相比,重构后治理主体不再单一,而是出现了多元化发展。在社区自治中政府仍占有关键的主体地位,但是要保证社区的公民充分发挥其管理的职能。作为政府,要重新定位自身参与社区建设角色,将原有“全能政府”职能进行分解,让各类社会事务管理下放至公民治理。同时,近年来一些社会非营利组织逐渐开始承担起行业内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使得政府不必浪费精力管理纷繁的事务,社会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左膀右臂。由此来看,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将作为政府的补充力量,在社区自治中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在社区自治主体向多元化转变的过程中,还应完成以下几个任务:

1.定位权力与关系。应构建新的现代社区组织结构,传统的自上而下单向权利运行结构不能满足合作、协商的多方管理关系。因而,要构建一种上下联动的互动管理模式,要求多方管理主体可以进行良好的合作、协商。定位权力与关系的关键是保证管理主体处于一种伙伴关系,多方主体可以友好的协商确定管理目标,这种多方认同的管理模式也将提高公共事务的效率。现阶段,政府要“简政放权”,提高社会非营利组织、社区公民的主体地位,共构建三者“鼎力”的社会组织结构。

2.加强社会非营利组织培育。社会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组织,应突显其社会服务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各行业的自治管理需要一些行业组织、社会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而政府加强这些组织的培育,将极大减轻政府管理的负担。这些组织属于民间力量,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应鼓励这些组织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服务功能,达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服务内容主要为中介服务和针对两部分,这样能迅速解决问题,同时也能提升服务的专业性。

3.激发内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热情。社区自治的效果直接关系社区内每个个体,因而要广泛调动社区内各单位的参与积极性,营造社区共建的氛围。当前,我国社区内各单位参与管理的程度较低,且参与热情不高,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参与率较低等。因而,在社区管理中,要积极宣传社区共设的精神,鼓励各方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同时,要完善制度规范,如政务公开制度、社区管理体制、听证制度等,从而用制度规范社区自治。

(二)自治方式转向复合型

传统社区治理方式以“管制”为主,强调单一治理主体(政府)绝对的管制权,而在社区自治中要打破这种绝对控制的统一管理模式。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要体现出治理主体服务社会成员的理念,并不进行统一化管理,而要尊重社会个体的差异性。因而,社区自治的自治方式,应是服务、协调、回应等组成的复合型管理方式。社区自治方式要趋于复合型发展,可以运用法律、政治、文化等多种手段。

1.加强改革措施完善。社区自治一次全面的改革,改革离不开各项改革措施的支持。首先,要加快社区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构建一套完整且规范的社区法律体系,使社区自治模式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为社区自治深化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完善社会政策,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公民的权益,促进社区治理向民主化发展。

2.明确公共服务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间组织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未来应进一步明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为原则,增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数量,这些公共服务将覆盖教育、扶贫、卫生、教育等社会领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较为有限,而购买公共服务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加多样化和异质化的公共服务。但是,当前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量较少,不能满足公众的现实需求,因此要求政府转变态度,鼓励民间力量支持社会建设,并针对现有公共服务的不足,购买公共服务。此外,基层政府还要加强公共服务供给信息评估公开,使社区民众可以监督政府行为。

篇(4)

关键词:《之江新语》;文化篇章;指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2-00-01

同志文集《之江新语》中有很多关于文化的论述,其中“‘浙商文化’是浙商之魂”、“加强对西湖文化的保护”等章节,就浙江文化发展提出了思想性强、针对性强、时效性强的主张。此外,“文化是灵魂”、“文化育和谐”等篇章,高度而精准地指出了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文集蕴含丰富的文化思想,体现了高远的文化理想、深远的文化情怀,对今天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以文辅政,文化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文化的力量,或者我们称之为构成综合竞争力的文化软实力,总是‘润物细无声’地融入经济力量、政治力量、社会力量之中,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文明的‘导航灯’、社会和谐的‘粘合剂’”。形象地说,文化即是一个社会进步的阶梯。比如,就文化与社会治理两者来说,在十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建设中,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是当中并列的两大重要板块,有着各自的使命。文化与社会治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似乎是两项职能上不太相干的事务,各自承担着不同政府组成部门的不同任务。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不断向全面、深度发展,两者越来越显示出相互相成、交融渐进的关系。从小处说,文化就在每一个人随时随地的生活中,文化工作千丝万缕,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与群众工作直接相关。

文化参与社会治理,大有可为。同志在广东主政时曾在省委全会报告中强调道德教化和社会文化在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建设幸福广东,一方面要大力改善民生,为人民群众提供幸福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幸福文化,培育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良好社会心态。”这充分表明文化对社会进步的深远影响,这些理念和观点也都已经形成今天正在施行的政策并不断深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文化对于一个地区发展,既能凝聚统一意志和思想共识,也能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既可引导社会大众明是非、辨丑美,也可纾解群体情绪、社会压力。同样地,“文化力量对政治制度、政治体制的导向和引领作用十分明显”。

二、以文化人,文化是养人育人的事业。

“文化即人化”,养人心志、育人情操。“一定社会的文化环境,对生活其中的人们产生着同化作用,进而化作维系社会、民族的生生不息的巨大力量。要化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矛盾,必须依靠文化的熏陶、教化、激励作用,发挥先进文化的凝聚、、整合作用。”文化建设让群众在主流文化艺术海洋的徜徉中受到教化,以文化方式教育人、凝聚人、激励人、发展人,是对当前群众工作在内容、方法和方式上非常有益的创新和补充。

以笔者所在的龙门县为例,发挥特色文化优势,探行文化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之路,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实践与启示。其主要做法是联系基层治理工作实际,以宣传工作品牌、弘扬基层服务精神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农民画等本土特色文化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例如,借力于“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农民画乡做功夫,搭建特色文化服务平台,成立农民画协会党支部,着力增强农民画服务群众能力;建立永汉镇油田村“嘉义庄姐妹农民画创作会”等文化相关特色之家,夯实群众文化服务阵地;利用农民画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制作廉政专题农民画,以通俗易懂形式向干部群众宣传廉洁规定,使廉政教育深入人心。又如,借时政山歌表现“争创守法诚信先进户”活动取得的良好效果,唱响和谐发展之音;以村歌形式弘扬基层民主精神,着力宣传四民主工作法在广大农村帮助村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实绩;采用山歌剧形式弘扬瑶乡老师的奉献精神,树立生动鲜活的当代大学生基层服务典范,宣扬大学生村官基层服务精神,感召更多青年才俊志愿服务城乡基层。

三、以文育和,文化是社会和谐的粘合剂。

“自然与社会的和谐,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我们民族的理想正在于此,我们民族的凝聚力、创造力也正基于此。因此说,文化育和谐,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和必然要求。”古语有云“声色之于以化民,末也”,但以社会文化的视野和公共文化的观念来推行宣教,以文化促进社会治理,有其紧迫的现实意义和长治久安的必要性。只有沉淀于社会,文化才具有鲜亮的活力和恒久的生命力。

篇(5)

【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空间管理体系

1认知城市社区

1.1社区与城市社区

社区原本是社会学中的概念,源于德文gemeinschaft,由德国社会学家F.腾尼斯(1887)在《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Gemeinshaft ungese Uschaft)-书中提出,英文译作Communityand Society。1930年代社会学家吴文藻先生提出“社区”的概念,后由众多学者在共同讨论中达成共识,将community译成“社区”。

从社区的基本内涵来看,社区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一定数量的居民的居住生活为中心,具有内在互动关系与文化维系力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而城市社区则是由城市基本建筑物、人等要素所限定下的空间关系、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与乡村社区相比,城市社区有较大的开放性,它的内涵也会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城市人口变迁和城市科技进步等进一步发展变化。在我国,“城市社区”的概念从上个世纪90年代才兴起,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目前,城市社区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1.2城市社区的构成要素

城市社区具有强烈的地域性,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城市社区一般具有5种要素:

①人口:按照一定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组织起来的人口;

②地域:按照一定地域界线确定的相对稳定的自然环境和生活居住区域;

③组织:有一套适应社区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制度,自发、互助的社会团体;

④心理:具有本地文化特质、情感上可以相互沟通、有认同和归宿感的社会心理;

⑤设施:能维持社区人们生活的物质基础和社会设施。

1.3城市社区的基本功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功能,剥离了它们承担的大量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功能;行政管理体系的改革,一部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也从政府中分化出来。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这些被剥离或分化出来的社会职能必须落实到社会最基本的载体。因此,城市社区作为基础层面上的社会单元,必须承担多重社会职能,主要包括8个方面功能:①管理服务功能;②经济综合功能;③社会交流功能;④社会服务功能;⑤教育培训功能;⑥文化娱乐功能;⑦医疗保健功能;⑧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功能。

1.4城市社区与住宅区、居住区

在城市建设与管理中,住宅区、居住区的概念使用频率较高,在概念表述上有一种包涵关系,但并无本质的不同,可以通称为“住区”。对比住区与社区的概念,虽然两者都是以居住为主的地域空间,但是还是有些不同点:

①从地域概念上来讲,社区一般有明确的行政或管理界线,而住区则只有地块界线或物业管理范围线;

②从功能上来讲,住区的功能比较单一,是城市功能区划之一,而社区则比较综合、复杂,强调功能混合;

③从规划上讲,住区更多关注是物质环境,而社区则不但考虑物质环境,还要考虑更多社会、经济、文化等非物质因素。

2国内外城市社区的管理模式

2.1美国――基于社区中心的社区自治管理模式

在美国,社区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它的划分没有具体规定,可大可小。每个社区有个社区中心,通常社区把学校、公园和娱乐场所共同体或者YMCA(Young Men Christian Association)作为社区中心,供社区开展活动、居民交往等。社区中心必须满足一定标准:有足够地方开展活动,布局要合理,足够设施满足不同需要,为不同年龄层次居民提供服务,每1000人社区中心用地10亩,公共娱乐和开放用地不能少于用地的10%,设施必须在小区和社区范围内提供。所以,学校的政府公益性特点和良好的设施并且位于社区中,成为社区中心的最佳选择,一般公立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时间作为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学习、健康、娱乐等场所而对外开放。每个社区中心有一个管理机构。

2.2新加坡――以选区为单位的政府主导社区管理模式

新加坡是一个比较小的岛国,国土面积只有682平方公里,但是其民族、宗教、语言和文化呈现多元化特征,这决定了它社区管理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团结、和谐的多元社会。新加坡的社区治理是政府主导模式,政府对社区进行直接管理,并在社区设有许多派出机构。这种模式取得了巨大成功,成为了许多多民族国家学习的成功典范。

新加坡根据地域范围划分社区管理层次,在全国层次,人民协会(People’s Association)统一协调管理全国社区工作。在区域层次上,划分为中区、北区、西北、南区、西南区。每个区域建立社区发展理事会负责本社区工作,社区发展理事会管理范围基本是80万户居民。在社区发展理事会下面,以选区为单位设立公民咨询委员会,管理范围大约是1.5-2.5万户居民。选区内还有最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和邻里委员会,管理范围是1500-2500户居民。在新加坡社区中,还有一个特殊组织:民众联络所和民众俱乐部,它是与选区对应的社区服务设施,经费90%来源于政府。基本上,每个民众联络所和民众俱乐部服务1.5万户居民,并由一个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其具体职能是组织文化、教育、娱乐、体育以及其它大型民众参与的社会活动来促进民族的和谐,提高社会凝聚力,沟通政府和民众的关系,同时还管理财务。

2.3日本――基于地域中心的混合型城市社区管理模式

日本社区管理是地域中心的管理模式,日本的地域类似我国街道的行政区域,而地域中心则类似我国街道办事处。这种地域中心体制是为了更好满足大城市对居民管理的新需要。地区中心是区政府根据人口密度和管理半径划分的一定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隶属于区政府地域中心部。除了地域中心外,还有一个与之平行的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群众自治组织,即住区协议会,它由居民自愿参加,建立在原来町片基础上。住区协议会主要任务是对区政府的中长期计划进行讨论,把居民意见反馈给区政府,对区域的共性问题进行讨论提供对策,它是居民参与地域管理的有效途径,是一个非政府自治组织。由此可见,日本大城市是基于地区中心的混合型城市社区管理模式。

2.4上海、杭州、天津――基于社区居委会的党政主导社区管理模式

在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时间还比较短,社区管理模式还处在不断深入探索中,上海、天津、杭州等不同城市结合自身特点设计社区管理体系。

上海市把加强社区建设作为上海实施新世纪宏伟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区建设与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结合,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明确提出街道党工委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努力构建四大系统,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上海特色的社区管理模式。

杭州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先进城市,分为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四级,市和区设有社区建设委员会,指导协调社区建设工作并为社区提供有效的服务,街道办事处设有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社区建设的督促和落实工作,社区委员会负责社区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它以原有居民区和居委会为基础,按照管辖区域与户数适当、区域相对集中、资源配置合理、功能相对齐全的基本要求,全市五个中心城区划分272个社区,每个社区一般规模1500-2000户,平均1760户。

天津市实行“分类式”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以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把城市社区分为完全物业管理型社区、部分物业管理型社区、非物业管理型社区三类,确定管理主体,明确社区职责,实施分类管理。

总结这几个城市管理模式和实践经验发现,尽管不同城市把社区管理模式不尽相同,社区空间落脚点也不同,上海是落实到街道一级,杭州是落实到居委会一级,但是由于制度背景的影响,它们都在社区管理体系中强调党和政府的领导作用,都把城市社区管理与政府行政管理体系紧密融合在一起,并且随着政府职能转型,又都在从政府主导模式向共同治理模式的演变过程中。

2.5小结

综合比较国内外不同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行政等特点采用社区自治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混合模式等不同社区管理模式,同时形成了不同城市社区管理空间体系,社区空间落脚点也不同,美国是落实到社区中心,新加坡是落实到选区,日本是落实到地域中心,而我国则落实到街道或居委会。

3中心城区城市社区空间管理体系

3.1现状及问题

某市从1988开始以社区建设为载体,深入开展文明小区、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到2000年,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它标志该市社区建设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文件精神,居委会改称为社区居委会,并开始大力开展“村改居”和“镇改街”工作。截至2006年底,该市中心城区共有街道35个,社区居委会272个。

通过现状调查与分析,这种以社区居委会为核心的社区空间管理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①在规划建设中,规划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也没有完全对接,在管理层级、配套标准等也没有完全统一,因此也就带来了社区建设和居住区规划“两张皮”现象。

②对“村改居”和一些原来单位管理的集中居住区,在社区管理体制上还没有完全理顺。

③建设与管理方式还是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社区活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等依赖政府的管理和干预,社区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④由于住宅零星开发带来社区空间布局不均衡,社区服务设施零散,社区配套设施共享困难。

3.2新型城市社区空间管理体系

在借鉴国内外相关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和经验基础上,为了适应该市现行行政体系,满足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按照“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的要求,确定市中心城“两级政府,两级社区”的“网格化”城市社区空间层级体系。

“两级政府”即市、区两级政府,以行政管辖区为界限,相应成立城市社区管理机构,负责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两级社区”即街道社区和基层社区。以一定地域范围和人口规模,对每个区辖范围划分若干个街道社区,对每个街道社区划分若干基层社区。

“网格化”管理缘自计算机网格技术思想,后被国外城市管理者作为一种管理理念引入到城市街区管理中。在这里,“网格化”的含义就是把城市社区空间作为网格对象,以基层社区为基本网格单元,以街道社区为次级管理单元,进行层级化、全覆盖式管理,如下图所示。

网格化城市社区空间体系构建图

4不同管理体系之间的契合关系

4.1与城市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契合关系

在该市城市行政管理系统中,政府分市、区两级,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居委会虽然法律上是居民自治组织,协助政府机构处理行政管理事务,办公经费也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拨款,所以,它也是城市行政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而理论上,社区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目标是实现民主自治,所以,从城市管理角度看,两者应该是同一个管理对象的不同管理主体。因此,两者的契合点就是基本单元的地域空间一致性,即每个基层社区就是一个城市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每个街道社区就是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是城市次级行政管理单元。每个基层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每个街道社区设置相应的准政府性质的社区建设管理机构,协助两级政府来开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4.2与居住区规划体系之间的契合关系

在城市规划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居住区规划层级体系划分着眼点是人口规模、城市各级道路以及配套设施,这些要素也是社区的基本要素,但落脚点是配套设施。因此,两个体系之间的契合点是各级配套设施完备性。

三个体系之间的契合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个体系契合关系图

【参考文献】

1、 徐一大、吴明伟.从住区规划到社区规划.城市规划汇刊.2002(4)

2、 倪集崇.美国“社区建设”的考察报告.温州论坛.2002(4)

3、 刘君德.上海城市社区的发展与规划研究.城市规划.2002(3)

4、 黄文云.社区变迁:基于城市规划的透视与策略.经济地理.2006(3)

篇(6)

所谓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区治理创新,指的是在根据当地城镇化过程中新产生的农村社区,在新型城镇化的内涵的条件下,结合社区治理的特殊性,通过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的创新变革,从而实现社区良好治理的过程。具体来说,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 

一、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站在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的高度,有序变革新型农村社区治理。 

城乡发展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目标。但城乡发展一体化并并不是城乡发展一样化,而是通过加大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力度和农村治理变革,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造新型城乡关系。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投入力度,特别是在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公路、绿化、社区卫生、安全保卫等公共实施建设方面,要按照不低于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平均水平的要求为农村社区配置资源,以保障其生活的基本运转;结合新型农村社区现有的社会发展条件,考虑农村社区居民公共需求的多元化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商贸、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从实际出发,按照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特殊性要求,逐步健全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探索适合新型农村社区特征活设施以及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二、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各自本身的特点,重置农村社区治理体系。 

社区管理体制是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资源配置、社区事务管理、社区关系调适等领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相互关系、运作方式。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三个主体:村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和乡政府。 

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特点,探索构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等组织框架,形成以社区服务中心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主导社区民主协商和社区自治、社会组织参与自治和社会协管为内涵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促进社区居民的社会融合。 

三、理顺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关系,实现政府社会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良好而有效的衔接。 

乡村关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问题之一。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要坚持以社区自治为基本原则,首先要调节好好村民自制体系与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依法完善关系定位,理清乡村关系。其次,新型农村社区是介于农村和城市社区之间的特殊形态,其自治到底是依据哪项法律尚未明确。但在群众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关系问题上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就是乡镇政府与社区之间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对社区负有指导和服务的义务,社区则代表居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据此,实践中要对乡镇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所有相关工作进行明确的清理,划清在这些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与社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严格分清政府与社区的各自 

职责。 

在理清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基础上,要以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为纽带,建立起政府社会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体制。这就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促进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加快公共管理社区化步伐。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做好农村社会管理,而农村社区建设的首要内容也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有效的社区治理。乡镇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在这里有农村社区治了交集,为理顺乡村关系,构建政府与社区的衔接和互动提供了可能。 

四、注重社会组织的培育,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善于引进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是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极其主要的一个环节。社会组织能够凝聚社会力量,引导居民参与联结,实现利益表达有序化,能够在反映民众诉求、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满足公共服务多元化需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基层政府要努力培育并发展公益类、慈善类和服务类为重点的社会组织,使其与政府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农村社区治理离不开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但市场和人民的力量也不应该忽视,在发达地区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市场和人民的力量不仅参与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中,而且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社会力量隐藏在广大群众之中,积极依托和运用社会的力量包括市场力量进行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治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动员社区居民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参与,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构建民众表达和联结的载体,形成广泛持久的社会合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程乙悦(1991-),女,汉族,硕士研究生,云南农业大学,基本原理专业。 

篇(7)

一、深化改革,加强服务,城乡统筹取得良好成绩

我局以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为统领,以预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大力加强各项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大局、依法行政、服务人民群众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取得了一定成绩和良好成效。

一是完善基层司法所建设。我局于2013年底全部完成基层司法所建设,目前,全市共有司法所316个,其中新建52个、购置79个、政府划拨97个,改建20个,租用7个,灾后重建40个。316个基层司法所已全部立户列编,其中直属所208个占65.8%;挂牌所95个,占30.1%;另外,武侯区13个司法所与街道的综合治理、维稳、机构进行整合,实行大科室制,成立了促进和谐建设办公室。全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942人,其中专职司法助理员510人,兼职司法助理员432人;专职司法助理员中,司法行政专项编制318人、地方行政编制155人、事业编制37人。经过建设,全市基层司法所办公设施建设得到改善,现有轿车30辆、面包车21辆、摩托车91辆,共计142辆;计算机359台,少部分司法所配备了音响、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打印机。

二是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提高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依法办事,建设法制社会,我局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13年以来,围绕“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中心工作,全市基层司法所共开展法制宣传13336场次,受教育人数为11157888人次。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三是创新司法行政工作。我局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积极创新司法行政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2013年,我局撤销了老干处、法制教育处,增设法律援助处、人民调解处,2014年又增设警务督察处,整合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处和基层处,在基层建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并把法律服务体系延伸到乡镇,为人民群众直接提供法律服务。2008年,全市共招进司法助理员165名,有效改善司法队伍素质,增强司法队伍力量,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发展。在这基础上,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工作,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四是取得显著工作成效。自年来,我局司法行政系统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3733条,被基层政府采用3197条;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17789件,处理成功17012件;参与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调解11976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7045次;防止群众上访1777次;防止群体性械斗754件;参与“严打”整治活动及专项治理活动20146人次。这些所取得的成绩获得了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都江堰市司法局崇阳司法所所长张忠理被司法部授予二级英模,一个基层司法所和两名基层司法所所长受到司法部表彰。

二、司法行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深化统筹城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取得明显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基层司法所建设方面。

1、人员编制不足,空编严重,补员不及时

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九项职能,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但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全市316个司法所,仅有专项编制318人,与司法部的要求相距甚大。全市司法所共空编79人,不能满足司法行政一线工作需要。在缺编少员的情况下,司法助理员调离后长期得不到补员,严重影响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2、司法所管理体制不顺

一是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目前,司法所存在由司法局直接管理的直属所,和由乡镇(街道)直接管理、司法局给予业务指导的挂牌所两种体制。我市316个司法所中,直属所208个,挂牌所95个。由于挂牌所的人财物全部由乡镇(街道)管理,导致挂牌所人员兼职多、任务杂、流动大,队伍不稳定,难以正常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二是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违规下放到街道。市人事局、编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的通知》第7条“凡统一招录的基层司法助理员,其编制、组织、人事关系必须统一由各区(市)县司法局管理,严禁下放到乡镇和街道。”五城区103名政法专项编制的司法助理员中,共有80名政法专项编制违反该文件规定下放到街道,这部分人员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均在街道,大部分从事综合行政、招商引资、民政等非司法行政工作,五城区司法局对这部分人员事实上“管不住,用不到,调不动”。

三是政工机构负责人未进入党组班子,全市20个区(市)县司法局除青白江区司法局政工负责人进入党组班子外,其余均未进入,弱化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

3、司法工作保障条件不完善

一是司法经费缺乏刚性保障。目前,我市司法所没有基本经费保障,主要靠挤用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和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来获得,且数量有限,致使司法工作运转困难。

二是缺乏基本的装备保障。我市司法所车辆等装备保障建设长期落后,明显不足,不能满足随机性、急迫性等工作,影响司法所工作效能。

三是信息化建设落后。我市司法所尚无与上级司法局建立纵向的办公信息网络,也无任何业务专网和业务应用系统,对反馈工作信息与交流工作情况带来很大不便。

三、加强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要深化统筹城乡管理体制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能,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按照中央的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与能力,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这里面要着重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使基层司法所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思,努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预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基层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1、落实和规范司法所人员配置及管理

一是要在司法所总的编制内,确保人员到位,每个司法所应当配备至少3名工作人员,其中设所长1人,司法助理员1名;一圈层区市县司法所至少配备三名辅助工作人员,二圈层司法所至少配备二名辅助人员,三圈层司法所至少配备一名辅助人员。二是要保证司法助理员专编专用,现有编制空编的应及时补充,如到期不补充的,由市里收回编制统一调配。三是由市政府协调省人事部门,将司法助理员空编职位纳入统一招考,解决空编问题。四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各区(市)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求和工作人员空缺情况报区(市)县政府确定,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充实司法行政一线。招聘人员的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五是把全市316个司法所建成区(市)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现区(市)县司法局直管,对政法专编和地方编制人员推行实名制管理,形成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提高调入、调出审批权限,强化监督管理。六是制定计划,逐步将95个挂牌所改设为直属所,由区(市)县司法局直接管理为主,乡镇(街道)管理为辅,按规定设立办公场所、配置工作人员、任命司法所长。建议区(市)县党委将区(市)县司法局政工机构负责人按规定配备到党组。

2、纠正司法所不规范现象

建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与司法局共同成立专门督查组,督查五城区落实成机编办号等文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意见函,清理纠正不规范现象,将违规下放到街道的政法专项编制收回到司法局。司法助理员全部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专编专用。

3、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要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好司法所办公用房,严禁挪用、拆迁、出租、出让和转借办公用房,凡挪用、挤占司法所的,必须交还司法所使用;新建和改扩建的司法所要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司发通〔2009〕124号)要求,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保持所容所貌整洁,树立司法所良好形象。

4、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