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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3 16: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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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安全发展和平安建设,为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按照市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领导小组《关于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推进安保互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保〔〕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协力推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领导。全面实施安保互动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推进安保互动工作由区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相互配合,协力推进,不简单替代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基础上,引导企业积极投保责任保险。
对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督促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为确保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或暂缓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作模式,促进安保互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完善机制。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探索创新。全面推进安保互动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因此,必须锐意创新,大胆探索实践。按照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和市政府有关方向性政策规定要求,制定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规范有序运作投保和承保事宜。纳入推行安保互动范围的高危高风险行业领域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单位,1.建立完善投保承保机制。投保单位和承保保险公司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缴纳责任保险保费,不得缩小应保范围。为防止承保工作不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由保监局会同市安监局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和具体承保方式。一个保险期限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保公司和承保方式进行调整。为方便投保方办理责任保险手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责任保险工作,帮助投保方设计合理的投保方案,降低保险成本。
实施责任保险是提高抗风险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建立完善足额保险机制。高危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具有易群死群伤、损失大、善后处置费用高等特点。因此。必须保足保全,最大限度地化解事故风险和保障企业员工的利益。按照现行有关伤亡事故赔付标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足部分通过购买责任保险保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责任保险足额投保。
根据行业和企业风险状况的差异,3.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通过费率调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作用的基础上,4.建立完善防灾防损机制。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要积极介入事故预防及安全管理,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提出整治建议服务。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保险公司应按相当于保费的10%比例建立防灾防损基金,统一纳入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照《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保监局制定的市安保互动防灾防损基金管理办法》规范防灾防损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统筹用于全市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
督促企业投保,5.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之中。确保责任保险落到实处。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保险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在安保互动工作中违规经营的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保监局依法进行查处。
有序推进。年初,全面启动。制定出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全面启动安保互动工作。年10月底前,基本建立起高危高风险行业及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形成“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建立保险业参与事故预防机制和安全投融资机制,增强风险控制及风险管理功能;开发研制保险产品,形成服务安全生产的专业化责任保险产品体系;提高保险服务覆盖面,力争达到应覆盖面的100%
二、实施模式
一)推行范围
1.高危行业企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建筑企业、民用爆破品生产、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的6个高危行业企业。
2.交通运输高风险领域企业:道路客运企业、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
3.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影剧院、游乐、娱乐和中小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单位。
二)确定以共保体的方式承担高危高风险行业及公众聚集场所有关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市目前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可参与安保互动工作。为便于安保互动工作的组织推动。统一条款费率,统一单证印制,形成行业合力,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确定各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如下:
大地财险分公司、安诚财险分公司、平安财险分公司、利宝保险分公司、华安财险分公司等保险公司为共保商。1.煤矿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2.非煤矿山企业: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3.道路客运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4.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5.建筑企业:人保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6.公众聚集场所:安诚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7.学校:太平洋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8.烟花爆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保商。
9.危险化学品:阳光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安诚财险分公司等保险公司为共保商。10.民爆:平安财险分公司为主承保商。
三)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参保工作的督促落实责任单位,督促企业参保任务落实部门。为使安保互动工作顺利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为协助单位。
1.煤矿企业。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
2.非煤矿山企业。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道路客运企业。责任单位:区交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水上“三客一危”运输企业。责任单位:区交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
5.建筑企业。责任单位:区建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
6.公众聚集场所。责任单位:区消防支队;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风景区)管委会、派出所。
7.学校。责任单位:区教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8.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委;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0.民爆。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协助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四)形成激励机制。各保险公司负责开发创新保险产品。结合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需求,创新保险产品。开发出更多针对行业、区域、企业风险特征的保险产品,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线,为推行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发出更多的可以推行的产品。
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安全状况挂钩,保险费率上实行激励机制。投保企业在保险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的赔付额不足所交保险费10%承保公司在次年续保时,按10%比例降低保费收费标准,以后年度依此类推,直至最低费率标准(降低30%投保企业在保险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赔付额超过所交保险费10%承保公司在次年续保时,按10%比例提高保费收取标准,以后年度以此类推,直至最高费率标准(提高30%高危行业企业和交通运输高风险领域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责任保险12万元、工伤保险8万元)公众聚集场所单位责任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和投保附加险。
五)保障程度。按照现行伤亡事故赔付标准。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六)加强应急救援。各保险公司要改善保险业传统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日常保险服务的基础上,注重改进和优化安保互动服务流程,特别是要将保险承保理赔与安全风险评价、费率激励机制、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制定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服务相结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安保互动的数据累计和经营核算,力争实现安全生产责任风险领域的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
制定突发重大保险事故的应急预案。逐步将突发重大保险事故纳入《市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管理,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我区的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突发事故灾害的抢险联动,发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机构在事故发生时的救援作用,最大限度控制事发当时出险单位的损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安保互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各职能部门和镇街、园区(风景区)要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为加强安保互动的工作调度。请各职能部门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度和承保情况书面报“区安保互动推进办”
二)严格工作考核。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安保互动工作总体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出推进工作措施,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地区推动安保互动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和行政区域的安保互动工作。
这只是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借助应急指挥系统,成功救助遇险渔工众多案例中的一个。记者从漳州市安监局了解到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斐然,其中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渔船配备救生筏和推行渔工责任保险三项工作在全省名列前茅。为了一探究竟,日前记者来到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张镇城、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沈国强一起接受了我们的采访。
以防为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海上救助的主要困难是渔民遇到紧急情况怎样进行报警,岸上救援人员怎样快速对渔船定位,怎样及时指导渔民实施自救,怎样协调组织附近的船只协助救援。而这些都是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引以为傲的海上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的重要功能。2005年8月这个应急指挥系统在全省率先启动,在采访中张局长谈到:“我们的指挥系统能在求救信号发出后10分钟之内做出反应,对于迅速开展援救行动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渔船互救的能力,使我们的应急处置更有保障了。”为了与硬件配套相衔接,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辖区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应急值班工作制度和海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管理,对外公布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和处警。
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如何进一步加强应急救助协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如何进一步完善海上搜救机制、如何更科学地协调专业救助力量的道路上做了有意义的探索。在自身救助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整合社会资源,增强渔船自救互救的能力。东山县成立全市首家海上救助基金会,建立海上渔船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施救渔船的补助,目前这种救助保障模式正以点带面地逐步在漳州市推广。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还主动联合海警、海事、边防等部门和基层村组织,经常组织进行海上应急救助演练,坚持对相关人员进行海上救援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扎实可靠,普及救生筏配备
与此同时,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还将着眼点放在渔船安全设施的配备、提高渔船的自救能力上。过去由于渔船没有配备救生设备,渔民难以进行有效的自救,海难事故频发。2004年全省渔业船舶救生筏的配备工作率先在漳州市进行试点,漳州市要求船长20米以上的渔船以及从事高危作业的深水流刺网和笼捕作业的渔船都要配置救生筏。可是在推行之初,却不是很顺利,因为配置一套救生筏要2000多元,部分渔民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出资配置。但是后来一些活生生的事例让村民亲身感受到了救生筏的重要性。2004年4月8日,闽东渔2435号船在沿海作业时,遭遇大风浪的袭击,船体突发大面积渗漏,船舱大量进水,船身急剧下沉,在这紧急关头,安全筏从船底自动弹射出来,船上10名船员穿上救生衣,跳上救生筏逃生,后来全部获救。救生筏在危机时刻的重要作用,逐渐让渔民意识到救生筏应该装,这个钱是省不得的。两位局长都谈到:“我们觉得救生筏的普及工作很有意义,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老百姓烧香拜菩萨是为了保平安,我们推进这项工作就是让救生筏在渔民危险时发挥保命救命的作用。这几年我们在宣传、推广上倾注了大量人力和财力,每个季度都要召开有关救生筏的安全会议,加强服务工作,定期到救生筏检修站检查,免费对渔民进行救生筏使用和维护方面的培训,就是要确保救生筏使用万无一失。漳州市政府对此相当重视,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渔民购置救生筏进行了财政补贴,有些还免费赠送。”从他们的话中,我们不难体会到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民生的殷殷关切。从2004年至今,漳州市辖区范围内配备救生筏的渔船达2400多艘,配备率达到了七八成,数量和配备率均居全省第一位,渔船救生筏已救起渔民160多人,对漳州的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立下汗马功劳。“现在我们渔民出海前首先是检查一下船上的救生筏是否完好可靠。”当记者对漳州市漳浦县岱嵩村委会主任杨金归进行采访时,他激动地说:“救生筏是我们渔民救命的好帮手,去年我们村就有20多条人命被救生筏救了回来。这几年政府为我们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好事,现在我们渔民出海捕鱼更放心了。”
加大投入,推行渔工责任保险
关键词:雇主责任险;市场;政府
一、引言
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推广发展雇主责任险不但可以使自身在遇到意外时免受因巨额赔偿而带来的经济上的灾难,而且使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正所谓一举两得。然而这么好的一个险种在我国却难以推广发展?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也是以法律强制方式来实施的。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保险以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已有了显著的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据美国1993年统计数字,美国员工赔偿保险的净保费收入占总财产和责任险保费的13.8%,而中国2003年总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从而推之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还不及4%。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缺乏力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更没有员工赔偿法方面的相关规定,而美国在1908年就已经出台了第一部《员工赔偿法》。加之,各企业雇佣合同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彼此之间差异较大,赔偿标准也不统一,进而也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
当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通常都会与雇主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弄清事实,确定赔偿方案。 如果赔偿方案得不到雇员或雇员家属的认可,就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由于一个案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而影响整个生产活动,这个时候如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则可以把一切麻烦交给保险公司了。另外投保雇主责任险还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
那么听起来这么好的一个保险为什么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在一些煤矿发展重地比如山西,雇主责任险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现象?在发展雇主责任险的过程中政府该如何发展其作用?论文从煤矿业入手,力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开发煤矿雇主责任险找到突破口,使得这一险种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为政府减轻财政压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生活安定。
二、雇主责任险在山西煤矿业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有这么一则事例:从临汾到介休,越野车在山路上一路颠簸,山西省保监局的孟处长给记者讲了个真实的故事:今年初,介休金三坡煤矿发生事故,有20多位矿工遇难。当保险公司的人到达现场时,愁肠百结的县长像等到了大救星,可当他得知仅有1名矿工买了保险后,顿时颓然无语。同行的山西临汾人保业务经理小贾告诉记者,仅这条路两边的山沟里,就有大小百余座煤矿。“现在的煤矿企业保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不足,去推销保险,路难走不算什么,关键是‘脸难看,话难听’。”大型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这些企业认为自己能够解决安全问题,对商业保险的依赖性不高。乡镇煤矿的采煤工艺落后,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承包者不愿意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索赔时,必须向保险公司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这就暴露了事故,并因此受重罚,所以矿主们更愿意私了。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雇主责任险在山西各个煤矿里发展的状况了。也可以清楚的了解产生这些状况的原因了。首先,从保险意识谈起,煤矿一般都设在一些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来矿上打工的相对来说文化程度较低,他们甚至连什么是保险都说不清,更别谈为自己买份保险来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数矿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会去花这个钱甚至可以说不敢去花这个钱,吃力不讨好的事是没有人会做的,他们认为只要为工人上了工伤保险就没事了。工伤保险无疑成了阻碍雇主责任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从保险公司谈起,由于雇主责任险保费较低,而出事率却极高,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谁也不愿在这么烫手的山芋上下工夫。再则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产品单一,并没有有效区分不同的风险种类,不能满足不同煤矿不同地质结构的要求,不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安全条件的煤矿企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结果是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难以吻合,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第三,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系,对保险业监管不力,对其发展难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责任事故发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担者,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结果使得政府发丧,雇主责任险也难以发展。
三、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需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
虽然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煤矿雇主责任险的经营仍需要以市场机制和商业化运行为主。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财政压力仍然很重,政府会面临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局面仍无法改变,政府的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因此,煤矿雇主责任险不能纯粹运用社会保险的方式经营,而只能根据其强制性商业保险的性质来选择其经营模式。
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可以适应煤矿企业保险市场分化和保险需求多样化的要求,使保险产品更加贴近市场,更加人性化,保险服务更有针对性。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应利用费率杠杆,激励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利用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利用保险的风险管控专业优势,吸纳相关部分的人才优势,通过风险监测,事故调查等,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供风险顾问型的服务;利用市场规律和商业手段,探索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点,促进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利用市场和政府“双轮驱动”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关键是要掌握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关注点,寻找结合点,通过体制创新,构造相应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寻找结合点,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减轻政府压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能够调动煤炭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强《煤炭法》等法规中的关于建立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有利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使保险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不仅发挥事后有补偿,还可发挥事前预防作用。真正为煤矿经营者分担风险。四是有利于促进煤矿雇主责任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适应市场的变化,满足市场的需求。
鉴于此,结合山西煤矿雇主责任险的开展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是由煤炭管理或安全生产部门组成专门的保险公司,利用其行业优势,为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其优点是简便、易于操作;不足是无法真正有效地调动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容易导致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难彻底解决;二是设立专门的煤炭行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优点是可以对全省煤矿企业的保险进行统筹规划,以一种全新的机制实现市场功能和政府作用的结合,有利于政府对保险的利用,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并探索出一条推动责任险发展的新路。
四、结论
发展雇主责任险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更为矿主解除了发生矿难后的处理问题。也有利与保险公司从中获利。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参考文献
[1] 黄雄.煤矿雇主责任险走起来好难.中国安全生产报,2005年02月19日第004版.
[2] 隗永鹏.雇主责任险为雇主扛责任.证券日报,2006年09月14日第b01版.
紧紧围绕“深化综合整治,落实长效机制”这一主题,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不断补充和完善长效机制的内容,着重在落实和执行上下功夫,继续实行分级督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督促企业按照长效机制和补充规定的要求,落实安全监督员、隐患排查、关键作业以及现场设备设施及生产操作管理等各项措施。
二、强化两个责任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安全责任保险和职业病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以及带班领导的现场处置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级要紧紧围绕“有效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和应急演练。要进一步梳理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达到“明职责、求有效、保落实”目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要加强驻厂安监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驻厂安监员作用。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聘用相关专业的安全专家,逐步完善充实安全专家库。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突出三个深化
(一)深化科技兴安。
危险化学品:要进一步强化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逐步实现联网联控。逐步提升自动控制系统及紧急停车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灵敏性、准确性、及时性,切实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等超限、泄漏时自动报警和关闭停车。
煤矿和非煤矿山: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的原则,不断加大数字化矿山建设力度,在进一步完善已完成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无线通信联络系统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力争于201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煤矿要积极推广应用高效采掘设备,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要大力推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
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校车、旅游包车要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充分发挥GPS监控平台管理作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交通指挥系统功能,深化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发挥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台的作用,实现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
建筑施工: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网络平台,充实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动态数据库,积极推进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现场项目部间形成在线信息互通,实时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进行监控,实现对现场安全隐患的远程诊断和科学处置,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消防: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信息平台远程监控建设,拓展社会消防信息化服务,加强对社会单位的动态管理和信息互动。加强全区各级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信息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信息通信岗位人员专业素质。
安全生产监控预警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控预警系统,不断拓展监管功能,扩大监管范围,通过信息化监管系统强化自查自纠,逐步建成覆盖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信息网络与基础数据库,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实现监管的全覆盖、精细化、动态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监察能力。要推动应用物联网技术,深化长效机制信息化的落实,逐步实现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设备设施实时监测。
(二)深化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安全生产整体工作有很大影响效应,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把安全培训作为减少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将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要全面开展全员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集中组织监管行业领域内企业的全员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积极认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按照要求参加再培训和复审。
(三)深化安全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是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一项有效措施。2012年,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行业企业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和年安全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规定以及企业作出的承诺,在其他行业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四、着力四个规范
(一)规范安全监管监察。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构建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以镇(街道)安监站规范化建设和实行委托执法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镇(街道)为主体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要坚持“企业自查、部门专查、专家协查、政府督查”相结合,坚持“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按期复查、明查暗访”相结合,抓住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重大活动,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
(二)规范标准化创建。以达标创建为抓手,科学规范生产经营全过程,着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要在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年内,煤矿、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在全部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达标升级工作。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要完成达标。80%的非煤矿山、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和电力企业要完成达标。40%的规模以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完成达标。
(三)规范深度治理。要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始终突出恢复生产、节假日、季节交替等重点时期、重点时段,采取超常规的安全监管措施,对高危工艺、高危物质继续实施深度治理。要结合行业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始终突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监管,要全面查找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深入组织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整治,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切实抓好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防范治理。
(四)规范安全生产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重点领域规章制度的检查梳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责任不到位的现象,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要完善督查督办和激励机制,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类企业要根据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的产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五、抓好五个重点
(一)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围绕“生态”建设,对设备陈旧落后、安全生产基础差、环保不达标的小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关停并转。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主线,突出“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充分发挥安全专家作用,深入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活动。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全面实行驻厂安监员制度,认真抓好监督员在企业的培训,加强履责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好安全监督员的安全“防火墙”作用。积极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强化停产、复产企业安全监管,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职能作用,着力解决危险化品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二)重点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无资质的维修单位(点)进行罐体维修和清洗。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强化农村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制定实施《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纳入安全生产考评。
(三)重点抓好矿山安全。煤矿方面:强化煤矿“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方针,强化煤矿水害防治。进一步推进煤矿“双基”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规范班组管理,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非煤矿山方面:突出铁矿采空区和地下矿山防透水治理,严防塌陷和透水事故发生,有关部门要根据地下开采矿山生产能力收取采空区治理保证金,对采空区充填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未完成的予以扣罚;加强矿山技术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严格执行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执行“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强化地下矿山机电设备管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淘汰落后设备设施;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每个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两人。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政办发〔〕67号)要求,对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于南部山区露天矿山,根据建设“生态”的要求,开展南部山区综合整治活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全面提升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一方面责任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于保险业整体发展。2011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146.35亿元,占财产保险业务的3.1%,相对国际平均水平差距很大,同期,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美国则超过40%,其责任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大量的侵权损害赔偿由政府买单。如2000年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火灾造成309人死亡案,2002年汤山395人中毒42人死亡案。据统计,责任保险在这些案件中没有任何赔付记录,缘于肇事企业或个人没有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加害方无力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为维护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稳定,其损害赔偿只能由政府承担。实际上是全体纳税人为某一个体的经营风险买单,不仅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更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二、我国责任保险制度反思
审视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我国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法律环境不完善、政府工作错位等现象。
1、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
首先,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迈向信息经济,但是责任保险产品设计思路,还是寻求法律、法规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远远跟不上日益发展的新经济、新技术、新行业、新产业。这些责任风险催生了对保险产品的新需求。其次,市场上责任保险产品“大一统”特征十分明显,缺乏不同产业、行业的专属产品,比方说,大型商场与歌舞厅的责任风险特征差别很大,但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则完全一样。责任保险产品的产需不能吻合抑制了市场需求。再次,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习惯于价格竞争的低层次竞争阶段,盲目追求保费规模,无视产品和服务升级的重要性,缺乏产品创新的驱动。
2、法律环境不完善
我们说,人们行为的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包括个人或组织),其特征是个体是否遵守只影响本身的福利,而不涉及其他主体的福利,即个体行为的遵违不具有外部性。另一种,可称为社会规范,其特征是个体是否遵违会影响到的其他个体的福利,即个体的遵违具有外部性。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对个体是否遵违的外部性具有普遍约束力。比如法律可以规定不准杀人,但不能约束自杀,这就是我国商业保险采用自愿投保的法理所在。但是,对于个体侵害他人后的损害赔偿能力保证,法律则少有约束或缺少刚性约束。比如,消防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显然,本条法律规定只是授权性规范,行为个体可以选择做或者不做,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可以预见,假如再有东都商厦的火灾的善后,肇事者还可能会“耸肩摊手”,兜底的还是政府,无奈的还是受害者。目前,我国除了交强险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的强制保险外,其他责任均为自愿保险。如广泛涉及民生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亟待相应的法律环境不断完善。
3、政府工作错位
政府机构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依法行政是基本要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件中的“抗震”作用,陆续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的形式,要求区内相关行业投保责任保险,形成责任保险地方性强制制度。这本身是降低政府应付突发性安全事件成本的有效措施。但是,地方政府机构却采用招标形式选定保险公司共保、统保方式为本地区投保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否定企业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同类责任保险产品。在保险费由投保企业承担的条件下,对服务商的选择,理应是谁出钱谁做主。政府的这种做法不但有越俎代庖、设租、寻租之嫌,更以行政手段直接干扰市场规则,限制了本地区责任保险市场公平竞争,进而制约了本地区责任保险的良性发展。
三、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纵观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从财产保险到人寿保险,再到责任保险,及至当代,责任保险历经百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和应用价值的保险业务。诚如学者所言“近代以来,由于对他人身体、财产权利尊重的观念日受重视,责任保险亦随之不断扩张,现已成为保险业中一大主流”,在现代保险中,责任保险已成为保险市场上的一项重要业务,责任保险发达与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政策引导、立法强制、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责任保险制度,规范责任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国家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
1、政策引导
一方面,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相应的政策,引导、激发并保护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产品竞争和服务竞争的理念,把握社会生活发展趋势,创新并细化责任保险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关乎到新兴产业兴衰的责任保险产品,可以在其税收或转移支付上进行政策倾斜,激发责任保险产品供需两旺。
2、立法强制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不断完善社会生活各领域法律制度,为责任保险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投保的基础上扩大责任保险的强制面,尤其在风险程度大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 石油、化工、建筑施工行业以及人群聚集的经营场所、运动场所等行业。
3、政府推动
首先,各级政府坚决摒弃圈地、包办、代办的工作方式,对企业和市场所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其次,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和水平,基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利益,对强制性或区内强制性责任保险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标准,如侵权责任中的每人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等做出刚性要求,明确监督组织强制保险推进的职能机构、处罚权力和责任等。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挥积极作用
自2006年《意见》出台以来,全国先后有广东、浙江、重庆、云南等12个省市开展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在损害赔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保险报》披露,在2008年12月,环保部向媒体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案例,当年9月,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该企业赔偿部分村民后,又有120户村民要求赔偿。之后,该企业联系了承保该险种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核查属实后,该公司及时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2013年3月,鄞州一家电镀加工厂内的废水处理池地基沉降,导致池底出现裂缝,部分污水渗漏排入附近水域内一网箱水产养殖基地,进而出现鱼苗大面积死亡现象。接到报案后,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查证,确系企业意外造成此次环境污染损害。在结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事故鉴定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很快与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该企业兑现了环境污染损害赔款5000元。由此可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是污染事故的有力处理者。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会进行勘察,勘察属实后,再进行理赔,这样有助于投保方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负担。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难点及成因
(一)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据资料显示,平安产险作为较早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一的保险公司,2008年4月,平安产险向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出了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当年9月开始接到保单,当月就签下了3笔保单。但截至目前,根据平安产险统计的综合投保率来看,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占排污企业的比率一直偏低。另外,深圳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从2008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9年,全市仅有8家企业与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签单;2010年,此8家企业中7家续保。企业投保率偏低已成现实难题,究其原因,首先是企业经营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漠视态度。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企业规避责任风险意识不强,污染事件发生后,一方面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经济处罚,另一方面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有政府兜底协调,致使其抱有侥幸心态;其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
(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作为一项新险种,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的特点,其推行存在“三难一缺乏”:一是保险费率确定难,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二是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难,同时,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明确,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清楚,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三是缺乏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其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车险、财产险等等大同小异,但主要是它的风险特殊性决定了其推行的难度。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往往超过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承担的风险大,而不得不提高投保费率,这就造成了投保人的投保压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风险特殊性,而对此选择避而不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
三、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相关建议
在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工业三废排放、矿产资源开采对地质和水资源的损害等所形成的环境污染在所难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项环境损害赔偿的处理机制,对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缓解政府处理受害百姓与污染企业的矛盾纠纷具有积极作用。结合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赔偿标准尚未完善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想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顺利推行,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尽快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云南颁发过《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办法》还仅仅停留在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责任处罚层面,涉及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方面的法律少之又少,更没有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项法律法规。对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尽早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明确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清晰定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积极引导理念上的环保。当前,企业对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解还停留在损失补偿上,即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由保险公司来买单,这样就大大扭曲了其设立的目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履行对企业的补偿责任外,更强调的是激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责。在这方面,国家可以对企业进行积极的政策宣导,在对此险种宣传和推广的过程中,扶正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错误定位。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发挥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长,帮助企业做好日常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环境安全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环境污染风险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环保部门也应在政策规定、宣传导向上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总之,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引导企业不仅在实践中环保,更在理念上环保。
第三,各方携手共同解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技术上的难题。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累积性、滞后性、转化性等特征,环境污染责任的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加之保险公司首次“试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缺乏相关的经验,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诸多难题需要解决。对此,国家应加快制定明确的环境污染损失认定和评估标准,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建设,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责任鉴定机构,为环境污染责任和损失确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保险公司应在条款和费率制定上加大马力,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类别设立不同的条款合同和费率标准,保证定价的公平合理。同时,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还应积极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如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损失特别巨大的项目推介再保险公司介入,为原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巨额赔款保障。
第四,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为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由于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国家应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限制责任险项目,扩大市场主体。二是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安全培训等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由于企业认识不够,投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强制投保,也未能从本质上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如前一年未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在第二年续保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以及定期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风险排查等,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强化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认识,推动企业达成环境保护共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不能确保环境不受污染,也不能全力抵制风险,但它的推行将有助于运用保险机制改变企业或个人“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形成“保险后再完善”的绿色发展道路。结合华坪县情况,虽然目前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开办污染责任保险,但随着该险种试点推行且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向更宽泛的高污染行业、企业延伸,煤炭、石灰石两大矿产资源的深度开采加工对生态及水资源环境污染将逐步显现(并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畴),由此发生的损害赔偿和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届时推行开办该险种既能缓解政府、企业的压力,也拓宽了保险行业保费收入来源。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未来市场发展的前景不可估量,这一保险在促进我们更加注重环保、创建和谐文明环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和政府的负担。
社会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保障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资金保障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通过投保此险种把向第三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受害者就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如2008年湖南株洲市的环境污染事故赔偿案中,湖南平安产险公司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送到村民手中,为污染受害者及时提供了经济补偿。截至2011年10月,湖南省已有32家投保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已决、未决赔付金额合计近370万元。二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将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超赔部分及应急处理费用的垫付提供资金保障,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我国尝试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开始的。为减少因特大溢油事故导致巨额清污费用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财政部和交通部在今年的5月11日联合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令船舶油污损害的救济与赔偿有了资金来源。
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督促者
企业投保环责险后,保险公司从自身风险的控制角度出发,必然非常注重参与投保企业的风险与隐患排查的监督。一是事前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投保前都要严格选择投保企业,要求投保企业要依法通过环评审核、环保验收、环保安全检查,还要确保环保设施运转正常及相关配置符合规定,具有严格的环保控制制度。二是事中的风险检查。根据企业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的物品目录,分析寻找可能造成污染的根源。保险公司还会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防灾防损专业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三是事后的减损赔付。对于企业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介入,积极协调有关各方做好事故认定、赔款支付等善后处理。保险公司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风险控制举措,落实了监督机制,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
促进作用。一是实行有差别的费率制度。根据投保企业的碳排放量的年度预估额度,实施有差别的费率。如《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各档基准值均不超过2.0%,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可在该档次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不超过50%。二是实行保费浮动机制。南京市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下浮优惠,最大不超过10%,累计优惠不超过30%。对未按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可将费率上浮,最大不超过12%。费率杠杆机制的建立,强化了企业风险责任管理,促进了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量,增强了企业治污积极性。
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的推动者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过程中,各地相继都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以引导企业参保,最终实现节能减排、治理污染的目的。如四川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挂钩,对参保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将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绿色信贷、环保评先创优等重要审查内容之一。深圳保监局在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实行“四挂钩”政策:一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效,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二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三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发放环保专项资金的优先考虑因素。四是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效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保季度公报向社会公开,并推动媒体报道和宣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在推动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的同时,实现了倒逼作用,从另一个方面推动了企业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视度。
社会管理的辅助者、创新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社会管理机制,可以发挥风险管理、关系管理、信用管理的三重功能,更好地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财产险公司具有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具有数理分析的数据基础,因此可以为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可配合安监、环保、气象等部门的合作,做好风险监测和预警,强化和规范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降低污染事故损失,提高全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此外,差别费率及保费浮动机制也促进了企业开展污染事故防治、降低污染风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