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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提高生活环境卫生质量,预防和控制疾病,保护居民健康,促进环境卫生专业的发展,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和卫生防疫站的环境卫生科(组)或相应机构(下称环境卫生专业机构)。
第三条环境卫生专业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运用环境卫生学以及其它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开展生活环境因素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调查研究,掌握辖区内环境因素的卫生特征和人群的健康状况;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卫生监督权,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开展环境卫生监测监督,达到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目的。
第四条本条例由卫生部制订、颁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县、区级环境卫生专业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一)对县、镇、乡、村建设规划,小区规划,小型建设项目,街道、乡镇企业,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生活服务性行业,城乡废弃物处理等实施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二)收集整理辖区生命统计资料和其他环境、社会资料。结合本地区特点,开展生活环境对人群健康效应的监测和调研工作;
(三)对农村供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和卫生学评价;
(四)对乡村、街道医院等的基层卫生防病组织进行环境卫生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地、市级环境卫生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一)制订辖区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区、县级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各项环境卫生工作,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二)参加制定辖区的环境卫生法规,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卫生要求,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各区县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共同做好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及水源地、公共场所和服务性行业生活居住区室内外空气等环境质量的经常性卫生监测监督和环境污染急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四)结合辖区生活环境问题,开展人体生物材料监测和环境卫生调研工作,提出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的措施和对策,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收集、整理、分析辖区生命统计资料,环境污染的健康效应监测资料,并按期填报“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监测报表”;
(六)对城市建设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
(七)对进入生活环境的主要日用品进行卫生学评价;
(八)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专业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一)制订本地环境卫生规划,组织指导下级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环境卫生监测、监督、调查研究、科研工作,统一评价指标,实施质量控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有计划地对本省环境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的素质;
(二)参加制定本地区的环境卫生法规,制订有关地方性环境卫生标准、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工作常规、基础档案;
(三)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居民健康状况、人体生物材料,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服务性行业、生活居住和风景旅游区的卫生监测监督和环境流行病学工作;
(四)对城市建设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积极参与环境影响的医学评价;
(五)收集、整理、辖区生命统计资料、环境与人群健康效应监测资料,分析环境健康效应动态变化,提出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措施和对策,包括环境病的防治等,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对进入生活环境的主要日用品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七)开展环境卫生技术咨询服务。逐步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信息系统。
第八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的任务和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环境卫生监测、监督、调查研究工作,协助各地解决工作中提出的技术问题;
(二)参加全国性的环境卫生法规,标准的起草、制订、修订工作,负责提出全国环境卫生监测规划。组织协调全国性协作任务;
(三)定期向卫生部报告全国环境卫生监测工作,为国家制订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咨询意见;
(四)研究制订全国环境卫生工作程序和技术规范,统一全国性的环境卫生监测、检验方法,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研制有关仪器;
(五)建立中心数据库储存全国环境卫生资料。在现有基础上初步建立全国性计算机网络,组织指导全国科技情报交流工作;
(六)组织出版全国性环境卫生年报;
(七)通过协作,举办培训班,讨论会等方式培训省级环境卫生技术人员;
(八)研究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早期指标,研究健康效应及评价方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是全国环境卫生工作的业务技术中心。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地区(州、盟)、直辖市、地辖市均应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环境卫生监测站,该站是当地环境卫生监测工作的业务技术中心。监测站的组织形式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县(旗)及市辖区卫生防疫站要有专业人员从事环境卫生监测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区也可根据需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环境卫生监测站。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推动全场经济发展和进步为目标,以创建优美环境和卫生单位为载体,努力提高我场卫生质量,为建设和谐农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机构
场党委成立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场部。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三、主要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
主要是抓好农场村与工区卫生监督执法、规范环境卫生广告和各村垃圾处置,抓好公共卫生、村道卫生等各项工作,全员参与大扫除,彻底治理“脏、乱、差”,净化环境卫生。各村(工区)要突出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突出治理各村工区内外部环境卫生。各村(工区)要组织开展大扫除,集中力量清理本单位内外环境堆放的垃圾、杂物及清除杂草,做到村外庭院绿化美化,布局合理,建筑配置适宜,道路畅通,门前三包。场(村、工区)清洁整齐,排水沟通畅,无粪便和污水冒溢,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泥土,无暴露垃圾,无瓜果皮壳等杂物,有专兼职卫生人员负责保洁。厕所内外清洁,无异味,无尿碱,无积便、无蝇蛆;村道无乱堆、乱放杂物,要保持干净、明亮,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2、突出抓好村(工区)墙体上的广告、图片的清理。要组织力量,彻底清除村(工区)建筑物上乱贴的广告、图片、纸张等,做到房屋立面整洁,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拉乱晒现象。要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集中治理和清除村办公区、生活区及周边区域各种广告牌匾和乱挂衣物、随地吐痰等行为,做到环境整洁,广告牌匾设置合理,内容健康,图案规范完整。
3、突出抓好健康教育。各村提高广大村民的健康意识和环境意识。要积极开展工区、学校、诊所等健康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日”等咨询活动,举办环境卫生专题讲座,教育和引导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做到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保护良好的公共环境。
四、方法步骤
这次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从11月13日开始,到11月18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11月13日——11月15日)。各个领导负责区要充分利用标语、板报、宣传资料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及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划清卫生责任区段,进一步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和村民参与卫生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迅速形成人人动手、全民参与的环境卫生整治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11月15日——11月18日)。1、各村(工区)在此期间开展村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清扫路面、清除杂草及人行道树坑垃圾,清洗沿村主道、次道旁的门窗,清理各类乱涂野广告。要组织人员彻底打扫环境区的环境卫生,清洗路面、房前屋后排水沟,规范杂物、农家肥堆放形式。2、要求河渊村、三个工区各家各户发放垃圾桶一个(500个),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安置一个或多个大垃圾桶,安排二人负责全年的垃圾清运、清理工作。3、全场垃圾池的垃圾全部清理出去,组建村级卫生清洁管护队伍,及时清运垃圾,消灭卫生死角。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11月25日——11月30日)。督查组对各村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搞的好的村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河渊村评先出二个文明小组,评先出8名文明卫生户,分别给予200元和100元的的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动劲不大,环境卫生较差的村(工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具体措施
这次全场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意义重大,关系到我场的形象,各村(工区)必须高度重视,确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在具体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领导到位。各村(工区)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组织力量,切实做到恪尽职守、主动配合、大力支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障,切实把这一活动组织好、开展好、实施好。
二是措施到位。各村(工区)要结合本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全面开展活动,攻克难点、重点,解决热点,做到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按时间和标准完成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场镇垃圾全面清除。辖区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居住区和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到位,地面无明显污迹,无垃圾乱倾倒、乱堆放,无卫生死角。
2、基础设施规范整洁。场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环境洁净有序,绿化美观。沿街建筑物、店面无乱张贴、乱涂写。
3、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群众爱护公共环境的文明素养不断提高。
二、工作内容
以主次干道、居住区、建筑工地、农贸市场以及车站等为重点,着力治理随地吐痰,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随意倾倒污水、建渣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场镇部分路段“脏、乱、差”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辖区环境
彻底清理辖区范围内的垃圾死角,实行全天候清洁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增补、更新街路垃圾箱等环卫设施;清除河道、沟渠两岸及其中的垃圾污物;取缔违规占道市场、沿街流动摊贩,清理店外摆放和小广告乱张贴、乱涂写,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停乱摆和不规范的牌匾、广告;修整绿地花坛,清理枯死树木和补栽缺损苗木;加强“门前五包”管理,清理门前堆放物;全面整治街路、学校、广场、车站周边和商业街、居民区内的各类违章占道现象。
(二)全面开展单位卫生整治活动
镇政府和镇级各单位要落实卫生保洁制度,彻底打扫室内外环境,清除垃圾污物和杂物,擦拭门窗玻璃,清除物品积尘,及时清理垃圾筒,整顿停放车辆秩序,搞好公厕卫生,绿化、美化环境。
(三)全面改善居民区卫生环境
清除垃圾污物和乱贴乱画现象,清理院区、绿地等场所的乱堆乱放杂物,加强日常清扫保洁,规范管理垃圾收集点。严禁散养家禽家畜。
(四)全面整治施工场所和集贸市场
清除施工现场内的垃圾、建筑残土,更换或修复施工现场的破损围挡,整齐堆放物料;及时清运拆迁现场的残土、垃圾,杜绝违章占道现象。
加强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有专人随时进行扫保,配备足够的垃圾箱,及时收集清运垃圾。发动业户彻底清理摊点内外卫生,擦洗货架,整齐摆放货物,无占道经营现象。
(五)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设置宣传板、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充分营造出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的氛围,鼓励群众从身边做起,养成不乱扔垃圾的好习惯,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强化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和环境意识。
四、职责任务
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由镇属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居委会是场镇环境卫生的工作主体。
(一)镇整治办
大力宣传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的目标、内容、重要意义、取得的成效和处罚教育方式、标准,曝光影响场镇环境卫生的陋习;组织开展陋习调查评议和建言献策活动,并将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对居委会以及部门的考核内容。
(二)镇党政办
组织开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对影响场镇环境卫生陋习的查纠措施和处罚标准的宣传;指导居委会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三)镇卫生院
组织开展场镇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健康卫生和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群众健康行为形成率;组织场镇群众订立《市民卫生公约》,提高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四)工商所
在集贸市场、流通业、沿街商铺的经营者中开展场镇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集贸市场、沿街商铺经营者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牵头健全和完善门前“五包”责任制。
(五)镇团委
组织全镇在校学生开展保持场镇环境卫生主题教育和“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社会实践等系列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通力配合
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我镇场镇环境卫生工作,镇属部门和居委会分别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牵头抓好工作开展,确保工作顺利、有效推进。
(二)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镇属部门和居委员会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与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力戒形式主义。要充分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使之成为促进场镇管理、营造良好秩序、提升文明程度的一项实事工程。
根据《关于实施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甬城管协[2007]84号)和《关于推进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甬城管一[2008]130号)等文件的精神,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六区城管局和国家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自查申报的基础上,2008年12月中旬,市城管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处、六区城管局和高新区建管局相关人员,对七个区申报的70个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的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了考核验收,现将考核验收情况通报如下:
一、申报情况
2008年10月份,市市容环卫处下发了对市六区和国家高新区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考核申报的通知。经拆迁改造,在上述七个区范围内,目前列入市城管局考核的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村居还有132个,其中海曙11个、江东11个、江北18个、鄞州44个、镇海区10个、北仑22个、高新区16个。老三区分示范、规范、合格三类标准申报,新三区和国家高新区分示范、达标二类标准申报。市六区城管局和国家高新区建管局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标准共申请验收城中村70个,其中海曙区申报11个村(示范类2个、规范类5个、合格类4个),江东区申报8个村(示范类3个、合格类5个),江北区申报18个村(示范类7个、规范类8个、合格类3个)。鄞州区申报6个村(示范类6个、达标类0个),镇海区申报10个村(示范类5个、达标类5个),北仑区申报6个村(示范类3个、达标类3个),国家高新区申报11个村(示范类2个、达标类9个)。
二、考核验收情况
市城管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处和各区城管局有关人员对申报的村,严格对照标准,进行了逐村全面检查考核。经考核验收,老三区共6个村达到示范类标准、8个村达到规范类标准、14个村达到合格类标准,其中海曙区达到示范类1个、规范类2个、合格类5个;江东区达到示范类1个、规范类1个、合格类2个;江北区达到示范类4个、规范类5个、合格类7个;其他4个区达到示范类2个,达标类14个,其中鄞州区达到达标类3个;镇海区达到示范类2个、达标类7个;北仑区达到达标类2个;高新区达到达标类2个。
对照《关于实施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规定标准,经考核,江北区、镇海区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基本达到合格标准。
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市对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整治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区和单位予以奖励和补贴,具体奖励和补贴情况见附件。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2008年度各区以全国文明城市复查迎检为契机,积极开展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从考核验收的情况来看,江北区的区、街道、村三级联动机制和镇海区的“清洁美化家园行动”激励机制取得较好的效果,基本达到了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要求,村容环境保持较好。其他各区仍不同程度存在临时突击或靠村域自治现象,缺少上下联动和统一组织,卫生死角多,脏、乱、差现象严重。在2009年的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应着重把握如下四个方面: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城管部门要及时将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困难向当地领导进行汇报,引起重视,切实把改善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作为学习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来抓,作为关注民生,为老百姓做好事,办实事的“民生工程”来做,作为衡量街道(乡镇)、村干部的政绩来考。
(二)进一步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抓好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工作,区政府是龙头、街道办事处是中心、村委会是关键。要以块为主、落实责任,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切实推动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按照县乡年初签订目标责任书精神文明建设部分关于改善农村卫生环境的相关要求,现就我乡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村容整洁”的要求,以实施农村卫生整治为抓手,以解决柴草乱堆乱放、垃圾围村围路问题为重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各村党员群众,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大打一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攻坚战,确保在较短时间内使全乡农村容村貌有一个明显变化。同时,区别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和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护长效机制,实现由突击性整治向长期经常化管理的转变,营造清新、整洁、舒适的环境,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
二、整治内容
(一)村庄卫生整治
1、全面清理村社大街小巷、房前屋后和公共场所垃圾,彻底消灭村庄内以及沿街、沿路、沿渠柴草和垃圾乱倾、乱堆、乱放现象。尤其要重视小巷等卫生死角的垃圾治理,做到无柴堆、无煤堆、无粪堆、无杂草。因地制宜设立垃圾处理场。
2、要搞好村内排水沟治理,完善村庄排水设施、从源头解决村内积水问题,杜绝污水乱泼横流现象。
3、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重家庭卫生,及时清理人畜粪便,冲刷畜禽圈舍,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搞好除“四害”工作。
(二)村容村貌整治
1、对残垣断壁、破旧房屋进行拆除、修复,对影响村容村貌的临街建筑进行清理、粉刷、装修。大力推广“文化墙”和村规民约上墙等等好的做法和形式,把村容村貌治理与弘扬先进文化有机结合起来。
2、公路沿线商铺要规范门店招牌设置,对乱贴乱画的垃圾广告要坚决予以铲除。临街墙及经营门店要进行粉刷装修,保持墙面整洁。
3、坚决取缔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马路市场、马路修理,对外来流动商贩摆摊设点的要指定地方,并要求其维护好摊点周围环境卫生,撤走时不留垃圾。
4、严禁违法建筑,加强对农村建筑管理,建筑材料堆放不得影响交通,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农户负责拉运到指定地点倾倒,做到日产日清。
(三)交通沿线整治
1、公路两侧的村庄和进村路,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认真抓好道路和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2、公路路面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垃圾,公路两侧不得有的煤堆、柴草堆和垃圾堆,尤其是村与村之间道路和田间道路两侧不得有秸杆、粪堆和建筑垃圾等。
3、严禁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私自摆摊设点、集市贸易、挖土取土、乱停乱放。公路沿线的树木要刷白,花草要修剪,做到无枯树、无残缺。
(四)农业污染防治
1、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通过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
2、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新型有机肥、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技术。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推行秸秆生发沼气工程,禁止焚烧秸秆。
三、实施步骤
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要常抓不懈,今年的整治从5月份开始起到9月底结束,通过集中整治,使全乡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并逐步建立起长效机制。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10日—年5月15日)。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动,通过刷新标语,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整治的积极性,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形成全民踊跃参与的整治热潮。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年5月15日—年7月31日)。这次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要在全面部署、整体推进的同时,按照方案要求,首先在解决重点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和柴草、垃圾乱堆乱放、围村围路等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各村要认真组织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任务。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年8月1日—年9月10日)。本阶段工作重点是认真总结第二阶段工作,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整治措施,扩大整治成果,通过辐射带动,全面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农村环境治理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治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顽疾。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年9月11日—年9月30日)。主要任务就是对整个环境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和考核。领导组制定考核办法,派出考核组逐村进行考核、评分、排队,召开总结表彰会进行表彰奖励。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为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乡党委、政府已成立了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全乡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整治的各项事宜。各村“两委”主干是第一责任人,又是具体责任人,负责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2、广泛宣传发动
各村要充分利用乡村板报、村村通广播电视和标语等一切宣传工具,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农村环境卫生责任制。各村要确定专人负责农村卫生工作,加强组织指导和管理。要科学编制本村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建设管理。各村要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小组,因地制宜地划分卫生区域,落实区域负责人。采取“门前三包”把卫生管护的具体责任分解到商铺、农户、企业、学校。同时,根据需要设置垃圾坑,配套有关工具和设施。
二是各村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和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稳定农村卫生管护队伍,形成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和监督机制,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轨道,整体提升我乡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4、强化督查考核
一是整治活动期间,乡领导组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村的工作进度和整治效果进行每月一次的督查,每次督查都要打分排队,全乡还要组织观摩推进会,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关)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负责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科学技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技术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和事业经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并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九条(专业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的制作、者,应当在其媒体或者设施上公益性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处理。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责任内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条(景观灯光管理)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牌管理)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在防汛、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上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透景围墙)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条(门面装修)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开设门窗、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乱贴、乱画、乱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除前款规定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或者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占路经营和堆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吊挂晾晒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在重大节庆、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期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等处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决定的,应当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时间,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车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物品时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扫)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作业规范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垃圾应当立即清除。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区域,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水域保洁)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粪便应当及时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保洁)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内的整洁。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保洁)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集贸市场内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保洁)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保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十条(清洗、受纳场所管理)
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饲养家禽家畜和信鸽)
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征得相邻方同意和体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治理原则)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三十五条(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承担收集、运输的费用。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废弃物申报)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特殊废弃物管理)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在居住区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下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责任:
(一)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
(二)废电池;
(三)塑料废弃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一条(粪便处理)
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地点暂时堆放,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运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并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受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
第四十四条(工业及医疗卫生垃圾处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回收利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组织、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便民要求)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时,应当以方便居民为原则。
粪便满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服务市场化)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作业服务的发包)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
第四十九条(作业服务规范)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作业服务质量)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高于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设施配套建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第五十四条(设施设置)
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条(审核管理)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使用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五十八条(设施及设施用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法律责任)
未保持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维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或者违反设置技术标准设置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七)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车容整洁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运输物品时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运输生活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对车辆和船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以暂扣当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超期设置或者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设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违反选用透景围墙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本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未按规定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擅自新建实体围墙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监察队伍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
第六十二条(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警告或者每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各类码头、船舶未按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未及时清除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的;
(六)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七)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八)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九)居民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违反规定饲养信鸽的;
(十)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厨余垃圾、废电池、塑料废弃物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未按规定堆放、处置的;
(五)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八)将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数量较大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作业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或者质量标准从事作业服务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包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的;
(三)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厕所无明显标志或者不对外开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设施设置规定和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公共厕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和代为改正)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另行规定)
区爱卫办:
按照区治理办《关于在全区集中开展“深入治五乱,整洁迎五一”攻坚月活动实施方案》和区爱卫办《关于集中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委攻坚月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4月15日—5月15日,为期一个月。
二、活动内容
(一)深入治理“五乱”,打造整洁优美的新区环境。
1、开展环境卫生清洁行动。集中治理新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安置小区和施工工地周围道路的环境卫生,全面清除7处卫生死角,约80㎡。出动120名环卫工人,81小时机械切实做好黄河广场、三国文化长廊、政府机关周围、休闲场所等节日及“5.12”纪念活动期间人流量大和人群聚集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2、开展清除“牛皮癣”,规范广告设置。对新区内新出现的“牛皮癣”进行集中清除,共计清除8处牛皮癣。
3、对新区内破损的市政设施进行维修,对缺损的绿化进行修补,美化新区形象,提升新区宜居质量,使新区市政设施完好率达到98%以上。
4、因地制宜地推进新区环境美化亮化行动。改善新区景观,以鲜花布景,促绿化“破墙”,美化新区环境,打造靓丽家园,营造欢乐、喜庆气氛。
5、协助交通、交警、市执法局三大队、区建设局、东湖乡对新区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进行治理,治理了8处摊位乱摆、3起车辆乱停、4处工地乱象。
(二)深入发动全体干部职工,大搞室内外环境卫生。
发动全体干部职工在单位内进行了清洁卫生大扫除,做到了地面整洁无垃圾、无污垢;墙面天棚无灰尘、蜘蛛网;窗明几净,物见本色,办公设施、设备无灰尘、无污垢;资料、书报、物品摆放整齐。档案柜上无杂物。厕所地面无泥土、无烟头、无纸屑;大小便池无尿垢、污垢、无臭气;洗手池见本色、洁白无污垢;绿化带无杂物、纸屑、塑料袋、烟头、果皮等;花盆外无泥土、无污垢、盆内无杂物、无烟头。
(三)抓好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继续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广告宣传,进一步提高新区居民爱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及时报送情况,畅通信息。
及时将活动情况向治理办汇报,对存在的的问题及时向治理办汇报并请示解决办法。
环境卫生优化报告
为掌握我市环境卫生状况,相识我市对环境卫生的治理所取患上的成效和一些现存问题。因此,本人在假期时间对我市环境卫生进行了一次深切的调查,详细环境如次:
一、城区商品市场环境卫生现状
据调查,我市目前共有各类商品市场26个,总营业面积130762㎡。其中大中型商品市场4个(大市场、大市场、大市场、大市场)、农贸市场11个。城区商品市场共有管理人员200余人,其中,专职清洁员120人。从性质上看,事业性管理的商品市场有8家,占30。8%;民营型商品市场16家,占61。5%;股份制商品市场1家,占3。8%。空壳市场1家,占3。8%。4个商品市场配有垃圾站,5个商品市场配有垃圾桶,9个商品市场对厕所每天进行冲洗,9个商品市场有污水管并与市政污水管连接,13个商品市场有公厕,3个商品市场建立了绿化带,15个商品市场聘有保洁员,9个商品市场由环卫部门代运垃圾,11个商品市场每天进行卫生清扫,6个农贸市场有家禽宰杀场地,并每天进行冲洗,1个商品市场对生鲜经营场地每天冲洗,1个商品市场有肉食类保鲜设施,1个商品市场熟食饮食经营人员办有健康证,5个商品市场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贸西街(区局南侧)马路市场(未计入全市26个商品市场内),该马路市场既无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无固定的管理人员。但见有人收费,却无人进行管理和清扫,致使市场内臭气熏天,污水横流,垃圾成堆。环境卫生令人堪忧。
近年来,城区各商品市场管理机构,围绕经济发展需要,把环境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办法,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如市场、市场、市场等,在环境卫生整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相应的卫生设施配备齐全,每年从收取的门面、摊位和卫生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环境卫生的整治。聘请了专门的保洁员,并做到每天对场地、厕所、排水沟、家禽屠宰场地等卫生角落进行清理,确保了垃圾及时得到清运。区市场服务中心为改变市场环境卫生,先后对市场、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使市场环境卫生工作得到全面升级。但也有少量商品市场由于没有人员管理,也没有相应的环卫硬件设施,业主自发组织请人打扫卫生。如农贸市场,该市场已整体拍卖,正在改建,原来业主自发组织对市场内环境进行清扫。还有建材市场,该市场原属区农委管辖,由于建筑商离开,致使物业无人管理,业主也是自发组织请人对场地卫生进行打扫。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少数商品市场对卫生工作重视不够;二是卫生投入不足,卫生死角多;三是商品市场周边发展不平衡,易受影响;四是周边环境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五是绿化率普遍低下,大多数商品市场没有绿化带;六是个别商品市场环境卫生服务工作走过场、标准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七是环境卫生监督力度不够;八是熟食饮食经营人员办理健康证的不多;九是多个商品市场防尘防蝇设施为零;十是治安问题比较严重,经常有被盗现象。
三、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商品市场环境卫生好坏,关系到我市省级卫生文明城市的创建,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积极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环境卫生管理有关部门要对商品市场熟食、饮食经营人员进行督查,对没有办理健康证的经营人员,采取上门办证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
(三)、继续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对商品市场的环境卫生保持24小时清洁,积极加大环境卫生的投入,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各项规章制度。
(四)、建立绿化带。对有条件的商品市场要逐步进行改造或创建绿化带和公共绿地,提高商品市场的绿化覆盖率。
(五)、切实加强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建立群防群治、联防联动机制,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