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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当局的共识。近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 银行监管工作更成为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监管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此进行了积极探讨和深入研究,现就金融监管有关问题综述如下。
一、关于金融监管发展的历程回顾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基本的观点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初始阶段(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但对金融监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理想。
偏重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 (1993-1994年),强调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转变到加强金融监管上来。但监管方式主要是整顿式、运动式,监管以合规性为主。
金融监管立法阶段(1994-1997年),我国金融领域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规,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1997年至今),吸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深化。这一时期,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从按行政区划设置分行改变为按经济区划设置。
回顾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具体,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表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伴随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强,使金融监管由单纯的行政性监管变为依法监管;三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从只进行合规性监管转变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 四是对商业银行各级机构的分层次监管,转变为强调对商业银行的法人监管;五是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形式,从管监合一转变为管监分离。
二、关于改革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争论
(一)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随着国际上对金融业实施混业监管的趋势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0后与国际金融业的逐步接轨,我国是否应改革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过渡到混业监管,理论界及实务工作者展开了探讨。
主张应过渡到混业监管的观点认为:一是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是国际发展的主流,我国已经加入WT0,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应实行混业监管;二是从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实际运行的效果看,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 (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 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三是分别设立多个监管主体不仅要花销很大的行政成本,而且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持有这些观点的入主张应改革现有的分业监管的体制,并设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主张分业监管的观点认为:一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监管是从分业监管经过较长的时期发展而来,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监管的土壤;二是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这将导致监管目标上的差别,将不同的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监管机构内,使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可能没有像专业化的分立监管者那样有清晰的重点,可能会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三是统一的监管机构由于规模过于庞大,内部合理分工是一个问题,可能会滋生官僚主义,因此,他们主张监管应设定在按功能分业的形式。
是否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我国的内资金融机构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因此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仍然应该是分业实施的。但近年来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我国目前逐步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我国现阶段仍保持分业监管的格局后,关于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的争论有所减少,但由分业监管逐步过渡到混业监管是个长期趋势,因此适当地就该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对我国及时进行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很有意义。
(二)央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是否分离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集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及实施银行监管于一身,这种安排是否,或者说是否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同的观点,按照不同的理论依据,设计出了本身都具有某种科学性的方案。
主张银行监管独立的观点认为:中央银行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职能于一身,不利于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也加大了银行体系潜在的风险。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中央银行担负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双重责任,客观上分散了监管的力量,主观上形成了某种道德风险;二是现有的监管体系设置和监管水平有问题,包括监管司局之间,大区行、监管办、支行之间关系等,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等。还有学者(魏加宁,2001)认为: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应该分开, 因为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两种工作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有时是冲突的,过去的情况表明,两者一旦发生冲突, 中国人民银行往往是“保一头”——更多的时候是保货币政策。因而,最有效的办法,是集中力量、调整关系,把银行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拆出来,成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这个部门与证监会、保监会并列处于同一层次。
反对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开的观点认为: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币值稳定,二者目标密不可分;人员素质问题不能成为监管体制变动的理由,除非完全撤换现有人员;人民银行内部体制设置问题,同样不是银行监管独立与否的理由,而是一个内部体制改革的问题;中央银行同时承担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职能,的确会对银行监管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但是由此产生的监管信息优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优势,以及作为最后贷款人的风险处置优势等,要远大于不利影响;由于中央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有利于及时交流执行银行监管国际准则的新情况,便于银行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
谢平认为:金融监管应优于金融发展。他提出,在金融领域,强调“发展是硬道理”,要以监管为前提,“在发展中规范”的观点是不对的,因为金融业的道德风险高,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的外部性与社会成本大,中国过去 20年中已经为“重发展、轻监管”而付出了沉重代价,同时金融业的违规收益极高,这在各国都具有普遍性,因此监管必须先行。
尽管此外很少有人论述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但无论是在金融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总是占据了主要位置,表现为与金融发展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部分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最初由于缺乏科学的分析和统一规划、市场准入把握不严、资本金不足、不实等,导致风险积聚,监管困难增大。
(四)我国金融信息披露制度问题
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公开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而实际上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2002年5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的。
三、关于未来强化监管的策略选择
如何着眼未来,选择适合我国的强化金融监管的策略,是当前金融工作者和决策者最为关注的。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已经成为WT0的成员国,日内瓦协议要求全球952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我国中央银行如何提高监管能力,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二是的银行监管过多依靠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而来自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管、银行业协会的同业自律及来自中介的外部监管明显过于薄弱,
如何完善银行监管体系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目前监管手段方面存在的非现场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合力不强、对法人的集中监管尚需强化等,要求对监管手段进行策略性调整;四是我国对银行的监管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主,不设新的机构,也不增添新的条款,这种对网络银行监管明显滞后的状况亟需改善。针对上述问题,比较一致的观点有:
(一)银行监管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第一,实现对银行业的监管标准与国际共同标准接轨。加入WT0,不仅意味着市场准入标准的逐渐趋同,而且意味着市场监管标准的趋同。由于各国对种种金融风险认识的提高,国际上有一种趋势就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要求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标准一致,以便于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目前在金融监管领域,最大并基本上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加入WT0,《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主要条款、以及要求会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而要求金融监管当局采用。
第二,维护正当竞争,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外资银行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具有雄厚的资金、灵活的经营机制、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金融创新能力和成熟的全球经营战略。我国金融机构的商业化经营才起步不久,商业化经营还不成熟。外资银行的进入必然会加剧市场竞争,内资银行的部分优质客户将流失,市场份额会减少,盈利能力将下降。监管部门应灵活运用市场准入手段,鼓励内资银行的合作与创新,适当保护内资银行的生存与,维护内、外资银行的正当竞争,确保国家的金融安全。
第三,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监控。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后, 国际游资将有可能随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从事套汇、套利等投机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此应予以足够重视,一方面要提高对游资活动的预警能力,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外资金融立法,明确对游资的限制及惩罚措施,克服金融市场开放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普遍认为,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二)逐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
多数人主张构建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监管模式,从而形成一套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立体化、综合性的太监管新格局。当务之急,一是要充实自律性监管体系。因为外部监管虽然重要,但它通常发生在严重违规行为之后,违规行为的危害已经产生。为寻求事先的预防性监管措施,就必须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通过自律性监管,可以构筑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金融从业人员自律,即从业人员讲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自我约束,自觉遵守有关法规,这是自律的最高境界。第二道防线是金融机构自律,即金融机构通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以防止本机构职员或机构本身出现违规行为。第三道防线是协会自律,即金融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规则或自律公约约束和监督会员行为,防范或惩戒会员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社会监管。具体的思路有: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公众熟悉金融监管、支持金融监管,以博得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的支持;聘请金融监察专员,即由金融监管部门向人大、政协、派等职能部门聘请监察专员, 以扩大金融社会监管的外延;培育独立公正的社会性监管机构,包括审计师事务所、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尤其是强化审计意见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三)对监管手段进行策略性调整
一是突出非现场监管的主体地位。非现场监管的显著优势在于能够运用电脑统一程序和网络等手段和计量工具,对大量金融业务进行连续处理,并为现场检查提供有针对性的导向,不但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公平监管,提高监管权威,因此,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向非现场转变是加入WT0以后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以现场检查为主要手段的合规性监管,在日常业务监管中主要表现为利率的合规性监管,这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而失去大部分意义,因此,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促使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监管向非现场监管转变的实现。应当看到,这种转变还需要有两方面的条件:第一,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能够通过分析非现场监管数据,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做出定性评价。第二,加快实现中央银行机监管网络与商业银行计算机业务网络的连接,使中央银行各级监管部门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获取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原始数据,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是强化合力监管,建立人民银行各级行内部通畅的协调机制。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监分离”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集中化、监管规划的统一化和监管操作的专业化;进一步深化监管分工,逐步实现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 日常监管、风险预警、信号对外的专业化;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实现监管操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
三是强化法人集中监管,建立人民银行各层次之间的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当前,要按法人集中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强化并表监管,突出加强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将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转向其总行的业务政策和控制程序,及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检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检查,目的应主要是评估其总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问题时,首先要督促商业银行总行提出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同时,要强化并表监管方式,从总体上评估法人机构的风险情况,确保法人机构整体的稳健运行。同时,要建立对法人机构整体情况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摘 要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虽然在各阶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仍存在多头监管、隐含担保、风险性监管不足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该强化宏观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等措施来加强金融监管体制建设。
关键词 金融监管改革 系统性风险 体制建设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虽然在各个阶段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是,与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相对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的四方面问题值得深思。
1.多头监管与隐含担保并存
我国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都受到较严格的宏观审慎监管,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银行,面临着多头监管的局面。适度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当金融机构在面临过度严格的监管时,其金融创新及业务积极性将严重受挫,最终将导致监管机构没有在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者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此外,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隐含担保,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损害存款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2.风险性监管不足
及时、准确的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能有效的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效率。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性监管不足。仍未实现从合规监管向以风险监管为主、结合合规监管的方向转变。在实际监管中,更多的强调金融机构在开始业务时是否合乎标准,缺乏对风险的前瞻性,显然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而且,监管当局未能根据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特征选取合适的指标、权重和标准值,建立一套评判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指标体系。虽然我国银行业信息化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仍需不断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为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提供支持,缩小与发达国家金融预警信息系统的距离。
3.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不匹配
国务院在1993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规定我国对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使得我国在行业监管方面不存在缺位。但在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的今天,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出现,对于业务界限的界定不明晰给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难度。2003年6月实行的以“三会”为主的机构监管协调机制,由于缺乏落实力度,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而2008年8月后实行的人民银行与“三会”共同参与的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其中人民银行应发挥牵头作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对我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管。由于未出台与该协调机制相对应的运行细则,导致至今仍未形成与混业经营趋势相匹配的监管格局。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最终目标是维护金融业合法文件运行以保护公众利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有责任防范各自领域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此,有必要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1.强化宏观监控,抑制系统性风险
由于系统性风险可能会因为金融体系整体的杠杆率过高而成倍增加,所以有必要统一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杠杆程度的宏观审慎监管,科学测算并确定银行金融市场各行业的合理的整体杠杆区间,有效防止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增强系统系风险的管理能力。
2.严格界定关联交易,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集团化的趋势,在对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也可以从美国新法案中获得启示。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管理层结构,严格界定关联交易或者内部交易,限制大型金融机构间的收购、合并和购买等活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资本充足率、监管机构的确定等细节给予详细的制度安排,将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3.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弥补分业监管带来的协调性不足
如前所述,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金融集团越来越多的从事混业经营,这一趋势给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挑战,导致分业监管协调性不足的问题。为弥补这一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一个运作效率高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规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II、国际会计准则39号等一批新的国际法则的修订出台,促使我国必须加快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积极应对国际监管准则的变革,把握好金融创新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之间的平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等.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10(5):83-84.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一、 引出问题
以网络和电子商务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经济席卷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许多方面。第三方网络支付不断发展,其基本功能、业务范围和种类也在逐步拓展,已经超出了原有的支付中介业务范围。有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开展了基金理财销售业务,有的还开展了信用贷款业务。如支付宝正在抢占银行独占的支付结算系统;余额宝正在挑战银行中间业务和活期负债业务;小额金融贷款平台正在冲击银行的信用贷款业务等。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仍处于一个灰色监管状态,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扩张速度远超监管力度,仍然会产生许多未知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沉淀资金的巨额利息难以回报给消费者、巨额赎回、信贷业务风险、用户账户安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现行的监管体系并无法完全覆盖这些风险,因为其超过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意识、监管人员储备准备、监管政策的范围等,甚至连各国都将实施的《巴塞尔协议III》都无法完全覆盖第三方支付网络支付的金融监管内容。①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对第三方网络支付金融监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跨领域、系统化、前瞻性的综合研究,必然会造成对第三方网络支付金融监管立法上的真空和实际监管上的缺位。
二、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业务分析
(一) 支付宝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将非金融机构服务定义为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②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作为非金融机构服务的一种,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此有了合法的身份,只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取牌照,即被正式纳入国家监管体系。第三方网络支付服务中具有三层主体关系。首先,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目前必须依托银行和银联等作为基础支付层,为其提供最终的结算服务。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是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只具有部分金融功能,但是不具有直接完成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支付业务的功能,结算业务最后都要通过银行的支付网关完成。③其次,技术服务商是其中的服务层。最后,商户和消费者是应用层,第三方支付在商户和消费者之间充当了信用中介的角色,提供代收代付功能。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提供转账业务,该转账业务如果使用手机操作不收手续费,用电脑操作单笔0.5元人民币。低收费率吸引了大批用户,且依托电子商务,用户更加愿意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收、代付和转账功能,由此第三方作为信用中介,从买家账户转到卖家账户之间存在时间差,其中不仅沉淀了大量的资金,也产生了大量利息。
(二) 余额宝
余额宝是天弘基金专门为支付宝量身定制的一项兼具金融理财和消费双重功能的基金理财产品,即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简称余额宝),用户投资的收益变化则视天弘基金的营业绩而定。④用户可以将已经从银行卡充值到支付宝的资金转入余额宝,也可以直接从银行卡充值到余额宝。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时,余额宝提示天弘基金的客户资金信息,如收益率和收益获得时间限制等,再从用户支付宝账户转入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开立的账户中。清算机构将支付宝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实时转入支付宝基金结算备付金专用账户,然后再将资金转入天弘基金的基金托管的银行账户。⑤用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数额由天弘基金公司在次日进行份额确认。余额宝用户也可实时赎回资金,也可以直接使用余额宝内的余额在淘宝和天猫上购物。余额宝赎回的资金流向与购买时相反。余额宝为支付宝增添了一项货币基金销售的金融业务,降低了《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支付宝“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资本金压力。余额宝为支付宝账户内沉淀资金提供了一个去向,且支付宝的沉淀资金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长期来看,余额宝吸收资金的成本低,但提供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过大。
(三) 阿里小贷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基于对风险的僵硬考察,小微企业难以达到商业银行对现金流、信誉和信用担保方面的要求,大部分小微企业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据统计,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量不到总量的10%。⑥阿里巴巴公司看准了这样的市场空白,与银行联合推出了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网络贷款。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的对象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期满6个月的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或者是中国供应商会员,拥有个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公司注册地仅限于上海、浙江、深圳和广州,且注册时间需为一年以上。所有卖家的贷款和交易都在支付宝上完成,阿里巴巴可以利用支付宝的数据对卖家的贷款流向实时监控。阿里小贷通过随借随还与整借零还、提前还款和自动还款的方式,实现贷款资金的快速回流,缓解资金的流动性压力。阿里小贷采用了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在网络中的交易行为数据化并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再以此为依据向确定向该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数额。此外,阿里小贷设立了网络联保贷款机制,一旦贷款违约,阿里将会公布商户信息,增加商户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率。
三、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风险评析
(一) 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由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同时《存管办法》第 3 条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从这些规定可以确定法律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拥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混藏保管合同。因为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占有货币即拥有货币的所有权,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将货币放入支付宝并不是为了将货币的所有权转移给支付宝。用户往往是基于购物或者其他生活服务支付费用的需要存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是资金保管关系,资金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第三方支付机构,而是仍归用户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每日的交易金额数量庞大,沉淀资金具有较大流动性,但是由于消费者确认收货存在物流时间差以及消费者可能会为了便于大单购物而提前在支付平台上存入大量资金,这就形成了支付宝上相对稳定的大额资金,这些大额资金可以产生大量的孳息,这些孳息也应当归属于用户。因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11月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上沉淀资金的利息的10%用于风险准备金,90%归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有。”该条规定与混藏保管合同的性质产生了矛盾。《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于2013年6月份正式生效时取消了关于利息分配的条款。由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再拥有90%的沉淀资金利息,而应向用户支付沉淀资金产生的全部利息,但是却会产生困难。因为从合同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用户将资金放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是要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代收、代付服务,而不是获取利息。因此,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至今没有明确,分歧很大。大量的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未能明确,沉淀资金的使用流向仍为未知,将引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巨额沉淀资金的利用应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重点。⑦
(二) 风险提示与巨额赎回的法律风险
余额宝的出现解决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巨额沉淀资金规模过大和沉淀资金孳息的归属问题,支付宝表面上将其沉淀在其中的巨额资金的孳息部分归还给了用户,作为基金公司销售的中介平台而向基金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但是余额宝在宣传时只强调高收益而不谈风险的非法操作嫌疑,大多数人将资金转入余额宝时关注的都是余额宝能带来的高收益,甚至没有搞明白余额宝的真实性质,因为存入余额宝的钱也可以及时转出余额宝进行消费购物,这会让用户认为将资金存入余额宝和存入支付宝没有太大区别。而事实上余额宝为用户提供的天弘基金虽然是风险较低的货币基金,但是仍然要比银行法定的存款利息来得风险高。用户选择将资金存入余额宝时,余额宝必须对每一笔进账都作出具有警示性的风险提示。
余额宝存在的第二个法律风险是巨额赎回风险。余额宝为用户提供便捷的通道购买货币基金,同时承诺用户存在余额宝上的资金在特定的时间内可以随时转出账户,并承诺用户存入余额宝的本息能及时返还。日常生活中有些用户转出,有些用户转入,总体上账面资金可以维持平衡,但是如果遇到双十一这样的大型购物节,存入余额宝的资金减少,转出余额宝的资金增加,天弘基金为了留足资金,基金收益会大大减少,余额宝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大大显现。如何同时实现巨额赎回的高收益和随时转出的承诺是余额宝未来的巨大挑战。
(三)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阿里小贷在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是较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阿里小贷“只贷不存”的发展模式,将导致资金链条的僵化。由于政策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工商企业,小贷公司只能以自身筹集的资金开展业务。而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后继乏力,流动性缺失严重,恐难以满足小微企业的旺盛的融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继续扩展规模,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难以继续提供贷款,随时可能倒闭。⑧尽管阿里巴巴小额贷款以电子商务为依托,拥有比较充足的资金。但电子商务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张,需要小额贷款的卖家不断增加,其仍然会出现后续资金不足的现象,流动性风险将成为阿里小贷未来发展最大的挑战。
阿里小贷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依据的是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但是只依据网络数据,只通过互联网进行评估和约束,安全性不够高。阿里小贷无法考证申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只要商家愿意放弃网店的未来发展,还是有可能逃避还贷。而且目前网络商家雇人刷信用为常态,网络中虚拟信用的真实性将颠覆阿里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基本依据。
(四) 用户账户安全隐患
第三方网络支付中最常见的骗局是网络钓鱼。网络钓鱼是指当用户在网络上进行电子支付时,点击了虚假的链接,进入与网上银行登录界面几乎一样的伪造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伪造页面上的恶意插件将帮助犯罪分子直接盗取用户的账户和密码。警惕性不高的用户往往在登陆网上银行时难以发现,直到账户内的资金突然减少时才发现账户被盗,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常常较为严重。网络钓鱼导致用户屡屡被骗的原因大致可以归为两点:一是该第三方平台本身安全系数不够高,恶意用户篡改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银行之间的正常跳转页面,或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向其他用户发送了伪造的电子邮件链接盗取用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和密码;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使用安全提示不足,导致用户不够警惕,轻信虚假链接和电子邮件。
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的隐私保护仍不够完善。目前,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要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银行账号甚至身份证复印件等等个人重要资料进行实名认证,并作为交易双方信用担保的凭据。用户通过实名制认证后,第三方支付平台能为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但是一旦网站设计有疏漏,网页被黑客入侵,客户信息安全难以保证。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隐私保护免责条款过多,公然将黑客、病毒等引发的安全问题当做“免责事由”,推卸责任。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均没有为用户信息泄露而承担责任。
四、 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金融监管手段应当宽严并济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中国金融市场改革与创新,也是未来传统银行业提升金融服务可以有所借鉴的机构。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采取的监管手段应当宽严并济,给非金融机构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但是监管必须到位。
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不再是非金融机构牌照内的经营范围,是监管部门遇到的新的挑战。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非金融机构可以从事金融业务,只需从法律上将经营范围扩大;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不能成为金融机构的例外,即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也要遵守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最后,制定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不是从行政的角度来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第三方支付作为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是否符合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业标准,则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实时监控,组织专家团队对其研究,及时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建议法律监管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基础法律规范、核心法律规范及法律规范。⑨基础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网络金融法律制度。核心法律规范分为金融特别法律制度、民事特别法律制度及技术特别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对前两种法律规范的辅助与补充,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网络安全防范与网络技术标准规范法律制度、网络隐私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相关法律规定应明确界定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范围,有力拿捏监控力度。同时监管部门应及时建立风险提示及预警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纠错制度等。
(二)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的良好保护机制
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是监管重点,也是监管难点。监管部门应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安全责任,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对信息传输过程中的数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控,及时填补网络漏洞;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对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主体双方的真实信息进行辨认,实名制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用户因信息泄露而遭受的损失。由于大量的用户资料都掌握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手中,因此要制定必要的资料安全使用规范,形成信息采集、存储、删除、使用、备份等一系列规范。(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解
① 余丰慧:《互联网金融革命:中国金融的颠覆与重建》,第169页,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北京。
② 盛佳、汤浔芳、杨东、杨倩:《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年,第13页。
③ 靳雪银、柏航周、卢华明:《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初探》,《改革与战略》,2012年第7期,第69页。
④ 李隽:《余额宝概念冲高回落,相关基金公司或面临竞争》,《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7月9日。
⑤ 范敏:《“余额宝”业务发展趋势、影响及政策建议》,《时代金融》(昆明),2013.09.138-139。
⑥ 余丰慧:《互联网金融革命:中国金融的颠覆与重建》,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北京,第102页。
⑦ 朱玛:《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兼谈“余额宝”的创新与风险》,《金融论坛》(北京),2013.12.15-18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2)04-0090-06
2000年以来,中国金融业飞速发展,相对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金融监管也逐步完善,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这标志着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的正式建立,另外,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也逐步完善。那么,2000年以来,中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中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两个背景。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7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的研究,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起到引导作用。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3年,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中国建成了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2004年6月,这三家监管机构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但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是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中国金融监管该如何应对,也是一大难题。因此,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为未来进行的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鉴于以上两点背景,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年~2009年中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cker,1983;Tull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关键词:金融开放;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4
1 引言
在金融开放方面,发达国家也与之有一定的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它具有正反两方的效应,是一个动态的加速过程。结合中国现实,认为中国金融开放程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放松实际经济领域的资本流动管制、货币市场资本流动的放开及利率的浮动、放松长期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管制。通过对金融开放的时机、次序和开放效果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金融开放要以经济发展和稳定为基石、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做支持、遵守一定的开放顺序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的结论。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系统的论述了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开放对金融监管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金融业监管的设想,重点解决了我国监管体制的选择以及过渡步骤的问题,提出了加快推动东亚区域性监管合作的观点。
2 金融开放的定义和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
2.1 金融开放的定义
金融开放是各国或地区金融活动的主体(居民、企业单位、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跨越国界或行政区划参与到金融活动中相互交流和联系的过程和状态。也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别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交融的过程。
2.2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以稳定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有序的金融竞争和提高效率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依据法律准则和程序对金融活动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以达到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稳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效果。
金融监管又分为狭义的金融监管和广义的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上述所说的监管外,还包括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查、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本文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论述的。
金融监管是一个全面的体系,它有三道防线,也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归纳包括预防性监管、存款保险体制、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内容。
3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现存问题
3.1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3.1.1 金融压抑下的金融监管(1948-1978)
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1950年,人民银行内设立了检查处,由检查处负责监查金融业。但是,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所有物资都是按需生产,也是按需消费,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按计划来实施的。而金融相当于计划部门的辅助工具、财政部门的出纳,所以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管制。只有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实行统一的现金计划、信贷计划管理,虽然也要对计划执行情况例行检查,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真正的金融监管。
3.1.2 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1992)
1978年,我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时代,金融监管由人民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内设置了金融机构管理司,之后又分设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条法司和保险司,原来的金融机构管理司改名为银行司。另外,又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措施采取汇报制度、评级制度、年检制度等方式,并使用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的制度。
3.1.3 金融分业监管时期(1992年至今)
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负责对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进行监督管理,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开始。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正式并入证监会,而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到了中国证监会。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初步确立。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框架由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组成,而主要还是政府监管中的专业监管机构发挥作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总监管、总调度的责任,“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三会”彼此独立、相互约束、相互协调。
虽然我国目前依然维持“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但金融市场已经出现了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交叉性产品和业务、工具,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
3.2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2.1 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会限制金融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展规模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能在存贷领域开展主要业务,中间业务大多数只处于探索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网络金融发展较快,但风险较大。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证券业务的营业收入已是它们的重要利润来源,但分业监管体制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值得我们去探讨。
3.2.2 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机构交叉业务的增多,“三会”之间和“三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界限不明确的问题更突出。甚至出现了真空监管和重复监管的现象。一方面,在监管权力和范围方面出现重复,例如:保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入股保险公司,但是证监会迟迟未通过此项议案,导致“证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险公司”的决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通过。另一方面,在监管范围的明确、追究责任或如何处理监管问题方面出现真空。
3.2.3 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的金融监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干预,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监管无法可依,使得监管的效率低下。例如:电子银行、支付宝等金融创新产品已经快速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导致对网络交易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
4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4.1 “三步”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
(1)可以先在中央银行设监管处,由监管处负责检查和监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和信息沟通,“三会”需及时向监管处上报监管工作,使“三会”加强监管合作,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据金融业务分类进行的功能性监管。
(2)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总局。因此,可以等到监管处与“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逐步完善,国内金融形势较好,混业金融集团发展成熟的时候,把监管处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改名为中国金融监管总局,撤销“三会”,由金融监管总局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金融情报处,负责反洗钱。中央银行首要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和稳定物价,央行与监管局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对存款机构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3)完善监管体系。首先把金融监管总局中促进金融发展的职能分离出来,另外成立中国金融发展总局,由发展总局制定和执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这样监管局才能从监管目标出发,更好的发挥监管职责,而成立发展总局又避免出现因过渡监管阻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其次,在央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最后,在央行、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金融发展总局之间建立三方委员会,央行行长任主席,协调整个金融体系,全方位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4.2 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和执法
(1)增加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细化现有的法律法规,从大致方向到执行步骤都予以细化,使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更有效率。对于难于细化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对于一些与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指标,应该在法律上进行量化,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处理目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2)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可以从实践中发现现有法律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缺少部门,不断地提出新规定,设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设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场的创新步伐,市场出现的新产品、新工具,相关部门要尽快设立有关法律法规,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和支付宝等新兴业务监管的明确的法律法规。
4.3 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机构。各金融机构都应建立自身专门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来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进行审查和监测,降低内部风险。具体可以实行稽核处罚制与稽核告诫制,处罚和告诫违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内控制度执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督标准,保证内控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2)丰富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的监测硬件和系统,运用网络系统来监测各机构的资产、负债等业务指标改变情况,及时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4.4 加快推进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
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水平还不够成熟,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国际监管协作上我国可以先加快推动建立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然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各国已经开始设立区域性金融合作组织,目的是推动东亚地区的金融稳定发展。
5 结束语
我国现阶段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要存在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促进了国内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为:监管对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监管当局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压力增大、挑战了分业监管体制等。然而,金融业监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研究活动,各国的监管经验都是在本国的监管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时候应当从实践出发,发现其中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系 发展 思考
我国县域金融的深入发展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县域金融监管体系却呈现出了机构萎缩、职能弱化的趋势,亟须构建起以县级人民银行为主体的县域金融监管体系,以此来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有效防范县域金融风险。
一、目前县域金融监管之困局
现阶段我国县域金融监管的目标定位于维护县域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县域金融市场的安全,促进县域金融真正起到支持县域经济的作用,保证县域经济主体的金融发展权。就目前县域监管体系而言,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还存在需理顺和改善的几个问题。
(一)监管机构设置欠妥当,存在监管缺位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从目前状况看,县域金融机构可以大致可分为五类:一是各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二是各县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是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县域新型金融机构;四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五是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其他机构。目前人民银行主要承担金融服务和货币政策窗口指导功能,其中也有部分监管职能,主要是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没有直接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了解不深入;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包括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银监会设在县域的机构办事处,多数只有1~3名工作人员,在县域没有监管能力,对县域法人机构监管相对薄弱;证监和保监分支机构只设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县域没有机构,从而导致监管鞭长莫及。而县域拥有众多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很难顾及每家机构的监管,一些地方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监管,但协会毕竟不是监管机构,其作用十分有限。总体来说,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都存在监管不力的弊端和缺陷,这样,在缺乏日常监管的情况下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所依托的法律不尽合理,存在责权不清问题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银监会监管办与地方政府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法律设定界限不够清楚、责权不够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监管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一致的配合,导致了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出现“趋利避害”的金融监管乱象:“趋利”往往导致多头监管,而“避害”则易导致监管真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县级监管主体由于缺乏专业监管人才而难以胜任监管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个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权力的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宏观、微观一起抓,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有效性不足等严重问题。
二、县域金融监管不力的解决途径
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来看,其原因无非是县域金融监管的体系没有完全理顺:缺少合理的行业监管主体,缺少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缺少法律支撑。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县域监管主体建设有待健全
为了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必须在县域范围设立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主体,来从根本上解决县域保监会、证监会监管主体缺位问题,真正做到实地监管、有力度的监管。这样不仅能够解决行业违规经营行为难预防,还能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填补监管空白。笔者认为,应建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扩大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在县域的金融监管权应涵盖对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即应增加其对证券保险业的代管职能,扩大其对银行业机构的微观监管权,同时增加其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权。
(二)县域金融监管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建立县域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制定《加强县域金融监管管理办法》,对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相关市场主体的性质、准人门槛、经营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明晰行业监管主体和职责边界,确保县域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进一步阐明《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的宏观、微观监督管理权限和界限,消除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的问题,使有限监管资源发挥最大效率。
(三)县域金融监管机制建设需大力强化
分业监管体制下,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监管资源,解决各监管主体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也为了县域人民银行能真正履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职能,就需要从国家层面自上而下建立协调机制;需要人民银行总行与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级监管职责、监管授权、监管标准和业务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层监管体系,来解决金融机构跨行业业务违规经营难预防、难监管的问题,又能从源头上杜绝部分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空白状态,为县域金融监管注入全新动力。
(四)其他积极对策
完善一系列的监管服务内容、适度调整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强化监管约束等也是县域金融监管值得采用的方法,同时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法律方面的培训和提高,建设一支懂政策、通业务、精监管的监管队伍更是实现县域金融监管的有效且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霍华德·戴维斯,大卫·格林.全球金融监管[J].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5).
[2]沈联涛.十年轮回[J].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11).
[3]郝建华.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效能之我见[J].中国农村金融,2010(6).
[4]张成翠,韩颖慧.论民间金融及其规范化发展[J].经济问题,2008(12).
[关键词]银行;金融体系;信息化;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3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银行金融领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进程。可以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得到了飞速增长。银行金融属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国来说,做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管理对我国整体经济运行情况的作用尤为突出,其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能否健康的顺利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各项政策中的关键组成内容,能够有效地改善银行金融行业管理运转的方式,为了确保银行金融的快速发展,解决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做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高效化、规范化,这也是符合现代化银行金融发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够逐步发挥出广大银行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当前的国际金融经济形势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时常出现一些局部金融系统秩序失控的严重问题。在面对外界和内部金融体系的影响和冲击时,我国金融银行业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稳健秩序,并整体上体现了较为良好的运行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术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1 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银行金融监管过程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分开。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的非现场监管过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公开性,它是在后台进行全部银行业网点等机构的金融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处理,然后由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其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公开披露。这样有利于实现对银行业机构数据的汇总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银行金融监管的成本,保证了一种持续性的监管方式,实现了银行金融监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统性。而对于现场检查来说,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凸显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这可以在很多方面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一定的数据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对违规问题以及专项风险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1.2 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
对于银行建立的客户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来说,这有利于银行实现对大额贷款客户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时也实现了跨行的数据汇总及分析功能。通过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的联网,能够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给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银行及时掌握个人客户信贷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方式显著地降低了银行对客户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风险控制以及预警一体化。各类系统综合应用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同时信息共享系统也能及时地发现企业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国税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差异,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实现了数据支持服务。
1.3 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均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的设计理念以及思路开展的,这也符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而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监控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信息的掌控,能够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银行金融现场检查系统信息化可以跟踪整个业务流程,及时发现银行流程的疏漏,为内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据。且银行金融监管系统信息化能够随时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点改造和升级,显著提高银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没有实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视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没有积极利用信息化开展实际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并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长期以来,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一些个别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银行是通过干部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使现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很多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账的方式,这样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对后续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统一的监管和处理。由于人工监管和信息化监管的方式及内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统一发展。
2.1 银行金融监管流程不规范
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现场检查是基础,是银行金融规范管理的保证。然而现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存在一些现场检查问题,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不够重视,把关不严,造成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比如,现在部分地区的银行存在违规的形式化检查以及不合规定的招待支出,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流程,长此以往,将会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必须要加大内部现场检查的管理力度。
2.2 银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监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实现民主全民监管。很多设置的自主监管委员会大多形同虚设,银行金融监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决定,监管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证的方式,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的情况,给监管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不便,使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浪费,给银行金融监管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况的发生,且完善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对促进金融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专业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和软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银行金融管理的重视,逐渐将银行金融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现代银行金融发展中,专业监管人才缺失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银行的监管人员都是都由部分领导的,对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此外,银行金融内部的自主监管缺乏专业软件,监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现突况。针对这些问题,基层的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吸引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增加银行金融监管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进信息化在银行金融监管中应用的策略
3.1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引导,大力支持
在银行金融件管理中推进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基层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增加银行金融监管新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发展推进工作,要注意加强信息化的日常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实工作。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本机构监管信息化工作从无到有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应用信息化,提高银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工作
银行金融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对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设备使用原则,尤其是与账目处理相关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识也是必须要有的。这就需要加大对专业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信息化素质,各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统一招聘优秀的信息化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信息化培训,明确金融监管人才信息化培训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金融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让这一类型的监管人才从事其他工作,而是从事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推进工作,着眼于在实际的监管,解决信息化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些监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和创新。因此,加强监管信息化人才培养符合银行未来发展的需求。
3.3 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制度
为了促进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相关制度,确保基层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其信息化监管职能。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银行金融监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对银行金融监管进行调控,加强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基层金融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的推进工作,加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宣传,并成立领导小组,使其负责本银行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保证银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4 结 语
我国部分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没有专业的信息化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导致现今仍有很多地方银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银行业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信息化方面的创新,支持了业务的发展,也不断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全面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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