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16:55:3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森林火灾预防常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紧紧围绕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减少一般火灾的发生目标,不断创新森林防火宣传形式,努力推进全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再上一个台阶,为全区森林生态建设安全,实现森林重庆作出新贡献。
二、宣传内容
(一)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和“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区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禁火令”,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二)宣传普及森林防火基本常识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避险知识,提高防范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三)开展森林防火先进典型、森林火灾典型案例的宣传,树立森林防火先进,警醒林区单位和个人违规用火行为。
(四)大力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倡导文明祭祀新风。
三、宣传形式
(一)科普宣传。根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3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结合3月26日第17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有针对性地组织、协调当地教办联合在中小学校开设森林防火课,开展以森林防火为主题的竞赛活动,普及森林防火常识。
(二)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登载、播发森林防火文章、短语、森林火险预报等,做到电台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章。
(三)网络宣传。充分利用楼宇广告、通讯网络、手机短信编发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宣传森林防火。
(四)社区宣传。广泛组织林区社会单位、企业,落实森林防火宣传责任,采取张贴森林防火通告,书写森林防火标语,发放护林公约,森林防火告知书,出动宣传车,设置宣传站等形式宣传森林防火。
(五)集中宣传。通过农村赶场天、召开会议、在林区主要道路口设置防火检查站等,加强对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和扑救知识的宣传,让社会各界人士、经营单位了解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宣传时间
森林防火宣传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区上确定,3月为全区森林防火重点宣传月。各乡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和林区企业单位,在1月至5月,7月至10月森林防火期内,特别是3月份,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支持森林防火工作。在此基础上,突出抓好森林防火关键时段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五、措施及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案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处置火灾事故,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青川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现结合本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处置森林火灾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乡森林防火领导组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乡及各村制定本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处置责任制。
2、专群结合,协调配合,快速反应。专业扑火队和群众相结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4、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特别是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三)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一)本预案启动后,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承担本乡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乡森林防火值班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联系电话:),负责电话值班、森林火情监测、森林灾火扑救协调等工作,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成员单位在接到任务后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二)乡森林防火领导组职责
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乡森林防火领导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扑灭火灾。具体职责是:
1、组织扑火力量,保证通讯畅通,做好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负责协调扑火队伍调动,确保扑火器具、装备及物资快速运输,协助提供后勤保障。
3、指挥开展扑火救灾工作,负责及时向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解决在扑火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成员
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王玉任组长,分管副乡长马敏、林业站站长冯正斌为副组长,各村(社区)、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党政办。
(四)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制定和完善本村(社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扑火准备,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和上报信息。
(一)森林火灾预防
1、乡防火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宣传要做到重点突出、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着重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扑火安全常识、扑火科学知识;要公布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值班电话,要在全乡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各村(社区)护林员要坚持巡山护林制度,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口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对春耕生产季节烧灰积肥、清明节、冬至、春节前后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严加制止,切实消除各项火灾隐患。
3、在重点林区有计划地开设巡护道路和防火隔离带,加强全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信息报告和处理
1、发生森林火情后,管辖单位要立即向乡防火办上报火情动态及组织扑救,乡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及时向乡森林防火领导组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严禁组织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2、出现重要火情时,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在发现火情半小时内派人到
达火灾发生地,并组织人员扑,现场指挥救火,控制火情,并根据灾情的严重性酌情上报。3、当发生乡外火烧入或乡内火烧出的情况时,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一)火灾扑救分工
火灾扑救分前线指挥组、扑救组、后勤保障组、医疗组及保卫组,其具体分工如下:
1、领导小组:
组长:王 玉
副组长:马 敏、冯正斌
成员:全体乡干部,村(社区)干部、各站所人员。
指挥现场扑救工作,合理安排扑火力量与重心、收集防火情况及灾情数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情。发生山林火灾时,由马敏同志协调发动乡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参加扑救,应急队员在副组长带领下,携带好救火物资,迅速赶赴火警地点,发挥扑救作用。做好车辆调度工作,发生重大火灾或火势猛烈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的扑火工作。保障扑救人员的各项后勤服务,做好送水、送食品及增补扑火设备支援到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在明火扑灭后,看护火灾现场,清理迹地,并坚持留守观察2小时以上,防止暗火萌发,火星复燃。火灾扑救结束后,要迅速进行情况调查,查明起火原因,对起火肇事者做好调查笔录,并进行必要的教育,损失严重的要进行依法惩戒。
(二)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其它经常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三)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四)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村(居)委会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居民安全撤离。当居民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轻微违章野外用火及森林火警案件原则上由乡防火办处理,一般及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案件由乡林业公安派出所立案查处。
为确保森林防火总体态势平稳,切实保护好辖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森林防火政策,紧抓“预防”不放松,多措并举,织牢织密森林防火网,把好森林防火“安全阀”。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火责任。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落细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成立了由办事处主任韩列贵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严格贯彻落实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并把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个成员、每个村,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防火责任。
二、加强宣传,做实预防工作。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广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浓厚的护林联防氛围;各村召开村民大会,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宣传,时刻教育和提醒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燃”;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可燃物计划烧除工作,严防私自烧田埂草、稻草。特别是在森林火灾安全隐患高的村庄,通过挨家挨户入户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讲解防火知识,促使人民群众自觉树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意识,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三、强化巡护,确保森林安全。强化全天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特别是加强节假日值班安排,落实班班有领导,所有干部职工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一旦遇到火情能够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扑救,把损失降到最低。紧盯重点林区、重要部位和关键时段,积极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逐区域、逐地块开展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织密织牢森林防火管控网络,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扑、责有人担。同时,加强扑火物资储备与检修,确保一旦发现火情能够迅速反应、快速出击,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处置火灾事故,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处置森林火灾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乡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乡及各村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处置责任制。
2、专群结合,协调配合,快速反应。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发动群众相结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4、警钟长鸣、常备不懈。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特别是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三)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空壳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本预案启动后,乡护林防火指挥部承担本乡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联系电话:7822021)负责电话值班、森林火情动态变化监测、信息统计汇报、森林火灾扑救协调等工作,乡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等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二)乡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乡护林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扑灭火灾。具体职责是:
1、组织扑火力量,保证通信联系,做好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工作。
2、负责协调扑火队伍调动,确保扑火机具、装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助提供后勤保障。
3、协助和指导开展扑火救灾工作,负责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解决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乡护林防火指挥部由副乡长为指挥长,乡林站站长、乡武装部部长为副指挥长,有关乡直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森林火灾中的的主要职责是:
1、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协同配合进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乡林站:负责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的管理及培训,扑火工具的准备、保管、维护,火灾调查与评估及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乡武装部:根据需要,调动全乡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平时组织全乡民兵进行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4、乡综治办:负责协调县消防大队、公安等部门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及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5、乡财政所、民政所:负责为扑火救灾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6、乡卫生院:负责对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7、乡司法所、国土所:负责组织对全乡中小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防止学生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适时组织全乡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竞赛。
8、乡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全乡各村及重点山头的森林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四)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实行片区责任制,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经常性地到所在片区进行宣传、检查、督促。(五)村防火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和完善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做好扑火准备,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和上报。
三、森林火灾预防、监测、预报、报告
(一)森林火灾预防
1、乡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宣传要做到重点突出、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着重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扑火安全常识、扑火科学知识;要在各种宣传媒体公布“119”森林火警报警电话,要在全乡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各村森林管护人员要坚持巡山护林制度,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口的检查监督,做到见火就查、违章就罚,特别是对春耕生产季节烧灰积肥、清明节前后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严加制止,切实消除各项火灾隐患。
3、在重点林区有计划地开设巡护道路和防火隔离带,加强全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我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 信息报告和处理
1、发生森林火情后,管辖单位要立即向乡防火办上报火情动态及组织扑救情况,乡防火办接到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森林火灾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及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并积极组织扑救。严禁组织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2、出现重要火情时,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在发现火情后1小时内详细准确地将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地点,扑火力量及设备,现场指挥负责人及联系方法,火情动态,发生地森林资源、道路交通、河流水系、地形地貌状况,火灾现场气象情况报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3、当发生乡外火烧入或乡内火烧出的情况时,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通知相关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四、森林火灾扑救:
(一)、火灾扑救分工
火灾扑救分为前线指挥部、 扑救组、后勤保障组 、医疗救护组 及保卫组,其具体分工如下:
1、前线指挥部职责:制定扑救火灾实施方案;指挥扑救火灾工作;统一组织、调动和调整扑火力量;做好后勤保障、火场保卫和医疗救护。各工作组的职责是:
2、 扑救组:全权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紧急制定现场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并负责向上级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报告扑救火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根据上级部署和前指决定,调整作战方案,做好火场清理、火场看守的工作。
3、 后勤保障组:根据前线指挥部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从后方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工具、汽油、柴油、机油等)及食品,保障前方扑火需要;统一组织管理扑救火灾车辆;负责做好临时通讯系统的组建和架设;负责安排扑火人员食宿;负责组织财产转移或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4、医疗救护组:组织管理好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和医疗卫生人员;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搞好食品检疫和防疫工作;接收、管理救灾药品。
5、 保卫组:负责起火原因调查和火案嫌疑人员的调查、拘留、审理工作;负责维护扑火现场治安秩序,保障各项扑火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前线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火场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确定无余火后,报经乡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方可撤离火场,同时要安排专人留守火场4小时以上,经检查确认无火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三)、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四)、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五)、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村委会及村防火委员会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五、森林火案查处
轻微违章野外用火及森林火警案件原则上由林站处理,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案件报县林业局查处。
六、后期处置
(一)、火灾调查及评估总结: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乡林站要及时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准确掌握火灾面积、森林资源损失、组织扑救森林火灾、起火原因、肇事者等相关情况。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将情况汇总统计后,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奖励与表彰;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报县级有关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报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灾后安置及灾后重建:火灾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再建工程。
七、附则
(一)本预案是空壳树乡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按施行情况予以及时修改和补充。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按照《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紧紧围绕"5.30”国务院督导州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情况反馈会议精神,结合我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防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总理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工作方针,始终把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作为防火工作的第一道工序,贯穿工作的全过程。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大力度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吸取木里"3.30"、西昌"3.30"等森林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增强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推动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努力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切实保护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宣传工作重点
不断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备地要结合实际因地施道,大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教育引导不断向众深推进。要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介,通过多渠道传输,共同发力。《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及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及安全避险等基本常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举措、进展及成效等动态信息:森林防火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和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开展丰富多彩的森林草原防火主体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宣传周和宣传日活动。在高森林草原火险期,各村要充分利用群众节日集会的机会,通过举办森林防火专题讲座、森林防火文艺演出、森林防火知识竞赛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宣传覆盖范围,提高群众参与度和积极性。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十个防灾减灾日,今年的主题是以“行动起来,减轻身边的灾害风险”。为了做好2018年防灾减灾日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广大群众的防灾减灾能力和意识。按照xx通知要求。我市各级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开展丰富多彩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现就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我市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领导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的开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防灾减灾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切实把防灾减灾宣传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力争使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制定方案,狠抓落实。
为扎实做好2018年“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我市各级按照通知要求,紧紧围绕“防灾减灾日”的主题,并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结合广大人民群众认知特点,及时制定了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及切实可行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方案。为保证活动方案落到实处,筹备了宣传活动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明确了职责分工,加强了协调配合,充分调动了各级各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了活动方案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我市各级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开展培训、森林防火进社区、设立现场咨询台,制作宣传板报、发放资料和宣传手册,张贴标语等形式,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加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政策,森林火灾的特点、危害,防灾减灾的基本技能、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常识,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理森林火灾的典型案例等向广大林业职工、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据统计,全市共计制作宣传展板15块,参加培训人数2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9200余份,宣传手册3500册,发放宣传围裙500余条,悬挂宣传横幅80余条,张贴宣传标语1000余条,发送森林防火知识短信25万条。
第二条凡本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教育体育、气象、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都应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负责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人员的扑火技能和安全常识;
(五)负责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负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及时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负责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八)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专业消防队,并配备扑火机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扑火队伍,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等活动。
第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处置火灾事故。对擅离职守和脱岗的值班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写出检查,并扣发奖金补贴。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带班领导发现一次责令写出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建立火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火灾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应当将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镇行政交界区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情况记录,对火灾可能蔓延的地方,应当发出警报,并通知毗邻地区做好防范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所,由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清理和看守火场,经区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待彻底熄灭余火后,方可撤出守护人员。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凡年度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国有林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森林火灾的(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重伤1——5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或死亡1——3人,或者重伤5——10人),对镇政府、街道办进行通报批评。镇长、街道办主任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或死亡3——10人,或者重伤10——30人),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处理。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实弹演习、爆破活动,分别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