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16: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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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分为四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对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类长期股权投资要求用权益法,但并未明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对于使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在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比较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使得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保持一致。对于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且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才能用权益法。
一、初始计量
(一)相关规定根据《指南》,企业在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对该规定,《讲解》解释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应属于投资方的收益。
例如,以1000万元购入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为30%,购入当天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则投资方投资成本1000万元,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900万元(3000×30%)。此时,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1000万元,包括购买的可辨认净资产900万元和购买的商誉及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100万元;后一种情况,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依上例,设投资成本为800万元,其它资料不变。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应为900万元,其和支付的800万元投资成本的差额应记入“营业外收入”。
按照新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初始取得一项投资时,两种差额如何处理,则要看其原因是商誉及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还是转让收益。讲解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是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是转让收益。
(二)存在问题一是上市公司若以市价评估其净资产公允价值,则该公允价值已反映了商誉及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则不能再认为是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是一种损失,应列入“营业外支出”。二是如果采用对被投资方净资产逐项评估以确定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对于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则并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有可能是被投资方的负商誉或虚记的资产或未入账的负债。此时,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本身就反映了其持有的股份价值,所以,长期股权投资按其成本入账即可。
二、后续计量
(一)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视为一种未实现损益,未实现损益在处置时转为已实现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是应记入损益类科目,还是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持有的时间长短。若时间长,则宜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时间短,则宜记入损益类科目。二是市价稳定性。若市价稳定,可将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损益类科目,否则记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权益法下,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变动进行调整,属于被投资方净利润引起的,投资方要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属于被投资方除损益以外其他权益变动引起的,投资方持股比例不变的,记入“资本公积”科目。投资方调整了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并未实际收取或付出现金,应属于会计上的未实现损益,而投资收益账户核算的是企业已实现的收益。在此记入投资收益账户便和其它相关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账务处理不具有可比性。若不记人投资收益,则应记入其他有关损益类科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下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或是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的资本公积。
在此,本文认为记入资本公积比较合适:首先,长期股权投资属于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市值不一定稳定、真实,若因此引起的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投资方的损益类账户,会造成投资方的利润不真实;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长期持有,没有期限,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又可以进行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很可能造成投资双方通过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长期调整企业的利润现象;最后,属于被投资方除损益以外其他权益变动引起的净资产变动,投资方持股比例不变的,投资方记入资本公积,所以属于被投资方净利润引起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方也记人资本公积,可以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金额问题新准则规定,对于被投资方实现净损益、发放现金股利、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方要相应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因为这些事项影响到了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但调整的金额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投资方实现净损益时。新准则第12条规定,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方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方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方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本文认为,该规定模糊了衡量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点,因为企业记账时间和取得投资时间并不一致,这两个时间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并不一定一样,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反映现在所拥有的被投资方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的份额,这才是目前长期股权投资的真正价值。
二是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根据新准则第10条,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据此推定,准则认为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所引起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减
少数应等于其公允价值的减少数。但实际上,股利或利润所引起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数并不等同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数。Miller and Modigliani(1961)研究指出,在完全资本市场假设下,公司的股利政策不会影响其市场价值。但这显然不适合中国股市。股利相关论认为公司的股利分配对公司市场价值有影响。从理论上讲,发放股利或利润会引起公司盈余下降,从而引起股票价格下跌。但有时发放股利或利润向社会传递了企业经营良好的信息,反而会抬升股价,在资本市场有效的前提下,公司价值就会增加。所以,根据被投资方分配的股利或利润数调减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不能真实地体现长期股权投资本身的价值。
三是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根据新准则第13条,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由于所有者权益其它变动对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影响很难计量,所以新准则虽然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但实际上此处还是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金额问题,由于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对企业净资产价值的影响并不确定,所以在实务中,将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账面价值数调整为公允价值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此法使会计信息提供成本较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所以,本文建议,可在期末通过计算投资方应享有的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与目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调整金额。
学习目标
1.基本理论:3个段,企业合并,初始成本确定。2.成本法的后续计量。3.权益法的后续计量5步。4.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及处置
第一节 基本理论
一、3个阶段
5个没有:
1.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3.没有达到控制;4.没有达到共同控制;5.没有达到重大影响
二、企业合并分3个类型1.控股合并2.吸收合并3.新设合并
1.控股合并
(1)控股合并的要点:双方的法人资格都不消失,它表现为持股比例50%
同一控制下:有人管理的情况下双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用账面价值法进行处理,不允许出现损益类科目。
(2)控股合并与合并报表关系。只有在控制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合并报表的问题,在5个没有段,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段谈不上合并报表的问题。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都谈不上合并报表的问题。合并报表的前提是在控股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才谈得上合并报表,其他的情况都谈不上,合并报表的编制一般由母公司来编制,它是根据个别会计报表调整后来编制的。
(3)编制合并报表思路。①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当中,首先母公司拿着两家报表的复印件,将母公司复印件的报表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子公司的报表不做任何变化,在此基础上经过5大块抵销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②对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编制报表时。首先由母公司拿着两家报表的复印件,其次对母公司复印件的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造为权益法,同时要将子公司的报表(复印件)由账面价值改为公允价值,具体的做法是将资产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的账面价值改造为公允价值,同时相应的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中的资本公积,在此基础上经过5大块抵销来编制合并报表。
4.第3个段(控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由控股的方式取得,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平日核算的是成本法,期末编制报表时要将母公司的报表复印件由成本法改造为权益法。
2.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双方的法人资格有一个消失,它具体分为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同一控制下
(1)A对B100%的控股,如果B的法人资格消失,则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如果B的法人资格不消失,则称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
如果B的法人资格在,则称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分并,如果B的法人资格消失则称为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对于同一控制的吸收合并具体的处理思路:
借:资产(被合并方的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若是借方差额)
贷:负债(被合并方负债的账面价值)
贷:合并方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其他(若借贷不平,贷方余额)
该差额处理原则不论是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还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都适用。
(2)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具体的账务处理思路:
借:资产(被合并方资产的公允价)
借:商誉(出现借方的商誉是吃亏的情况)
贷:负债(被合并方负债的公允价值,但是负债账面价值=负债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
贷:支付对价(公允价)
贷:营业外收入(沾光)
公允的净资产=公允资产-公允负债
中级会计所得税当中讲述的企业合并就指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而不是指其他合并。
3.新设合并是指双方的法人资格都消失,重新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三、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举例1.某企业用银行存款100购买股权;2.某企业用存货:账面价值80,公允价100,增值税率17%,换取股权;3.某企业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累计折旧20,公允价90。换取股权;4.某企业用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累计摊销20,公允价70,换取股权;5.某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股票)面值30,公允价70,发行费1,换取股权。
(1)五个没有段持股比例5%。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100(倒剂)
贷:银行存款 100
②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③借:固定资产清理8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营业外收入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④借:营业外支出10
借:长期股权投资70
累计摊销20
贷:无形资产 100
⑤借:长期股权投资70
贷:股本 3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0
另作一步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
贷:银行存款1
当资本公积账户不够借时,借盈余公积,再不够借时,借未分配利润。
总结:在购买法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都是按照公允价值入账的,但是如果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过程当中,如果有已知股利,不应当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应当单列,对于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税金一般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二般情况下不记入,如例5。
(2)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段(方法、原理同上)持股25%
(3)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用公允价值法也称购买法)持股75%,(方法、原理同前面5个例子)
四、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法),举例同上面5个,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20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的核心思想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来确定)
贷:支付对价(账面价)
借贷不平,贷方差额贷:资本公积
借方差额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1.借:长期股权投资 90(120*75%)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10
贷:银行存款 1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00*17%)
3.借:固定资产清理8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
资本公积10
4.借:长期股权投资90
累计摊销20
贷:无形资产 100
资本公积10
5.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股本30
资本公积6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
贷:银行存款 1
总结: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当中,借方记:长期股权投资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来确定的,贷方记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差额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其他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有已知股利,应当单列,不应当计入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费用同前面
第二节 成本法后续计量
控制段核算方法是:平日成本法,编合并报表时由成本法改成权益法(改母公司的报表),成本法核算有凭证、报表、账,而改造为权益法没有凭证、账,只有复印的报表
1.适用范围:5个没有段,控制段
2.账务处理的要点:(1)只有当被投资立发放现金股利时才做账(即发钱做账,不发钱不做账),而且要特别注意的是投资方赚的钱视为投资收益,不是投资方投资的钱所赚的钱,不应视为投资收益,而应视为投资成本的回收。
例:甲企业对乙企业2001年1月1日进行投资,持股比例是10%,被投资方每年末所实现的利润是200、400、300、500,每年4月1日发放的现金股利为100、200、300、400
成本法具体处理思路:借:应收股利(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总额*持股比例)
(恢复)借/贷(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借/贷:投资收益
应冲减或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后截止到本年末止被投资方累计发放的现金股利总额-投资后截止到上年末止被投资方累计实现净利润)*持股比例。
X0(假定X=3,应当冲减,但要和以前年度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攀比,若以前冲2,应再冲1(贷方)
若以前冲3,不恢复也不冲减
若以前冲5,应恢复2(借方)
X≤0时,不冲,但要把以前年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恢复,而且仅恢复已冲减部分
哪一年账务处理,就站在哪一年,而且要站在中间。
1.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10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10%=10(冲10)
借:应收股利10(1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
2.借:应收股利20(200*10%)
贷:投资收益2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200)-200]*10%=10(不冲不恢复)
3.借:应收股利30(300*10%)
借:长期股权投资10
贷:投资收益4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200+300)-(400+200)]*10%=0(不冲恢复10)。
4.借:应收股利40(4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
贷:投资收益 3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200+300+400)-(400+200+300)]*10%=10(冲减10)。
第三节.权益法核算
1.适用范围: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在期末编合并报表时,对母公司复印件的报表由成本法改造成权益法。
2.核算的要点:(1)当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化时,投资方紧跟着马上做账,而且投资方认可被投资方的报表是公允价值的报表,而不是账面价值报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报表之间差异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
3.处理步骤
第一步:首先比较初始投资成本和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享有份额(公允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所有者权益=公允资产-公允负债
成本 份额处理
1.100 100 不处理
2.100 120借:长期股权投资20贷:营业外收入20
3.100 90不做账
乙(被投资方原报表) 公允报表(08~01~01)
甲对乙2008年1月1日投资支付价款25万元,2008年12月31日,乙实现利润-10万元,存货出售60%,固定资产5年不考虑残值。用平均年限法,无形资产10年
乙公司原来的利润表(甲不认可),乙公司公允报表(甲公司认)
收入117 37 收入 117 37
费用4747 费用64 64
净利润70-10 净利润53-27
当被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一致的时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对于被投资方做出的利润表,投资方不认可,应当对其净利润进行改造,根据调整后的利润表确认损益,如果被投资方发生了亏损,也要按照此方法改造,当被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各公允价值一样的时候,被投资方的利润表不用改造,投资方是认可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6
贷:投资收益10.6
第二步: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分两种情况
1.当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首先对被投资方的利润表进行改造,以改造后的利润表为基础确认损益.
2.当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时,则无须改造,直接按照持股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对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时,处理原则同净利润
逆流交易:甲与乙是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关系
甲(投资方) 20% 乙(被投资方)
2008年12月乙销售给甲一批商品,成本300,售价500,乙当期净利润1200
独立第三方A甲乙(丙投资80%,甲投资20%)
1.甲此时尚未将商品出售给独立第三方,A甲此时利润未实现,得抵销虚假利润,若以后销售,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未抵销之前1200*20%=240
借: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240
贷:投资收益 240
冲回: 借: 投资收益40
贷: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40
2.如果甲交商品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此时利润实现了,此时无需抵销.
3.当售价低于成本价时,实实在在确认(亏损不抵),不存在抵销。
逆流交易总结,若未对外销售则抵销,若对外销售,则不抵销,发生亏损不抵销。
顺流交易:甲(投资方)20%乙(被投资方)
2008年甲销售给乙一批商品,成本600,售价1000,乙当年实现利润1400
A乙未对外销售
1.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400*20%=280
贷:投资收益 280
借: 投资收益 80
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
2.2009年对外销售做相反的会计处理
B.乙对外销售,则不抵销
顺流交易总结同逆流交易
第三步:当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首先按账面价与公允价是否一致,分两种情况
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比例是40%.2008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元,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为1040元。
1.当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时,要对亏损进行改造
2.当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
(1)首先让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0为限
借:投资收益1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40
(2)再关注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否存在没有明确清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
假设有200 借:投资收益 2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
(3)进一步关注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亏损是否承担额外义务
假设为1借:投资收益1
贷:预计负债 1
(4)剩余的备查登记
当以后年度被投资方实现盈利时,恢复的次序为备查账.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没有明确请收计划).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步:当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货: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但是当被投资方的现金股利额超过了投资方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视为投资成本的回收。
对于当年投资,当年发放现金股利,不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处理都是一样的,分录为: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清算性股利)
第五步:当其他原因而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化时
例:当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变为120,投资方持股比例为20%账务处理:
被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
贷:资本公积―其他20
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
贷:资本公积――其他4
总结: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借:资本公积―其他
第四节期末计价及处理
1.发行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2.处置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货:长期股权投资各相关账户(成本.损益.其他权益变动)
借贷不平,用投资收益补平
最后结转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投资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变化较大,而且,其具体会计处理还需要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合并准则》等具体准则,业务比较复杂。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只有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才可形成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控股合并方式下,双方经济上已经实为一体。为真实反映“投资”实质,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体现为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份额,而具体的计价基础,是由合并会计方法决定的。合并会计方法主要有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之分。权益结合法假设企业由合并形成的联合在合并之前已存在,因而只须按被购企业账面的资产、负债的价格进行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合并后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均保持原来的账面价值。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基本相同。在购买法下,要求合并方按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购买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从其认可的合并计价基础(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会计处理程序来看,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共存的方法。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即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更,合并各方存在关联关系,在会计方法上采用权益结合法。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各方相对独立,能够较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交换价值的“公允性”较高,因此采用了购买法进行核算。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权益结合法的思想,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净资产是双方交换股权的结果,属于内部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直接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体现进行这项投资的目的。确认时不需要考虑合并方支付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也不需要考虑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因合并发生的如审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股东权益。调整时,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分两步进行的。
首先,根据购买法的思想,合并方通过购买行为取得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应视同购买普通资产的外部交易,以购买时支付的实际成本作为其入账依据,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因此,以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构成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其次,从投资的目的看,由于投资方取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取得具有控制力的被投资方的股份,这时,取得投资的成本应是与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相等。因此,在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以合并外其它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支付对价的,初始投资成本为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
当投资方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实际上是购买的与被投资方股权份额相应的商誉。由于这部分商誉的存在无法和企业自身区别开来,不具有可辨认性,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因此不予确认。这样,初始投资成本就包含了购买的商誉,且不需要进行摊销,保留到处置为止。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已实现的交易中被投资方的股东作出的让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原则是由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的影响力而确定的。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关系,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不具有以上关系,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四种类型。对这四种类型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可以总结如下:第一,对前三种,一般应以取得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为基础来最终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计价基础为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第二,对第四种类型,直接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参考文献:
[1] 王治安.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J].财经科学,2003(4)
与原《投资》准则比较:一是新准则缩小了核算范围,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二是改变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方法,要考虑是否构成企业合并,某些情况下还要考虑公允价值;三是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四是改变了权益法与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将对子公司投资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五是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计量方法,要按照公允价值的影响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承担巨额亏损时还要考虑损益以外的其他因素;六是改变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变的核算等等。
2007年4月,财政部又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通过对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等资料的学习和研究,本人以为新准则在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引入、核算方法转换等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本文仅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资料在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在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于不同情况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初始计量作了“明确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此所做的补充规定是: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在以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首先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的规定,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二条的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的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1)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2)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四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存在的问题
按照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主要采用两种模式,既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主要考虑投资方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权益结合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主要考虑被投资方当日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可以说两者的计量金额大相径庭,而投资单位在取得对外投资时到底应当选择哪一种计量模式被分为三种情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
问题恰恰就出在三种情形的划分上:首先,“企业合并”表面上看代表的应当是一种结果,表明投资方在投资后能够对被投资方形成控制关系,实际上是投资数量的一种体现,只有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占有半数以上的比例才能形成控制关系,而“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讲的却是付出投资对价的方式,两者并举在逻辑上没有形成一个封闭的集合;其次,“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应当表明在投资前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并举也没有形成一个封闭的集合;再次,企业合并时付出对价的方式无非也就是付出现金、非现金资产、发行权益性证券、承担债务等,在逻辑上并没有排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四条所列的各项方式。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表述“取得投资情形”时在逻辑关系上的不严密,势必会给投资业务的初始计量带来麻烦。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同为A集团下属的两个非全资子公司,若2007年8月甲公司以普通股2000万股(面值1元/股、市价4元/股)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这应当属于准则中描述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当于集团内部资源调整,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假设当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则甲公司投资当日应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6000万元(10000×60%),确认资本公积增加4000万元(6000-2000),不考虑公允价值。
而如果假设甲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只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问题就出现了。根据投资比例分析,该投资没有构成企业合并,不能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形来处理,但投资行为又发生在集团内部,实际上应当是集团内部资源的调整和配置,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则甲公司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10000×30%),确认资本公积增加1000万元(3000-2000),不考虑公允价值。但按照准则的表述却属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即“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0万元(2000×4),确认资本公积增加6000万元(8000-2000)。这两种处理结果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差5000万元(8000-3000),资本公积相差5000万元(6000-1000)。而如果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投资,则有可能形成“营业外收入”。
很显然,同一集团内部企业之间投资,如果投资方持股比例相对较小不构成“企业合并”,则刚好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初始确认时的盲区,完全可以被一些企业用来虚构资产或虚构利润。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 后续计量 方法转换
为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满足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财政部对2006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 2(2006)”)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 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拟就长期股权投资的新旧准则进行对比分析,着重分析二者在核算范围、核算方法上的区别和影响。
一、CAS 2(2006)与CAS 2(2014)核算范围的比较
修订后的CAS 2(2014)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缩小,投资方只承担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而对被投资方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将不再是CAS 2(2014)的核算范围,而由其他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其他的会计准则来规范核算。总之,CAS 2(2014)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同时也将对投资方的资产结构、财务核算产生较大的影响。CAS 2(2006)与CAS 2(2014)在核算范围上变动情况如表1所示。
二、CAS 2(2006)与CAS 2(2014)初始计量的比较
CAS 2(2006)与CAS 2(2014)在合并日对长期股权投的初始计量确认标准是不同的。CAS 2(2014)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有所改动和增加,变动情况详见表2所示。
下面举例说明CAS 2(2006)与CAS 2(2014)初始计量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
案例1:丙公司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股份的70%由甲公司持有。2013年1月1日,丙公司所有者权益具有50 000 000元的账面价值,55 000 000元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值的差异为固定资产的设备款,该设备还剩5年可使用,设备的净残值忽略不计。丙公司在2013年初至2014年底,实现净利润6 000 000元。2015年1月甲公司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4 0000 000元。要求:做出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分析:丙公司2014年底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56 000 000元。即:账面价值=账面值50 000 000+账面净利润6 000 000=56 000 000(元)。
从母公司甲公司的角度分析:丙公司2014年底,所有者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的账面价值为59 000 000元。即:公允价值调整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55 000 000+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6 000 000-折旧 2 000 000)=59 000 000(元)。
按照CAS 2(2006)规定:乙公司取得丙公司70%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56 000 000元×70%=38 500 000(元)。所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8 500 000
资本公积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000
按照CAS 2(2014)规定:乙公司取得的丙公司70%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丙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59 000 000元×70%=41 300 000(元)。所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1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000
资本公积 1 300 000
通过案例1初始计量的比较说明,在同为甲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影响甲公司决策的重要因素是被合并方丙公司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59 000 000元的账面价值,而不是被合并方丙公司所有者权益56 000 000元的账面价值,更不是被合并方丙公司所有者权益55 000 000元的公允价值。
三、CAS 2(2006)与CAS 2(2014)后续计量的比较
CAS 2(2006)与CAS 2(2014)后续计量的方法都包括权益法和成本法。CAS 2(2014)下权益法适用范围没有改变,而成本法适用范围缩小,仅适用于投资方持股比例大于50%的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06)与CAS 2(2014)后续计量范围变动情况如表3所示。
对于持股比例小于20%对被投资方无重大影响的投资,CAS 2(2014)作为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下面举例说明CAS 2(2006)与CAS 2(2014)后续计量适用范围不同对账务处理的影响。
案例2:2014年W公司购入甲公司股票20 000股,每股4元,共计80 000元,占甲公司普通股股本的10%,手续费1 000元。
按照CAS 2(2006)规定:当投资企业(W公司)持有被投资企业(甲公司)股份在20%以下时,投资企业(W公司)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81 000
贷:银行存款 81 000
按照CAS 2(2014)规定:当投资企业(W公司)持有被投资企业(甲公司)股份在20%以下时,投资企业(W公司)应作为金融资产进行核算。本文只对金融资产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分析(下同)。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81 000
贷:银行存款 81 000
四、CAS 2(2006)与CAS 2(2014)核算方法的转换
在CAS 2(2006)中,只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本文不做详细阐述。
在CAS 2(2014)中,除了上述两种转换以外,新增了金融资产与权益法的转换,金融资产与成本法的转换。
(一)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的转换(如图1所示)
本文仅讨论由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的核算。
案例3:2014年甲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发生下列业务 :
(1)2014年1月5日,投资企业甲公司用3 000 000元购入被投资企业乙公司6% 的股份,以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将购入的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000
(2)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购入的股票公允价值为3 500 000元。因为公允价值3 500 000元大于账面值 3 000 000元,所以甲公司应调增账面值500 000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 000
(3)2015年4月,被投资企业乙公司向投资企业宣告派发2 000 000元现金股利。
甲公司的应收股利=2 000 000×6%=120 000(元)
借:应收股利 120 000
贷:投资收益 120 000
(4)2015年7月1日,投资企业甲公司持有被投资企业乙公司20%的股权(因甲公司支付给其他股东8 000 000元获取乙公司14%的股权,与甲公司原有6%的股权合并)。7月1日甲公司原来持有的股权已经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的公允价值是4 000 000元。被投资企业乙公司7月1日具有公允价值为61 000 000元的可辨认净资产。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分析:2015年7月1日,将原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账面值转入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
第一步:确认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8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000
第二步:将原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 0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3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500 000
投资收益 (差额)500 000
第三步:将原来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他资本公积 500 000
贷:投资收益 500 000
第四步: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4 000 000+8 000 000= 12 000 000(元)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61 000 000×20%= 12 200 000(元)
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12 000 000元,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2 200 000元,差额200 000元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000
(二)因处置股权等原因形成的转换(如图2所示)
本文仅讨论由权益法转换为金融资产的核算。
案例4:2013年6月1日投资企业M公司用9 000 000元购入被投资企业N公司股权的40%,以银行存款支付。同日,N公司拥有21 000 000元的可辨认净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2015年2月1日,被投资企业N公司30%的股权被M 公司转让,转让价格为8 000 000元。当日,投资企业M公司还剩余公允价值为2 650 000元的股权(占被投资企业N公司股权的10%)。因此,M公司应将核算方法由原来的权益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2013年6月1日到2015年2月1日期间,被投资企业N公司增加了 500 000元的资本公积,获取1 000 000元的净利润(按照公允价值计算)。
分析:因为初始投资成本9 000 000元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1 000 000×40%=8 400 000(元),所以M公司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第一步:计算确认M公司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 1 000 000×40%=40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 000
贷:投资收益 400 000
第二步:确认M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500 000×40%=20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2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000
第三步:M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股份前,投资企业M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9 000 000+400 000+ 500 000×40%=9 600 000(元)。处置股份时,投资企业M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9 000 000+400 000+500 000×40%)×30%/40%=7 200 000(元)。账面值中包括:6 750 000元的成本,300 000元的损益调整,150 000元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M公司的投资收益是转让价格与账面值的差额。投资收益=8 000 000-7 200 000=8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 750 000
――损益调整 300 000
――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150 000
投资收益 (差额)800 000
第四步:将投资企业M公司剩余的2 650 000元股权的账面价值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 6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 250 000
――损益调整 100 000
――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50 000
投资收益 (差额)250 000
第五步:将M公司原来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200 000元资本公积转出,并确认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000
贷:投资收益 200 000
总之,CAS 2(2014)的修订和完善,使得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更合理,资产结构更明确,更能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不仅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也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同时推动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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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行为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遭受国家行政部门制裁及处罚,导致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选择时,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切不可只贪图利益,而不顾及其他。
2、投资未按立项审批程序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出现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投资损失。授权批准属于事前控制,可以将不当行为制止在发生之前,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可能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金额、投资风险大,因此公司必须对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严密的授权审批制度。
3、投资项目未按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程序进行立项、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专家论证,随意性大,形成乱投资,给企业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第一,对于决策者来说,信息的收集程度是展开决策的前提与条件,必须尽可能多的收集更为精确、全面的数据,从而保障所作决策的科学性。第二,投资决策者的自身综合素质也会对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投资决策者不能对行业的发展背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出全面了解,那么就可能导致决策的失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风险。
4、在公司开展投资工作当中,如果长期股权投资从持有到处置出售转让过程缺乏有效的管理,那么就很有可能给监督与控制工作带来困难,不能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而造成损失。公司在进行一系列合同的签署工作时,必须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程序来开展工作,如若不然,就很可能导致长期投资股权的不尽明确,从而造成公司投资权益的损失,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5、会计核算工作不到位,没有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做出准确的核算,出现遗漏或者差错,使会计资料缺乏较好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准确性,给财务工作造成风险,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权益受损。如减值准备的计提、审核、批准工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步骤开展,就可能导致核算工作缺乏准确性、权属变更缺乏时效性,最终还会影响到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这都会加大财务工作风险。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措施
1、在长期股权投资决策阶段,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明确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同时结合公司内部的各项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与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与研究工作,以公司的规模状况、投资目标等情况客观对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指标做出评价,要根据公司本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投资工作,做到小心、谨慎投资,切不可盲目投资。
2、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特别是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3、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拟定投资合同,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还应严格按照母公司规定执行,及时上报母公司审批。
4、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执行阶段,公司应该根据正式签署的投资合同的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投放资金。为了避免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出现舞弊现象,完善公司内部的授权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业务的资金收付、凭证保管、会计记录等管理制度,实现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全过程管理控制。
5、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与被投资方核对有关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分析,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账务处理,保障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6、应该强化对股权投资权益证书的保管,健全好一套完善的档案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点盘查,设定专人对其保管,明确权利义务。如果股权出现改变,相关部门要尽快办理好权属变更的相关手续,最终由财务管理者对变更后的最终账目予以审核与确认工作。
7、公司应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及处置过程的税收筹划,长期股权投资有两方面的投资收益,一是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收益,二是投资转让的资本利得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转让股权,扣除相关成本按照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先投资分利,再转让股权,运用分割方法,可减少公司的税收负担。
8、对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丧失继续持有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应当及时处置。首先,应由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向授权部门提出相关处置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名称、金额、处置原因、处置方法。其次,授权部门认真审核,对于一些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召开董事会议进行讨论,集体决定处置方案。为防止处置过程中的舞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价格应由外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直接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工作给社会专业处置机构来进行,从而更为有效地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9、公司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开展减值分析,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执行,保障账务处理的及时性。企业对持有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在后续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对子公司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0、在投资过程中及投资结束后,应由内部审计人员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整个过程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可以包括定性的评价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风险和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程度;定量的评价可以采用指标包括投资的年现金净流量、投资回收期等。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价值计量
独立的企业指具有独立报告主体和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一个报告主体既可以是一个法人,也可以是包含若干法人的经济意义上的一个联合体。按合并后主体的法律形式不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新设与控股合并;按最终控制方是否发生变化,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发行的方式作为其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应当按照其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性证券发行面值总额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形成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调整留存收益。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按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成本包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方支付的资产以及承担的债务。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其中权益法核算范围包括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20%-5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进行调整。成本法核算范围包括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对参股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0-2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此方法下投资按成本计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一)权益法核算
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是权益法核算的关键。所以权益法的重要核心是要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权益法下,投资者应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为依据,对其长期股权进行后续核算,并在此核算调整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亏损时,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增减变动,此时投资企业就以其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比例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就一定会减少,那么此时投资企业也就应当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按其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确认应收股利。
(二)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是以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作为后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原始入账价值一经确认,在后续计量中,就不需再改变,但可以进行减值。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继续增加新的投资份额,二是出售部分或全部投资。在这种核算方式下,重点应该放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也就是说,紧密关注被投资单位是否已经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一旦发放,投资方就应立即按所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除此之外,被投资方的其他任何经济活动,都与投资企业无关。
三、长期股权投资股息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虽然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将股权投资收益全部计入“投资收益”中,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按照税法上的两大分类: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股息收入投资从投资实体获得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原则上应避免双重征税。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此时除了明文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投资收入以外,应当扭转的税前收入,必须纳入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且必须上缴企业所得税。会计方面规定,投资方企业在年末,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应当获取(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并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然后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税收法律上,无论业务投资会计会采取何种核算方法,在分配利润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一)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
如果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大的利润,也不能确定为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我国所得税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且其使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那么投资企业对其自身的投资者可能就会延迟分配利润或返还股息、股利等。为此,投资企业可以以投资额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股,从而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这种方法对于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延期纳税或全额避税;以被投资企业的分布,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但这部分资金支付利息,是添加免息贷款,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关规定指出,企业利润在不分配的情况下,在企业内部积累,且不用上交相关税费。这样,虽然股东没有得到表面上的现金股利,但股东所持的相关股份或股票等账面价值上升,使股东相关利益增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将股票价格下跌,只有交易金额支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负担大大低于个人所得税、股息和股息税的负担。如果投资企业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必要的。
(二)关于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筹划
如果企业积累利润不分配,就会提高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使其股息利润变成应该全额合并为应纳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而这些股息性所得,却是本就应该享受免税或需要补税的利得。企业在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中的相关规定。被投资方的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中应当分配给投资企业的份额应当计入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被投资企业在有因税后提存而产生的股东留存收益或未分配利润等,其投资方转让股权时,一并转让该投资方的以不高于被投资企业账面分配利润的股权转让人的实际资本为准的留存收益,且此部分股权属于投资企业的股权盈利,不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此时,企业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分配优先、转让次之的核算方法对于纳税筹划来讲是毫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