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0 14:46:0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篇(1)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 梁志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综述[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21-24.

篇(2)

(一)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制度的逻辑起点

资产证券化是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作为信用交易基础,经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打包成证券发行的融资方式。它以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打通了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与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通道,从而建立了金融体系中市场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的转化关系[1]。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内嵌的风险传导功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信用评级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重要信息披露来源,也成为现代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评级制度产生的逻辑起点在于向投资者尤其是非专业投资者提供发行证券的投资价值信息,减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此过程中,不同投资者重复的信息收集与分析行为减少,从而节约了资本市场交易成本。相对普通债券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制度有着其特殊性:第一,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最典型特征是资产池现金流的重组和证券的分层设计,每个层级的证券因其对应的信用风险水平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收益率。这种复杂的结构设计和安排往往会增加投资者获取信息和识别风险的难度。因此,资产证券化市场更加需要专业第三方协助减少信息不对称。第二,评级机构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时,需运用更加细化风险的方法综合考虑可能影响违约风险的各种因素,针对给定的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对不同分层的证券提供信用级别符号以区分其潜在的信用风险[2]。第三,资产证券化产品所具有的风险转移功能将更多的非专业投资者揽入市场,其获取信息途径的局限与专业分析能力的欠缺需要信用评级制度予以补充。第四,监管机构出于节约监管成本与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在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设置与监管执法中,往往会参考信用评级结果,从而产生监管依赖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流程与系统性风险

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金融创新的结果,它将市场参与者的资产负债表高度关联,个别产品违约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概率也随之增大。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中的失职行为被归咎于引发2008年系统性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3],它导致了一系列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破产或被政府接管,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遭受极大损失。

Schwarcz(2008)结合市场和机构的反应,并考虑融资脱媒化的发展趋势,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市场或金融机构失败引发的经济冲击通过恐慌或其他形式蔓延,导致一连串的市场或机构失败,或者导致一连串的金融机构遭受巨大损失,引起资本成本上升,使获取资本难度增加,并常常伴随着剧烈的金融市场价格波动[4]。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的四个阶段分别与系统性风险的业务隔离基础、评级技术基础、法律监管基础和资产市场基础相对应。(1)前期准备阶段中,评级机构协助发起人和承销商进行基础资产池的筛选和交易结构设计,并基于入池资产和交易结构的特征,确定初步的评级方法。此阶段存在着业务隔离失败的风险,评级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会加大自我评级风险,并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2)在评级阶段,提交评级资料清单和访谈工作计划,对资产池信用质量和交易结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售前报告初步的评级结果。评级阶段是信用评级流程的核心步骤,评级技术对评级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包括评级模型的建立、数据库的选择、定性与定量方法的结合等都影响着评级结果的准确性与真实性。(3)在证券发行阶段,评级机构配合并参与发行人与投资人的沟通及产品介绍,根据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初步评级结果进行确认或调整。这一阶段,发行人享有对初次评级结果异议的申诉权利,可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重新进行信用评级。这一过程存在评级机构被俘获与发行人购买评级的风险,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法律监管基础一旦被打破,失真信用评级结果将向市场进行传递,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4)证券发行之后,信用评级机构还须在证券存续期内持续进行信用状况跟踪及现金流监测,对资产池的信用表现、相关参与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监督。如果发生等级调整,要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及等级调整通知书,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跟踪评级报告[2]。跟踪评级阶段是证券市场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安排,但评级下调常常会成为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的起点。基础资产价值是衍生金融产品价格的基础,当经济出现负向冲击,基础资产价格下跌,相应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也会下调,资产证券化产品价格下降,继而失去流动性扩张与资产价格上涨的根基,流动性紧缩由此产生。尤其是当剧烈下调的跟踪评级结果与发行时夸大的初次评级结果相关联时,则会在短期内引发市场的急剧恐慌与大量抛售,导致金融市场系统性危机爆发。因而,在这一阶段基础资产市场的动荡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传导,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中系统性风险的后果

信用评级机构中曾长期存在将信用评级与系统性风险割裂的认识,例如,惠誉评级公司在其评级准则中,将信用评级定义为仅针对信用风险的评估行为,而资产价格变动导致的市场风险或变现困难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均不属于评级考虑范围[5]。实际上,日趋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已将多家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紧密关联,风险在整个市场具有传染性,单一的信用风险评级报告显然无法为市场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定价与风险防范信息。通过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反思,业界一致认为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失败引发了金融系统震荡风险。Coffee(2011)认为评级机构失败应当被认定为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之一,当信用评级机构不能作为一个可信赖的资本市场看门人有效监控债务抵押债券与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誉时,这些证券要么无法以匹配风险的价格进入市场流通,要么其价格会在繁荣与萧条的经济周期中呈现出高度的波动性[6]。Coffee(2009)将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原因总结为看门人失败、管理层失败和监管者失败三个方面[7]。一般来说,在资本市场的失败与资产泡沫的破灭之前,总会先发性地存在看门人失败。当投资者意识到看门人机构发生失职时,会选择退出市场,资产价格暴跌,引发资本市场进入极速下行阶段。Amadou(2009)则认为信用评级在增加系统性风险的过程中具有顺周期特征,它在繁荣时期进一步刺激投资,在萧条时期加剧市场损失,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未预见的突然降级,引发市场恐慌与抛售,造成流动性的极大萎缩[8]。王晓(2012)将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与系统性风险的后果定位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导致的证券化资产评级降低,造成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有效扩充受阻、风险转移功能丧失和证券化产品失去销路三种现象,进而引起系统性风险的爆发[9]。

总体来看,与普通债券和主权债券相比,资产证券化产品将市场参与者的资产负债表高度关联,导致其信用评级失败具有更大的风险传染性。此外,资产证券化产品合约中内嵌的评级触发条款加剧了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在交易一方的信用评级被调低时,相对方会要求激活提前清偿债务,提供额外担保和提高利率等限制性条款。信用评级与系统性风险的传导过程见图1所示。由此,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从投资者抛售的羊群效应和强制性的合同义务两个方面引发市场流动性紧缩和系统性危机的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制度的供求分析

信用评级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其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是金融资产的投资价值信息,一方面,体现为投资者为获取投资决策参考信息而产生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体现为监管者参考专业信息进行监管决策所产生的监管依赖需求。信用评级制度的供给包含评级机构数量的供给与评级质量保障的供给两个方面,前者指市场的竞争结构,后者则反映在信用评级制度的监管法规与行业自律等约束机制中。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信息需求

尽管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占融资市场比重仍然较低,但自2014年起,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和2015年两年市场共发行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超过9000亿元,市场规模较2013年末增长了13倍多①。2015年1月4日,经银监会批准,有27家商业银行获得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资格,意味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制已实质性启动。在备案制和注册制等政策的推动下,基础资产类型和产品结构更加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类型也更加多样。与市场不断扩容相对应的是市场参与方和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的需求增加。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证券所交易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均需进行信用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证监会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除市场交易的信息需求之外,信用评级结果还作为实施不同监管标准的依据被监管机构所依赖。《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三条中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及监管法规的供给

然而,与对信用评级信息的巨大需求相矛盾的是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竞争不足和基础法律缺失的现状。第一,我国评级行业极度缺乏竞争性。目前,我国主要评级机构有8家②,其中,中诚信国际、联合评级和大公国际三家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超过80%。各多头监管机构对评级市场的进入设置行政门槛的做法,使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寡头垄断结构难以单纯通过市场化方式消除。一方面,增加了评级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也减弱了评级机构提高评级信息质量和积累声誉资本的激励。第二,我国信用评级制度运作的法律监管环境不完善。我国尚无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制度监管的基础性法律,现行针对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的监管规定主要存在于管理办法、通知、实施细则等位阶较低的法规中(见表1)。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的监管权力分为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主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和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化两个部分,交叉监管既会造成监管效率的无谓损失及监管成本的增加,也会因监管资源分散引发监管不到位和监管漏洞等问题。此外,法规的低位阶及模糊性也加大了投资者、评级机构和发行人的决策成本。监管法规位阶较低和监管权力分散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评级业务的复杂性及其引发系统性风险的评级失败后果不相适应。

四、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制度的特殊监管规则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实施特殊制度安排的原因

我国资产证券化评级特殊性在于:第一,目前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方普遍采取产品发行成本较高的信用增级方式以获得较高发行评级,自2005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产品以AAA级和AA+级的高信用等级产品为主,信用层次非常单一。以2015年为例,当年发行的信贷ABS产品中,信用评级为AA及以上的高等级产品发行额为3416.71亿元,占84%;企业ABS产品中,高信用等级产品发行额为1645.95亿元,占85%③。试点挑选质量较为优良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打包是造成目前信用评级居高的主要原因,但随着基础资产质量的多样化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产品比重逐渐加大,市场的刚性兑付压力迟早会被打破,因而,信用评级制度仅作为满足发行与交易条件的形式要求的地位应当被改变。第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其评级所需数据的缺乏、违约概率的测算难度及违约回收率等基础模型的不成熟,都使得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过程隐藏着更大的失败风险,因而相对欧美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良好的法律监管环境给予市场参与主体完善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支持,并为评级行为做出适法指引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系统性风险最主要的传导渠道,信用评级的失职在此过程中会加剧资本市场挤兑的发生。在金融体系中,投资银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化产品的主要持有者,而商业银行既是证券化产品的持有者,也是发行者。基础资产价格下跌会引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降级和减值,投资者抛售资产避免损失的套现行为将导致市场流动性紧缩,流动性的缺乏则会进一步加剧资产减值与流动性紧缩,进而爆发波及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密切关联考虑,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良性发展需要对信用评级制度法律监管环境予以完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特殊监管规则的有效性分析

目前,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的特殊监管规则主要体现在人民银行、证监会和财政部于2012年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1)鼓励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2)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必须进行双评级,即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在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两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3)要求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首先,信用评级付费模式从投资者付费转变为发行人付费的理论与现实条件并未改变,评级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投资者的搭便车行为,使评级机构无法在投资者付费模式下获得足额补偿,有限的收入会减少行业吸引力及改进评级技术和方法的资源投入。其次,在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中,评级机构在节约成本的限制下,会将公开信息披露转变成选择性信息披露,这一转变实质上是减弱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因而,通过向投资者付费模式的回归以隔离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风险在现阶段不具可操作性。再次,双评级制度作为对利益冲突的逆向操作,是指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两家评级机构分别独立承担对同一债券发行主体或者同一债项资信的评级工作,并各自出具独立评级报告的评级制度。双评级制度通过遏制评级机构以价定级行为,提高风险定价的准确性,增加提高评级结果对投资者的可参考性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风险的可控性。但双评级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受限于评级市场的竞争状况与对评级机构失职行为的惩罚力度等因素。欧盟在2013年《信用评级监管规章》(CRAIII)中,针对金融产品信用评级也引入了双评级制度,并且要求发行实体在使用多个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时,应考虑至少委托一个小型评级机构参与信用评级。由此可见,在我国由大评级机构主导的评级市场结构约束下,以及目前法律法规对评级机构承担不实评级责任并无细化规定的情形下,双评级要求作为克服评级机构利益冲突和保障评级质量效果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此外,以建立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来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并不能够从根本上克服资产支持证券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失真问题,在评级数据和模型建立的专业化方面,以及相对于投资者与发行人的中立性方面,外部评级制度都有着内部评级体系无法比拟的优势。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引发系统性风险问题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备受关注,2009年伦敦G20会议提出,各国监管者应承诺延伸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和注册要求,标志着金融监管开始着重应对信用评级制度与系统性风险的传导问题。信息搭便车现象与系统性风险的负外部性和溢出效应,极大地减弱了单个市场参与者主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激励,因而法律监管措施对信用评级制度运行的调节与干预成为重要的纠正市场失灵的关键手段[10]。而宏观审慎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框架,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主要特征是建立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殊监管要求是其主要内容之一[11]。资产证券化产品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与收益关联,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之间的高度相关性等,存在风险快速、大范围传染的隐患,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降级会同时引发资本市场挤兑与商业银行偿付危机。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始阶段,建立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宏观审慎框架下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创新,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应重视初次评级的真实准确性,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跟踪评级突然降级可能造成的市场连锁反应。其次,在克服经济周期的操作中,保持不同经济周期的评级制度监管弹性,在市场繁荣时期,对市场参与者的从众心理和投资者对风险的忽视进行适度逆向操作[6]。最后,为避免市场的同向化发展,不应将信用评级流程标准化。评级假设、方法和模型的趋同性,既会阻碍创新和多样性,也会因监管依赖的存在而增加系统性风险。

(二)完善现有制度的配套措施

我国债券市场被划分为银行间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应分别在两个市场运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及其授权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均有权对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实施监管。在多头监管格局下,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的欠缺与监管真空等问题以及信用评级基础性立法的缺失,导致现有监管模式对系统性风险的反应不灵敏,难以发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作用。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多样化和结构的更趋复杂化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与风险不断相互渗透,现有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其发展,因而,我国应当建立新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对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实行统一协调和专业化监管,形成跨市场、跨机构和跨产品类型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此外,与审慎监管框架和统一监管格局相对应,加快出台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的基础法律,以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评级制度予以完善,主要包括:(1)在资质认可方面,加强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结构化产品评级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具备良好的声誉、充足的技能和经验,并且应当以足够的谨慎确保评级过程的独立和对利益冲突的识别、管理与披露。(2)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对损失和现金流分析结果、基础资产尽职调查程度、证券化产品压力测试反应、评级是否依赖于第三方评估工作、评级假设和方法的指导等信息进行详细的公开披露。(3)建立利益冲突隔离制度,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咨询业务与评级业务相隔离,降低自我评级与信用评级机构被发行人俘获的风险。(4)在评级规范方面,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层设计,对其评级分类设置额外的评级符号,使其具有比普通债务工具更为细化的风险分类。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防范信用评级风险方

面的作用

篇(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SPV 破产隔离 信用增级 风险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和优势分析

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先进行破产隔离、再进行真实销售、同时辅以信用增级形式和有限追索条款等机制,最终形成资产组合,并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行为。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性

1.净现金流量。发起人拟用于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必须有着稳定的现金流量净额,即债务人每年偿付的信贷本息在抵减了相关的运营成本后,现金流量净额应当为正。同时,在未来一段确定的时间内,这些净现金流量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当信贷资产被证券化并上市交易后,资产证券化证券的本金以及利息会通过资产池产生的净现金流入来进行支付,信贷资产的风险与原持有人承担的风险完全被分开,类似于优质资产通过资产重组后上市。

2.真实销售。发起人将拟用于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从原来的总资产中完全剥离出来,完全真实的出售给一个为进行资产证券化而专门设立的具有信托人特性的机构SPV。SPV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完全独立的类信托的实体机构。这种特殊的信托机构是实现证券化资产破产和隔离的重要手段之一。

3.破产隔离。资产一旦被销售给SPV,发起人就不需要对这一资产所引起的任何价值损失承担责任。如果SPV的资产发生了损失,或者导致SPV破产,也不会涉及到发起人的资产价值。反过来说,如果发起人出现了破产的情况,其资产损失也不会涉及到SPV中的资产价值。这种交易结构使原始权益人的资信等级和能力与资产组合的债务清偿能力被完全分割。

4.信用增级。如果发起人出售的资产信用状况不佳,则可能引发对应的资产化证券的高风险,这时就可通过信用增级的方式提高其信用质量。一般来说,发起人可以将投资者按照优先/次级划分等级来参与结构证券;其次可以通过信用级别较高的专业金融担保机构对资产进行担保,进一步来提升证券的信用级别。

5.有限追索。从性质上来看,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持有的实际上是SPV发行的债券,因此这些投资者更准确的来说是SPV的债权人,通过上述真实销售以及破产隔离的手段,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的债权追索只能到SPV为止,不能追索到原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

(二)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通过一系列的运作方式,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和投资人都提供了极大的好处,现已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为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都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1.对发起人的意义

(1)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从发起人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这种金融产品可以使相对较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较高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能够补充流动性资金,提高资金投资效率。

(2)获取低成本的融资。资产证券化为发起人提供了相对有效和成本较低的筹资渠道。与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筹资的成本要低的多。这主要是因为当资产证券化进行了信用增级之后,资产质量得到了提高,从而发起人需要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会相对较低。

(3)进行资产负债管理。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金融机构可以将部分期限长或流动性差的资产予以出售,另一方面就可以将资本投资于流动性较高的金融资产;也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的置换,将长期贷款的短期资金置换为一种长期资金来源,最终可以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

2. 对投资者的意义

(1)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担保类的证券,并且给投资者提供了比政府债券更高的预期收益。资产证券化品种丰富了基差投资工具的品种类别,从而使投资者对资产处置有多种选择,同时可以分散、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

(2)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一般的说,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会倾向于选择政府债券等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品种,相反的,风险偏好型的投资者则可以选择投资于股票或者是资产证券化债券这类衍生金融工具。

(3)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投资者扩大投资规模。一般的说,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低风险产品,与基础资产相比,其风险权重要低很多。金融机构可以相应扩大金融资产的投资规模,以提高资本收益率。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从对资产证券化的特征和优势的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从其制度设计上环环相扣,在分散风险、提高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即使是这一看似完美的设计,由于信贷资产本身风险,以及证券化过程中多个参与利益方利益诉求的不同,使资产证券化产品发挥出反复放大风险的特性。

(一)信贷资产风险

信贷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质量以及对资产质量影响的外部因素,与证券化并无直接关系,但与资产未来产生现金流的确定性、现金流数量以及现金流的稳定性有关,例如债务人违约、提前偿付、外部环境如利率变化、汇率变化等各种因素有关。

1.违约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违约风险是指参与主体对其参与合同违约造成的可能损失,这种损失一旦发生往往引发连锁反应,是资产风险中最大的风险。

2.债务人提前偿付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就是指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因可以随时对部分或全部资产余额进行提前支付,从而导致相应信贷资产的净现金流入不稳定的风险。

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会允许债务人在不支付惩罚成本或者支付较低的惩罚成本情况下,支付部分或全部的资产余额。一旦债务人选择还款额度超过了每期计划支付额,就会打乱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还计划,进而出现无钱可付的现象,从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由于利率的变化而使信贷资产遭受贬值损失的风险。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价格与利率成反向变化,一旦市场利率走低,由于资产证券化到期本金和利息是固定的,则按照时间价值贴现为现货价格就会相应走高以补偿投资者,反之则亦然。

(二)交易结构风险

交易结构风险与信贷资产本身无关,而是在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由于信贷资产信息披露不完善,信用增级机构道德和职业能力风险,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SPV尽职不够或相关法律不合理不完善等造成的风险。

1.信贷资产柠檬化风险

柠檬化是指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严重的逆向选择。这是因为买者只愿意支付平均价格,使质量低的卖者更愿意成交,质量高的卖者则被迫退出市场。

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敞口的管控严重依赖于发行方时,相关信息都集中在发行人和SPV内部流转,就会导致柠檬化风险的发生。因此,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构建权责明晰的信贷资产风险管控运行机制,避免风险管控模糊化所出现的道德风险。

2.信用评级机构风险

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精密设计,较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很多投资者都是参考了评级机构意见后购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如果评级机构能够尽职尽责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给予准确客观的评级,则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能够在可控范围,然而事实并不尽然如此。

评级机构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时就有可能会面临囚徒困境的问题。假设在评级市场中只有A和B两家评级机构提供评级服务,如果A机构坚持进行客观的评价,而B机构出于本机构的利益角度考虑而选择了隐瞒资产风险的情况,则B就可能会得到全部生意,反之亦然。这反映出评级机构面临的道德风险。

3.SPV的风险

SPV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进行破产风险隔离,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的方式,避免如果因为发起人破产而将该资产列入破产清算的可能,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考虑,SPV自身就不能破产。但是在国外的实际业务中,充当SPV的一般为大型的信托公司或其它各类的大型金融机构,从事的并非单一业务,这样该机构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风险会被摊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从而增加了SPV的破产风险。

三、小结

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衍生品,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就得到了迅猛发展,其对金融衍生品理念的发挥,精巧的设计,复杂的操作以及产生的巨大的经济影响都令人叹为观止,对美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过度发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又成为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虽然次贷危机并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必然结果,更应该被认为是监管缺失条件下金融衍生品的过度使用造成了危机的爆发。但资产证券化又确实在这场危机中,通过其传导机制使得风险链条延伸至前所未有的长,进而让隐藏的风险波及到了资本市场,使次贷风险的迅速扩张变为可能,并且让更多的投资者共同承担了损失。超长的风险链条加剧了危机的蔓延。因此,正确使用这一金融创新产品、警惕其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互推风险增长的后果、防止其连锁作用所导致的恶果,将是我国发展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个长期课题。

参考文献

[1]陈兵,高鹏程.金融风险转移的再审视与金融监管理念之更新[J].学术论坛,2010.

篇(4)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

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

)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 梁志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综述[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21-24.

[5] 刘晓忠.真实销售考验资产证券化纯度[n].证券时报,2006-8-7(9).

篇(5)

Abstract:The United States subprime mortgage market as the core of a sweeping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the world's major financial market turmoil in financial markets is challenging fragile nerves, the global shock caused by a strong, highlighted the risk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the securities the direction of the market also had a certain influence. Asset Securitization is a financial innovation, but also contains its own risk.

关键词:次贷危机 资产证券

Key words:Meeting loan crisis; asset securitization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093-01

一、次贷危机与资产证券化的联系

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可以说是当前国际金融领域最热门的词汇之一,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引起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风暴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但在其根本上没有离开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因素。次级抵押贷款是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众所周知,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也是各发达国家有效管理经济和金融风险、发挥金融市场投融资功能并促进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工具。因此,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近年来发展迅速,一方面,新的产品不断衍生,另一方面,在规模上增长迅速。在美国,金融机构将证券化产品与不断上涨的住房市场相结合,使与住房贷款(特别是次级住房贷款)相关的证券化产品发展更为迅猛。这就出现了房地产价格和金融资产价格的上涨、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和收入增加,乃至全球流动性的进一步泛滥相互刺激的景象。可以说,资产证券化的膨胀正是次贷危机得以酝酿的温床。所以说,次贷危机与资产证券化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在一定程度上对次贷风险起到了放大效应。同时,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非常复杂,自然存在一些风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金融管理风险、法律风险等。

其一,信用风险。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没有信用评级,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其二,金融管理风险。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管理发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约、技术和结构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发生故障,整个交易可能面临风险。我们把这种风险称为金融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参于者不能按协议进行交易,设备不能按要求运作如电脑故障,以及交易机制出现故障等。

其三,法律风险。相对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显得更加紧迫。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财产信托相关法律基础上的,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如日本2000年的《资产证券化法》、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个参与方的权利义务、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外,我国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采取“通知主义”,这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逐一通知债务人带来了操作性上的障碍。确立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以降低此风险。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次级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这个众所周知。正在肆虐的美国次级债抵押贷款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资产证券化产生的风险放大效应导致的。在过去五年,全球金融业增长已经大大超过实体经济增长速度,增速是后者的8倍到10倍左右。这是现代金融工具带来的全球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金融资产的快速膨胀。因为金融创新给全球金融发展带来风险分散机制的同时,也会产生风险放大效应。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曾经表示由于经济体的庞大,中国受次贷危机影响将不会很严重。然而年初的“中小企业成片倒闭”的传闻开始受到高层决策者的重视,并不惜为此放松了对于信贷的控制,足以证明问题并不简单。所以,对于起步较晚的我国资产证券化而言,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首先,要足够重视次贷危机的消极影响。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资本市场已经活跃了近半个世纪,但对于中国而言,时间并不长,理论和实践均显不足。

其次,不能因次贷危机而否定资产证券化。可以说国内的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还是相对安全的,我们不能因次贷危机而否定资产证券化,但我们必须注意其风险性。

最后,要切实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加强立法。由此,中国银监会2008年2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要求,发起行要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发起行亦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这也充分说明了政府对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

参考文献:

[1] 张泽平.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7.

[2] 雷曜.洞悉美国次贷背后的秘密:次贷危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

[3] 赵彤刚.银监会官员:次贷危机缘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放大.

篇(6)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特点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进行重新的组合,使金融资产有较强的流动性,能够赚取更多的现金收益。同时,这种现金收益比较稳定,金融资产在与相关的信用担保进行结合,就能转变为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在1970年,美国首次出现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进行重新组合,转化为抵押支持证券,完成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随着这次交易的成功,逐渐被商家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了很广阔的市场和应用,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衍生产品,如风险证券化等。资产证券化充分地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转化,转换为能够在金融市场自由买卖的证券,方便了交易双方,时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2.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主要形式就是通过发行债券或者是收益凭证进行,这种资产证券化和一般的债券融资不同,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在交易的过程中,融资者会将一少部分明确地作为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或者抵押,而不是将全部资产作为信用担保。因此,这种资产证券化能够保证融资者的基本权益,安全性较高。与普通的抵押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具有信用分离的特点,具体就是指资产证券化能够让融资者信用和资产信用相分离,这样一来,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就有了优先权益,无论融资者的信用如何,都和资产本身的信用无关,发行的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者的信用等级无关。同时,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还可以增加资产本身的流动性,间接改变了银行资产和负债资产之间的关系,使其结构相对平衡。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使筹资成本下降,融资者能减少经济压力。如果将资产证券化做好,能够充分地改变融资者经济现状,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状况良好,并且会处于一个稳定的态势。

3.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

资产证券化自从1970年开始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和应用,很多上市公司已经开始了解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但是在不同的经济时期,对融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都有着不同的意义,所以在每一个时期的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都不尽相同。但是,总体来说,基本功能主要有几点。其一就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出售部分资产,以便有资金对所欠负债进行偿还,所以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的缓解融资者的部分经济压力,能够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提高权益资本的比率,对今后的筹资或融资产生有利影响。其二就是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让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有效地转化,使资产能够通过证券的方式进行交易,方便了融资和投资的效率。投资者为了能够获取更多利益,需要不断地出售风险较高的资产,进而买进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从中以获取最大利润,资产证券化能够最大程度化的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其三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较之以前的融资方式而言,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会更低,资产证券化通过近几年的广泛应用,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融资体系,也是银行的一项新业务,使银行的利润得到了提高。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体现的就是融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信任风险,主要存在于证券化交易的双方,每一名参与者都有道德责任。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完全转化时,会涉及到投资者,发行者,甚至还会涉及到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多方面,这些当事人都对资产证券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当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违法欺诈行为,都会对其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构成一定的风险。如果融资者选择资产证券化的形式缓解资金压力,或是进行资产交易活动,从中都存在一定的信任风险,每位融资者和投资者及涉及到的当事人都应对此有相当的了解,才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如果证券化资产想顺利发行和正常交易,就需要进行信用增级,通过信用增级能够使发行者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资产转化、交易,获得大量资金。但是,从中就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资产转化所形成的信用担保机构能否有能力进行信用增级,能否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责任承担,这些都是资产转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一旦在资产转化过程中出现信用风险,就有极大可能引起相关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下降。

2.定价风险

所谓的定价风险就是指在证券化资产的选择及资产在转化时的组合技术和支持证券的定价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资产证券化后定价较高,就会使投资者成本上升,因此定价对于融资者来说,十分重要。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转化后,证券化资产具有流动性和稳定性。想要保持这种特性,就需要选择资产,对资产池中的单项资产进行打包处理,但是这种标准化的处理方式很难实现,因为标准化技术要求较高,一般统一标准很难保证。因此,无论是选择资产,还是打包处理,都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同时,对证券化资产价格的设定,同样也有一定风险。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定价总共有两次,第一次是在资产出售给SPV机构,第二次定价是指发行ABS的价格,这次定价基本会受到基础资产和信用等级的影响。只有将这两次定价合理进行分析,了解经济市场的具体变化,才能准确地把握定价范围。定价过低会造成市场淘汰,因为定价低无法对市场产生吸引力,若定价过高,就会造成风险过高,风险过高可以融资企业面临过多的财务风险,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还会引起企业倒闭。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原因主要就是资产证券化后能有充足的市场进行投资或买卖,虽然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但是并不代表能够有吸引力,是否能被投资者所接受,因此证券化资产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在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不断地完善证券化体系,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化市场越来越好。目前,我国的证券化市场与传统债券相比,市场规模相对较小,投资主体有限,但是市场潜力较大,所以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所以,资产证券化需要在我国急需被大众熟知,这样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如果投资者选择在二级市场进行出售,就会很大程度上出现流动性不足的状况,进而导致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需要不断开拓市场,吸引投资者。

4.再投资风险

债务人如果在提前还款的条件下,资产管理者的账户就会有暂时性存放的流动资金,如果债务人没有进行提前还款,资产管理者的账户同样有可能有暂时性的资金存在,因此资金的充足是与资产收益和支付投资者相关,只有合理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将账户上的多余资金进行其他领域的投资,但是如何投资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不仅要保证证券化资产收益定期收回,还要在再投资时选择流动性强、稳定性高、潜力较大的市场。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存在的问题

1

.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就导致我国在实际的风险监管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虽然能够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使得交易更加的方便,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风险存在,很多投资者在选择资产进行投资时,由于国家的风险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投资者等各方面参与者的权益没有保障。

2.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

当资产进行证券化时,需要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出售和交易,所以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是证券化资产是否能成功交易的关键。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很多的相关机构都没有很多的发展起来,所以今后发展的重点就应该是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交易。通过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降低信息成本,进而提高企业价值。但是这都取决于中介机构能够对资产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但是,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还无法完成这项任务。资产评估行业的成立时间较短,还没有完整的评估制度,同时大众对资产评估机构还没有很深的了解,所以国内评级机构还有很多方面的欠缺,这就极大程度上的降低了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再有就是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业内处于混乱,没有管理的状态,所以这就很难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3.证券化信息披露不规范

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质量能够保证市场的标准化定价,ABS投资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投资者的买断行为,很大程度上会面临各种风险,所以在投资前需要进行全面的了解真实情况,这样能够保证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但是,近几年我国的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投资者需要亲自到有关机构进行资料查询,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所以,资产证券化需要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方便投资者查询,才能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预防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1.建立国家支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

想要预防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需要建立起国家支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这样才能将每一名参与者和机构有效的结合起来,促进证券化市场的建立,并且也要要求其参与者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整合市场内的混乱局面,改变其现有的市场形式。不仅需要逐步的扩大发起机构的范围,同时还要扩大投资者的范围,这样才能推动证券化市场规模的发展。

2.完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在飞速的增长,所以需要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运行。在每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资产证券化的政策体系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发挥出证券化的优势,同时也能为今后完整的法规建设奠定一定的基础。同时国家的立法程序,逐渐的形成良好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环境,为投资者的交易保驾护航,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可持续发展。也可以利用建立法规的方式,促进商业银行的自主创新。虽然资产证券化在上世纪就已经出现,但是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尚短,需要正确的政策进行引导发展,才能少走弯路。不断建立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的监管,逐渐的对经济市场进行有效地调节,不断地发挥出监管机制的强大作用,推动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篇(7)

>> 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税务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与风险防控 我国现有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分析与风险评估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前景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与风险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人角色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监管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分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面临的风控困境及法律对策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研究 规范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思考 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对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思考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历程探究 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思考 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现状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3/9/10.

[2]胡蓉萍.放贷人唐宁[EB/OL],http://.cn/2011/ 0910/211047.shtml,2013/9/10.

[3]胡蝶.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拟证券化资产“风险隔离”角度[D].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6.

[4]伦宗健.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D].沈阳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2.

[5]蒲剑宇,管瑞龙.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途径与意义——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国际金融,2012(07):76-77.

[6]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