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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应用
从当前形势来看,环境污染已经逐步演变成能够影响社会及经济发展进程的弊端性问题,一旦任由该问题继续发展,不仅社会进步会出现停滞状态,经济建设目标更难以实现,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与国民经济发展存在直接关联,为了促使其发展结构更加稳固,就需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到重点优化范畴中,促使经济建设于生态环境保护能够协调发展,环境监测作为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关键点,对其应用进行研究及讨论也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就从环境监测的理论性研究入手,对其应用作出了细化阐述。
一、环境监测的理论性阐述
环境监测实际上就是以科学技术方法为依托,对目标环境的质量及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在对其参数进行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就能对现阶段的生态环境指标进行评定,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参数不仅能够当前环境状态的衡量提供科学依据,更能为后续环境发展方向及趋势进行预判,因此也可以说环境监测本身具有先见性意义。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如果过于盲目的开展各项工作,将会直接导致其治理目标发生偏移,并且缺少环境监测的治理工作也将是不完整的,只有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技术,才能对目标环境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做出综合衡量,与此同时,还可以对环境污染治理能效及后续环境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因此也可以说,环境监测能够为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提升夯实基础。
在通常情况下,环境监测的侧重点是人为污染,该类污染问题主要来自于生活及生产过程,在应用环境监测后就能够根据污染现状及特点,对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衡量,而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性也能够得到精准反映,这样就能够为相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制定治理流程及规范提供参考依据。环境监测的涵盖面具有一定的广泛性特点,这主要是因为生态环境的覆盖范围普遍较广,因此无论是基本环境监测,还是噪声及地质灾害监测等,都是污染治理中的重点项目。环境监测能效的发挥程度与应用的技术及设备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只有应用技术及设备与实际需求高度符合,监测数据才能更加精准,环境污染状况才能真实反映出来,这就能够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参考依据。
二、环境监测在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目前的环境监测和治理技术对于污染物的采样和分析还不够系统,对于不同的污染物需要采用不同的分析和采样方式,但目前环境监测的标准还较为缺乏且不够统一。在环境治理方面,我国与国外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滞后性,目前应用的环境治理技术还较为传统,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足,在遇到新型污染物时,不能提出有效的监测方案和治理措施。
目前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与我国实际的环境状况不能完全适应,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污染指标滞后严重;二是监测项目缺乏针对性。受到经费和人员等多方面的限制,我国环境监测的频次还不高,对实际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情况不能准确和完整的反映出来,在环境监测与质量方面,对企业排污行为的判定都处于被动的情况。目前我国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污染要素实施监测,但对有害物质的监测还不够系统,且缺乏对一定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整体监测。
1. 环境监测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断进步
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内容十分复杂,而随着环境污染的状况的不断加剧,污染治理的内容变得更加的复杂。环境监测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环境监测主导着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方向。环境监测可以有效地排除掉对环境污染治理十分不利的因素,使得污染治理目标更加的明确、重点更加突出,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进而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比如,通过环境监测手段可以掌握住第一手的环境污染资料,并根据这些资料,不断改进污染治理的手段与方式,从而使得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完善。
2. 环境监测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详尽的资料
环境污染治理内容也十分的繁杂,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与服务业的发展不断提速,环境污染治理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不论环境污染治理的内容如何变化,其前提都要求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部门掌握住第一手准确、翔实的数据资料,而这些数据的获得就依赖于环境监测工作。比如,要对一个地区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治理并制定出相应的空气污染对策,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对当地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从而得出一个详尽的数据,进而对空气污染的原因、分类等进行详细的分析,为空气污染治理对策的制定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
另一方面,环境监测也是环境污染治理中相关标准制定的前提。标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前提,只有明确了相关的标准,才能为下一步环境污染的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而环境监测则为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准确的目标、方向、宗旨及具体的环节,总之,环境监测为相关环境污染治理标准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3. 环境监测可以准确反馈污染治理成果
在采取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以后,对环境将会产生各种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将会在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污染的现状,则通过环境监测的数据结果来体现,环境监测的数据可以直接反映出环境污染治理的结果,相关环境污染治理部门可以依据此数据对污染治理的成效进行科学的评价。比如,对城市空气污染的治理,通过各种空气环境监测手段得到的数据,就可以对这些空气污染治理措施的成效进行综合的评价,相关部门可以对现有的空气污染治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以决定下一步的空气污染治理措施及相应的改进措施,对城市空气污染就会有一个目标明确、措施得力的综合治理方案,有利于城市空气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类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不及时、有效地进行治理,则不久的将来,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如何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就成为了城市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研究课题。环境监测作为污染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目前环境监测在污染治理中的用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陈怡.关于海洋污染的环境监测及治理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4).
1简要叙述环境工程和环境适应性的具体内容
1.1简述环境工程的具体内容
环境的适应性主要指的是产品在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对储藏和运输中的各种极端环境状态下,实现自身功能的一种性能。另一种简单的说法就是不产生不可逆损坏和能正常工作的能力。通过环境试验,充分反映出产品设计、研制以及材料选用等方面的环境适应性问题,并技术改进这些问题,以此提高产品的环境适应能力。
1.2简述环境适应性的具体内容
环境工程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环境的污染问题及提升环境质量的技术研究,环境工程中涉及到了很多的学科,例如生态学科、环境医学和环境物理学、环境化学等,但是无论涉及到了多少学科,环境工程最为核心的工作重点就是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治理。环境工程不仅研究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而且研究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探讨可利用资源技术、生产工艺以及按区域环境来调整进行运作和管理,以此获得更大的环境效果和经济效益,这也是环境工程未来发展的方向。
2简要叙述环境适应性和产品可靠性的差异性
环境的适应性是检验产品可靠性的重要方式,但是在进行检测的过程中,环境的适应性也会对产品产生一定的影响。通常意义上讲产品环境适应性不合格,说明产品不能正常使用;而产品可靠性高低,则只表示产品故障发生率的高低,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环境适应性不同于可靠性。这就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看似不明显,但是很重要。
3简要叙述环境工程对于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
现阶段的保护环境免受污染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污染环境的污染物的排放。我国目前最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因素就是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工业污染物包括三种,它们分别是:第一种工业废水;第二种工业废气;第三种工业废渣。这三种主要的工业污染物没有进行彻底的加工,工业的原材料和生产的产品没有完全的进行利用,这样的工业污染物对于环境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正是因为这样,我国现在要求工业企业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生产管理,对于生产的工业流程要进行彻底的改进和创新。在这一个方面工业企业要严格的按照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投入经济和人力进行这方面的建设,改善现在的工业企业对于环境污染的程度。防止工业企业对环境进行污染的最有效的方法是要有效的对工业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进行规范;同时要不断的促进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突破,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缓解环境的污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对于环境的污染是很难给予防治的,所以环境工程最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要有效的控制住外界对于环境的污染。环境工程中有很多的课题,但是大气的环境污染是环境工程中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本文就具有针对性的讲述环境工程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环境工程对于各种范围内的大气的质量要求是不一样的。环境工程中规定:相对于空旷的地域,大气的环境质量应该是一种自然的状态;对于城市的控制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对于污染源相对集中的个别城市区域的空气质量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是也不能够危害周围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更不能危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大气污染的危害表现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表现是降尘量的增加;第二种表现是降低了周边的能见度;第三种表现是导致周边的树林生长异常。但是最为严重的危害还是有可能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环境工程中对于大气污染的污染源的认识是,矿物燃料的燃烧造成了大气污染。燃烧使得大量的有害气体排放,严重的污染了周边的大气环境,同时给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五种:第一种是烟尘;第二种是一氧化碳;第三种是二氧化碳;第三种是碳氢化合物;第四种是二氧化硫。大气污染现阶段的最主要防治措施有两点:第一点是植树造林;第二点是进行城市绿化。通过这两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的净化空气。环境工程中防治尘土扩散的方法是建立防风林。但是参照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程度,改善大气污染的主要措施还应该是在新型能源上下功夫,尽量采用无污染的能源来进行使用,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时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也要有一定的改变和创新。生产设备的创新有助于烟尘的排放,工业燃料的有效利用同样也可以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目前世界上已经在进行汽车燃料的创新工作,但是经过了大量的调研和研发后,这个项目目前还在研究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最后一个步骤是废气的处理。烟气中的粉尘可以通过过滤、洗涤、静电沉降等方法与气流分离。去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将石灰石粉末吹入燃烧室,与二氧化硫化合成灰分,这样能够降低二氧化硫气体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还可以用碱性物质吸收二氧化硫。本文上面简述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的治理内容,但是要想最大限度的实现大气的污染治理就需要将环境适应性和产品的可靠性相结合,只有这样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平衡,才能够相互促进。
4结束语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实施方案;技术框架
突发性环境事件由于其不可预见性,发生的形式多样、危害性严重,处置处理的难度比一般性环境污染大,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当地生态环境、人类健康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和危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环境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多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来自于突发性环境事件。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突发性环境监测,并建立良好的应急监测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开展了相应的研究。本文阐述了长沙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原则、事故分级、组织机构职责,对应急监测的启动、准备、现场监测、分析、报告制订等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的建议,为长沙市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体系提出了技术框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1应急监测原则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响应迅速、配合协调、数据准确、报告及时、常备不懈[1]。
2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应急监测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Ⅰ级)、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Ⅱ级)、较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Ⅳ级)四级。
3机构与职责
市环保局局长任指挥组长,监测站成立应急监测大队,下设现场监测组、实验室分析组、技术报告组(突发事故报告组、枯水期水质报告组)、后勤保障组、质量保证组。应急监测大队在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2]。县(市)级环境监测站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组。在统一指挥下,参加本辖区范围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4应急监测
4.1应急监测启动
(1)应急监测技术指挥组接到应急监测指令或事故报告时,应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尽可能了解事故的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污染范围、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以便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应急监测大队队长立即按本预案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程序。
(2)指挥组对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独立监测,则立即通知各应急监测组负责人;若事故发生在长、望、浏、宁各县(市)辖地,须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市)级应急监测组协助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如果不能独立完成,则向上级汇报或请求其他部门协助。
(3)各应急监测组负责人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本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应急监测准备。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县(市)级应急监测组同时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4.2应急监测准备
(1)后勤保障组组长接到指令后,20分钟内将应急监测车辆等交通工具准备就绪,以保证监测人员及采样设备迅速送达事故现场。
(2)现场监测组成员半小时内到站并完成现场采样仪器设备、个人防护、通讯照明、照相摄像器材等的准备工作,确保市区一小时内、县(市)境三小时内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记录现场情况,详细了解污染事故的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点、事发原因、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及初步的污染状况等,结合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形特点判断污染物的扩散范围、扩散速度,及时向技术指挥组反馈信息。
(3)实验室分析组成员一小时内到站,做好应急监测实验室分析准备工作,随时对现场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
(4)突发事故报告组成员一小时内到站,尽快了解污染事故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报告编制做好前期准备。
4.3应急监测方案
指挥组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物类型,确定所采用的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为:①确定监测项目;②选定监测分析方法;③确定相应的监测仪器和采样设备;④根据污染情况确定监测点位的布设(具体的点位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作适当的调整)、采样方式和频次;⑤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监测人员的防护装备。
4.4现场监测与采样
(1)现场监测人员进入污染事故现场时,应根据现场情况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做好自身防护。
(2)现场监测人员进入污染事故现场后,立即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事由和污染态势,按应急监测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水体、土壤等实施应急监测采样和全过程动态监控,随时掌握污染事故的变化情况。详细填写《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现场情况记录表》。现场勘查主要内容为:①污染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②污染事故发生源基本情况;③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初步判断;④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周边区域居民点(区)、自然村、学校、机关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名称,与污染发生源的距离和方位图,常住人数,周边企业的基本情况;⑤污水排放去向,下游水体供水设施服务区及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等;⑥气象参数;⑦周边区域道路情况及距离,交通干线流量等;⑧其他周边环境敏感区情况及位置说明。
(3)当发现预定的应急监测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或污染态势与预期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向指挥组报告,提出应急监测方案建议。
(4)可现场快速监测的项目(含定性和半定量)必需即测即报,对需连续跟踪监测的结果需连续报告。在现场监测时要做好现场监测记录,连同现场监测结果及时提交技术报告组。
(5)无法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物,应将现场采集的样品连同采样原始记录表快速送回实验室进行样品交接。现场采集的样品,要有唯一性标识。
(6)所有的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均应在对污染源进行监测的同时对周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流域)进行监测。
4.5实验室分析
(1)样品管理员认真核对样品和采样原始记录,确认无误后,送交实验室分析。
(2)实验室分析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样品分析,分析结果出来后即交质量保证组进行质控审核。分析过程应严格按应急监测质控要求,确保分析结果准确、可靠。
(3)样品分析结束后,剩余样品应按监测质量保证要求妥善保存,直至污染事故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4)事故发生地为县(市)辖区时,按照就近、快速的原则,对县(市)监测站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由县(市)站承担分析任务、市站负责质量监控,分析结果即出即报突发事故报告组。
4.6报告编制
(1)突发事故报告组需在接到监测结果后两小时内向指挥组上报应急监测报告。报告要对应急监测结果、污染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作出必要的分析评价和说明,并提出消除或减轻污染物危害的建议,可采取图、表、文字等表征手段,必要时以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然后补报书面报告。
(2)突发事故报告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编写监测快报。
(3)污染跟踪监测则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以及指挥部的意见定时编制报告。
(4)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完毕后,突发事故报告组应将相关技术材料和档案进行归类、整理,按要求存档备案。
4.7结果报送及信息
应急监测报告经指挥组审核后,由突发事故报告组归口上报上级各相关部门,强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外统一”的原则。
4.8应急监测终止
(1)应急监测终止程序:一般性污染事故由指挥组决定并宣布应急监测终止时间。较大、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在接到上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监测终止的指令后,由应急监测大队长宣布应急监测终止,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安排正常的环境监测或跟踪监测。
(2)现场应急监测终止后,由指挥组组织相关人员总结应急监测的经验教训,评价应急监测期间的监测行为,提出完善现有应急监测预案的建议[4]。技术报告组编制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9跟踪监测
对区域、流域性污染的重大污染事故,及事故发生后滞留在水体、土壤等环境中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要进行跟踪监测,直到污染物消解扩散、基本恢复到环境原状和相关部门认可的安全水平为止。具体频次视情况确定。
5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5.1人员培训
总工根据本应急监测预案、上级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及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系统应急监测人员进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培训,每年至少1次,培训内容包括应急监测程序、应急监测技术和方法、应急监测仪器与防护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自身安全防护等,培训应“以老带新”与自学相结合[5],努力造就一支的应急监测队伍。
5.2演习
为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锻炼监测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及时解决演习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高实战水平,全市环境监测系统应急监测人员除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应急演习外[6],还需结合区域污染源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站(含网络站)的应急演习,具体演习方案由总工负责制定。
5.3仪器设备
根据长沙产业结构和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突出重点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完善应急监测设备的配置。
5.4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国家、省、其他市环境应急监测机构以及市其他应急机构的联系,参与本市应急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5.5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中,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和其他特殊贡献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参考文献:
[1]钱江,杨伟.江苏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支持系统建设框架[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1,13(5):1-3.
[2]宋笑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初探[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7,30(1):58-60.
[3]李娜,李小明,杨麒,等.微波/活性炭强化过硫酸盐氧化处理垃圾渗滤液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14,34(1):91-96.
[4]董文福,傅德黔.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综述[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32(7):75-77.
[5]陈建强.浅析应急监测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中的作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经济,2012(12):73-75.
关键词农村环境 规划指标体系 规划方法 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R821.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前言
农村目前仍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1]。国内学者多是从农村某一方面或某一环境要素开展研究,针对特定问题,研究特定问题,解决特定问题[2],在综合性和区域性农村指导规划方面研究甚少。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在《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环发〔2007〕192号)的指导下,同时依照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相关规划及计划要求,首次尝试对郑州市整个农村范围的生态和环境问题进行系统、长规划期限的研究,构建了区域性、综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指标体系,并将公众参与贯穿和指导规划编制全过程。规划对预防和治理郑州市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城乡环境保护、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进农村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解决农田面源污染和建设环境优美社会主义新农村,均有较强指导意义。
1 郑州市农村环境概况
规划界定农村为除城市建成区以外,人类集居并以农业(包括农、林、牧、副、 渔业)或乡镇工业生产为主体的地域。郑州市规划重点区域为除其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以外的农村区域。
2规划编制思路
针对郑州市农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特点,同时结合其社会经济实际情况,规划本着协调发展、互惠共赢,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技先行、多方筹资的原则开展编制工作。规划范围涉及整个郑州市农村区域,规划以2007年为基准年,分为近(2010年)、中(2015年)、远(2020年)三期。
规划在综合考虑郑州市空间和时间因素前提下,将规划分为前期准备、基础研究和规划编制三个阶段,其中公众参与贯穿规划全过程。
3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等相关规划和计划要求,综合郑州市相关公众意愿,同时在咨询和访谈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及农业局等相关局委专家基础上,借助层次分析法,构建了规划指标体系,明确了各阶段的规划重点、难点和目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及指标体系见表1。
表1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主要编制内容及指标体系一览表
注:(1)表示农村水质和土壤质量监测体系不完善,无法获取准确数据,其阶段目标值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等确定;
(2)上表中部分指标具体解释及计算见《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和《郑州市生态文明村考核指标解释》相应内容。
4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公众个人或组织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及效果表达个人或集体的利益、意愿和主张,从而影响政策制定、执行与完善的行为[3]。基于农村环境问题成因复杂、污染类型和特征多样,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弱,以及农村综合性的环境规划研究缺乏[4],对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开展较大范围的公众参与尝试具有现实意义。
5结论
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开展了农村区域较大范围、模式多样的公众参与活动尝试,并将公众参与结果及时反哺于规划编制、修改及完善过程,构建了综合性、区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指标体系,应用了针对性的规划方法,制定了因地制宜、易于实施的重点工程任务,是对农村生态和环境综合性规划编制的有益实践。同时,由于农村生态和环境统计数据有限、管理职能交叉或管理空白等客观因素影响,下一步在完善规划定量预测、综合分析生态和环境系统内外部影响、规划实施保障等方面有待加强。
参考文献:
[1]朱跃龙。京郊平原区生态农村发展模式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2] 张雪花.在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体现资源价值与环境的成本探讨[C].中国环境保护优秀论文集,2005.
十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为我国在21世纪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海洋开发的脚步逐渐加快,与此同时,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事件屡有发生,海洋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因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责任案件也常有发生,民事领域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责任越来越受重视,而且有成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主要救济途径的趋势,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一、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似,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表现在四个方面,即(1)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随着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有学者提出了两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从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三要件”的观点较为妥当。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以下三要件构成: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是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切侵权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否则责任主体也无从谈起。
该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也可能是非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无过错责任原理,笔者认为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必具有违法性。
(一)排除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对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如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对于“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理论界观点也并不完全不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行为违法性,即行为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环境污染与侵害的特点与事实状态看,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与标准固有的滞后性、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及一定时期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标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者在特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于这种“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依据行为违法性原理,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者则可以环境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为理由,规避自己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害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不应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规定没有规定关于违法性的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也明确表明,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限于对违法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事实,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全社会治理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排除行为违法性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排除违法性的特殊情况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排除违法性”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不区分情况,将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一概而论的被认定为侵权,让行为者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欠妥当的,会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违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在承认“排除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合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1.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行为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对待,由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当由因合法行为造成海洋污染侵权损害者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或海洋环境保险给予受害人以救济。
三、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概述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损害事实的规定,但若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初衷出发,损害事实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暂时未发生,将来才显现出来的事实,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指的是因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他人人身、财产和合法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侵权责任发生的根据。即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责任”,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损害事实。
(二)损害事实范围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其污染表现为广阔的受害空间范围、不确定的受害对象、民事权益广泛受害和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等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财产、人身、生态和其他损害。
1.人身损害,即损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致伤残、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时包括对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碍所造成的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具有潜伏性,因为海洋环境污染对人身的损害大部分是通过食用海产品等间接造成的,不易及时被发现,而是逐渐显露。
2.财产损害,主要是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渔业减产或绝产,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无法使用,创造新的价值,也属财产损害的范畴。
3.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是指因为环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引起的人们利用海洋和享有美丽、舒适海洋环境的利益遭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突出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这体现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论
在民法的侵权责任关系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二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如前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所以将其表述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推定因果关系
现实情况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会出现“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现象,相关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
严格因果关系作为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指的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联系。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环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偿人承担严格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可能陷入论证困难,无法保障诉讼的效率,更难以维护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法及时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止。因此,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应当采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环境的物质,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围内,海洋环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的,即可推断该危害的发生是由行为人排污行为所致。
在英美法中称推定因果关系为“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即推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1)行为与损害均已发生;(2)损害在行为所影响范围之内;(3)行为在先而损害在后,无该行为时即无此损害。
相比于《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广泛承认和适用,而今后的立法中还应对推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结语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学者对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拓展分析《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中确定构成要件及主体等问题的适用。对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问题进行体系化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还需要为进一步从理论上设计出一套系统的、立足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符合中国法制环境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为国家宏观层面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5月27日召开的四川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会议上,四川省确定首批99家企业和2家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参保的试点企业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案情基本明确后,保险公司将先期支付估损金额50%的预付赔款,作为第三方的污染受害者有望最快3天从保险公司获得首批赔付款。
99家企业成为首批试点单位
今年,四川省环保厅在各地筛选推荐的基础上,确定99家企业作为首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单位。这99家企业分布在21个市州,试点企业最多的是德阳,达13家,巴中、雅安、甘孜最少,各只有1家,成都有5家。从行业来看,12家为石油化工企业,22家为化工企业,其余65家企业包括造纸、制药、电镀、冶炼、危险化学品制造等行业。
按照《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环保厅对首批参与试点的企业将实施多项政策措施,首先对符合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予以重点支持,并把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管理、审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参考条件,此外,企业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将作为环保评先创优重要审查内容之一。
建立联动机制,实施政策扶持
为了使企业、保险公司、环保部门三方形成合力,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省环保厅将成立四川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政策,协调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的重大问题。在政策扶持方面,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参保企业适当补贴,调动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挂钩,对参保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将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绿色信贷等的重要审查内容之一。
污染受害者最快3天可拿到赔付款
四川省按照“社会信誉好、服务质量高、业务实力强、保险合同条款符合四川实际”的要求,经综合比选,中国平安、中国人保作为此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承保单位。四川省环保厅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要求,进一步研究分析四川情况,制定符合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试点行业企业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关于扎实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显示,除地震、海啸外,其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四川省规定,保险公司在承办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生产规模、管理水平、风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为企业提供环境风险管理服务,会同企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向企业提供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厅。保险公司还要做到积极高效理赔。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案情及损失金额基本明确的情况下,先期支付估损金额50%的预付金额,配合投保企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作为第三方的污染受害者有望最快3天从保险公司获得首批赔付款。
相关链接
近日,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与福建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通过两到三年的试点,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意见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三项原则。提出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动,制订工作方案,推动辖区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环保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行业或投保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标准。意见还指出建立由福建省环保厅、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目前,已有9家财产保险公司报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案例评估
近年来,随着环境风险的日益加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更多人所关注。2010年中国绿色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表示,将在立法层面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与强制性,“十二五”期间从部分省市的试点向全国推广。四川污染责任险的全面启动,成为西部省份的首个“尝鲜者”。而“鲜”就是给予参保企业适当补贴和资金倾斜,并要求保险公司畅通理赔渠道,确定合理的理赔办结时限,调动参保企业的积极性。接下来,要完成环境责任保险的全面铺开,除了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企业投保,还应依靠配套政策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专家建议,国家层面应制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对参保企业适当减征排污费,有关部门给予直接保费补贴和保费税前列支的优惠。对保险公司给予营业税优惠,在赔付金额巨大的责任险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如此,才能鼓励更多企业参与进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分担的目的。
省情速递
?荩近日,浙江省海洋经济办透露,《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近期出台。该《规划》提出,2011年至2015年内该省将重点开发100个重要海岛,将其定位8种类型,包括综合利用岛、港口物流岛、临港工业岛、清洁能源岛、滨海旅游岛、现代渔业岛、海洋科教岛和海洋生态岛。
?荩6月6日,云南省和四川省在昆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在通道建设、经贸合作、共建旅游市场、产业合作、生态环保合作和建立政府合作机制六个方面进行合作。
?荩近日,四川省下发通知决定建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将审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初审提交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标准条件,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审批程序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
1. 环境污染责任险99家企业试点
2010年,四川省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首先在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企业开展保险试点,然后逐步向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镀、机械制造、制药、制革、印染、造纸、酿造等行业推进”。
2011年,四川省政府更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明确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在重点行业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对上报试点企业进行筛选,经过综合平衡,全省确定了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等99家企业成为四川首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单位。这99家企业分布在21个市州,试点企业最多的是德阳,达13家,巴中、雅安、甘孜最少,各只有1家。成都有5家。此外,99家企业中,12家为石油化工企业,22家为化工企业,剩下的65家企业包括造纸、制药、电镀、冶炼、危险化学品制造等行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性强,需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以推动。四川省环保厅研究决定,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何鹏任组长,政策法规处、污染防治处、规划财务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与调查处、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和四川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和四川省的“实施意见”,四川省环保厅将对首批参与试点的企业实施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对符合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予以重点支持;二是把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管理、审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参考条件;三是把企业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保评先创优重要审查内容之一。
2. 规范理赔程序,明确理赔范围
发生环境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及时通报其承保的保险公司,配合保险公司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环保部门通过环境监测、执法等手段参与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条件成熟时,保险公司可委托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畅通理赔渠道,确定合理的理赔办结时限,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和信息畅通,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而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了控制污染物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者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于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投保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污染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企业及其代表、员工的故意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虚报部分;投保追溯日以前就已经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已经存在的污染损害;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损失。
【图表说明】资料来自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网
3. 自然灾害不免责,最快3天可拿到赔付款
四川省按照“社会信誉好、服务质量高、业务实力强、保险合同条款符合四川实际”的要求,经综合比选,将中国平安、中国人保作为此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承保单位。省环保厅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要求,进一步研究分析四川情况,制定符合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试点行业企业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除地震、海啸外,其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四川省规定,保险公司要创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提供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保险服务。承办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生产规模、管理水平、风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为企业提供环境风险管理服务,会同企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向企业提供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厅。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畅通理赔渠道,确定合理的理赔办结时限,规范、透明、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案情及损失金额基本明确的情况下,先期支付估损金额50%的预付金额,配合投保企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作为第三方的污染受害者有望最快3天从保险公司获得首批赔付款。
投保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强化环境意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的发生。发生污染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公司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配合做好理赔工作。
4. 建立联动机制,实施政策扶持
为了使企业、保险公司、环保部门三方形成合力,顺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四川省环保厅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实施政策扶持。在四川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四川省环保厅将成立四川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政策,协调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设在环保厅,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日常工作。
建立联动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环境风险源监控能力、污染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等的建设,为顺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