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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网络暴力相关案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之间的距离近在咫尺。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让网络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而不至于产生网络暴力呢?
首先,传统媒体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网络媒体由于缺乏把关人,其公信力显然不能和传统媒体相提并论。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传统媒体如果在事件发生之后能迅速地利用自身的优势,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及时准确地对该事件进行相关的追踪报道,就能确保网络媒体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也能利用自己的公信力正确地引导舆论向有利于事情解决、有利于社会发展稳定的方向发展。
其次,必须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
校园暴力是波兰学校普遍存在的一大问题。调查显示,近1/3的波兰人将校园暴力视为严重问题,283%的学生和11.4%的教师认为波兰学校未能有效遏制校园暴力。多数学校和教师缺乏系统应对校园暴力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常常得不到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此外,现任教育部长主张通过加大控制和惩罚力度来防范校园暴力,忽视了校园社区的建设。调研
波兰丽大出版集团下属的16家地区性日报于2006年春发起“无暴力校园”项目。受本项目委托,2006年3月波兰公共舆论研究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对学生、教师和家长进行了社会学抽样调查。这是3年来针对校园暴力问题所作的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27.3%的学生、27%的家长和28.5%的教师都认为波兰学校普遍存在严重的校园暴力问题。
Profile公关公司以调查结果为依据展开策划,并广泛征求心理学家和教育专家的意见。为了确保各项目标得到实现,提高项目的公信力,还成立了项目专家委员会。
策划
“无暴力校园”项目的主要目标是为参与项目的16家地区性日报塑造富于社会责任感而又贴近读者的良好形象。本项目要传递的主要信息为:地区性日报贴近读者,支持社会公益活动;校园社区化对遏制暴力至关重要。本项目的目标受众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同教育相关的各种组织机构、地区性日报的读者以及普通公众。本项目的传播途径包括:16家地区性日报、项目网站、宣传海报、直接与学校沟通(主要以电子邮件形式)以及同专家和全国性媒体合作。力争将项目中形成的遏制校园暴力策略,比如社区建设、问题清查、求助热线等机制化,成为各校普遍采取的重要措施。
实施
2006年4月21日,“无暴力校园”项目正式启动。4-6月,通过参与项目的地区性日报、赞助媒体及项目网站,发起一场大规模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介绍校园暴力问题及应对策略。各报社还组织记者参加了多次校园暴力研讨会。在此期间,16份地区性日报共刊发678篇相关文章,其中47%是关于应对校园暴力的建议、措施及典型案例。6月9日《无暴力校园行为准则》,作为遏制校园暴力行动的统一标准,项目第一阶段宣告结束。
留意网上广告的人,时不时会看到竞争对手叫板互掐。比如,某网络购物平台在一些都市媒体上刊登整版广告,画面以打脸为主题,向商业对手隔空叫板。作为回应,一个“回扇巴掌”广告同时在网上传播。双方语言都有点出格,以至于我们不忍直视。甚至还有渲染暴力的,譬如某化妆品电商网站的吉祥物“直接踢飞”疑似竞争对手的猫狗动画形象。这样的广告,与其说富有创意,不如说变了味儿。
或许,商家本意是在比较中凸显自身优势,为消费者选择提供参照信息;或许,是希望在较劲中萌发创意,让消费者印象深刻;更或许,以为自己是电商,比的就是“一鸣惊人”,要的就是“任性”“放肆”。然而,他们忘了,再任性也不能逾越相关法律,再放肆也不应自毁长城。广告自有其法律,国家明确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比较广告也被喻为“悬崖边的舞蹈”。如果语言低俗暴力,攻击意图明显,触犯了相关广告法不说,公众也不可能买账,网友用“节操碎了一地”来评价近期的广告恶战,不就是有力的证明吗?
广告互掐只是商业对手明争暗斗的一个侧面。犹记当年蒙牛、伊利的“抹黑门”,腾讯、360的“3Q大战”,将互联网作为战场,明枪暗箭互射。如今,仍有一些竞争对手,制造似是而非的信息,刻意抹黑对手,污染商业生态,网络企业缺乏足够的主观动力和客观标准来规范自身行为。而法律能够插手的案例目前并不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与网络服务模式的更新速度相比,法律规定相对滞后。
正如工业时代的到来不等于工业文明的成熟一样,信息时代的到来也不等于信息文明的成熟。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互联网尤其是电商,当前急需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完善的市场制约,杜绝不正当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当然,信息文明的成熟,不仅体现在行规、法律的跟进完善,还需要电商以道制利。纵观商业史,没有一个伟大的企业是靠雕虫小技和阴谋诡计成就的。失去商业伦理支撑的企业,或可显赫一时,未必能在社会尊重下持续辉煌。商场并非你死我活的战场,即便是商业对手,也可以是事业伙伴。就像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麦当劳与肯德基、苹果与三星,等等,正是强劲对手的存在,彼此不敢懈怠,互相促进、共同进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合作的信条,促使双方维护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保证自身利益持续发展。待到功成名就时,更应当为有一个“伟大的对手”而庆幸。
信息时代呼唤新商业文明。这种文明,当以“开放、透明、分享、责任”为核心,在竞争中创造机会,让协同共赢成为商业生态的主流。这是一个充满了不确定性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美好想象的时代。对于电商生力军而言,不仅要成为更有效率的经营者,还应顺应时势成为更高价值的实践者、新时期商业文明的有力建设者。
(选自《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6日,有删改)
信息时代呼唤新商业文明,这不仅是当前互联网商战混乱的一剂药,也是未来互联网正常发展的一个方向。文章将互联网商战的种种现状摆出来,然后提出了解决之道。尽管不是新商业文明的全部,但是却为解决互联网商业发展无序提出了一个方法。
社会突发事件的频发不断增加政府的行政管理难度,不当的舆论风向和虚假信息的传播甚至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微信凭借其活跃账户数量庞大、信息传播覆盖面广范、传播速度迅速、传播形式多维等特点,变成了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新领地和政府关注、、检测舆论的集中阵地,潜在影响力不容小觑。
(四)用户加强自身素质微信是一个基于用户社会关系的内容生产和交换平台,用户在享受微信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提升自身素质。2014年8月7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又称“微信十条”,在微信的信息传播过程当中,用户应主动学习、自觉遵守国家出台的相应法规政策,培养法律意识;提高道德修养,主动抵制网络暴力和谣言传播。加强媒介素养,提高对信息的选择、理解、质疑、评估、思辨的能力。对于突发事件的传播,要核实信息是否真实,并考虑转发、评论的后果,增强媒介意识,建设健康网络环境和舆论生态。
五、结语
突发事件与公众息息相关,其信息的传递对社会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而微信作为中国即时通讯的互联网第一大应用,重构了突发事件的传播主体及过程,为突发事件的传播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政务微信的成功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及时制止微信谣言传播的可能性,未来的舆论走势会更加扑朔迷离,各种暗流将不断冲刷着依法治网的大堤。突发事件的信息和舆论传播对于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在传播路径隐蔽的微信平台,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扬长避短,才可以构建绿色、健康的信息传播和舆论表达通道。
自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就进入了由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在这个集中精力搞建设的过程中,党和政府也在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发展。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立法手段、设立专门的青少年组织和加强青少年儿童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措施的推行,我国取得了在世纪之交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男女受教育差距在逐步缩小,高等教育大众化基本得以实现等成就。但就我国目前青少年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现实与理想目标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必须正视这个现实问题,不断改善,这是在青少年发展问题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一、社会转型期青少年发展存在的问题
社会转型在经济、政治、文化转型的同时还表现为人们在心理行为、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化,由此,青少年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的来说,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问题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青少年发展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教育权、生存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但在现实中,青少年的平等发展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由于地区不平衡、城乡差别、家庭经济差别等原因产生的青少年受教育权、生存权不平等问题较为突出。另外,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还表现为青少年殊群体保护不力问题。青少年中的特殊群体即孤残青少年、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及女童等遭受不公正待遇以及女青年遭遇就业歧视等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二)青少年人身伤害问题
近些年来,青少年儿童所受到的校园人身伤害和家庭暴力伤害有增加的趋势,如何保护青少年儿童的人身权利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伤害问题
网络带给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负面影响,一是网络成瘾,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增多而增加其心理人格受到伤害的机会,并可能由此而引发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二是使用电脑时间过长可能会给青少年身体造成伤害,如近视、肌肉劳损、脊椎病等。
(四)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逐年增多,呈现低龄化、智能化、恶性化特征,且“好学生”犯罪现象增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较为严峻。
(五)青少年权利救济缺失问题
现实中各种侵害青少年权利的行为没有受到有效干预,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也是一个需要立法加以改善的问题。
二、青少年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环境对青少年发展的影响
转型时期开放的社会环境广泛、深刻地影响着青少年的发展成长,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每一方面又有其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下面分别就政治、经济、文化的消极影响方面进行分析。
1. 政治方面。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法制及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导致官僚主义和各种特权现象以及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难以制约等等,影响甚至毒害着正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
2. 经济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利益不均和社会不平等现象增多,而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及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一些扭曲的价值观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他们在追求物质享受的同时,自身也产生了嫉妒、自卑等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对于贫困青少年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另外,社会的两极分化、贫富差距加大,是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问题的主要成因;同时,由于贫困导致的思想文化落后,家长缺乏法律意识也是家庭暴力伤害的成因之一,如去年媒体报道的贵州虐童案就是贫穷而愚昧无知的家长对女儿施暴的典型案例;另外,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某些厂家、社会组织漠视对青少年的保护而兜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一些校园伤害事件则源于此。
3. 文化方面。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的精神世界,但是,不良网络行为给青少年的思想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低估。青少年的网络沉溺行为、校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是受了不良网络游戏、不良文化制品的熏染而引发的。
(二)学校及教育体制的影响
教育体制的弊端得不到很好解决,尤其是应试教育使接受知识、培养能力、养成良好个性不能协调统一,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权利和对学生的道德教育,这些都严重阻碍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例如高校刑事案件近年就发生多起,2004年马加爵案,去年4月份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犯罪者都是成绩优秀的“好学生”,我们真的应该好好反思一下现阶段的教育体制对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影响。
(三)家庭的影响
随着社会变迁出现的家庭结构变化以及教养方式、父母观念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青少年的发展。例如,现代快节奏的生存环境,使许多青少年与父母的交流沟通机会减少,这就使得某些本来应由家长灌输给青少年的必要的社会道德规范失去了传递的机会;一些家长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经常打骂孩子,使孩子产生孤独感和不安全感以及自卑或逆反心理;有的家长则过于溺爱孩子而包庇纵容其不良行为,易使孩子养成自私霸道的性格等等,这些都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另外,父母或监护人网络知识缺乏或者疏于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引导、监控,是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的主要成因。
(四)青少年发展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到位
社会、政府、学校、家庭在青少年发展方面的工作缺乏联动互补的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这直接导致了青少年殊群体保护不力问题和青少年权利救济缺失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三、促进青少年发展的对策
青少年是的祖国未来、民族的希望,针对社会转型期青少年发展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善,从根本上消除影响青少年发展的不利因素,培养高素质的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建设人才。
(一)完善青少年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维护青少年平等发展权
首先,应从保障青少年发展权出发,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从重点保护的角度制定和完善促进青少年发展的政策法律。
其次,实施均衡发展的教育,维护青少年平等发展权。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工作,加大薄弱学校改造的力度。要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儿童青少年享有相同质量要求的教育,不但要解决儿童青少年都有学上的问题,还要解决上好学的问题,实现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明确政府、学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相关社会组织对于青少年发展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于青少年发展而言,政府、学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相关社会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在政策及立法中予以明确。
1. 明确政府职责。在维护青少年生命安全、网络安全和身心健康、保护青少年受教育权方面,政府应当发挥起主导作用,应当强化行政监管力度。一方面要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的义务,建立健全青少年保护相关制度,改变各职能部门权责不清、各自为政的工作模式。另一方面,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作明确规定,加大执法力度。
2. 强化学校责任。学校的职能,除了“教书”以外,还要发挥“育人”功能,应该积极保护学生免受各方面的侵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首先,在教育内容上,要重视实施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网络教育,鼓励学生养成科学、健康的行为习惯。其次,加强与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联系,促进父母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第三,转变观念,从根本上纠正区别对待学生、侵害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3. 强化父母或监护人责任。父母或监护人应对青少年尽到教育和监管义务。首先,父母或监护人应当适时接受相关的教育,包括对网络技术知识的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其次,父母或监护人应积极履行抚养、教育和监督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促使子女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三,强化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4. 明确相关社会组织的责任。首先,应明确相关社会组织的义务,规范相关社会组织的行为,是青少年保护的重要内容。其次,明确相关社会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在适用处罚种类上,除了行为罚,还应当酌情考虑适用财产罚和人身罚。同时,针对一些累犯不改或情节严重者,还应在刑法体系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
(三)进一步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法治化,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应当加强青少年犯罪改造的力度,注重改造效果以及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青少年予以妥善安置,预防再次犯罪,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四)创新青少年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政府、学校、家庭促进青少年发展工作联动互补的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青少年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将相关工作指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其次,应加强社会、政府、学校、家庭在为青少年发展服务方面的相互监督,以此环环相扣,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大学生旅游市场形成及特点
根据旅游市场学的阐述,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和条件下,具有购买力、购买欲望和购买旅游产品权利的群体即构成旅游市场。大学生群体拥有寒暑两假期生活这一长时假期和较多的法定假日,出游时间有保证,在父母的经济资助下,在旅游行业的刺激下,高频率、大规模的出游成为可能,加之正值年轻一代的大学生旅游购买欲望强烈,所以大学生旅游市场已经形成并逐步发展,正体现出自己的特点。
首先,随着我校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普及,在校大学生数量日益增长,作为较高学历者,他们的知识及各方面的素养都较高,易接受新事物,对外出旅游表现出强烈的兴趣,认同感很高,大学生旅游市场开发潜力巨大。
其次,市场开发渠道不够顺畅,大学生旅游自发状态明显。大学生出游以父母资助为主,旅游企业提品的相对不变的高价位,令大学生望洋兴叹;另外,学校管理方出于安全考虑虽然没有表明严格禁止在校大学生外出旅游,但也是采取不主张、不支持、不反对的模糊态度。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大学生希望寻找却找不到合适的旅游企业,另一方面旅游企业不能放手大胆地去做学生市场,所以开发渠道不够顺畅,导致自发状态显明。
再次,大学生旅游群体追求自由、崇尚知识,偏好自然景观和民俗风情,他们更喜欢去一些充满自然气息、富有刺激性和探险性的景点,热衷于费用较低的自助游,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旅途的风险。
二、旅游过程遭遇问题回眸
案例一:某景区于去年五一期间发生了一起严重暴力事件。 由于正值黄金周,游客特别多,排队购买船票的游客犹如一条长龙。因为一位游客的插队,学生与售票员发生了争执,本以为只是小小的冲突,可是在游玩归途中,却突然冲出几名男子,不问青红皂白一阵拳打脚踢,导致学生其中一人重伤。
案例二:接二连三的暴力事件令越来越多的游客对墨西哥某城市望而却步。在酒店区美丽的海滩上,记者零星看到一些外国游客正在享受日光浴。大街上的酒吧和餐厅也不似往日般热闹和喧哗,联邦警察和反毒军用车辆不时呼啸而过,缉毒军人的增多反倒成了街头一大“景观”。
在墨西哥接待的外国游客中,有80%是美国人。每年3月,美国大学生一般会利用春假,成群结队赴墨旅行,形成墨西哥旅游的小旺季。但最近几年,美国当局频繁旅游警告,特别提醒美国公民谨慎前往阿卡普尔科,造成当地以接待美国学生团为主的酒店入住率只有10%。“根本就没人预订,父母亲出于安全考虑不允许孩子们到这里休假”。
以上案例非常典型,社会素养较高的大学生,外出旅游的安全防范意识还比较薄弱,安全出游准备不足。旅途中发生冲突时往往被粗鲁的对待,遭受身体和精神的伤害,暴力事件连锁反应较大,不仅导致区域乱局、旅游胜地门可罗雀,更会影响旅游业市场开发及持续发展,所以毫无疑问,这些暴力侵害因素是旅游业着力规避的。
三、暴力侵害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通过相关案例可见,高校学生出游时遭受的侵害主要表现在:
在旅游景区内,与景区工作人员及其他游客可能引发的冲突;二是在当地旅游环境中,因为食、住、行、购等方面与当地商贩及居民发生冲突;三是旅游目的地社会治安隐患和暴力乱象带来的安全威胁。
原因分析:首先,大学生旅游安全意识薄弱,对旅游环境隐患无防范意识;其次,景区管理制度和措施不规范带来的潜在威胁;再次,当地治安环境不够完善。
四、规避暴力侵害对策探讨
首先从旅游的主体——大学生来讲,思想上要重视旅游安全,要有规避侵害的防范意识。其次,在出游前做足准备,通过网络和旅行社等多方面了解旅游目的地有关食、住、行、游、购、娱等与旅游活动有关的安全信息。再次,对当地旅游治安环境做一定了解,尽量选择治安状况良好的旅游目的地。
其次从高校一方来讲,作为当代大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应当充分正视大学生旅游市场,积极扶植大学生旅游社团发展,鼓励学生自我管理,发掘旅游带来的积极效应,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旅游安全教育。
再次,作为旅游市场最活跃的旅游企业,积极开发适合大学生旅游的产品和线路,借助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平台,将信息及时地传递给学生,并考虑与高校的行政部门联合,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探讨开发适合学生特点的修学旅游、文化采风、探险活动等。
五、结束语:
“青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也是旅游产业的希望。”山东省旅游局局长于冲说,“可以说,哪个省、哪个旅游目的地赢得了青年的喜爱,就赢得了未来和希望。”旅游安全是行业发展最基础的工作,在大学生旅游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共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旅游安全教育,为大学生出游创造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规避暴力侵害事件的发生。同时我们呼吁政府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积极引导大学生旅游,通过旅游企业、旅游目的地、旅游教育管理机构多方互动,共同关注青年大学生旅游市场,为推动全国青年旅游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林南枝.旅游市场学[M].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
一、“人肉搜索”引擎是一种技术性媒介
广义上来讲,“人肉搜索”是数字化时代的一种现象,是网民对自己不懂或含混不清的各种知识、问题等通过网络社区求助、发问,从而获得更多网友帮助和回答的一种网络活动。而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是利用现代科技信息,你问我答,网友互动,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2]由此可以看出“人肉搜索”从其广义概念到其狭义概念的发展,只是搜索对象从包罗万象的问题渐渐地窄化为人找人的过程,但其“互动问答分享”的本质却没有因此而改变,其原因在于支持“人肉搜索”强大搜索功能的“人肉搜索”引擎这一核心技术未曾变化。
百度百科将“人肉搜索”引擎定义为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3] 通俗来说就是在关系型网络社区里,聚集网友力量,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有这方面知识或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表现出一种鲜明的问答式搜索特征。诸如百度知道、天涯问答等都具有“人肉搜索”引擎这样的技术特征。由此可以看出,人肉搜索引擎是建立在传统的搜索引擎技术之上的一种搜索机制,是借助于人工参与来实现一种针对性更强,且具有双向甚至是多向互动功能的搜索方式。
郭庆光在《传播学教程》一书中认为,传播过程的双向性增强;多媒体化和媒介功能的融合;媒介资源的丰富化;信息传播的全球化,是新媒介的特点与性质。[4]以此来比照“人肉搜索”引擎的特征我们不难发现。首先“人肉搜索”引擎实现了更具针对性的双向甚至是多向的互动功能。其次,“人肉搜索”引擎是建立在传统搜索引擎上的一种搜索机制,既可以对既有的网络数据资源搜索,也可以对网民掌握的社会现实资源进行搜索,是对传统搜索引擎功能的整合,同时也聚合了网下的现实资源,实现了媒介资源的丰富化。最后,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人肉搜索”引擎,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资源的全球化传播。正是基于上述技术与传播特点,“人肉搜索”引擎具备了新媒介的基本技术特征。
雷建军也在《视频互动媒介》一书中把媒介定义为指涉传播方式的技术实现形式。[5]他认为在数字语言与形态整合这样的媒介演进前提下,媒介形态不再像过去一样单纯,其主要形态除了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物质媒介” ,“物质媒介”所负载的软件的技术形式也是媒介概念的题中之义。在这一概念的框定下,我们不难发现“人肉搜索”引擎正符合数字语言与形态整合这样一种媒介演进的规律,是软件技术形式对互联网媒介内部的搜索模式及功能的进一步延伸。所以笔者认为“人肉搜索”引擎这种技术形态,应该就是在对传统搜索引擎发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优于传统搜索引擎的一种技术性媒介。
二、“人肉搜索”是人机互动与人际互动传播方式的集合体
2008年5月的“辽宁女”事件,是“人肉搜索”人机互动与人际互动特征的典型化表现。在对该女的“人肉搜索”中,网友通过其上网的IP地址,找到其上网的具体地点,接着QQ号和QQ空间被找到,里面储存的年龄、居住地等信息被公开。随即更大的搜索网铺开,有匿名网友发帖称知道该女子的详细信息,其身份证号、家庭成员、工作地址全被“挖”了出来,其个人真实信息几乎被一览无余,该事件也成为网友高点击率、评论最多的新闻事件。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信息搜索方式,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而加入了更多人为主观的搜索因素。搜索目标对象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一切痕迹,与网民之间并交流搜索目标的现实信息资源,成为“人肉搜索”常用的信息搜索手法。
从这一搜索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人肉搜索”信息传播互动机制包含人机互动与人际互动两种模式。所谓人机互动是指在以媒介为中介进行传播的过程,界面两端的人与机器所发生的相互依存的行动。[6]人际互动简单的来讲就是指以媒介为中介进行传播的过程中,界面两端的人与人发生的相互依存的行动。[7]就互动机制来讲,人机互动的反应速度虽然优于人际互动,但其毕竟是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搜集互联网上的信息,由于网络信息海量、高重复性的特征,使得这种信息传播不具针对性,以致于网民不能又快又准地找到自己所需的信息。但人际互动却可以将网络数据资源和社会现实资源想结合,聚集网上网下的双重力量,同时发挥互联网“交互、参与、分享”的本质精神,提高对搜索需求及搜索目标的理解,以实现对信息的高度提纯和更具针对性的锁定搜索目标,从而对人机互动形成了良好的补充。“人肉搜索”正是聚合了人机互动与人际互动两种信息传播模式,才在互联网上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令人惊叹的网络事件。
三、“人肉搜索”互动机制中的理性与非理性特征
“人肉搜索”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掉进了理性与非理性的质疑博弈漩涡之中。隐私权、名誉权与自由言论权、知情权的对弈,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争论等等,都是我们在使用和接触“人肉搜索”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恰恰是“人肉互动”中人际互动机制的特点,在相当程度上促成了上述情况的产生。而人际互动机制使搜索目标更具针对性,搜索任务更易实现,且在一定的搜索主题范围内,凝聚了社会正义与社会道德的力量,这些特征在诸如“虐猫”事件、“女王”王千源事件、“周至尊”事件等深度介入社会现实、关注国家政治的新闻事件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但另一方面,网民大规模自发参与,聚集了各地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也决定了参与搜索主体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与被搜索对象随意性等特征,进一步导致了网民多以道德的名义集结,而产生推波助澜的非理性群体心理,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诸如因一句“很黄很暴力”而遭到恶搞的张殊凡,因汶川地震中挪用赈灾帐篷而被误伤的绵竹县团委书记范晓华等都是“人肉搜索”中非理性倾向的受害者。
四、规约“人肉搜索”失范行为的路径寻求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信息搜索方式,既为网民的信息搜索提供了相当便利,提高了信息搜索的广度与深度,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丰富了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手段,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社会民主与社会进步。但随着“人肉搜索”活动的日益膨胀和无所拘束,的确也有蔓延为网络暴力的倾向,因此我们对于“人肉搜索”这种搜索方式应采取理性的态度,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因噎废食。因此,采取开放的态度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人肉搜索”弊端的规范,引导网络良性循环才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应该从网络监管机制、网络自律、网民媒介素养培养、树立媒介批判意识等方面来进行规约机制的建设。
用法律手段规范网络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强化网络自律,应该是第一出发点。“人肉搜索”在法律与道德层面的一些“失范”现象,已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如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死亡博客事件”,争论焦点就在于主体行为之间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事实。在“死亡博客事件”审判后不久,立法机关也通过了对《侵权法草案》的审议,其中第七节对媒体侵权作了明确规范,结束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该问题的“真空”现状,此举虽然还不足以改变“人肉搜索”中所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但无疑为缺乏约束的“人肉搜索”提供了法律硬性规范的前提。
其次,应该继续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在 “死亡博客事件”中就暴露出行政管理部门网站监管不严的漏洞。对原告王菲造成侵权的北飞候鸟网站,从申请注册到实际获得批准运行资格,其间该网站脱离监管部门监管违规运行长达103天。所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站不法行为,从网站注册到信息的各环节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此外,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也是可以考虑的规约方式。目前网站经营者对网民言论内容的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严重滞后的审查机制为网民的“网络暴行”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强化把关意识,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网络暴行”发生。
网站经营者也应加强自律,良性开发“人肉搜索”商业潜力。“人肉搜索”聚合众多网民的超强能力而带来的高点击率,促使一些商业网站经营者铤而走险,抛开行业道德、社会公德而不顾,恶意炮制“焦点”事件,吸引更多网民眼球掘取注意力。2008年4月在一片骂声中红起来的“兰董姐姐”,就是某网站为提升知名度而制造出来的一个虚拟身份、虚拟事件。这种对新闻事实与价值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不管是对本已争论不休的“人肉搜索”,还是对网站良性经营、提升知名度都是有百害而无一益。诸如塔基草根专家网采取的较成熟的收费模式、天涯问答送话费活动等都不失为其他商业网站良性开发“人肉搜索”这一商业资源可供借鉴的范例。
而培养网民媒介素养,树立媒介批判意识,也是建立“人肉搜索”良性规范的重要步骤。媒介素养是指媒介受众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的生活、社会发展作应用的能力。[8]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掌握媒介信息的解读批判能力是应用媒介信息服务个人、社会的必要前提。从其本质来讲这种批判能力就是批判意识、思维的培养。而这种能力在消费主义盛行的今天多演变为不理性、被扭曲的批判,即受众在大众媒体的牵引下,在网络情绪的感染下丧失了独立的批判意识,对媒介内容及媒介对象的批判演绎成了群情激昂的呐喊和貌似公允的歪曲。[9] 因此,学会客观、独立、公正的质疑是树立媒介批判意识的首要任务。其次,多角度、多视点的多元思维解读媒介信息也不可或缺。只有合理、规范的媒介素养,才能实现传者和受者的良性互动,同时也是规约“人肉搜索”中相关失范行为,让这种信息搜索和传播方式更为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前提。
注释:
[1]《泰晤士报解析中国独特现象――人肉搜索》,载新华网。
[2] 陈力丹:《陈力丹在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对话谈人肉搜索》,载《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9期。
[3] 《人肉搜索引擎》,载百度百科:。
[4]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
[5] 雷建军:《视频互动媒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6] 同上,第19页。
[7] 同上,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