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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的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7 17:34:3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质量监督的方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质量监督的方式

篇(1)

【关键词】工程建设 现状 质量监督

在工程建设中执行质量监督管理,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使之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建筑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建设工程质量隐蔽性强。工程在竣工移交时主体工程被覆盖,其主体质量的好坏使用者很难检验。建设工程服务年限长(设计年限一般为50年),在整个服务期内必须保证使用安全。所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质量行为极为重要,工程质量必须得到严格的保证。

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对建筑市场实施宏观管理,自八十年代初,我国政府开始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并相继建立健全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全国形成了质量监督体系,有效地把工程质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加强了企业质量管理,促进了工程质量的稳定提高。本文旨在从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认识出发,探讨怎样有效地发挥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

一、当前工程建设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

1.当前工程质量状况。总体工程质量水平有所提高,工程施工水平有了巨大提高,施工技术及施工机械水平改进很快,新的材料和技术逐步推广运用。在当前新的质量形势下,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最为突出,用户对工程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对工程质量责任追查更加严格,企业对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保证更加重视。

2.主要问题。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粗放型管理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施工追赶进度,造成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另外,工程监理不能到岗到位,不能完全行使监理权力,“三控制一协调”职能不能正常发挥。

二、目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分析

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着不少的设计和施工缺陷及质量管理问题,质量事故及质量投诉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

1.建设各方协调不完善,没有形成良好质量把关。参加建设的各单位,没有完全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在工程招投标、价格标准、设计图纸深度、图纸审查、监理委托、开工许可、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2.施工单位操作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各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基本依靠外雇民工,技术工人流动性强,施工队伍得不到系统的培训,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施工水平参差不齐。

3.材料、环境影响等因素。建筑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的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投资,压低工程造价招标,施工单位为了追逐利润,忽略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采用劣质建材,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下降。

4.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不明确。目前的建筑市场是建设单位权利独大,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了不平等的合同履约关系:一方面建设方不按规定赋予监理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监理外聘人员居多,水平低责任感不强。

三、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为实现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而设立的专门机构,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从维护国家和业主的建设投资利益和社会效益,监督工程质量,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以及有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不仅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行政干预,并按权限行使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对工程质量承担依法行政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责任。

四、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方式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一步,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核准制度、投资项目法人制度、工程施工单位管理与准入制度、开工许可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制度等;要建立相应的信誉考评机制,如:投资项目责任考核机制、工程质量奖罚机制等手段来规范建设市场。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平衡制约各方权利与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明确监督管理任务、内容、范围、职责和权利。对建设市场参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市场规范,强化进入和退出壁垒,建立良好的信誉机制。

3.完善工程质量控制方法。目前国际上通用ISO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管理起到重要作用。ISO的质量管理核心是过程控制,关键是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措施是施工纪录。任何一方主体尤其是施工单位在进驻某一特定的工程现场之后,,他们的批准程序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据设计图纸、技术条件,结合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判断这些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

4.人员素质的提高。加强领导质量意识和员工质量责任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人员素质,加强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领导和员工素质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保障。

5.处理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与质量有关各方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及中介组织等与质量有关的各方之间,是依据行政法规建立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五、结束语

目前我国正处在基础设施建设的新一轮的,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是至关重要的。总结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素质,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作为工程质量认证部门,监督机构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关系到政府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高的根本,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培养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建立监督机构的内部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站的地位和作用。

2.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内部制度,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程序,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篇(2)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督 管理 模式

1、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

1.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对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分部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法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1.2 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2、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模式的措施

2.1 强化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2.2 树立技术权威性,增强执法权威性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地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技术的不断更新,需要工作人员去了解和学习。要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技术培训工作,使监督人员能够自觉学习、掌握新标准、新规范和操作规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面积监督层面和管理层面,更要面向一线操作层面。通过技术培训的制度化,培训多样化,并采取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集中培训、调研、交流等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和遵守相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意识。使现场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夯实综合基础。

2.3 创新监管手段,改善监督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2.4 提高服务意识,确保资料和报告真实性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检测报告全面记录了工程质量控制的全过程,明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使工程质量具有可追塑性的重要手段,是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要进一步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真正做到重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直接进入数据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查询检测结果,实施对检测行为的实时监督,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测机构数据库管理,将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数据库,定期公布并作为对检测机构考核的依据。

积极推广先进软件,促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规范性,通过建立同步检查制、复核制,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

3、结语

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探究

引言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必须不断的改革和深化。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及时分析现有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进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是新阶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点分析

1、现场质保体系检查

质量保障体系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控制要点。

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合同签订的质量等级,确定监理方的监控目标和标准,确保监控的内容和各岗位职责、权利,订出监控的工作制度、程序,做到施工质量监理工作的正规化。

2、施工操作检查

施工操作检查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另一的要点。

施工操作检查方面,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和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使用了不合格产品的部位必须返工或提出处理措施。对于不同规格、等级的材料要及时标示加以区分。保证材料在保质期内使用在工程上。

施工操作中,加强质量意识非常重要。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积极采用巡视、平行检查、旁站监理、随机抽查等方式,主动提出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以避免在正式验收时,存在较难整改的质量隐患情况,不利于施工推进,也不能很好的体现监理方的质量监督水平。

3、严格做好隐蔽验收检查。

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专业监理工程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等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检验报告是否齐全,各层标高、轴线必须层层复查,严格验收。

二、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问题分析

笔者通过对上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点分析分析研究,针对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主要提出以下不足:

1、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根据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

2、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由于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人员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目前,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弱,设备相对滞后,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模式探究

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因此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

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推行责任监督员的办法,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为了保证监督工作科学、公正,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尤其现场检查已由手摸、眼看、尺量等一般检查手段转变为采用钢筋扫描仪、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等先进仪器、设备,以数据采集、数理分析为依据的科学检查手段,真正做到用数据说话,保证监督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工程过程和事后控制 3 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2、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均列为监督对象。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行为,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视程度决定暂缓审批、停止审批、年检基本合格、年检基本不合格或取消资质。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3、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4、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

为了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

另外,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也是必要措施之一。

结 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质量低劣的工程,不仅会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也将在政治上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贻误子孙,祸及后世。因此,研究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问题,具有实际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蔡燕鹏.对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分析[J].科技资讯,2009,(5).

篇(4)

关键词: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思考

建筑工程的建设数量、规模等逐渐增加,但是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使建筑工程的使用性能大打折扣,并且对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产生威胁。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及作用进行充分发挥,借助政府力量完成引导、调控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将建筑工程的质量隐患进行排除,降低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出现几率。下面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具体分析。

1 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中的现存问题

1.1 政企不分,管理工作存在乱象

大部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由同一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状态较为封闭,此时无法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提供更多保障。我国不同的政府部门均有其专有设计及施工团队,因此存在政企不分和管理工作乱象问题,针对此方面问题我国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但是未能彻底对其进行解决,因此市场竞争机制等无法发挥其自身优势,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随意性过强,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一定影响。

1.2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方面的问题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多个不同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的问题,不同部门之间无法对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效果、效率等方面产生较多影,并且矛盾及冲突问题时有发生,对管理措施落实产生不利影响。一个以上的部门对建筑工程管理时,若某一个政府部门未能对验收进行通过,建筑工程便不能竣工。此外不同政府部门间利益、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冲突和差异同样对政府质量监管效率产生影响,在互相干涉和影响的情况下使质量监督管理效果大打折扣。

2 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提高措施

2.1 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理念进行调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对新时期发展形势进行适应,需要对原有质量监管理念进行调整:其一,避免对建筑企业具体作业及生产过程进行过多干预,并且减少对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干涉,使其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市场规律完成自我约束、发展和调整等方面工作,提高建筑企业对问题及风险的“自我抵抗力”。其二,政府质量监管单位需要对所有建筑工程发包企业、承包企业、中介机构等一视同仁,避免出现偏袒的情况,使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和自由,为优胜劣汰及建筑工程质量提供更多支持和保障。其三,政府的相关部门需要对改革工作进行不断的深化,对原有机构进行简化,并且对相应的政策法规等进行健全和完善,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为建筑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2 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方式进行创新调整

定期定点的质量监督管理一直以来便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可能给某些建筑单位留下可乘之机,出现钻空子和应付检查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随机巡查的方式对传统质量监督管理方式中的不足和漏洞进行弥补,具体来讲政府质量监管单位需要对原有前往施工现场直接控制、干预的质量监督管理方式进行转变,通过巡查的方式对各个参建单位有无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解,为质量监管体系及机制的运行奠定坚实基础。人们可以将随机巡查视为建筑工程复查的一种手段,在建筑工程检查合格之后对其进行重复检验,进而对建设单位行为进行更多的规范和约束,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

此外,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和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理部门进行更多的合作与联系,对质量进展状况进行掌握,并且需要将实物抽检及质量监管进行有效结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不同时期的整体质量监督管理中,通过适宜的监管手段完成实物监管工作,切实落实验收和抽检工作。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信用记录、档案建设的方式对内部质量监管工作积极性进行激发,获取参建单位更多的支持和配合。最后,为了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权威性进行提升,需要增加质量监管工作的经费支持,防止因经费问题对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产生影响。

2.3 明确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并促进其有效落实

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较高,并且涉及到了较多方面的内容,基于此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质量监督管理内容进行明确,确保各方面工作进行有效落实,下面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对建筑工程申报方面的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建筑工程正式投入建设前,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申报进行审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接收后需要完成申报手续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对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待确定全部达标后方可将质量监督文件进行签发。

其次,对开工前的监督审查工作进行严格落实。在建筑工程正式建设工作开始前与申报质量监督之后的时间段中,参建单位需要完成第一次质量监督会议讨论工作,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则需要完成初次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待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时,准许其开工建设。

再次,作业过程中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施工环节中,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负责部门需要根据监督管理方案完成各项施工项目的检查工作,一旦察觉存在安全隐患或是质量问题,便应立即责令相关负责单位定期整改,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更多保证。

最后,切实落实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管工作。进入竣工时期后,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对最终环节的质量复查工作有所放松,需要对验收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并且根据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监督报告进行编制和完善,对相应的档案进行健全,做好记录及存档一类的工作进而确保建筑工程相关的重要资料保存完好。

2.4 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健全

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支持,为了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更多依据,需要通过适宜的措施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经过长期积累及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但是其中依旧具有一些问题和不合理之处,此时人们需要对现阶段我国的国情进行具体分析,对立法知识的研究工作进行更多支持,确保制定的法律制度能够与如今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相符。此外,企业质量自控工作同样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在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能够提高企业自身自控水平,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够给予更多支持和配合。企业质量自控可以被视为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的最主要手段,而完善的法律可以被认为是其实现的重要途径,因此在相应的法律法律支持下能够对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为建筑工程最终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3 结束语

总结全文,为了提高建筑工程使用性能及质量,需要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进行充分发挥,为各个参建单位利益提供更多保障。上文对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措施进行分析,从质量监督管理观念的改变、法律法规和相关机制方面的健全等方面对其进行说明,以期为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作用的发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可供参考的建议。

参考文献

[1]许金炳.关于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探讨[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1):2027-2027.

篇(5)

关键词: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质量监督

1引言

“人”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的第一要素,人员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食品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如何确保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内容。人员培训、人员考核和质量监督等都是人员能力保证和提升的重要方式。质量监督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可确保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有利于发现检测技术人员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检测人员技术水平。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重视,对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食品检测实验室检测过程复杂,专业水平要求高,涉及食品科学、化学、生物、毒理、放射性等不同学科、专业及领域,有些检测是常量检测,有些是微量甚至痕量检测,对人员能力要求更严格,质量监督的作用更加重要。本文结合食品检测实验室实际,阐述了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活动存在的问题,对检测实验室的充分监督的实施方法进行讨论,针对实验室的充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2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都对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做了规定。由于大部分条款为总体规定与要求,没有明确的监督细则与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方式不统一,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活动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问题。2.1监督员能力不足。目前,大多数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员通常由检测技术人员兼任,因其岗位特殊性可能无暇顾及质量监督工作,无法保证有效监督。有些食品检测实验室场所较多,监督员数量不能覆盖所有场所。另外,受专业背景限制,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某些专业、领域没有合适的监督员,存在监督员在专业领域覆盖不全的问题。2.2监督对象问题。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明确了监督的对象是“人员”,日常监督中部分实验室将监督对象描述为与“人”相关的设备、设施、记录、报告等,没有将监督对象定位为“人”。对象定位错误一方面偏离了监督方向,无法发现人员技术能力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无法到位,影响了质量监督效果。2.3监督记录问题。有的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记录表仅有“日期”和“不符合事项”两项内容,监督内容描述不清楚或不全面。这样的质量监督记录表可操作性不强,对不符合项描述不清,除记录人外,无法获知清晰明确的不符合事实,也容易造成后续整改时无据可查,遗漏不符合项的整改或错误地组织开展整改活动。2.4监督频次问题。实验室认可准则及资质认定文件没有规定质量监督的频次,实验室应根据检测任务自行确定。部分食品实验室监督频次过低,有的一年一次甚至频率更低,监督频次过低不利于监督员发现实验室人员能力存在的不足,无法确保人员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2.5监督时机问题。监督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把握好监督时机可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发现问题、提升工作质量。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仅重视了日常工作的监督,没有对客户投诉、检测结果处于临界值附近、检测方法发生偏离等特殊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时机把握不准确。2.6监督的纠正落实问题。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员仅仅发现不符合事项,填写质量监督记录,按计划完成监督任务,对不符合项未进行纠正,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未对效果进行跟踪验证。特别是当涉及重大不符合事件时,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监督员未按要求提出整改建议,并进行不符合项的跟踪和验证[3]。

3食品检测实验室如何实现“充分监督”

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活动存在的监督员能力不足、监督对象不准确、监督活动记录不全面、监督频次低、监督时机把握不准、监督纠正落实效果差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活动的效果,无法确保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能力是否胜任工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存在风险。食品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做到“充分监督”。食品检测实验室应明确监督员职责、找准监督对象、把握监督时机和频次、采用合适的监督方式、全面记录监督过程、对监督活动进行有效性评价,并对监督结果进行应用,发挥质量监督活动的作用。3.1质量监督的目的。质量监督是为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活动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并对其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以保证食品检测实验室具有所从事检测工作规定要求的能力,使检测活动按规定与要求进行。“规定”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客户、合同、法定管理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和实验室管理的要求等。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实施监督解决检测过程控制中的有关弊端,寻求改进机会,确保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具有从事检测工作的能力满足规定要求[4]。3.2质量监督的文件依据。实验室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等都对食品检测实验室的监督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如实验室认可准则的4.1.5g条款、4.15.1条款、5.2.1条款、5.2.3条款等对实验室监督对象、监督报告等做了总体要求[5];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5]中4.1.5g条款、5.2.3条款、5.9.1a)条款、5.9.1b)条款等对监督模式、监督方式、监督有效性评价、监督的应用等做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4.2.5、4.2.7条款等对质量监督的对象、质量监督记录做了总体规定与要求[6];《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实验室质量监督的实施做了总体规定与要求[7,8]。3.3监督员要求。首先监督员数量应足够,监督员应覆盖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所有领域、专业、地点等,一般来说,监督员数量与食品检测实验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数量的比例应为1:5~1:10。监督员的能力应符合认可准则要求,应熟悉检测方法、技术、目的、流程、结果评价方式等,通常由较高技术职务的人员监督较低技术职务的人员,至少应由同一技术等级的人员担当监督。监督员应由最高管理者任命并授权[9],应赋予其足够的监督权利: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责令被监督人员改正;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可以扣发;若出现不符合工作,对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提出整改建议等;还应保证监督员有直接与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乃至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的渠道[10]。3.4监督的对象。实验室认可准则及资质认定相关管理文件中提到了监督是对人员能力的监督,监督的对象应为人员能力。食品检测实验室应重点监督在培人员、转岗人员、离岗较长时间后的返岗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等。人员能力包括初始能力和持续能力,初始能力是指食品检测实验室新进人员在培训期间或培训后首次从事检测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能力,或是指转岗人员首次从事新岗位检测及相关工作的能力;持续能力是指当食品检测实验室测量设备发生变化时,或检测方法发生变化时,或检测样品特征、结构、原理发生变化时,或食品检测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或顾客要求、法定管理机构要求、认可/考核机构要求等与检测校准有关的资源、要求发生变化时时,实验室内长期从事该项检测、校准工作的人员适应各种变化并能做出正确判断、正确实施相关活动的能力。3.5监督的内容。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熟悉情况、合同评审能力、岗位资格及授权情况、设备管理及维护能力、标准物质及药品管理能力、样品管理能力、标准方法选择能力、环境设施管理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不确定度评定能力、出具报告的情况等。这些能力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法规熟悉情况,应监督检测人员是否熟悉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2]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食品检测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2)合同评审能力应监督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选取的标准是否正确,资源配置情况,检测时限情况,经费核算情况;(3)岗位资格及授权应监督岗位资格考核情况,是否获得了实验室的岗位授权,是否参加岗位持续能力培训;(4)设备管理能力应监督设备操作、检定校准、期间核查和维护保养情况;(5)标准物质及药品试剂管理能力应监督标准物质期间核查、配制、梯度稀释、标识、验收、安全使用等;(6)样品管理能力应监督样品制备、样品标识、样品运输、样品保存、样品处理等能力;(7)标准方法选择能力应监督根据样品选择标准的能力、方法选择是否正确,方法是否有效,方法是否涵盖样品种类,方法的检出限是否满足检测要求,是否熟悉并正确执行作业指导书;(8)环境设施管理能力应监督是否环境设施要求,是否能正确设置环境条件,是否能正确监控环境条件;(9)数据处理能力应监督数据是否正确,处理过程是否正确,计算是否正确,修约是否正确,是否进行了复核;(10)不确定度处理能力应监督是否熟悉不确定度评定过程,不确定度影响分量是否全面、是否重复,计算是否正确,修约规范情况;(11)报告出具情况应监督报告结果与原始记录相符情况,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描述是否清晰、客观、合理,意见和解释是否正确。3.6监督的方式。质量监督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可以采用固定时间,也可采用灵活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人员监督涉及监督的全过程,可采用现场观察、模拟实验、留样再测、能力验证、测量审核、外部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既可采用单一方式,也可以两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共同使用。3.7监督的时机。监督一般包括常规监督和特殊监督,常规监督指按照监督计划的监督,包括新人员、新设备使用、采用新方法等时的监督,特殊监督指检测结果处于限量值附近时的监督、客户投诉时的监督、标准方法发生偏离时的监督、首次分包时的监督、流动或现场检测监督时[13]。质量监督员应把握好监督时机,既要做好日常的常规监督,还应注意特殊监督时机,确保监督的有效性。3.8监督的实施。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并依据情况变化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监督计划应包括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结果不满意时拟采取的措施、完成情况等。监督员应对监督过程进行记录,监督记录内容包括监督时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过程描述、监督结果、发现的问题描述等。对需要采取现场纠正的,应要求被监督人员实施现场纠正,并对纠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时做好记录;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必须出具不符合报告,相关部门督促相关人员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监督员应对纠正措施情况实施跟踪,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纠正措施有效,关闭不符合;纠正措施无效则重新分析原因,再采取纠正措施,直到关闭不符合。3.9监督的评价。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对质量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监督的策划、计划、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价时可以考虑:监督策划及计划是否全面;监督实施过程是否规范;监督记录是否描述清晰、完整;监督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纠正措施是否有效并跟踪验证;监督发现的问题下次审核或监督时是否还有类似问题;质量监督是否确保了人员能力的保证和提升,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结果、人员比对提高对等结果满意度是否比以前有所提高。3.10监督的报告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定期编写年度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应概述本年度监督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包括监督时间、监督的人员数量、监督类型、监督时机等;总结监督工作成效,如人员能力的提高、食品检测实验室数据和结果质量的提高等;总结质量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及措施的有效性;对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如人员培训计划的侧重点,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的重点对象等。质量监督报告应作为输入提交年度管理评审[14]。

4结论

篇(6)

关键词:工程质量政府监管监督体制监督模式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同时,十几年来形成的基础、主体、竣工三部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但是,由于具体的操作和一系列工作的欠缺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一、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1、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过多对监督核验的依赖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2、监管方式落后。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工作方式和执行能力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3监管软硬件的欠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4市场问题。从建设市场的整体来看,我们市场运行的规则还不完善,但就现有的规则,实施中的问题也很多。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很普遍。建设市场的混乱直接地危害工程质量。所以,政府要下功夫,一方面要构造这个市场,健全运行规则,同时要保证这些运行规则的实施。不能保证实施,就要进行整顿。健全市场运行规则要加强法制建设。在政府对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的层次上,我们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二、政府监管的改进措施

1 实施“阳光监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3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在监管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4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通过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

5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6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7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改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三、未来发展模式

1政府必须认识到谁来实施监督。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美国的办法,由政府官员直接进行,检查后记录,最后验收要看有没有记录,记录全不全。另一种就是政府委托第三方来实施质量监督,典型的就是德国。政府通过委托第三方来进行质量监督,这个被委托的机构,必须是经过政府严格审查,有条件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我们现在是质量监督站,由目前这种状态进行转变应该是有条件的。

2政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审查设计文件,重点审查有关结构安全、建筑物消防方面的内容,包括地基的承载情况、结构受力分析和计算,通过审查这些内容,证明结构设计方面没有问题了,由审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二是监督结构施工方面的关键环节,包括结构施工中的建筑材料,必要时还要对材料进行检测。这个环节的监督不是去对每个工序、每个环节像旁站监理那样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在建设活动中的各方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是不是按规范进行施工,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是不是合格,监理单位是不是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有没有要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来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重点在这些方面。施工过程完了,审查机构出具关于结构安全的报告。整个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政府要对是否符合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最后,由政府出具使用许可证。

3监督的费用问题。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但不是交给直接监督的第三方,而是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交给政府,政府收取费用后再拨给由政府委托去进行该项目质量监督的机构。政府雇人去监督工程,但是费用是由建设单位交给政府,使得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不要形成直接的经济关系。

篇(7)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质量行为;质量意识;解决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得到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也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迎来了很大的挑战。“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是我国工程建设基本方针之一,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但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还存在着不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1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

①施工单位片面追求低造价、高标准、短工期;

②有的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选择时,不能自主决定,无法承担对分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③有的施工单位既是开发商又是承包商,且借用监理单位资质自己监理自己施工,脱离监管,违反基本的建设程序,这个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上表现尤为突出;

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挂靠、转包、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在招标备案或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人员资格证书与实际施工时人员资格证书不一致,有的工程存在项目经理挂名现象;

⑤监理、检测、图审单位市场竞争激烈,有的低于成本价承揽,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监理单位形同虚设,有的监理单位招标时是一个价,私底下协商另一价,监理单位怎么提供一个优质高效的服务。有的检测单位检测仪器不足,对已有的仪器也不按规定进行校正,人员数量少、素质低,满足不了检测工作的需要,而且对原材料不进行试验就出具试验报告。有的图审单位跟设计单位是两套牌子一套人马,如果这种情况不能从根本上制止,就很难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⑥一些供电、供水、消防、煤气搞“行业垄断”使各工种配合不协调,很难保证工程质量;

⑦商品混凝土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低,其内部实验室形同虚设。

1.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有人员数量、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不合理。当前基本建设规模、高层建筑数量大幅度增加,使得一些地方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使质量监管工作力度降低。现时政府应将监督前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审查,由于设计文件最重要的是结构安全问题,若设计文件有问题,结构受力不合理,安全系数不够,怎么能保证结构安全。而现有的监督人员当中大部分是施工方面的人员,还有一部分是通过社会关系进来的非专业人员,又怎么能胜任此项工作。

2)传统的监督检查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现时的质量监督工作。现在的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已使原先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预约式、通知式的日常监督检查方式以及“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式显得很不适应,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水平很难提高。

3)监督经费紧张,给质量监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原先大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09年国家取消了工程质量监督费,监督机构失去了收入来源,财政给予经费有限,不用说购买检测设备,就连日常工作开展也很困难。

4)有的质量监督机构政企不分,以赢利为目的办实体,有的办实验室,有的办监理公司,这样质量监督机构既掌握工程质量监督的大权,又有获取利润的实体,很难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1.3 法律意识、质量意识淡薄,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和工程进度

1)在建筑市场,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内,涌现出的部分开发商自己开发自己施工,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办施工许可证、不进行施工图审查,也不办质量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盲目追求工程进度,而忽视工程质量。

2)有的建设单位不能正确处理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之间的关系,盲目追求进度,对质量重视不够,投入较少。

3)有的施工单位不按顺序施工,技术措施不当,甚至偷工减料,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4)有的监理单位活多人少,没有执业资格证,滥竽充数,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理的作用。

1.4 质量责任认识肤浅,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但仍有部分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弄虚作假,破坏与承包商的平等交易,有的施工单位,放任职工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粗制滥造;在竣工验收中掩盖工程质量缺陷,提供虚假质量保证资料,有的监理单位无个人从业资格,人员配备不足,有的勘察、设计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用的是某个勘察设计单位的手续,而在图纸会审或验槽时,是另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到位,根本不能发挥对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2 解决措施

1)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市场管理力度,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为规范。

a.规范招标市场,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当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后,本能的会采取一切手段,降低成本,甚至于铤而走险。

b.必须深入持久宣传贯彻《建筑法》,把工程项目纳入法制化、程序化的管理轨道,坚决查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施工报建、无委托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严厉查处事故责任者。

c.切实加强企业管理,重点是加强企业的资质管理,坚决制止企业之间的乱挂乱靠现象;切实推行工程总承包制,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杜绝包而不管、管而不严、管而不力的现象。

d.加强检测市场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督检测市场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内部管理,规范检测行业,提高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共同维护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和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决不姑息迁就。

e.加强对监理单位取费的把关,严处低于取费承担工程,否则监理单位将会采取一切手段降低成本,不能有效地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f.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制止行业垄断行为,促使各工种配合协调,确保工程质量。

2)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帮助和支持,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能正常、有序、规范地开展监督工作。

a.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技术和行政监督执法。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质量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大,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将监督前置,着重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关。为此政府应关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给监管队伍及时充电和注入新鲜血液,配备检测设备,努力造就一支技术精湛、执法有力的高素质监管队伍,树立政府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b.创新监管模式,建立质量监督新机制。在当前,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集体监督制,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的有机结合;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c.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监督工作经费的落实,决不能因一时的经费困难,影响质量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d.对办实体、以赢利为目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应坚决查处,以维护政府监督的公平性、公正性、权威性。

3)提高全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

在工程建设中,人是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操作者,是工程质量的创造者,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对人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的提高势在必行,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质量意识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质量是工程生命线的观念,使职工形成人人讲法律、人人讲规范、个个重质量的氛围,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等措施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4)健全质量责任制度,强化工程质量责任意识。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参与工程建设的每个单位、职工都要时刻牢记肩负的质量责任,始终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首先通过评奖创优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参建单位主动落实质量责任;其次,通过严格的执法处罚,严格责任追究,督促参建主体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b.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管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不学无术、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

c.强化工程质量终身制。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参建各方主体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都要按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若出现质量问题,不管其在什么岗位,担任何种职务,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d.落实行政问责制。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同志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凡因工作失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严格追究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3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是“百年工程”, 提高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还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由于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仍处于不够完善的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将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工程质量监督这样的历史时刻,承受着巨大的责任,仍有不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坚持依法建设,严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监督和帮助。只有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才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