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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7 17:34:32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篇(1)

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

(六)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报名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文件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规定资格预审评审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以及确定投标人的方法、数量等其他要求。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包括企业资质和信誉证明、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类似工程业绩、拟投入技术装备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等资料。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条建设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建设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可作为资格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两年内不得有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可采用合格制或评分排名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根据评审标准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超过15家的,采用随机抽取l5家以上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上15家以下的,经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批准,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下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经济利益相关企业不得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否则以串标行为论处。本条所指的经济利益相关企业是指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不同企业或一个企业与其参股的其他企业。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预审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该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熟悉相关业务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成员一般在政府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规定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为无效。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阐明意见。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作出资格预审决定书。资格预审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情况,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名单、评审程序和办法;

(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三)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含评审记录表);

(四)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告知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决定书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资格预审决定书未经备案不得进入招投标中心。

第十九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篇(2)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我县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原则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特殊情况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由项目行政村为项目业主。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审定批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监察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

第六条项目业主依照“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计文件已经县交通局批复;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公路工程施工丙级及以上施工资质、通乡公路施工专项资质或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投标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且年检合格,每合同段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编制简易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资质及资信证明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必要的施工组织方案;

(四)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五)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织部分。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采用“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

(二)在县级媒体或指定地点招标公告;

(三)接受报告,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召开标前会议;

(四)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

(五)技术评审,抽签定标;

(六)公示中标单位;

(七)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复印件各送一份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只适用农村公路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未按此办法组织招标投标项目不得纳入国家建设计划。

篇(3)

关键词:招投标电子化 诚信评价体系 资格后审制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domestic traditional bidding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 and bidding risk analysis, and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bidding system. Carry out electronic bid assessment system proposed can make up the deficiency of the traditional bidding system. An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 assessment system of electronic three main factors are analysed, it points out that to optimize the bidding system bid electronic plays a positive role.

Keywords: bidding for electronic honesty evaluation system after the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解与配套[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 从2000年起在广东省正式开始实施,2008国标工程量清单也相继出台,使得建设行业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节约资源地、快速地、有效地、公平地完成招投标工作,如何选择一个合理的实施者,如何提高预审的速度,如何提高项目实施者的诚信度,如何消除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对项目立项产生的风险和自身环节产生的风险,将对项目管理实践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

传统纸制投标书存在的问题

投标成本高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通常内容很多,打印用纸最非常大,而且资料复印份数要对应投标单位数量;为了提高中标机率,各类资料及公司简章装订成更厚的标书提交到招标单位处。投标单位平均每个标的投标直接费用高达1.85万元,其中用于纸张和打印的费用约占20%,约0.37万元,但中标率却只有15.4%[[2]刘健. 改进工程评标体系打造公平竞争的环境[J].建筑施工,2008,30(11),1005~1007][2]。

招投标效率低

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二十天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标书文件送达招标单位,然后再开标,标书制作人也会因微小的修改而重复印刷、装订投标书。一项招投标活动就长达两个月,有些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甚至长达半年。纸制标书和传统招投标评标办法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存档和利用问题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企业和各招标机构都面临着一个问题,投标文件塞满了整个房间,交易中心需要专门设立一个资料档案部门和库房来进行管理,大量投标文件,弃之不能,留之无用。

另外,纸质投标及传统招投标体系还存在其它的人为因素及破坏环境的问题,在此不逐一陈述;现行的工程招投标体系存在“投标成本高、效率低、评标主观意识强、诚信缺失”等缺陷,导致整个招投标过程周期长、公平度不够。然而,由于招投标本身受到多方面的影响, 产生的风险很可能在施工环节进一步的放大和叠加,这就是现在我们大多数项目已经运用了招投标,但还是会导致了一些项目失败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建设项目电子评标体系

建设项目电子评标体系的构成要素

根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通知,从2009年6月22日起,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要求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中,试行采用电子化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评标时诚信评分按每日更新的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为依据[[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中试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通知(穗建筑〔2009〕685号).[EB].2009年6月22日[2010年11月23日]. gzzbb.省略/content.jsp?cataid=3&infoid=303][3],根据本通知的内容,分析其要素为“电子化”、“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资质后审”。三者的出现都是为了使整个招投标过程更加合理公平,防止暗箱操作。

评标工作电子化,评标办法革新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评标工作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核心,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及科学性对确保了参与招投标工作各方单位的正当权益、使招投标工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实效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按建委“6.22新政”的通知,建设项目实施了招投标文件电子化,按照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最新出台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GZZB2010-007-2》的条款,开标评标办法程序采用的是商务综合诚信评价法。

资格后审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4]国家发改委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J]. 广东建设信息,2003,4:1~9.][4]七部委第30号令,关于资格后审的解释:资格后审,是指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在投标单位技术及商务经济开标后,对投标单位企业资质及业绩情况进行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电子评标通过先将经济性文件以统一的规则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再以电子形式进行经济评审,再通过诚信库中的施工单位评价数据对其进行技术性的评比,可以缩减招标单位评审时间,整个招投标的费用会降低很多,而且也会节省很多的评标时间。

诚信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诚信评价体系的评分标准包括了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建设单位评价、市场行为评价及其它评价。排名的评分计算方法为:由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建设单位评价得分、市场行为得分及其他得分四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单项得分是用各个子项的得分乘以该子项所占的权重后向上累加所得。实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有效地将施工现场与招标市场进行了对接,突破了以往投标报价以经济为单一核心竞争的运作模式。

建设项目电子评标体系建立的意义及优点

建设项目电子评标体系建立的意义:

防止围串标行为的发生;

加快了招标投标电子化的进程。

评标办法中加入诚信综合评价,让守信单位受惠,有效地实现了施工现场和招投标现场的“两场联动”;

建设项目电子评标体系的优点:

最大限度防止了围串标现象的发生;

减少了项目负责人的锁定时间,投标单位的人力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改善了过往招投标过程中,报名及资审的一些不规范的做法;

资格后审及评标电子化,节约了投标成本;

缩短招标过程的时间,节约了时间成本;

篇(4)

一、适用范围

镇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等以财政资金、集体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饰工程以及道路、桥梁、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

1、200万元(含)以上项目招投标

镇招投标办公室协助建设单位将项目资料上报至区招投标管理部门,由其办理招投标事宜。

2、10~200万元项目招投标

由镇招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投标手续,其中总投资30万元或300平方米以上(有报建手续)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发包备案。

二、手续申报

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由建设单位办理,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将各类资料上报至镇招投标办公室。建设项目招投标需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项目已报建或经职能部门流转领导批复且列入招标项目。

2、初步设计(方案)已批准。

3、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4、有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5、招投标申请报告。

6、与招投标相关的其他资料。

建设项目如需到区招标办备案,建设单位应办理好立项、报建、方案批复、规划许可等各项手续。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投标单位的组成

1、编制招标文件

建设项目进入招标平台,建设单位除提供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各类资料外,还需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投标单位编写)。招标文件由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期要求、质量安全要求、投标注意事项、招投标日程安排、评标办法等内容组成。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定后,建设单位盖公章,招标办加盖备案章。

2、投标单位的组成

为了更加充分体现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加强本镇招投标的竞争性,鼓励各施工单位参与,凡具有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⑴投标项目的分类

①工程造价在40万元(含)以下且无完善招投标资料的项目,采取建设单位推荐1家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4家投标单位。

②工程造价在40万元以上且有较完善的招投标资料的项目,在本镇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投标。

⑵引进镇外施工单位投标

引进镇外的施工企业,扩充土建类的施工企业库。招标时,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开招投标的,可邀请镇外企业参加投标。如镇外施工单位中标,需挂靠本镇指定企业,以确保税收落地。

⑶特殊项目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如:广告牌、不锈钢、电子监控系统等)的项目,本镇企业资源较少、可选择性较小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招标办与建设单位协商后指定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

四、回标与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开标的前一天,由招标办组织、纪委监督、建设单位参与,从本镇或区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根据项目规模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参与工程的评标。

⑴建设单位1名

⑵政府职能部门1名

⑶评审专家库3~5名

2、回标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将投标书密封送达规定地点,逾期送达的,视作弃权。

3、开标

招标单位于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纪委监督下,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当众开标。

投标单位因弃权或投标书无效造成有效投标单位少于两家时,作流标处理,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投标。

4、评标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纪委监督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写出完整的综合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由招标办和建设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

5、评标方式

⑴有标底评标: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单位需求设置标底的,在标底合理范围内,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分。

⑵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

①投标单位少于5家:取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底(基准价),在其合理范围内,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分。

②投标单位不少于5家:按照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评标方式进行评标,合理低价中标。

⑶简易程序:对于个别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而不能正常招标的,需填写简易程序审批表,经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走简易招标程序。

6、监督管理

由镇纪委派员监督项目回标、评标和抽取专家的全过程。

五、资料归档

对于所有经过招标平台项目的相关资料,招标办都需予以归档。归档资料包括政府部门批复、招标文件、施工企业和评审专家名单、评分表、综合评标报告、各类资料签收表和签到表、中标通知书,以及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

六、其他事项

1、投标单位原则上为本镇施工单位及税收落地本镇的镇内施工单位,部分特殊类型项目(不锈钢、广告牌等)除外。

2、在本镇范围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参与投标,取消下一轮参与资格,以此激励各单位积极参与本镇的招投标工作。

3、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拆分后申报。

篇(5)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  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对中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并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  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凡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工程都要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标: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或建设监理的招标。

(二)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开发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及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包括公路、铁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四)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条  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评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主持项目招标工作,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资料齐全的,招标管理机构应在7日内批复并报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批准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以下称承包许可证)。

(三)经市建委核定的承包范围应符合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等级。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实行设计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资料。

(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应具有获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计划(设计)任务书并落实了建设资金和地点。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并已确定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

(四)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开工条件,领取了计划和报建等有关证件,提供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经批准的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有权按规定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幢)工程招标或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如特殊需要又具有条件的工程,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分开基础和上盖建筑物两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可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的邀请。

(三)议标,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向招标管理机构领取《招标申请表》,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按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的不同类别编制。并连同《招标申请表》送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后,发出招标通知。

(二)投标单位可选择符合自己承包能力的招标工程直接向招标单位提交参加投标的申请。

(三)投标单位申请经招标单位认可后,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质验证。

(四)招标单位通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投标单位领取时,须向招标单位缴交500元至1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双方同时踏勘现场。

(五)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后,拟订询问提纲,做好参加招标会议的准备。

(六)招标单位应按分工组成评标小组,其中市属局(总公司)的建设工程及区属项目中建筑物的层数超过15层以上的,邀请市招标中心、市建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建设银行支行共同派人组成;区属建设工程的层数在15层(含15层)以下的,邀请区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县级市属的建设工程邀请县级市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

(七)召开招标会议。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招标工程情况,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咨询疑点,作出招标会议纪要,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

(八)招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应组织人员编制标价。没有能力的,可委托有编制能力的单位代编。编制施工招标的标价,应按投标企业不同等级,依据招标文件内容要求、设计图纸、资料及现行国家定额单价、材料设备供应渠道、责任及建设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现行定额外各种必需的施工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编制;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本办法或按量价分离办法编制。

(九)投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价并填写标书,盖好印鉴,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接收标书时应再次密封,并加盖印鉴,签发回收条,按机密件妥善保管。

(十)招标单位应在投标单位送交标书时限截止后,于审标会议前7日至10日把招标文件、标价编制资料(包括计算书)送交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并按约定时间召开标价审查会议审查标价,必要时通知负责编制人员列席。

(十一)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单位应当众复验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标书内容,公布标底;对未密封的标书、无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和印鉴、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以及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书、投标单位不按时或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书作废。

(十二)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评定时应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签发《中标通知书》。

设计、总承包、监理、施工各类的评定依据由市招标中心另行规定。

(十三)招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非中标单位收回招标图纸、文件资料,发给500元至1000元的补偿金,并如数退回投标保证金。

(十四)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建委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称施工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单位编写议标方案。

(二)提出申请议标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连同议标方案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标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批复。

(三)招标单位通知2个至3个议标单位领取图纸、资料,议标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送标书。

(四)招标单位邀请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和主管单位共同审查标价和对标书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其时限不得超过20日。

(五)由招标单位将议标结果书面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发出《中标通知书》;议标的有关保证金和补偿费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费用的收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招标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对经审批已发出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须在招标会议后5日内报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7日送达参加投标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标底已经审定的,应按时组织开标。如确需延期的,应将标底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去获取标底。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标书,不得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经建委批准可按专业或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不得倒手转包工程,如违法转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倒手转包工程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以不通过招标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二十五条  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境外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市建委办理投标资格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六条  由县以上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不宜招标的,均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建委批准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或议标后中标的工程,均按现行施工任务审批管理权限,分别到市、区、县级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银行不予拨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标牌》。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招标管理机构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工程,未经建委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招标管理机构提请经管建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停工,补办手续,并按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终止该项目的招标,签订的合同无效,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施工单位,并分别情况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作废,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而中标的,开工前被查实的,其中标无效;开工后被查实的,终止合同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标单位承担。

(三)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权限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标单位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致使无法进行招标投标和定标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底标价千分之一处以罚款。

(二)招标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任何一方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按定标价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三)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的,其转包合同无效。如已开工的,责令其停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标价额千分之一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利用招标权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企业为取得中标进行行贿的,取销其该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停止该企业一年的投标资格;责任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泄露标底、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篇(6)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政府采购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营造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秩序,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闵行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现制定镇政府采购及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

镇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等以财政资金、集体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企业的生产性物资采购除外)、服务采购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饰工程以及道路、桥梁、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

二、政府采购

㈠组织机构

镇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纪委书记、分管镇长担任,组员由镇党政办、建设办、经发办、财政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2个办公室:物资采购类招标办公室及工程类招标办公室。

㈡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我镇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操作平台,明确统一规范的运作模式,降低采购、建设成本,提高管理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1、建立物资采购类招标办公室

⑴管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承发包进入招投标平台。

⑵建立供货商、服务商信息库。

⑶组织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2、建立政府工程类招标办公室

⑴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承发包进入招投标平台。

⑵建立镇属施工企业信息库与评审人员信息库。

⑶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3.建立政府监管机制

由镇纪检部门牵头,会同党政办、经发办、建设办、财政所等职能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程序、招投标程序、结算程序的检查和监管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及建设项目管理的有效、有序。

三、程序管理

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申报需经分管领导预审,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㈠项目申报

⑴申报资料:项目名称、规模、预算。

⑵项目招标:10—100万元(含)进入镇招投标平台。

1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办全相关建设手续后,由镇招标办统一向区招标办办理招投标手续。

㈡项目签证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增加追加预算外资金的项目签证:

⑴在预算资金基础上不超过10万的,由建设单位签证。签证程序:施工单位申报¬——建设方工地负责人、工程监理会签¬——方案设计评审,确定工程量增加预算¬——投资咨询审核¬——行政分管审核¬——行政主管审批。

⑵在预算资金基础上超过10万(含)以上的,在建设单位行政主管签证程序的基础上,将签证方案上报分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村及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除外)。

⑶涉及工程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后再申报方案。

㈢项目结算

项目结算审价由集资办统一委托。需投资控制的建设项目,由集资办委托投资咨询公司提前介入。

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经审价确定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⑵行政村使用集体资金投资的,由村班子集体讨论审批同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四、其他事项

1、镇属集体组织的工程项目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须向政府领导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篇(7)

关键词:公路 工程 建设 招标 投标

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在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下进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下的交易活动,是对未来建设产品市场预价格进行交易的一种采购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目前国际通用的、比较成熟的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使得招投标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目前己成为体现公平、高效与合理性的工程承发包标准制度。自改革开放以后,招投标制被引入我国。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是培育和发展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环节招投标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方式。推行招投标的目的,就是在建设市场中建立竞争机制,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没有竞争,企业就没有压力,也就失去了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的动力。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

1.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部分项目该招标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招投标中操作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项目在招投标主要环节和程序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招投标中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比较严重。通过缩小公告范围、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等方式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通过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预设有利于本地企业、本行业企业的条款及给予本地、本行业企业放款资质要求,允许多投标和不合理加分等方式,实施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通过资格预审和限制投标范围等方法,卡住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提高本地、本行业企业的中标概率;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的行政审批和干预过多。一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和管理,而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明显重视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项目业主的招标自;打着“招标”的旗号,实则借几家单位的名义,搞假招标;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编制不科学、不严密、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过分依靠由定额编制的标底。

2.关于招标的研究讨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受部门和地区限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规定,非岐视性原则,综合评分,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每个合同段推荐多家单位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防止串通投标,注重实际施工能力和企业信誉。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0年1月颁布《招标投标法》以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规章,完善招标投标活动法规体系,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影响投标决策的因素

1.业主方面的因素。业主方面的因素主要考虑工程项目的背景条件,如业主的信誉和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条件的公平合理性等。另外还有业主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对外国承包商的限制条件等。

2.工程方面的因素。主要有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的复杂程度、工程现场的条件、工程准备期、工期、材料设备的供应条件等。

3.承包商方面的因素。根据自身的经历、施工能力,在技术上能否承担该工程;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付款条件和其它条件;本身垫付资金的能力、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承包商的情况了解和分析,竞争能力的比较等。

三、评标定标

评标是招标工作全过程中重要的一环,而评标办法的制定则是评标工作的关键。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进入建设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对于有效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及其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使得一些工程的招标投标的作用不能很好发挥,特别是评标定标的方法不很科学,主观性,随意性较大,从而不能优选出最好的投标单位。拟将有限方案的多目标决策原理运用到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评标中,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有效性。

四、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是培育公路建设市场,保证公路建设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条件,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目的,是促使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相对均衡,当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由于公路建设规模大,使得公路施工监理市场,公路勘测设计市场和公路施工承包市场均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现象、尤其是公路施工监理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比较突出,影响了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监理质量,需要认真地进行协调和控制。

五、依法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依法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限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路建设市场的开放和统一,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对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的内容,包括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情况、公路施工监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法人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包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以及国家投资的建设资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面临的问题

1.政府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够清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路作为准公共物品,政府在项目管理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发挥多大作用,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2.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存在着项目法人制与施工监理制,项目法人制与项目代建制,施工监理制与项目代建制,政府管理与业主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并且,在监理制度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型监理,全面监理模式与单一质量监理模式,自行监理与社会监理等方面的矛盾。

3.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方法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在施工招标、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等项目招标中,如何有效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制定科学的招标评标办法,有待于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周伟,王选仓.道路经济与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