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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7 17:34:3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篇(1)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招标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担任,组员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员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股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件发现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的特点(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篇(2)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于意见》([*]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玉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四、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五、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各地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权;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十二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入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市场秩序

招标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合同,严格履行民事责任。招标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合同的签订、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机构。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的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九、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联网管理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篇(3)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要点

公路质量的高低、建设速度的快慢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是更好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方法,公路工程管理部门应该对此有着清醒的认知和高度的重视。我国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应用招标投标确定施工企业的方法有20年的历史,随着公路工程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正在走向逐渐成熟。应该以《公路法》、《招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公路工程的实际和特点,在管理层面上做好对招标工作的各项工作,确保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实现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前期管理的要点

1.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质的检验

首先,公路工程的设计、计划性文件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开工许可。其次,公路工程的建设资金已经得到有效落实。最后,已经确定公路工程项目的法人,项目法人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对法人资质和标准的要求。

1.2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的资质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应该具有:一是,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是,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是,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此外,招标人也可以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1.3 确定公路工程项目招标的方法

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方法主要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法是指招标人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或其他媒体中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向社会各界的不特定且具备相关资质的建筑法人进行邀请,使其按规定进行投标的方法。邀请招标法是指招标人向特定的有资质的建筑法人发送投标邀请书,且数量不少于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使其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投标的方法。

1.4 公路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

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5 公路工程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其一,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如下内容:公路工程投标邀请书;公路工程投标人须知;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公路工程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公路工程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其二,公路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明确如下内容:公路工程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公路工程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公路工程相关资格获取的办法;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的具体释义;公路工程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公路工程投标中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期管理的要点

2.1 公路工程施工投标人的资质审查

在公路工程施工投标人投标后,招标人应当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特点、要求和规范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2 公路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

在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和不同规模分别进行招标,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2.3 公路工程施工的现场勘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人应该组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开标前施工现场的勘验工作,对于双方共同关心的焦点,招标人存在的疑问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实际的踏勘,及时督促投标人调整标书中不合理和不科学的部分,对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予以明示。

3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后期管理的要点

3.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安全保密工作

首先,预防招标人变相参加投标,或对招标工作产生错误的引导。其次,招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防止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于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避免投标人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避免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投标的妨碍。最后,标底的保密工作,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3.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书的调整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及时备案。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

在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过程中,相关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备案。

4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公路建设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作,要实现公路事业的进一步壮大,就必须从公路事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入手,调动一些可以利用的有利因素,提高公路事业的活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管理是公路事业各项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有效保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合理开展和有序进行的基础,是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时限的重要措施。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应该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特点,加强对招标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使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真正成为一项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高君.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探讨[J]. 中国西部科技, 2009,(16).

[2] 陈超. 浅谈如何做好公路工程的施工招标工作[J]. 科技资讯,2008,(32).

[3] 周翔. 怎样合理编制公路工程招标控制价[J]. 黑龙江交通科技,2009,(1).

篇(4)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招标阶段

规避招标或指定施工队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利用招标人的“特殊身份”搞行业垄断、部门和地区封锁;利用资格预审设置“关卡”,提高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业主或行政部门以集体研究决定的形式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活动。

第二,评标阶段。

业主授意或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通过招标机构操纵评标结果;评标专家评分不公。存在评标专家在评分过程中给予投标单位“人情分”、“同情分”等,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定标阶段。

业主“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标手续及签订施工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或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要求废标;业主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级、压价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定“阴阳合同”;指定购买不合格材料、设备、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将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

第二,业力和义务的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

第三,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由于评标专家是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而这些专家大多有一定的社会职务,很有可能与投标单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从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三、建议及对策

第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依法行政严格监督执法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遵纪守法,加强廉政建设。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招投标监管机构认真履行职能,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为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市场建设,使之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继续健全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包括完善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等;鉴于目前有些地区或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力量较为薄弱,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程序性的监管工作委托有形的公路工程市场负责。

第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

篇(5)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  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对中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并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  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凡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工程都要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标: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或建设监理的招标。

(二)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开发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及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包括公路、铁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四)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条  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评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组织招标,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主持项目招标工作,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资料齐全的,招标管理机构应在7日内批复并报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批准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以下称承包许可证)。

(三)经市建委核定的承包范围应符合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等级。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实行设计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资料。

(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应具有获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计划(设计)任务书并落实了建设资金和地点。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并已确定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

(四)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开工条件,领取了计划和报建等有关证件,提供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经批准的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有权按规定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幢)工程招标或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如特殊需要又具有条件的工程,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分开基础和上盖建筑物两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可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的邀请。

(三)议标,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向招标管理机构领取《招标申请表》,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按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的不同类别编制。并连同《招标申请表》送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后,发出招标通知。

(二)投标单位可选择符合自己承包能力的招标工程直接向招标单位提交参加投标的申请。

(三)投标单位申请经招标单位认可后,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质验证。

(四)招标单位通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投标单位领取时,须向招标单位缴交500元至1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双方同时踏勘现场。

(五)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后,拟订询问提纲,做好参加招标会议的准备。

(六)招标单位应按分工组成评标小组,其中市属局(总公司)的建设工程及区属项目中建筑物的层数超过15层以上的,邀请市招标中心、市建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建设银行支行共同派人组成;区属建设工程的层数在15层(含15层)以下的,邀请区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县级市属的建设工程邀请县级市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

(七)召开招标会议。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招标工程情况,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咨询疑点,作出招标会议纪要,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

(八)招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应组织人员编制标价。没有能力的,可委托有编制能力的单位代编。编制施工招标的标价,应按投标企业不同等级,依据招标文件内容要求、设计图纸、资料及现行国家定额单价、材料设备供应渠道、责任及建设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现行定额外各种必需的施工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编制;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本办法或按量价分离办法编制。

(九)投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价并填写标书,盖好印鉴,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接收标书时应再次密封,并加盖印鉴,签发回收条,按机密件妥善保管。

(十)招标单位应在投标单位送交标书时限截止后,于审标会议前7日至10日把招标文件、标价编制资料(包括计算书)送交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并按约定时间召开标价审查会议审查标价,必要时通知负责编制人员列席。

(十一)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单位应当众复验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标书内容,公布标底;对未密封的标书、无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和印鉴、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以及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书、投标单位不按时或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书作废。

(十二)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评定时应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签发《中标通知书》。

设计、总承包、监理、施工各类的评定依据由市招标中心另行规定。

(十三)招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非中标单位收回招标图纸、文件资料,发给500元至1000元的补偿金,并如数退回投标保证金。

(十四)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建委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称施工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单位编写议标方案。

(二)提出申请议标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连同议标方案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标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批复。

(三)招标单位通知2个至3个议标单位领取图纸、资料,议标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送标书。

(四)招标单位邀请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和主管单位共同审查标价和对标书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其时限不得超过20日。

(五)由招标单位将议标结果书面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发出《中标通知书》;议标的有关保证金和补偿费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费用的收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招标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对经审批已发出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须在招标会议后5日内报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7日送达参加投标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标底已经审定的,应按时组织开标。如确需延期的,应将标底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去获取标底。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标书,不得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经建委批准可按专业或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不得倒手转包工程,如违法转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倒手转包工程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以不通过招标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二十五条  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境外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市建委办理投标资格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六条  由县以上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不宜招标的,均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建委批准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或议标后中标的工程,均按现行施工任务审批管理权限,分别到市、区、县级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银行不予拨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标牌》。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招标管理机构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工程,未经建委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招标管理机构提请经管建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停工,补办手续,并按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终止该项目的招标,签订的合同无效,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施工单位,并分别情况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作废,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而中标的,开工前被查实的,其中标无效;开工后被查实的,终止合同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标单位承担。

(三)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权限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标单位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致使无法进行招标投标和定标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底标价千分之一处以罚款。

(二)招标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任何一方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按定标价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三)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的,其转包合同无效。如已开工的,责令其停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标价额千分之一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利用招标权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企业为取得中标进行行贿的,取销其该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停止该企业一年的投标资格;责任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泄露标底、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篇(6)

今年我县农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赣农综开办字[2005]98号和吉市农开发字[2007]62号和遂府发[2006]31号文件要求,除对水毁项目(计划中央财政投资20万元)进行了邀请招标外,对其余计划财政投资10(含)万元以上的9个单项工程(其中包括提前一年实施的2008年度的高塘园田化项目)施工都实行了公开招标,所有招标活动均在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进行,对计划财政投资总额10(不含)万元以下的上塘坑山塘维修及渠系配套工程施工实行直接发包。并于2007年8月25日—9月19日和11月12日-11月21日分两次顺利完成了所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下面是我县200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表: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发办主任和县监察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农发办、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水电局、县检察院、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项目乡镇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组成。执行了《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邀请招投标操作规程》及《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确保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1、依法组建招标项目法人,办理了招标登记手续。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县级农发机构为项目法人,主任为法人代表,可以自行招标,因此我办将农发项目招标申请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留存备案,并告知了县监察局和县检察院。依法到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填写了《交易登记表》,签发了《招标活动日程表》,并严格按照规定在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公告栏和市招标投标网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整个招标投标全程均在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进行。

2、制定了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文件(即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资格预审书、投标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当地材料单价表、标底、设计说明书及图纸、投标书、评标报告书、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意见书、中标通知书、未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书和施工合同等)。

3、实行明标暗投。聘请水工等专家根据统一的编制依据和材料单价编制标底,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告知投标单位。

4、严格招投标程序。根据省、市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文件要求,我县9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严格按《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公开招投标操作规程》实行公开招标,1个水毁工程项目按《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邀请招投标操作规程》实行邀请招标。

5、统一评标办法,严肃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其中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有关规定于开标当天在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现场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评分办法依据吉市农开办字[2007]62号文件制定并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农发办审核备案。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严格按评标办法公开操作,评标人员实行回避制度,确保评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制定《方案》及《评标办法》,严把资质审查关,确保合理低价中标。

在施工企业报名前,我县召开了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制定了《县200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方案》及《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在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依法组织投标报名,严格审核投标人资质证书。根据报名参与投标的企业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等级、企业信誉、施工业绩(获得优良工程)、资信情况、安全生产等情况先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核资质证书,再经县农发办主任办公会集体审定。对财政投资50(含)万元以上工程的报名企业及项目经理经市检察院在网上查询、审核,如无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报名才合法有效。并严格按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法律规定,把好资质审查关,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凡是不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业务范围(或兼营业务范围)的年检合格施工企业不准承揽农业综合开发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因此,凡参加水源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参加其它非水源工程投标也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或兼营)业务范围。坚决杜绝无证无照的投标企业参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投标。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报名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企业均可参与竞标。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将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加盖公章后报县管委办备案,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今年我县公开招标的9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据国家预算定额标准和当地现行市场材料价格确定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424.3352万元,邀请招标的1个水毁项目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18.98万元,通过招投标,不仅择优选择了有资质、有施工经验、有资信的施工队伍,而且通过科学评标、合理低价中标,10个项目中标总造价仅为424.19万元,节约了项目资金19.12万元,所节约的资金又可为项目区群众多建设一些农田水利设施。此外,通过招投标,进入了市场交易,既防止了不正之风,又融洽了项目乡镇与县农发办的关系,整个招投标工作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今年是我县全面推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第四年,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可以节约工程造价,又能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但通过这次招投标我们也同时感到招投标工作中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采用明标暗投方法可以防止标底泄密和减少或不发生投标者无效报价,这是有利的一面,但很容易被投标企业合伙串标,抬高工程中标报价;二是投标企业借证借照现象比比皆是,暗箱操作,防不胜防,工程招投标成本费用高,高昂的投标费用势必影响工程建设费用;三是外地企业中标后的项目经理不驻工地或少驻工地,管理难,处罚难。针对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办建议:

(一)着力引导,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

目前,全国各地招标投标市场已经形成,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点多、面广、量大,投资主体多元化,应严格按照规定进入市场,依照市场运作程序合理、合法进行招标投标,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天前,通过公示栏、网络、报刊等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企业的投标报名;(4)公开预审投标企业资格,每个标段参加竞标的投标企业不得少于3家;(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公示栏、网络、报刊等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

篇(7)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首要任务,贯穿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时间之长、任务之重,使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成为整个项目的难点和控制点。依据法规规定“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需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签订合同时以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有实质性的修改。那么,在招标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就成为整个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关键点。

本篇文章将以北京市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为例,对招标中的造价控制进行讨论和研究。

一、招标开始时间和切入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要求“对于具备招标前置条件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入场登记,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项目单体回执单。”这个要求其实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程序上的对应。对于一般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来说,经过设计和勘察等前期环节,招标人肯定已经依法成立并且履行立项审批手续,资金已落实,也就是说施工总承包招标此时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很多业主单位急于招标,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项目急于向领导表功,先定好开工日期再谈招标的事,所有时间不按照正常程序安排,招标时间更是倒推回去,招标工作匆匆忙忙,合同签订时漏洞百出。或者施工图纸还在送规划部门审核过程中,没有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前,用初步设计的图纸做清单,编制控制价来招标,招标结果可想而知,投标人以此为基础的投标报价也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我认为,施工总承包招标工作至少要在图纸全面出齐,并且达到施工深度时再开始。当然,有些手续上的准备可以提前开始,但是正式的招标文件、清单和控制价一定要以比较确定的图纸为依据编制。一个工程项目从开始到竣工要经历很长时间,大型工程项目耗时四、五年也是很正常的事,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变化、设计变更、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都会影响工程造价。所以在招标阶段就要尽量避免设计修改和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影响,以详细的施工图纸和确定的技术资料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清单和控制价,招标结果比较接近实际情况,避免投标报价和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有天壤之别,造价失去控制,超出预算。

二、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以及当地有关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市场行情,并按工程项目施工图纸等具体条件编制的,对招标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给出。在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总是担心投标报价过高,影响预算,所以把招标控制价定得很低。

一般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批复中直接给出预算金额的项目宜以此作为招标控制价。批复中没有给出预算金额的或者其他资金来源方式的项目,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编制,并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计取标准按照工程费用定额计取,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价,项目措施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综合考虑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特征,综合考虑拟建项目的暂列金额。招标人应根据拟建项目特点和当地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调整系数,充分考虑价格波动风险、投标人的利润空间,税金、规费等不得下调。以此为依据制定招标控制价,而不是一味压低招标控制价来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

三、经济标评审办法的合理性

工程项目的评标采用两种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采用综合评价法时,经济标的评审办法尤为重要,直接关系着报价得分的高低。投标人在投标前都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报价的打分方法,揣摩招标人的心思。计算投标报价的方法有内插法和区间法,按照前者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报价得分都不一样,可以拉开报价得分间距;按照后者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但是有可能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相同,无法拉开得分间距。

案例一

例如以下这个招标项目的报价评分办法:(1)以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2)计算各个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β,偏差率β=100% ×(投标人评标价格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3)对照偏差率计算最后的报价得分,采用内插法,报价得分满分是48分,具体分值见下表:

评分标准(满分48分)

以此类推 以此类推

这个案例中,大家注意当β=0,报价得满分48分,这表明所有投标报价中越接均值的报价得分越高,而这个报价属于居中水平。

案例二

上述案例做个调整“(1)以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下浮4%的价格作为基准价”其余相同。这时,得分最高的投标报价是所有报价中价格相对较低的。

案例三

将案例一中的得分表调整如下:

评分标准(满分48分)

以此类推 以此类推

这时,得分最高的投标报价也是所有报价中价格相对较低的。

综上所述,报价得分高低和两个数值的取定有关,一是平均值如何计算;二是β所对应的分值是多少。在投标时要仔细研究对策,确定最终报价,从而直接关系到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价格。可以看出,虽然只是两个数值,但对投标报价起导向作用,对工程造价起到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