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7 17:34:0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

篇(1)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篇(2)

关键词:人防工程;通风质量;监督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一般来说,人防工程都是密闭的地下空间,很多有害气体容易在里面积聚。在这个密闭空间里,各种各样的建筑或者装饰材料都会散发出一些有害气体。比如说一些塑料或者油漆材料中会散发出甲醛,而一些钢筋混凝土材料中会散发出氡气,空气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污染物或者细菌,甚至也包括超标的二氧化碳。无论是在战争时期或者是在和平时期,人们长期处在密闭的环境中对身体肯定是不利的。提高人防工程的通风性,改善人防工程内部空间的空气质量,在人防工程设计中是非常重要的。

一、人防工程通风的原理

人防工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人防工程内部空气环境与地面工程相比具有热稳定性、封闭性、潮湿等特点。人防工程通风是保障人防工程内部达到要求的空气环境、保证工程内掩蔽人员生存和工作的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保障工程内设备正常运行的热湿环境的重要手段。人防工程通风,根据通风时机,分为平时通风和战时防护通风。平时通风是工程在和平时期使用和维护管理时的通风,防护通风是人防工程在战争时期使用时的通风。

人防工程防护通风有三种通风方式,即清洁式通风、滤毒式通风和隔绝式通风。清洁式通风是指在战争期间,当人防工程所在地未受到核生化武器袭击时所采用的通风方式。滤毒式通风是指当人防工程外的空气遭受敌人核、化学或生物武器袭击而被沾染时,进入工程内部的空气经过除尘滤毒处理。并将用过的废气靠超压排风系统排出工程的通风方式,包括进风系统和超压排风系统。隔绝式通风是指在人防工程隔绝防护的前提下实现的内循环通风方式。滤毒式通风是人防工程防护通风的核心,也是进行防护通风设计的重点。

二、防护通风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防设备安装相互冲突

在人防施工过程中,通风设备因其体积较大,极易与其他设备安装反生冲突,而且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防空地下室的平战转换和战时使用,此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口部位置,通常表现为预埋通风短管与人防门安装互相冲突,导致人防门无法正常开启;或手电两动的密闭阀门安装离墙间距不足,影响战时通风管的平战转换;或者预埋风管标高安装不能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满足0.5%的向下坡度,无法达到战时使用要求等。图1为某二等人员掩蔽所主要口部,战时通风管进入防毒通道以后,为避免与人防门打架,不得不向上抬起,违背了战时风进入染毒区后应有0.5%向下的坡度要求。

图1某竣工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通风设备安装

2、通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人防政策要求,不妨碍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的战时通风设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购置及安装到位(包括超压排气阀门、滤毒罐等)。但是在工程竣工之后的日常维护管理中,由于维护管理人员的不专业以及责任心缺失,造成人防通风设备因管理不善、维护不当,出现各种问题,到临战阶段无法按规定完成有效的平战转换,造成建设单位金钱人力上的巨大浪费。

3、人防工程通风设备与其他部门要求配合不完善

根据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的“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人防地下室的设计施工不仅要满足人防工程战时需要,同时也要符合消防、电信、规划等部门的相关要求,满足平时停车、储藏等各种功能。同时人防工程通风设备因为其自身特点,一般体积较大,结构较为复杂,与其他设备的安装、土建的布置存在冲突,比如滤毒室、战时风机房、专业队工程布置对平时停车位的影响。

三、保证防护通风系统质量的措施

1、要严格执行人防工程设计项目的专业化要求

针对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人防工程的设计过程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要注意提高新风质量。从人防工程使用的需要来看,改善人防工程的内部环境,加大通风量对人的正常活动是有利的。但是,由此会增大空气通风设备的负荷,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因此,要转变成本观念,不能为节省成本而降低使用功能。要严格对照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把好合理确定新风量这个设计的关键环节,设计人员既要有人防工程必备的知识,也要在设计中强化人防工程的意识,保证设计的新风量达到必须的安全系数,以满足平时正常使用和战时的特殊使用需要。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空气污染,保证进风口和排风口之间足够的距离,进风口一定要选择放置在比较洁净的地方,最好是能接近绿化环境比较好的地方。(2)要严格按照要求计算通风系统阻力和热湿负荷。作为设计人员不能凭常规经验选用通风设备,要对照标准进行严格的计算,合理地确定工程内外温度和湿度计算参数,严格计算工程内的热湿负荷,包括壁面散热散湿、新风带进的热和湿、人员散热散湿及电气设备散热等。对设计选用的通风系统,应计算通风系统的阻力,根据系统阻力与热湿负荷选用符合要求的设备,以达到人防工程使用时的空气品质要求。(3)要重视消声除尘和战时平时通风系统协调,使气流组织更加合理。消声除尘设备必须设计到位,选择的设备应当符合实际要求,尤其是要注意进风口、排风口不能过于接近,杜绝出现空气二次污染的情形。另外,对大型人防工程应当考虑布置送风口、回风口的均匀性,采取上送风、上回风或者上送风、下回风的布置,并且送风口、回风口要选用气流射角的散流器,使新风气流能够直接到达人员活动区域。

2、要重视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

人防工程施工阶段是以执行既定设计计划为主的阶段,是形成人防工程建设实体、使用价值的过程。在工程设计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最终质量的重要途径。加强人防系统自身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对相关设计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把要求事前讲清,使问题尽量发现在前、整改在前。由于工程设计技术性较强,不具备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托审查的方式,加大对工程设计的审查,健全完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一些不具备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参与人防工程设计。要重视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强化施工过程专业化要求的培训,使施工单位真正增强人防工程质量意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环节全部符合设计规定。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控制,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施工方、监理方和建设方的沟通协调,在通风防护系统建设安装过程中,要不定期地巡回抽查,并对部分项目必须做到现场检查,如预埋通风管道等,检查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施工,切实保证通风防护系统施工质量到位。

3、要加强人防工程竣工的质量验收

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是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基本手段,要依据建筑、人防等法律法规来加大质量监管力度。要将竣工验收与平时质量监督相衔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行为,重点是要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所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执行。要重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不能有任何松懈的思想,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是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任务,对照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等文件档案。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将防护通风系统作为重要内容,最好是能够按照设计图纸逐项进行检查、登记,有条件的还应当进行通风设备系统试运行等检测,确保能够严格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保障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价值和战时使用效果。要明确工程验收责任,验收组成员组成应合理,验收程序应符合规定,验收时提供的各类资料应当齐全,验收方式应以采取现场查看为主,各个环节验收结果应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后再进行验收、符合标准方可通过。

结束语

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开工交底阶段就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积极协调设计、施工、监理之间的对接和沟通,对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早作准备,认清人防设备施工安装的专业性,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厂家进行设备安装;监理应加强工作责任意识,对人防设备的安装应重点关注,熟悉施工图纸,认真做好人防全程监督质量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S].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2005.

[2]曹继勇,张尚根. 人民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篇(3)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九、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行政征收(共2项)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平战结合费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3.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五、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进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奖惩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使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

(五)对平战结合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

(六)人防国有资产没有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

篇(4)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人民防空“三个转变”,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人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省人防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人防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防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办党组领导下进行。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省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办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由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法规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职能处室指定一名联络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省人防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秘书处(法规处)、人事宣传教育处、工程处、指挥通信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经清理审核后并对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以及执法职责具体分解的相关文件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活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共十四项)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2、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3、人防工程报废许可

4、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5、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9、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10、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批

11、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12、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甲、乙级资质审查

13、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1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二)行政监管(共十一项)

1、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3、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6、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7、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8、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9、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备案

10、人防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备案

11、跨省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十六项)

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2、侵占人防工程

3、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10、擅自报废人防工程

11、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12、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13、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14、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15、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16、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强制(共两项)

1、加收罚款

2、证据登记保存

(五)行政确认(共一项)

1、平时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登记

(六)行政征收(共四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3、人防工程补偿费

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以及毁损赔偿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十三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2、行政复议

3、提出重要经济目标

4、制定城市防空袭及实施计划

5、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6、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7、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计划

8、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9、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

10、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11、组织人防警报安装验收

12、组织实施人防警报信号发放

13、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五、履行法定职权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具体执法行为的执法要求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一)履行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公开,并公布依据和办事流程,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监督;亮证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三)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给予的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处罚人不因同一违法行为受两次(或以上)相同性质的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四)履行行政强制的要求和标准

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强制职权,严格控制行政强制的范围。行使强制职权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行使其他救济权。发现不符合行政强制的条件或没有强制必要的要及时解除强制,因违法实施强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五)履行行政确认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认真审查确认对象的条件,严格遵守确认程序,依法确认相关事项,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

(六)履行行政征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明确行政征收的标准,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向被征收人出具全省统一的收费单据,所收费用按要求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人防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财务审计,严肃财经纪律。

(七)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高效、廉洁、诚信,对于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都应追究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六、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本方案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办对各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事具体监督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纪检监察机构,各执法机构应予配合和支持。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揭发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执法机构拟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上位文件相一致;

(二)行政许可情况;

(三)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行政监管、行政征收和行政确认的情况;

(五)罚没款的收缴情况;

(六)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七)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权限内、遵循法定程序,有否、索要财物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适用《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八、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情况进行评价并考核。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本办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1.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2.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否被撤销;3.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适当;4.行政许可、征收、监管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履行职责情况,有否不作为现象;6.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维持率;7.行政赔偿情况;8.其他需要进行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宣传教育处按年度对各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报告,报办务会议审定。办务会议讨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四)结果应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纳入部门岗位目标管理,作为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中止其执法资格,并进行执法培训,视培训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法资格。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各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应视情节轻重对执法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五)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六)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办领导批准后,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宣传处查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过错责任追究具体实施适用《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

篇(5)

一、__年上半年人防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的正确领导下,市人防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和各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以人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为方向,进一步明确目标,改进作风,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一)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服务保障。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四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意见的通知》__,进一步规范了市属四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工作。做好滨城区管理服务中心和市属开发区管理服务中心启动筹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审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对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和解释。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体研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扩充执法人员队伍,对城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对不按程序报批的,督促他们尽快办理人防手续。同时,强化服务意识,在切实处理好审批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变坐等办事为主动上门服务,主动收集审批资料,简化内部程序,确保项目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以最快速度通过人防审批。截止目前,完成结建项目报建手续__个,地下总建筑面积__*平方米;审核易地建设项目__个,地上总建筑面积__*万平方米,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较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二)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认真履行人防质量监督职责,跟踪质量监督在建项目__*个,地下总建筑面积约__*万平方米,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指挥所决算审计工作稳步推进,配合省定额站完成工程量的核对工作;围绕“两会”、汛期等关键时期,扎实开展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发生安全事故。

(三)强化人防信息化建设,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人防地上、地下、机动“三位一体”指挥平台得到进一步完善,人防机动指挥通信系统的建成补齐了人防指挥平台建设的短板,组织开展了机动指挥通信系统操作培训,顺利完成全省人防机动指挥通信系统装备展示活动,取得良好效果。组织开展全员人防训练比武活动的准备工作,为参加全国人防训练比武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编制人防光缆通信骨干网建设方案,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人防军用电话网建设项目顺利通过、省人防办组织的联合验收,进一步丰富了市人防通信手段。加强人防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疏散点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人员疏散安置接收能力得到保障。强化人防无线电台、视频会议等通信联络值班工作,卫星通信实现与全省组网,及时收发处置各类文件,保障联络畅通,确保通勤率。

(四)加强机关建设,全面提升工作水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围绕“改作风、提效能、优环境、促发展”,从加强调研、精简会议、勤俭节约、廉洁勤政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整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财务管理、用车管理等各项机关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和干部队伍形象。强化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民防宣传教育展馆建成投入使用,在滨州日报、渤海晨刊开设宣传专栏,取得良好宣传效果。积极筹建市人防协会。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重点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滨政办发__号、__27号和滨政办字__号文件的出台,为人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多部门报建联审制度,严把人防审批关口,实现人防结建工程量和易地建设费征缴数额的大幅提升。

(二)深入推进人防工程体系建设。继续加强结建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深入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争取年内新增人防工程__万平方米,比上年度增长____。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力争提早完成今年的建设指标。完成指挥所项目的审计决算工作。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安全无事故的良好局面。

(三)深入推进人防指挥信息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成人防机动指挥通信系统初验工作,加强人防“三位一体”指挥平台练兵活动。组织开展全员人防训练比武活动,争取在全省、全国人防训练比武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对县级人防机动指挥所建设加强督导,力争今年各县全部建成。进一步完善人防疏散体系,加强现有人防疏散地域、疏散基地、疏散点维护与管理,确保其人防接收安置能力,新增一批人防疏散点。完成全市《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完成全省人防光缆通信骨干网建设。

篇(6)

关键词:安全基础建设 人防工程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9(b)-0098-02

人防工程不仅是国防工程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对人民群众安全和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之一,人防工程的质量能够直接对人民以及国家的安全提供坚实保障,所以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其自身的质量管理以及安全基础建设,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提升人防工程的整体安全能力。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间的重要资源之一,不仅对城市的整体经济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而且能够给人民的日常生活以及财产安全提供一定保障,是能够有效对战争形成一种制约力量的存在。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防工程逐渐以地下商场或者是一些娱乐场所来作为主要的场所,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在城市发展脚步越来越快的影响下,人防工程的建设以及使用规模就会越来越大,其自身的安全基础建设也就相对应的越来越重要,所以如何有效提升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能力是当前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保证人防工程的安全,才能够保证城市的整体发展。

1 强化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在针θ朔腊踩管理能力提升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强化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在实际的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安全管理没有到位,就会导致人防工程的质量以及整体工程产生严重的影响。第一,要对建设的资质进行相对应的审核和检查,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对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单位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参加人防工程的各个单位都符合人防工程的实际建设需求,坚决杜绝一系列不符合资质的企业或者是施工单位“浑水摸鱼”[1]。第二,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药剂师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集中的检查、定期的抽查,以及常规的检查等,对于一些重点建设安全的问题要切实有效地实行责任落实制度,特别是对从业人员要进行相对应的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讲座,从根本上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另外,施工人员全部都要持证上岗,保证责任落实制度能够切实有效的落实到每一个施工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的身上。其次,对于施工现场的一些安全防护情况,也要切实有效的落实,特别是一些需要登高作业的情况要进行保护装置的相对应的设置,对保护措施要尽可能地落实,在保证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的同时,也要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2]。

最后就是要加强行业管理,对于人防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要及时的对其进行检查,对于施工单位要及时的督促其切实有效地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避免发生一些塌陷或者是对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事故,不仅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而且对人防工程的整体质量也提供不了有效的保证。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的处理,如果是特别严重的施工隐患,就需要立刻采取紧急停工的命令,从根本上保证人防工程的质量问题,从而有效地提高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

2 强化工程使用管理

为了能够有效地提升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能力,就需要不断加强当前的人防工程安全基础建设,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不断地强化工程的使用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使用安全责任制度,将实际的使用安全任务进行详细分解,每一层都详细的记录,不仅要分工明确,而且要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上,这样才能够保证在实际的安全落实过程中,能够有员工办事的同时,也有相对应的员工对其进行负责。其次,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在实际的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对安全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检查,加强值班以及值宿的工作力度,对于巡查防范的工作也要及时的抓紧,全面对人防工程实行切实有效的安全检查,这样才能够保证有效地提升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能力。特别是针对一些消防安全、风水电这样的设施在日常的使用安全以及治安安全等,都需要进行专项的检查以及重点项目的排查,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问题,不仅对实际的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形成一种保证,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问题对人防工程造成的威胁[3]。最后,要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制度,对于维护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以及其自身所要面对的责任等,都需要明确的告知,并且严格的执行,让工作人员能够认识到自己所要负责的工作,明确维修保养的任务和内容,切实有效地落实每一项工作和任务,并且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可以规定一些维修保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的制度,这样能够从根本上调动起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实际的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要切实有效地严格执行每一项规章制度,保证每一项工作都能够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安全第一并且预防工作有序展开,从而保证人防工程的整体安全建设[4]。提升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能力,不仅需要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也需要呼吁人民共同提升安全意识,这样才能够建设高质量的人防工程,从而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以及国家的发展都形成良好的保障。

3 强化工程建设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组织领导

在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能力的提升过程中,无论是制度的执行还是管理任务的实施,都离不开领导的管理,首先要将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放在领导工作的重要位置上,领导要亲自抓,并且成立专门的科室以及部门,来定期或者是不定期的对人防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详细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出现一些“断层管理”的现象。另外,要加强安全工作队伍的建设,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切实有效地提升人防工程的整体安全管理能力,要专门的配备一些专业性的工作人员,以及工作装备,对工作人员要进行相对应的培训以及演练,对工作人员的能力要进行考核以及培养,这样才能够保证工作人员在接下来的工作过程中,能够尽心尽力,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以及安全职能。其次就是要做好安全应急预案以及联动机制的建设,其中包括防火、防汛或者是治安等一系列的工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和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联动机制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方案的规划和设计,将实际的建设施救办法进行相对应的配套设置,科学合理的加强人防工程的安全基础建设,这样能够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切实有效地起动相对应的配置,将损失降低到最小,依靠组织的力量能够妥善处理好这些事故问题,最大限度地保证人防工程的整体安全性,从而降低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影响。

4 结语

总体来说,在实际的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只有从根本上加强安全基础的建设,才能够对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能力提升提供一定的影响和帮助。在实际的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而且要切实有效地落实相对应的制度,特别是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于人防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识和力度,切实有效地将人防工程的安全基础建设做到位,将每一个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对人防工程的实际安全以及质量问题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的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重的情况可以停工整改,务必将人防工程的安全质量提升上来。

参考文献

[1] 刘伟新.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N].朝阳日报,2010-01-22.

[2] 刘磊.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探讨[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1):376.

篇(7)

[关键词]人防;警报;覆盖率;规划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105

[中图分类号]E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1

1 人防警报建设的现状

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人防部门也在努力地建设人防工程和人防警报,从地下停车场到多媒体警报宣传栏,人防与居民的联系越来越多。但人防警报规划和建设相比于城市建设的速度依旧滞后,主要是因为人防警报建设内外部出现了一些问题。

1.1 人防警报规划问题

人防警报规划是根据城市发展的规律,依据警报建设地域的实际情况编写而成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速度越来越快,高楼大厦遍地而起,导致警报声音的传递受到影响,从而不得不变更人防警报规划。

1.2 人防警报覆盖率问题

人防警报覆盖率是衡量城市人防警报建设的主要指标。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城市人民防空音响警报设备使用体制》”的规定:警报发出的音响信号,人们所能够分辨清楚且达到最大范围,称之为报警器音响覆盖率且警报音响信号电平需要高于收听点噪音电平5分贝为覆盖标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的面积也越来越大,需要警报建设的地方也越来越多,但是人防部门建设警报点要经过许多步骤,速度慢,导致警报覆盖率缩小。

1.3 人防警报器问题

虽然我国人防通信警报领域的警报器存在多种品牌及型号,但各产品在控制方式、性能标准上差异较大,特别是在集控方面,由于通信标准不一而无法兼容。警报器生产厂家为提高市场占有率,不从生产工艺及技术等方面进行改进突破,反而进行压价竞争。在警报器的集控方面,虽然厂家都建有无线及有线控制接口,但是厂家在安装警报器时只使用无线控制,而对人防部门没有建设有线控制。

1.4 人防警报建设问题

人防警报在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警报布局以人防警报规划为基础,以学校、重要企业、行政机关为主要设置点,设点较多,可快速沟通好警报器架设的方案并进行建设,而居民小区成为这些设置点的覆盖区,因为建设警报器必须和小区物业、居民委员会沟通是否可以架设警报器;第二,由于规划跟不上城市的发展,新建居民小区、新城区的警报设置点较少;第三,老城区的改造建设逐渐兴起,高楼大厦对原有警报器声音形成阻挡,导致原可以接收警报信号的地方,大厦完工后却接收不到;第四,在特高楼建设警报器,周围的警报器声音较小。

1.5 人防警报维护管理人员的问题

人防通信警报维护管理人员由人防通信站的人员编成,大部分通信站人员忙于基本指挥所、机动指挥所的事务,对警报器的使用维护管理的时间较少。

2 完善人防警报建设

2.1 完善人防警报规划

首先,人防部门应邀请厂家及专业人员对人防警报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改进规划中不合理的部分,提出快速进行警报器布局的方法。其次,人防部门应与城市规划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广泛听取规划部门的意见与建议,结合人防部门警报器的分布规律完善人防警报规划。

2.2 增加人防警报覆盖率

为增加人防警报覆盖率,可采取不同警报器相互配合的方式。第一,固定警报器规划布点。根据城市发展的规律,结合城市规划部门的建议与意见,作出人防通信警报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实地情况,合理安排电动警报器与电声警报器的地点。第二,手摇警报器配合布点。将手摇报警器作为固定报警器的声音盲点的补充,在社区等地设手摇警报器放置点。第三,机动警报器补充布点。在人防车辆上安装警报器,对需补充警报器但没安装的地点进行补充。第四,多媒体警报器穿插布点。安装多媒体大屏投放防空警报信号对居民进行预警提示。

2.3 提高人防警报产品的质量

我国应明确建立人防通信警报产品行业规范及标准,使企业自行达到标准,同时优化相关产品,确保人防部门使用高标准、高性能的产品。要储备人防通信警报终端设备和零件,在战争条件下,对毁坏的警报终端进行维修和置换才能使警报器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同时,在战争来临前,给电声警报器加装直流电源,使之在失去市电后还能使用。在对警报器控制方面应该进行有线集控和无线集控同时建设的方式。

2.4 科学建设人防警报

在人防警报规划的基础上,应建立人防警报快速建设机制,在居民小区配备手摇警报器和多媒体警报器;在新城区,应尽快加装警报器,来进行人防警报覆盖。对老城区的警报器采取移位、加装等手段来减少警报盲点的出现。

2.5 培养人防通信警报维护管理人才

第一,通过聘用社会上的专业人才,解决人防警报保障人员不足的问题。以警报维护公司等形式,聘用本地专业人员,解决警报维护问题。第二,对现有技术保障人员进行岗位专业培训,做到一专多能、一人多岗,以适应人防通信警报技术发展需求。

3 结 语

人防警报建设,是对“战时应战,平时应急”的诠释。虽然人防通信警报建设中存在着覆盖率降低、人防警报器产品问题、人防警报建设速度慢以及人防警报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但只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最终人防通信警报建设会更加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