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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5 16:53:3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

篇(1)

一、当前我国财政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部门众多,监管标准不一,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机构,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门等等,而各机构之间的监管标准存在着不一致性,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重大关联交易界定等方面更是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此外,当前我国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中职责不明确,从而导致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造成监管工作的低效率。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财政部门对金》监管及自身监管优势认识不到位

宏观上讲,财政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部门,对金融业应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从出资人角度讲,财政部门是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应对金融国有资产行使监管职能;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讲,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昝和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还应妥善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然而,各级财政部门在对金融部门监管的过程中对金融监管和自身职责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金融单位甚至未设立财政监管部门,且财政部门片面的认为财政仅是宏观监管,导致监管工作不具体,监管无效率。此外,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财政部门未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监管优势,即财政部门面对整个金融行业,在充分了解金融行业总体经营情况、防范和控制总体风险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三)财政部门硬件和软件力量不足,制约了财政金《监管工作的开展

财政部门在金融行业总体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其内部硬件和软件力量的不足直接制约了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监管的硬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撑,这既体现在日常的监管上,也体现在专项检查工作当中。由于财政监管主要面对金融机构大量的业务和会计数据,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查单位的技术力量,严重制约了财政监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此外,财政监管的软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财政金融监管人员应具备经济、金融、财务和法律等相关方面的知识结构,如此才能够适应金融业的多元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

(四).财政金tt监管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机制,监管效率低下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金融监管作为一项市场行为,既是有成本又是有收益的。然而,由于财政监管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监管对象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在没有正常的协同检查和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的情况下,各监管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从而增加了维持机构运营和具体监管工作的实际成本,进而造成监管效率的低下。

二、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及启示

(一)美国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监管”性质,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彼此独立,由财政部下属的储贷监理署(OTC)和货币监理署(OCC)分别对储贷机构和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停止存在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包括撤销或停止银行高级负责人的职务,并对违犯法律法规或从事髙风险经营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二)英国

英国建立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但其职能并未从财政部分离出来。财政部可以代表政府向金融监管局提出具体要求,有权调査其监管运行效率,受理并调查企业对金融监管局的裁决抗诉,并且定期与金融监管局、英格兰银行会谈磋商,以实现信息共享。当协商主体在货币政策上意见不同时,由财政部部长裁决。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由财政部及其下属的金融机构监理总署(OSFI)独立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前者主要负责发展公共政策以及休整金融监管法规,协调联邦及各省监管政策,对是否关闭金融机构或制定新监管法规具有决定权。后者负责规范、监理及检查所有联邦立案的金融机构,且金融机构监理总署由财政部管辖。

通过对美国、英国和加拿大财政金融监管经验的描述,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由财政部或财政授权的下属机构对金融行业行使监督权是非常有必要的,是财政当局执行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第二,财政部门应作为众多金融监管机构之上的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第三,财政部门应以维护金融稳定为基本职责,制定和修改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等都是财政部门参与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三、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推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不断完善

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应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即:负责制定与完善金融业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防范金融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财务监督,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建立以财政为出资人代表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对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而言,还应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地方金融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等等。此外,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日益多元化,不同监管机构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针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而在这个过程中,财政部门应作为具体实施者,以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日益完善。

(二)努力加强软硬件建设,提升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水平

提髙我国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能力,除了建立健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实现监管效率的提高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财政部门软件和硬件的建设。一方面,加强对财政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具备经济、金融、财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具备高业务素质的人才,真正提升整个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以适应金融创新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信息化技术水平的建设夯实硬件基础。信息化技术是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转变的保证。

篇(2)

您们好!首先感谢组织给我这次竞聘中师职务的机会。

我叫,现年31岁,年7月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同年分配到,从事会计工作。1997年8月调入,1998年机构改革,先后从事稽核、金融监管工作,2000年被市行指定为监管组成员。1996年被聘为助理会计师,1999年考取了全国会计师任职资格。现在金融管理科工作。

下面我将任助理会计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全面。

讲学习、讲政治是我始终不渝的追求和信念,是我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在任助师六年期间,本人尤其重视对金融、会计和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1999年顺利通过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任职以来的学习和实践证明,过硬的政治素质、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我做好会计工作和金融监管工作及提高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突出金融监管重点,扎实有效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1、高质量完成非现场监管工作任务。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我担负着报表报送工作,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求高,责任大。为此我认真收集被监管单位的报表、资料,逐项审核、汇总,并通过对报表的分析,形成有数据、有情况、有预测、有建议的分析报告,做到了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并且按季向被监管单位发出“非现场监管通报”。

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思路 对策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83-02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引发诸多传统行业的结构和形式的改变,使得传统行业的发展面临诸多的新问题,这促使行业相关的诸多领域产生继发性变革,以便增强对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在金融领域,互联网对金融业务的形式和范围的拓展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给其监管工作带来诸多的新问题,由于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互联网金融的诸多违规形式的发生,严重损害行业的良性发展和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亟需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强。而要想实现监管的强化,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监管思路,这是具体监管工作的行动指南,应该确保思路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一、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和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运用互联网这种新型工具发展而来的金融形式,对其的相关概念体系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完善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当前的理论界将借助互联网手段实现传统金融行业的诸多功能的金融活动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互联网赋予其便捷性,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成本降低和范围拓展。

从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的有机构成,其功能与传统的金融活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具体来说,起到创造信用货币、连接金融参与各方、实现资金管理和依据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理赔等四大功能。

然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是有明显区别的,这主要体现在特点的不同上。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其金融活动的实现成本相对较低;由于网络的快捷性,按照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办理时,如果资料齐全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业务办理工作,具有极高的效率;对于业务客户的管理来说,互联网的信息库功能能够实现客户信息的分类集中管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远高于传统的金融业;此外使市场的竞争性不断加剧,互联网的开发性促使互联网金融的介入较为简单,参与企业众多,竞争也相当激烈;最后是风险性的增强,除了业务方面的风险以外,因为互联网安全性带来的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作为新兴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内容仍然是金融服务,需要对涉及的风险进行防范,与此同时,要对相关的参与各方进行权益的维护,这是行业发展的基本需求。具体来说,首先是风险的防范上,金融业务存在极大的风险,这是社会的一致共识,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大量的市场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建设,从而实现对行业的规范,尽可能的弱化金融的风险性。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当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金融业务各方的身份更加不确定,发生各类违规行为的可能性直线上升,亟需进行金融监管,从而实现对风险的可控;其次是对参与各方的权益维护上,这主要是对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核不严,政府对行业的监管存在缺失,造成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诈骗等问题极为严重,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权益损害,如何进行权益防护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问题。因此,我国亟需政策规制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完善的方面

1.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法规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要工作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立法工作,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强化,以此为基础,围绕具体的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可以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体系,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各方具有极强的约束性,能够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长期来看,是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合理规范和引导,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2.监管体系的构建。一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按照传统金融业的监管模式,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管控。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混业化的特点,由政府相关部委出面,组织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和金融领域的专家进行行业发展的方向研究和监管问题的分析,从而实现行业发展的监管得力。三是监管机构应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理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明确各自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业务边界,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四是从概念上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类问题的概念界定,进而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发挥和相互配合实现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从而形成严明的互联网金融执法氛围。

3.明确监管原则。就面向对象而言,互联网金融具有最为广泛的普遍性,能够涵盖全国各地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客户,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市场极为活跃,在金融领域中所占的比重正飞速上升。然而,作为金融业务,其同样具有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应该明确监管的底线所在,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具体来说,其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能脱离这一基本原则;其次是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应该遵从相关的调控政策;第三,在进行业务办理时,应该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提升要求进行风险提升,并杜绝保证高额收益的情况发生;最后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上,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现双方在金融业务中的平等地位。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1.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构建。在监管过程中,应该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具体来说,首先是对互联网企业的充分信任,由其自觉遵守行业准则开展相应的金融业务,实现对自我行为的约束,这是互联网良性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对个别企业施以行政监管,强制性约束其具体行为,以此实现对不良行为的惩处。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密切配合实现互联网金融的高速、良性发展。

2.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开放性和便捷性,众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金融需求,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金融领域的供需匹配。随着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将是极为广阔的,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将越来越强。对其进行监管是实现健康发展的辅助手段,应该注意度的把握,如果过度监管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降低,阻碍其良性发展。

3.分类监管。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监管,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监管。按照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目前应实施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跨部门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央行应承担对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证监会应承担对众筹融资的主要监管;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央行和证监会应协调监管;对其它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应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

4.依法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应该有权威性的依据作为处理准则,该方面内容由以法律法规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制度体系充当。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依法监管可以实现对行业市场的规范和相关权益人利益的维护,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借鉴先进国家的监管经验,不能采取简单的处罚手段,而是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实现对行业发展的有效引导,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消除。此外,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义务方面,应该重视通过法律形式将特定信息的披露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使信息披露严格遵循法治要求,为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创造基础。

5.负面清单管理。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是指改变当前的法律认识,由过去的严格遵照法律允许的范畴开展金融业务转变为除去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其他均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相关业务的尝试。这种管理的实质上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围的大幅扩张,从而为金融企业的创新提供极为宽松的政策环境。然而,在长时间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由于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管理部门对其存在认识方面的错误,导致监管工作的局限性,为了避免监管失误,采取正面清单管理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对于法律未明文许可的内容不敢轻易涉及,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力受到制约,对其长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负面清单管理的提出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松绑,其实质是底线思维的具体反映,在底线允许的范围内,给互联网企业最大的经营自,从而实现行业的适度自由,以此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促进。

6.加强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对客户需求的积极响应,是在传统的金融业务的基础上进行的适应性革新,能够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应该予以鼓励。然而,过度的自主会导致违规行为的出现,因此,对其经过加强创新监管,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发展方向的把控。

7.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间还相对较短,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类新问题不断涌现,给监管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亟需通过对监管思路的梳理和思维的转变,实现具体的监管工作的改进,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鼓励和调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导致的,对其进行监管提升,应该以行业发展为目标,通过对思路的创新实现对社会金融需求的合理满足,从而营造适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环境。

参考文献:

[1] 沈晓晖,李继尊,冯晓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J].中国金融,2014(8):43-44

[2] 宋晓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以余额宝为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15(2):6-11

[3] 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45-49

[4] 谭中明,朱文瑶.从金融自由化角度看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4(33):67-68

篇(4)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博弈分析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回顾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即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的危机。这种贷款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次级按揭贷款人没有足够的收入、还款能力证明,信用条件较差,相对于信用条件较好的“优惠级”按揭贷款。次级市场的贷款利率通常高2%-3%。美国次级按揭贷款的偿付保障不是建立在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假设之上。在房市火爆时,金融机构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收入,当房市低迷,利率上升,借款人的负担逐步加重,不再支付贷款,造成大量坏账。此时,次贷危机就产生了。

(二)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

1.联邦利率水平不断提高,导致次级贷款的违约率上升。2001年美国经济放缓,为了刺激经济增长,美联储连续13次降息,直至2004年中期,美国的利率被降至46年来最低水平,低利率的政策使得美国经济持续繁荣,居民收入大幅上升,拉动了住宅需求量,刺激了房地产价格。但是2004年6月以来,美国连续17次上调联邦利率到5.25%。美国的次级贷款是以浮动利率贷款为主,同时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周期性很强的行业,对利率的变化非常敏感。

2.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大量房贷衍生产品,在分散了单个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同时也使风险得到扩散。美国金融体系不断创新的结果是金融链条的不断延伸,其任何一个环节都被看作是利润来源的环节。与次级贷款业务并行发展的,就是资产证券化。由于美国具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在次贷基础上,次债等金融衍生产品相继被开发出来。

纵观以上美国次贷危机演变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监管当局的职责不到位使创新变得如此之泛滥,以至于酿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因此,笔者认为后次贷危机的背景下研究我国监管成为必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并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侧重,但相互之间仍存在权责不清与相互冲突的问题,存在监管中的“真空”,相互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体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负责现场检查的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

(二)金融监管观念落后,监管手段陈旧

对市场规范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上的作用认识不足。市场根据价格信号的变化与传播,灵活地发挥着对社会资金的配置功能和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功能。有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约束,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而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利率管制等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三)金融监管效率有效性不足

我国现行监管体制自身欠完善,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是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目标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加入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极大地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1.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通用于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分析):设I代表被监管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完全合规经营)的收入,从机会成本角度考虑,也可视为合规经营的成本,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从广义上讲,违规经营也可视为金融创新)程度,,为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利润,为其相对应的风险,显然,为与相对应的的风险,市场中有n家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规定被查出的罚金倍数为3。

为监管当局的监管程度(用审慎和宽松来描述),,表示完全宽松,表示高度谨慎,监管程度为E,相对来讲,监管程度的松紧就是被监管对象违规经营所被查出的可能性的大小,因此也代表了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所被查出的概率,M为监管者正常监管的收益,r为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收益所形成的社会成本在监管部门那里的折算系数,。

2.被监管金融机构支付函数的确定:

其中:为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利润,为其被查出所要支付的罚款,为其违规没有被查出所要承担的风险。

监管当局支付函数的确定:,其中为直接监管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为监管的程度。

3.监管当局与被监管金融机构博弈分析

现假定监管部门只有两种监管程度(完全审慎,完全放松),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也只有两种(完全合规,完全创新),那么分别为0和1,分别为0和1,则根据上述支付函数可得:

综合以上结果,我们可以得出:首先,监管无协调同于监管机构不存在。其次,监管协调程度提高可以提高监管整体水平和效率。再次,监管当局各行为主体利益达到帕累托最优来源于监管当局的协调且界限分明,而非冲突、模糊。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充分认识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稳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在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的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可以采用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按照机构监管为主的功能监管为辅的原则,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适当调整;特别要明确和加强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效率。

(二)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众所周知,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次贷危机给我们的警示之一就是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监管当局要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充分研究,分析金融产品对经济会带来的风险,有选择地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分散相关金融风险。

(三)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监管当局应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对衍生产品收益和风险的形成做出适时的解释,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同时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法制,构建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促进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尹尤平.中国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6.

篇(5)

(一)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使“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存

从金融监管的主要作用可以得知,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让金融秩序稳定下来,促进金融秩序的良性循环,维护社会公共的合法利益,让金融行业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得到稳步的发展,本质就是要对风险进行控制。要采用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规范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避免较混乱的状况出现。竞争机制要公平,反对暗箱操作,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对于经营管理糟糕的企业,要给予帮组与扶持,让金融企业获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以让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的更加的彻底。

(二)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

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初始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合规监管;近年来,金融监管以风险防范为重心。这一转变,对整个金融运行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对风险实行监管,要有很强的目的性与针对性。此外,金融监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只有这样,才可以很好的观测到风险的大小。另外,在风险发生前,金融监管就可以有效的加以阻止。所以,提高金融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意义是不言而喻,适当的金融监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必要的。

(三)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使金融效率低下状况得到改善

本文用数学模型深入的探讨了我国金融存在的问题,抗风险能力差,协调性不够好,金融的效率不够高,我国的金融存在很大的脆弱性。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加强可以很好的防范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抗风险的能力。另外,金融监管是一个特殊的工作。如果金融监管人员的办事效率低下或者不负责任,金融监管的任务就很难完成。“小投入与高质量”的监管任务是当务之急,也是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应整顿监管队伍,提高监管队伍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应变能力。技术装备之先进,管理手段科学且前沿化,能够让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有一个质的飞跃。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金融效率以及监管工作质量的提升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2.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金融控制制度有待改进以及金融信息反映的情况不真实

金融企业内部的各个管理环节控制不当,有疏漏的状况,缺少必要的管理环节,政策法规执行的力度与效果不够好。在金融证券方面,基金黑幕操纵股市、高管人员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此外,金融数据含糊不清,差异性大,没有很统一的标准。金融企业的上下级以及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金融信息反映状况不统一,人为因素较重,缺乏一定的客观性与合理性。金融企业与监管当局由于“尺度”不一致,缺乏统一性,差异性较明显。最后,各个部门的执行力度也不一样,信息反映状况更是千差万别。在银行方面,有的银行为完成任务,上下级之间会弄虚作假,不讲究原则。有的数据也会因为技术上的差错,而导致反映的情况不真实。

(二)金融风险逐渐显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足

会在外部集中的展现出来。长时间潜伏的系统风险,局部风险会在短时间内得到集中释放。另外,资产的质量每况愈下,经济效应很难得到提升;支付会很困难,危机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在银行方面,信贷资产的质量很差,不良贷款很多;资产的流动性不够,变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保险方面,手续费较高,返还率较高,保险资金运用不当引起的资产负债状况进一步的恶化;最后,证券方面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券商的资产规模比较小,违规操作现象繁多,恶意炒作会形成很大的经营风险。

(三)分业监管体制存在问题

从目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来看,分业监管体制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这种模式更加强调的是单个或者系统内部的风险管理,对于整个金融体系,分业监管不一定适合。如果监管机构内部的各个部门协调不一致,就会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随着中国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分业监管体制的矛盾和问题就会越来越突出

3.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因素

(一)监管的能动性不足监管权限的设置与分配比较的不合理

区域意识的强化,在一定的程度上,就会严重影响到全局效力。“分散性以及不连续性”的监管特点严重影响到了整体的监管效力的发挥。监管行为关注的“点”过多,虽然达到了“多元化”的监管特点。但是,精力很难集中,目标不够清晰,影响了监管的最终效果。此外,监管行为跟不上时展的步伐,监管的方式有待进一步的强化与创新。最后,少数监管机构存在腐败行为,不利于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也不利于树立监管机构良好的形象。

(二)金融企业缺乏被监管意识

某些金融企业对金融监管的认识存在误区。在这种情况下,非常容易形成金融企业对金融监管的“抵触情绪”;金融企业会逃避金融监管,采取“拒不配合”的态度,会给监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带来很大的困扰;金融企业的公司内部,相关章程不够完善,管理环节存在纰漏,金融企业的资本比较的匮乏。

(三)社会环境对金融监管形成

一定阻碍人文环境以及地理环境会对金融监管形成一定的阻碍,区域经济以及金融发展的异常要求同样会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当前,世界已经日趋成为一个经济发展的庞大共同体,国内外金融企业的合作日益密切,交流也更加频繁;金融产品过于多元化、金融创新周期也是大大的缩短。

4.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一)规范管理金融运行的过程以及各个环节运行基础要进一步的得到强化

金融企业要进行规范化的操作与管理,坚实有力的运行基础是先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才能更好地规避违规操作。金融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扩大自己的资本,提升自身的实力,为有效监管提供一定的条件,加快自身的上市步伐,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所受到的金融监督与社会监督会更多。金融企业在处理内部事务时,要合理且科学。否则,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金融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有“高效且纪律严格”的特点,严格的加以自身的约束,提高规范管理的自觉性。要营造宽松有利的外部金融环境。大力整顿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信用”观念的宣传,倡导全民信用的意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积极的严查不良信用事件;对金融机构要采取联合行动,打击逃废债等行为;积极的采取行政手段,对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行为要实行很严厉的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坚持以金融法规为一切活动的准则,杜绝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合理确定金融产品的盈亏临界点,用经济杠杆调节与管理竞争行为;严防不正当竞争,促进金融产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大市场监管、防范和处置市场风险。

(二)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要密切配合

目前,我国金融的监管体系以及运行体系搭配的不合理,有失衡的状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从法律以及行政等手段加以协调和处理。要进一步的调整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作用,各位的职位明晰度要更加的得到强化与管理。强化“职责约束”与“职责意识”,让监管当局明确监管使命,树立监管责任感;执手双方的职责极限最好用法律约束,实行依法办事。加大对银行的监管工作,及时的解决好银行金融中出现的问题,防止银行金融业出现恶性循环。

(三)加快金融监管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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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形势的变化,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采取了一系列刺激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措施,同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目前二者具体运作过程看还存在某些不协调的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货币政策效果,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本文拟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协调运行作粗浅探讨。

一、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关系的认识

执行货币政策与实施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货币政策是根本,金融监管是保证,二者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首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最终目标一致;其次.货币政策是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三,金融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第四,金融监管信息的反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完善合理。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决定二者协调运行的基础,货币政策自身特性也要求金融监管活动的协调配合,没有良性互动的配套监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梗阻现象,货币政策效应就会弱化。加强金融监管可以缩短货币政策的时滞性;加强金融监管,可以防范金融风险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造成的严重影响;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既具有支持作用,同时也具有抑制作用。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运行是由二者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同时也是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内在要求。微观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以货币政策为主线,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实施服务,而不能同货币政策冲突,这应当成为衡量金烈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当前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的某些非协调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一)在当前微观经济基础不牢固、信用环境没有实质改善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突出加强金融监管、防化金融风险的种种努力,促使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载体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与中央银行的意图发生背离,增加了货币政策实施成本。近年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信贷政策,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推行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中小、增加支农再贷款等一系列货币政策措施,旨在推动商业银行通过增加有效放款,扩张信用,刺激社会需求增加。但同时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又作出了种种努力,如制定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设定了各种监管指标,今年又具体规定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这些规定的用意在于促使金融机构努力降低风险损失,确保金融平稳、安全运行,但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在多种约束之下各金融机构在放款方面更加谨慎。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起了严厉的风险约束机制,加大成本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体制,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萎缩,县支行的信贷决策权基本丧失,基层行只有贷款项目的考察推荐权,却要承担贷款的管理责任,导致了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贷款过于谨慎,产生惜贷、惧贷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货币政策在刺激内需方面的政策效应。

(二)分业监管的协调运作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金融业已初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系,这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有待完善、金融监管缺乏经验的现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从近几年的运作情况看,三家监管机构还应进一步加强配合。如中央银行针对部分金融机构清理整顿、非正常市场退出增加了不少保支付再贷款,虽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投放基础货币,但从长远来看,容易产生风险替代,引起道德风险,同时削弱人民银行操作基础货币工具的灵活性;另外,还有目前已经出现的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等。这些问题仅靠人民银行自身难以得到根本解决,需要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努力,加强协作,采取必要政策措施,以求真正解决问题。

(三)与推行货币政策相配套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对商业银行贯彻货币政策情况监督、管理不够,发现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相悻的做法或其它,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难以引导其按照人民银行的政策意图及时作出调整。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行贷款权普遍上收,对地方产生了一系列负面,人民银行分支行由于缺乏相应制约手段,在引导商业银行适当下放贷款权,增加货币供应方面显得乏力。另外,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推行货币政策,由于缺乏相应的有效的配套考核措施,出现了上级人民银行难以对下级人民银行量化考核。人民银行难以对同级商业银行量化考核的实际情况。一项货币信贷政策出台,商业银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为合适的度,由于缺乏依据,也只能是通过主观、同相关地区作比较来判断。

(四)从监管内涵上来看,监管的层次需要进一步深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金融监管基本属于被动监管,带有明显的补救色彩,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如没有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市场退出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货币政策良性运作的主要制约因素依然存在。随着我国金融工具的普及和推广,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衍生工具增加,对创新金融业务的监管上,人民银行还缺乏必要的配套监管措施。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不力,会进一步削弱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效果。

(五)部分监管措施客观上存在限制银行间竞争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如长期以来国家实行利率管制,虽有利于国家操纵货币资金价格,并有利于稳定货币市场秩序,但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使金融机构对利率变动的敏感度降低,利率这种货币政策工具难以有效传导国家货币政策信号。

三、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运行,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金融运行质量,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依据当前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要求,明确金融监管目标,确定监管工作重点

当前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通过深入贯彻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进而提高金融运行质量上来。一是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作用,明确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导向,促使商业银行自觉调整经营策略,加速信贷结构和信贷投向调整。二是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增加基层商业银行权限,形成权、责、利对称的信贷管理体制,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增强商业银行贯彻货币政策的力度。三是引导商业银行认识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最有力的途径应该是寓防险。化险于支持经济发展之中,在发展之中求生存,而不是一讲风险就是上收贷款权限、压缩信贷规模,甚至借贷、畏贷,裹足不前。四是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不仅包含降低不良贷款及减亏增盈指标,还应当包括存贷比例、新增贷款指标,增强商业银行经营决策者贯彻货币政策的主动性。五是建立金融监管激励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对自觉按照货币政策导向及时调整信贷经营策略、适度扩大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除给予褒奖和鼓励外,还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手段给予支持。

(二)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协调运作机制

针对货币政策贯彻、金融风险防范等一系列问题制订专门的协调办法,互通信息,加强协调,确保货币政策良好运作。针对当前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协调运作,共同加强监督。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可成立存款再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为广大存款客户提供风险补偿等。

(三)建立有效的货币政策监督、考核机制

在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对货币政策贯彻存在较多制约因素的情况下,单纯依靠货币政策内在的利益驱动性或道义劝告、窗口指导等软性手段,难以在金融机构中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为避免金融机构的逆向操作,有必要建立配套的货币政策监督、考核机制。该监督、考核机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人民银行上级行对下级行的监督、考核机制,人民银行对同级金融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监督、考核机制中应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可操作性。基层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强化对货币政策贯彻执行的组织、监督、调查、协调职责。一是加强政策指导,每有新的货币政策出台,要组织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把上级精神领会透、把握准;二是及时做好检查、督促,监督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做好调查,对货币政策的运行环境、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形成调查报告或情况反映,提供上级作为决策。应适当扩大基层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和再贴现操作权限,以利于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资金调控,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传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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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回避

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参与者数量非常大,并且还带有十分明显的公众性,在运行中极其容易触碰法律法规,甚至还会引起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现阶段,虽然我国的整个互联网金融链条中的部分环节以及部分业态受到了一定的监管,然而从整体上看,整个互联网金融仍旧处于无监管、无门槛以及无标准的状态中。由于P2P等业务本身就具备民商法的合法性,在这里公法的介入是没有必要的,在某些状况下也是不合适介入。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本身同时还混合了许多其他的业务属性,因此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监管归属进行清晰的界定,因此,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使其能够对金融秩序以及金融稳定进行有效的维护,是互联网金融在进行监管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投资者、政府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

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者需要使自身的投资管理水平以及风险意识得到一定的提高,认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的真正内涵,在有了一定的认识后,不对企业所承诺的“零风险”或是固定收益率的宣传盲目的轻信。在使用网络时还要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使投资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技能以及意识能够得到相应的提高。现阶段,大多数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人员本身并不具备较高的素质,大部分从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的人员都不是金融专业的。因此,市场上具有大量的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名义从事诈欺的金融机构,对于这样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一定要做到严惩不贷。

同时,对于政府来说,需要政府中的有关部门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一定的改变,树立起新的金融监管过程中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从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同时列出与之相应的负面清单,进而促进金融对内开放的速度加快,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靠自己的实际能力来取信大众。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若想取得一定的效益,就必须在金融服务以及相应的产品的创新上下功夫,使自身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产品可以满足大众在生活中对于金融的不同需求。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政府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的是引导性的作用,政府对互联网的金融服务以及金融创新进行引导,使其能够为我国的经济转型以及升级进行服务。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加强整个行业的自律性,对于那些导致行业中出现恶性竞争并且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损害的市场主体要进行惩罚,进而形成本行业的惩罚机制。同时,还要使互联网行业协会以及金融行业协会的不同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提倡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对本行业的竞争秩序加以维护,还要自觉地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与鞭策,对于风险进行自觉的防范与管控,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利益进行共同的维护,从而使它的竞争力以及影响力得到快速的提高。

二、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想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把互联网金融归纳到现有的法律框架中来,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强化,同时强调行业的自律。第二,可以使用的监管方法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以及注册登记,将投资者与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为工作的重心。第三,发现问题的时候,涉及到哪一部门的监管职责就要由该监管机构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所以,金融监管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注意,要在总体上需要体现出一定的适应性、开放性以及包容性,另外,还要坚持规范与鼓励并举、防险与培育双管齐下、整体的监管工作应由松到严的管理模式。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工作可以划分成市场注册、审慎、自律以及监督监管等几个层次。

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对市场的约束进行一定的强化。这里的信息披露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自身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管理信息、经营信息、风险信息以及财务信息等告知股东与客户。在现阶段,能够使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透明度得到提升的重要手段是使风险信息以及财务数据的公开透明得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信息透明这一重要因素,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目前出现的问题以传统金融信息的相关信息无法得到对称为主,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有关信息无法做到透明,那么互联网金融就无法取得市场,也无法获得更长远的发展。

二是加强对于消费者的教育以及保护情况。对于金融监管工作来说,强化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情况不仅是日常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目标,并且是大部分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只要消费者不会被不良商家的诈欺行为所欺骗,网络上那些凭借互联网金融的名义来实行诈骗行为的机构就不会有机会实行诈欺活动,也不会有市场。所以,在对互联网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时要把加强有关消费者的安全教育工作置于首要位置上。

三是加强对于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注重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保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严厉打击。

四是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交叉监管。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比较明显,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交叉监管,可以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对于科技与新媒介的依赖性比较强,这在使新产品的协作互动能力得到增强的同时也使运行的成本降低,同时也使网络风险对金融领域的渗透变得更加容易,这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的威胁,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运行环境急需净化,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还需要工信部等部门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的合作,实行交叉监管,可以通过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的维护。

五是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信用风险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忽视的风险,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作为基础,把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运作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归入到居民以及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息采集范围中,建立起一个包括了信息披露系统、信用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以及征信系统等对各个领域进行覆盖的相关系统,方便消费者以及金鹰主题进行查询,从而避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致使消费者以及相关的经营主体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六是可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前置”。这里所说的“监管前置”,指的是将操作规则严格制定好后再对市场进行全面开放。我国可以对其他国家的先进的、有效的监管方法进行积极的借鉴,使我国的制度建设能够得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