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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5 16: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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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14年3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而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则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即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认为金融资产。随着准则的修订,成本法核算范围进一步缩小,由原来的“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相互转换,新增了“权益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和“成本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二、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公允价值,计人“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小于,其差额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或成本法的账务处理均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实施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等到投资处置时再转入“投资收益”。
1.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原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三、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权而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采用权益法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追溯认定剩余股份原投资时被投资方公允净资产中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若小于,其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贷差,则应贷记“营业外收入”)
2.追溯认定成本法核算期间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
对于购买日之后到丧失控制权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或投资收益。
3.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分红的影响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分红影响,则应借记“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4.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
因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调整,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二)成本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成本法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追溯调整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与会计政策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在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下,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的财务数据按照新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并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重述。企业由于增减投资而变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表明投资事项与以前相比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对变更后的会计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之所以对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不是基于财务报表重述的需要,而是长期股权会计计量一致性的要求。
二、长期股权投资追溯调整方法的应用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通过增资,从重大影响到控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由于我国合并会计准则将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而且通过增资实现企业合并属于合并准则所指的多次交易合并类型,因而既要区分合并类型,还要区分合并前与合并后投资,把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调整为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将原投资视为从一开始就采用成本法。首先即将原始投资成本与投资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比较,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并调增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然后,对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消除原投资至合并之日由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如果是由于被投资方净利润(未分配)的影响,则消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同时消除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如果是被投资方净利润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则消除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从而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为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最后,因为涉及企业合并,还要将新取得投资成本与合并日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调减投资成本(如果新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并调增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投资成本的调整方法类似,只是同一控制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相等,不存在用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投资成本的问题。
2.通过减资,从重大影响到非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包括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由于不存在报表合并问题,不需要将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进行调整,而是直接将其转为成本法下的的投资成本。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由于权益法是以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核算的依据和标准,它要求保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被投资方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所以必须采用追溯调整法将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调整为权益法下的投资成本。
1.通过减资,从控制到重大影响。首先将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并且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剩余持股进行追溯调整。(1)剩余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追溯调整。将剩余投资账面价值与按照取得该部分投资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剩余投资成本额大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剩余投资成本额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2)对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剩余投资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对于原投资取得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剩余的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计入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其他资本公积。
2.通过增资,从非重大影响到重大影响。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以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初始投资成本,并对对原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1)对原有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将原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取得该投资时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剩余投资成本额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2)对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原有投资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对于原投资取得后至新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计入其他资本公积。(3)对新增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将新增投资成本与按照该投资比例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剩余投资成本额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
(三)从成本法到成本法
1.通过减资,从控制到非重大影响。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从控制转为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仍应按成本法进行核算。无论原来长期股权投资是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均不需进行追溯调整。从控制到非重大影响,原来基于报表合并考虑对股权投资差额的调整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故应将其转回,即按照剩余股权比例调减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2.通过增资,由非重大影响到控制。投资企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继续采用成本法核算。(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过增资实现合并,属于多次实现合并,首先把非控制下的投资视为控制下的投资,将合并前成本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以调整投资成本,并调整留存收益,如果原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然后将新投资的成本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以调整投资成本,并调整当期损益。(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增资合并,首先把非控制下的投资视为控制下的投资,将合并前投资成本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进行比较,以调整投资成本,并调整资本公积,如果原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然后将新投资的成本与取得日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以调整投资成本,并调整当期资本公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2)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2)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投资方式得到回报的方式是企业进行经营的不可或缺的形式,盘活资金及财务的运作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长远之路。长期股权投资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有两个方法:成本法与权益法。权益法核心是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与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出现亏损、分派现金股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紧紧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变动都会引起投资方净资产量的相应变动。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包括取得、变动、处置和减值的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例:A公司2014年1月20日,购买南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30000000股准备长期持有,占南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权25%。买入价为5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450000元,均由银行支付。2013年12月31日,南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600000000元。
初始投资成本=30000000X5+450000=150450000(元)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成本150450000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50450000由于投资150450000元大于投资份额600000000X25%=150000000元,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变化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的过程中,应当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明细账。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根据被投资单位利润的增减来增减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例:接上例,2014年南方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8000000元。A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收益2000000元。2015年5月15日南方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10股派0.4元,A公司可分派1200000元,2015年6月15日,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1)确认投资收益时: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贷:投资收益2000000(2)对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南方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贷:投资收益1200000(3)收到现金股利时: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200000贷:应收股利———南方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核算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例:接上例,2015年7月15日A公司出售全部股,每股出售价为10元。款项已收到。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3000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成本150450000———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投资收益147550000
三、结论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它是随着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来调整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被投资企业盈利增多,相应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也会按照投资比例增加股权,反之,则减少股权,不过减到账面价值为零至。
参考文献:
[1]方璇.持股比例变动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J].现代商业,2016(08).
[2]刘志辉.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问题探讨[J].会计师,2015(14).
关键词:股份投资 转换 所得税 暂时性差异
股份投资类别转换是指企业由于增购或出售股份使得投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之间进行转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股份投资类别转换的会计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很多会计理论或实务工作者都对准则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但是笔者在这些解读中还没有发现与所得税处理相关的文章。在此笔者根据对相关准则的学习,谈谈股份投资类别转换的所得税处理,以抛砖引玉。
一、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的所得税处理
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的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三是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新投资准则的规定,增购股份以后,如果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就应当将原持有的股权按照转换日公允价值以及增购股份的成本之和作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增购股份以后,如果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就应当将原持有的股权按照转换日账面价值以及增购股份的成本之和作为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以看出,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时,企业因结转原有股份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影响当期利润,并影响了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同时原有股份结转为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时,企业按公允价值结转原有股份,也影响当期利润和所得税费用。那么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是否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呢?2008年_始实施的所得税法强调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基础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变更,或者说只要资产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那么出售方就存在纳税义务。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但并没有引起资产所有权属发生变化,不应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计税基础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增购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时,投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出现差异,这些差异对应交税金账户没有影响,但影响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16年7月1日,甲上市公司购入乙上市公司5%的股份50万股,每股6元,不准备随时出售;9月30日,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格为每股6.70元。12月15日再次购入乙上市公司15%的股份150万股,每股7元,甲公司派出一人担任B公司总经理,不考虑其他因素。
在本例中,甲公司通过增购股份取得了派出总经理的权力,从而拥有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上述股权应按公允价值从原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调整为基于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增购日原有股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转为当期损益,原有股权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转为投资收益。甲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16年7月购入上述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3 00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 3 000 000
2.2016年9月30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50 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35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87 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7 500
3.2016年12月15日增购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 50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 10 500 000
4.对原持有股份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 5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3 000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50 000
投资收益 150 000
通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户余额为1 400万元,由新增股份购买成本1 050万元和原持有股份公允价值350万元两部分构成。这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按照现行相关准则的规定,结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后,应同时结转与其相关的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也就是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本例中,原持有的股份50万股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为35万元,对所得税的影响为8.75万元,是否按净值26.25万元结转至投资收益?也就是是否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262 500
贷:投资收益 262 500
我们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后,由于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出现差异,现行准则将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投资类别发生转换后,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因此计税基础仍然是该投资的取得成本,即1 350万元(原持有股份取得成本300万元与增购股份的取得成本1 050万元之和)。因此新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为50万元。如果编制上述分录,那么所得税的影响直接体现在投资收益,也就是税前利润中,这就违背了利润表的逻辑关系。那么,应该如何处理上述业务呢?众所周知,如果暂时性差异的产生是基于对利润的影响,那么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就计入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如果暂时性差异的产生是基于对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的影响,那么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就记入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并不影响当期利润,因此现行准则将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投资类别转换以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已经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理应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因此我们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原持有股份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含所得税的影响)转入投资收益后,应将公允价值变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所得税费用。结合本例,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5.结转原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所得税影响。
借:其他综合收益 350 000
贷:投资收益 350 000
借:所得税费用 87 5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87 500
现行投资准则规定,增购股份以后达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原持有股份应按转换日公允价值结转至长期股权投资。而所得税法则将上述业务视同内部调整资产,计税基础不变,由此产生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应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在本例中,原持有的股份按转换日公允价值350万元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而账面价值为335万元,因此应将差异15万元对所得税的影响3.75万元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编制如下分录:
6.结转转换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借:所得税费用 37 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7 500
至此,账面上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2.5万元,它是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 400万元(350万元+1 0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 350万元(300万元+1 050万元)之间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就是原持有股份转换日公允价值350万元与取得成本300万元之间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由于原持有股份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取得成本之间的差异已经全部转入损益,上述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全部转入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增购以后使得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则投资方应将原持有的股权按账面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与新增股权的成本一起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只要结转原持有股份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就是编制上述5的会计分录,不需要编制6的会计分录,这里不再举例说明。
二、处置部分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的所得税处理
处置部分股份引起投资类别转换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另一类是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新投资准则的规定,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下降,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时,投资方应将剩余股份视同初次购入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追溯调整。这种追溯调整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成本的调整,如果剩余股份初次购入时的成本小于所购股份的公允价值,则将差异计入留存收益。第二部分是对剩余股份所分享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在购入日至处置当年年初为止公允价值的变动额。第三部分是剩余股份所分享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在处置当年公允价值的变动额。通过上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出现差异,这些差异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将产生影响,其中第一部分调整数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当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调整数如果是被投资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引起,则应将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账户;如果全部是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引起,则需要注意,投资方所分享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产生所得税影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业务对所得税的影响不一定进行追溯反映。如果上述业务引起的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投资方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预计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上述三个条件都满足时,意味着该差异不会使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产生纳税义务,因此该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不予反映。举例说明如下:
例2:A公司2016年1月初购入B公司60%的股权,购买价6 000万元,当日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 000万元,2016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B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增加200万元,没有其他调整事项。2017年1月初出售其中的50%,剩余股份公允价值3 600万元。剩余30%股份仍然保留重大影响,但是无法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
在本例中,A公司取得B公司60%股份后,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其中的50%股份后,应将剩余股份转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且A公司无法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因此必须反映上述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A公司应编制如下追溯调整分录:
1.调整初始成本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剩余30%股份的买价3 0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300万元,差异调整留存收益,并同时调整所得税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000
贷:利润分配――分配利润 3 000 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 000
2.调整持有期间B公司留存收益以及其他权益变动对A公司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A公司分享的B公司的盈利属于免税收入,由此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不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但必须反映B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对A公司权益的影响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 0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6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0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60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 00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A公司在处置B公司的部分股权后仍然要编制合并报表,上述业务对所得税的影响在合并报表中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处置前编制合并报表时,B公司的所有数据都是合并报表的一部分,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B”的余额与B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因此部分处置前合并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对B公司的投资。部分处置B公司股嗪螅B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额反映在合并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因此对于处置当期的合并报表而言,期初余额栏没有“长期股权投资――B”,但是处置当期期末数中包括了“长期股权投资――B”,因此是当期的新增项目,站在税法角度而言理应按照处置日剩余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作为计税基础。而合并报表中剩余股份的账面价值则是剩余股份自初次购入开始按权益法核算的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当进行反映。在例2中,剩余股份在处置日的公允价值为3 600万元,而账面价值为3 660万元,差异6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不符合前文所述的三个免于反映的条件,则应通过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调整分录在合并报表中予以体现。
根据新投资准则的规定,因处置投资导致失去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投资方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对剩余股份进行会计处理。即,剩余股权按处置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持有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则将与权益法核算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等按相关规定转入投资收益或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剩余股份虽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从税法角度看,剩余股份资产权属没有发生变化,不产生纳税业务,因此计税基础保持不变,由此发生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举例说明如下:
例3:A公司2016年1月初购入B公司60%的股权,购买价6 000万元,2017年1月初出售占B公司50%的股权,出售价5 600万元。剩余10%股份仍然准备长期持有,剩余股份公允价值为1 200万元。
在本例中,剩余股份按照公允价值1 200万元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账面价值的差异200万元应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但是从税法角度看,该股份资产权属没有发生变化,计税基础仍然为1 000万元(原购买价的1/6),因此税法并没有确认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 200万元账面价值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相关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000 000
投资收益 2 000 000
借:所得税费用 5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00 000
笔者对投资类资产在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发生转换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希望对会计实务操作处理有所帮助。Z
参考文献:
在处置部分投资时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投资方会将原有的投资份额进行压缩,导致话语权降低,致使无法控制被投资方时,此时,权益法就必须做为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方法来使用。首先,被处置的投资部分应按照比例终止原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出当前投资部分在整体投资中的比例,整合出当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购买当日的公允价值在权益法下具单一性,可以不予以考虑所处置部分投资过程中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价值),即可以不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当投资成本缩水,无法保证原有投资份额时,应同时调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
二、对财务的主要影响
(一)给母公司带来冲击基于新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时,要使用成本法,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之后则必须用权益法调整。这一变化并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合并和编制,但是却影响着众多母公司,特别是个别控股型公司的财务报表。成本法和权益法所存在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在投资收益方面的确认方式。权益法是对投资企业净损益做出改变后确认投资的损失或盈利,以达到长期的价值;而成本法则不受到被投资企业过去盈利或亏损的影响,确认投资收益也是在得到股利之后。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一大部分的股利发放都达不到其实现的净利润。而改变了核算方法之后,如果子公司能够一直保持盈利的状态,母公司在对投资收益进行确认时依然运用成本法的话,相比于运用权益法来确认其资产总额和净收益还有些许不足;但是如果子公司不能持续盈利反而一直亏损,这种情况则恰恰相反。这一变化,也使得母公司不得不对企业中原有财务指标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过去的财务政策被迫调整1、对利润分配做出改变实务中,净利润才是对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基础。运用成本法时,在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十分低下的前提下,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着收益不足等情况使得支出费用大于收益,新准则的规定还有可能导致母公司的留存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按要求实行分红制度。但是为了符合国家的要求,使资本市场的预定效果得到满足,企业就必须对其当前在子公司中推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明确的调整。2、调整筹资策略在新准则开始实施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发展能力和偿债能力等也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发生巨大变化。在新准则实施初期,与新准则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必然会高度关注新准则的实施。因此,公司在面对这些债权人时不能慌乱,要耐心的进行解释,并调整筹资方式、策略和规模。
三、结束语
关键字:长期股权投资范围 直接相关费用 后续计量
本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和财务报表的质量,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需要,新准则对已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本文就长期股权改革涉及到的主要变化及相应账务处理做一些简要分析。
一、 长期股权投资概念的变化分析
CAS2〔2014〕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而原准则中所规范的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来处理,
1、与原准则相比范围缩小,相对于控制、重大影响、共同控制而言,投资方只是承担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和投资方的信用风险,所以将其划归为金融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应更规范些,更体现了与风险特征的相匹配,而对实务的影响也不大,只是对资产结构的进行了重新分类,账务处理上将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从另一方面来讲,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的权益性投资不再区分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全部纳入CAS22准则处理。从表面上看仅仅是一个会计科目的变化,而实质上是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的核算进行了统一,一律作为金融资产处理,而且其减值也遵循CAS22准则,真正实现了价损合一。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分析
(一)后续计量的变化分析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的变化所产生的连带影响就是其后续计量的变化,一是成本法的核算范围缩小,由原来的两块即对子公司的投资和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改为现在的一块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二是删除了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权益法的核算,由此带来的变化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根据新准则,我们知道,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因为极少可能作为其他类别,所以大部分是作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核算的,如果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这就涉及到原来作为金融资产计量,现在需改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也就是说新的投资成本按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来确认,此处本着“跨越会计处理界限”的原则处理,也就不需要考虑追溯的问题了。
(二)案例分析:江淮公司于2×13年12月10日取得B公司5%的股权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成本为16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2014年3月1日,A公司又从市场上取得B公司15%股权,实际支付款项6000万元,原5%投资在该日的公允价值为2100万元。从2014年3月1日起,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4年2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5000万元。
案例解析(单位:万元,下同):
(1)2013年12月10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600
贷:银行存款 1600
(2)2014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3)2014年3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21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600
――公允价值变动 400
投资收益 1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应确认营业外收入=44000×20%-(6300+2100)=6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通过上例的分析,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因股权变动改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为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也就是按照公允价值认定法处理。
同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因属于一项重大经济事项,视同先卖掉原持有股权,再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购入剩余股权。
(三)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成本法下清算股利的核算被纳入准则的正文,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再区分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利润是属于投资前还是投资后的,一律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投资企业就有了获取相应份额股利的权利,应按其投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而且投资方需要对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这对于企业来说简化了新旧会计准则衔接上的业务处理,但同时也为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调节利润提供方便。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直接相关费用变化分析
1、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于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不再按合并形式区分。无论合并报表还是个体报表都是直接合并成本费用化,这样处理的原因相关人员解读为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因为剔除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费用化的部分,从而使合并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同时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处理,又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也有人认为这是与国际趋同,国际准则就这么规定的,我们也就这么做,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修订后的规定与税法规定相同,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之间的差异消失了,企业在处置这个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不用进行纳税调整了,也简化了核算。
2、对于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计入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自所发行的收入中扣减,存在溢价的,自溢价中扣除,无溢价或溢价不足扣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3、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分析
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并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损失》等的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但不包括投资企业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
实体理论下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而编制的,就是要将与母公司有关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等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虽没有将联营、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是通过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权益法处理后,联营、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已经进入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就应该按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一样进行抵销处理,以免虚增该实体的资产或利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制定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防止投资企业通过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和资产〔1〕。
总之,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在追求国际趋同的前提下,更适合我国的国情,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实务操作方面更简便,并且更加注重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陈文新,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商业会计.2012.3.05期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资本增加或减少时,就有可能产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核算的问题。下面就这个问题作一些简要的论述。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概述
从股权核算的原则上来看,股权可分为以下五类: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能控制且不具重大影响,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可供出售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目前的会计实务核算中主要有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会计核算方式,权益法是指按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进行会计处理的核算方式。在会计核算中,长期股权投资是使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来进行处理,相对于形式而言更加注重经济实质,会计核算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这个原则也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持股比例本身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应该考虑到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各种因素。如果在完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状况下,持股比例介于20%-50%之间,会计核算处理采用权益法,否则采用成本法。
这样的规定,其实质是看股权投资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有影响力,对于成本法而言,较低的持股比例(50%),投资单位可以完全控制被投资单位,其实质也是单纯追求经营利润的并购行为,所以也同样以实际支出成本核算比较合适。而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能产生重大影响,其投资行为并不单纯为了追求投资收益或经营利润,还要达到特定的目的,例如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使其经济行为与投资单位经营产生协同效应,或是为实现长远发展而与被投资单位形成战略联盟等等。这样的投资行为甚至短期内不会产生正收益,更多地是从战略角度考量,以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和市值为标准进行核算,采用权益法比较恰当。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在确定以后也不是永远不变的,会因长期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变化、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变化、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身份变化、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情况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转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的进行调整,以保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实质。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追加投资与减少投资都会使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但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1.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如果投资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则长期股权投资会采取成本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比例,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要相应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同时要区分原持有的股份以及追加的股份并分别处理。
投资单位原持有的股份账面余额,并不一定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完全一致,极有可能差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的,则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直接按投资成本的价值计算;反之,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对于追加的投资,比较新增投资耗费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超出部分以商誉形式体现;反之,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因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在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发生变动的,属于原取得投资至追加投资期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属于追加投资期初至追加投资日之间,应计入当期损益,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则需计入资本公积,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对于留存收益及商誉部分的计量应保持前后一致,这样才能体现出会计核算一贯性的基本原则,使会计核算具有纵向可比性,从整体上把握并动态地调整与投资相关联的商誉和留存收益。
2.减少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若处置部分股权后,剩余部分股权仍然可以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则需调整为权益法核算。比较剩余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留存收益。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原取得投资以后至因处置部分股权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这段时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属于原取得时至处置部分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之间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对被投资单位所享份额对应的所有权益变动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
权益法向成本法变更也是基于两种情况,这与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换相似,其分别是增加及减少股权投资。
1.多次通过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并最终形成企业合并
因追加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倘若涉及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2.因减少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正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客观的市场报价或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并且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进行相应的股权投资后,实质上能够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么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取权益法核算。但是如果投资单位减少投资导致上述条件不再成立时,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处理方法改进的意义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其根本出发点是以反映经济交易或事项的本质为目的,真实的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计量和确认,保证提供出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这也是会计核算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体现出对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中运用的高度重视。公允价值能够客观的将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在某个时点上反映出来,并能体现出资产会给企业带来的预期利益,这比历史成本计量更具相关性,这也更符合现代企业全面收益观的要求。但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一定要考虑到信息的可靠性,可靠性同样是影响决策的关键因素。
为适应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应用,企业必须与时俱进,加强培训与学习,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和系统,对于活跃市场的报价进行信息收集、建立计算机模型,建立合理的资产减值损失评估系统,关注企业的风险管理、经营策略的新变化,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促进企业综合效益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谷小倩.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2010(4).
[2]曹文芳.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处理的优化[J].财会月刊,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