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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的简述
通常,大气污染是指人们的生活活动、生产活动或者自然界向大气中排放的各种各样的污染物的总称,这种污染物的含量大于环境承载能力时就造成了大气质量发生恶化,给人类的健康、生产生活、工作、设备财产以及生态环境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就污染源而言,可划分为人为污染源和天然污染源。人为污染源通常按照空间分布方式分为区域性、面式、点式污染源;按社会活动分为工业、交通、生活污染源等。天然污染源通常包括瓦斯气体、灰尘、二氧化硫等气体以及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的地方。
2、大气污染的成因、影响因素
2.1工业废气和燃煤污染
我国的能源结构是以煤炭为主的,近些年,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工业发展过快、比重过大、集中度高,加之一些企业环保意识低下,环保措施执行不力,缺少严格管理,使得煤炭工业、化工工业成为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企业。在城市工业发展过程中,燃煤引起的大气污染最为严重,产生了CO、SO2、氮氧化物和烟尘等大量污染物。工业废气产生量主要集中在我国中东部几个省市,而每至冬季,在北方需要集中供暖的城市中,PM2.5指数持续超标,如东北三省的省会城市PM2.5指数经常突破1000,对市民的安全生活和安全出行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2能源结构和工业布局因素
城市l展过多追求GDP,在可持续性发展方面缺少科学规划。我国的许多城市的工业布局、工业结构以及能源结构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因素,工业技术水平落后,城市居民能源消费习惯尚未彻底改变,加剧了城市大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目前,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仍然以煤炭为主,2015年全国煤炭消费占64%,煤炭中含硫量较高,过量使用煤炭作为主要能源消费主体,加剧了城市大气污染。
2.3交通运输污染
截止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2.79亿辆,汽车尾气成为大气污染物的重要贡献者,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超过90%,碳氢化合物和CO超过80%。尤其是重型柴油车等各类高排放车辆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据研究,一辆大货车排放的尾气中的颗粒物是100辆汽油车排放量的总和。除此之外,扬尘、建筑施工、家用电器的过度使用等,对于大气环境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破坏。
3、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规,推进全民参与
只有有法可依,在执行时才能严格管理,要完善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用法律来监督大气环境治理工作,为大气污染治理保驾护航。要明确城市环境质量标准,控制城市大气污染总量。做到监测的大气污染物的含量一旦超标,就能执行反应机制。对于造成污染严重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法对其停业整顿,做好防控措施。用法律手段和政策宣传,使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家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3.2燃料大气污染预防及防治
在对于燃料大气污染的预防及防治优化上,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当强化对能源利用率以及利用技术的优化以及推广进行,通过能源利用率以及利用技术的优化,可以有效的减少在能源利用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问题出现,同时能够实现在工业发展中减少对于能源的依赖性,还能够实现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在工业废气排放量大的企业中,应当首要进行技术升级,例如火电站等,我国火电站要提高电站污染物控制技术的高效性和先进性,实现污染物资源化和强化控制,比如脱硝、脱汞、脱硫、催化吸附和湿式电除尘等技术。重点开发资源回收型控制、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等设备和技术。
3.3加强交通点源污染治理
制定《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把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作为治理重点,一方面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把机动车的保有量控制在城市发展承受的合理区间内,大力推广无铅汽油,鼓励居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黄标车,整治燃煤锅炉,对新注册和转入城市登记的机动车全面执行国四标准。大力推进电力、水泥等行业的脱硫脱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和支持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形成循环经济的生产生活模式。
3.4农业大气污染预防及防治
我国近些年来推行禁止焚烧秸秆的政策,已取得一部分的成效,除了秸秆还田作为肥料,还应当对于农村秸秆的回收后利用,进一步避免秸秆焚烧问题对大气的污染。回收的秸秆可以用于沼气池发电,还可以进行造纸。还有部分农村农民的环保意识还不是那么高,应当积极的对其进行大气污染的宣传,强化农民的整体大气保护意识提升。
3.5采用清洁能源,调整现有能源战略
加大对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一系列清洁能源的使用力度,同时,加强水利资源的开发,逐步的发展核能等措施来防止污染。目前,我国的水能资源利用率非常低。因此,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是调整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任务,应该优先去利用。
结语:
城市大气污染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大气污染危害较大,只有做好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才能为城市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市民身体健康。针对不同的城市大气污染成因分析,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城市大气污染难题,实现绿色、可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燕.城市大气污染与防治策略探析[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6,(01):54-56.
[2]徐凤丽.城市环境管理如何强化大气污染治理[J].科技创新与应
关键词 城市 大气污染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1汽车尾气的有害成份与危害
汽车排放的尾气中除燃烧产物CO2、水蒸汽为无害成份外,其余均为有害成份。尾气一部毒性物质是由于燃料不完全燃烧或燃气温度较低时发生,尤其是在冷起动、喷油器喷雾不良、超负荷工作运行,燃油不能充分的燃烧,产生大量的CO、HC和烟尘,另一部分有毒物质,是由于燃烧室内的高温、高压而形成的NOx。
CO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有毒气体,它不易与其它物质发生反应而成为大气成份中较稳定的组成部分,能停留2~3年。CO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的速度比O2快250倍,当人体经呼吸道进入血液循环,与血红蛋白亲合后生成碳氧血红蛋白,从而削减血液向各组织输送氧的功能,导致人体缺氧,危害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人的感觉、反应和理解、记忆力等机能障碍,引起头晕、头痛、呕吐等中毒症状,重者导致生命危险。
HC化合物在太阳光紫外线作用下,会与氧化氮起光化反应生成臭氧、醛等烟雾状物质,刺激人们的喉、眼、鼻等粘膜,它不仅危害人类与动物,而且使生态环境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迫使农业减产,同时还具有致癌作用。
NOx是NO和 NO2的总称,其中NO与血液中的血红素的结合能力比CO还要强,容易使人中毒而死亡;NO2是一种褐色有毒气体,有特殊刺激臭味,损害人的眼睛和肺部。
颗粒物一般是由直径为0.1~40um的多孔性炭粒构成,它粘附SO2和苯并芘、碳粒、铅尘等有毒有害物质,其主要集中近地表空气中,对人体特别是儿童的威胁最大,直接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
2我国目前汽车尾气污染及管理现状
汽车已经成为城市大气污染中最大的污染源,且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交通拥堵成为家常便饭,汽车本应具备的便捷、舒适、高效的特点被其造成的高污染所抵消,尾气污染日趋严重。并且由于汽车是近地面排放,在街道环境中不易扩散,易造成道路结的污染,直接形成近地面较高污染物浓度。
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法规起步较晚、水平较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法规才开始实施,第一个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是GB3842~7-83,自1984年4月1日开始实施,但该标准对汽车怠速污染物检测规定单一,简单工况排放值,并没有考虑汽车在道路上运行的复杂工况,也未控制NOx的排放。可以说,该标准对汽车污染物的排放未起到限制作用,此后,参照美、日、欧盟国家的汽车尾气排放控制体系基础上,于1989年和1993年相继颁布实施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拉开了中国新一轮尾气排放法规制订和实施的序曲;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Ⅲ和Ⅳ号排放标准、两项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这些标准的实施,使尾气排放法规进一步完善。
3汽车尾气的治理对策
3.1加强行政管理手段,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在行政管理方面,首先,应加强管理,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标准,不使用不合格的燃油,进一步提高全国车辆和机械用燃油的清洁化水平,降低硫等有害物质含量,从源头控制污染的产生;其次,加强公共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公交优先”战略,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增加公交专用线路、设立快速公交线,加大地面公交运力,发展立体交通,加快地下交通设施建设,方便居民出行,减少私家车辆的出行率;复则,严格执行淘汰制度,对经检测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在维修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采用激励、约束并举的经济调节手段,加速淘汰“黄标车”;再则,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加大对推广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力度,率先在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普及推广新能源、清洁燃料为动力的低碳交通工具,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加快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与应用;最后,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有效运行,并加强宣传力度,提倡绿色出行,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3.2采用机内、机外净化处理技术控制汽车尾气污染
在技术控制方面,首先,采用在汽车燃油改用方面,采用绿色燃料或替代燃料电、甲醇汽油等作为汽车燃料来源,或者利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点火系统,以便对发动机的不同工况作出快速反应,确保最佳燃油条件,减少尾气排放;其次,对发动机内部进行调试,如减少喷油提前角、改善喷油器的质量控制燃烧条件、调整喷油泵的供油量使雾化的燃料有足够的氧气进行完全燃烧,有效减少NOx、CO、HC和煤烟的产生量;再则,在发动机外部对尾气净化,采用催化剂(如氧化锰-氧化铜、氧化铬-氧化镍-氧化铜等金属氧化物和白金属(铂)等贵金属)氧化去除尾气中的CO、HC等,采用水箱水洗和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等方式去除NOx和烟尘等;最后,通过对发动机内部正曲轴箱通气系统、排气再循环系统和蒸发排放控制系统设计的调整,在发动机内部对尾气进行净化,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4展望
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近年来,我国在污染减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环境污染形势仍十分严峻,汽车尾气排放是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有效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对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大意义,这就需要从提高燃油质量、尾气治理、定期保养和维修、研制新型发动机、完善相关政策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治理,使城市空气质量逐年好转,创建天蓝气清宜居的生态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 肖益鸿,等.汽车尾气催化净化技术发展动向[J].中国有色金属学报,2004(5).
【关键词】保护环境;大气污染;治理
大气中硫化物、氮氧化物业重超标导致了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酸雨,酸雨的降落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加剧建筑物,铁道、桥梁的腐蚀与破损,给工农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由大气污染引起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更是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目前,工业生产给环境带来的主要污染物为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废渣(即工业“三废”),其中工厂每天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工业废气对人类的健康威胁极大,尽可能将污染物排放量降低到最低限度是非常必要的。
1大气污染的概述
大气污染的概念所谓大气污染是指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或自然界向大气排出各种污染物,其含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使大气质量发生恶化,使人们的工作、生活、健康、设备财产以及生态环境等遭受恶劣影响和破坏。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地点或地区。人为污染源又可按不同的方法分类:按污染源空间分布方式可分为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按人们的社会活动功能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等;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
2大气污染的原因分析
2.1 地形和气候因素是影响大气质量的基本原因
气候是地理环境中最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各地由于受"纬度位置、海陆分布和地形、大气环流、人类活动"等影响不同,因而气候差异很大。在影响气候的因素中,地形是一个重要因素。"地形类型、地势高低、山脉分布、山脉走向和迎风坡背风坡"等的不同,都会对气候的特征和分布产生影响。
2.2城市建设是影响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
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三大方面:交通运输、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根据统计资料,以上三方面产生的大气污染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0%、70%和10%。
(1)交通运输。交通运输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年来,私人轿车的数量急遽增多,但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汽车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CO,对人体的危害极大,特别是一些柴油大货车和冒烟车辆,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 是导致疾病的重要因素。据中国科学院王玮博士介绍, 一辆柴油车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的可吸入颗粒物,几乎是100辆汽油差夹带的总和, 是更严重的污染源。而石家庄却允许柴油车进城,促使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急剧上升。市政建设。城市马路普遍存在道路斜坡问题,即马路两侧的人行板道明显高于路面而且与路面垂直,呈“凹”字型。致使马路上的灰尘不能吹走,而且越积越多,这也是引发扬尘天气的直接原因。
(2)在直接燃料的燃烧中,燃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数量约占燃料燃烧排放总量的96%,其中燃煤排放的烟尘、SO2、NOX和CO的数量占燃料燃烧排放比例分别为99%、93%、81%和97%。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排放量虽仅占大气污染总排放量的1/5 左右,但由于排放点比较集中。浓度较高,所以对工矿区或局部的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燃料燃烧。在一些城市,天然气在居民的生活中还没有普及,煤仍然是人们的首选燃料。而在燃煤市场上,高硫煤仍占主导地位。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放弃廉价的高硫煤而去购买环保型的低硫煤。这就造成SO2的大量排放。
(3)工业生产过程。化学工业、煤炭工业等,即是国家的重点发展部门,也是污染最为严重的企业。而且这些工矿企业大多数成为大气污染的主力军。
(4)工业布局。工矿企业的分散性使城区的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绿化。一些新兴的工业城市,绿化还没有跟上工业发展的步伐。只有政府、一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绿化已基本达标,而整个城区的绿化却远远达不到要求。
3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
3.1综合整治大气污染
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大气污染的治理应根据城市的能源结构与交通状况确定首要污染物即浓度高、范围广、危害大的污染物,便于治理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采用落后燃烧方式燃煤和汽车尾气引起, 由此而来的首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总悬浮颗粒,因此规划的远景目标应该是改进落后的燃煤方式,提高燃烧效率,尽量使用气体燃料、型煤、太阳能、地热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实行区域集中供热、消灭千家万户的小烟囱,提高道路硬化率,通过强化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等手段创建无烟控制区。调整工业布局, 根据大气自净规律科学便理的利用大气环境容量;强化污染源的治理, 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技术和行政的手段减少汽车尾气的污染; 提高城市绿化率、选择抗污染性好的树种,大力发展植物净化。
3.2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地区污染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种类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大气质量评价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大气环境指标。大气中常见的污染物有总悬浮颗粒物、降尘、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烃、铅、氟化物、臭氧和苯并[a]芘。颗粒物质的测定:颗粒物质是大气污染物中数量最大、成分复杂、性质多样、危害较大的一种, 它本身可以是有毒物质,还可以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运载体、催化剂或反应床。在某些情况下,颗粒物质与所吸附的气态或蒸气态物质结合,会产生比单个组分更大的协同毒性作用。所以,对颗粒物质的研究是控制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内容.大气中颗粒物质的检测项目有: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及粒度分布的测定、降尘量的测定、颗粒中化学组分的测定。其中,颗粒物浓度的测定最常用的是重量法。二氧化硫的测定:大气中的含硫污染物主要有H2S、SO2、SO3、CS2、H2SO4和各种硫酸盐。他们主要来源于煤和石油燃料的燃烧、含硫矿石的冶炼、硫酸等化工产品生产排放的废气。作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指标之一,二氧化硫在各种大气污染物中分布最广、影响最大,因此, 在硫氧化物的检测中常常以二氧化硫为代表。
大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可分为化学法和仪器法两类。化学法中最常用的是Saltzman法(GB/T15435-95)、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氧化法、三氧化铬-石英砂氧化法。其中Saltzman 法仅适于测二氧化氮的含量, 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氧化法和三氧化铬-石英砂氧化法可以检测大气中氮氧化物总量。
结束语:
随着人类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保卫地球、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不再仅仅是一句危言耸听的口号,而是关系到我们子孙后代能否生存的刻不容缓的大事。人类需要发展但更需要保护环境,保护好环境是我们共同关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童志权,陈焕钦编著.工业废气污染控制与利用.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89.6:12-614.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健全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从事环境监测设备以及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对相应的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大气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影响大气环境的信息。
第二十条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大幅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强煤炭洗选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严格控制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减少民用煤炭使用量,加强城乡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进城乡居民散煤替代,加强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建设,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
(三)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
(四)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定期制定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由信贷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一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医药、家具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四十条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阶段性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新购置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达到本省新购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可在本省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第四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第五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第五十二条城镇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轻、中度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污染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减轻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污染程度。
第六十二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第六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或者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三)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上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或者违规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三)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现场配制砂浆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第八十二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公开或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征求意见稿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超标排污最高可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追罚;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露天焚烧秸秆,或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罚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或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罚款100元至500元;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将被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关键词】城市环境;大气污染;措施
大气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之一,但目前城市居民却普遍面临着大气污染这一难题。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们人类。在大气污染防治的最根本的方法是就在源头上下手,及时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时的进行系统的全面分析,采取最有效的方法来进行防治,从而达到控制大气环境的质量,这样就会达到了减轻大气污染物的目的。
一、大气污染的有害成分
大气是由多种气体组合而成的。大部分的是氮气和人们赖以生存的氧气,少量二氧化碳和稀有气体,其中也存在着少量的杂质和其它气体,在这其中有些是对人体有危害的气体,如果超过一定标准很容易对人体产生致命的危害。这些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除了这些有害气体,大气中也漂浮着很多肉眼不可见的颗粒粉尘性污染物,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1、一氧化碳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危害
一氧化碳非常不容易被人们所察觉,因为它是没有颜色没有特殊气味的,但是它对人体的危害却是极大的。因为一氧化碳相较于氧气而言更容易与我们人体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相结合,从而降低血液输送氧气的能力造成人体或大脑缺氧,造成头晕目眩,严重的会引起窒息甚至昏迷。
2、二氧化碳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危害
二氧化碳使人们所熟知的气体,是植物光合作用产生氧气所必需的成分。二氧化碳对于人体并没有直接的危害性,但是大气中如果二氧化碳的含量超出一定标准就会引发气温上升的问题产生,直接的影响着人们的生存环境。经过大量的研究发现,如果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过高时,人体就会产生各种的不适,例如头晕、耳鸣、血压升高、恶心等症状,当其含量达到大气的百分之十的时候,人体就会失去知觉,窒息而死亡。
3、二氧化硫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危害
二氧化硫具有极强的刺激性,其对人体的影响也是因为这方面的原因。如果人们经常与浓度不是太高的二氧化硫接触就会感到全身乏力,疲惫的症状,而且很容易引发呼吸系统方面的疾病。二氧化硫是一种危害性比较大的气体污染物,因为它经常与大气中存在的其它污染物产生化学反应,继而生成新的污染物造成二次污染现象。
4、大气中也漂浮颗粒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中的颗粒物主要来源于自然界活动和人类的生产活动。颗粒物是人体健康的大敌,尤其是直径在0.5~5微米的飘尘可以直接到达肺细胞而沉积,并可能进入血液往全身流动,其危害后果相当严重。
二、城市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措施
为了保障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我们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防治和治理大气的污染,控制好大气环境的质量问题,进而减轻大气的污染程度。大气污染的治理必须根据污染因素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措施。
1、烟气污染物的处理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时空分布做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污染的最佳方案。
(2)区域集中供热。我们家家户户常用的煤气灶和市内常见的密集程度极高的烟窗是造成烟尘问题产生的主要源头。对于此种问题的解决方法,最有效的就是采取集中供暖的方式。我们可以在区域内统一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热电厂或供热站点,负责整个区域的供暖,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热能的利用程度,有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3)植树造林,绿化环境。绿色植被的光合作用是大气中氧气的主要来源方式,它能够将二氧化碳转换为人体需要的氧气,有效的调节空气的成分,因此,植树造林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并且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能够恢复吸附、阻拦灰尘的作用,使空气得到净化。因而树林有调节空气成分和净化空气的作用。
2、颗粒污染的治理
颗粒性的污染一般是由固体燃料燃烧而产生的烟尘组成的,它主要包含三种不同的类型:粉尘、烟和雾。对于此类污染物其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干法去除颗粒污染物
因为空气中的颗粒自身有着一定的重力和离心力,我们通过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使空气中的此类污染物沉降从而达到从大气中去除的目的,此类去除颗粒污染物的方法就是干法去除法,常见的方式包括重力除尘、惯性除尘和离心除尘等,常用的设备有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
(2)湿法去除颗粒污染物
将颗粒性的污染物用水或者其它液体使其湿润,然后加以捕集去除的方法就是湿法去除法,常见方式有气体洗涤、泡沫除尘等。常用的设备有喷雾塔、填料塔、泡沫除尘器、文丘里洗涤器等。
(3)过滤法去除颗粒污染物
有的滤料是具有很多毛细孔的,我们可以将被污染的气体通过此类滤料,这样颗粒性的污染物就在途中被拦截了下来,此种去除污染物的方式就是过滤法。常见的方式有填充层过滤、布袋过滤等。常用的设备有颗粒层过滤器和袋式过滤器。
(4)静电法去除颗粒污染物
高压电场具有很强的电场力,我们可以将被污染气体通过高压电场使得颗粒型污染物在电场力的作用下被去除,此类方法即为静电法。常用的设备有干式静电除尘器和湿式静电除尘器。
3、汽车尾气及扬尘污染的治理
(1)汽车尾气的防治
治理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需要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①立法与管理的加强:需要促使对相关法规体系的有效建立,对机动车污染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完善配套的管理措施,避免病残车、超期服役车对环境污染的损害。②技术措施:机内净化,设计、生产汽车时,以发动机结构及燃烧方式的改进促使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实现污染物的良性排放,并符合国家标准对车辆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机外净化,对机动车废气的排放进行最后处理,使其排放得以达标,通常安装尾气催化净化装置可促使这一问题的有效处理;燃料改进,对无铅汽油进行使用,控制铅粒污染,同时对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进行开发,逐步替代汽油,且注重环保汽车的发展与应用。
(2)扬尘污染的治理
扬尘指地面沉降并因各种原因而重新被扬起进入空气中的灰尘,通过土地的减少、环卫工作的加强、施工防护、防风防尘措施的实施及管理监督等工作的落实,均可促使对扬尘污染的有效治理。
4、从国情出发来加大大气污染的防治技术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椎广,一定要从国情出发。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尽快的开发出一个技术可靠、配套设备过关并且在经济上合理的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并且要逐步的推广它。在许多的重点领域,比如煤炭洗选脱除有机硫、工业型煤、焦炉烟气治理、陶瓷砖瓦窑黑烟治理等,一定要作为重点来抓,这样才可以更为有效的实现对大气污染的控制。
总之,大气的污染因素是多方面的,治理起来非常不易,因此我们在不断探究治理方法的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增强国民的环境意思,从点点滴滴做起为我们的环境建设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靖远矿区因地形与气候的原因,采暖期时间较长,一般从当年10月中旬至次年4月中旬。因而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矿区职工的健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赖以生存的大气环境要求也日益增加。
1矿区污染源的调查
点源:矿区大气污染主要是生产矿井及附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锅炉烟尘排污所致。矿区内,近百台锅炉承担着生产供热、生活供暖、浴池供热等的任务,部分热水锅炉、茶炉常年运行。靖远电厂4台20万kW发电机组也是矿区的污染大户。这些点源带来的大气污染负荷比占矿区大气污染的80%以上。
面源:主要是居民使用的众多炉灶。当前,随着矿区生产效益的提高,居民用炉灶数量呈下降趋势,但仍是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浓度根据矿区环境监测站与当地环保部门冬季对锅炉烟道气监测报告显示,主要排放物为SO2,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0%左右,氮氧化物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30%左右,煤尘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10%左右,还有少量CO和碳氢化合物,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而这些由燃煤排放的一次性污染物在大气中又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硫酸和硫酸盐气溶胶等二次污染物,通过皮肤、眼睛黏膜、呼吸系统侵入人体,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
3防治措施
(1)改造燃煤锅炉,安装脱硫除尘器。对旧式无除尘器或除尘器失修的锅炉进行报废或改造更新换代,不仅要使锅炉除尘效率达到98%以上,脱硫效率也要达到90%以上,还要使锅炉排放烟尘浓度达到林格曼一级标准。对矿区大气污染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脱硫技术,大力洁净煤技术,努力提高煤炭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同时,给每台锅炉配备一台省煤器,使其在节约燃煤的同时还可以改善燃烧状况,从而达到消烟除尘、减能节排的目的。对矿区安装脱硫除尘设备的锅炉要定期进行检修,确保该设备完好运行。
(2)区域集中供热,减少污染源从而减少污染。分散于千家万户的燃煤炉灶、矿区内密集的矮小烟囱是烟尘的主要污染源。发展区域性集中供暖供热,设立规模较大的热电厂和供热站,用来代替千家万户的炉灶,是消除烟尘的主要措施。采用燃烧新技术,节能、低耗、高效率供热,继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3)严格限制各类窑炉无组织排放,尽量改善能源结构,采用清洁能源,如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还应重视太阳能、风能。积极改变燃烧方式,逐步实现用型煤、煤制气代替直接燃烧原煤。
(4)利用新型能源———瓦斯。魏家地煤矿和大水头煤矿都是高瓦斯矿井,为此而建的瓦斯电站就是一种变废为宝、节约能源的有效途径。(5)增加污染物的排放高度。只有适时增加污染物排放高度,才有利于污染物的稀释与扩散,以达到降低污染物浓度的目的。
(6)燃煤选用优质煤炭。只有低灰分、低煤烟、高发热量的优质煤才能大大减少采暖期矿区的煤烟型污染。
(7)抓好矿区的绿化美化工作,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植物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近几年,随着矿区经济趋于好转,矿区每年投资用于绿化、美化的资金日趋增多,早期一片荒凉的矿区面貌已大为改观,矿区尽现绿意盎然,它不仅给矿区带来了生态环境效益,而且能起到吸毒滞尘、防风固沙、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等多种作用。
(8)对矿区新建项目要从环境角度严格实施排放源的合理布局,认真考虑煤囱高度的设计,同时考虑对新建项目现有污染源治理的有关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新建项目不要带来新的污染。
关键词:城市;大气污染;原因;治理措施;新技术
中图分类号:R122文献标识码: A
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以及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我国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全国城市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普遍超标,平均浓度达 309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水平较高,部分城市污染相当严重,北方城市平均值达到83微克/立方米。我国的本溪市也曾经因烟雾弥漫而被称为“卫星上看不到的城市”;而大气中硫化物、氮氧化物业重超标导致了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酸雨,宜宾、长沙等城市酸雨出现频率大于90%,长沙降雨的平均PH值已达
到3.54,酸雨的降落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加剧建筑物,铁道、桥梁的腐蚀与破损,给工农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由大气污染引起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更是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1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1.1工业生产
在大气污染源中,工业生产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占有较大的比例,同时交通
运输业的发展也使汽车尾气等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多。通过对大气污染物抽调检验的结果中可以了解到,在直接燃烧的燃料中,会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其中大气污染物大约占总排放量的96%左右,在排放的污染物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气体为SO2、NOX和CO。通过对大气污染物含量的检测可以看出,大气污染物中的工业污染物占有大约20%的比例,这些工业污染物一般都分布在工业聚集区,所以这些地区的大气污染程度最高。从我国燃料使用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仍然将煤炭作为主要的燃料,并且在这些煤炭中,绝大多数都为高硫煤。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他们在消费的过程中一般会受到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去选择高硫煤,这一选择也直接导致大气中SO2的排放量增多。在大量的工业生产厂家中,化学工
业和煤炭工业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最为严重的两个工业,这也预示着在今后治理污染的过程中,应该重点治理这两大工业。
1.2交通运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对于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来说,一般都会购买私家车,通行车辆的的增加又反过来促进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这就自然会引发环境污染问题。在汽车尾气中,包含大量
的CO,这些物质不仅会破坏纯净的大气环境,而且会给人类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汽车尾气排放量较大的车辆中,不仅会排放污染气体,同时会排除大量的固定颗粒物,这些物质都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在部分城市允许柴油车通行以后,城市空气中的固体颗粒污染物数量也在不断上升,由于大部分道路的设计都为“凹”型结构,所以沉积在道路中的灰尘就难被缝吹走,这些沉积物就是导致天气发生雾霾和扬尘现象的主要原因。
1.3绿化建设
对于一些以工业发展为主的新兴城市来说,其绿化的速度远低于工业发展的速度。在城市建设中,只有政府、部分机关单位以及机关团体中的绿化水平能够达到绿化的基本要求,而城市的其他绿化建设远远不能满足城市空气净化的需求,当大量的空气污染物侵袭城市时,现有的城市绿化根本不能应对,这也是造
成大气污染的最主要原因。
2城市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2.1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途径的新发现
加强对城市大气污染的治理,首先要选择合适的大气污染防治途径,要确立“节能环保”的防治原则,在这个基础上来有效治理城市大气污染。主要表现在有效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开发清洁能源、推行清洁的生产工艺、加强对高硫煤的清洁改造、合理使用煤炭等高耗能高污染能源、加强对城市大气环境的管理、做好城市绿化等。
2.1.1有效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开发新的清洁能源。加强对水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核能,并将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源等清洁、无污染的能源资源的开发纳入能源结构的改革之中。目前,我国待开发的水资源还有95%,其开发潜力是非常巨大的。因此,未来应该大力调整我国的能源利用结构,积极发展新的能源战略,改变目前这种高耗能、高污染的能源利用局面。
2.1.2改变过去那种粗放型的工艺生产方式,与现代科学技术结合起来,大力推行清洁、高效的生产工艺,实现清洁的工业生产,从而实现降低生产过程中污染物质的排放和减轻大气环境污染的目的。
2.1.3加强对煤炭资源的改造,增加低硫煤的研发和使用,并且加强对煤炭资源使用的控制,大力推广新型节能煤,加强对煤炭资源燃烧方式的改进。
2.1.4依法加强对城市大气环境的监管,确立明确的有效的城市大气环境标准,控制城市大气污染物的总量,除了要做好城市绿化规划之外,还要切实做好对工矿企业数量的控制,减少城市中心区域高耗能、高废弃排放企业的数量。
2.1.5加强城市建设中的施工工地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大型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存储。
2.2科学规划,合理配置
植树造林一直被认为是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且成本低,还能满足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增加绿化环境,也能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舒适。树木能发挥光合作用,充分发挥植物净化大气的作用,为此,应扩大植树造林的面积和范围。根据污染源位置、污染物汇集区的地形地势、风向和污染气体的季节分配,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建设包围式或隔离式的林带,让那些含尘、含污染的气体在大气中被树木吸收,减少污染物的扩散。有研究显示,不少植物具有一种以酶作催化剂的潜在解毒力,可以分解大气中的有毒物质,或形成一些大分子络合物,降低这些有毒物质的毒性,因而对大气具有特殊的净化功能。每种植一公顷柳杉林,每年可吸收700多公斤SO2,并吸收30多吨灰尘。
2.3利用气象条件防治大气污染
如果城市的污染源已经确定,并处在稳定的阶段,那么大气污染状况就主要取决于气象条件,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稀释和扩散受主要受气象条件的支配和影响,因此,充分利用气象条件,是控制大气污染,减少污染物传播,实现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也是一种自然的途径,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则是其中的关键。气象部门在防治城市大气污染方面,不仅要提供详细的大气污染气象条件,还要为政府规划部门搞好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和城市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雾的出现是大气污染已经恶化的重要表现,而降水可以冲刷大气中的污染物。所以气象部门可以通过人工增雨、增雪、消雾等技术来净化大气、消除污染。
3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新技术的应用
3.1生物质成型技术
投入25%左右的外来能源(电或柴油),把分散的生物质加工成不同密度的棒或块,直接燃烧,其热值达1600-2000 kJ/吨,体积缩小6-8倍,燃烧性能优于木材,相当于中质煤,成本一般低于160-200元/t。凡使用煤的民用热能设备,如供热水锅炉、取暖炉(壁炉)、炊事炉灶等都可以以此为燃料。以木质素原料为主的生物质还可以碳化,作为炼钢和热处理的工业原料。
我国在2010年前可向城市提供2亿t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料,烧煤的设备改造一下即可使用该种燃料,但在市场化初期需要投资,每台300kg/h的成型机需10万元,用公司+农户的投资办法,每个县(小城镇)都可建成生物质收购市场。原来用煤的单位,可变去煤矿运煤为到农村拉“煤”。直接燃用生物质成型块的优点:一是对大气的污染非常低。生物质主要成分是木质素、纤维
素、半纤维素、树脂、木腊等碳氢化合物,烧烧后的主要产物是H2O和CO2,从大气中碳的循环来看CO2属零排放。此外,燃烧中S和N的氧化物极少。若提供2亿t成型块可替代1.5亿t煤,即可减少烟尘排出量约30t,SO2约750t,NOX约120万t,CO约1.2万t,而且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固体垃圾的排放问题。二是成本较低,价格和煤相当,而且开采投资较少,与煤相比可以忽略。三是便于操作和推广,不用较大幅度的改变职工家庭生活习惯即可以使用,而且条件具备的地方可用于小型发电机发电。为推动这项技术推广,国家可制定初期辅助政策,把烧煤的排污费转用到这项技术的推广上来。
通过开放利用生物质成型技术,可以在国内形成新的产业,是农村丰富的生物质资源进入城镇使用的最好途径。
3.2生物质热解气化技术
生物质热解气化技术是生物质原料在缺氧状态下通过热化学反应把固态生物质原料转换成洁净的可燃气体的一项新能源技术。经过气化每kg秸秆可产生2m3可燃气,热值可达5300-6 800 kJ/m³,燃气成本0.11元/m³。
利用该项技术同样可大大降低CO2以及其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一般来说,投资25万元,可供220户城镇居民用气。当然目前脱焦油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但采用综合措施后并不影响推广。
3.3酒精燃料的利用
历史上第一台内燃机烧的燃料就是酒精。生物质酒精是发展汽车代用燃料最有前途的途径。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努力和尝试,巴西政府1975年制定了全国性酒精计划,这是世界上最庞大的生物液化技术应用计划。目前1 000万辆汽车中120万辆全部用纯酒精,其余用23%的酒精和汽油混合液。美国1979年颁布了鼓励生产酒精的法律。现在成为世界第二大酒精生产国,每
年的酒精产量已达1.2亿桶。目前出售的液体燃料中,体积分数为5%的酒精、汽油混合燃料V(酒精):V(汽油)比例为1: 10。目前世界上有10个国家的酒精生产量在增加。
用糖蜜生产酒精成本最低,用纤维成本最高,但纤维年生产量大,关键是从技术上突破降低生产成本。我国沈阳农业大学已研制一套新的甜高粱制酒精的工艺,目前正与意大利合作生产酒精及C5液体燃料混合的汽车燃料。
4结语
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需要采取多种治理途径,只有这样才能综合防治环境污染,建设和谐美好的城市家园。
参考文献:
[1]钱斌.浅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J].神州(中旬刊),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