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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会公共问题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所谓社会公共文化,是指依托大众媒体、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资源,由公众参与、共享,反映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体现群体认同和社会归属感的观念、制度和文化活动的总和。社会公共文化不仅是社会成员彼此认同的基本尺度,还是维系良好社会秩序的精神纽带。
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是我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通过与社会接壤,以服务社会为主旨,积极参与当地市县、乡镇及社区的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利于提高高校的社会参与,供文化于社会,集经验于学校,同时利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炼才能于自身,获优势于就业。从全局建设上来看,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幸福于民生,促发展于经济。当前,许多高校尚未有效合理地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基于此,笔者主要探讨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期充分发挥高校的社会文化功能,积极引导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
一、目前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偏重于自身公共文化建设,忽视社会公共文化输出
高校在自身公共文化建设上基本处于饱和状态。高校自身的公共文化即高校校园文化,同时也是从属于社会公共文化的一种,其对象主要作用于校内师生群体,内容包括文化政策、基础设施、文化活动、资源开发及文化服务等,既是由高校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构成的制度文化,同时也是由高校的物理空间、物质设施构成的环境文化,两者合一,相辅相成。据统计,2014年高校对自身校园文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占到教育经费的0.7%,同比增长16.7%,而高校对外文化输出的经费投入连续三年持平稳不前状态;另外,高校内部的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占到文化建设经费的一半左右,而作为公共文化输出的主力军――文化团体建设费用则不到其三分之一,内外文化投入差距逐渐扩大。
高校在加强自身文化建设的同时却忽视了面对社会的公共文化输出。经调查发现,最近几年,许多高校在学生的物质文化建设上舍得花钱,搞建筑、买设备、修道路、建广场、栽花植树,另外对隐性的、潜在的精神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但是,高校对所在的社区、乡镇及市的公共文化输出的数量一直呈缓慢增长趋势,其形式和内容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另外,以台州学院大学生表演艺术团为例,其每年面向公众举办义演活动,这些活动既向社会传播了大学校园文化,更鼓舞了大学生们的创作热情,取得了良好的文化“双向”传播效果。 然而,这样一种大学校园文化向社会进行有效“输出”,并给大学的教育带来“正反馈”的文化传播方式尚未有相应的体制、机制支撑,也缺乏必要的载体、平台,急需场地资源、资金等社会支持。
(二)碎片化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
高校碎片化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其主要表现在:输出内容的碎片化、组织管理的碎片化、时间空间的碎片化。
首先是输出内容的碎片化,即高校的社会公共文化输出内容被碎片化对待和解构。以大学生表演艺术团为例,改革开放至今,社区群众对大学生公演的艺术演出的内容了解和知识汲取的能力在不断下降。上世纪由于条件的限制,群众对文化艺术欣赏的专注力比较集中。随着时代的进步,大学生公演的吸引力和内涵逐渐被与之俱来的科技产品所肢解,大多数居民愿意“足不出户”,“蜗居欣赏” ,即使亲临现场观看的居民也未能全身心投入,取而代之的是手机百度、电影视频等等,对表演内容一知半解,失去兴趣。
其次是组织管理的碎片化,即高校在组织管理文化输出团体上采用碎片化的方式和手段,高校的文化职责难以发挥系统性作用。高校在组织大学生社会实践队伍进行“三下乡”服务时,往往忽视了服务人才的能力培养及安全意识教育,团队能力偏向于同一特点,未能真正做到“招贤纳士”,形成能力综合、全面特色的队伍。另外,管理学生不是自上而下、由点到面的循序渐进模式,而是以某一活动的圆满结束为目的,杂乱无章地各自进行实践,甚至擅自让学生参与无可预见性的危险活动。
再次是时间空间的碎片化,即高校的文化输出的时间具有随意性,地点带有流动性。每年高校社会公共文化输出的团队在与社会的接壤中未能形成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亦或是固定的时间安排,致使每一阶段的文化演出安排可临时更改或即时取消。另外,每年社会实践的地点在不断更换当中,往往忽视了同一实践地点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性,使得社会实践活动趋于表面化。
(三)高校内部公共文化资源开放尚显滞后
高校的社会公共文化资源优势未能充分展现与该资源开发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第一,以高校的各基础设施优势作为辐射中心的经济圈小之又小,各地高校未能共享优质的基础设施,对附近群众居民有所限制和保留。例如高校对附近居民的开放时间和条件上,就制定了较为严苛的审查制度。此外,学校的部分基础设施对学生和外来居民实行无偿和有偿的区别对待,校内体育馆只对本校师生开放、游泳池对外开放实行收费制等等。
第二,以高校的课程资源优势为助力的“蹭课模式”还未形成,各地高校的课程设置对象局限于学生,对社会外来求知者“拒之门外”的现象较为普遍。高等院校具备丰富的知识底蕴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对社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如湖南大学的岳麓书院以其千年的文化底蕴吸引着人们内心世界那种对精神食粮的渴望,每年都会有大批的社会人员前去参观,并享受文化的盛宴。而在地方院校则不同,以台州市为例,台州市各大高校每年举办的专家讲座,名人访谈,学术会议等活动仅为省内各大名校的10%左右,社会求知者来校内“蹭课”的现象少之又少。
第三,以高校图书馆为支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尚未健全,一方面,制度上缺乏章程和政策支持。目前高校图书馆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缺乏有效、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成为阻碍服务推进的最现实的障碍。经调查发现,大部分高校在管理体制上未能理清高校图书馆与各主管部门的关系,在图书馆与社会服务的渠道上尚无建立一套社会化服务的规章制度,缺乏具体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的激励与评估机制。从法律层面看,无法有效指导高校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发展。从工作动力来看,致使高校图书馆服务社会动力不足,工作进展缓慢而缺少活力;另一方面,工作上宣传力度不够,信息服务渠道过窄。近几年来,绝大多数高校图书馆建设围绕“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服务于学生,馆藏资源、入馆培训、图书馆宣传等都是围绕校内读者进行的,往往忽视了“以人为本”的全面性,致使社会大众对高校图书馆缺乏了解,获取想要的信息渠道被堵塞。即使对高校图书馆有所了解的校外读者,例如各中小学科的老师、政府机关人员、老年读者等,由于网络知识缺乏、高校图书信息检索技能不足等原因,也影响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完善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主题文化建设,保证文化输出质量
一是加强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培训辅导,着力提高高校文化团体骨干素质和能力;通过团体骨干传、帮、带、教,积极发动全校师生参与到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当中来,不断壮大社会公共文化服务队伍。
二是加强高校的文化设施建设。把提升基础硬件水平作为加强高校文体建设的突破口,在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的基础上,加强同社区的相关组织、政府的有关单位、企业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三是加强高校的文化内涵建设。首先加强社会公共文化输出活动的思想指导,把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趣味性融为一体。其次,对社会大众的兴趣爱好加以调研,分析并掌握大众对高校文化输出活动的新要求,总结新经验,推广新典型。三要经常进行经验总结交流,学校以不同的形式例如联欢、比赛、会演等展示活动成绩、总结交流经验,促进文化输出内容的进一步发展。
(二)提倡高校责任担当,履行高校服务职能
一是高校之间提倡责任共担,服务共进。以台州市为例,全市现有不同类型高校6所,但这几所高校之间共担社会公共文化服务责任的合作有待增强,可以在多个领域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使各高校的文化资源真正实现共享于彼此,共用于社会。
二是高校提倡“服务社会”的责任担当,建立良好的信誉。高校要积极并善于争取政府的支持,积极同社会公共文化急需的社区或相关单位加强联系,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文体服务和信息服务等方式输出文化内容。如区校间可以签订共建协议和结为精神文明共建单位。一方面可以履行高校社会服务的职能,提高高校在该地区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调整服务路径和方式,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加大高校资源共享,推动高校接壤社会
1.面向居民社区开放学校的各种文体活动。例如将学校即将举办的临时活动、学术报告、科普展览等安排告知各社区居民点,此举不仅能扩大学校、学生组织、学校文化在本地市民群体中的影响,还能丰富市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另外,也为高校消费群体提供了窗口,对于那些为这些活动提供赞助的商家,此举亦能于无形中扩大宣传的受众面。通过高校现有文化活动的开放化,来满足市民对精神食粮的需求,这是高校公共文化资源服务社会的必经之路。
2.面向居民社区开放学校的各种技能、兴趣培训活动。在高校资源向市民开放过程中,高校的体育活动场所、各类考试培训活动走在了前列,它们已成为高校资源开放与共享的常见形式,但这种开放亦不是由学校主动宣传而致,更多的是市民通过主动咨询而获得相关信息,又或得益于商业利益这只无形的手在推动着。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渐趋严峻, 闲赋在家的人员除了退休的老年人,还有为数不少的劳动力,因此可利用高校的师资、场所资源,为他们打开学校技能培训的大门,积极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促使其增强就业技能或丰富其生活内容。
3.面向市民开放高校校园资源过程中加强与市民的互动,听取他们对高校输出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高校管理层可增设意见箱,定期询问附近居民代表意见,不断完善文化输出过程的各个方面。另外,对于具有特殊技能的市民,亦可持开放态度聘请其作为学生社团组织的指导员――这种许多年前就被提倡的做法,在目前大学校园里并不常见,事实上却能体现大学文化精神的深邃、开放与包容,同时也展现出高校资源共享、接壤社会的服务姿态。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台州学院校立学生科研项目《高校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情况研究》(编号14XS51)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荆钰婷.以大学精神促进社会公共文化建设[J].精神文明导刊,2012,06.
[2]沈光亮. 服务购买:高校图书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新模式[J].情报资料工作,2011,03.
一、本研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概念界定
按照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对公共安全的四个方面的分类,围绕社会治安与犯罪预防等相关事务,应对社会公共安全作相对狭义的理解。本研究认为,社会公共安全是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等相并列的公共安全的一种。社会公共安全是指在一定社会共同体内,基于对犯罪活动的有效预防控制及实现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使社会公众免于遭受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或财产方面的侵害,并能获得较高程度的安全感和可靠的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涉及在一定社会共同体内,是与公众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财产等与社会治安秩序相关的安全,其实质是对法定的以生命和公私财产为核心的安全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二、西方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路径
国外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总体分布于多个学科领域,且多自成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视角的研究。
(一)基于宏观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的安全研究社会秩序理论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西方社会秩序理论中的基本线索之一是:构成社会秩序的各个结构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冲突为主还是一致为主?冲突范式是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研究范式之一,主要注重社会结构内部的冲突性,强调社会异质性对于社会秩序的自我调节、整合或者社会秩序的变迁所起的作用。如刘易斯•科塞(LewisCoser)将社会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亲密关系的冲突、内群体冲突与外群体冲突、意识形态的冲突等,他指出,“许多通常被看作是对社会有破坏作用的过程,如暴力、抗争、越轨和冲突等在特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在加强着社会体系的整合基础,同时也在加强着社会体系对环境的适应能力。”①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Fukuyama)在其著作《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认为,西方社会在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的第三次浪潮中经历了大分裂,这期间西方世界的犯罪率在升高,作为社会合作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出现了破裂,而人们对他人、对公共机构、对政府的信任在下降,这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②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的研究不直接涉及安全问题,却为安全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宏观背景和思维基础,是对安全研究的思想基础。
(二)国际关系领域的安全研究国际关系领域对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安全观的研究上,安全观研究分为以下几种视角:一是以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为代表的理想主义安全观,主张以集体安全模式取代以往的均势模式来寻求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强调规范主义和律法主义。二是以汉斯•摩根索(HansMorgenthau)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安全观,认为保持权力均衡是国际安全与稳定的基本因素。三是新自由主义安全观,特别是近年来以基欧汉(Keohane,R.O.)和奈(Nye,J.S.)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安全观提出“复合相互依赖”的安全理论,主张影响国际安全的因素不仅是政治因素,还有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因素,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国际安全只有通过制度下的安全合作才能够得以实现。四是建构主义安全观,把认同作为安全的一个重要变量进行考察,如哥本哈根学派的“语言——行为”(speechact)安全分析认为,如果人们知道谁能够、在涉及什么问题和条件下“制造”安全,就可能调整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并抑制“安全困境”;同样,一个行为主体适应其他行为主体对一种“真正”威胁内容构成的认知,也塑造着国际体系内的安全互动。新自由主义安全观和建构主义安全观都强调了安全领域的互动与合作的重要性,是安全协同研究的思想源泉之一。
(三)基于犯罪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国外学者基于犯罪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其代表性的研究路径有零容忍警务政策、安全节点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等。第一种路径:纽约警察通过处理轻违法行为来应对和控制犯罪的零容忍警务政策。这一政策以破窗理论(BrokenWindowTheory)为基础。由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JamesQ.Wilson)和犯罪学家凯林(GeorgeL.Kelling)于1982年提出,它主要表达这样一个思想:即一栋建筑物的一扇窗户玻璃破烂后,没有及时维修,就会暗示,这栋建筑物没人关心,与这栋建筑物一起的街道也无人管理,从而纵容更多的人去砸烂这栋建筑物更多的窗户玻璃。破窗理论生动地揭示了社会失序与犯罪行为之间的一种潜在相联关系。这一理论引用到犯罪学上,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某一社会失序的蔓延必然会导致犯罪的滋生和猖獗。根据这一推理,人们又得出这样一个理论:维护社会秩序与解决犯罪问题同样重要,严肃处理小偷小摸等轻微犯罪行为能够预防更多的严重犯罪。从这一理论出发,针对纽约市严重的社会失序与犯罪活动猖獗的现象,美国纽约警察局提出了零容忍警务政策。它的基本含义是:通过对各种轻微犯罪(特别是公共秩序犯罪)和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容忍,坚决打击,即通过在警务工作中加强对日常侵犯行为的控制和管理,有效防范更为严重的犯罪类型的产生。在策略层面上,对轻微犯罪和社会失序行为方面,要有更加灵活的执法手段。英国学者诺曼•丹尼斯(NormanDennis)认为,实践零容忍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是“防患于未然”,确保这种控制不要有任何程度的侵犯性;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减少轻微犯罪,将有助于预防更严重的犯罪。①第二种路径:英国学者约翰斯通(Johnston,L.)和希林(Shearing,C.)提出了安全节点治理理论。他们认为“社会”的一般性概念,从理性治理(即作为政府干预的对象和机制)的角度看,将逐渐被更为中心消解的概念“社区”所取代。作为这种发展模型的一部分,他们认为政府提供安全的权力减少了,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现在只是诸多提供安全角色中的一个。节点治理的核心思想认为,国家在安全治理上所扮演的角色正在发生根本的改变,公共警察机构的功能正逐渐变成收集和分析从其他机构得来的信息并把这种信息到警务网络系统的其他节点上。②这一路径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社会在安全供给领域的角色和关系,提出了新的安全治理模式。第三种路径: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研究。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基于都市警察服务的多中心治理研究。奥斯特罗姆(Ostrom)等将警察服务当作公共经济的产业,从多中心治理的框架对警察绩效进行评估,认为制度安排会对警察服务绩效产生影响,与较大规模的生产者相比,小规模、直接服务的警察服务生产者效率往往更高。③洛林•梅热罗尔(LorraineMazerolle)、珍妮特•兰斯莉(JanetRansley)提出通过改变第三方日常行为的活动方式实现犯罪控制的第三方警务,并认为,“在第三方警务中,许多合作伙伴是人为锻造出来的且主要是用于犯罪控制的目的,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在本质特征上是松散的、偶然性的,紧紧围绕遵守规则和解决当前面临的犯罪问题这个中心展开活动。”④上述主张为社会公共安全协同供给提供了基础性理论设想。以上三种路径都主张,伴随风险社会的出现,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责任不仅归国家一方,而要由社会多方共同承担,而在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中的发起者、多方协作的方式、进程、焦点等方面有所差异。
三、中国学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不同视角
国外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路径对我国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政治制度、行政体制和警察职能的差异,我国的安全研究还要结合自身的体制和环境特点加以分析,相关理论的运用要注意本土化的适应性问题。我国学者对公共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五种视角:
(一)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研究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重要方面,我国学者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政治学视角对社会稳定的类型及地方政府维稳困境的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当前中国压力维稳的模式存在成本扩大化、价值预设与行为结果的背离等困境,需要改革当前的维稳方式,“国家的政策取向应当从压力维稳型向改革维稳型解决模式转变,维稳成本向改革成本转移,变被动改革为主动改革。”⑤二是从管理学视角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当前中国需要加强对于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制度建设。虽然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起相关制度,但主要是围绕项目或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等内容实施评估,这种做法不够科学严谨。应以风险为核心设置评估指标,将风险与政府风险控制能力分别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实际风险值。①当前从量化视角考虑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是相关研究的发展趋势。
(二)风险社会下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应对研究风险社会下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应对研究近年来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近年来,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总体呈现高涨趋势,且对公共安全的关注维持在较高水平。对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主要从内涵、特点、原因、对策等几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对策措施的研究中包括许多对农村、城市或某一类型的具体对策研究,宏观对策分析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有学者认为首先要以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性和回应性;其次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换,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及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关系;再次要建立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②此外,还有学者从当代的后果出发,对后果性质评估的“肯定论”与“否定论”分别进行综述,认为我国目前后果研究相对稀薄,国内研究迫切需要注重界定抗议行动的后果、拓展抗议行动结果的研究方法、探寻抗议后果的因果机制等问题。③近几年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对网络的研究呈现上升趋势,学者们分别从公共管理、公安工作、传媒、信息技术、传播学等不同视角进行研究。二是研究的视角呈现多学科趋势,学者们从风险社会下政策冲突、社会资本、群体行为模式、协商民主等众多领域研究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问题。三是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性质评价研究出现了争论,出现了“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立场,特别是将与社会抗争、民主转型、政府政策、社会变迁等问题联系起来,这无疑扩展了对分析的视野。四是出现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量化模型研究。以往或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近两年有学者尝试进行了实证研究或模型研究。如有学者提出在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进行概念界定和突变分析的基础上,构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尖点突变模型,指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发生过程是连续性和突发性的统一,突跳值大小决定了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政府应针对控制变量进行政策研究。④
(三)城市公共安全与危机管理研究近年来,对于公共危机管理综合性研究呈上升趋势,学者们纷纷对危机及与危机管理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公共危机类型划分、公共危机的诱因、研究领域和范围以及公共危机管理体系(机制)的构建等进行了分析,并形成了“制度论”、“公共关系论”、“经验论”和“全面整合论”等不同分析视角。但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的危机管理研究主要集中于城市范畴,主要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视角,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城市安全管理现状加以评价,并提出城市公共安全资源的整合及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路径,并尝试构建城市公共安全相关模型。如有学者运用可靠度理论,探讨系统可持续发展指标的量化及其模型建立;以Logistic修正模型为例,提出了系统评价预测研究的方法论,共同构建城市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框。⑤
(四)社区安全问题研究社区安全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社区安全的治理机制、评估体系和安全建设等领域。中国80年代开始社区警务改革,并于2004年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我国学者借鉴西方社区警务的理论与实践,就社区警务的合作、预防、服务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就社区治理与社区警务、社区警务的模式与工作机制、社区警务与犯罪控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我国社区安全建设中存在政府唱独角戏的弊端,需要调整府民关系,具体来说,要促使政府从社区安全建设主导者逐步变成引导者,最后成为监督者和评估者;同时整合各类社区安全建设方案,从而减少基层管理者承担的“运动式”的工作任务。①有学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索城市社区安全评估模型的建立。通过采用在指标权重赋值基础上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遵循科学性、标准化、实践性、发展性、可行性原则构建城市社区安全评估模型,对制约社区安全状态负面指标决定的静态安全状况与促进社区安全正面指标决定的动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模型指标(因子)权重采用专家调查法确定,指标(因子)水平采用标准化方法确定,并可在定量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定性等级评估。②有学者以治理机制为分析视角,对台北市内湖社区安全促(协)进组织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描述,着重对其在社区安全治理机制建设上的表现及作为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以内湖社区为代表的台湾社区安全治理机制重视横向维度的建设,这值得大陆地区在开展安全社区建设活动中参考借鉴。③
(五)公共安全管理综合模式研究这类研究从总体上较少。有学者提出了进一步改进中国各级政府综合公共安全管理的对策应重点关注完善安全信息共享体系;公共安全管理的纵向、横向与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发展规划的风险评价制度;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建立社区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区域综合风险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等思路。④在社会治安供给领域近期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是聚集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重研究其组织网络,认为在充分吸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兴社会和市场组织资源的基础上,建构起比较有效的组织化调控体系,是中国社会实现平衡转型的关键所在。此外,有学者借鉴西方的相关评价体系,从“脆弱性——能力”的视角构建公共安全评价框架,提出区域公共安全综合评价核心指标体系应包括:脆弱性指标(包含暴露性和敏感性指标、易损性指标)和应对能力指标(包含基础设施、管制能力、社会防御和经济能力四个方面的二级指标)。⑤这些研究对于我国公共安全服务供给模式、社会治安的供给现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发展等进行了较好的梳理,关注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协同机制,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
四、当前公共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主要进展与不足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涉及面广,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以下进展:一是公共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在近年来受到多学科的普遍关注。近年来,以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公安学为代表等,许多学科为与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如风险社会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危机管理理论、社会冲突理论、治理理论等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和理论体系,这些为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二是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出现多元化视角。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社会公共安全理论研究出现了零容忍警务、安全节点治理模式、情报主导警务、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问题导向警务、社区警务等多元化研究视角或实践战略,为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研究向纵深扩展奠定了基础。三是出现了对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量化研究。在社会公共安全评价体系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开始运用数学分析模型,尝试设计社会公共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或进行定量评估基础上的城市社会公共安全系统研究。这些量化研究成果为寻找中国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之路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行政法;民营化;发展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家的性质以及权力的属性都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而发生变异。从国家政权产生之初的集权专制统治模式,到近代资产阶级领导下的民主革命,将分权,控权的理念融入到国家的统治与管理中而形成的典型“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国家统治管理模式。要言之,社会的不断进步,其实也是一个权力大步后退,权利奋勇前进的过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民营化”问题成为以权力分立理念指导下,国家权力萎缩的最后阵地——行政法学所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共行政的民营化浪潮冲击了古典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构筑的传统行政法概念,民营化的政策将许多承担公共任务的公营企事业列入民营化的名单。”
一、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基本概述
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问题,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化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国有经营事业范围的萎缩以及程度的浅涉,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参与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到以前国有经营事业范围导致竞争环境下的败退,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干预范围以及程度的退却,社会愈发成为一个自治的群落。国家权力的退却并不意味着国家力量干预的放弃,因为“公共服务民营化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化和社会化为主体,以公众满意为标准,打破政府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构建政府、民营部门相互合作的公共服务体系。”从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的实质来看,就是在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过程中,政府使民营力量在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中得到有效地利用,并将民营力量纳入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体系,“使政府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变为政府、社会、市场的多中心互动治理结构,从而达到善治的目的。”多种力量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之中,使得国家力量的投放广度以及投射的深度,有着更为广泛的自主选择和支配的自由。但是与此同时,国家力量的收缩,是以公共事务得到良好的管理为前提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公共事务在民营化力量的经营下得以有序的进行;其二,民营力量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经营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以及措施本身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对一般社会主体影响最小。这就要求国家力量在社会公共事务上是形式上的“撤退”,而是实质上的“裁判者”和“操纵者”。对民营力量的要求,本身是与行政法中很重要一项原则——比例原则——息息相关的。
二、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现实考量
(一)民营化能够高效合理的进行社会资源配置。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之前,世界各国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国有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的承担者经济或者社会的压力。“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形式的变化,原有国有企业中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如效益低下,亏损扩大等。为扭转这种局面,政府开始对部分国有企业推行民营化。到目前为止,韩国已经进行了五次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运动。”民营化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力量的崛起而发生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大众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公共事务的不满,“权力产生腐败”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国家权力参与下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由于权力本身运作方式的复杂性,导致了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带来的缺乏灵活性的弊端。而民营化的力量本身由于其本身对盈利目标的追求,其在责任承担以及社会管理方面,比固有力量更易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民营化能够收缩国家力量,防止力量的分散。我国当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均衡。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业发展还相对滞后,整个经济的发展依靠粗放的加工业以及廉价的劳动力进行艰难的外汇入超。国家的发展需要力量的投入,而公共事务的管理本身需要国家力量的投入,此时,民营化的进行则有效促进了国家力量的抽身,促使其将国家紧缺的资源投送到需要发展或者救助的领域。
三、行政法视角下民营化的发展
(一)行政法应加强对民营化过程的监管。民营化是公共事务管理理念以及机制转型的重要契机,但是“通过民营化使许多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分期分批的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优化了所有制结构,促进了经济整体的发展。但在这一进程中它同时也会被某些人利用,成为他们大肆隐匿侵吞国有资产的最后良机”。行政法作为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其本身对行政权和国家力量退却的社会公共事务本身依旧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责任,这是由于社会公共事务自身的特殊属性决定的。
(二)行政权应在民营化过程中积极引进竞争机制。竞争是保持市场活力的重要机制。同样,国家力量在收缩之时,其撤出的“阵地”应该让更多符合一定资质的民营力量参与其民营化的过程。行政权一方面要保证多方民营力量能够参与到这样的一个进程中,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不应对任何一种民营力量歧视,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一切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进入居民公共服务领域,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在选择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同时对原来垄断性的服务企业进行分割。
参考文献:
[1]敖双红,任禾一。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8,8.
一、情感安全是公共安全的底线
人在环境中,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温暖家园,但另一方面环境的风险却如影随形,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人类的最大问题。社会的公共安全是一个系统,有着不同的层次。可以把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级层次分为主体因素和客体因素两大部分。在主体因素层次下,根据主体的二元构成模式,又可设主体的生理(身体)因素、心理(情感)因素两个二级层次,前者是主体的客观子系统,后者是主体的主观子系统;而在客体因素所构成的第一级子系统中,按照安全管理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环境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公共卫生状况,还包括职业稳定、家庭和睦、食品质量、诚实信用、人际关系等多个二级子系统,上述任何一个领域产生危害公众生命、公众利益或公众心理的问题,或爆发突如其来的危机,都是属于社会公共安全的问题或危机。可见,社会公共安全是客体系统发生破坏性的变化而引起主体系统失调的结果。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实质和意义,就在于它是通过社会的、权威的制度或者运用一定的政策法规及社会组织手段,利用社会公共权力和资源来保障公众的安全,或者帮助公众在危机时期能顺利地度过难关。随着“大国家、小社会”向“大社会、小国家”的转变,现代安全管理把关注点由国家军事安全转向社会民生安全,注重维护人的各种权利和公共利益,这种视角将主体人——社会公众纳入安全保护的绝对地位。
由此可见,安全的主体是人的安全;社会的危机,归根结底是人的危机。而人的危机则表现为人的物质生存危机和精神生存危机,更确切地说,表现为一种人的存在及发展要素在社会运行中的失调或失控。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的安全管理中,主要关注的是主体人客观方面的安全,如生命的安全、人身的安全、财产的安全、生活的安全,等等,而对人的心理安全、情感安全关注不够,这是社会安全管理中的一个误区。对于人而言,所有安全都内在地包涵在主体的心灵和情感之中,安全从自我存在的角度看,更多地具有主观感受的意义,因此心理安全和情感安全应该是一种本体性安全,这体现了人的本质安全。人们也许最看重的是生存安全等人的物质生存之类的安全,但实际上,当人们生存安全受到威胁时,随之而来的人的情感所受到的煎熬是人们最难以忍受的,社会最难以控制的也是情感层面的安全。因为如果人心内部情感机制发展混乱或部分地受到抑制,就会导致人的本质安全化程度低下,就很难与外部系统达成协调匹配,实现人-物-社会-环境整个系统的本质安全。情感安全理念的提出使得社会安全管理从系统视角转向生态视角,而后者强调要超越个体的外在关系层面深入到他们的内在感受系统,以人对环境的情感价值评价为中心点,研究个体的有机性与环境之间的适应关系,把社会安全系统看作人们持续地适应于环境变化的生态过程。
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安全的理念应当从主体的客观安全扩展到主观安全领域,形成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完整安全。这种主观安全观的提出,不仅反映了安全事故、事件风险等对于公众的身体或生活伤害,而且也指出了灾害事故对公众的内在心灵伤害,从而引导安全管理从客观领域进入到公众的精神生活和情感生存领域,形成整合性安全文化。毫无疑问,对主观安全文化的重视会大大提升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质量。不过从本质上来讲,主观安全状况是对客观公共安全中问题的反映,这种反映,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却是超前的。在现代风险社会中,人们所面临的精神压力增大,焦虑感增强,这表明灾害事故(自然的或人为的)的影响已经不再局限于人的生活表面,而深入到人的内心深处,因此应对和解决的方法也必然超出原有安全管理的范畴。什托姆普指出,20世纪后半叶以来,社会学理论发生了一个重大转变——从重视“硬变量”的研究转向重视对“软变量”的研究,结果是,情感因素成为了社会学家研究社会和社会关系的聚焦点,忽略对诸如社会价值风险、社会道德风险、社会情感风险等主观性风险的调控,必将使社会的公共安全失去底线。
社会公共安全奠基于人们的情感安全,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社会公共安全最重要的评价指标是社会公民的安全情感;第二层含义是,社会公民的情感素质是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决定性因素。情感不仅连接人们以加强社会团结,承诺对社会的公共安全,而且情感也能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破坏社会的公共安全。
情感安全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安全系统的正常运转。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对社会风险的探讨也进入我国社会学
的研究视野。但总的看,长期以来,社会学关注更多的是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发展中的风险问题,而对发生在人自身的心理风险、情感风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社会情感风险是客观普遍存在的,是涂尔干所界定的主观社会事实,社会现实中的许多问题都与情感有关。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损失性这两大特点(风险的不确定性会使人们焦虑不安;风险的损失性会使人们痛苦难担),因此,任何风险,都伴有情感风险。无论是海啸、飓风、地震、沙尘暴,还是禽流感、非典、爱滋病、金融风暴,都伴随着情感风险。2011年对于中国而言,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南方雪灾、西藏的暴力事件、抵制北京奥运的行为、山东火车相撞事件、洪涝灾害,还有撼动全国的四川大地震,每一个事件都让国人情感经历揪心的疼痛。情感安全感的丧失是对人类日常社会生活的解构,使得社会生活几乎成为不可能。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情感的期待中,情感状态确定着自我存在的状态,确定着人与环境的平衡状态。人的情感发生混乱,社会就会发生混乱。对人情感的冲击带来了人的孤独、人的焦虑、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乃至社会的恐慌,而这一切最终将会冲击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当代社会是高度关联、高度依赖以及极度脆弱和不稳定性的,因此情感风险的发生会传播着每一个失调的结果。地震发生在四川,但我们每个人都感到了地震的可怕。精神病人的肇事问题、青少年的心理卫生问题、老年痴呆、抑郁以及吸毒和药物滥用等精神心理卫生问题的明显增多,给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带来诸多隐患。在这种公众心理状态下,面对战争、自然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公众的心理变化更趋复杂,心理承受能力更显脆弱。各种灾情不仅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而且也给人们的心理乃至情感造成极大的伤害,带来情殇。灾情可以激起群体成员的不安、忧心等消极情感体验,甚至引起群体恐慌事件,放大社会过激情绪,激化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对社会和谐稳定形成很大威胁。“现代性总是涉及风险”。现代性的风险具有新的特点,依据吉登斯的观点,现代性使得原来的自然风险、外部风险转化为人为风险、内部风险,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占主导地位。社会情感风险是一种典型的现代风险,是发生在人身上的主观风险,所有涉及到人的客观风险都会带来情感的风险。另一方面,社会情感风险的发生,反过来加深了社会的危机性,给危机的解决增加了障碍和新的风险。因此,情感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底线。
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中的情感问题
情感状况构成社会公共安全的要件和基础。情感安全,不只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而且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人们对情感安全的认识。在社会的正常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情感问题在狭窄的社会圈子里和私生活中找到了宣泄的途径,情感的动荡不会波及社会的公共安全;但在社会一遇到危机时期,情感的风险便铺天盖地而来,形成另一种更可怕的“灾情”。
当一个社会处于危难时期,其社会成员的情感也是危难的。灾情期也往往是社会情感问题的凸显期,如XX年“非典”病疫的爆发引发了严重的民众恐慌,造成社会极度紧张和焦虑情绪,形成所谓“非典恐惧综合症”。因此,灾难固然可怕,但它带给人们的心理阴影却是更加的可怕。由于人们长时期大多是在一个相对平稳与平和的环境中生活,一旦遇到突如其来的危难,其情感就会处于一种大起大伏的状况,出现许多在平时未曾出现的情感问题。具体来看,有关社会公共安全的情感问题主要表现在:
其一,情感安全系数大大降低。安全感是人的基本情感需要,而灾难对人的最大威胁是安全感受到威胁,表现为人们对灾难所带来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恐惧和担心。因为灾难总是破坏性的,使生命受威胁,灾难轻者造成伤害,重者致残,甚至死亡;因灾难造成房屋、农作物、工具、土地流失、贵重物品、现金损失等财产损失;灾难还会使家庭功能丧失,如地震造成很多人经历亲人之间的生离死别,辛辛苦苦的家业毁之一旦,流离失所,等等。安全感的丧失必然形成情绪性的过度反应,出现恐惧症、焦虑症等各种情感问题的概率会很高,悲伤、绝望也是最常见的感觉和情绪;人们没有了归属感和自信心,在应对处置外界环境和事务中感到无能为力和缺乏控制感。一般地说,卷入灾难事件的所有人都会带有心理创伤或负面情绪,区别只是在于程度的轻重。
其二,利己主义情感凸显,有可能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危难见真情,在2011年5月发生的汶川地震中,有许许多多感人至深的人和事,让人们在灾难中看到希望,感受到人间美好的感情,让灾民们焦渴的心感到些许慰籍。但是,我们看到,在灾难中也表现出与雪中送炭的利他主义情感相反的另一种 “真情”:有些人对灾情表现出冷漠的态度,对灾难感觉无所谓、对生命变得无意识,而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甚至有少数惟利是图的单位和个人,利用“赈灾”的机会谋取私利。他们的这种雪上加霜的行径令灾区人民寒心,形成另一种意义上的“次生灾害”,那危害程度远甚于灾害本身。因此,在社会危难事件中,既要防止出现道德情感危机,又要杜绝法律情感危机,在社会上弘扬相互关爱、团结一致、勇于奉献的精神。
其三,情感社会结构的解体。灾难发生前,人们的情感社会结构是稳定的,社会生活具有某种可预期的稳定框架,人们处于一个熟人生活空间,与亲朋好友保持“例行化”日常社会生活联系,家庭和社区之间的融合程度较高,角色之间不存在大的断裂。灾难作为最具有解构性的事件,不仅破碎了整体的社会结构,而且也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使得亲朋好友散去或离去,原先的社区环境受到破坏,从而导致情感社会结构有可能分崩离析,把人从与情感联系在一起的基本安全系统中“剥离”出来,受到威胁。灾难导致既有的情感社会结构解体带来的后果之一是,受灾人不得不面对角色丛的断裂与张力,人分裂成了碎片,失去了完满性,这会引发主体的高度焦虑。
其四,社会记忆的丧失。社会记忆是存在于家庭、亲属和地缘社群等不同层次的集体情感互动。一个具体的人类学社区不单是一个社会单元,而且是集体记忆的载体。社区人具有共同的历史,拥有共同的文化、道德、宗教、信仰、风俗等,这些历史传统在社区活动、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动中会经常重现,并构成成员之间的身份认同和共同的生命史。这种由共同记忆和历史构成的认同和情感会成为一种力量,使他们形成团结的纽带。灾难性的事件往往会摧毁社会记忆的历史空间,如城市古老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山清水秀的乡村、古塔寺庙等,使得人生的发展链条断裂在有限的特定时空,没有了过去,也看不到未来。情感记忆可以分为愉快记忆与创伤记忆。灾难性的事件往往将渗进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愉快记忆化为乌有,或者封存在过去,进而强化了创伤记忆。人们把自己在灾难中所受的苦难,投射到未来的生活中;或者激活在过去生存境遇中的不幸与悲哀。〖3〗
关键词: 公益诉讼 诉讼法 公共利益 必要性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的人们称为罚金诉讼或民众诉讼。但公益诉讼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则是在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逐渐被重视。现代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至今为止,美国已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此外,法国、英国等国也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公益诉讼不是独立于传统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外的第四大诉讼形态,它只是民事诉讼框架内的一个以目的为导向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保护传统的三大诉讼法未能有效保护的利益而产生的。
一、弥补法治漏洞、完善诉讼制度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存在真空:民事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只能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实现;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保护公共利益;刑事诉讼只能对被侵害、且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救济。并且均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公民无权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些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有些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不知、不愿、不敢而未提起诉讼,所以形成违法行为出现而无人起诉的局面。如目前在我国发生较多的环境污染案。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使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峻,仅西部地区每年因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竟然达1500亿元,占当地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比较普通的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现象。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和测算,目前平均每天都有近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许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却因种种原因无人主张权利,无法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范围。此外,还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经营、造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由于我国三大诉讼法理论和立法发展的滞后,导致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一些“打抱不平”者在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赢得权益的诉讼多以败诉而告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与人民生活日益密切相关,但这种公共利益同时又不是明确地与某个具体的人有利害关系,因而,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异常困难。现在我国是依法治国的社会,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情,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应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赋予人民公益诉权,使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通过司法途径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治漏洞,完善诉讼制度,从而扩大司法监督体系的覆盖面,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根据
公共利益并非是空泛的东西,它是具体存在的,公共利益的实现意味着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权力的所有都把具体的权力按一定的组织体制委托给权力的使用者——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去具体运用。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只是受人民的委托来管理、使用公共权力,他们必须向权力的主体——人民负责。当权力的使用者不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人民应该有权直接将侵犯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交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制裁违法行为。
三、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依据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大,一些不法分子,钻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的空子,大肆掠夺国有资产,损公肥私,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大规模利润,不惜牺牲很多长远利益,导致环境被破坏、产品质量出现瑕疵、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大量公益性纠纷。带有政策意义的垄断行业,为获取巨额垄断利润而居高不下的服务价格,随意的收费机制等极大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问题,全国各地已经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为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实践基础。在实践中,仅自1997年5月河南方城人民检察院,提起一例房屋买卖契约无效之诉,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才开创了国内民事公益诉讼之先河。之后,公民个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益诉讼日趋增多。 四、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自古以来,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热爱和平,崇尚和美,追求和谐,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高尚品德。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在法治社会,诉讼是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基本形式和最后保障。公益诉讼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新的途径,从而推进法治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随之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由于公共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连带性,一旦遭受损害,极易引致社会混乱。由于公益诉讼的特点,它可将复杂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防止纠纷和冲突升级为更剧烈的对抗性活动,达到解决利益矛盾、维护安全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五、公益诉讼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需要
1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对机动车发展预估不足,历史欠账多
机动车总量快速增长,主城区机动车总量从2007年的38.9万辆增长到2012年的93.3万辆,增长近2.5倍,其中,私人小汽车从14.2万辆增长到46.4万辆,增长约3.3倍,特别自 2005-2006年左右,主城区进入机动车快速发展期,年均增长率超10%,私人小汽车年均增长率超过25%。由于对机动车发展预估不足,历史配建的停车位远不能满足现行需求。
1.2 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严重滞后。
主城区规划公共停车场共一千余处,占地约730公顷,而建设情况不理想。以五大商圈为例,商圈及周边区域共规划19处公共停车场,占地约7.1公顷,现状均未建成。
1.3 部分历史建设项目规划停车标准执行不到位,加剧停车困难。
在标准本身就不高,规划资源本身就有限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历史建设项目存在规划标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现在停车问题突出。
1.4 停车场运行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停车场建成后缺乏有效的运营监管机制,导致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部分停车场被挪作它用,有限停车资源被占用,且挪用后清理困难,加剧停车供需矛盾。
1.5商业核心区停车位被通勤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使用效率低下。
由于停车收费价格的不合理,在收费上实行的是长时间停车优惠,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的使用成本低,以及公共交通系统的不完善,小汽车出行方式向公交出行方式转移困难,导致商业核心区停车位被通勤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使用效率低下。
2 化解“停车难”问题的策略措施
依据现状问题,结合城市及交通发展,提出解决停车问题的策略及举措,并为保障策略及举措的有效实施,提出政策建议。
2.1中心区策略:扩大供给,弥补欠账
通过建设项目增加配建停车位、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等措施弥补历史欠账,并通过建设立体停车库、人防设施改建停车库等措施充分挖掘停车潜力,扩大停车位供给。
(1)加快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
政府主导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可由专门的平台及资金保障其建设,并纳入相应的考核。除此之外,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运营。基于市场条件下停车场建设投资回报周期长、投资吸引力小的现状,可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提高民间资本进入的积极性,包括规费减免、财政补助、配套商业综合开发等。
(2)建设项目依实际需求配建停车位
对于中心区公建项目,配建停车位不只为满足本身需求,应具有保障区域停车供需平衡的义务。以现行配建标准为下限,依据周边停车位供需情况,进行专项停车需求论证,以此作为停车位的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到用地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流程中。对超额配建的停车位可享受“鼓励建设单位多配建停车位”的相关政策。
(3)停车设施立体化
从扩大供给、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角度,应支持建设立体停车场库,包括立体停车楼及机械式停车库等。
(4)利用人防设施平时作停车库
人防设施平时作作停车库使用,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经验看,具有可操作性。人防设施作停车库使用应为政府主导行为,包括对新建人防设施的使用规定、对既有人防设施的停车库改造等。
(5)绿地与停车场库建设相结合
为缓解中心区停车位紧张,对已规划控制的公共绿地地下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加快建设。对于停车困难的老住宅小区,为协调停车与小区绿化环境之间的矛盾,应有条件、有制度的允许其利用部分小区绿化改建为停车设施。
(6)采取老旧建筑功能改造、高架桥下空间利用等方式充分挖掘停车设施潜力
在增加停车位、提高停车效率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充分挖潜,提高停车位供给能力。其中,增加停车位的措施包括:老旧建筑改建停车场、利用高架桥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等;提高停车效率的措施包括:停车库错时使用、停车库连通、停车诱导等。
2.2 新建区域策略:控制好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停车空间
通过严格控制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优化创新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模式、合理预留路内停车空间等措施,为停车需求的未来发展做好规划预留。新建区域的划定可参照都市功能拓展区的范围。
(1)控制好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为中长期发展预留空间
建设项目停车需求“近期主要依靠配建、长远需依靠社会公共停车场”来满足。从停车需求发展过程看,首先通过配建停车保障近阶段停车位的供给,在建设项目投用初期停车位一般略有富余,随着用地开发的成熟、入住人口的增长以及交通吸引力的增强,配建停车位将逐渐全部投用甚至紧缺,在该阶段,将考虑启动建设规划控制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独立建设也可参照中心区模式综合开发,建设形式可为平面停车场或立体停车场,以满足中长期停车需求。
(2)创新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模式
为改变停车场建设滞后的被动局面,需优化创新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模式,按照千人指标等规划配套社会公共停车用地。
(3)合理规划预留路内停车空间
路内停车应定为于“在不影响主要交通的前提下,弥补停车位的不足”。在新区道路规划中,依据道路等级及区域停车需求预测情况,在部分非交通性干道上规划预留路内停车位,主要针对非交通性次干路及支路,设置形式可单侧或双侧设置,开放时间可全时段或部分时段使用,并依据道路交通发展情况对停车位进行定期评估,适时增设或取消。
2.3 综合策略: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对于主城区,化解“停车难”问题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制定措施、采取行动,涉及诸多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国土房管、交通、规划、园林、人防、物价、交管等,需要在统一的策略框架下,多方行动、综合治理,才能行成合力,取得效果。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停车换乘设施,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在城市交通“公交优先”的发展框架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主城区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鼓励居民多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逐步减少对于个体机动化交通的高强度依赖。
在停车换乘方面,依托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建设停车换乘设施,如主城“九线一环”轨道线网中,规划控制了225公顷左右的换乘设施用地,满足P+R换乘需要。通过便捷的停车换乘设施,鼓励居民采用停车换乘的方式进入中心区,减少中心区的停车需求。
(2)科学使用停车收费经济杠杆,调节停车需求
发挥停车收费的经济杠杆功能,在停车位供给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停车收费的总体原则为“核心区高于区、高峰时段高于平峰,路内高于路外”,调节停车需求的基本目标可概括为“能不进核心区尽量不进,能入库尽量不停路边,能短时停车尽量不长期占用”。
关键词:公共财政理论;市场失灵;财政职能
公共财政是指国家为满足其社会公共需要,以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为主的收支活动,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当代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只有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部门的介入才是必要的,这即是说,“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市场失灵”决定着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及其职能范围,“市场失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物品和劳务),并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它由它的使用价值所覆盖的全体消费者占有,而不能由个别消费者占有,也就是说,公共物品和劳务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便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从而也就使得这些公共产品无法通过市场来有效提供。另外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也无法通过市场来有效配置。
第二,无法解决“外部效应”问题。所谓“外部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带来的利益或损失。单纯依靠市场,无法使受益者付费或使受害者获得补偿,导致了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间差异的产生,也就使得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实现这类资源的最优配置,只能通过非市场方式去纠正外部效应问题。
第三,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经济周期、经济波动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伴随着经济衰退和萧条的是收入水平的下降和失业率的上升,而伴随着经济过热的又是通货膨胀,这是市场经济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病。
第四,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是由每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及其市场价格决定的。由于人们占有财产情况的不同以及劳动能力的差别,由市场决定的收入分配状况往往是极不公平的。任其发展,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也是市场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的问题。
第五,垄断问题。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自由竞争为条件的,然而许多行业在市场条件下又很容易形成垄断,垄断必然排斥竞争,以致于引起产量不足、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了市场效率的发挥。
第六,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上的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量不等,一方掌握的信息多于另一方,这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造成交易量过小甚至市场消失,“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失灵。
针对以上市场失灵问题,西方财政学认为,以居民和企业为主体的私人经济或私人部门经济是无力加以解决的。这为政府的介入和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据。借鉴西方公共财政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政府和市场的分工进行明确划分,政府必须改变大包大揽的做法,逐步退出市场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领域(“越位”)。也就是说,只要市场能够做得好的领域,政府就不要去干预;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或市场干不好的事情,才是政府必须介入的领域。为此必须以“市场失灵”为标准,以纠正和克服“市场失灵”现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出发来界定我国财政职能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从经营性、盈利性的领域退出,从市场可以提供的,私营企业和家庭可以提供的各项领域退出;同时还要强化那些必须由财政管而财政却没有管或没有管好的各项事业和建设领域、社会领域的调控功能,从而彻底解决好政府和财政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一是消除“越位”——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或“市场失灵”领域的事。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可以纳入“越位”的事项主要有:(1)经营性和竞争性的生产领域的投资。经营性和竞争性活动是典型的市场活动,按照“市场能干的,就交给市场”的原则,财政资金要从这些领域逐步退出来。虽然这需要有一个过程,但是,除非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或视作一种社会公共需要,否则,财政不应再在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投资办企业。(2)应用性研究。它与基础性研究的性质不同,基础性研究属于公共物品或服务范畴,其成果为社会所共享,不能作为商品出售,财政理应给予支持,负担全部经费。应用性研究的成果可以直接运用于生产和生活,在专利制度下可以作为商品出售,研究费用既可以由此得到补偿,还可获得相应盈利,财政就不应负担或不应全部负担其经费。(3)经营性事业单位。一些有条件进入市场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办的出版社、杂志社、培训中心等,以及民间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仍然由财政负担经费。(4)一般性文艺团体,它们的经营收入,同样可以弥补成本并获得盈利,应当实行企业化管理,财政不应提供经费。(5)弥补国有企业亏损(特别是弥补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亏损)以及给予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补贴,如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级财政不同程度地介入,从发展的角度看,它们不是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财政必须逐步退出来。
二是消除“缺位”——政府该管的、本属于社会公共需要或“市场失灵”领域的事没有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