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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4 16:40:2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保险业;合规;经营
党的十报告指出,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科学发展。对于这一科学论述,落实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上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在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防灾减灾体系、社会管理体系等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都表明保险业将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新变化,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便变得日益重要起来。
所谓依法合规经营就是保险公司要坚持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规范自身行业行为,保证正确的经营方向,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经营原则。“依法”就是要守法,不违法;“合规”就是要符合政策要求和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1]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在保险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第一,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的根本要求。保险公司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其基本责任和义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障和有效地管理社会风险,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依法合规经营就是整个行业健康运转的奠基石;离开这个基石,就没有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经营。
第二,依法合规经营是整个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需求。面对整个金融市场,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可以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实现稳定发展。依法合规经营,可以阻止保险公司内部的意外事件及问题发生,全面监控公司业务流程,降低公司内部风险,从而可以更好地规范保险业务管理。[2]
第三,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有力保障。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保险公司面对的市场风险也在变大。要在风险变幻的市场经济大潮中站下阵脚并取得大的发展,必须通过认真地辨识、区分、回应和监控风险,有效地了解真实信息,降低企业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
联系当前保险业现实,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大部分的保险企业进行了依法合规经营机制的有益探索,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准则,还没有得到深入的普及和推广,尚未根植于每个员工的思想中,依法合规经营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和健康发展。特别是现今的保险市场中还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例如,采取非理性政策冲规模、抢业务,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违规经营行为普遍存在,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甚至给企业和国家带来经济损失。
二、加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有力措施
第一,加大学习力度,切实把依法合规经营落到实处。要想把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准则植根到每个保险业从业人员的思想中,必须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学习培训。可以采取尽可能多的学习宣传方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认识,特别是通过网络、手机报等新媒介对员工进行教育,使上到企业管理层,下到销售人员都能时刻自觉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培育员工的主动依法合规意识,提升依法合规工作水平,使广大员工不愿意违规,不能够违规,也不敢违规。
第二,加强保险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内部治理水平。首先,要加强企业内部纪检监察管理。通过保险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发挥督查管理作用,可以有效保证依法合规经营的顺利实施。如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的法律与合规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内控合规部及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的法律合规部都能够很好地发挥督查管理作用,在建立严格的督查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整合企业内部系统资源,有效避免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的出现。其次,培育健康的依法合规文化。依法合规文化应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影响保险企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通过明确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增强员工识别违规行为的能力,让员工沐浴在健康的依法合规文化下,从而使得依法合规经营成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使其风险意识、内控意识、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不断加强。再次,落实预警提示、风险提示制度,这是把好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关口。通过组织预警监测,找出问题保单,排查掉风险;把好回访关和面世关,把好风险预警第一道关口。可以在公司内部推行风险提示报告制度,通过区分不同的风险状况,提出差异化的管理建议,从而从整体上控制与防范销售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发挥连接保险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合力作用。外部监管可以分为两种监管。一是要自觉地接受保监会、银监会等有关机构的监管。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险公司的合规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等都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管控。这些都有助于实现保险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二是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是检验企业服务的最终的试金石,他们的满意才是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围绕客户需求,不断完善相应产品和业务流程,突出公平性、合法性和业务流程的透明度,坚持不懈地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也是保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最终目的和最高的检验标准。
如何做好依法合规经营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一个新挑战。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可以推动公司制度的充分落实和员工素质的逐渐提升,从而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依法合规经营的道路上,促进企业发展和依法合规的有机统一,通过学习宣传,通过内外部监管的有机统一,有效地控制风险,规避风险,完成保险企业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保险企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史长兰.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实现科学发展[J].现代企业,2012,(9):46-47.
[2]段雪军.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J].辽宁经济,2011,(6):86-87.
[3]吴焰.依法合规经营建设一流现代金融保险集团[J].中国金融,2009,(21):13-14.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韩熔桓
车市萧条,无论车险改革是否全面推进,提升车险增长质量也是财险行业的最大挑战。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有助于探索车险提质增效的方法途径;而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对新车市场造成了不利影响;资本市场的变数又加剧了对车险承保盈利的渴求。认识和适应当前车险经营新常态,是今后一个时期车险经营的必然选择。
车险进入“新常态”
车险进入新常态首先是因为新车市场突如其来的“微增长”。新车市场一直是拉动财产险和车险市场增长最主要的力量之一。实现车险增长关键在于前端汽车销售的增长。汽车经销商对于今后几年的销售增长还是不看好,“微增长”已成车市新常态。
车市对车险的影响,不仅在于直接拉低了行业整体增量,更推动了渠道的竞争,也加剧了车险增量资源的稀有化,同时改变了汽车经销商对销售以及与保险公司全面合作的看法。一方面,经销商有足够的借口和理由以提高手续费来增加营业收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力的竞争手段,除了手续费外,以理赔资源换取保险费成为最切实可行的办法。拥有更多存量车险业务和理赔资源的大公司更容易适应车市“微增长”的新常态,这也是破解长期以来汽车经销商掌控车险销售的一个契机。
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的“一降一增”督促行业主体加快经营思路的调整。一降是保费总体下降,六个试点地区车均保费同比下降约9% ;一增是保险金额在上升,试点地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平均保险金额为42.13 万元,同比上升6.7 万元。这个数据的,不同程度引起了各家公司的关注,不管是大公司还是中小公司,普遍认为未来车险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而在改革前尽可能以老的费率和保险责任积累更多的保费及客户资源。而随着试点地区的平稳推进,在2016 年全面推广已经定局。商车费改带来的新常态,必将重塑车险的管理模式,推动传统经营模式的变革,商车费改既是“新常态”也是新挑战。
资本市场的波动不仅影响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也将车险承保盈利的重要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车险公司利润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承保盈利和投资收益。今年上半年,资本市场火爆,保险业收益大增,平均收益率达到5.16%,同比上升2.82%,创近几年来最高。而7 月份以来股市的波动,有可能将上半年的收益全部冲减。事实上,以投资补贴承保,一直是欧美车险市场的一贯做法,欧美国家的车险承保亏损较为平常。由于资本市场带来了丰厚回报,上半年一些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承保盈利考核并不严格,微利或者微亏即可,考核重点是保费的增长,也只有保费增长才能带来更多现金流。
互联网+ 车险的创新挑战
“互联网+”对传统车险经营带来了创新压力。尽管互联网保险公司一时间风生水起,但对于车险来说,现阶段形式大于内容居多,这受车险经营核心技术的影响。车险经营的压力与挑战,在于销售渠道的把控和理赔服务能力,互联网销售还没有形成主流,现阶段互联网应用还没有技术上的突破,有关方面对网络支付的严控,也有可能制约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创新空间。新技术带来新的理念,在传统的市场格局中真正有所突破,“互联网+”是一个极好的风口。特别是车联网正在改变汽车产业和车险业,在个别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带动下,车险更快融入互联网成为大趋势,加快从直销向电销、电销向网销转变,特别是以“互联网+”和车联网带动车险颠覆性的变革,更是行业一个现实性和前瞻性的话题,得技术者得车险,从定价、询价、承保到报案、查勘、定损、赔付,甚至调解与诉讼,都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来解决,所以新常态更是新机遇。
一、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表现出的主要问题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表现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市场竞争力不足。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是行业发展的主要支柱。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收入、技术水平等方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力较弱、机构规模小、成本高、盈利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还存在业务结构单一,相当数量的业务集中在低水平的车险业务的现象。由于车险条款相对单一、费用率不断攀升且透明度高,大部分机构处于亏损经营的边缘。同时,我国中介行业目前同质化经营较为普遍,缺乏具有真正创新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一些业务量较大的领域,如建筑工程保险及风险咨询等方面由于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产品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是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缓慢。以往我国采用的营销员体制,对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方式造成的各种弊端也不容忽视。我国在发展保险业的初期,对营销员的招募较为粗放随意,这就导致行业内存在营销员素质低;因享受不到员工的合法权益,缺乏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诱发的风险增加,不利于行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尽管保监会一再强调营销员体制改革,但市场上仍有一部分机构在沿用以前的人合作模式,改革进度整体过慢。
三是保险兼业机构不规范发展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增加困扰。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中存在保险兼业数量庞大,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众多保险兼业机构的出现,使得中国保监会或由其下设的保监办直接对其进行监管变得较为困难。应现行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兼业机构的管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而各家保险公司由于职能所限,很难真正承担起管理的职责,甚至出现面对汽车经销商等兼业机构时,保险公司已经失去管理的主动权,只能以被动的妥协换回公司业务的发展。
四是我国保险产业链主体分工不明确导致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无法发挥自身优势。保险销售的是一种不同于实物商品的信用产品,保险公司在收取小到几元大到上亿元保费时,给予人们的是一种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提供经济补偿和给付。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最应该看重的是保险服务,而目前这种服务多数被片面地理解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还普遍采用“一揽子”经营方式,集产品设计开发、产品提供、产品销售、产品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客户对专业机构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并没有认识到保险的服务贯穿于保险的整个过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能从不同的角度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二、我国保险中介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介于目前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失衡的现象,保险中介市场合理化整合势在必行。应将营销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中介机构集合到一起,互相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从而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流,全面认识双方的需求和供给,以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我国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大力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加强对保险兼业机构的监管是保险中介发展必须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
(一)保险行业需正确认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市场定位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保险市场中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和作用。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保险公司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市场,必须把重点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以不断扩大保险范围,努力克服目前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雷同、缺乏经营特色、大家争抢传统产品的状况;二是加强对不同保险标的风险测算,厘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以保护客户利益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费率是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它不是一种简单的、盲目的经营行为,而是保险公司在积累资料、科学测算方面投入更大精力才能得以实现的专业化目标;三是加强资金的管理与运用,使更多的保险利润在资金运用中形成,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维护自身的经营效益。四是保险公司应改变过去“一揽子”的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到保险产业链主体间分工合作的重要性,保险公司投入更多的精力研究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数据库的整理,非核心业务领域可以逐步放开,给保险专业中介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二)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保险中介市场规范化发展
首先,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完善。通过保险中介法规的完善,实现市场准入监管,防止潜在风险;加大业务运营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强化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和稳定。
其次,加强保险兼业中介机构规范化经营管控。在鼓励保险专业中介发展的同时,要适度地控制保险兼业中介的发展,尤其要限制有名无实,具有行政色彩的保险兼业机构;认真对现有的兼业机构进行审查,逐步压缩兼业机构的水分,清除以兼业为名干预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兼业机构。
最后,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把自律意识通过订立公约的形式上升为规则,把贯彻规则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在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过程中,要坚持高起点、讲规范、重实效的原则,尽力做到职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该准确定位,要在许多政府部门不应管又不便管的事情上,发挥监督、协调和信息服务的作用。
三、我国保险中介行业发展需要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人员的任用应采用选拔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同时,建立和发挥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优势,在基本资格考试的基础上设定分级分类的资格考试,以对从业人员进行更高专业技能的认定。此外,还应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提供更多受教育的渠道和机会,通过学历教育、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途径,使其掌握最新的文化知识和保险专业化技能,从而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最后,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保险中介机构应将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纳入企业的组织发展目标之中,在促进个人发展的同时推动企业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铁路;施工经营管理;创新思路
一、绪论
目前,全国铁路施工的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对铁路项目的经营影响较大,怎样规避施工经营风险、实现施工利润最大化,成了当前形势下急需解决的课题。
能否最大限度的实现利润是铁路项目施工管理水平的具体体现,全方位的经营理念是保障铁路项目施工利润最大化的关键手段,成本控制是铁路施工经营的核心内容。
铁路项目的经营,应在大力沟通设计院、现场的实地考察和因地规划、合格队伍的选用、尽快适应铁路文化、迎检亮点的建设、变更索赔、路地关系等方面统筹安排;从施工组织、劳动效率、材料消耗、设备利用、技术管理、质量保障、安全控制、文明施工建设等环节精细控制成本。
本文结合京沪高铁、兰渝铁路的施工经营状况,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分析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铁路施工经营的对策,以利于我们企业今后在铁路施工方面的发展。
二、铁路项目经营的重点环节
铁路项目的施工有其特点,经营管理受传承的铁路文化影响较大,适应铁路环境,紧盯经营管理的重点环节,确保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前期的经营策划
投标时,必须吃透设计文件,分析出施工时哪些工程量会增减,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平衡报价;理出存在的施工风险,反映在报价中。
中标后,再次全面、仔细踏勘施工环境,合理规划项目的大型临建设施;规模较大的工程做为迎检点,建成亮点彰显单位形象。
协助队伍的选择和工区的设置策划。
根据施工方案、重难点工程、工期计划等,编制具体的项目成本计划,为项目经营的核算、分析、处理、总结打下基础,以指导项目的成本管理决策,避免二次投入,追求利润最大化。
(二)各工点出施工设计图前与设计院沟通的重要性
铁路招标一般采用初步设计图,施工设计图随工程的进展逐渐到位,也就是典型的“三边”即边施工、边设计、边变更。
进场后,积极协调设计院的相关人员,催要图纸。
大部分专业的设计数量有浮动范围,活动设计院取上限。
熟悉中标的合同单价,让设计院在施工设计图上尽最大限度地增加有利润的单项工程数量、减少单价低的单项工程数量。
仔细研究初步设计图,认真核对现场,分析出可能发生的Ⅱ类变更,直接消化在施工设计图里。
统计、分析初步设计的同类项,着眼于便于施工、减少投入,进行变更。
(三)认真审核图纸,寻求变更点
拿到施工设计文件后,重点核对各单位工程的工程数量表,清理出漏项、错项,对漏项和少于实际施工工程量的,要求设计院及时进行书面更正,为图纸检算、变更打实基础。
(四)二次经营
二次经营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铁路项目经营的成败。变更设计、工程索赔、自然灾害等是铁路项目二次经营的重点。
1、变更设计
铁路工程变更设计分Ⅰ类、Ⅱ类。Ⅰ类变更的最终审批权在铁道部,变更增加的投资将追加到整个项目的投资中,不占风险包干费的指标;Ⅱ类变更属于风险包干费里解决的费用。尽量争取Ⅰ类变更;合理规划Ⅱ类变更,以防止包干费不能正常计量。
变更工作也要提前规划,找出重点,如隧道围岩等级、路基挖方的土石分界线等。
申请变更要讲策略,分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个性问题容易解决,要及时变更。
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和原设计的比对,发现实际与设计不符,及时进行方案比选,整理出变更设计申请,进行变更。
2、工程索赔
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均应认真研究合同,寻找索赔机会。
中标后,就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通过研究切实了解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进行合同索赔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的索赔策略。
施工的同时,应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法律法规等,仔细分析后找出索赔的切入点。
3、保险索赔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强制性保险种类,各铁路项目均要投保。
在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均可索赔。
4、关系
在铁路施工中,关系也是施工生产力,直接影响施工经营的各个方面。
因铁路施工的“三边”性,处理好路地关系显得非常重要。
最终接管工程的铁路局、检测单位、铁道部的质检站和工管中心等业务联系较多的单位,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着我们的经营效果。
三、铁路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
铁路施工项目投资规模大,点多、线长、专业复杂,施工的综合难度较大,怎样有效进行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是铁路施工经营管理的根本。
成本控制贯穿于铁路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系统的施工规划、合理的工期、合格的质量、可控的安全是有效控制成本的保障。
(一)零星工费的控制
零星工费是指合同外的零用工工费,主要是迎接各级检查用工。
铁路施工就是检查多,大部分检查的文明施工要求很高,为迎接各级检查所花的零星工费数目大。
怎样改进零星用工的管理,合理控制这部分费用?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主要迎检点的零星用工费,按内部施工预算,同常规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一起列入与施工队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其余的工点按零星用工的一般管理办法执行,实践效果很好。
(二)机械费的控制
机械费用主要由台班数量和台班单价两方面决定,为有效控制台班费支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
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兴起,新疆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逐年上升,而农业作为出口创汇的重要力量,在商品出口创收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业是新疆传统的基础产业,塔城地区是新疆的农业大区,然而由于地理环境的复杂性,使得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使农业自然灾害有“冰雹一条线,大风一大片,低温冷害毁全面”的特点。塔城地区是受灾比较严重的地区,这一现状也决定了其农业对风险管理和保险产生了巨大需求,而政策性保险作为国家实现保护和发展农业的重要途径,无疑成为了农业生产者转移风险、降低损失的有效手段。针对塔城地区农业安全生产风险问题长期存在的现状,那么探究其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的模式进而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对提高塔城地区农牧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状况和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具有重意义。
二、塔城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1.现状分析
1.1塔城地区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状况。总体来看,塔城政策性农业保险整体稳中向好,推进较为顺利,发展是势头良好,更好做好整体布局规划,力争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宏观经济调控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塔城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最多的地区是沙湾和乌苏,沙湾地区承保笔数是乌苏的两倍,但承保户数和签单保费却少于乌苏,而其他地区承保笔数较少。
1.2塔城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情况。塔城地区种植业农业保险赔付情况总体上是逐年上升的,但农牧业赔付一直徘徊在低位水平,说明一方面说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正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说明塔城地区畜牧业投保额较小,畜牧业投保面扩大应做出更大努力。表1是分地区理赔情况,沙湾、乌苏是两个理赔最多的地区,前面已经看出也是承保最多的地区,占据了塔城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半以上的市场。
2.存在的问题。
2.1政策层面
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窄,保险品种少;(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金额较低,在当前难以完全保障农民的基本农业投入;(3)政策性农业保险“道德风险”造成经营的保险公司成本负担较重;(4)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缺位。
2.2实践层面
2.2.1政策性保险公司服务力量不足。目前新疆保监局批准可以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已达8家,但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覆盖到乡镇一级,当灾害发生时,可以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勘察定损小组深入田间地头与各村队的负责人队在还进行勘察和定损,可以集中10亿元的资金对单次灾害进行补偿。而其它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和理赔能力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标准,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上还很陌生,经营管理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才和经营自主性,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2.2.2没有建立起自主有效的费率厘定机制。保险费率一般由政府控制,保险监管机构厘定,在保险费率由政府严格控制的情况下,虽然保险公司只需将费率控制在合理区间即可获利,但另一方面由于保险费率由政府严格管控,从而保险公司不会有太大积极性去研究农业保险的风控问题,这样一来费率就会和风险程度“脱钩”,甚至严重低估风险水平,这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业保险的推广产生了隐形制约。
2.2.3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稀缺。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能够利用娴熟的保险知识,还要对农业的规划、农作物生长、农牧民经营状况有详细的了解,由于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前大多从事纯粹的农业技术或者纯粹的保险业务,缺乏具有全面知识面的人才,从而难以胜任农业保险的展业工作。
2.2.4农业信息不透明。作为保险人即农户、被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分为:第一,双方没有获得完全清楚的信息,但是如果想要获取信息,付出的代价难以承受或者信息的重要性难以弥补收益,造成得不偿失,那么理性人将不会试图搜寻信息。保险公司缺少懂得农业专业的人员,在农业物受到灾害将要赔偿时,由于农户相对分散,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使得保险公司在获取信息时面临高额成本以及监督成本。第二,农户和保险公司各自掌握着自己信息优势,可以通过政府来降低信息对称。无论何种方式的农业保险,根据业务特点、经营模式基本相同,对于农户来说他们并不在乎是哪家保险公司。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交易方以及标的的信息很重要关系着经营的成败,但选择权在农户手中,无论那种结果都不利于政策性农保的健康发展。
三、塔城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
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刚刚起步,无论从国情上看,农业保险的基础看,还是从运行方式上来看,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塔城更要不断探索适应实际情况以创新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模式,解决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时面临的困境。塔城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总体应以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探索和实践以政府为引导,并与市场相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源配置机制,理顺政策性你那个也保险服务体系的组织架构,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克服政出多头的弊端,通告农业保险制度效率。笔者认为塔城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构建需要权衡各种发展模式的利与弊,着眼塔城地区区情和农业、加强专业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建设,由政策性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履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职能,负责再保险经营业务,实现政策性、商业性业务多元化经营、差别化运营。政府制定税收、财政政策,以支持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保监会对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四、塔城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
1.强化支撑力——创新资金管理、加强宣传力度
1.1创新资金管理体制。目前,自治区农业保险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保险公司参与管理。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各级政府对目前的资金管理方式存在较大分歧,因为有中央、地方财政对保险公司的补贴,有部分保险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存在骗保套取财政补助资金。鉴于此,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来创新推动我区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模式。创新资金管理模式可以在保险公司设立政府补贴专用账户和农民缴费账户,政府补贴专用账户主要是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专用资金,农民缴费账户是初始时农民自有资金所缴纳保费。在理赔时,可以先通过政府补贴专用账户进行赔付,若出现政府补贴专用账户不能足额赔付时再用农民缴费账户进行赔付从而实现了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可以根据农民缴费账户的缴费额与赔偿额进行分析对一些未受灾农户进行保费减免从而提高农民缴费积极性。同时加大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将目前的保险金额提升到与基本投入相当的水平,有效弥补农业灾害造成的损失,提升中国农业发展的支撑力量。
1.2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推广和宣传教育,农业保险的重点发展在农村必须通过县、乡两级政府以及村委会进行推广。同样作为保险公司也应该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扩大经营网点。一方面可以成立省、市、县、乡级四级农业保险工作组,由分管农业领导挂帅,同时各级政府财政、农技、畜牧等各级政府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一个高效、有体系的专项领导小组。二是经办机构积极选拔一批农业保险协保员,处理好投保、赔付、续保等手续,同保险公司共同推进农业保险事业。目前,保险公司也不得不加强对农业保险方面人才的培训与储备,因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必须要有一批懂得农业生产、技术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在赔付中更好处理同农民之间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公司必须不断加强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一是加强关于农业保险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项水平。二是要使得从业人员懂农业种植、管理、经营的基础知识。三是懂得农业灾害和救济知识。
2.提升保障性——完善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
2.1完善农业再保险的相关制度。通过立法来实现制度化管理,对于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外许多国家都推出了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从而推动了农业产业及保险事业发展。如美国推出的《联邦作物保险法》、日本推出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加拿大推出的《农作物保险法》、法国推出的《农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从根本推动了保险在农业减灾和防灾上发展。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结构往往相对单一集中,容易集中风险度,而通过再保险方法,原保险人则可以将属于同一类别的农业保险业务,分配给其他保险人,以促使农业保险的相对平均,达到分散平衡风险的目的,这样有利于减少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不稳定因素。这样做虽然在自然的时候,由于分保费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利益所得,但在灾害发生较多的时候或发生巨大自然灾害的年份时,则可以向分保人分摊赔款,最大程度上减小损失。从风险中性原理来说,总体上是有益于减少农业保险原保险人的。
[关键词]次贷危机 外资银行 监管 法律问题
一、外资银行监管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市场准入方面,首先,立法体例上,我国未形成统一、协调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规制,对内外资银行进行了区分规定,这种双轨制体例不利于实现国民待遇;准入形式上,我国外资银行大部分以分支行形式设立,这种较为单一的形式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稳定发展;其次,准入条件上,我国仅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有9项关于设立外资银行时需遵守的审慎性条件,但与发达国家比,银行监管机构仍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业务准入方面,我国采取了全部或部分的列举式方法来规定,其余业务的经营,都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批准,降低了金融服务创新积极性。
市场运营方面,首先,监管体制的规定不明确。我国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是主要监管机构,但外资银行母国总行大多为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通过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实现混业经营,这就体现了混业监管的必要性。我国还未出台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应法律规范,在监管任务协调、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问题;在发生监管争议时如何解决也没有规定,有碍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外资银行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上,而对于日常经营风险和市场退出风险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检查手段上,缺乏预防性事前和事中检查,仅停留在事后检查上,过于滞后。
市场退出方面,首先,缺乏统一的配套清算制度,我国有关外资银行的配套清算制度分散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公司法》中,未形成系统性规范,因各种法规标准不一,使得执行清算程序时较为复杂;其次,缺乏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我国一直以来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但因无法律具体规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在危机发生后,无统一的处理方式,造成对问题银行的处理随意性很大;同时因信用问题,也削弱了中小银行与大银行之间的竞争,有国家信用做保证的银行就会得到更多存款人的青睐。再者,我国对外资银行采用的破产原则是相对地域性原则,即破产效力原则上只及于中国境内财产,依实际情况也可赋予其域外效力,但这种原则明显与外资银行母国普遍性破产原则相冲突。
二、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意见
市场准入方面,首先,立法体例上,应构建合理,协调的立法体例。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经验,修改《商业银行法》,设立外资银行专门一编,将内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做出统一规定,有助于形成统一的商业银行管理机制,降低监管成本。其次,准入形式上,可采取积极导向手段,转变为分行、子行、合资银行等多种形式并存局面;准入条件上,应把市场准入标准的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实施动态监管。
市场运营方面,首先,主管机关方面,应协调好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职能,并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管协调起来,建立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提高监管行为的灵活性。其次,监管检查方面,现场检查中,应实地查看外资银行的运营状况,注意发现外资银行是否已具有潜在经营风险,做好事前检查;在非现场检查中,应建立完善的报表上报和分析制度,保证对整个银行运营情况判断的准确性,并应建立追踪制度,对于要求整改的问题看是否已经做了修正。
市场退出方面,首先,应建立统一配套清算制度,将各个法律、法规中有关清算的事宜进行整理,简化执行程序。其次,应建立符合实际的存款保险制度。投保方式上可区分外资银行是否有中国法人资格,有法人资格的可强制入险。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代表处等,应依其母国法律而定,若在其母国已采取强制保险,则在我国可自愿加入,反之则应强制入险;设立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并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多项职能。再者,应完善外资银行的破产制度。在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上,我国应原则上实行地域性原则,但若与母国间依据对等互惠的原则可以相互承认其破产判决或裁定的域外效力的,可选择适用普遍性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判决和裁定时,注意对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向我国提出承认和执行其破产判决或裁定的国家,我国同样有权要求该母国具备健全银行危机救济制度。
三、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美国金融政策和监管体制的重大缺陷,已在这场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无疑,我们应认真总结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借鉴可用经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首先要加强银行业中对于信贷风险的防范,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使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可较为准确的掌握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和资信状况;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金融体制,在现行分业监管模式下,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作用,协调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间的分工协调关系,建立更完善的新型金融监管模式;第三,要对于金融创新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有足够预期和准备,使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能更好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第四,加强各国间国际监管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效预防和降低国际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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