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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2 09: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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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业固体 ;废物管理
1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两部法律中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仅是原则性规定,而江苏省、常州市层面均未有相关配套的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江苏省环保厅近年来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等危险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对一般工业固废如何有效管理、处置仍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由于不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工艺不同,导致环保部门的辨别和监管难度也很大,同时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分布、流向等家底不清,难以开展全面系统性的管理工作,所以也导致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游离于监管之外,并已成为制约武进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短板之一。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本身含有许多有害成分,会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同时也极大的威胁了人类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1)土壤污染。固体废物长期露天堆放,其有害成分通过土壤的吸附呈现不同程度的累积,导致土壤成分和结构的改变,造成了土壤的污染以及植被的破环。(2)空气污染。固体废物中的细粒、粉末随风扬撒;废物在运输及处置过程中缺少相应的防护和净化设施,释放有害气体和粉尘;堆放和填埋的废物以及渗入土壤的废物,经挥发和反应放出有害气体,都会污染大气并使大气质量下降。(3)水体污染。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水体以及废物中的重金属及病原微生物随渗滤液和雨水流入周围地表水及渗入地下水,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进而影响水质生态安全。(4)危害人体健康。人类的生活是以大气、水、土壤为媒介,如果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就会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3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3.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健全
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看,为控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如《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在日常管理中发挥了良好的效用,但相对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总体非常不完善,也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操作性不强,与日常实际管理要求匹配度不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众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武进区也未有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虽然2010年由武进区政府办转发了《转发区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武政办发〔2010〕53号),但文件内容仅是对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也未有关于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所以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仍然处于尚未起步阶段,形式十分严峻。
3.2产生家底不清,企业环保意识薄弱
一直以来武进区未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全面调查摸底,未建立登记台账,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不清,特别是机械加工、印染、服装、铸造等行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大,回收利用价值不高,同时相关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经常直接委托私人运输非法处置,这样往往容易造成偷倒乱倒、随意露天焚的不法现象,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周边群众也反应强烈,举报激增,已成为部分区域严重的社会问题。
3.3处置通道不畅,资源化存在较大上升空间
目前,武进区未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企业,如果上游工业企业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有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高成本是上游工业企业难以承受的,同时,一般工业固废涉及行业广,分类多、成分复杂,处置与利用技术要求较高。目前,除制砖、铺路、资源回收再生等少量综合利用方式外,缺少其它有效的利用方式,从而导致企业面对大量工业固废而不能规范处置或利用。所以,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通道的畅通,是建立源头产生、收集运输、回收处置体系的重要前提。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混乱,资源化利用效率不高,焚烧和填埋的处置方式占据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的相当一部分比例,全区老、小、散的废品收购点大量存在,非法处置,随意倾倒现象时有发生,露天堆放、填埋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也带来了感官上的不适。
3.4产生面广量大,环保部门监管力量薄弱
根据武进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武进区数万家企业基本都有数量不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而国家未有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明确的详细分类指导意见。同时,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管主要侧重于危险废物,至今未开展过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全面普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所以,基层环保部门对一般工业固废监管工作呈现出无抓手、负荷重、难度大的尴尬局面。
4 武进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江K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主要从源头收集、过程运输、末端处置三个环节进行。只有通过对以上三个环节加强管理,才能有效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管理。
4.1完善立法工作,明确主体责任
党的十工作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发展战略,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给环保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结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呼吁省、市尽快出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门法律法规,武进区应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责任,规范主体行为;进一步增强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加大实际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充分发挥固废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产生、转移、处置数据的统计分析,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4.2逐步开展底数核查,建立数据库
结合新的污染源普查和环保大检查数据,依托现有工作基础数据逐步开展针对重点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底数的核查工作,逐步建立核查基础数据库,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武进区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核查力度,根据环评报告、固废专项核查等技术材料,核查产生固废种类、数量,切实做到“无漏报、无瞒报”,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建立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基础数据库。
4.3完善源头分类收集和运输管理体系建设
按照《武进区网格化监管》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贮存场所,武进区环保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可综合利用、可外售、可焚烧处置三类实施分类收集、贮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运输,可综合利用和可外售部分由企业自行负责;可焚烧处置的,从降低行政成本、便于管理和服务企业的角度考虑,建议相关单位依托环卫部门现有运输体系承担运输,并按指定线路行驶,运至指定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输过程可参照武进区生活垃圾运输相关管理要求,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4.4畅通末端处置环节,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建设一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困难、周期长、难度大。参考周边无锡、苏州等兄弟城市的一些做法,建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实行分散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其中,可外售和可综合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企业自行综合利用、外售或由经济主管部门联系实施综合利用,可焚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置。同时,武进区政府应根据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实际情况,增加科研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的研发和管理,为资源化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4.5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需要群众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武进区要加强宣传并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努力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制意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并明确管理的形式、程序、进入渠道及保障办法,制定政府、社会及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互动办法,规范各方行为,倡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多元治理模式。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关键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可持续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固体废物的分类方法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固体废物管理的需要及角度出发,把固体废物分为三大类: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则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固态的、半固态和除废水以外的高浓度液态废物,产品的生产过程通常就是废物的产生过程。工业固体废物在固体废物中占的比重较大,更应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工业固体废物概况
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总体进入快速增长时期,由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也不断增加。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基本在6亿吨以上,1999年增至7.8亿吨,2000年达8.2亿吨,2005年已达到13.4亿吨。根据《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 2011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2.5亿吨,产生量是2005年的2倍多。工业固体废物的堆积所侵占的土地已由1991年的3万公顷增加到1999年的6.3万公顷,其中被侵占的土地中有近三分之二是耕地,对我国耕地面积的保护造成极大影响。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90年代后,又根据经济建设的巨大需求和资源供应严重不足的形势,提出将回收利用再生资源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中国认识到固体废弃物问题的重要性,认识到解决该问题是改变传统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目标是完善固体废物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废物最小量化;为废物最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供技术支持,分别建成最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示范工程。”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各项管理制度、转变和创新固体废物管理模式等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工业固体废物的快速发展,在较大程度上减缓了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
工业固体废物在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其本身含有的和产生的有害成分,会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影响,不仅严重影响环境卫生质量,更会直接或间接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
工业固体废物对人类环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侵占土地。固体废物容积大,堆积量越大,占地面积越多。据估算,每堆积1万吨废渣约需占地1亩(1亩=666.67m2)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消费的增长,垃圾占地的矛盾将日益凸显。
(2)污染土壤。工业固体废物会破坏土壤内的生态平衡。尤其是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经过风化、地表径流等侵蚀,导致土壤丧失腐解能力。来自工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能在土壤中积累,并被植物吸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健康造成威胁。
(3)污染水体。固体废物在堆放腐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酸性、碱性有机物,并将当中的重金属溶解释放,是有机物、重金属和病原生物的水体污染源。这些污染源极有可能随着雨水影响地表水体及周边土壤,进而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严重污染。若废渣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海洋,其环境危害更大。2012年1月,广西龙江发生镉污染。龙江为柳江支流,在柳州市柳城县内汇入柳江,柳江为柳州市饮用水主要来源。镉系重金属,长期接触会对肾功能造成损害。龙江镉污染对下游人口达300余万的柳州市饮水安全造成了威胁。由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在较短时间内解除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污染大气。工业固体废物中的某些有机成分在一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可被微生物分解,释放出有害气体。固体废物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也产生有害气体和粉尘。
(5)影响环境卫生。没有得到综合利用、回收利用的工业废渣随意堆放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市容市貌。
三、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减少其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多管齐下,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我国关于固体废物的法律体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了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进口废物审批制度等。而随着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各阶段的重点、难点不同,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2)加强工业园区规划及管理。通过打造循环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合理规划与布局,加强园区管理;深化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实现同一类型污染项目统一、集中治理,降低治污成本。
(3)严格执法,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相关法律制度,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违法企业绝不手软。
(4)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产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是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清洁生产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它借助各种相关理论和技术,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采取“预防”措施,通过将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及产品等方面与物流、能量、信息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并优化运行方式,从而实现最小的环境影响、最少的资源、能源使用,最佳的管理模式以及最优化的经济增长水平。更重要的是,环境作为经济的载体,良好的环境可更好地支撑经济的发展,并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所必须的资源和能源,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3R原则)。循环经济并不是简单地通过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而是强调在优先减少资源消耗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3R原则,3R原则的优先顺序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一是可以实施资源战略,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措施。二是作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三是能够加快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客观要求。
(5)不断转变和创新固体废物管理模式。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国情,寻找新方式、掌握新技术,不断转变和创新管理模式。
(6)加强公众参与,逐渐提高全民保护环境、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全民的环境保护素质与意识提高了,全国的环境保护水平将会得到大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王伟中,郭日生,黄晶。工业园区固体废物可持管理工具指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7月.
【关键词】工业固体废物;现状分析;成分分析;分类处理
0.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不断变化。据调查,广东省近年来的工业固体废物总产生量年均超过2000万吨。而目前我国每年的工业固体废物总量已接近十亿吨,累计工业固体废物总量即将接近一百亿吨大关。从来源上看,我国80%左右的工业固体废物是矿山开采和基于矿山开采的冶炼工业固体废物。目前,我国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总体水平仍然普遍不高,从全国范围看再利用率较低,使得我国的企业成本上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低下。更为严重的是,大排量的废弃物占地面积大,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准确掌握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变化,尤其是产生的种类的分类,对环境保护和工业废弃物的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产生来源做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值得借鉴的研究成果。但对产生量和来源主要是基于回归分析、灰色模糊理论或者时间序列法进行,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技术研究较少。而工业固体废弃物分类技术的细化研究对制定合适的策略、政策对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和管理,尤其是对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后,从工业固体废物中挖掘有价值的再生资源进行再分类和综合利用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
1.广东工业固体废物现状
1.1基于统计数据的分析概述
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呈现正相关性,年递增率达到10%以上,但以旅游业为主的地区例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增加部分主要来源于工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近十年来的数据与此结论基本相吻合。同时,由于我国加强了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正逐年递减,平均递减率接近12%。从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强度和资源化处理有较强的地域分异性,河北等地较高,等地较低。2010年底广东全省固体废物产生量超过13亿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1.16亿吨,工业危险废物21818万吨,广东省的工业固体废物则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经过多方努力,至2010年底,广东省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年处理能力是2005年的2.4倍,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示范中心以及深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成投入使用。但从整体上看,广东省仍缺乏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收集系统和有效的收集体制,并且严重缺乏必需的废物处理设施,致使大量工业固体废物得不到妥善处理,对城市市容、水体、土壤和大气环境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1.2特点总结
根据统计数据的分析可知,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与国内生产总值在以工业发展为主的地区中基本为正相关关系。地域分异性由于存在地域分异性,我国应加快工业结构调整,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同区域、不同工业固体废物之间彼此存在较复杂的关系,共同构成了工业固体废弃物体系。单纯针对某一大类或者某一区域的分类技术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需要寻找一种能普遍适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技术。
2.基于成分分析原理的分类技术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种类繁多,分类因形态、来源、组分、规模、价值等不同而各异,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按照《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分类将工业固体废物分为99类。目前,广东就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分类目录。对于工业固体废物,我国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环境统计以及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环境防治信息等实际工作中基本制定了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统计目录,但是,还没有正式颁布二级分类目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较为稳定,产生的污染具有长期性和间接性。工业固体废物的这些特点使得分类技术的发展逐渐偏向于先对其进行成分分析。成分分析一般应用于产品的配方研究,近年来也逐渐采用定量或定性分析应用于产品的性能分析、失效分析,对测试材料的环保性应用也逐渐广泛。不同的工业固体废物之间存在着极为复杂的相关关系,认真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状况,对于工业固体废物的防治和再利用,变废为宝极为重要。
目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主要采用的是成分分析中的主成分分析,采用数学变换的方法,实现各种类之间相互关系的降维逻辑处理,以总方差不变为基本原则,将新生变量的方差依次递减排列。借助SPSS等软件或者数学方法,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的数量进行细化研究,通过主成分分析,得到相应的评价值,为工业固体废物源头的控制和分类处理提供决策指导。下面以某地区为例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3.分析实例
通过对某铜冶炼企业所属的3个下属单位环保流程的梳理和现状分析,在做了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尽管强化了环保基础管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企业环保管理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缺乏专业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专业素养、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对相关要求的学习不够,对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管理要求的理解、掌握不够,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环保管理制度、台帐等不完善,环保基础管理薄弱。
1.2是对推进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研究思考和探索不多,资金投入不足,工作开展缺乏支持和动力,长期易造成相关工作滞后和较为被动。
1.3是监管要求趋严,企业内协同配合的要求较高,人员配备不足,岗位人员变动大,工作连续性不够,具体工作繁杂,易出现问题。
2强化铜冶炼企业环保管理的实践和探索
2.1完善环保管理体系,强化环保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标准,细化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完善公司及企业环保管理体系,并组织企业落实;强化环保监督管理,充实专业力量,明确岗位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严格实施企业法人环保责任制,将环保绩效纳入各级领导任期内的考核指标体系中,做好目标、指标的分解,加大考核力度,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确保责任、措施、投入到位;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采选冶炼过程、建筑施工等的环境行为,对环保管理工作不到位、污染环境问题突出、破坏生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2.2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一方面推进清洁生产,源头防治环境污染。严格执行冶金、有色、危化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相关标准,加快现有污染源的治理,通过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同时,减少企业废水排放量。以先进实用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做好冶金废渣、废水、尾矿等综合利用,促进再生资源的高效、集约化使用。另一方面,加大工业废气治理,提高脱硫效率。实施烟气脱硫工程,确保实现达标排放的同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时加大对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再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推进工业废水“零排放”技术研究、围绕提高“废水”综合回收利用水平开展工作,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2.3强化固体废物治理及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防治。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企业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加强固体废物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监控管理,逐步建立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相结合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提高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强化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处置过程依法依规,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各环节的登记运转工作,对处置不合规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2.4全面提升保障能力,防范环境风险。一方面加强污染源管理,提高污染防治及减排工作科技支撑能力。重视排污申报登记、监测及排污许可等工作,及时依法申报登记,及时委托监测,掌握排污规律,加强各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另一方面就是强化环保管理人员建设,尤其是各企业基层专职环保队伍建设,做到环保工作有专职负责。适应环保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建立环保人才梯队,积极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为企业环保工作提供保障。最后,立足于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全面加强环境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公司及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应急机构,加强环境安全应急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加快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备案,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环境应急演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3结语
关键词:城市建设;城市污染;环境问题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209-01
一、城市环境和资源的压力
城市规划中的环境问题跟经济活动和人口的密度成正比,因而,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也接踵而来,加上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城市猛增的人口,人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和升级的消费,都带给了紧张的城市环境和资源更重的压力。
(一)大气的污染和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目前已知的约有100多种。主要由自然因素(如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引发,后者更甚,特别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死带来的。城市中的空气污染源大致来自于以下方面:1、工业:工业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因为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性质复杂,种类繁多;2、交通运输:尤其是城市汽车,数量多又集中性强,它所排放的污染物能对人呼吸器官直接造成很大的危害,严重污染城市空气,是城市空气的重要污染源;3、各种喷雾剂,新增了空气中的有害成分,造成空气污染(如各种空气清新剂、杀虫剂等)。城市化日渐加快,相伴相生的工业、交通运输业也发展迅速,这些发展就导致了更多空气污染。当污染物:大量的废气、粉尘、硫氧化物、碳氧化物、氮氧化物、臭氧等被排入大气中后,空气的质量就受到了严重的破环。
(二)废水污染
城市水污染主要涉及如下三点:
1、工业废水;2、生活污水。生活排放污水的数量正在逐渐增加,有资料显示,有一半的废水是生活排出的;3、农业中用的化肥、农药,通过雨水进入到到河流中后,使地表水受到污染。据相关环境部门调查,我国城镇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中的污水每天至少有l亿吨。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的河段水已受到污染,全国不适合鱼类生存水占到1/3,不能用于灌溉的占到1/4,严重污染的已达到了90%,有一半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标准,40%的水已不适合饮用,甚至水体污染已经成为导致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的罪魁祸首。
(三)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主要涉及到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另外,也包括农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废物。固体废物一定要妥善处理后才能丢弃,否则就会对大气、水体和土壤带来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固体污弃物具有两重性,也就是说,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同的人而言,被废弃的某物品有可能是废物,但如果转换一定条件,废弃物也能变为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就是利用废物的这个双重性,使固体废物减量、无害化,并且变成资源。对于不能利用和一定会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一定要妥善处理。
(四)噪声污染
噪声一般可分为高、低两种。一般而言,低强度的噪声对人体是无害的,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高强度的噪声则会对人体有害,使人疲劳,情绪低落,甚至引发疾病。高强度噪声,无论是对人的听觉、视觉、智力还是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都有伤害。高强度噪声主要来自工业机器、现代交通工具、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文体娱乐场所所带来的喧闹声等。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已发展为城市污染的严重灾害之一。城市的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机动车数量的猛增。
二、防治污染的举措
(一)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大气污染的治理应当在维持现有城市的能源与交通状况的前提下,找出危害广,影响大的最严重污染物,以便能有针对性的有效治理。城市规划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法主要有:1、合理工业布局;2、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3、绿化造林
(二)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生活污水主要是有机物的污染,工业污水主要的污染物就没那么简单了。虽然每个城市水污染的程度各异,但仍可普遍采取如下措施加以防治:1、提倡节约用水,对废水进行循环再利用。实在不能用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再排入水管道中;2、划分区域用水,在污染严重区域开办废水处理基地,尝试多种处理方法,采用新的科学方法净化水,严格杜绝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倒入江河湖海中。
(三)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计划
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填埋,另一种就是焚烧。虽说目前,我国填埋生活垃圾已经发展到稳步推进的阶段,但实施填埋时一定要妥善处理土地资源,确保最大限度的减少填埋场的污染和浪费,变填埋气体为资源。焚烧垃圾主要适用于可燃垃圾,东部沿海城市因其土地资源的宝贵性,就决定了焚烧处理会慢慢演变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四)综合整治和规划噪声污染
目前来讲,噪音污染控制技术上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但因为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规模很大,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业和场所数量较多,这就要求从技术、经济和效果等方面综合权衡来防止噪音问题。具体方法可包括:在控制室外、设计室、车间或职工长期工作的地方处理好噪音,可以采用隔声、减振、吸声、消声等技术进行城市治理,有效防治噪声污染。在一些特殊地方可适当的放宽要求(比如库房或少有人去的车间和空旷的地方),妥善减少该建设区域的绿化水平,适当减少城市噪声。
总之,城市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城市经济得以依托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城市社会文明的发展的象征和标治。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要有针对性的对城市污染中的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固体污染、噪音污染等进行有效的治理和解决。目前,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运用科学的现代环境理论和方法,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寻找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和危害,真正做到保护好环境,扼制污染,真正做到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社会与环境的统一、协调和持续发展。
关键词:固体废物;废物处理;
中图分类号:V44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环境管理目前我国除少数几个城市和地区实行生活垃圾分装外,大部分采用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填埋的方式,处置性质不相容甚至是未经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这样的管理和处置会导致各种渗液、废气、废渣流失污染造成新的环境问题,还因处理不规范、不彻底,使“垃圾族”生意异常红火,甚至部分地区不法商人利用未经处理的垃圾,简单加工成生活,医疗用品,造成环境的再度污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固体废物的产量将加快增长。因此,必须适应城市固体废物生成的特点,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科学管理城市固体废物的机制和方法。
1建立健全法规,加大管理力度
1·1健全地方性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实施多年,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政策却不配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效果。完善法规,一是要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并积极主动参与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理、处置工作。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奖惩制度,规范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行为,强制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三是要制定相关政策,责任到人,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具体落实到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及个人身上。四是要突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尤其要加强郊区和近城区等区域固体废物的管理。五是要完善地方性法规,包括环保、环卫、节约资源和能源以及物资回收利用的规章制度,还有切实可行的行政与执法制度。
1·2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政府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治理和监测力度,但对于固体废物污染却缺乏应有的监管力度。如对地下水的质量缺乏有效的评价和管理系统,致使有的垃圾处理厂在处理垃圾过程中,造成了部分周边水体(地面、地下水)严重污染、土地无法耕种。因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成有一定专业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的队伍,对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程进行监测和控制。设立监督、举报中心和监督、举报电话,专人受理,实时、及时实施管理,实实在在地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1·3加大处理费用的征收力度
固体废物处理费用入不敷出,主要原因是收费太低。根据环境经济学的原理,依照固体废物的数量、种类,适当收取固体废物处理费用,既可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供一定的资金,又可以有效地降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处理费用的征收,可按生产、经营者负担,形成者付费的方式开征固体废物税。
1·4开放固体废物处理市场。
固体废物处理在发达国家已经是商业运作行为,如法国巴黎采用该方式年回收垃圾达340万t,占全国垃圾回收量的1/4,取得了较好效果。而现阶段,我国却还是采用政府福利运作方式,独家经营、管理不力、成本太高,固体废物处理应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倡导个人、企业投资,实施商业化运作。凡在城市固体废物处理中影响大、效果好,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应充分鼓励、积极扶持、优先发展,政府仅作前期调控、引导以及后期运作的管理工作。这种处理方式,能有效激发开发商的热情和吸引资金,实现固体废物处理的良性循环。如总投资达6·8亿的北京朝阳绿色环保电站,政府、外资、银行、民营企业等多方投资,建成后采取股份制运作和企业化经营,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其它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科学的处理、处置方法
2·1减量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进程的加快,固体废物减量化势在必行。所谓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即对固体废物的数量、体积、种类、有害性质进行全面管理,并开展清洁生产和废物回收利用,既减少固体废物又为其分类回收、综合利用等后期处理创造了条件。如昆明市在成功开展“禁煤”、“禁磷”、“禁铅”及对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具实施禁销、禁用措施的基础上,又以政府令的形式从2001年4月1日起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使占生活垃圾重量3-10%、体积20-30%的塑料固体废物,从源头得以治理。实施减量化工作,还应在全社会提倡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消费方式,低投入高产出,低污染高循环,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生成量,以便综合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2·2无害化
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或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经过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达到废物的消毒、解毒或稳定化,以减少和防止固体废物的危害。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应利用城市生活固体废物中有机质含量高的特点,建立垃圾焚烧中心,使垃圾中的有机、有毒物质在高温环境下裂解、氧化,变成无害物质,并利用产生的热量发电或供其它生活之需。还可对生活固体废物中无法分拣的高有机质采取厌氧发酵、高温堆肥处理技术,为农田、城市绿化提供高效肥料,既能美化、净化环境,又能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2·3资源化资源化是指采取管理和工艺措施,使固体废物回收成物质和能源,加速物质和能源的循环,创造经济价值的技术方法。物质回收,即处理废弃物并从中回收指定的二次物质,如纸张、玻璃、金属等;物质转换,即利用废弃物制取新形态的物质,如利用炉渣生产水泥和其它建筑材料,利用有机质堆肥等;能量转换,即从废弃物处理中转换能量,如焚烧有机质废物发电、利用垃圾厌氧产生沼气等。实施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理,一是要采取商业化运作,走产业化道路,“变废为宝”,实现固体废物处理的良性循环;二是要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分拣回收中心,加强城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清运系统的完善工作,固体废物分拣可回收其中有用成分,做到资源的合理化再利用,不仅缓解资源枯竭危机和减少垃圾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还可创造巨额财富。
2·4避免二次污染
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大多采取全部填埋方式,未进行分拣、回收、焚烧、分解、压实等“三化”工作,“三防”措施不力,导致各种渗液、废气、废渣污染空气、水源及土地。相当数量的工业固体废物承包给附近农村乡镇企业处理,由于技术和资金等原因,往往导致污染转嫁,造成二次污染严重的新的环境问题。为有效避免固体废物的二次污染,一方面要完善分类收集、卫生清运为主的城市固体废物清运系统,降低固体废物在收集、运时造成污染;另一方面“三化”处理时要防止造成设备腐蚀、残渣以免造成重金属、大气、水的污染。填埋场选点要科学,要有完善的“三防”措施,防止各种渗液、废气、废渣流失污染导致新的环境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