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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趋势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1 16:55:1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保险监管趋势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保险监管趋势

篇(1)

[关键词] 再保险业务 偿付能力 监管 现状 趋势

我国目前对于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其他编报规则之中,这些规则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随着我国再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有些规定已经滞后于实务发展,有些规定则需要补充”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2008年12月3日,中国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文以该征求意见稿为依据,分析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并对趋势进行评价,以期把握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脉搏。

一、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分析

从目前来看,我国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引入重大保险风险判断标准判别再保险业务类型

我国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重要趋势之一就是利用重大保险风险判断标准将创新再保险业务纳入监管。未来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将以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为标准,将再保险业务分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又以再保险业务所转移的风险是否已经发生为依据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进一步区分为预期再保险业务和追溯再保险业务。由于这三类再保险业务转移的风险截然不同,因此,对这三类业务采用不同的监管措施,即允许按照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原则正常认可预期再保险业务的损益、递延认可追溯再保险业务产生的收益和不认可未转移保险风险业务的损益。

2.差异化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评估标准

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另一重要趋势是考虑账龄、偿付能力和境内外等风险因素差异化制定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其中,考虑到境内外不同公司而制定不同的标准,主要是由于对境内保险公司监管的难度要低于对境外保险公司的监管,而对境内保险公司监管的充分性要高于境外保险公司,这就使得两类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化监管的发展趋势符合国际惯例,并可鼓励境外再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机构,增加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主体。

3.加强再保险业务信息披露要求

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趋势还体现在加强对再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围绕再保险业务的重要决策、重大合同信息、重要交易对手风险信息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等几个关键控制点,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加强再保险业务信息披露是实现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对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趋势的评价

总体上,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是加强了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无论是细化再保险业务的判断标准、差异化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还是加强再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加强再保险业务监管。以再保险业务判别标准的细化而言,这一措施就可以更好地防范相关风险,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纵观世界保险业,在曾经出现过的破产及指控质疑案件中,我们经常与财务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等创新再保险业务不期而遇。通常,带来风险隐患的创新再保险业务往往是以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出现,但其所转移与承担的保险风险十分有限甚至为零,监管当局将此类产品作为传统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管,掩盖了问题保险公司真实的经营成果和偿付能力状况,进而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因此,细化判断标准,辨别再保险业务转移风险的程度,进而实现对再保险业务的分类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考虑到创新再保险业务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及可能前景,细化标准之后还可以及时将创新业务纳入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之中,对于防范此类再保险业务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从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趋势的影响来看,毋庸置疑,监管新规势必改变现行监管行为,但不仅如此,此新规还会对保险会计实务产生重要影响。2006年2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保险合同准则”)中初次引入了对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所承担保险风险的判断。此次再保险征求意见稿所用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与保险合同准则中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之间存在“量”的区别,这可能会影响到一些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即,一些再保险合同可能是转移了少量保险风险,但这些保险风险不足以称之为重大,那么,依据现行会计准则这些合同的收益可以正常确认,而按照新的监管规定,这些合同的收益不被认可。显然,采用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细分再保险业务更符合国际惯例,因此,新的监管趋势将会对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形成有益的补充,也势必对我国保险会计实务产生积极的影响。

最后,从与国际惯例趋同的角度看,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趋势较好地与国际惯例趋同。但在制定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评估标准时,与国际惯例不同的是,新规并未考虑到信用评级因素,而其他国家多会考虑到信用评级因素。这可能是新规考虑到我国保险业的信用评级业务还有待进一步发展,目前相关评级信息的获得与应用还有待加强。当然,如果新规可以考虑到信用评级因素的积极作用,势必会促进我国保险信用评级业务的发展,并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

篇(2)

关键词: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一方面,各国相应地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把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综合起来看,各国保险监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标:一是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二是要依法监管,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三是要平衡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行业间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五是要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六是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制度的导引下,各国保险业监管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日益明显,混合监管体制正在建立,普遍强调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即将加入WTO,国内保险业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要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实时监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五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责任制。要通过选拔、培训等各种方式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抓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明确和完善监管责任制,认真开展内审和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在监管中严重违规违章问题,加强对保险监管的再监督,保证保险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把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与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强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国有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和情况,进一步健全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制,提高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效率,从而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监管的新路子。

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保险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个别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还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此,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要求,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基础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严格分离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建立独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行为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与此同时,要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认真指导和监督各会员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努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补充。

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由于受保险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保险监管信息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为了确保保险监管发挥应有的功效,我们还应借助独立审计等中介部门的力量对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籍此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的法律效力。

篇(3)

关键词:银行 保险 模式 发展

从1999年开始,我国寿险业掀起了银保合作的浪潮,合作日趋频繁,合作规模逐步扩大,合作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尤其近几年,银保业务异军突起,已成为继个险营销后我国寿险业发展的重要支柱。2008年银保业务更是呈现“井喷”现象,银保渠道保费收入3,590亿元,同比增幅达111%,占总保费收入的近50%,成为推动行业增长的主力军。但是,综观国内银行保险业务的现状,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手续费支付不规范、成本恶意竞争、市场误导、合作短期行为等。

依据国际经验判断,我国快速发展的银行保险业务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属于低水平扩张过程,而且积存了不少行业层面和公司层面的问题。在目前全球金融业发生一系列变革的关键时期,面对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以及金融业并购浪潮,如何为我国银保业务发展寻求出路,探索我国银保业务的未来发展模式,既是解决目前诸多问题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银保业务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所在。本文将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模式进行思考,从系统、理性的角度探索适合我国银保业务发展的现实模式。

一、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及其国际借鉴

从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看,按照银行和保险业融合程度的不同,银保业务的发展模式大致可分为销售协议、战略联盟、资本渗透和金融控股集团四种。销售协议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公司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作关系,是一种松散的、以手续费为基础的经营模式,银行介入保险的程度不深,只扮演保险销售渠道的角色,该模式最简单易行,成本相对较低。战略联盟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实现战略合作,业务范围由“销售协议”阶段的网点销售扩展到联合开发产品、建立统一的平台等,实现双方业务渗透、互惠互利,该模式是银保双方进一步合作的过渡模式。资本渗透模式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资本互换、建立合资公司等方式建立资本纽带关系,强化业务融合的深度,实现更大程度的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按照资本渗透的方式不同,又包括交叉持股和建立合资公司等。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是一种银行和保险全面融合的经营模式,是指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此种模式下的银保业务从集团战略的高度充分展开,拓宽了金融服务领域,增强了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受各国金融环境、政策法规、开放程度及历史变迁等方面的影响,银行保险业务在西方各国的发展程度和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欧洲,由于金融业一直允许混业经营,银行和保险业的资本渗透得到允许,因此欧洲的银行保险业务比其他国家发展早、规模大,但具体模式仍有差异,如在保险市场竞争程度不高的法国,银行和保险主要通过新建企业的形式达到合作;而在保险业发达的英国,银行更倾向于通过与保险公司合并或合资方式进入保险领域;德国是实行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金融业务多样化。而在美国,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严格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1956年联邦立法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更是明令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随着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终于清除了银保融通的法律障碍,从此美国国内的金融业合并开始大规模展开,银保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现状及选择

应该说,一个国家的银保业务并没有固定的发展模式,既要考虑国家的金融体制、法律环境、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等诸多因素,又要考虑单个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市场趋向和市场判断。当前,受我国长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我国银保业务最主要的发展模式仍以销售协议为主。这种模式下双方的合作关系比较松散,融合度有限,合作双方主要把注意力放在产品销售量与手续费上,常会造成以哄抬手续费为核心的恶性竞争,且合作协议多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银行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政策以及以往销量等因素决定网点资源的分配,这种合作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也是制约当前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

随着销售协议模式的深入,我国有些保险公司也在寻求与银行的战略联盟式合作,在产品研发、系统开发、投融资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并且除柜面以外,逐步开拓理财中心、网上银行、信用卡等其他销售渠道,以扩大资源的整合范围,如近年很多寿险公司开展的IC计划(InsuranceConsultant,保险理财顾问)就是战略联盟的发展模式,且效果得到初步显现(据统计,IC经理的人均件数和人均保费一般可达到普通人的3倍和7倍)。

在银保股权合作方面,一些金融企业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金融控股模式和间接参股模式已经出现,如中国邮政集团旗下既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又成立了中邮人寿保险公司;中信集团下设中信实业银行和信诚人寿公司;光大集团旗下的光大银行和光大永明人寿等;中国人寿提出了“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战略布局;中国平安也已形成以保险为主,集银行、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紧密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

笔者认为,随着银行与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的推进以及监管环境的发展变化,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会呈现以下趋势:

(一)销售协议模式仍会在很长时间内作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主要模式。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虽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从试点到经验总结,再到一定范围内推广,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当中一体化程度高的发展模式虽会呈现较高的成长速度,但市场份额方面仍无法动摇销售协议模式的主导地位。

(二)交叉持股会在试点中推进,在银行保险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目前,保险公司和银行互相参股已没有法律障碍,从实践来看,中国人寿已在银行领域配置了大量资产,已先后投资了9家未上市和已上市银行,但主要以财务投资为主;平安则通过收购深圳商业银行组建平安银行。在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方面,交通银行收购中保康联寿险公司51%的股份,北京银行接盘首创安泰,抢得了商业银行入主保险公司的头班车。从实践中看,交叉持股方式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理念和发展规划,促进银行与保险业的深度合作,未

来将在银保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三)合资公司模式在我国很难发展成为主流模式。

虽然合资公司模式在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取得了较大成功,但在我国当前的监管环境和文化环境看,合资公司难以在中国银行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壮大:首先,我国监管环境下短期内不会解禁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这从制度层面对合资公司模式产生限制;其次,受各种因素影响,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我国普遍发展缓慢,2008年底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仅占比不到5%。

(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将逐渐成熟,成为未来金融一体化的较好选择。

银行保险的核心要素在于“融合”,银行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在于融合,从国际经验看,金融一体化和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具体到我国实践,成立以保险公司为主载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将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顺应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应对国际巨型金融控股集团竞争的有效方式。

首先,金融控股集团各子公司间投资主体明确,产权制度清晰,混业中有分业,既方便发挥整体优势,又便于分类指导、个别发展;其次,通过资本融合的方式,可有效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大收益;第三,采取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既可以保持原有产、寿险及相关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又能在集团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防止风险在各子公司间传递。

当然,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在在近期和中远期会有不同的体现。从近期来看,由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尚不完善,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沿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办法,还不宜实行过多的金融控股集团。从中长期来看,随着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的改善,有关金融控股集团的优势和潜力会逐步体现出来,将会在资产规模、范围经济、综合型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与销售、提供符合国际水准的全方位金融服务等方面,形成相当的竞争优势。

三、基于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的制度环境分析

我国自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投资和业务合作做出了诸多法律限制。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我国为适应金融业内在发展要求及应对国际金融竞争需要,在金融跨业经营,尤其是在银行与保险的股权融合和综合经营方面呈现出逐渐放松管制的趋势。

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国十条”的颁布,为银行与保险业的资本融合提供了政策依据。“国十条”颁布以后,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这使保险公司得以破冰银保之间的资本融合。

在银行投资保险公司方面,中国银监会出于监管风险考虑,对银行入股保险业一直较为谨慎。直到2007年底,国务院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下称“160号”文件),原则同意了商业银行投资八股保险公司,但仅限三至四家银行试点。2008年1月两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指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160号”文的获批以及《备忘录》的签署从制度上允许了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

从以上制度变迁路径可以看出,我国虽然没有放弃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但对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综合经营的方向非常明确,制度法规对于金融跨业经营的限制正在被逐渐打开,金融混业成为可能,这必将大大促进银保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四、加快银保业务发展及促进金融一体化趋势的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金融业制度法规对跨业经营的限制有所松动,但就中国目前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政策障碍。为了实现我国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银行业和保险业迅速跟上全球发展步伐,建议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银保业务的发展采取积极态度,从政策上支持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开展创新。

(一)强化监管,立足解决当前银行保险模式下的规范发展问题,引导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发展机制。

根据对未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的分析,虽然伴随金融混业的进程,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将呈现多样化格局,资本渗透、金融控股等模式均具有巨大潜力,但由于现实条件限制,协议销售和战略联盟模式仍将在短期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因此,应针对当前市场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制定严格的监管举措,坚决整顿市场非理性竞争行为,并通过政策导向引导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理念,规划形成长期合作机制。更为重要是,要积极倡导并严肃落实市场诚信建设,把市场诚信作为银保业务的生命线来维护。

(二)尽快出台保险公司和银行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适当放松股权投资的资格限制,促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交叉持股。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我国在很长时间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银行保险发展模式仍是协议销售和战略联盟方式。而交叉持股能够有效加深这种合作关系,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理念和发展规划,促进银行与保险业的深度合作。我国现在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但对于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很高,这些政策限制将很多有意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保险公司拒之门外,影响了他们与银行的合作与共同发展。

(三)加快推进《金融控股集团法》的酝酿出台。

我国商业银行已获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又允许对投资保险公司进行试点。随着金融混业的步伐加快,各种金融交叉业务和衍生工具更是层出不穷,但《金融控股集团法》却迟迟没有能够推出,影响了金融混业的规范与效率。因此应加快研究出台《金融控股集团法》,探索保险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机制,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好的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综合经营。

(四)尽快推动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设立,实现金融联席监管的协调统一,或通过其他方式发挥类似监管功能。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银保业务实行的是双重监管的手段,即人主体是一个,但监管的主体却有两个。这种双重监管,由于缺乏统一协调机构,难以形成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脱节现象。随着我国银行和保险业综合经营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金融联席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急需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的相关立法,统一协调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防止和解决新时期金融监管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五)产品开发的费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篇(4)

保监会近日通知,明确将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从2019年一季度起,保险公司只向保监会报送偿二代报告,停止报送偿一代报告。这意味着我国保险监管将全面实行“风险导向”新制度,实现质变。

昨日,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任春生在保监会举例新闻会上表示,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正式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结束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双轨并行”的过渡期状态,正式切换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

偿二代建设于2019年启动,经过三年努力,2019年2月偿二代正式并进入实施过渡期。在建设过程中,保监会始终以风险导向、中国实际和国际可比较三个基本原则,构建了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大趋势,具有知识产权的新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从2019年开始,偿二代顺利完成了4个季度的试运行,显示出风险可控、成效显示、运行平稳。“从去年一季度测试中的10多家不达标,到四季度只有6家不达到,整体运行平稳,趋势向好。一些保险公司通过补充资本金调整业务结构等方式,实现达标。”任春生表示。

那么,偿二代实施,对于高现价产品多的保险公司有什么影响?任春生表示,业务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的公司,受到的影响更大。

这说明偿二代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我国保险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引导行业转型,更多地推出业务结构好,有着更多保障性的保险产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同时,也将进一步深化保险监管改革,为人身险费率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在偿二代下,对于险资在资本市场举牌和购买股权影响有多大?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监管一处处长郭箐表示,偿二代对于保险投资的影响,不同公司影响不同。在偿一代下,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方式有限,但在偿二代下,给予保险公司管理运作空间很大,经营管理好的公司和经营管理能力不好的公司区别也很大。

保险公司不仅可以通过股东增加资本金,还可以通过改善产品业务结构,调整股票股权投资标的等方式,用内生性方式,提高公司自身偿付能力充足率。

相信保险公司在选择股票标的物时,会更加重视质量,提升对于蓝筹股的投资占比。

下一步,保监会将稳妥有序组织偿二代实施,不断完善保险监管。

一是按照“十三五”规划建议,完善保险业审慎监管体系。

二是跟踪完善偿二代标准,偿二代配套标准,通过监管升级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社会新常态发展。

三是继续做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监测、分析、预警等工作,做好风险防范,守住风险底线。四是运用偿二代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讨论和制定,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贡献力量。

中国保监会主席近日在2019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2019年是偿二代正式切换的一年,这对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特别是在当前各类风险不断积聚的背景下,更要牢牢守住偿付能力这条红线。

要持续监测偿二代切换后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重点关注试运行期间偿二代指标不达标的公司,和压力测试下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公司。

篇(5)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发展趋势 混业监管 风险监管 内控机制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微观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即:金融市场并非完美,金融市场的诸多缺陷使得市场机制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克服,从而必须依靠政府的金融监管以克服市场缺陷。从国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实践来看,其大致经历了从严格的金融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加强管制到再放松管制的过程,并呈现出诸多引入注目的发展趋势。下文将对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进行介绍,以期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理念,对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1.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

近年来国外金融业纷纷实行混业经营,功能型监管思想也得以广泛传播,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的趋势。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

2.金融监管法制日益趋同化

近年来,国外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的发展趋势,即: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就监管风格而言,世界上大致有两种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英国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法治监管为辅;美国模式则以法治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英国模式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而美国模式的金融监管机构则往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规范监管。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治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3.注重风险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

从监管内容看,国外金融监管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重大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过去监管当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因此,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实现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双管齐下”,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并重,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4.兼顾外部监管、内控机制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固然重要,但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却是有效实施外部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其监管效果往往事倍功半。近年来,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均与其内控机制的缺陷或执行上的不力有着直接关系。这使得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监管组织开始对银行的内控机制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此外,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

5.金融监管日益国际化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各国之间相互转移、扩散,譬如1997年7月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就蔓延到了许多国家,使整个世界的经济都受到了强烈的震动。很显然,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也随之国际化。因此,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保持着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也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就目前而言,我国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监管也存在诸多缺陷,毋庸置疑,上述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其先进的监管理念对完善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以下许多有益的启示:

1.改分业监管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曾经适应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呈现出很多弊端,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这表明我国金融业已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就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于一身。考虑到国外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所带来的冲击,我认为,我国应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改分业监管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以适应已经变化的金融形势。例如,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但国家金融监管局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以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其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2.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例如,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银行的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注意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1)合理设置内控机构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可以随时关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2)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

稽核评价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的完善,尤其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更加重要。

(3)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实现快速、准确、合理的预测和分析,提供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源和最终决策支持。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要依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以及人世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及时做好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其次,必须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金融监管执法监管职能,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等。毋庸置疑,只有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撑,金融监管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胡维波:金融监管的理论综述.当代财经,2004年第3期

[2]王 璇 李 毅:金融监管理论演化进程及其趋势.华南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

[3]杨爱文 林丹红:金融监管理论:一个文献综述.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4]蒋 海 刘少波:金融监管理论及其新进展.经济评论,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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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趋势下,保险市场国际化、保险风险国际化、保险业务国际化和保险机构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各国保险监管機构正在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在更广的范围内履行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防范保险风险的跨国传播,促进全球保险业稳健发展。在保险监管国际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的背景和形势下,中国的保险监管也必须顺应形势,在监管制度、规则、标准等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由于中国的保险监管历史较短,实务中有许多问题尚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在新形势下,中国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与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环境不适应甚至冲突的地方。中国的保险监管应当放开眼界,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一切成熟和成功的保险监管制度和保险监管经验。其中,建立国际化的保险监管框架是必需和必要的。

一、建立治理结构、制约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的监管环境

要想取得良好的制度管理,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制定适当的经营战略,建立一支有能力、负责任的管理队伍。应当鼓励保险公司建立一种能够加强利益相关者监督作用的所有翻结构。为了加强对管理成效的监督,限制不良动机,避免外界对保险机构商业活动的干预,应当在良好的财务状况基础之上,建立股权多元化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制度管理,制定内容广泛的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实施,由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即使是能力很强的管理部门也难免犯错误,因此,有效的风险管理非常重要,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衡量、监督和控制不同风险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市场化的改革有利于促使保险机构增强自主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更好地保持供需平衡,以合理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在加强谨慎监管的前提下,应当逐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创造保险市场开展广泛开放的竞争氛围,允许业绩较好的保险机构展示他们优势,应当继续推进对外开放政策,严格履行人世承诺,积极引进外国保险机构,逐步丰富中国保险市场。

二、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审慎监管规章框架体系

通过保险监管法律、规章和标准的推行,使市场参与者确信,保险市场的规则和作法是可靠的,进而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参与者的信心。应当经常检查和改进保险立法工作,以便适应新的市场情况。由于中国的保险监管正处于新旧体制和观念交替参杂的特殊阶段,因此在制定适合市场环境的法律制度方面,也面临着特殊的挑战。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当前中国的保险监管法规虽然从内容上讲,在很多方面已经基本符合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评估标准,但是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清晰的保险监管法律和监管规章体系框架。特别是我们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纷繁杂乱,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间缺乏钩稽关系,不能明确反映出立法者所遵循的监管理念和逻辑。一个非常重要的缺陷是没有审慎监管的概念,应当参照《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对现行纷繁杂乱的监管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归类、调整和归并,给经营者和监管者一个清晰的线索,以便大家能够很容易地了解和掌握。尽快建立一个适合我国保险业经营与监管需要、符合国际惯例、比较完备的保险监管法律、规章体系,使我国的保险经营和监管活动完全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化轨道。

三、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为了能让投资者、消费者、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它一些对保险公司拥有实际或潜在利益的有关各方对公司的运营效率作出合理的评价,并对其未来前景作出理性预测,就应当向他们提供所必需的信息。在这个方面,会计制度发挥着主要作用。能够反映保险业特殊性的保险会计制度,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基本条件,是保险机构内部管理的有效手段,对其它有关各方而言,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事实上,只有当拥有了实施法规所必需的有效信息的时候,保险法规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确保能够获得保险机构的可靠信息,是中国保险监管机构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如果缺乏这种获取可靠信息的机制,就很难及时发现保险隐藏的财务问题,一旦到了恶化的地步,就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保险机构,并且与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保持一致。会计核算应当能够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准确披露公司的经营业绩,为此应当对每个会计项目进行明确的界定,而且还要阐明准确的评估方法。

为确保保险机构遵守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遵守内部控制程序,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内部审计和保险精算制度。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内审部门和精算师的作用,从制度上保证内审和精算工作的独立性和超脱性。应当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审慎会计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符合保险业特点的审慎会计制度。保险机构必须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会计、审计机构,对其报送监管机构和对公众披露的报表资料公允性进行独立审计。

四、建立现代化的保险数据库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掌握可靠的基本数据资料对保险经营和监管都是至关重要的。保险费率是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损失频率、损失严重程度和死亡率等大量可靠的保单数据,是确定保险费率、维持偿付能力和市场稳定的重要条件。目前中国的保险机构以往的保险单数量还不足以使其建立可靠的数据库,甚至尚未建立有效的数据收集系统。因此,应当鼓励承保人通过相互合作,共同收集数据。中国保监会应当适应保险业信息化发展趋势,加快监管数据库和非现场监管基础建设,加大硬件配备和软件开发力度,尽早将监管工作由手工操作转变到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上来,切实提高监管效率。逐步提高披露这些信息的标准、质量、及时性和相关性,这对消费者能够从适当的保险机构选择适当的产品是非常必要的。最重要的信息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险产品的性质以及相关保险中介机构的情况。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提高保险产品和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透明度,为社会公众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信息,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五、建立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

应当在完善保险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做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利用现代化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和保险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对中资和外资、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实行统一和持续的风险监管。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采取纠正措施。在非现场监管基础上,建立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分类评级制度,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内部管理松弛、风险状况严重的保险机构,耍给予密切关注,加大现场监管频率和查处力度。要针对产险和寿险、中资和外资、国有和股份制以及不同规模保险机构的特点,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风险处置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兼并、收购、破产等市场退出机制。对彻底丧失偿付能力,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危及整个保险体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使其平稳退出市场,减少社会震动。

六、建立保险监管交流与协作制度

进一步加强保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研究金融全球化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下,中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以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行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密切关注金融业发展趋势和动向,必要时通力合作,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之间蔓延和扩散,共同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建立保险监管机构与工商、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双边”或“多边”的交流与协调机制。明确职责,交流信息,沟通看法,促进共识。在独立履行职责的前提下,注意政策措施上的相互协调。杜绝政出多门现象,协同树立和维护政府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加强与境外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协作与信息交流。尽快与在我国境内设有保险机构或我国在对方国家设有保险机构的监管当局建立稳定的监管协作机制乙参照东道国与母国监管责任划分的国际惯例,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协调实施对跨国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在保险业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确保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都不能逃避监督。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及时引进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作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会员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要切实利用好这个国际保险监管交流与合作的场所,认真学习世界各国同行们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研究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近年来制定的对各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保险监管原则、标准和建议,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出一套既符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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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着.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

[4]杨柳明.韩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及启示[J]华南金融研究,2003,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