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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1 16:55:0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篇(1)

关键词: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验

中图分类号:TN7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我国公路交通发展迅速,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成为确保公路通车正常运行的关键,交通工程施工中包含了对公路、桥梁等施工前的勘察、测量与设计,在施工中的施工质量、施工过程、对交通工程的养护、交通周边的环境保护等需要有效的监督。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质量是非常关键的,为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而进行的监督、检查、试验和纠正工作。因此,一套详细的施工质量监督措施是必须的,需我们进一步研究。

1.交通工程的概念

交通工程的概念 交通工程就是把人、车、路、环境及能源等与交通有关的几个方面综合在道路交通这一统一体中进行研究,以寻求道路通行能力最大、交通事故最少、运行速度最快、运输费用最省、环境影响最小、能源消耗最低的交通系统规划、建设与管理方案,从而达到安全、迅速、经济、方便、舒适、节能及低公害的目的工程建设。

2.交通施工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2.1交通工程在建设步骤上几乎是一致的 ,如果具体细分下来,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差别。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能一概而论,要适当调整工程质量监督的策略,要有灵活性。水泥施工的要求在不同季节里是不同的,对应的质量监督就要及时做出调整。

2.2多年来,交通施工部门虽然做了很多的工程建设,但是对整体上工程质量意识还是非常淡薄。对于一个工程的质量来说,并不是是几个领导或监督人员的责任,而是要所有参与者一起努力的,也是不是一两次就能够达到的,它是个反复的过程,需要上下级之间更好地合作,上级要多强调,下级要多反馈,在良好地沟流与监督监督下,强化整体的意识,形成良好风气。很多施工单位把工程质量、效益的关系理解错误,认为过度在乎工程质量会影响工期,削减经济效益。其实样的思想是荒谬的 ,评价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工程效益是相互辅助的。工程质量好了,工程建设就可以顺利完工,可以减少返工的概率,整个工程进度也跟着增强了。工程质量的好坏,对施工单位来说是无形的效益,它将会直接体现在社会反响上。

2.3每一个施工单位都有自己的一套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可是这些措施多少存在问题,都没有形成相应的体系,监督效果不尽人意,整体的一个监督效果不佳。这说明监督的措施涉及的范围不够全面,执行的力度还有待提高。

之一。整体的交通发展战略是交通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研究交通需求和供应的平衡,还要考虑土地和财力的可能,是一项决策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在进行交通工程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当前的经济状况和人口比例进行建设,并且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地质地貌,并且要把长远的目标放在首位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大规模地不假思索进行交通工程建设。

2.4 大力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与交通工程的联系,使交通工程应用先进的技术。我们要改变我们以往的单靠人力资源的作业模式,我们要积极地吸引先进的技术手段应用于交通工程的管理过程中,建立无缝隙电子监控、检测、摄录及信息传输系统,完善电子情报板等智能交通诱导系统,完善交通工程指挥调度系统,实现交通管理科技化、智能化、规范化是提高交通工程的效率,强化管控力度的硬件基础。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交通工程设施不断地完善,它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不断地发展我国的交通质量,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我国交通工程的发展。

3.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改进措施

3.1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我们可以通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来建立一个严密的质量监督体系,这样可以更好地便于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及全过程质量监督的监控工作。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依据工程建设发包和承包合同或协议,构成承发包的关系。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与建立单位之间通过协议和合同来确定相关的职责,其中监理单位是对工程承包商的施工过程、施工质量进行管理。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办法或相关合同,能够独立并公正的对建设单位或是承包商实行自己的监理职权,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建设单位为了对施工单位进行质检、和抽检可以组织出一个检验小组。施工单位自己也要成立一个施工点质管小组,可以对本单位实施的工程进行自检、专检、互检等。

3.2提高交通施工中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

我们不能把质量监督看得太简单,也不能把它想象得十分得复杂。质量监理不仅仅是政府、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一个循环过程,所以我们要提高所有员工的质量意识。我相信,只要我们监督者有信心、耐心、细心、诚心,一定会做得更好。

3.3施工现场可以进行跟踪检查

施工现场的跟踪检查是确保交通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为了做好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就一定要勤跑工地、勤观察、要勤记录,在施工现场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做出解决办法,让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4交通工程施工控制参数的确定

在工程施工中,对于工程设计的相关质量参数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例如:对于工程施工材料的含水量、干密度等的施工参数进行管理,通过检测设备进行试验测试,保证施工材料配比的准确性,消除试验与实际之间的误差,提高工程施工的可靠性。

3.5加强交通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

交通工程整体是由各个部分和分项组成,在对交通工程进行试验检测和验收时,需要对工程的分部与分项逐一进行验收,当工程的一部分完成,对其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面部分的施工,如果检测不符合施工标准,限期要求整改,再验收,只到符合施工标准后再可进行下面部分的施工。质检单位对完成后的交通工程项目进行归纳和总结,把总结出的不足,能够通过合理的办法解决,避免在下一部分工程中出现。

4.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必定有更多的管理公司参与我国蓬勃发展的建设事业,国家鼓励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进入交通建设领域。交通部将加大工程管理力度,抑制腐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在交通工程管理越来越市场化和专业化只有在不断地探索和总结中,才能逐步形成适应于我国的交通工程管理体系,形成科学化的管理模式,促进我国公路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大春.探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业主管理[J].中国西部科技.2006(24).

篇(2)

监督管理工作。基本程序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依法向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附件内容,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经现场审核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下发《质量监督通知书》及《监督计划》。对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未经受力进行监督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只有严格执行监督审核程序,才能从源头上有效的遏制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据质量监督通知及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对各参建单位在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引进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对工程三个关键阶段进行监督检测:第一关键阶段路基、结构物下部;第二关键阶段路面底基层、基层、结构物上部;第三个关键阶段路面面层、交通安全设施。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做好河南省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河南省交通厅下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各类规定,规范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的工作程序、方式。

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通过建立各项施工应急反应机制,按照对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和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及时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后期处理。

监督工作执行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为中心,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努力使质量监督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抓好行业管理与专业技能培训。如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抓关键、差重点,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继续加强质量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在不断提高质量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基础上,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运行效果着手,以抓质量管理为中心,查质量行为为切入点,检验实体质量为突破口,对工程实体、施工工艺、质量管理方面的质量通病逐项检查,强化过程控制,发挥业主主导责任作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良好运转,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覆盖率。

明确监督工作重点。在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首先要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看看体系是否完整和健全。加强工程现场基本管理,加大对监理、施工及实验检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现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部省级要求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信誉档案,对从业人员的无序流动进行有序管理。

要严把工程监理工作关,抓好监理工程师及驻地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管理工作的控制能力,监理人员的工作做得到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好与坏,因此监督监理工作是监督工作最首要的任务。

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为重点,有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实体、工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通病问题,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项及监督抽查活动。

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哥哥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实行“三检”制。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且有施工单位质监部门专项质检员验收,然后经监理人员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或专职质监人员没有签字,监理人员要拒绝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为了适应现代科技信息化的发展需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应努力学会并掌握利用现代计算机科学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逐步实现工程监督管理方法科学化。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总的说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以工程主体结构的验收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管理,还要将环境质量的监督贯穿于各个监督的全过程,环境质量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以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使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对于质量的监管则是该工程能是否顺利投入使用并发挥其使用价值的最后阶段,其实也是整体检验质量安全最完整的阶段。是质量监督部门至关重要的一箱工作。为了能使监管工作顺利合格的完整,在过程中我们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秉公办理,依照事实说话,以数据监测为手段,确保质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首先,要对应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对已完成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投入使用。其次,要及时地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监督。第三,要对责任期内遗留的问题进行整改的监督。

篇(3)

关键词: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问题;措施

1引言

海南省是个海洋大省,有着较大的水运发展潜力,特别有着深水避风良港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大力推进以保税港区为核心的区域枢纽港、石油化工产业基地、林浆纸一体化产业基地、石油及天然气储备基地的建设,是“十一五”期间,围绕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洋浦“一港三基地”发展战略。随着港航产业的迅速发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任务也进一步加重。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地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能,成为我们面临的迫切问题。

2洋浦经济开发区水运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根据海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明确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范围: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口路、国省道及省和国家立项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专用公路项目新建、大修及改建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省政府有关下放工程项目,如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市县立项的公路水运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目前,海南省成立了隶属于海南省交通厅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同时设立了海口分局、琼海分局、儋州分局、三亚分局负责履行各辖区省道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指导各辖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各市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未建立。“十二五”期间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港口航道建设项目12个,其中国家立项2个,省级立项6个,地方立项4个,完成投资110亿元。洋浦港年吞吐能力达8694万t,比“十一五”末翻了一倍。“十三五”期间洋浦将继续实施港口航道建设项目6个,其中国家立项2个,省级立项2个,地方立项2个,预计投资81亿元,随着国家体制改革,项目立项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同时生产性码头的升级改造,升级改造项目均将由地方审批立项。洋浦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空前加大,然而,洋浦未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未开展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

2.1仅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省政府派出机构,本着精简机构的原则,在2016年1月前未设立独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经济发展局管理;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为主,并划归规划建设局管理。经济发展局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均没有配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开展水运工程监督工作须理顺监督机制、引进专业技术人员。

2.2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及质量监督手续不完善

水运工程项目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因项目业主重视程度不同,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和质量监督手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完善,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水运工程,以及部分非交通行业投资的水运工程项目如石化项目配套码头。这就导致工程建设工程中,参建各方履约行为和质量保证体系无法及时监管,部分单位质量意识不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频繁更换,部分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以及已完工的隐蔽工程未及时检查等现象,这些都从源头上导致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缺陷。

2.3无水运工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驻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基础上,组织对水运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监督抽检,对完工工程实体进行检测鉴定。但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尚无具备水运工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海南省内具备水运工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也仅3家,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目前海南省内水运资质检测机构无法满足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洋浦要开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引进具备水运工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建立地方试验检测机构,配合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检,以确保质量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

2.4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

洋浦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尚在起步阶段,社会信用体系还未有效建立,各方责任主体的自律意识、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建设单位盲目追求最低价中标,市场恶性竞争客观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被迫以低价签订合同,各方参建主体投入不足,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

3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应对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任务和责任。是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为快速、有效的做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立保障水运工程质量的长效机制,洋浦经济开发区采取了一定的对策,并结合实践对水运工程监督制度提出了些建议:

3.1理顺监督体制,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专家技术支持,政府采购试验检测服务

根据洋浦未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实际以及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洋浦交通主管部门引进了水运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以专业技术人员加水运专家组成监督小组的监督管理机制。监督组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行为,编制了《洋浦经济开发区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洋浦经济开发区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事指南》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办法》;采购了必要的的行业技术规范、检测仪器及劳保设备等必备工具;同时针对各建设项目情况,制定了质量监督计划,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相关的工地试验室核查、质量安全综合/专项督查、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核查等业务工作时,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委请专家或委托检测单位配合。

3.2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特别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构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为理顺建设程序,洋浦对水运工程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未批先建整治活动,基本完善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开工备案手续。对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以及主要管理人员责任进行了登记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是项目的核心组织者,对工程质量负总责。但在实际生产建设中因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建设程序、未批先建、未验先用、资金不到位、招投标工作不规范以及赋予监理的权、责不统一无法发挥监理的作用等等不规范行为,引发一系列的违法建设行为。目前我国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社会监理是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关键,因此需要重点管理,特别是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如:现场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资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满足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能否严格按规范和制定的计划实施监理,工作深度是否达到要求等。目前,针对水运建设市场上参建单位不规范的质量行为,洋浦采取了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管理、推选品质优质工程等行政措施进行加强管理。

3.3建议从法规上建立水运工程

“施工许可”制度,优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时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做法,这项制度时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目前《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开工前须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制度,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仅要求港口工程开工前办理“开工备案”的行政服务事项,法规要求较低,参建单位重视不足,给行政监督管理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建议从法规上建立水运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公示制度,对未批先建的情况进行公示,追究责任。《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规定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但又规定质量监督部门要负责完工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负责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的质量评定。监督机构与参建单位的“权、责、利”关系不明确,使得水运工程质量过度依赖监督部门质量鉴定,忽视了参建单位的责任。建议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及评定制度向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备案制度”转变,划清施工企业和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强化参建单位的施工质量主体责任。

4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的政府管理措施,而水运工程作为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更需加强质量监督管理。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进程,洋浦水运工程有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省级及各地市级政府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文章通过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了理顺监督体制、引入专家技术支持、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监督管理、建议建立施工许可制度以及转变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方式等有效的应对措施,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希望对同类地市开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交通部2000年第3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S].

[2]《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S].

篇(4)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思索;探讨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requires the joint efforts of all the participants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efforts to implement only by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n all aspects and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fully meet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upervision and the level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is high quality implementation. The article summarizes the status and effect of development, quality supervision work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factors play on function of quality supervisory control of project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work of thinking and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solving measures, suggestions.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thinking; explore

中图分类号:TV

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 年) 》规定:“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乡住房的质量监督”,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性质、职责、依据、内容、权限及手段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规范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制度自实施以来,尤其是近10年以来,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水利建设市场的逐步发育完善,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也日趋显现。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解决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值得深思与探讨的。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发展及现状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形成阶段(1986~1988 年) 。在此阶段,行成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初期的一些制度与规定,部、省相继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开展了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正式形成;第二阶段: 发展阶段(1989~1997年)。在此阶段,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体制、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质量监督人员、监督费用、质量检测、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水利部先后出台了几部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完善了水利工程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 176- 1996),规范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对加强水利水电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三阶段:逐步完善阶段(1997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水利部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 9 号)及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一系列规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规程、规范的出台,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通过20年的发展,一个机构建立健全,制度逐步完善,手段日趋有效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网络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显示出巨大的成效。监督面也逐步扩大。以浙江为例,质量监督覆盖了所有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政府投资的防洪水库、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工程,甚至还了近几年逐步升温的各类民营投资的水电工程项目。

监督效果:(1)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制。实行了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2)规范了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督促建设监理单位建立并完善质量检查体系、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遵守质量法规及政府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建设;(3) 保证了工程建设实体质量。通过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各类构配件等的检查监督,对项目划分的监督,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检查监督,对验收评定的检查监督,杜绝了不合格工程的产生;(4)推动了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与提高生产工艺水平。通过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促进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了生产力水平。

2 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

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阻碍监督职能发挥和影响监督效果的因素,这些因素制约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篇(5)

(一)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有待完善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实施,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法律体系不断加强,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法律位阶较低,因而其法律规制作用有限,直接导致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够到位,缺乏有效性和执行力,因而必须对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有待健全

要想抓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有健全和完善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作保障,但目前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由于很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因而自身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够重视;个别建设单位为了节约建设费用,水运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机构力量十分薄弱,同时也没有配强、配足、配齐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很多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而无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督管理。

(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机制,否则无法更好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尽管我国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更好的发挥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很多水运工程都没有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而且监督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无法保证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优化对策

(一)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于提升水运工程质量至关重视,我国应当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尽快研究制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提高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位阶。在此基础上,要从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水运工程质量建设的规范化标准,特别是要对旧规范、旧标准、旧流程以及旧行业规章进行清理、整顿、修改和完善,使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优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良好运行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取得良好的成效。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加大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的执法力度,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于水运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给予经济、行政乃至法律制裁。进一步明确监督机制与施工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大力推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备案制度”,通过划清施工企业和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能够使施工企业更加重视水运工程施工质量。

(三)健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着眼于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要大力加强全面监督管理、全程监督管理、全员监督管理“三全原则”的落实力度,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要建立从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到竣工的质量监督管理“联运机制”,共同研究和落实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到整改环节。要大力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行业准入制度”,确保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力度。要加大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投入力度,提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建立现代化的监督管理模式,确保监督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篇(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和建筑构配件质量。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自治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盟行政公署与旗县(市)人民政府同在一地的,可设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经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进入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自治区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八条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业务范围划分:

(一)工业、交通、邮电、通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生产区内的建设工程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二)军队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军事设施及军队营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建式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五)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铁路沿线100公尺以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监督站)监督站范围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结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监督站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开工前,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设计图纸签字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监督检查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监督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设备(管道)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三)核验工程和建筑构件的质量等级。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管理费。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监督单位交纳监督管理费。监督管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工程概算或产品成本。监督管理费只能用于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二)按规定招标,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三)按照合理造价、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实行优质优价;

(四)公用和民用建设的单体工程只能选择一个施工企业为总承包单位;

(五)不得强行代施工单位购置工程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相关设备;

(六)开工前要做好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施工中进行质量检查,工程完工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房屋开发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外,还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出售的房屋质量负责。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房屋,不准出售。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院(所)长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二)按照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严禁超越资质等级勘察设计;

(三)按照设计任务书及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应满足施工要求,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理(厂长)是工程质量和建筑构件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和生产的建筑构件质量负责;

(二)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施工和生产;

(三)按照工程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建筑材料、配件和相关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配件和相关设备;

(四)按照设计文件及合同进行施工、生产,并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完工,必须经监督站核定质量等级,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办理交工手续;

(六)向使用单位提供有关工程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提交工程保修证书,建立保修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设计、施工、监理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组织保修,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款中预扣不超过施工净产值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入监督站帐户。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利息如数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因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不进行检验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规定向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栽协议向仲栽机构申请仲栽;没有仲栽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的,责令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未经监督站核定质量等级而交付使用、出售的,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因工作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房屋开发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建筑构件、监理工程以及出卖图章(图签),非法转包工程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阻挠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收检测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或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旗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篇(7)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

(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前立案调查。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督人员的组成;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有重点地选择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可能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

第十四条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应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字,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或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巡查或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时,或者发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置。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适时将工程质量信息、质量问题处理以及各方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政府同意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授权委托书;

(三)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12人;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5人。其中年新开工监督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专业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

(四)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其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五)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具有能够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设备;

(七)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除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执法类别为“建筑业管理”或“建设行政”的省行政执法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批准同意延缓退休的监督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四)所监督区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情况。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聘请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未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