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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工艺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0 16:50: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医疗废物处置工艺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医疗废物处置工艺

篇(1)

[关键字]医疗垃圾 焚烧 环境影响评价 措施

[中图分类号] X8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225-2

1前言

医疗垃圾通常带有大量的细菌和病毒,是首要的危险废物,若处理不当,必将引起二次传染和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医疗垃圾因其特殊性更加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与监督。

本文通过对部分城市医疗垃圾管理及处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从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设施场址选择及处理工艺上提出污染防治对策。

2医疗垃圾的排放现状及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医疗垃圾管理及处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严重。部分城市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在一起,经焚烧炉焚烧后,致使许多医疗垃圾不能按照规范进行消毒毁形处理,造成严重的污染。

(2)医疗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和监管不严,设备处理能力不足。部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处于半停顿状态,原因是医疗垃圾送到处置中心的量不能维持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3)医疗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及交接等环节防范措施不到位。位于医疗垃圾处理中心较远的地区和偏远地区,医疗垃圾运输、收集和储存都达不到国家要求,造成医疗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堆积和遗失,甚至发生腐败等情况,对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4)工艺环节防范措施不足,造成环境污染。焚烧工艺关键是焚烧炉的温度控制,因250℃~450℃是二噁英的形成温度区间,因此焚烧炉内的温度必须跨过这个温度区间,如果温度控制不好,将产生二噁英。尾气处理系统处理如果不到位,也将造成二噁英超标。

(5)医疗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址不合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设施是集中处理医疗垃圾的场所,如场址不合适,对环境影响巨大。

3治理措施

3.1医疗垃圾的管理对策

(1)加强医疗垃圾管理及监管体系。各级政府应制定符合各自城市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医疗垃圾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医疗垃圾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以规范医疗垃圾从产生到处置整个过程。同时加强医疗垃圾处理、处置后产生的环保监管。

(2)医疗垃圾处理周期中各环节的管理。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至最终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其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每个环节进行跟踪管理,这是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的必要手段。

(3)将医疗垃圾处理市场化。医疗垃圾污染治理要实行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走集中、专业处理的道路。建立专业化、企业化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引进环保高新技术,使医疗垃圾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

(4)提高公众卫生和环保意识。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新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使公众对医疗垃圾的产生到处置及其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切实提高公众的卫生和环保意识,推动全面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3.2集中处置设施场址选择

场址选择合理性分析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点。集中处置设施场址选择,应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1)场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2)场址对周围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或对周围环境影响不超过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场址应得到公众支持。

(3)场址不得位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确保与城市市区和规划区边缘的安全距离。

(4)场址应避开人口密集区、宗教圣地等敏感区,场址距居民区距离应大于1km。

(5)场址选择应避开河流溯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避开国家、省、直辖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避开重要资源丰富区。

(6)场址选择应避开现有和规划中的地下设施;避免大规模砍伐森林、占用基本保护农田;避免公用设施或居民大规模拆迁。

(7)场址应避开自然灾害多发区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地区,选址应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8)场址地震裂度在Ⅶ度以下,最高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以下3.0m,土壤不具强烈腐蚀性。

3.3污染物防治措拖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处理主要采用焚烧法,焚烧原理是将垃圾作为固体燃料送入垃圾焚烧炉中,在高温条件下,垃圾中的可燃成分与空气中的氧进行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热量,转化成高温的燃烧气和量少而性质稳定的固定残渣。

焚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环境的影响及其污染防治措施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点之一,本文主要对焚烧处理工艺环节中的燃烧室温度控制、尾气、焚烧后飞灰及废水提出了合理的治理措施。

3.3.1燃烧室温度控制

医疗垃圾焚烧处置的关键在于温度控制,一方面可以保证医疗垃圾完全充分燃烧,另一方面避免和减少二噁英产生。医疗垃圾燃烧过程在一燃室和二燃室中进行,一燃室为缺氧空气系统,二燃室为过氧空气系统。

在处理医疗垃圾时,首先在一燃室内供以小风量60~450℃左右热解垃圾,一燃室温度在700℃以上;在二燃室中通过微过量的助燃空气将燃烧温度提升到1000℃以上(根据垃圾种类不同,可自由设定)自燃温度,从而完全氧化为完全燃烧的碳氢化合物。为抑制二噁英类物质的产生,一方面通过温度连续自动控制,抑制其生成、防止再合成。根据此特性,在焚烧系统设计中,烟气在1000℃以上(二燃室)停留时间大于2秒,使二噁英完全分解。

3.3.2尾气处理系统

焚烧炉尾气净化系统多采用“烟气急冷+半干式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的净化技术。具体工艺为:焚烧炉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烟道,与布置在烟道中的空气预热器进行热交换。预热器吸入冷空气,通过预热器夹层螺旋导风板吸收烟气的热量使冷空气变成热风,并抽送至炉体中,以提高炉内温度减少燃料消耗,降低运行成本。然后高温烟气通过换热器,使烟气温度由1000℃降至600℃,再通过急冷塔,使烟温降至200℃左右,越过250℃~450℃产生二噁英的温度区间,烟气在600℃-2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1秒,接着烟气进入半干式脱酸洗气塔,在塔内烟气被从塔顶喷入的碱液进一步冷却。半干式洗气塔上部设有除雾装置,部分雾滴出后至除雾塔去除。净化后的气体通过在袋式除尘器前烟道内喷入活性炭粉,它均匀地弥散在烟气中,对重金属有很好的吸附作用,降低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经活性炭吸附塔吸收剩余的有害物质通过布袋除尘,然后经引风机增压后进入烟囱排入大气。

3.3.3飞灰的处理

医疗垃圾焚烧后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不能直接填埋,必须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目前,垃圾焚烧固化多采用水泥固化,其设备投资少,操作较简单,运行费用低。

4结束语

自从爆发SARS以来,国家加重了对医疗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力度。医疗垃圾作为危险废物,其处理必须按照规范严格执行。尤其要重视管理、厂址选择、工艺环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参考文献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系列教材-社会区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2006年2月.

篇(2)

【关键词】 县级医院 医疗废物 管理处置 存在问题

医疗废物是指在对病人诊治、检验、处置、疾病预防等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或液态废物,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和影响环境的特殊污染源,其处理是否得当,是衡量医院感染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本人从事控制医院感染工作多年,现就县级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中存在问题现状的看法提出以下几点。

1 医护人员对疗废物管理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医院对医疗废物管理处置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医护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缺乏。环保意识不强,存在麻痹思想,认识不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不善带来的的危害性。未将医疗废物视作危险废物对待,直接将部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使得病原体借助生活垃圾中的有机质繁殖更快,造成病毒的蔓延。

2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落后

国家规定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焚烧处理,但绝大多数医院没有标准的焚烧设施,有的医院自设的焚烧炉,由于处理工艺简陋,焚烧不彻底,缺少除尘净化的环保设施,不能去有毒有害物质,给环境带来二次污染。而有的医院虽然设有标准的医疗废物焚烧炉,但由于运行成本过高,也只是形同摆设,以应对相关部门的检查。另外,处理不及时,或只处理临床医疗废物,其它部分当生活垃圾处理,对人们的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3 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所有县级医院都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为院长、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并有专人负责,但非专职,并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思想上都能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但在执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人员配制、流程设计、资金投入明显不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管理组织未真正发挥其监管者的作用。

4 回收交接制度不严格

医疗废物处置的各个环节应有详尽的交接手续,回收的医疗废物应当实行登管理,记录来源、名称、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经办人,资料保存3年。而目前有的医院存在登记不详实、漏登记、错登记甚至没有登记的情况,无明确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各环节中的责任,存在流失隐患。 转贴于

5 分类收集管理不完善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实施医疗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关键环节,但现在多数医院把关不严,未严格按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标识将医疗废物以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而是混装收集,造成处置时的困难。

6 包装、运送、储存存在及大隐患

篇(3)

扬州市政府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机构设在扬州市环保局污控处,负责全市危险废弃物的日常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发》和《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对危险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三化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治理的防治措施,并建立了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对固体废物的有毒有害的废物的产生,实行全面的动态跟踪管理。

危险废弃物可以用多种不同的处理技术进行处理,其目的是改变废弃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减容,固定有毒有害成分和解毒等。目前一般采用两种路线,一是填埋:填埋是一种把危险废弃物放置或储存在土壤的方法。对危险废弃物来说,填埋往往被认为是减少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危害,在对其进行各种方式处理之后所采取的一种最终处置措施。对于危险废弃物的处理主要是存置,而不是处理或解毒,并且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因此有其局限性。二是焚烧:焚烧作为一种处理处置方法,适用于那些不能再循环、再利用或安全填埋的危险废弃物。焚烧温度很高,是一种热氧化的过程。其中危险废物与空气中的氧气反应,生成气体和不易再燃烧的固体残渣。所产生的气体需要净化后排放,固体残渣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一般采用焚烧的方法,不应采用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堆肥、分选再生利用等其他处理方法。

我市已建仪征福昌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一座,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已于2004年底开工建设,采用高温、高压灭活技术,日处理能力达10吨/天,该设施运行以来,使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理率达到100%。

目前我市的危险废弃物综合处理程度跟苏南发达地区相比并不算高,且大部分采用填埋方式处理,处理场地已面临饱和的困境,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议采取措施如下:

1、 鼓励大型化工企业如扬农化工等对本企业的工业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完善仪征福昌危险废弃物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建立日处理能力40吨的扬州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采用先进工艺集中安全处理各类工业危险废弃物,确保我市工业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率达100%。

2、 建立健全规范我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收费、处置体系:医疗废物的处置设施均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污染控制标准》,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并尽快出台《扬州医疗废弃物治理管理办法》。

3、 完善危险废弃物管理控制系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发》和《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化辖区内的重要污染源的管理和对危险废物的识别。做好危险有毒有害废物事故的风险防范工作,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强化工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的监测管理,确保安全处置率达100%。

4、 建立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推动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从源头控制减少各类废物的产生量。同时为建设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筹集资金,保障中心的正常运行。

5、 加强危险废弃物综合处置运营体系的管理。废弃物综合处置是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不但设施投资高,而且需要高素质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这就需要运营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制度和措施以确保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营。

参考文献:

1. 鼎永丰.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

2. 黎汝深.危险废物处理的市场动态分析

篇(4)

现状:固废年产生超过1.2亿吨

固废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是必须考虑的现实难题。

据统计,全省每年固体废物产生量超过1.2亿吨,包括尾矿、粉煤灰等在内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超过8 000万吨,农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约4 000万吨。此外,还有不少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产生。

在大数据背后,暗藏着不少环境风险。“近年来,我省固体废物环境风险事件频发。如内江隆昌、雅安汉源的铅污染事件、安县银河建化水溶性六价铬超标等。”姜晓亭说。

“就固体废物风险防范而言,目前,全省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应急事件防范覆盖范围狭窄,纵深不足,防范重点主要集中在大城市、重点工业园区、重点监控企业。”姜晓亭说,对县级及以下城市、普通工业园区、园区外企业、非重点防控企业的应急防范基本处于“半真空”状态。

防治:再建3个危废处置中心

“目前,全省仅建成国家规划的成都、攀枝花危废处置中心,处置能力不到10万吨,而全省每年危废的委托处置量是35万吨,处置率极低。”姜晓亭介绍,全省大宗固废处置及利用水平不高,大部分都只是由企业做简单的防护处理,综合利用率仅60%。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为80%,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姜晓亭说,我省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对社会源废弃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电子废物与废线路板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输与转移处置等涉嫌环境违法问题,无法开展危险废物属性鉴别与认定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省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尚无一套专业的危险废物属性鉴别仪器与设备。

要对固废污染“动真格”,加强固废监督管理机构与处置设施能力建设,不可或缺。

“首先,要加快淘汰一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废处置工艺和设施,提档升级。”姜晓亭说。“同时,要加快推进全省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并尽快投入运营,确保21个市州全覆盖。并在川东、川西和川北各再建一个危废处置中心,提高全省危险废物处置率。”此外,还需对全省32家危废处置利用企业建立实时监控系统,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利用和储存行为。建立跨省、跨地区危险废物转移GPS跟踪定位系统,确保危废转移安全。加强固体废物定性、定量属性鉴别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增强风险防范应急处置能力。

监管:统筹规划全省固废管理机构

据姜晓亭透露,目前,全省专职固废管理机构仅有6个,工作人员共12名,其中省固废中心在编人员6名,其余5个市州固废中心专职人员共6名,监管人员严重匮乏。

“人员太少了,实在难以完成任务。”姜晓亭说。按照环保部要求,这12名工作人员,每年要对全省所有大型固废产生企业进行排查、对所有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对500家重点监管源单位进行规范化督查考核、对全省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并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污染防治技术等专项培训。

篇(5)

摘 要:宁夏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十二五”期间,宁夏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惑。文章对宁夏在工业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宁夏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对策,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工业危险废物 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7(a)-0066-02

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实行名录制,未列入名录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定是否为危险废物,文章所指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杀虫剂、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氧化汞电池等属于社会源危险废物,只要没有集中分类收集,均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我国现行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主要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

2011年环保部下发《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全国开始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宁夏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也正式规范化。

1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近年来,宁夏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制度;集中利用处置能力提升,《全国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以来,建成了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及各地级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通过《规划》实施带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市场化发展,截至目前,宁夏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近30家;危险废物管理能力有所提高,成立了省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有专职管理人员。 2011年开始,每年对涉及危险废物企业进行规范化考核,达标率逐年提高。

2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线条过于粗放,不利于新形势下的危险废物管理。比如某公司一个厂区内的车间A产生危险废物,车间B处置利用该危险废物,车间B处置车间A产生的危险废物,两车间渐渐发展为两家具有各自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要不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明确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按危险废物类别划分的,各类别多以行业划分,有些行业未列入该名录而造成管理困惑。比如,特种钢丝绳制造过程中产生的铅渣明显属于危险废物,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列入这种工艺产生的含铅废物,从而给后续的处置留下隐患。

2.2 危险废物监管方面的问题

2.2.1 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确定缺乏依据

截至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危险废物的行业环境监察指南,各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又没有可参考的产污系数,早期大部门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对危险废物的分析比较模糊,使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确定困难。

2.2.2 危险废物和中间产品界定缺乏依据

有些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出售给其他企业作为原辅料进行利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作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但没有经济效益,还要支付一定的处置费用。到底危险废物和副产品如何界定,监管部门和企业很难达成一致。

2.2.3 监管机制不顺,硬件设施不全

目前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为事业单位,没有执法权,更没有移动执法的硬件设备,但仍承担辖区内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常受到主体资格不明和监管手段单一的困扰。

2.2.4 监管机构断层,监管人员不足

发达的一些地区在县、乡一级可能有固体废物监管人员,而宁夏截至目前,除银川市在环境监察支队设立了固废大队外,其他地级市及以下都没有固体废物监管机构,监管人员也是临时调配兼职或向社会聘用,缺乏稳定性,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很难进行有效监管。

2.3 危险废物处置方面的问题

2.3.1 个别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法找到处置单位

宁夏有一家特种钢丝绳制造企业,产生的铅渣是危险废物,以前全国各地的经营许可证没有详细的废物代码时,按照含铅废物转移处置。现全国各地的经营许可证都是具体到行业来源和废物代码,但《国危险废物名录》中未列入这种行业,所以这种铅渣无法确定具体的废物代码而难以找到相关处置企业,影响该企业的发展,也使危险废物管理部门陷入困境。

2.3.2 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有限

宁夏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数量少,经营规模小,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单一。现有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中,只有一家综合性处置企业,常因经营规模不足而只能接受本区域产生的部分危险废物。其余近一半是处置利用废矿物油的,远不能满足处置全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需要,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经常面临无处处置的困扰。

3 解决工业危险废物面临的问题对策及措施

3.1 修订相应法规,完善配套性文件

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增补《危险废物名录》,从国家层面明确涉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编制工作要求。

3.2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主要行业,出台行业危险废物监管指南,明确中间产品和危险废物

对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的主要行业,国家层面应出台危险废物监管指南,并针对该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提出相应利用处置细则,同时明确哪些是中间产品,哪些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3.3 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全区统筹规划,可以采取PPP、TOT等模式进行融资,建设综合性的或区内处于空白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如废弃的易制毒化学品(公安等部门收缴或接受公众上交的)、废催化剂、废酸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也可以鼓励并扶持一些有能力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制定有关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切实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3.4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监管机制

理顺承担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管理机制,明确职能定位。并在各地级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和相关设施,以适应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固体危险废物网络监管平台,逐步向电子网络监管、电子网络审批方向发展,以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Z].2008.

篇(6)

2012年6月底的一个午后,记者顶着炎炎烈日从附近公交车站走到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这个以知名度很高的高安屯垃圾场为主体建起的产业园,已经成为国内外著名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和循环利用的“样板”。在进入产业园大门的前后,给记者的第一印象是温度的明显变化,满身的汗水瞬间消失。眼前的绿树成荫、花草正茂,谁能想到这里曾是阵阵恶臭扑鼻、蚊蝇到处飞舞的景象。从2002年开始建设的北京市朝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简称:产业园),经过10年的艰难探索,终于化茧成蝶。产业园在2011年海外华人眼中的“新北京、新八景”征评活动中被评为“绿色北京新八景”之一。

能处理哪些垃圾?

“目前,产业园能处理朝阳区50%的生活垃圾,正在建设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建成后,我们将能处理朝阳区全部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设计处理能力达到了400吨/日;医疗垃圾的处理能力30吨/日,北京的三分之一医疗垃圾送到我们这里,2011年共处理医疗垃圾7867.20吨。”产业园管理中心副主任马亚平告诉记者,2010-2012年期间,产业园还向北京市朝阳区科委申报了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做前期准备工作。

马亚平介绍,目前朝阳区一天的垃圾产生量大概有4000吨,相当于天津市一天的垃圾产生量,其中2000吨由产业园来处理。10年来,产业园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核心,以废弃物处理处置、节约资源为目的,以“建设宾馆式厂房,创建花园式园区”为工作目标,对内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对外积极探索与科研机构及高校加强合作交流,已迅速崛起成为北京市东部的绿色环保生态园区,在朝阳区及北京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科普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产业园利用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彻底改变朝阳区垃圾无序填坑的脏乱面貌,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逐步发展成为当前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生化制肥、医疗垃圾安全处置的综合处理模式,使卫生填埋场进一步得到科学合理使用,在全市率先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垃圾都去了哪里?

每天数千吨的垃圾运进这个只有244万平方米的产业园,都去了哪里?马亚平首先向记者介绍了生活垃圾的处理。“运进来的2000吨生活垃圾首先要在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储料池内经过5~7天发酵沥水来提高热值,剩下约1600吨进入焚烧炉燃烧发电。发电厂焚烧炉炉排采用日本进口技术,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与欧盟一致,比日本还要严格。” 焚烧时的尾气净化系统采用完全燃烧+活性碳吸附,及脱酸脱硝处理工艺,另外采用布袋除尘技术,严格控制二恶英等有害气体的排放,确保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可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实现垃圾减容减量,同时可避免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气味污染。焚烧后的残渣会送到高安屯卫生填埋场进行填埋。该发电厂是北京市第一家,也是目前亚洲单线规模最大的项目。2011年实现满负荷运行,年焚烧生活垃圾77.13万吨,上网发电2.17亿度。

说起餐厨垃圾的处理,马亚平不无遗憾地说:“我们的高安屯餐厨垃圾处理厂虽然还处于试运营阶段,但总是吃不饱。”原来,2010年建成的该处理厂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自动化程度最高、生化工艺最先进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站,也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农用微生物产品固体发酵工业化生产基地,设计处理能力400吨/日,年处理能力达13.2万吨。工程以生态、循环、可持续为目标,采用微生物资源循环技术,分预处理、生化处理、后处理3个阶段,获得的再生菌群经多次发酵后,制成生物蛋白饲料和微生物肥料菌剂,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提高固体废物处置水平。然而,2011年处理量仅有4570吨。“几十台机器往往只能运转六七台。”马亚平解释说,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还存在一些问题。据介绍,每吨餐厨废弃物能转化成0.6吨有机肥。

北京是一个医疗机构密集的大型城市,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不容忽视。“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是在2003年‘非典’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理点基础上建设起来的,目前是北京市唯一一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的大型医疗废物处理单位。”马亚平介绍,项目采用回转窑焚烧技术,建设两条15吨/日的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年累计运行时间达到8000小时以上,可年处理医疗废物1万吨。通过各种有效的技术处理,废气排放浓度控制严于国家标准,并且可通过烟气在线监测仪将有关参数实时传送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监督。2011年,医疗垃圾处理厂年处理医疗废物7867.20吨。

如何实现产业化?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明确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

第三条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有20张以上(含20张)床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置20张以下床位的,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应当设置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监控职责,并做好对本单位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及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等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有关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督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方案和注意事项等。

设有2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有本单位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分布情况示意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七条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要求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并将转运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如卫生巾、尿布等),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和医疗用品(如手套、压舌板、吸痰管等)使用后,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如瓜壳、纸张、一次性饭盒等)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

第十条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对废弃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和毁形处理,但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废弃药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以同层楼面按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设有相应的分隔设施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四)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的盛器应当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盛器。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因连续工作不能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的,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临时分别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专用包装袋应当置于硬质盛器中。

(二)工作岗位产生较多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直接置于利器盒内;工作岗位产生较少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

(三)工作完毕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临时收集在硬质盛器中的损伤性废物置于利器盒中。

第十五条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并封口,系上中文标签,置于专用盛器中,损伤性废物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并加盖;

(二)当日能将医疗废物带回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处置,临时收集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当日不能带回处置的,应当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待诊疗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和硬质盛器中,封口或加盖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并按要求取回处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专用盛器。对救护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硬质盛器中,再暂存于车内设置的专用盛器;对采血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利器盒中,再暂存于车(屋)内设置的专用盛器。

救护车上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当由随车救护人员交接给救护病人送达的医疗机构急诊室处置,救护车交接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每天工作完毕后,由专人于当日将暂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所属的采供血机构处置。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交前应当封口并系上中文标签。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工作:

(一)每天预先将无破损、无渗漏和无其他缺陷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置放在收集点的相应位置;

(二)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专用包装袋有无破损或渗漏。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反馈;

(三)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

(四)医疗废物每次转运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五)做好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转运人员时,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附件3),交接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二)医疗废物类别及包装袋(盒)数量;

(三)医疗废物重量;

(四)交接时间、地点;

(五)交接时需说明的情况。

交接单填写后应当由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接单一式三份,医疗废物产生部门、暂时贮存管理部门、医疗废物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3年以上。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交接单制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专用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转运的人员,在将医疗废物装入转运专用工具前应当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一)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使用专用包装袋、利器盒;

(二)检查每个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上是否标有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部门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提出改正要求,经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转运。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内转运医疗废物的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转运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较偏僻为原则。转运时间应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转运过程中转运者不得离开转运车。医疗废物应当转运到指定的暂时贮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专人在每天转运医疗废物工作结束后在指定地点及时对转运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名称和浓度等。

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和清洗的专用工具转运医疗废物。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及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门诊部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设备(柜、箱)。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使用密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当距食品加工区10米以上。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二)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上锁,暂时贮存设备应当固定,不易移动;

(三)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密闭,墙面、地面平整,不得存在洞穴或缝隙,可开启的窗应当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安装自动关闭纱门;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和处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将医疗废物交接给暂时储存和管理人员时应当称重,并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袋或盒件数、重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单保存时间3年以上。

(二)不得在非暂时贮存场所堆放或存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运出本单位;不得接受非本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贮存时间超过时限集中处置单位仍未前来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出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严禁在暂时贮存场所内进行与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无关的活动。

(五)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的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低温贮存要求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六)医疗废物每次清运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场所和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污水应当排入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系统。每次消毒和清洗后应当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移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应当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制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集中处置单位提供,交接时双方填写后签名确认,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时间3年以上。

第四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清运工作。

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在收集医疗废物时,发现医疗废物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医疗废物应当置于周转箱内使用专用车辆运送;

(二)车辆应当标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

(三)车厢内体应当光滑平整易于清洁和消毒;

(四)车厢底部应当设有防液体渗漏装置;

(五)车辆行驶时应当锁闭车厢门,严防丢失、遗撒医疗废物,不得中途丢弃和取出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运送途中发现有渗漏或遗撒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清除渗漏、遗撒的医疗废物,对被污染的地面或物品进行消毒。

医疗废物每次运送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运送车辆和医疗废物周转箱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除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采取防盗和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并设有冷藏设施。

每次医疗废物清出后,应当对贮存设施和中转站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焚烧处置场所不得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二)焚烧作业时,应当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三)焚烧完毕后,应当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设备维修、维护前应当做好消毒和清洗工作,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包括消毒清洗运送车辆、周转箱、暂时贮存设施、处置现场地面的污水)应当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消毒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放。

第五章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事故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二)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型、数量,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暂停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人员死亡或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六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开展家庭病床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三)医疗废物各处置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一)应当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应当佩戴护目眼镜。

(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四)当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并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利器盒: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要求的盛装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用针头、缝合针、手术刀、解剖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废物的专用硬质器盒。

(二)专用容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要求的专用于医疗废物周转的容器。

(三)硬质盛器:暂时存放损伤性废物的防刺破的器具。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2.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

附件1:

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一、监测项目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

(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

(三)医疗废物转运工具

(四)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

二、监测要求、方法和评定标准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效果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规定的方法和要求,采用化学法、生物法监测。化学法使用化学指示胶带每锅每包进行,经一个灭菌周期后观其颜色变化情况判定灭菌是否合格;生物法使用嗜热脂肪杆菌芽孢每月监测一次,将其制成的菌片置于被灭菌物品的中心位置,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投入特定的培养基中培养,观其培养基颜色变化情况判定灭菌是否合格。

(二)监测项目中(二)、(三)、(四)消毒效果监测,每月进行一次,监测方法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规定进行,判定标准参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三、消毒效果监测情况和有关书面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

附件2: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1.运送车辆、周转箱(桶)、贮存设施及其他有关的物品表面、环境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60分钟后洗净。

2.地面消毒:使用500mg/l-1000mg/l的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拖地。

3.仪器设备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的消毒溶液擦拭消毒。

4.防护用品消毒:耐热的用品可使用流通蒸汽消毒20-30分钟或用压力蒸汽121℃作用20-30分钟,耐湿的用品(包括防护眼镜)使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消毒液浸泡30分钟。

5.手与皮肤消毒:使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

6.污水处理: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工艺流程和消毒方法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附件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医疗废物类别

医疗废物数量(袋或盒)

医疗废物重量

医疗废物交接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