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17:3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市场监管发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当前春耕备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这次会议,总结过去一年全市工商系统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查摆问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红盾护农行动”不断推向深入,努力开创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就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严厉、准确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保障,是净化市场秩序的保障,是真正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保障,也是树立、维护工商机关监管农资市场威信的保障。我们要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过程中,注意学习农资领域新的科技和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掌握各种农资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政策,要关注新发展,了解兄弟部门的监管动态,提高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意识和能力。要认真组织好“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评选活动,以典型为榜样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积极会商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资、肥料、农药、农机、饲料等行业协会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督,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热情为“三农”服务。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进步规范治理水平。以争创全国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和全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为目标,制定培训计划,加强理论学习,完善工作制度,进步物价执法职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能力,进步服务质量,在全局上下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
二是加强涉农价格监管,促进农村稳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农产品价格政策,加强农资价格监管,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不断强化涉农价格信息服务,促进农业生产,推进农村稳定发展。
三是强化市场综合调控,确保价格基本稳定。按照“政府协调、各方联动、突出重点、综合调控”的方针,加强收费治理,严格控制调价项目,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狠抓明码标价,实行价格信用等级晋级制,充公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加强收费治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治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取消不公道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落实择校生“三限”政策。强化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治理。完成乡级医疗收费改革,严格控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严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妥善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门难点价格题目。
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和“动产抵押登记无纸化审核”,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办事便利化水平和政务服务电子应用效能。
在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工作中,为了方便各企业领取、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同时提高全市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使用率,市场监管局印制了下载图例、宣传明白纸,专门召开了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动员会议,抽调机关各科室精干力量,与各市场监管所同志一起,分所、分组、分片,进厂入户,面对面帮扶、手把手指导,帮助广大企业主下载、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截止12月27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的推广应用,已免除2258家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另外,免除3000余家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在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中,市场监管局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关于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的法律、法规、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同时在全局干部大会上明确要求各监管所、队执法人员既要当好企业的监管员,又要做好企业的服务员,把动产抵押登记政策走到哪宣传到哪,搞好对企业的融资帮扶和复工复产服务工作。为了方便企业,市场监管局积极优化动产抵押服务流程,推行“零跑腿”登记。依托全国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对接,做到了即时受理,即时办结。有资金需求的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局工作人员可随时接到短信提示,及时查看线上平台信息,完善报送的相关资料,即时审核办理,实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对网上提交抵押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完成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确保即时完成审批公示流程。企业和银行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和查询相关公示信息,有效提高了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效率,真正实现了全流程“不见面”,线上办事“零跑腿”。截至目前,市场监管局共利用网络平台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33件,融资金额共约11.37亿元。利用网络和平台全面实现了“无纸化审核”处理,进一步发挥了动产抵押登记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信息内容产品的生产和信息服务快速发展,各种新的服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信息资源市场空前繁荣。与此同时,一些有害信息、不良信息也趁机潜入人们的生活,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信息资源市场的监管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各界从上到下的高度关注。
信息资源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国家有关文件曾指出: 要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进程; 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形势,建立健全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强化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所有这些,为我国信息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相比较传统商品市场,信息资源市场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就给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监管体制与机制,势必难以有效应对。传统的市场监管思路对于应对网络化、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具有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
我们认为,改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即: 应当以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托,运用先进创新的监管技术与手段,探索长效机制,鼓励开拓创新,努力形成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政府部门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中介机构服务、社会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保护信息资源市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进信息资源市场在经济、社会、文化、行政四个领域功效的和谐统一。
上述几个方面构成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体系框架,可以用下图表示。这个体系框架基本涵盖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目标体系、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以及法律环境支撑等几个方面。
统一目标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目标是涉及宏观(国家经济、社会、文化、行政等层次)、中观(产业层次)、微观(市场微观主体层次)多个层次的复杂目标体系。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框架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目标体系应当包括: 在市场微观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协调共赢; 中观产业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宏观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市场在经济、社会、文化、行政四个领域功效的和谐统一。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各层次内的目标是相互联系、不可割裂的统一整体,信息资源市场的有效监管需要综合统筹微观、中观、宏观各个层面的具体目标,有效协调上述各层次目标间的关系,把三个层次目标的和谐统一作为努力方向。在研究制订政策的过程中,要对不同层次目标间的矛盾给于充分重视,以保证监管政策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社会行为、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需要,也是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有效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然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之上。
当前,由于信息资源市场领域新、发展快、变化多等特点,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十分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有关环节缺失以及不够细致等诸多方面,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效力与效率,不利于信息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须尽可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才能有效弥补“有限政府”监管“无限网络”的局限与不足。
因此,有必要将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加紧对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市场主体与行为特殊性的研究,加快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建设,尤其是应当加紧对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意义重大、需求迫切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加快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补充的出台。
提高监管创新技术
信息资源市场本身的高技术性与信息资源市场的复杂性共同决定了在信息资源市场中运用先进技术的必要性。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广泛地吸收现有科技领域的技术成果,在信息资源市场的监管方式上努力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在监管思路上不断创新,实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必然存在着许多运用传统思路与手段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与矛盾,但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难以有效应对的地方,也正是新技术、新手段、新思路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突破口。
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信息资源市场在时间与空间上近乎无界的特性以及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多样化、复杂化等特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实施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很难有效发挥作用。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须尽可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领域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弥补“有限政府”监管“无限网络”的局限与不足。
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框架中,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公众是实现信息资源市场有效监管的根本力量。四类主体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机制与作用各不相同,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组织的自律、中介机构的服务、社会公众的监督四种监管手段的不同分工与相互约束,有助于保证监管的客观公正; 通过四种监管主体的互为补充与协同运转,有助于提高政府效率,实现全面监管。
王忱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网络市场监管带来新挑战
新技术对各级网监部门的技术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网络经营企业不断推出新技术,网络经营主体也持续推出新应用。诸多前沿技术的应用不仅扩大了网络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而且导致传统的监管技术发展模式难以沿袭和更新。数据挖掘是发展人工智能的关键因素,数据的存在形式不断改变,从最初的声音、文字、数字,到现在的图像、语音、视频,每一次鼠标点击、手指滑动,皆已成为数据。同时,网络经营企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数据和交易数据,数量大、维度广。海量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应用,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困难重重。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市场监管亟须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跟进。 网络经营企业往往视交易数据为战略资产,不主动向任何部门提供,而市场监管部门也缺少向相关企业获取数据的高位阶法律依据。一些商家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依靠人工智能技术收集买家的个人隐私数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监管部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监管的需要。当出现人工智能应用的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时,监管部门无法合理规避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风险。只有制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跟上时展的步伐。
监管理念转变迟缓。不少大型网络经营企业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升到战略层面,大力引进人工智能技术人才,建立研发团队。与其相比,市场监管部门受困于监管人员不足、监管思路陈旧、行动迟缓等,对于网络市场新行业、新业态只能被动跟进,疲于应付,难以有效履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
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网络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网络市场主体数量的快速增长,网络交易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给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特性特别适用于网络市场监管,可帮助市场监管部门认识和把握网络市场行为特征,发现网络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网络市场监管能力。
精准监管的客观要求。网络市场具有跨地域性和隐蔽性特点,任何一个地方的监管部门都面临“地域性监管对应全网级市场”的难题。而人工智能技术是处理海量信息、挖掘违法违规网络商品和交易信息的先进方式,能使监管部门更便捷地依据更多数据信息作出决策,减少出错的概率,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分配和利用,提高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可以设定相应的算法需求,对全网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提炼,对于违法违规网络交易商品和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监控,从而明确监管重点,实施精准监管。
公正监管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网络市场监管遵循的一个根本原则。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和企业对于公平、公正执法的诉求越来越高。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一方面,可以推动网监执法数据的充分应用,帮助执法人员作出高效、公正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助推执法人员强化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可以在海量网监案例中挑选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解决了执法人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执法更加透明,还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实现程序公正、办案公正,结果公平,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增强研判能力的迫切要求。法律总是滞后于损害,只有当主观过错促生了具体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之后,法律才能介入,介入的目的也是恢复以前的状态。而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结合就能改变这一现象。只要将网络市场易发违法违规行为动机融合于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算法中,便有可能通过搜索全网数据预测违法行为,并提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制止,从而将现有的被动式监管转变为研判式监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做到知变在前,有效降低执法成本。
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网络市场智慧监管
2016年5月,国务院《“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和2018年,“人工智能”被两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正式从国家战略层面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一系列举措无疑将加速人工智能发展的进程。市场监管部门更应树立时不我待的精神,抓住契机,积极在网络市场监管领域探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网络市场智慧监管。
加快监管立法进程。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传统市场监管带来重大机遇和挑战。而相关监管原则、监管体系尚处于空白,可能造成人工智能的无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应顺势而为,积极推动网络市场人工智能应用的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立法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数据安全,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给网络经营企业发展人工智能设置原则底线,加大对网络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充分考虑处罚的可操作性。立法要把握社会共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方面作用,确保对网络经营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全时段、全领域、全覆盖的监管,做到不虚一时、不隙一处、不漏一地。
建立统一的网络市场人工智能监管平台。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当网络经营主体涉足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时,监管难度也不断增加。如果不迎难而上革新技术,下大力气夯实技术基础,势必会丧失对新兴领域的监管能力。因此,必须自主建立统一的网络市场人工智能监管平台,自主完善、自主更新,主动将新技术融入监管执法工作,在实践应用中提升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一,依托人工智能平台归集市场主体信息,将监管部门内部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商标发展、商品质量抽检等各类业务数据以及有关网络交易数据全部归集到网络市场主体名下,并将这些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梳理成以网络市场主体为核心,关联人员、商品、行业、区域等维度的全景信息视图。
第二,通过人工智能平台构建相应的模型,及时掌握网络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预测预判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减少和防止无效监管,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而后,通过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有效性。
重视人工智能人才培养。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应用,人才是决定性因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人才作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切实加强人才培养,特别要注重人工智能应用人才的培养。
要加大培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和培养一批能设计、懂算法、会应用的监管技术人才,使之成为掌握人工智能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知识的行家里手。
关键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规制
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市场监管的主体可以是政府机关及其附属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民间机构;而监管对象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和市场行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目标是控制市场风险,针对的是市场安全,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则追求的是经济总量平衡。值得关注的是,市场监管正是通过对市场竞争实行强制干预和管制,对微观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所实施的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规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职能不同,具有微观性。
一、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一)市场监管法的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经济主体的规制,不仅停留在对市场竞争的规制上,为了对国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健康的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逐渐转向了对经济主体活动产品本身上来。从而,规制包括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源低效配置和确保服务供给的公平性。社会性规制是政府为控制(负)外部性和可能会影响人身安全健康的风险,而采取的行动和设计的措施。从产生的时间上看,社会性规制要晚于经济性规制,反映了政府规制理念的深入发展。
市场规制,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出发点的经济性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维护市场秩序。基于市场规制的基本理论,市场监管法(即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通常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规制主体基于“市场失灵”,依法定职权或授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包括:①竞争关系,即竞争主体在经营中相互争夺市场的社会关系;②交易关系,即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因为竞争是交易中的竞争,规制竞争必然规制交易;③中介服务关系,即市场中介主体为交易或竞争主体提供策划、信息、预测、咨询、广告等服务的关系。上述两种关系显然在立足点上是不同的,市场规制关系立足于规制主体,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则立足于规制客体,总体来讲,规制主体与客体皆接受市场监管法的调整,体现市场监管的依法监管特点。
(二)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依据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所涉及的社会关系领域比较广,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分。依据市场监管所涉及的行为和行业领域,可以将市场监管法分为市场监管一般法、市场监管特别法和市场监管相关法。市场监管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⑤质量监管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⑥价格监管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监管法;⑧中介服务监管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市场监管特别法主要有房地产市场监管法、资本市场监管法、技术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和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由上述分类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法涉及领域众多,同时又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交叉,与民法、行政法、宏观调控法联系比较紧密,所以在对市场监管法体系结构进行设计时,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
本文探讨中小企业问题,以企业行为作为核心,构建企业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在以上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框架基础之上,以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做为立足点,对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进行设计。
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①企业内部组织经营关系;②企业外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营关系;③企业外部公共性经济关系。市场监管法既对企业内部部分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又对企业外部经营与竞争关系、公共经济秩序进行监管。
上述图示,依据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将市场监管法进行一级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将市场监管一般法、特别法和相关法的分类融入其中进行二级分类。
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中小企业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定生存环境,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弥补规模劣势,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更足。政府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宏观调控工具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进行政策激励与扶持,使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的困境有所改善。但是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无本质上的转变,市场运行紊乱,将会直接危及企业生存,同时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也必须在规范的市场秩序下展开。研究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提升法律的规范效力,将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市场环境,成为最直接的创新动力。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考察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大体需要几个重要环节: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技术开发、转化;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其中,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环节主要涉及到资本市场监管法的规范;技术开发与转化环节主要涉及到技术市场监管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环节则主要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交易监管的法律规范。所以,围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三个主要环节,可以建立一个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二)市场监管手段的运用
从传统意义上讲,市场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刚性监管模式。近年来,监管机构和人员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在刚性监管模式中引入以服务、指导为主的柔性监管手段,走出了一条集行政指导、行政预警、行政建议于一体的人性化市场监管方式。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而言,涉及的监管领域比较广,各领域有其自身的监管特点。在资金筹集、使用环节,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应以效益性目标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困难的现实在宏观政策引导和扶持的前提下,市场监管目标应着重放在资本的有效性使用方面,既对融资机构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行为进行科学性指导和有效性监管,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技术开发和转化环节,市场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公平性,在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和合同领域体现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样是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新产品市场交易和拓展环节,监管应侧重于对市场整体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市场交易相对方基本利益的维护,集经济性和社会性目标为一体,监管手段更为复杂,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必须灵活运用。
(三)市场监管的原则与具体责任
一般来讲,一国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公平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监管的最高目标是使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效益性和政府行政干预的公平性相协调,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趋于平衡。就各种市场领域而言,在监管原则方面则具有微观的区别,体现各自市场的特殊交易关系。如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金融市场监管的禁止欺诈原则等,在市场监管共性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个性监管。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是多种市场监管的集合体,就技术创新而言,效益是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对于监管主体来讲,在保证基本经济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是根本。所以,协调公平性和效益性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是监管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1 资金筹集、使用环节:中小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时,监管机构需要对企业资质、资金筹集方案、资金使用方式等进行监管,控制企业资金的合法来源、合法使用,避免资本市场的混乱,在此基础上保证广大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的合法供给。
2 技术开发、转化环节: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缺乏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缺乏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断裂、科技市场技术转移水平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自主创新进程。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执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技术保密工作;其次,调整监管模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引导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大学、技术开发区建立平等合作关系,打造完整的技术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最后,改革监管职能,培育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主体,优化中介服务市场结构和质量。
3 新产品市场交易、拓展环节:企业自主创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生产出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该产品最终会进入市场接受消费者的检验,所以,市场监管主体在这个环节主要的监管责任是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秩序的保障主要是依靠监管机构对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格执法,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同时监管机构应通过执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公平合法的消费权益。
三、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
根据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描述,市场监管法主要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但是,由于市场交易关系当中必然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平等竞争及交易关系的调整不仅仅需要经济法部门的规范,而且需要民法部门的配合,如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内容。应该说,只有民法为市场竞争及交易主体设立一个基本的平等关系框架,才会产生在此关系基础上的市场监管经济关系。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环境中,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法内容为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对外合作、技术引进、技术权益保护等设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为市场监管法中经济法作用的发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阶段,市场监管制度的成熟离不开民法制度的完善,市民社会法律制度的成熟是社会成熟的标志,而市场监管经济法律
制度的成熟则是国家政府成熟的标志,两者的良性互动才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点
技术创新领域,企业需要知识产权法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权益保护不当很容易与反垄断法发生冲突,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将直接造成对同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限制和排斥竞争从而接受反垄断规制。我国有学者总结了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三方面新的特征:强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功能互补性;关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中新的垄断行为的规制;尝试通过确立新规制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具有互补性,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了危害,排斥或者限制了竞争,对于新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用反垄断的技术方法进行衡量,并进行反垄断制度创新。
一、基本概念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流通环节中,市场受到的由于监管部门不可控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危害。这一定义将系统性风险界定为一种结果,其特征有客观性、系统性、不可控性、关联性、阶段性等。此概念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对风险做出了限定,使它应具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将风险限定于对流通环节的市场秩序、市场环境的危害;另一方面“系统性”将风险设置在对整个体系的功能产生的影响,并让不相干的第三方也承担了一定的成本。
第二。我们考量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在于探寻应对方法与应对机制,避免损失的扩大。在系统性风险中,人们总能从风险中清理出引起风险的因素,透过这些不确定因素,我们会发现此类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由于系统构成要素、运作规则和发展环境的异化而导致的。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具有不可控性,我们能够做到的不是控制这些不确定性因素,而是防止损失的加剧。
第三,将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界定为结果的意义在于:它更准确地反映了系统性风险的本质,有利于我们加深对系统性风险的理解;它明确了系统性风险管理的方向――异化状态的控制与正常状态的恢复;明确了系统性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危机应对机制,而不是突发事件的处理。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是指,在流通环节中,导致市场受到非系统性损害的具有区域性特征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一定义将区域性风险界定为一个事件,其特征有普遍性、区域性和可控性等。此概念的形成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对风险做出了限定,使它同样具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将风险限定在与流通环节的市场相关联:另一方面“区域性”将风险设置在对区域的功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而未影响到整个系统。
第二,我们考量区域性风险的目的在于防止此类风险的出现,避免损失的发生。在区域性风险中,风险结果不同于风险本身,透过风险结果,我们就会发现此类风险的发生就是主观的过错、背离运作规则和履职能力不强等因素而导致的。这些因素具有可控性,我们能够通过制度的完善,队伍建设的加强来控制这些因素,并对区域性风险发生负有责任之人加以处罚。
第三,将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界定为事件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区域性风险的本质,避免了概念的混淆;它明确了区域性风险管理的方向――对不确定性因素的控制和冲突调节;明确了区域性风险管理的首要任务是防范机制和处置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二、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有:法律法规风险、政策性风险、制度性风险、环境性风险等,其中,环境风险包括社会环境风险和自然环境风险;区域性风险主要包括:廉政风险、执法风险等,其中,执法风险包括执法手段不足的风险、执法不到位的风险和履职能力弱的风险等。
(一)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原因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的客观性在于该类风险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超越了人们的控制能力,其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点:
1.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现实原因
乌尔里希・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一概念强调了以理性、自由、民主、市场化、科学技术等为特征的现代性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实践由于追求现代性对解放人类、推动全球发展的作用,而导致现代性悖论和异化所造成的社会风险。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流通环节的市场主体实践活动呈现的是一种无序的状态,这一方面是竞争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那么,对于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管来说,这一因素使得监管总是要面临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有时还要面对新的市场主体和新的经营业态,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了损失的不确定性,即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而对于监管主体来说,其职责就在于防止此类损失的扩大。
2.法律的滞后性与制度缺陷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客观原因
法律的滞后性与制度缺陷可以使我们陷入系统性风险。我国流通环节中现行的监管法规、监管制度、执法准则是以社会实践不断提出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的。有的监管法规和监管制度即使完全得到贯彻执行。其相应的监管工作也很难做到全面、客观。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的执法准则由于滞后性,更难得到及时的修正与完善。监管实践会提出什么问题?在什么时间提出问题?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在监管实践行动之前准确分析、判断这些问题,并及时完善法律、弥补制度是不可能的,防止损失的扩大才是我们能够做到,并且应该做到的。
3.认识能力有限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基本原因
认识能力是指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能力,它具有主观性,同时也具有客观性,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认识过程就是人的认识能力发挥作用的过程。风险存在是与人的认识能力分不开的,对于一个事物的认识程度决定着我们对之控制的程度。我们对市场自身的了解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多,流通环节也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能够轻易地被我们把握,这是认识能力的客观性决定的。也就是说,我们的认识受环境、经验、知识、设备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于风险的认识无法达到完整、全面的程度。使得我们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往往因监管、执法问题处理不当,被媒体、公众广泛关注后,没有认识到风险已经发生了,决策迟缓、无法妥善控制风险。
4.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体制是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和国情的产物。监管体制是关系到市场监管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性问题。能够直接影响市场监管的效率和作用。流通环节市场监管工作的体制不完善具有客观性,受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市场发育程度和执法资源等条件的制约。监管体制不完善引起的损害必定是系统性的,不是单个区域或单元的混乱。对于流通环节市场监管部门来说,
其监管体制不完善引起的损害具有关联性,不仅仅局限在监管部门之内。必定会影响与之相联系的领域。同时,监管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损害是阶段性的,不可能始终存在。社会管理的自我调节和修复可以达到控制损害的效果。所以,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
(二)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发生的原因
廉政风险、执法风险是导致市场受到非系统性损害的具有区域性特征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具有普遍性,可能会在各个地区、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出现,需要普遍关注与防范。它具有区域性,即它的发生和影响是在一定区域内,不会引起系统的混乱。同时,它具有可控性。能够通过执法人员的努力防止发生。能够通过相关执法人员控制风险后果的范围。能够通过相关制度确定责任单位,并排除不确定性因素。它们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监管执法人员素质有限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首要原因
在监管过程中,实施监管工作的是各级执法人员,当监管人员缺乏监管知识,未能对新的监管方式方法进行有效研究和运用的时候,就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履职越位、缺位和错位的情况,影响履职效应,降低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引发执法风险。这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首要原因。
2.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客观原因
机制是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客观地看,干部任用机制、激励机制等管理机制对于执法人员的廉政意识、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些机制不健全是导致有些监管执法干部内无动力、外无压力,工作只重形式、不重实效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区域性风险存在的客观原因。
三、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管理
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存在考量着我们的发展程度、认识能力、自我修复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对流通环节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管理,既包括管理措施的完善,也包括管理程序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1.树立风险意识
它是管理风险的第一步,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牢固树立监管风险观念,加强监管风险知识的培训,使全体监管执法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恰当的职业怀疑,从每一项监管工作上防范和控制监管风险。
2.风险的识别与风险分析
风险识别一般要根据监管事项的性质,从潜在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和潜在的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来检查风险。收集、整理监管事项可能的风险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在确定了项目风险列表后,就可以进行风险分析了。风险分析的目的是确定每个风险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大小,一般是对已经识别出来的监管风险进行量化估计。
3.制定风险防范计划与风险监控办法
在流通环节市场监管过程中,需要时刻监督风险的发展与变化情况,并确定随着某些风险的消失而带来的新风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其一是跟踪已识别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风险产生的条件和导致的后果变化,衡量风险防范计划;其二是根据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调险防范计划,并对已发生的风险和新增风险及时识别、分析,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