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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第七条认定指导小组下设“*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审查。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六)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有关网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与公告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第五章复审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公告,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网站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复审)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一条创新基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引导资金,通过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攻关所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支持,引导和激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快新产品开发步伐,吸引民资、外资、金融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入,逐步建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二条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外延式、粗放型向集约型、内涵型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以2005年500万元为基数,暂定实施期5年,每年以40%幅度增长。
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创新基金面向在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或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2、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较好的经营状况,良好的资金信誉和诚信的社会形象。
3、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三、基金支持的内容
第七条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眼镜及视光学材料、五金工具及合金材料、汽摩关键零部件、彩印及复合包装材料、木业深加工制品、精细化工、高档纺织品、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电子信息及机电一体化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提升开发,同时支持有望形成新型产业的其它门类的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技术攻关。
第八条创新基金支持现有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既支持企业完全依靠自身研发能力研制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也鼓励支持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开展新产品研制并实施产业化。
第九条创新基金支持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其中试及产业化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攻关费用进行资助。
第十条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在近期内能产生较大产业规模,形成较大经济增长点的产业化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资助。
第十一条创新基金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已批量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因产品系列化仍需进行研发或不断需要进行相关技术认证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对引进先进技术或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能促进传统产品升级换代,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和附加值或显著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而增强传统产品竞争力的项目,可以贴息形式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对产品本身技术含量不高,但因创意新并形成专利的新产品,有较大潜在市场,并能较快形成规模生产的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试验费用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对因未被列入省以上科技计划指南,而不能申报省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产品,而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作用,并能在近期内形成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产品所进行的研发费用可以给予资助。
四、基金支持形式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合作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70万元。
2、贷款:对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高校研究所专业人才带科研成果来创业,创业性民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因创业资金困难的,经资格审查,成果认定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贷款支持的形式,贷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投资合作: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投资合作方式,投资合作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基金管理组织
第十六条市委、市政府成立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对“双百工程”及创新基金工作的领导,并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进行最终确认。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制定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八条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拨入创新基金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团,为创新基金管理提供技术咨询、项目评估等。
第二十条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由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派员组成,在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评审专家人员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咨询评估、评审、验收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六、项目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局每年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出具的借款协议和付息凭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对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基金办”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成熟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基金办”根据咨询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科学技术局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科学技术局审定批准后,交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讨论并进行最终确认后由科学技术局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七、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每年分批向社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咨询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局在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第二十九条对通过评审被确定作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由“基金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分年度拨款计划,并结合项目实施确定考核目标,签定项目合同书。
第三十条财政局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基金办”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咨询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原则上在创新基金中划出不高于8%的比例作为费用列支渠道。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基金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由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组织验收,对完不成项目规定任务的企业,今后不再作为创新基金及其它科技扶持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三十三条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办”审核,报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县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园公司)是县科技创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科创园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科创园内从事科技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创业的优良环境。
第三条进入科创园公司的创业者和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孵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具体范围是: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新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其它要求:
1、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纠纷;
2、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有较强的开发条件,具有转化本项目的技术能力,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3、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4、在孵化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
5、开发创新能力较强,项目产业化前景好,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有开办企业或实施孵化项目的基本资金;
7、企业的税务、工商关系必须全部纳入本县范围内;
8、孵化项目的研发人员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应达到3人以上;
9、研制开发的产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申请进入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经科创园公司审核后,报县科学技术局局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入驻。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申请书(表附后);
2、孵化项目的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3、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留学人员企业应同时提交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5、已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7、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处于研发、中试阶段的孵化项目,项目拥有者可暂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第六条进入科创园公司的创业者和企业,必须与科创园办理以下孵化手续:
1、签订孵化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2、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3、新办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工商注册手续、税务登记手续、设立银行资金账户。
第七条科创园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帮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手续;
(二)帮助申报科技项目;
(三)协助办理人才引进、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手续,帮助组织人才培训;
(四)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的信息和咨询等服务
(五)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办理专利申请;
(六)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第八条创业者企业需要科创园公司提供其他服务的,可向科创园公司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进入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孵化期未满三年,提前达到“毕业”标准的,可以提前申请“毕业”。因研发等原因而延期毕业的企业,须报科创园公司核定,科技局局务会议批准。
第十条孵化企业在科创园的研发和经营活动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科创园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孵化企业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中心定期对孵化企业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办法具体内容见《县科技创业园入园企业考核办法》(办法附后)。对累计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创业园有权终止孵化。
第十二条入驻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毕业”的条件:
(一)入驻时间满三年的企业;
(二)孵化项目能实施规模生产,或由于科创园已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用场地,需要扩大生产场所的企业;
(三)由于企业引进资金等合作需要,在本县范围内另择址办厂的企业。
第十三条已经达到孵化“毕业”条件的科技创业者和科技企业,应向科创园公司提出“毕业”申请,由科创园公司组织验收后准予“毕业”。“毕业”后的企业应在县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生产,可优先进入产业相对应的工业区或开发区。
第十四条在科创园孵化“毕业”的企业,如“毕业”后5年内在本县区域外实施产业化或未经科创园公司批准离开我县进行生产经营的,科创园公司有权对该企业已享受的房租补助、孵化资金、科技项目经费等补助资金,一律收回,上交县财政。
第十五条入驻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创园公司有权终止孵化合同,并在一个月内退出科创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项目中止或确认项目无开发前景的;
(四)累计二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对科创园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又不愿意重新调整的;
(六)严重或屡次违反科创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孵化协议书情节严重的。
申请国家专利的作用:
1、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
3、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
贴息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
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
附则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现将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8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具体注册操作程序见附件1),依据网站提示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网络填报
2021年度高企申报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统筹开展评审方式进行。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一并上传。
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均依据在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相关材料进行,申报企业需将所有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格式,严格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并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完整。证明材料上传要严格按照每个部分(如:知识产权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下方的“附件”要求进行,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进行自检,上传完成后请再次检查上传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
注意:申报企业完成相关材料上传后,提交受理机构时应选择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可直接提交至市认定机构。
(四)区市审查推荐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2)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逐条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2)、推荐函及《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加盖公章,在每批次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周内报送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同时将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金宏账号。
(五)大数据筛查
市认定机构将区市推荐的待评审企业信息按照高企认定相关条件要素进行大数据比对,建立申报企业诚信数据库。将比对通过企业移交专家评审,对存疑企业,由区市联系企业核实或补充申报,对失信企业,将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与有关部门共享。
(六)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评审结束后,企业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评审结果。
(七)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根据综合审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专家现场问询”或“委托区市实地核查”。市认定机构根据综合审查、现场问询及实地核查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公示、国家抽查、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市科技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进行抽查,被抽查企业应配合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
(九)材料提交
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两部分。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
纸质申报材料应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企业名称及认定年度)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
三、时间安排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评审的方式进行。全年计划分2-3批申报,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第二批为8月31日,第三批视情组织,具体截止时间请关注市科技局网站。请申报企业掌握好时间节点,争取早申报早评审。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填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市通知为准。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需在每批申报截止前,在系统提交推荐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出具诚信承诺书(附件4)、同意第三方机构查阅有关高企主要数据,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附件5)作为附件材料提交。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等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后须认真检查,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
(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从事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要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需出具诚信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附件7)。区市需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3)中完整、准确地填报参与的服务机构。市认定机构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审验、企业申报信息审核,不定期中介机构服务质效及中介机构黑名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服务和责任意识。各区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申报,按照《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附件8)要求,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撰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企业报送材料。
市认定机构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评审、认定等服务工作;不提倡、不建议企业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项通知和信息以市科技局网站为准,请申报企业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方式
1.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市南区科技局 88729903
市北区科技局 83087107
李沧区科技局 87637835
崂山区科创委 88999909
西海岸新区工信局 85161795
城阳区科技局 87866475
即墨区科技局 88519934
胶州市科工信局 82288230
平度市工信局 88382077
莱西市科协 88405639
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82020767
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 86767641
2.市高企服务咨询电话:
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 85631057 85938025
3.市高企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 85911985
市财政局税政处 85855902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83931229
4.QQ咨询:
工作交流1群:218554860(已满)
工作交流2群:193921684
工作交流3群:634880107(已满)
工作交流4群:455078931
(往年咨询群仍可使用,无需重复加群)
附件:1.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简要说明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
3.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
4.企业诚信承诺书
5.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
6.知识产权共有权属人声明
7.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
8.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
青岛市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