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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8 16:45:4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环境污染风险评估

篇(1)

关键词: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策略

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作为地球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为治理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风险评估体系在很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建立环境污染评估体系具有积极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并且积极进行环境污染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风险评估体系较晚,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评估体系发展仍然处于落后阶段。本身针对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简要介绍,并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

1重视环境污染的必要性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环境,我们平时的生活、学习、工作以及其它社会行为都离不开环境,因此人类与环境之间息息相关,环境对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身体健康以及交通等方面都有重大影响,环境污染也制约了他们的发展。当前尽管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但是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却不容忽视,在很多大城市中都频繁出现雾霾等极端恶劣的天气,既影响了交通的正常运行,同时对于人们的身心健康也产生了威胁,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环境污染不仅对人类造成了危害,对于其他动物也造成了影响,因为环境污染导致很多生物的栖息地受到破坏,生物多样性逐渐减少,此外冰川融化等问题对于地球平衡和人类生存都带来了威胁。因此,人类应该重视环境的治理,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2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当前存在的问题

2.1重视程度不够

环境污染问题是随着社会发展产生的,经济发展的逐日加快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愈加严重,很多企业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甚至有很多企业领导者认为为了加快经济发展的速度牺牲环境是值得的,认为保护环境是经济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企业过度追求经济发展速度而忽视环境治理,在短期内确实取得了经济利益,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环境的破坏对于人们的生活以及健康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所以是不可取的。此外,很多地方的政府只是将环境监管作为一种形式,环境监管部门并没有发挥作用。

2.2装备落后

环境监管有时候需要利用设备进行检查,但是当前我国很多地方执法人员的环境监管装备都较为落后,所以导致环境监察出现很多漏洞,监察疏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对于环境保护极为不利。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当地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不重视,所以在这方面投入的资金很少,致使不能购进先进的设备,长此以往不利于环境保护执法,在民众的心中会认为环境保护只是一种形式,不利于政府和执法人员形象的建立,同时对于环保工作的开展也具有极大的阻碍。

2.3宣传力度不够

环境保护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的任务,环境保护是每个生活在地球上生物的一份责任,需要整个社会共同的努力。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问题,需要坚持,此外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也是一个累加的过程,并不是在污染的过程中就立即能够感受到对自身的危害,所以很多人都不重视,甚至认为自己的力量是微博的,不足以对环境造成污染。面对这种现象,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让人们意识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以及自己在环境保护中所要承担的责任。

3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方法

3.1制定并完善责任承包体系

不得不说工业化的发展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所以对于工厂而言在环境保护方面他们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科学技术的水平不断提高,当前企业通过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将工厂排泄物的污染程度降低,达到不污染环境的目的,但是对排泄物进行加工处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实际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这种做法去实现,直接将排泄物排至江河中,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环境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工厂排泄物的监测与管理,一旦发现污染源则要对该工厂进行惩罚,此外为了实现排泄物无污染排放,环境监管部门应该监督工厂安装处理设备。

3.2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系统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科技的发展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环境监测也应该考虑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其中,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系统,利用先进的监测仪器设备作为硬件基础支持,这对于环境污染监测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监测样本的选择,应该具有代表性,对于不同条件下样本的选择应该具有针对性,做好环境保护的识别、监测以及预防工作。此外,由于环境保护的源头是工厂,所以局部地区的厂房在建设时环境监管部门应该参与其中,并且提出合理建议,尽量减小环境污染程度。总之,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系统,通过测量大户环境污染的一系列指标,并且对这些指标进行评估,加强人类对环境污染程度的认识,这对于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3.3重视技术人员的培养

环境保护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要求环境监测的技术人员也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形成一个系统,不仅要了解其中的原理,更要具备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当前环境污染程度加深的主要原因就是,自从近代以来人类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了飞跃性的进步,大量化学制品的使用,并且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环境保护都没有概念,所以随着时间的积累,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显现。因此需要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手段对环境进行治理,建立合理的环境污染评估方案,用合理的办法提出解决措施与建议,为环境保护不断努力。

4结论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它属于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各界应该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问题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如果一味放任环境被破坏不去治理,则会对子孙后代的生活造成巨大的伤害。当前环境污染评估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装备落后以及宣传力度不足等问题,政府应该制定并且完善责任承包体系,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系统,重视技术人员的培养。致力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J].南京社会科学,2010(2).

篇(2)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面对不可避免的各种风险引发的环境污染造成的赔偿责任,企业需要一种对环境污染责任引起的经济损失风险的有效管理手段,这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排污总量居高不下,一些企业环境意识和管理措施仍不到位,长期积淀的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较大。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浙江、湖南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09年,四川省环保厅开始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并向浙江、湖南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省份学习。2010年,四川省环保厅、四川省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首先在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企业开展保险试点。然后逐步向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镀、机械制造、制药、制革、印染、造纸、酿造等行业推进。2011年,四川省政府更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明确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在重点行业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在成都市召开,意味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四川全面启动,全省21个市州99家企业将成为四川首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单位。四川省规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案情及损失金额基本明确的情况下,先期支付估损金额50%的预付赔款。根据人保公司的介绍,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后,最快只需3天,受害人就可以拿到保险公司先期支付的预付赔款。与其他保险不一样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将突发自然灾害(除地震、海啸外)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四川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在西部省份当中还是第一次。四川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参与环境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加强污染事故的处置,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业参与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1. 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赔付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根据环保部2008年的一项调查,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仅血铅污染事故就有18起。2010年,中石油、紫金矿业等污染事故接连不断,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并没有完全遏制。

2010年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国污染事故的民事赔偿主要依靠政府出钱完成。此举虽然能暂时避免的发生,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用纳税人的钱为违法排污企业埋单既不合理,更不能有效处罚违法者。要保护环境受害者利益,必须建立环境责任保险这样一种长效机制。

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中提出,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并在浙江、湖南等地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根据《意见》要求,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完成这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将分“两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

三年来,湖南与江苏、宁波、上海、重庆、深圳等省市试点地区,展开了一场污染责任险的革命,截止到目前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10年11月15日召开的中国绿色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相关人士表示,环保部将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与强制性。“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从部分省市的试点向全国范围推广。日前,环保部的《2010中国环境公告》,就显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持续推进,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中。

【图表说明】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2. 现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遭遇诸多尴尬

尽管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相关政策、制度以及配套宣传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遇诸多尴尬,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市场认知度偏低等。

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虽然从理论上说“污染者付费”,污染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肇事者往往只承担少量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如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失并不计入污染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保的是责任,在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少赔、迟赔甚至不赔的情况下,企业自然缺乏购买责任保险的意愿。现在试点阶段,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企业投保此类保险,这些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优惠才投保的,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政府还不能强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予优惠,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需求意愿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选择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经营模式。试点初期政府部门出面选择少数企业投保,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组织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问题,可是为数极少的企业投保并不符合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而且投保企业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处置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因此,公司的有效供给受影响。

2011年6月3日, 环境保护部了《2010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继续推进”,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进展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商业化运作之路绝非坦途。当前,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2008年,华泰保险公司曾向市场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个产品。相关负责人表示,产品推出以来没有太大进展。保费没有明显上升,购买者仍以涉外企业为主。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保险费率确定难,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难,导致了“企业投保意识不强,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相关数据显示,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保险公司就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开展此业务的是辽宁省大连市,1991年10月正式运作;其后,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也相继开展。但截至1994年10月,大连市购买污染责任保险的保户仅15家,保险费共计220万元,仅产生一次总额为12.5万元的赔付;而沈阳市1993~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相比之下,国内其他险种的赔付率通常为50%左右。

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缺乏

篇(3)

【关键词】化工企业;退役场地;污染调查;镍;风险评估

引言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特别是在用地项目上,由于对土壤污染情况认识不够,在使用过程中污染土壤环境的情况更加突出。许多企业陆续搬出城区或者永久退役,但这些污染企业场址的土壤与地下水在原生产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就暴露出来。因此,对于企业退役场地尤其是污染企业退役场地的土地功能变更前,进行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修复与治理的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否则将存在生态健康风险,影响城市环境及其居民的身体健康。

我国东部沿海某县域经济强市,城市化发展同样面临企业退役场地的污染问题。本文将根据环保部最新的退役场地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等技术导则和文件标准,就该市某化工厂场地在企业关闭拆迁后,在地块功能转型前开展退役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为该地块功能转型与污染修复方案提供依据。

1 背景概况

1.1 退役场地企业历史概况

某化工厂创建于1973年,具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企业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主要从事井冈霉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关停前,设计生产井冈霉素60000t/a(折1%纯度),2014年实际生产规模为35000t/a。

1.2 退役场地地质概况

退役场地地处平原地带,为第四纪地质,根据调查,退役场地地下钻孔柱状土层特征情况见下表1:

2 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同时参考《基于高密度采样的土壤重金属分布特征及迁移速率》等文献,并考虑退役场地的实际情况(场地使用年限、污染物种类等),确定本次调查的退役场地土壤的采样监测方案。

2.1 监测指标及关注污染物的判别筛选

根据场地污染源判别,确定退役场地监测无特征污染物,只选取pH,镉、铬、汞、砷、铅、铜、锌、镍、总石油烃、含水率等11项目常规指标。

2.2 点位布设

选择网格布点法,布点网格50m×50m,共设置12个土壤监测点位,其中场地10个,场外对照点2个。

2.3 采样方式

采用钻孔桩取样,采样深度确定为5m ,重点关注点位加深至6m。

(1)1#~3#、8#、10#、11~12#点位在土壤层0.0~0.5m、0.5~1.0m、1.5~2.0m、

2.0~2.5m、2.5~3.0m、3.0~4.0m、4.0~5.0m各取一个土壤混合样品;

(2)4#~7#、8#、9#、11~12#点位加深采样,在0.0~3.0m每0.5m采一个样,3.0~6.0m每0.1m采一个样,混合成土壤混合样品。

2.4 结果与讨论

以厂区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可能产生、排放的污染物为筛选风险

评估关注污染物的基础;对照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T892-2013)附录A中污染物住宅及公用地筛选值,超过筛选值的污染物则列为风险评估的关注污染物;若生产工艺用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排放的污染物在导则附录A中未列出,安全起见直接列为风险评估关注污染物。

根据场地污染源判别,结合监测结果,重金属镍查过风险筛选值,需要进行进一步风险评价分析。

3 风险评估

3.1 暴露评估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提供的模型为基础,按照退役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三类暴露途径――经口摄入土壤途径、皮肤摄入土壤途径、吸入土壤颗粒物途径;对于污

染物镍的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的暴露评估按照不同的模型和参数进行计算,其中致癌效应模型主要选取HJ 25.3-2014附录A推荐的“A.1”、“A.3”、“A.7”公式,非致癌效应模型主要选取HJ 25.3-2014附录A推荐的“A.2”、“A.6”、“A.8” 公式,模型相关参数均参考HJ 25.3-2014中的推荐值,计算结果见下表4。

3.2 毒性评估

毒性评估主要工作是获取关注污染物的人体致癌及非致癌毒性参数,用于最终风险的计算。我国目前在污染物人体毒性数据的研究方面处于起步阶段,污染物人体健康毒性数据不甚完善,本文毒性参数获取除了参考DB3/T892-2013附录中给出的相关污染物参数外,还主要参考国外IARC等权威数据库资料。

本文在此列举了金属镍的基本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其他风险评估参数取值均为国家导则推荐值。

体的主要途径。吸收羟基镍后可引起急性中毒。人的镍中毒特有症状是皮肤炎、呼吸器官障碍及呼吸道癌。

致突变性:肿瘤性转化:仓鼠胚胎5μmol/L。

生殖毒性:大鼠经口最低中毒剂量(TDL0)158mg/kg(多带用药),胚胎中毒,胎鼠死亡。

致癌性:IARC致癌毒性论:动物为阳性反应。

3.3 风险表征

风险表征主要计算致癌风险和危害商。对非致癌风险采取锋线上的方式进行描述;对潜在的致癌风险,根据污染物的致癌斜率因子及致癌暴露剂量评估受体可能面对的致癌风险。由关注污染物毒性评估可知,重金属镍能致呼吸道癌,致癌风险和危害商风险表征模型分别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中的公式(41)~(47)和(48)~(54),模型中的参数主要参考HJ 25.3-2014中的推荐值,计算结果见表6。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根据表6可知,重金属镍在经口摄入、皮肤接触、吸入土壤颗粒物3种暴露途径下总的危害商为1.869E-01,未超过1;吸入土壤颗粒物 致癌风险为6.435E-07,为超过1.0E-06。因此,根据HJ 25.3-2014,该退役场地土壤属于风险可接受的水平,不需要通过修复来控制风险。

4.2 不确定分析与建议

由于土壤污染物分布具有不连续性,而根据导则方法确定的评价采样存在选择性,因此本文确定的关注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结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评价结果只能反应以采样点为代表的整体区块污染及风险情况。

建议在该场地后续开发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污染物,特别是镍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防范,以尽量消除场地的潜在环境风险。

篇(4)

关键词:绿色保险;承保方案;信息披露;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74-02

一、绿色保险的内涵及意义

1.绿色保险的内涵。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绿色保险下,对在环境方面表现欠佳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厘定高费率,收取高保费,并核定承保的最高限额,对在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实施优惠的承保政策。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很强的潜伏性、突发性、损害大、涉及面广的特点,一旦发生,对企业,对受害者,对社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目前中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 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同时,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2.建立绿色保险的意义。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表现为:首先,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加入环境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会督促企业改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降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增加了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即保险公司,有利于对环境污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其次,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当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巨大损失、超过企业的赔偿承受能力时,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减少了复杂的污染索赔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将环境费用的外部性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环境成本,提高市场机制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企业增强抗环境风险的能力。目前,中国已进入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环境污染事故也进入高发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将会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这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绿色保险经纪政策实施的现状分析

1.保险公司承保方案的实施。在操作层面,绿色保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明确投保的企业属于哪个行业,根据行业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环境风险程度,本着“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原则,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对风险估测的时候不能单纯地以过去的索赔记录和经验数据为依据,还应同时预计到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风险的影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过去的一些环境行为可能现在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认真进行审查,预计可能的风险。法律制度规范愈严格,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亦愈高,反之亦然。

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全面调查被保险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在环境方面的表现,认真分析企业有关环境信息的披露,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而制定相应的承保方案。环境责任保险将污染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治理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提供对不确定损失概率及损失数额有意义的资料。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涉及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还需聘请有关的环境问题专家,来帮助了解企业环境方面的风险情况。通过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决定以什么样的条件与费率去承保。由于环境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也要注重精算人员在环境问题方面的培养以确定合理的环境保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设计风险共担机制的保险合同,规定免赔额(率),实行比例承保,实行索赔型环境责任保险。

篇(5)

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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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据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应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部门分工要求,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绿色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篇(6)

此前,网传山东潍坊企业违规用高压泵向地下水排污事件正不断发酵,环境保护问题和相关责任追究以及赔偿等问题再次成为国人热议的话题。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业内认为,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险种亟待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环境责任保险是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的产品。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赔偿中比较典型的是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而对已此次试点,保监会的评价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前世今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为标志,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

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国外诸多国家已经实行了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美、英、法等国家拥有成功的经验。

《意见》实施五年来,环境污染保险存在着环赔偿责任不明、推广缺乏法律保障;地方试点缺乏国家支持、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经营风险较大等问题。

在诸多问题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环境污染保险没有被强制,也就是说,环境污染保险是企业自主行为,各生产企业是否购买该保险要视企业的意愿而定,因此该保险卖的并不是很好,险企因为该产品卖的并不理想,其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因“大数法则”原则,如果购买的生产企业不多,保险公司只要有一到两家企业有理赔的需求,险企就会亏本。

近年来,各地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污染事件层出不穷,且呈现高发态势,这种因污染导致的群发事件最后都是由当地政府买单的。这就是魏华林教授曾谈到的两个不足,既供给和消费都不足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地方政府对该险种的不重视而引起的。主要原因是GDP指数和幸福指数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指数常常不惜以牺牲民生为代价的招商引资,进行重复建设,这些重复建设往往都是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被引进的企业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所以也经常“忘记”对环境的注重,也常常“忘记”有环境污染保险的存在。

除此之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推广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同样突出,加之地方试点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试点工作的主要经费依靠地方财政支出。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责任险还普遍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初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待完善,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数量不多,这不符合保险业最基本的“大数原则”的要求,在缺乏必要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被增大很多,同时投保企业也会因提交保费增加运营成本而降低在同类企业竞争力。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

试点蓝本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

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环保部门应当推动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地方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由环境保护部另行组织制定。

市场化运作促“双赢”?

环境污染保险是保险参入社会职能的重要契机之一,但是环境污染保险必须要被地方政府所重视。被地方政府所重视主要表现是该险种要如同交强险一样要强制才行,如果不是强制执行,所有的一切都是空谈,因此强制保险才是环境污染保险在现阶段的出路,也是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和态度。

之所以说环境污染保险有必要进行强制,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建议,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吴焰介绍说,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以来,先后发生了陕西华阴成品油输油管道泄漏流入渭河和黄河事故,兰州石化工厂爆炸事故,广东清远、江苏大丰铅污染等事故,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吴焰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经验证明,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保险可以成为政府和环境责任主体之间的一个市场化的“第三只眼”。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

篇(7)

从灾害链的角度对Na-tech事件进行环境污染风险分析。采用临汾市历史地震资料和10家焦化企业的数据资料及当地的气象资料等,进行风险分析,结果表明在所研究的区域内,一旦强震破坏了化工设备,造成粗苯泄露,易造成公众中毒事件,所研究区域是典型的高中毒风险区。

关键词:

Na-tech事件;灾害链;地震灾害;环境污染风险

近年来,因地震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后果越来越严重。最为严重的是2011年日本3.11特大地震,地震引发海啸,逾2×104人遇难失踪,地震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爆炸,造成核泄漏,数万人紧急疏散,对环境的影响将持续若干年,是有史以来自然灾害所引发最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之一[1]。在中国,地震也引发了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1976年唐山地震发生毒气污染7起,其中3人死亡,18人中毒。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也引起部分化学品的泄露和释放。这种由自然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被定义为Na-tech(NaturalandTechnologicalDisasters,自然和技术灾害)[2],它可看作是灾害的一种链式反应,国内对灾害链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3],但对地震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从断链减灾的角度对Na-tech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具有普通的现实需要和广泛的应用前景。

1研究区域情况

本论文以山西省临汾市作为研究对象。该区域在历史上发生过2次大震,同时又是山西省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但其特殊的地形条件和气象条件又极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具有极高的中毒风险性。

1.1大震的复发区临汾盆地具有地震活动强度大、频度高、活动时间长的特点。自公元649年以来,盆地内共发生过地震震级M>4.7级地震21次,其中8级地震1次,734级地震1次,6级~6.9级地震3次。其中1303年和1695年临汾地区先后发生了洪洞(M=8)、临汾(M=734)2次特大地震震中仅相距45km,在400a间相距这么近的地区相继发生2次特大地震的情况在华北历史地震记载中是孤例[4]。

1.2能源重化工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汾自然资源非常丰富。临汾区域的焦化企业不仅星罗密集,生产粗苯的量较大,且分布较分散,一旦发生事故,较难以集中处置。

1.3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象条件临汾市的地理环境和气象水文条件非常不利于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临汾市地形轮廓大体呈“凹”字型分布,四周环山,中间平川。临汾市市区全年静风频率高达48%,逆温频率高达38%,不利于污染物的垂直扩散和水平输送。

2研究区域内的潜在震源区及污染源的设定

2.1潜在震源区的设定本论文选择临汾盆地中北部强地震带上震级大于等于里氏7.5级和8级的活动断层作为研究对象,沿地震带通过ArcGIS随机生成57个震中,地震带震中分布如图1所示。地震烈度的等震线形状采用椭圆衰减模型,沿着地震破裂长度方向即为长轴方向。临汾研究区域处于中国华北地区,故选用中国东部的烈度衰减关系式(1)和式(2)模拟区域的烈度分布情形。利用式(1)和式(2)计算临汾区域内每一随机设定的震中在每一潜在泄漏源处的烈度值,临汾强地震烈度值从6度算起,即本研究仅考虑单个震中在粗苯泄漏处造成6度及以上烈度时的粗苯存储罐破损情形。

2.2潜在污染源的设定研究区域一共有38个涉及粗苯(苯和甲苯)的焦化企业,本论文选择其中10家焦化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其空间分布如图2所示。在研究区域和震源区、污染源设定后,假设临汾中北部发生强地震,地震破坏了危化品粗苯的存储罐,造成粗苯泄露,粗苯泄露直接威胁到公众的生命。Natech事件具体影响灾害链如图3所示。

3地震与化工设备破坏的风险分析

建立地震烈度(修正麦加利烈度,MM)I与破坏状态之间的关系矩阵,通过破坏状态与破坏状态比例的关系矩阵,得到主要化工设备在6度以上烈度(MM)I的破坏比例,用来表示化工设备的地震破坏脆弱性。结果如表1~表3所示。采用MonteCarlo抽样模拟各级烈度下形成的破损比例的分布范围,再将样本转化为Probit,用标准状态分布的反函数+5表征Probit,用Probit数与地震烈度完成线性回归,得到地震烈度与破坏概率之间的线性关系,如式(3)、式(4)所示。

4化工设备破坏与粗苯泄露风险分析

4.1粗笨泄露量与体积的关系假定粗苯卧式储存罐受到临汾强地震破坏后,其罐内所存粗苯(苯和甲苯)将在1h内全部泄漏到空气中。故将焦化企业中粗苯的存储量作为粗苯储存罐破坏后粗苯的泄漏量L,粗苯的体积泄漏速率V如下。

4.2风险分析从4.1分析可知,化工设备的粗苯存贮量直接决定了泄露后产生的危险性。

5粗苯扩散与公众中毒风险分析

粗苯泄漏后在大气中进行扩散,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化工设备破裂后,粗苯所处的污染源状态,另一个是地震后的地面气象条件,随着地震时间增加,粗苯扩散产生的中毒范围也不一样。研究选取气象资料比较完整的临汾市区、洪洞县、襄汾县、隰县、吉县、浮山县和翼城县7个地面气象站点和5个高空气象站点的气象数据时,在不足时用内插法补全所需的气象数据。运用CALPUFF大气扩散模型进行计算分析。根据相关数据,绘制出粗苯15min最大浓度中毒风险图如图4所示。由图4所知,在粗苯15min浓度最大值时,按中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标准,研究区域有一半以上地区中毒风险在0.1以上,即有10%以上中毒概率,这属于比较高的中毒风险;同时研究区域有1/4以上地区中毒风险在0.25以上,即有25%以上中毒概率,这是很高的中毒概率。这表明此时研究区域是典型的极高中毒风险区,研究区域内人员应立即撤离。

6结语

在模拟发生在临汾市的地震粗苯泄露的Na-tech事件中,地震破坏了危化品粗苯的存储罐,造成粗苯泄露,粗苯泄露直接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和地震直接对公众中毒产生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可通过断链减灾的模式进行风险控制。a)通过震害情况分析,化工设备直接受地震破坏的影响不大。要对罐体本身和相关联的部位作好减震措施并日常及时维护,可避免化工危化品存贮设备的破坏;b)泄露速度与存贮危化品的量直接相关;c)临汾市中北部是典型高危险中毒区。

参考文献:

[1]潮轮.日本悲恸:地震海啸核泄露[J].生态经济,2011(5):8-13.

[2]盖程程,翁文国,袁宏永.Natech事件风险评估研究进展[J].灾害学,2011,26(2):125-129.

[3]李鑫,郭安宁,赵泽贤.日本东北9.0级大地震与台风的成链关系[J].灾害学,2012,27(2):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