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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入世”后WTO效应的深度凸现,中国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和目前仍未得到充分满足的金融服务需求相结合,成为对外资银行来说极具吸引力的业务机遇。国际知名的银行、保险公司均已经进入中国,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金融市场成为全球金融体系中最受关注的地方之一,2003年,中国金融、保险业实际利用外资为2.3亿美元,占中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量比重的0.43%,增长幅度为117.5%,成为实际利用外资增长幅度最快的行业。(参见表1)
外商投资中国银行的过程中,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管制的放松,外资的角色也在不断的演变,从一开始以财务投资者身份试探,逐渐转化成战略投资人角色;从最初仅谋求在董事会发言的权力,发展到在业务层面尝试多种合作。从目前来看,投资入股的方式呈现出以下特点:
1.外资参股的方向出现分化。观察入股中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真正有实力大比例参股目前中资银行第一阵营的还是以花旗、汇丰为代表的外资银行第一团队;其他规模上逊色于上述银行,但中国业务特色明显的外资银行则将目光盯在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身上;此外,第三、四梯队的外资则瞄准了他们能够拿下的目标。“门当户对”原则在互补型参股的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2.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是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下一步的热点。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同时得到所有外资金融机构的青睐。原因在于:(1)中小金融机构的现实需求。我国目前正在对全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5万多家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和重组,这是中国目前差异化程度最大的一种银行机构,除了一批较差的机构必须退出市场以外,相当一部分急需补充资本金,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水平,引入外资是这些机构的首选。(2)监管当局的政策支持。随着外资参股中国中小金融机构的正面效应的凸现和监管当局监管理念和监管水平的提升,对于外资入股中小金融机构,政府已持支持姿态,并屡屡出现撮合。银监会2004年9月7日表示,鼓励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上市和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合与重组等项工作。
几种投资入股模式:优势、难点与风险
从中长期来看,外资金融机构不太可能满足于仅仅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持有被参股银行的少数股份,而是会尽力争取绝对或相对的控股地位。即使暂时无法实现控股,外资银行也会通过派驻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对被参股银行施加更大的影响,从而更好地为其在华整体战略目标服务。从已有外资银行投资入股的策略来看,可能粗略划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持有相对控股比例,控制董事会,实施流程再造
(1)、案例:新桥投资―深圳发展银行
新桥投资入主深发展的过程一波三折,最终新桥投资入股比例为17.89%,成为首家外资控股中国的商业银行,而且还是控股一家上市的全国股份制银行。在深发展召开的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了新的董事会成员共15人。其中,十名非独立执行董事当中,来自外方投资者―新桥投资的董事成员有五位。五位独立董事中,还有两位是外国银行家。很明显,新桥在新董事会中占优势。
新桥入主深发展后已经开始了对银行的改造:一是优化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新桥掌握控制权后,即花重金请来国际咨询公司对各家分行行长进行调研,并实施了中高层的变动。在适当保留部分适用人员后,新桥发展很可能还要在全球范围内重新聘请职业经理人。二是强化风险决策。3月28日,深发展面向全国招聘一名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四 名总行风险审查委员会专职委员及若干名分行或业务线信贷执行官。招聘的核心正是建立一条从总行信贷风险执行总监到分行或业务线高级信贷主管的授信业务垂直控制链。银行的风险控制部门将得以相对独立,新桥藉此形成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和相互制约,最终建立起信贷执行官和各分行行长之间的有效制约机制。
(2)、优势分析
这是众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银行业最为企盼的方式。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董事会和经营层的有利地位,贯彻自身的经营理念,对银行进行彻底的改造,使之真正成为具有国际先进管理水平的银行。
(3)、难点分析
a被参股银行的要求条件较为苛刻。被参股对象的股权必须较为分散,且可能必须从不止一个股东手中购入股权,谈判成本较高。
b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金融行业一向被认为是政府应当控制的领域,控股权的出让显然是十分谨慎的。
c应该附加有持续经营的规定。对于不完善的中国金融市场来说,投机性的短期经营行为一向不受欢迎。
d股权的定价、以及准确掌握不良资产状况等真实情况是一个挑战。
(4)、风险分析
a可能招致中方管理层最强烈的反弹。在深发展交易的整个过程中,董事会原高管人员与转让方关系均十分紧张,导致谈判屡屡陷入僵局。
b受到当局严格的监管。
2、入主银行的董事会谋求发言权,输出先进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对银行进行再造,从而增强控制力
(1)、案例:汇丰银行――上海银行
汇丰银行2001年12月以6260万美元的价格购入上海银行8%的股权,成为仅次于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在此之前,IFC选择的全面进入、多层次渗透方式给上海银行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
汇丰银行派驻一名董事进董事会(另一位参股股东IFC同样派驻一名董事),经常在董事会上投出反对票,反对银行不顾资本金的约束盲目扩大资产规模,使得上海银行较早接受了资本管理的理念,实现了稳健的发展。汇丰还同上海银行在银行治理、组织架构、市场营销及服务和品牌建设方面开展了全面的合作。参照汇丰的做法,上海银行成立了“Callcenter”(电话服务中心)。目前,上海银行正在进行组织体系及业务流程的彻底改造,将形成一个扁平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矩阵式的组织架构。总行将同时面对200多个网点,这些分支机构将成为提供一致服务及单纯销售和柜面服务的网点,同时通过成立多个营销中心和建立客户经理制来开拓业务和产品营销。2003年底,上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10.6%,不良贷款率仅为3%。
(2)、优势分析
大多数外资金融机构入主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时,在股权上并没有取得控股地位,都采取了这种策略。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
a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对公司施加影响,较好的贯彻自身的经营理念,使得银行迅速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管理水平。
b 在双方磨合良好的情况下,能对银行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掌控,慢慢地把自己的基因植入银行体内,利用自身在管理、技术和全球网络的优势,逐步掌握主控权, 并在适当的时机通过增资扩股实现控股。
(3)难点分析
a 要取得被参股方的充分支持与配合。虽然大多数银行在引入外资投资者时都表示希望外资金融机构带来先进的经验,但当外资机构对公司实施全方位的介入时,必然会受到不同的阻力,这时必须要取得参股对象的充分支持与配合。
b 要求外资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充足的管理经验。中国的银行是植根于中国企业文化的土壤而生成的,在股权不占优势的情况之下,外资金融机构想通过介入,从而对银行施加全方位的影响,必须要求其自身有令人信服的经验。
c 要求派驻到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个人能力往往在关键的场合体现出份量。例如,IFC派驻上海银行和南京市商业银行的董事蓝德彰就是一位中国通,从不忌讳与董事会开展激烈的辩论,所以能够给银行的高层带来较大的冲击。
(4)、风险分析
a 与参股对象在经营理念和文化上可能产生冲突。外来参股者的深度介入必然影响银行与参股对象深层次的冲突与纷争。这种冲突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导致参股对象的边缘化。
b 与当地政府关系的处理。城市商业银行的定位、发展方向,地方政府的意见往往有着较大的话语权重。如果与地方政府关系处理不当,银行的发展就可能会受到影响。另外,国内银行的重大人事任免权仍然在政府手里。
3、深度介入并控制银行某项业务,逐步延展到银行的其他层面
(1)、案例:花旗银行――浦发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2年底与花旗银行达成结为“具有排他性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协议。协议包括入股、信用卡业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合作。在入股方面,花旗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入股5%;第二步、第三步是在2008前,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花旗可增持至14.9%,最终不超过24.9%。
但对花旗来说,合作的全部重心几乎都放在了信用卡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名义上设在浦发行下,实则为按公司化运作的半独立运营中心。一旦政策允许,信用卡中心肯定会走向独立,成立合资公司。而在此之前,双方承担对等的风险、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花旗提供技术和管理。目前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在信用卡中心支付,计入浦发行的成本。信用卡中心的首席执行官和四个部门的正职均来自花旗,副职则全由浦发行的人员担任。首席执行官向一个由花旗和浦发各三人组成的“信用卡中心管理委员会”汇报。另外,花旗还提供了集团内最新版本的业务系统,所有的数据处理则集中到花旗在新加坡的亚太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在管理上,花旗也输出了一支比较有经验的团队。
与在信用卡方面的实质性参与不同,花旗银行暂时对于浦发行的其他方面的合作并未投入太大力量,只是提供一些技术援助。如在花旗擅长的个人业务方面,花旗并未在产品开发方面有任何的合作和参与。
(2)、优势分析
花旗与浦发银行在信用卡业务方面的合作是外资银行参股战略考虑的一个典型案例。这种参与模式的优势在于:
a 投资者能以最快、最有效的模式直接进入某项具体业务的市场。有着技术、产品优势的外资银行,利用合资中方伙伴的优势完全有可能后来居上。如花旗集团利用自身的经验优势,结合浦发行的本土优势,双方深度合作后可以迅速在这个内地中资银行也刚刚起步的新领域取得优势地位。
b 可以在政策形势突破时迅速切换为合资公司开展业务,而无需经过过渡期。花旗虽然表面放弃了在中国内地独立发卡的地位,但花旗成功取得在浦发信用卡中心的控制地位,未来政策一旦突破后肯定会转换为合资公司。
c 避免了在公司层面与原先股东方的利益冲突。这种模式往往只是将合作与控制限定在一些刚刚起步的新领域,在这个局部范围内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约束,外方能够较为有利的取得控制地位,从而避免与中方股东的冲突。
(3)、难点分析
a 要求投资方在该项业务上较为权威: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外方在该业务的经验、风险控制能力、操作方式方面都具有较强的优势,才能让中方信服。
b 要求该项业务具有新的业务增长点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并与银行的各项业务可以具有一定的技术或性质上的独立性,可以进行一个较为确定的区分。
(4)、风险评估
a 该项业务市场前景存在不确定性。一旦该项具体业务开展失败,则很难继续对银行实施进一步的渗透和控制。
b 通过控制该项业务,从而渗透至整个银行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的不完善之处,即使外资机构在该项具体业务上取得成功,也可能很难介入其他业务。
c 对于一些本地性的商业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它们存在业务的范围限制,如果选择这种方式介入则往往也会受到限制。
投资入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问题
1、定价分歧
中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转让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每股净资产,对于银行股权转让的溢价没有成熟的参考标准。另外,诸多的中国银行一般只按照贷款余额的1%提取一般准备金,对不良资产的拨备远低于国际标准。
在深发展、上海银行、西安商行的入资过程中,都因为价格的问题引起过重大分歧。如在西安商行入股的谈判中,由于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西安商行的每股净资产大大低于1元――2003年底是0.30元,2004年底高于0.50元,但中方坚持要以每股1元的水平出售,所以经过曲折的谈判后,最终采取“渐进式入股”安排,按照入股协议,外资在首次入股后四年内可将认购比例提高到24.9%(其中丰业银行持股12.5%,IFC持股12.4%),这也是外资银行入股的上限。外方对何时行使认购权有充分的选择权,且认购价格为每股1元;直到西安商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1元时,外方才能认购。
2、 法律管辖权
论文摘要在区分所有建筑物转归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的情况下,公司等集体组织能否取得成员权?本文进行了探讨,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整体享有成员权,每一个股东或内部成员不享有成员权。
现实生活中,有些区分所有权人以自己享有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以投资入股方式转让给公司等集体组织,形成一些区分所有建筑物转归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此时公司等集体组织能否取得成员权呢?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成员权,理由是公司等集体组织有集体所有权。我国法律,尤其我国宪法、《物权法》第67、68、69条,已经确认公司等集体组织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属于不动产,公司等集体组织当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不享有成员权,理由是公司等集体组织没有集体所有权。“持否定说的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完全否定集体所有权的存在;二是虽然承认集体所有权,但不主张在物权法中区分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本文同意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成员权的观点。理由如下:一是从法律属性能来讲,应赋予成员权。我国《物权法》已经规定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这是其享有成员权的基础;基于公民用区分所有建筑物投资入股的行为,公司等集体组织取得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成员权。二是从保护功能上讲,应赋予成员权。公司等集体组织大多以财产关系为基础,为维护财产关系稳定,也应赋予成员权。“物权法应当对现实的财产占有与利用关系作出反应,国家和集体所有权在客体、取得方式、保护确认、使用经营以及对产权纠纷的解决处理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立法要反映改革的成果,物权法作为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应当对财产关系进行统一规定”。
三是从法律衔接上讲,应赋予成员权。公民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等个人财产投资入股,符合民法物权变动以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所有权形式,但其存在、适用的基础还是在传统民法理论、实践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的。
公司等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是归属于公司等集体组织,还是归属于内部股东或成员呢?德国著名法学家祁克提出:共同意思的结合便成为团体的意思。团体具有独立的意思,对外表现为主体,具有“单一性”;对内为多数人的结合,权利义务仍归各成员,具有“多样性”。
由此引发对公司等集体组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主体资格认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组织体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由集体组织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二是新型总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一个集体组织内的全体成员享有的所有权,类似古日耳曼法上的共有;三是法人所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四是社区成员说,认为各类专业集体组织范围的集体所有制表现为专业集体组织所有权,其主体是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五是创办人所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创办人本人,这实际上是否认了集体所有权;六是集体所有说,认为其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
上述各观点或理论出发点不同,或观察理解认识角度不同,虽然都揭示了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某一方面特征,并且有各自的观点理由,但实质争议在于集体组织是整体享有所有权,还是每一个成员都享有所有权,以及集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组织体说观点,强化了整体性,但没有说明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新型总有观点也不可取,总有指在日耳曼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将土地的使用、收益分配给各家庭,而管理、处分权则属于公社所有的一种分割所有权形态。日耳曼总有观点与罗马法所有权本质不相容,经罗马法理念改造,到现代基本已经销声匿迹。如果我们模仿总有理论,会进一步造成所有权的虚设,真正所有者没有所有权,助长集体专权。法人观点也不全面,有法人组织固然可以这样理解,没有法人资格组织却无从依据。社区成员说观点没有说明集体内部成员处于何种地位,也留有遗憾。创办人所有说观点实际上否认了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说观点把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过于模糊,不易把握。
本人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整体享有成员权,每一个股东或内部成员不享有成员权。理由:一是我国民商法,尤其是《物权法》承认集体所有权,公司等集体组织作为其中之一,理应因公民以区分所有建筑物作为投资入股,享有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其成员权,这与组织体说强调单独所有权观点部分类似。二是符合公司等集体组织特点。公司等集体组织采取各种资产投资方式,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组成一个整体组织,拥有独立财产,它与组成组织的个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相分离,非依法律,任何组成组织的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占有、使用、处分这些集体组织的独立财产,更强调完整性和统一性。各股东因投资享有主要是收益权,而不能单独享有所有权,基于此每个股东也不应当享有专有所有权。三是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既强调整个建筑物的共有性质,又强调区分所有部分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的互有性,是在一栋建筑物由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条件下,由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有机构成复合共有。如果任何公民基于对公司、企业、合伙等组织各种形式的投资,因而取得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其成员权,就会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调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互有性失去现实意义,也会造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混乱和无序。
参考文献:
一、我国微型家族企业产权结构的现状
1.家族内部产权边界混沌不清。在大部分家族企业,企业创始人和他的家族成员共同拥有企业的100%股权,其中企业创始人有一个确定的股权比例,但是对于企业的其他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没有进行清楚的界定,在家族成员之间缺乏企业契约化的产权界定。在创业的最初,企业没有利润,家族成员对于股份的分配不是很在意,随着企业规模的做大,企业开始盈利,家族成员追求的目标不同,有的可能追求事业的成功,那么他就会倾向于积累;有的家族成员可能比较注重享受,他就要求尽量少积累而多分红,开始追求剩余索取权。这时发现企业内部产权边界模糊,一旦企业内部的亲缘、血缘、姻缘关系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无法维持,企业内部责任权力、利益分配等各种矛盾就会愈演愈烈,这时家族成员有可能因为产权边界模糊不清而形成产权纠纷,为企业日后的进一步发展埋下隐患。
2.流量产权虚设。流量产权指把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增量收入按照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贡献划分成相应比例的收益权。在家族企业中,其初始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十分清晰地。但是由于这些出资人同时是经营者、管理者和所有者三者合一,有的甚至还是生产者,这些家族成员的职位、能力、对企业贡献各不相同,但是由于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贡献考评机制,也由于亲缘、血缘、姻缘等关系的牵绊,在企业的增量收入分配上只考虑原有资本金的比例,人力资本不能享有剩余索取权,对于有能力的家族成员有可能会出现负激励的现象,甚至脱离家族企业,阻碍了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
3.产权的封闭性。在家族企业内部,忠诚意识和集团意识占据主流,企业的群体价值趋于增大,企业成员能自觉地维护企业的和谐,因而其整体构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集团,呈现明显的封闭性特征。反映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家族企业对于外部群体会采取敌视或排斥的态度,这种对外部群体的“不合作”态度是不利于企业自身成长的。
4.股权结构一元化。股权结构的一元化,使得企业难以建立公众的价值认同,大部分家族企业存在着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社会信任度较低,家族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很大,限制了企业的融资及其资本运营。就单一的家族来讲,资金的积累与借贷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况且一个家族的分家往往是兄弟平分财产,这种“细胞分裂”的模式代代相传会使整个家族企业越分越细,资金积累就难上加难,对家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直接威胁。与非家族企业的股份公司比较,家族企业如果大量发行普通股,可能导致家族控股比例降低,危及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如黄光裕与陈晓对于国美电器控制权的争夺,就是由于黄光裕不断减持国美电器的股权,使其控股比例降低所导致的。虽然家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和优先股来筹集资金,但相对于普通股来说,筹资成本更高,风险也更大。有些家族控股的企业最后走向经理式企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家族成员股权分散,或者股权达不到控股比例,从而导致家族控制权的衰落。
二 、优化微型家族企业的产权结构的建议
1.明晰内部产权,避免内在风险。企业的内在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内部员工的利益不一致而导致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经验教训,要以财产相对分割制度逐渐替代财产均分制。有条件的家族企业在创业之初就应该在家族成员间界定产权,而没有界定产权的,也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安排。只有企业内部产权明晰,家族企业成员才能成为直接的、人格化的股东,其权益才有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加以保障,才会减少内部摩擦,避免由于产权不明确而导致的企业内部人心不稳,造成企业内部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开放产权,拓宽融资渠道。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不利于家族企业内部制衡机制的建立,所以应适当的向家族外的有关人员分散股权,使股权结构更为合理。一是通过各种渠道适当降低家族持股比例。家族企业在融资方式上,除在家族内部进行增资扩股外,还可以采用金融体系信贷、行业内企业参融股权、外来经营投资以及上市融资等方式吸纳企业成长基金。二是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既可以优化家族企业的产权关系,又可以对员工形成有效地激励。
企业开放产权的模式有下面几种:第一种是家族成员内部重新分配产权的模式。该模式是指通过家族企业在内部成员之间开展产权重组活动,从而使公司的产权结构趋向多元化的重组模式。该模式虽然将产权集中于核心家族成员,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但企业的长(下转第20页)(上接第32页)期发展仍然受到家族企业性质的影响;第二种是部分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的模式。该模式是通过将家族企业产权转让给企业外部的战略投资者,以实现家族企业性质的改变和产权结构的合理化。该模式改变了家族企业的性质,虽然实现了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但短期内对家族成员造成了一定的利益损失;第三种是产权整体转让给外部投资者的模式。此种模式通过将家族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企业外部投资者,同时家族成员获得变现收入,使产权得以多元化。该模式的额缺点是虽然使家族成员得到了股权变现的资金,但丧失了对企业的所有权,而且使企业经营管理不连贯,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 。
每个家族企业的内部结构和面临的市场环境不同,采用的产权重组方式也不相同,以上三种方式各有利弊,根据我国家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及其产权开放的目标,可以采用的产权重组模式是在明细家族内部成员产权的基础上,对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包括对引进的职业经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对企业内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给予其一定的股权,然后形成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改善企业治理现状。
一、股权转让流程及定价方式
了解股权转让流程及定价方式,可以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各相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
股权转让流程大致如下:(1)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受让人支付价款,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双方确认股权已交付等;(3)受让人、转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发表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以及不特定第三人。
具体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
二、股权转让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并不到位,存在诸多漏洞,具体表现如下:
(一)税收政策不完善,投资者有避税空间。
我国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散落于各个单行文中,未形成系统性的税收文件,给投资者以筹划空间,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难度。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投资者身份上进行选择,承担较少税负。企业股东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既涉及企业所得税,又涉及个人所得税。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收入的税率为20%。由于税负存在差异,有些股东特别是集法人股和个人股于一身的私营企业主,在投资时就会有所选择,较多地采用个人投资形式。
二是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转让不动产,将应纳税款化于无形中。比如:A公司拟出售新开发的市场价格为1 800万元的一幢大楼,B公司有意购置这幢大楼用于开办酒店。如果B公司直接以1 800万元购入,A公司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9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据此,若A公司将大楼作价1 800万元投资入股参与B公司经营之后,再把B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以1 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用于开办酒店使用,则A公司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了。
三是虚假整体转让企业产权,逃避缴纳营业税。比如:A公司拟转让房产土地给B公司,如果正常转让,A公司需缴纳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据此,如果A公司先成立一个新企业C公司,把主要业务及重要机器设备转移到C公司中,将债权债务基本清理完毕后,再将企业进行整体转让给B公司,这样,A公司虽转让的仅是土地和房产,却不用缴纳营业税。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转让形式不同,税收的影响却天壤之别,这也是税收政策不完善的体现。
(二)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股权转让各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会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而税务机关要取得其真实转让价格信息,在调查取证时存在很大难度。因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仅是原出资人的变化,而从企业财务账上也只能反映新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无法反映具体转让金额。
(三)对股权转让价格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但未明确具体操作手段。《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但该条文也只是针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而言,对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的一大难题。
(四)对股权转让缺乏有效监控。
由于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无法监控,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税收征管行为滞后。在纳税人不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从政策上加强了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而对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对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堵塞政策间隙,完善税收政策体系。
假如一项经济行为采取不同的方式就可以进行避税,说明税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国家应尽快出台《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对股权转让行为予以规范,并对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进行整合统一,使政策更加明确、完善。
――从制度层面规范股权投资转让行为。针对先以土地、房产投资,再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假投资”等行为,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从投资目的、投资双方关系、合作前景等方面严格审查投资行为的真实性,从源头上防止税收流失。
――加强对整体转让企业审核管理。税务部门应对股权转让环节认真审查,关注被转让方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安置情况。对以逃避纳税为目的,违规自行处置企业以前资产、债权和债务,或违规转移到新办其他企业,以及没有安置全部劳动力的,一律不作为转让企业产权,依法征收营业税等相关税收。
(二)密切部门联系,畅通综合治税渠道。
笔者认为,应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机制,有效解决股权转让中存在的“信息隐蔽滞后、转让价格难确定、税收检查难度大”的问题。
――建立信息传递网络。与工商部门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制度,即时通知,及时核对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股权变更信息。
――建立与司法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对明显有股权转让税收而不申报缴纳的企业,必要时可以介入司法程序,与公安部门进行联手防范和打击,及时追缴相关税收,保证税法的刚性。
――密切与土地、房产部门的联系。建立“先税后证”制度,涉及土地、房产等股权交易行为的,土地、房产部门应依据完税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防止税收流失。
(三)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
――加强核定征收力度,建立价格核定机制。对股权原价转让或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除加强纳税评估,加大约谈力度外,还可依据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增值率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股权转让核定税款。
――适当引入中介评估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结构,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定价,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也较容易获得纳税人的认可。
(四)加强政策辅导,强化税务核查工作。
股票作为一种传统的基础性的融资工具,是持有者投资入股的产权证书,其最大的特点是不可退股,即具有“非返还性”。可售回股票就是突破这种限制而设计的一种创新性金融工具,它打破了普通股票的非返还性,规定如果在未来某一时期,发行公司的普通股在市场上的价格低于某一预设值时,其持有者有权从发行公司获得补偿,也就是说,可售回股票的持有者能够在未来某一时点按照预设价格将股票“售回”给发行公司。在这里,投资者拥有“售回”权,发行公司承担“买回”的义务。
可售回股票是80年代在美国资本市场上诞生的一种金融工具。1984年11月,美国著名的德雷克塞尔投资银行(Drexel Burnham Lambert)在帮助阿莱商品公司筹资时首次设计和运用了可售回股票。该投资银行曾因善于创新而名燥一时,曾是美国杠杆收购市场的执牛耳者,其天才收购家迈克尔.密尔肯创造的垃圾债券(Junk Bonds)等工具曾闻名于世。虽然1990年由于垃圾债券市场的崩溃和密尔肯的被捕,德雷克塞尔投资银行倒闭了,但其首创的可售回股票却在实践中不断被改进和完善,赋予股票以新的生命力,成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重要的金融工具。
可售回股票“售回”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并经历了以下的演变过程:
(1)现金。即持有者将可售回股票售回给发行公司,发行公司以预设的价格付给持有者现金,双方股权关系结束。这是最初的“售回”方式。很显然,以这种预设方式发行的可售回股票,对发行公司来说类似于“或有负债”,所筹集的资金不能列入发行公司的股本金,因而丧失了扩大股本再筹资的优势;另一方面,以现金买回可售回股票无疑会造成发行公司短期内的大笔现金流出,使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为了避免这些缺点,投资银行家在实践中创造出了新的“售回”方式。
(2)普通股。即持有者将可售回股票售回给发行公司,发行公司不是以现金的方式结算,而是从发行公司获取相当于普通股市价和预设值之间差额的普通股。例如某投资者持有发行公司发行的两年后预设价格为每股20元的可售回股票1000股,两年后该公司普通股市价为每股15元,那么,持有者就可以从发行公司处免费获得500股普通股,原来的1000股可售回股票也将失去“售回”权,这样,此后投资者共拥有该公司1500股的普通股。这种方式对投资者来说,由于二级市场预期效应使股价的调整,“售回”前后其财富量并没有变化,利益不受影响;但对发行公司来说其意义就非同一般:以普通股方式售回的可售回股票就不再是“或有负债”,因而发行后列入股本金是顺理成章的;另一方面,“售回”无须支付现金,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见,普通股“售回”方式比现金“售回”方式有了很大的改进。
(3)选择权。即允许发行公司在普通股、现金、优先股和债券四者中选择一种,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买回”可售回股票。显然,这种方式给发行公司以更大的选择权,使公司能够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和财务状况灵活选择最有利的方式“买回”可售回股票,同时不影响持有者的利益。这是目前国际上最流行的可售回股票的“售回”方式。可见,可售回股票是适应投融资双方需求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并在实践中经历了不断创新的演变过程,是投资银行家智慧的结晶,是典型的金融工程产品。
不过,可售回股票的“售回性”是相对的:只是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段才能实施,例如如果约定的时间是两年,那么两年之内不能行使,须等满两年后的一段时期内方可;实施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同一发行公司的普通股的市价低于预设值时;一旦实施,不管是现金的方式,还是普通股的方式,或者是普通股、现金、优先股、债券等组合或任选一种的方式,“售回权”即告丧失。因此,可售回股票并不是对股票本质的否定,而是在对其功能进行改进和完善基础上的创新,极大地增强了股票的灵活性和吸引力。
可售回股票诞生以来之所以能获得市场的认同并不断发展,是因为它满足了投融资双方的利益。从投资者角度看,可售回股票由于有预设值的规定,因而大大降低了股票投资的风险,使投资者可以放心大胆地购买不了解的股票,有利于首发股票的顺利销售。从发行公司的角度来看,可售回股票能够保证公司股票以较高的价格发行出去,筹集到较多的资金。一般来说,采用这种方式发行的公司多是中小企业,知名度不大,投资者不大了解,而路演(Roadshow)推介的成本又较高,其普通股票较难推销。采用可售回股票就可以避免这些不足,通过预设价值使股票以不低于其真实价值的价格顺利发行出去。公司之所以愿意作出这种承诺,是了解自己公司的真实价值并坚信未来的成长潜力,是经理层信心的表现,从而通过示范效应带动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进一步讲,可售回股票的优点和市场效应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售回股票极大地增强了股权融资的灵活性。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外源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现代企业融资理论已经证明,股权融资比债权融资的成本要高。从比较利益的角度看,企业应该优先选择债权融资。但是由于债权融资所筹资金只是一种负债,有还本付息的压力,而股权融资所筹资金则是股本金,没有财务压力,因而一些公司乐于采用。股权融资与二级市场有直接关系,市场火爆时市盈率较高,股票可以溢价发行,会吸引众多公司发行股票。但在市场冷清时,发行溢价小,很可能折价发行,公司一般不愿意进行股权融资。可有时恰恰这时公司急需资金,需要进行股权融资,如果发行普通股,则价格较低,对公司老股东不公平,也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不能筹集到足额的资金。而采用可售回股票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由于有最低价值的设定,使公司的股票能在二级市场低迷时,以较高的价格发行出去,及时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可见,可售回股票比普通股具有同样的筹资功能,且发行不易受二级市场波动状况的影响,从而使股权融资的灵活性和吸引力大大增强。
2、可售回股票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是市场运行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指某些市场参与者拥有另一些市场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和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这已为现代经济学所证明。在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也广泛存在,并使市场的有效性大为降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有两个,一个是“信号显示”(Signalling),即通过公开信号帮助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合理的预期,降低不确定性;另一个是内部人(Insider)主动承担外部人因信息不对称所承担的风险,从而使外部人对风险溢价的要求下降,内部人能够以相对更低的成本进行金融运作。可售回股票事实上提供了一个类似“信号显示”的机制,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条件下让外部人知道内部人所掌握的信息,显示公司现在的股东和经理层对公司未来价值的看法和信心,并且提供了让外部人至少获得未来某一金额财富价值的手段,把投资者无法把握的未来风险转移到发行公司身上,最终使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大为缓解。
3、可售回股票有利于解决企业的问题。从现代经济学角度看,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与经理层之间是一种委托的关系,股东是“委托人”,经理层是“人”,它们之间存在着“道德风险”(Moral Hazard)。股东对经理层的约束一般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个是“用手投票”,即在发行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票选举决策层或对有关不利股东利益的议案投否决票,行使自己的权力,对经理层的行为产生直接约束;另一个是“用脚投票”,即通过在二级市场抛售该公司股票,对其股价产生压力,从而影响公司的形象,并增大公司被收购的可能性,间接实现对经理层行为的约束。而可售回股票则提供了第三种约束能力,即“售回权”,股东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按预设值将所持股票售回给发行公司,从而对公司经理层形成一种无形压力,迫使其谨慎决策,尽力而为,以股东利益为重,从而有利于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降低“道德风险”。
总之,可售回股票作为在普通股票基础上衍生出的一种全新的金融工具,不仅极大地增强了股权融资的灵活性,而且有助于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些难题,充分显示了金融工程的精妙,展现了金融创新的成果,集中体现了现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的高超技艺和重要作用。它对我们的意义及启示在于:不仅要认识和了解可售回股票本身,更要学习和借鉴国外投资银行的创新思路和探索精神。虽然由于国内股份制经济发展的有限性所决定的股票品种的单一性(只有普通股,没有优先股)等原因,目前实行可售回股票的条件尚不具备,但借鉴创新思路设计中国特色的金融品种未尝不可;长远来看,可售回股票出现在中国资本市场也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旧固定资产 入账价值 折旧计算 流转税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常常会遇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等交易或事项,但由于会计人员对旧固定资产的当前状况及价值、未来可使用年限等无法做出专业判断和合理估计,因此实务操作中,对旧固定资产的取得、后续计量和处置过程中相关问题存在疑惑,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解决方法。
一、取得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旧固定资产的方式有多种:收到对方旧固定资产抵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直接购入、接受旧固定资产投资、接受旧固定资产捐赠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上述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即初始价值确认有相关规定,但是除向生产厂商购入新固定资产有明确的价格之外,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论新旧,企业都面临一个初始价值如何确认的问题,即在交易时点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参考依据是什么。新固定资产可以参考同类市场售价,在此不做深入讨论,而对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初始入账价值,分以下两种方法解决。
一种方法是交易双方通过资产评估,以旧固定资产的评估净值为基础达成交易,从而以交易价格作为初始入账价值,这种方法较为常见。例如为做大做强主业而将附属业务和资产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转让方的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能会脱离市场价;再如为提高设备设施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一些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如电力设施、供水加压设施等无偿转让给特定的企业。在这些情况下,受让方会联合转让方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净值直接作为交易价格或作为交易价格谈判的基础,以此作为初始入账价值。
另一种方法应用于不需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资产评估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时。例如,受让、盘盈或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预计价值非常小,可依据重要性原则,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由交易双方或者本企业技术人员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做出适当判断和估值,以此为基础达成交易价格,从而确定入账价值。
当企业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值确定后,即可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金额为各类方式确定的初始入账价值加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并不需要将旧固定资产以前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一并带入来反映该固定资产的价值,而是直接将旧固定资产的交易时点的价值作为新的原值入账,这也是该项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即折旧的基础。
二、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即折旧问题
企业将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入账后,应进行后续计量,即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旧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应参照本企业同类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来设定,而使用寿命则需要依据每项旧固定资产不同情况来确定,这就给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对于取得的旧固定资产是依据资产评估净值为基础入账的情况,本文建议借用评估报告中的成新率及同类新资产使用寿命来预计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这种方法不仅简便易行而且合理可靠,符合会计估计的原则,在实务操作已经推荐使用,效果较好。
上述做法的基本假设前提是: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成新率能够反映被评估资产的新旧程度,新旧程度与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成正比。具体做法是:首先,确定与旧固定资产相同或相似的资产在全新时的使用寿命。通常采用企业以前年度购入的或市场上正在销售的同类新资产的使用寿命即可,若企业或市场上无同类新资产,则可采用相似类型的新资产的使用寿命。其次,计算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同类(或相似类别)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成新率。对于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由本企业技术人员根据资产使用状况作出适当判断和估值进行入账的情况,可以比照上述方法预计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确定了旧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和使用寿命,企业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三、处置旧固定资产应纳流转税问题
与取得旧固定资产相比,处置旧固定资产还涉及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处置旧固定资产容易出现以下几种问题:混淆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忽略视同销售行为造成漏税、未了解减免税政策造成多缴纳税金。
在处置旧固定资产时,首先,需要区分处置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便于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处置的旧固定资产是不动产,即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例如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需要缴纳营业税;若处置的是动产,即除不动产之外的资产,例如设备、车辆,需要缴纳增值税。其次,在处置旧固定资产时需确认该种处置方式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这一点在实务操作别容易被忽略。涉及流转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法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代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赠送、自建建筑物用于销售等。在实务中,销售是处置旧固定资产最主要的形式,最容易被忽略的视同销售行为有无偿捐赠、对外投资等,这应引起财务人员的特别关注,避免漏税。再次,应了解处置旧固定资产的免税事项,避免多缴纳税金。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J
参考文献:
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为外资银行提供了平等的发展环境,中国经济持续稳定也为外资银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营基础。与入世前相比,外资银行机构设置和业务经营均得到良好发展,已成为中国银行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截至2011年11月末,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2.14万亿元,十年间实现了19%的年均复合增长。其中,人民币资产占其全部资产的71%,前五家外资法人银行资产均超过千亿元。外资银行在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方面表现稳健。截至2011年11月末,外资银行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为0.38%,整体流动性充足,流动比例为74.72%;盈利能力得到增强;外资法人银行资本充足、资本质量高,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8.2%和17.7%。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11月末,有48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来华设立机构,共设有39家外资法人银行(下设247家分行及附属机构)、1家外资财务公司、93家外国银行分行和211家代表处。在法人导向政策推动下,31家外国银行将境内分行改制为本地注册外资法人银行。
二、外资银行在华整体业务战略分析
(一)经营差异战略
与其经营风格相适应,不同的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表现出不同的竞争策略。各家银行结合自身的优势领域,在具体业务模式上各有侧重。经营策略的不同,可将在外资银行整体业务战略银行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进取型。此类银行对中国市场有较大的预期,选择批发和零售兼营的全能发展战略,批发型银行继续拓展企业和银行业务市场。以汇丰、花旗及渣打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是进取型外资银行的代表,业务全面发展,中国市场十分有进取型,染指了几乎所有的业务领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巨大利润。-稳健型。此类银行战略上重视中国市场,主要目标客户是在华外商独资企业,对零售业务以及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涉入较少。以日韩银行为代表的稳健型外资银行,同国内工商企业存在着长期固定的关系,形成了互相依托,共同发展的局面,采取了“客户跟随”战略。-专业性。此类银行往往致力于专业化发展,并以在某一专门业务领域的特色经营见长。如纽约银行在证券发行者、投资者和金融中介提供服务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其在华机构以贸易结算和清算业务为主,业务范围只集中于全球托管、存托凭证、现金管理和贸易融资等方面,不包括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是专业型银行的代表。
(二)客户细分战略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前最重要准备的工作就是进行详尽的市场调查与市场细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确定目标客户。一般来说,外资银行主要以贡献把客户分为三类:最有价值客户(MVC)、最具增长性(MGC)及负值客户(BZ)。公司客户细分。外资银行一般将公司业务服务对象定位于跨国公司、部分有发展后劲的国有和民营企业。个人客户细分。外资银行一般将其零售服务对象定位于大中城市的高层收入者,其细分个人客户的标准主要是资产资金的多少。外资银行注重对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不同种类的服务,以差别化的个人客户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业务和心理需求。外资银行最初在中国市场开展零售业务,是以发达地区拥有外汇的高收入群体为目标客户,随着近年内地居民的收入稳步上升,一些外资银行已经开始结合内地百姓的理财需求,对金融产品进行“本土化”的改造,这些创新产品即贴合了本地客户的需求,又突出了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同时显示出外资银行已经由单纯锁定高端客户开始中低端客户延伸。目前外资银行在华开展个人银行业务的主要客源,并非来自于中资银行,而是外资银行。
(三)经营业务战略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外资银行规模较快增长,在业务战略上采取“做强外汇业务、在外汇业务带动下精心挑选人民币业务、巩固突出非融资业务、力推八类核心产品(个人理财、外汇资金业务、外汇存货业务、消费信贷、信用卡、企业现金管理业务、证券业务、国际清算结算业务)”的战略。
1、做强外汇业务外汇金融业务一直是外资银行的优势业务领域,也是中国监管当局首先放开的业务,其主要包括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业务等几个方面。
2、精心挑选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获准经营的人民币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从事外币兑换和同业拆借等。外资银行,5年内“存贷比”需达到75%。之前外资银行贷款资金主要来源是拆借,向母行或境内同行拆借,成为外资法人银行后,需要尽快扩大存款与贷款规模才能达到5年内存贷比75%的要求。扩大人民币资源来源、人民币资金运用渠道多样化是外资银行推进人民币业务发展的主要措施。
3、巩固突出非融资业务相对于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的非融资业务由于先进的服务工具、丰富的经营经验和多种市场营销手段而处于优势竞争地位。即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财务咨询、国内外结算业务、信用证及担保业务、汇款业务、账户管理费、外汇买卖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及金融债券以及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业务等。
4、力推多种核心产品a)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理财将是未来中国市场上最具成长性的银行业务。正是这些“新富阶层”对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需求,他们也成为中外资银行竭力争取的对象20%的高端客户带来80%的收入,这是银行界的“二八定律”。从国际银行业经验看,但凡成功者,都有成功的高端业务。汇丰控股的个人金融服务集团和私人银行集团的利润在全集团利润总额中占比在45%以上。实际上,外资银行在中国一直瞄准这20%的目标。私人银行最显著的特点是具有私密性,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服务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合理避税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等领域,由专职财富管理顾问提供一对一服务,产品组合个性化,服务态度人性化,投资水平专业化。从事财富管理工作的人员是理财经理,而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是私人银行家;私人银行对一个人就可能制定一个产品,而财富管理却是对一类人,缺乏个性化。外资银行在客户管理、理财人员的素质、离岸投资选择以及经营技术水平上具有明显的优势。b)网上银行网上银行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其低廉成本和广阔前景,已越来越得到外资银行的重视。外资银行主要借助网络无极限的优点,实现远程服务、以弥补其网点少、规模小之不足。c)信用卡信用卡业务已成为外资银行介入零售市场的主要产品。按照国外的一般经验,人均年收入达2000~5000美元的时期是银行卡业务大幅增长的有利时机,目前中国沿海地区和部分社会群体已进入这一收入区间,国内信用卡业务发展潜力十分巨大。另外,信用卡业务具有品牌塑造力强、开发时间短、进入门槛低、捆绑销售能力强以及相对于个人消费贷款来说对网点服务的要求较低等优势。,d)金融衍生产品服务随着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融合程度的不断提高,利率市场化及人民币汇率弹性化趋势使国内企业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凸显,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避风险的需求也大大提高。由于外资银行具有在成熟金融市场运作的丰富经验并掌握着金融衍生产品的核心技术,其产品的核心技术,其产品设计水平及品种数目远高于国内银行。e)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由于拥有发达的国际网络以及与跨国企业的长期联系,外资银行在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方面一直处于优势地位,目前外资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已经占国内市场份额的40%以上。在继续发展传统业务同时,外资银行将加大对保理等业务的推广力度。f)现金管理业务现金管理是将银行已有的清算支付、贸易结算、流动性管理、货币市场投资、外汇交易、信息服务等业务产品整体打包,为不同的企业度身定制现金管理方案。通过此项服务,可以帮助客户提高对资金的控制能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目前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在国内推广此项业务。另外,全球现金管理等更为复杂、有较高附加值的跨国财务管理服务也都是外资银行积极筹办的业务,如外汇保值和增值、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及跨国财务系统等。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业务相对于中资银行来说,外资银行在争夺QFII托管业务上具有跨国网络发达、增值服务能力较强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