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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合规经营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7 17:06:2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跨境电商合规经营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跨境电商合规经营

篇(1)

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由于具有跨越时间和空间限制优势,跨境电子商务一直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受到支付环节和物流的制约,早期的跨境电子商务更多侧重于交易订单批量大、可与线下支付相结合、物流成本占比较低的业务类型,即以跨境B2B为主要的业务类型,形成以阿里巴巴、敦煌网、环球资源网等具有代表性的跨境电子商务B2B交易平台(以我国为例)。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境外推广和扩张成本、快速获得境外市场信息和用户信息、直接开展营销活动等优势,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外贸产业和企业的发展[3]。但是,传统的跨境电子商务(跨境B2B)的运作中,我国企业面对的是境外企业,这些境外企业由于掌握的境外市场的客户资源和市场信息,在交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且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流通环节。近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进一步放缓,我国外贸企业受到显著影响,大批外贸企业经营面临严重困境。2012年始,国务院办公厅、商务厅等国家机关相应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有关政策意见》等政策,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也大力推动启动国家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希望通过一系列措施指导国内的外贸企业基于电子商务平台构建起与境外最终消费者的信息沟通平台和交易平台,进一步减少贸易交易环节,降低外贸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进行灵活产品升级、企业转型和品牌塑造,最终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提升我国外贸产业竞争力。可以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也称出口跨境B2C)业务迎来了发展的良机。

一、出口跨境B2C价值链

跨境B2C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对于我国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外贸企业来说,通过开展出口跨境B2C业务有利于降低销售渠道费用,增加企业利润空间,提高企业海外知名度,扩大品牌的海外影响力[4]。然而跨境B2C与传统的跨境B2B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不同。正是由于与跨境B2B存在众多不同,出口跨境B2C在运作过程中具有自身的特点和问题。从价值链角度来看,出口跨境B2C业务运作流程可分为产品筛选或产品设计、制造,网站/网页构思和设计,网络营销,售前客服,在线支付,订单处理,运输配送,售后客服等环节。在上述链条的不同环节中,出口跨境B2C的具体运营面临着如下问题和挑战:1.产品筛选和设计。出口跨境B2C面向国外的消费者,由于缺乏对国外市场的了解,无从得知自己的销售商品在国外市场上是否具有足够的竞争力。根据调查显示,消费者之所以进行跨境电子商务购买的主要动机因为价格(80%)及商品的独特性(79%)[5]。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应根据目标市场的情况,筛选相应的具有价格竞争力,且与目标市场现有销售商品有显著差异的商品。2.网站构思、设计和实现及平台选择。出口跨境B2C的经营过程中,需要根据目标消费者特点进行产品页面的设计和实现,以更好的亲和力获得消费者认可。另外如果是进驻电子商务平台,还要结合当地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选择适合、优质的电子商务平台,更便利地获取境外消费者的访问。3.网络营销。信任问题是出口跨境B2C经营中面临的一大挑战。境外消费者对于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商品更容易存在不易信任及欺诈的担忧,导致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经营起步阶段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和压力。出口跨境B2C经营者需要尽力采用各种网络营销和网络推广的手段来得到境外消费者认知和认可。4.售前客服。售前客服质量的高低对于电子商务的销售有着显著的影响,然而在出口跨境B2C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与境外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的语言的障碍,尽管大部分出口跨境B2C经营者都配备掌握相应外语的客服人员,但是在在线交流言语应用、问题回复技巧等方面仍需要较丰富的经验。此外售前客服还需要根据境外消费者的购买特征和购买行为进行灵活应变,这都对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5.在线支付。尽管现有的支付平台企业如Palpay、支付宝等已能较好满足电子商务包括出口跨境B2C的支付需要。但是也仍存在信用卡信息泄露、支付款项明细不够清晰等问题,制约着出口跨境B2C的发展。6.订单处理。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根据境外消费者的订单进行拣货和包装,将商品快速地送至运输方的手中或指定的集货点。包装须保证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重量。7.报关。出口跨境B2C经营者亲自或委托第三方向海关进行报关。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或其者按程序办理相对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装运货物等手续,货物才能出境。这一环节的效率高低严重影响着订单的交付速度,并可能因工作失误导致不必要的耽搁情况。8.运输、配送。运输配送的时间和成本是出口跨境B2C面临的另一大挑战。现有出口跨境B2C的物流运输模式包括国际小包、国际快递、B2C外贸企业联盟集货、B2C外贸企业自身集货、国际物流公司仓储集运、电子商务平台仓储集运及海外仓储等不同模式[6]。不同的模式在运输配送的时间及成本存在背反规律。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根据产品的特点、消费者的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选择适合的物流运输模式,避免消费者在时间或成本方面出现不满意。另外由于交货环节的服务水平影响着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满意度,在境外配送方的选择上也需要十分的慎重。再者,是否利用信息技术做好运输配送过程的可视化,便于境外消费者及时了解商品运输动态,对消费者选购商品也有影响。9.售后客服。在货物交付后,出口跨境B2C经营者还需要跟踪消费者的收货及商品使用情况。另外,售后客服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处理境外消费者的退货。根据IPC(InternationalPostCorporation)2010年的调查显示,在过去的12个月欧洲主要国家消费者在电子商务购物曾经进行退货的比率为44%~76%(如表3)。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健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对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退货的款项结算及货物的处理也是攸关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最终能否长远发展及盈利的关键因素。10.结汇退税。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货物出口后,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等相关核销凭证,到外汇管理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核销后即可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11.其他方面。出口跨境B2C经营者还需要考虑目标市场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包装材料的规定、信用卡使用和管理、废弃物处理、市场竞争及市场促销、关税及税收等,这些规定也都影响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日常运营和发展。

二、代运营出口跨境B2C的应用模式

上述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突出体现在市场营销、成本控制及消费者服务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出口跨境B2C经营受到地理因素及跨境经营经验不足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盈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使得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走出国门同时面临严峻挑战。电子商务代运营作为专业化的电子商务服务业,致力于为客户(企业)提供信息、在线下单、信用认证、合同、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在线客服和售后服务等部分或全部服务,帮助客户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并最终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和物流的整合和高效运转。电子商务代运营可以不同的模式推动相关企业实现出口跨境B2C的运营,解决跨境运营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一)服务模式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可专注出口跨境B2C某些运作环节,如跨境网络营销、网站运营、物流配送服务、售前售后客服等跨境运营要求较高的环节,帮助出口跨境B2C企业专注产品本身,从而顺利实现出口跨境B2C全过程。在这一模式中,电子商务代运营应具备国际网络营销的能力,熟练掌握目标市场搜索引擎优化手段、社交媒体推广手段,根据目标市场的法规要求开展电子邮件营销和论坛营销等网络营销方式,能够合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提升网站(网店)和商品的排名;拥有足够流利使用外语进行客户沟通交流并熟悉目标市场情况的客服人员,能够解决处理客户的疑惑和建议投诉;能够整合现有物流运输资源,优化物流运输模式,在合理的成本和时间内将商品送至客户的手中,甚至电子商务代运营商还拥有部分的国外仓储基地,以更好的满足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跨境仓储需求。这一模式中,电子商务代运营商一方面填补了出口跨境B2C运营商在运作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另一方面依托于自己的专业优势和操作经验降低运作成本,帮助出口跨境B2C运营商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具体运作。但受到了产品异质多元、跨境运营环境多变等多因素的制约,电子商务代运营的实际效果和效益很难得到保证。以出口易为例:该公司是一家以海外仓储为核心,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销售平台和物流解决方案的服务商。目前,在英、美、澳、德、香港等地设有海外仓储,可为出口跨境B2C运营商提供小包、专线、快递、海外仓储、订单管理、货源分销及售前售后服务等运营服务。

(二)整合模式为更好地促进出口跨境B2C具体运作的效率,电子商务代运营还可以跨境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角色出现,为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提供完整涵括各环节的服务方案,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选择电商平台、支付方式、物流配送资源等相关资源,并进行整合优化,力争达到以最优成本和时间将商品送至消费者的手中。整合模式可避免了服务模式中可能存在的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带来的时间和成本的增加,然而整合模式给电子商务代运营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熟悉出口跨境B2C具体的各个运作环节,并具备质量监控和管理的能力。现有电子商务平台依照整合模式推动我国出口跨境B2C的发展,如信淘国际,依托阿里巴巴速卖通等平台,可为出口跨境B2C运营者提供包括开店指导、货源支持、发货、店铺装修、运营推广等全方面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

(三)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境内B2C来说,出口跨境B2C的运作过程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并不是适合于所有的企业。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与其进行出口跨境B2C的运作,不如选择合适的机构来进行出口跨境B2C的具体过程。电子商务代运营也可以选择作为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人,承担起从产品选择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或者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目标市场所在地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由该合作伙伴在当地开展境内电子商务运作,将出口跨境B2C模式转变化跨境B2B+境内B2C的模式,在实现商品跨境销售的同时,更好实现风险的转移和控制。模式中,电子商务代运营方具有更高的主导权和控制权。可以结合企业、产品、市场需求、物流、成本等多方面的因素,选择出口跨境B2C的目标市场和发展模式,避免出现类似一窝蜂的现象,可更好的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发展。传统对外贸易的放缓给我国许多外贸企业带来的生存的压力和转型的要求。目前就有一些外贸企业利用其原有的国际贸易的客户资源和经验优势,转型尝试出口跨境B2C。而对于出口跨境B2C运营商来说,选择与这些企业合作,可快速地进入目标市场,并实现风险的安全可控。

三、我国电子商务代运营在出口跨境B2C服务中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目前在国内的电子商务平台运作中已经积累了一个的资源、操作经验和经营能力。但是,出口跨境B2C毕竟刚刚起步,包括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在内的电子商务相关链条的企业都缺乏走出国门,在异国甚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电子商务运作的经验和能力,使得在出口跨境B2C代运营服务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一些严重问题。

(一)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由于国情因素、市场、顾客群体因素的影响,电子商务代运营现有累积的经验很可能无法应用于出口跨境B2C中,而电子商务代运营的经营能力又随着销售范围跨越了国境而急剧下降。甚至对于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来说,与现有的出口跨境B2C经营者一样,目前也正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如何在目标市场开展异国的网络营销、控制和整合国际物流、做好目标市场的消费者的售前客服、处理好消费者的退货和投诉等方面的工作,都缺乏相应的经验、人才和能力。这都影响着电子商务代运营商的出口跨境B2C服务质量。

(二)定位和发展模式不清晰尽管目前出口跨境B2C已形成了一股热潮,但是出口跨境B2C的发展并不能盲目从众。根据Nielsen的调查研究,美国、德国、英国和澳大利亚是现有跨境电子商务的热点目标市场,但是上述的市场对于我国的出口跨境B2C运营商来说,都存在着距离过远和物流成本高的问题,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电子商务代运营者如何根据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产品、企业特点及目标市场的情况选择合作的运作模式,还没有相应的市场定位和企业业务发展模式。

(三)国际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的难题出口跨境B2C的运营过程中,国际物流和供应链严重影响着实物产品最终的交付成本和交付时间。出口跨境B2C运营过程中,不同的国际物流模式在交付时间和成本方面各有不同。为了更好地满足出口跨境B2C运营过程中对于国际物流的需求,电子商务代运营商需根据商品的时效性要求、大小重量、价格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国际物流方式。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代运营商需要在目标市场上选择合作的仓储和配送合作方,构建满足出口跨境B2C运营的国际物流网络,这对电子商务代运营商的跨国供应链整合能力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跨国经营中的难题目前,跨国B2C尽管发展迅速,但是语言、文化、法律方面的不同将是出口跨境B2C发展过程中的另一大障碍因素。特别是在现有不同的出口跨境B2C目标市场在语言、文化和法律方面均有着较大的不同的差异。对于电子商务代运营商来说,需要正视这一跨国经营中存在的难题,避免可能造成的市场开拓效果不佳及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

四、代运营在出口跨境B2C中的发展策略

在代运营的发展中,代运营商的服务处于主导地位。鉴于出口跨境B2C运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剧增,风险隐患无处不在,故在出口跨境B2C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应努力成长,构建起自身的专业优势,帮助运营商更好开展出口跨境B2C,在提供代运营服务过程中抓好几个关键点。

(一)基于消费者和卖方的核心利益点构建核心竞争优势电子商务代运营作为联结跨境运营商和跨境消费者的主要纽带,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从跨境运营商(卖方)和消费者(买方)的核心利益出发,实现两者的优化匹配。在出口跨境B2C中,跨境消费者关注的是产品性能、价格和购买过程的良好体验,出口跨境B2C运营商关注的是利益与风险的最优化。电子商务代运营商的最终目标是将适合跨境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以更低的价值更快的速度送至消费者手中,并实现消费者的良好满意度,有效避免可能的各种风险和消费者投诉、退货和纠纷。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应基于这一目标构建其核心竞争优势。电子商务代运营的核心竞争优势可分为三大方面:首先,对于目标市场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的经验,特别是对于目标市场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渠道上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的熟悉,有助于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做好产品和市场的准确定位,从前期就减少出口跨境B2C项目失败的可能性;其次,国际物流运作整合能力和物流运作方案的优化能力,这一能力有助于电子商务代运营者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实现更低的物流成本和时间,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在经营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取更好的销售和发展;再者,客户投诉和纠纷的有效和快速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可帮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更好地规避出口跨境B2C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实现更好更长远发展。

(二)基于国家及产品特征准确定位和稳步发展电子商务代运营商的发展过程中,应形成一套科学严谨的目标市场和目标产品选择方法。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可根据目标市场的发展潜力(可从该市场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民众网上购物的意愿、市场容量等方面进行衡量)和产品竞争力(可从产品的价格、性能、独特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将目标市场分为四大类(如图2)。而其中第I种类型和第IV种类型的市场应该可以成为现在出口跨境B2C经营的重点市场。对于第I种类型的市场在实际中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美国、欧洲等地区,电子商务发展基础较好,本身市场也较大,且我国的部分产品由于成本优势也具有较好的竞争力,但是由于该市场距离我国较远,且该市场相对成熟法律法律规制也较多,对我国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要求较高,故适合经营已为稳定,市场销量较大的产品和跨境B2C经营者。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可为上述类型经营者优先选择这一目标市场。第二种类型是俄罗斯、印度、印尼等国家,本身人口众多,电子商务发展较慢但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轻工业较于中国来说相对落后,又与我国距离较近。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可协助初步进出国门的跨境B2C经营者在这一目标市场进行跨境B2C的经营尝试。第IV种类型的市场,主要是一些面积较对较小且人口不是很多的国家或地区。这种国家如我国周边的东南亚国家、我国港台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相对来说,更加容易接受跨境的电子商务购物。在跨境B2C发展过程中,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交流沟通方面比较不会存在问题,物流方面的制约因素相对来说也较不明显,故电子商务代运营商也可以将这一目标市场作为选择之一。而对于第II种类型的市场,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则应该协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进行产品的分析,找出产品不具有竞争力优势的原因:研究是否由于物流成本的原因导致产品成本不具备竞争力、还是由于产品本身与目标市场本土产品存在较大的性能、质量、外观设计方面的差异。对于可以改进的产品进行改进,力争将该市场转化为第I种类型的市场。如果无法改进,则重新选择其他可行的目标市场或放弃这一类型市场。

(三)依托资源整合和方案优化实现国际供应链管理现有出口跨境B2C中主要根据不同产品中消费者对于物流成本的承受能力及对物流时间的忍耐程度而选择相应的物流配送方案。在现有的出口跨境B2C运作中,在条件成熟时将仓储地点前移至更靠近消费者聚集地,是一个可降低物流成本并缩短配送时间的有效方案。但是这个方案也会带来仓储运作成本、库存成本的上升及呆滞物品和调拨成品等方面的问题。综合考虑出口跨境B2C的发展及客户服务的需求,设立这种跨境仓储是出口跨境B2C发展到某个阶段的必要决策。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可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是由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协助出口跨境B2C经营者来设立和运营这一仓储中心;也可以是由电子商务代运营设立,并接受出口跨境B2C经营者的委托进行经营;还可以是由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在目标市场当地寻找合适的合作方,租用对方的仓储和配送资源和能力。电子商务代运营须站在供应链的角度以追求整个运作成本最优化的目标进行物流节点的选择和资源的整合。此外,电子商务代运营商在进行物流运作时,还应该考虑与现有的“海淘”(进口跨境B2C)物流体系进行整合,构建双向跨境B2C运作模式,在仓储、运输等方面进行资源共享,更好地提升运作效率。

篇(2)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外汇管理

[DOI]10.13939/ki.zgsc.2016.41.112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业务模式角度,跨境电商可分为B2B(企业对企业销售)、B2C(企业对个人销售)及C2C(个人对个人销售),其中跨境B2B电商不仅包括通过跨境交易平台实现的线上交易部分,还包括通过线上进行撮合实现线下交易的部分;根据关境分类,跨境电商可分为出口跨境电商及进口跨境电商。跨境电商缩短了传统外贸的供应链,省去买卖双方多个中间环节成本,拓宽了海外营销渠道,在资源配置和效率提升方面的优势已得到广泛认可。

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特点

1.1 交易规模

《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未来将有更多企业加入跨境电商行列,预计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到6.8万亿元。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比例中出口电商占比83.2%,进口电商占比16.8%。从结构上看,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以出口为主,进口为辅。

1.2 交易对象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对象结构中B2B交易占比达到88.5%,占绝对优势,并将长期占据主流格局;其他如B2C交易模式因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强劲,以及互联网技术和物流支付环节的支持,近年来迎来较大成长空间,在未来占比也将逐步提升。

1.3 管理现状2014年到2015年,政策层面一直在释放跨境贸易利好,监管层面出台的一系列法规都表现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积极支持。2014年,海关总署连续“56号公告”和“57号公告”,明确了跨境进出口物品、货物的监管流程和监管范围,并启用了新的监管代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和“保税电商”(1210)。同年3月,福建、浙江省率先试行个人跨境贸易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经总局批准通过了《福建省个人对外贸易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效解决了个人跨境电子商务结汇难问题,进一步提高了便利化水平。2015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对业务试点的申请、业务管理、账户管理、信息采集及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资金运作模式

目前,第三方支付模式是较为普遍的跨境电商外汇资金收付方式,也是未来的主流发展方向。以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收付业务模式如下。

2.1 进口支付业务境外商户与跨境电商签订合作协议,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将人民币或外汇款项汇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银行合作进行购汇和付汇的操作。具体流程如下:境内消费者登录电商平台选购商品,跨境电商将商品信息发送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境内消费者确认订单信息并获取认证,境内消费者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确认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合作银行购付汇,合作银行反馈购付汇信息,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向跨境电商反馈支付结果,最后跨境电商向境内消费者发送货物。

2.2 出口收汇业务境内商户与跨境电商签订合作协议,境外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确认订单信息后,将货款汇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银行合作收取外汇,或根据境内商户的选择进行结汇的操作。具体流程如下:境外消费者登录电商平台选购商品,跨境电商将商品信息发送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境外消费者确认订单信息并获取认证,境外消费者确认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合作银行购付汇并将支付结果反馈跨境电商,跨境电商再向境外消费者发送货物。

3 跨境电商外汇管理难点及原因分析

3.1 真实性审核困难,代位监管效果有限

相比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成为洗钱等违规资金流动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将人民币资金转移出境实际用于归还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款,即将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网上跨境收支以规避监管。跨境电商真实性审核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就跨境电商交易本身而言,交易商品多样化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和商务模式的开放性,交易对手相互分离,使得跨境电商交易的贸易性质难以界定;二是就支付机构而言,由于对外汇法规了解不足,且本身属于盈利性质的企业,代位监管效果有限,如某支付机构的宣传资料表明通过该渠道付汇一定要提供贸易合同,而关单和发票则可有可无,明显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三是就银行而言,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办业务,银行对境内外交易双方的情况并不了解,无法直接进行单据的审核。

3.2 国际收支申报不规范且准确性差

汇发〔2015〕7号文中关于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虽在表面上解决了前期支付机构集中申报掩盖每笔真实交易情况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申报规定和流程烦琐复杂,导致数据准确性出现偏差。一方面,支付机构作为中介清算机构,除了中小企业客户外还要面对广大个人消费者,金额小且笔数多,逐笔核对和录入信息成本高且工作量大,且受人员业务素质等因素影响,漏报和迟报现象时有发生;支付机构先将基础信息提供给银行,再由银行完成信息报送工作,数据的转手客观上增加错误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外汇法规并未对跨境电商交易逐笔申报的交易编码进行明确规定,银行在难以把握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交易编码申报随意性较大,如同一性质交易,不同银行可能在申报时,统计在“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或是按照申报习惯统计在“121010”(一般贸易)项下。

3.3 用户管理问题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冲突,影响后续监管

一是非名录企业用户。目前外汇局对支付机构的企业用户仅采取实名认证管理,认证后这些用户名单并没有直接进入外汇监管系统,而现行外汇法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从而可能导致某些未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在发生货物贸易项下交易时,由于相应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被导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系统将自动产生预警的情况。二是企业和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混淆。跨境电子商务的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我国现行海关、外汇等法规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收付汇管理政策存在差异,对于个人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结售汇管理也有区别。现行法规规定,个人项下储蓄账户在年度5万额度内的购付汇无须额外单证,办理较为便利,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参照机构管理,应通过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经营性外汇收支。政策差异导致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经常绕道个人非经营性渠道进行收付结售汇,规避外汇监管。企业出于避税或规避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监管的目的,将货物销售的收结汇以“旅游”或“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名义计入个人名下,金额大的甚至借用亲属和公司员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分拆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储蓄账户而非结算账户进行货物贸易收支。

3.4 企业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现象普遍

在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主体的监测中发现,总量核查机制下的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现象较为普遍,对传统货物贸易外汇监管机制产生影响,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由于销售渠道多样,货物在不同境内外主体之间调拨、运转频繁,且往往处于保税状态,其货物与资金流转常现时点上的不匹配。二是海关对电商企业进出易采取每月定期集中报关,与交易资金逐笔结算存在时间差。三是B2C和C2C模式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多以邮递物品和快件形式申报出入境,不纳入海关统计。四是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目前尚未采集海关赋予特殊监管区域的跨境电商交易的专门监管方式代码――“保税电商”(1210)。如某电商企业货物出口均由物流公司,但收汇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企业自身名义完成,这与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中“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相冲突,同时导致收汇后在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相应的货物流进行匹配,与现行总量核查机制冲突。

3.5 外汇局对主体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主体监管对象增加。外汇局主体监管对象增加了含跨境电商的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跨境电商交易形式多样且相关管理政策也正在试行中,按照主体监管的思路对新增的主体施行有效管理的法规依据有待完善。二是对于备付金账户的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备用金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存在被挪用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担保,但其自身交易却缺乏监管,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本身的信用风险和对其监管的难度也不断加大。

4 政策建议

4.1 提升支付机构和银行代位监管能力,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真实性审核

一是明确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要求支付机构参照银行制定“展业三原则”,强化业务人员素质培训,增强自我约束。二是明确对银行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在现行“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加入对跨境电商交易方面的审核要求,加强与支付机构的交易真实性管理协作。

4.2 规范跨境电子收支的申报和数据统计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的申报法规,规范同一类型业务所应申报的交易编码,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互联网交易”等信息,以提高申报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加强支付机构对于集中收付款和逐笔还原数据申报培训,规范报送明细类别,提高数据质量;开发数据接口将第三方机构的逐笔信息报送直接接入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采集系统,降低数据转申报发生错误的概率。

4.3 完善针对跨境电商业务的非现场监测体系

一是在外汇局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打上特殊标识标签,或增加跨境电子交易的监测模块,参考现行差异化管理模式,对这些企业各自的资金结算和物流模式进行大致分类,并就各分类适当提高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程度的容忍度,对于系统筛查出的异常信息进行人工介入以及时确认或排除异常。二是可借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结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评定考核,建议对支付机构也采用A、B、C类管理的办法,对A类机构可实行便利化措施,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对B、C类机构实行限额控制或逐笔审核或停业整顿等措施,以积极防控跨境电子交易的风险。

4.4 加大监测和现场核查力度,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外汇局定期开展针对支付机构的专项核查,密切关注可疑交易信息,必要时可对支付机构和相关合作银行展开约谈和窗口指导。同时,并联合工商、海关、税务、商务等多个部门制定监管措施,包括跨地区之间的合作,积极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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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跨境代购;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

一、网络跨境代购法律关系概述

(一)网络跨境代购类型

网络跨境代购是指代购商帮助国内消费者购买境外商品寄回或带回国内,并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新型商务模式。近年来由于人民币购买力不断提升、海外商品的物美价廉以及淘宝网等第三方平台的出现,网络跨境代购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尤其对于化妆品、奶粉、服饰箱包等境外商品更是存在广阔的市场需求。

网络跨境代购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熟人式微商代购,二是经营式电商代购。前者主要指代购者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代购信息,消费者提出代购商品的名称和数量,双方进一步磋商,完成口头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此种代购形式交易量有限,交易双方往往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宜用熟人社会规则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故本文不再多加讨论。

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的代购,包括美国购物网等专业性跨境代购网站和淘宝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私人或企业经营的小型代购网店。该种代购模式又可细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两种类型。现货代购是指代购者已取得境外商品所有权,可随时向消费者发送该货物。此种交易模式较为简单,商品的挑选、货款的支付、货物的配送等一系列交易行为完全在境内完成。非现货代购是在代购者未实际取得境外商品所有权的情况下开展的代购行为,代购商一般在网络平台上可代购的商品广告,对商品价格、代购费用等信息做出说明,在消费者付款后按照其指示从境外卖家处代购海外商品。实务中代购商为避免货物积压、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往往采取非现货代购的交易模式。交易对象的非现货性导致消费者时常在并未切实充分了解代购商品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消费选择,交易主体的涉外性引发管辖权认定、准据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增加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救济成本。

(二)网络跨境代购法律关系

现货代购中由于代购商已实际取得境外商品所有权,整个交易过程中交易商品一直处于代购商支配控制之下,故该交易应视为代购商借助第三方交易平成的一种商品二次买卖,代购商与消费者之间构成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

非现货代购中,代购商基于消费者的委托合同享有权。完成代购行为是其处理受托事务的表现,代购商实际提供一种劳务服务,消费者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代购商根据消费者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代购商品,而不向商品实际销售者表明自己的人身份,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代购商,间接归属于消费者。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符合隐名的构成要件。故代购商与销费者之间构成隐名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代购商与实际销售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此外,淘宝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新兴事物,如何界定其法律地位一直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认识到第三方交易平台与传统市场交易中“展位出租者”、“柜台出租者”等存在的相似之处,另一方面基于网络交易空间的虚拟性和新技术性,立法中必须充分考虑其自身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均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仍应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其自治性规范加强研究。

二、网络跨境代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状

(一)安全保障权易受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受经济利益驱动,部分商家以代购为名号,采取将假货邮寄海外,继而转运回国的方式公然销售假货,通过“蚂蚁搬家”式转运避开海关检查。代购商品中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和人体安全密切相关,假货充斥代购市场使得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此外,网络交易涉及多方主体,支付系统中消费者个人账户的信息保护问题、物流系统中交易商品的安全送达问题,以及一旦出现纠纷以谁为被告,这些都使得消费者财产安全保护受到挑战。

(二)知情权易受侵害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时常处于不利地位,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得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特征进一步加剧。传统交易中消费者通过对购买商品的实际触摸和感知以及与经营者的面对面交流做出交易判断和选择。网络代购中由于交易的虚拟性和产品的非现货性,消费者与代购商不能实现当面沟通,只能凭借代购商的商业广告和产品文字图片介绍做出判断。代购商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不利信息,进而诱导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代购商品的情况下做出非理易选择。加之代购商品的新颖性,国内极少有相同商品的销售专柜,消费者很难通过产品比对的方式了解优质商品特征,代购商的“支持国内专柜验货”大都流于噱头。许多消费者对代购商品充满期待,购得却是仿冒品、残次品,与代购商前期描述大相径庭。网络欺诈屡见不鲜,消费者知情权受到极大侵害。构建完善代购商信息披露制度,弥合代购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增强代购消费者交易信心的必然要求。

(三)隐私权易受侵害

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作为一种学理概念,应界定为网络交易过程中未经明确声明许可,所有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开、侵犯和利用的权利。与传统交易不同,网络代购商基于确认消费者身份、保存交易记录、提供货运服务等原因收集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由于代购商保密措施不充分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以及经济利益驱使下收集、利用、转卖消费者个人消息,实践中消费者注册信息被窃取、接收大量垃圾邮件、收到广告推销电话等现象频发,消费者隐私安全受到很大威胁。

《宪法》第三十八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均并未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仅停留在禁止损害公民名誉的层面,未能回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时代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然而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范围包括哪些,如何认定损害事实的发生从而主张侵权责任赔偿,这些问题仍然属于司法实务中的模糊地带,消费者难以获得及时充分的权利救济。

(四)获得赔偿权易受侵害

获得赔偿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救济性权利,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救济权益行使遭遇新障碍。其一,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引发取证困难。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时常缺乏证据保存意识,加之部分代购商提供虚假购物小票,不能作为合法交易凭证。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易被代购商异化处理。第二,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使得法律责任确定明确。网络跨境代购交易模式较为复杂,电子认证环节、支付货款环节、代购商品环节、物流运输环节都存在着交易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引发各方主体推诿扯皮,以谁为被告难以确定,加之合同的相对性特征使得消费者难以有效维权。第三,法律纠纷的涉外性加大救济成本。海外代购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一旦纠纷出现提起司法救济,如何认定管辖权、如何确定准据法、如何确保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实务中许多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使得消费者维权成本进一步增加。

三、网络跨境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一)统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网络跨境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基于新法出台的高成本性、长周期性以及保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稳定性等考虑,笔者认为针对网络跨境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宜再出台专门性法律法规,而应在现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以统筹和完善。比如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做出专门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经营者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期待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对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界定,从而为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更为全面的法理支持。再如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强制性法定义务,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提出了推荐性技术规范,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如何协调,相关部门协同执法如何展开,这些问题尚待明确。

(二)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应该看到,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网络代购市场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从而诱发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频发。针对网络代购市场的新型特征,构建工商行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协调参与的有效监管机制刻不容缓。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实体交易市场和虚拟交易市场并重意识,加大网络代购市场监管力度,充实监管队伍、增加资金投入、完善科技保障。加强内部业务培训、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针对网络代购市场新特点落实有效监管。及时出台相应的监管标准和配套办法,构建全国联动、信息共享的内部网络体系,实现网络交易市场的动态监管、即时监管、全程监管。最后,处理好工商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分工与合作。工商行政部门作为最重要的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机关,承担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代购商的市场准入资格、信息披露义务、市场交易行为等主要监管责任。代购商品的出入境管理和质量管理涉及海关、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而有关网络技术性问题、商事行为指导问题则需要工信部门、商务部门的支持与协作。在部门立法、行政执法过程中都需处理好工商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实现一元主导、多元共治、有效监管。

(三)发挥交易平台自治功能

“淘宝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兴起是网络跨境代购行业得以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实现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样有赖于交易平台自治的充分发挥。《淘宝规则》等行业自治性规范立足于网络交易现实特征,对网店经营者的约束更为直接和紧密,可以有效弥合法律规范与行政监管的空白地带。实务中网店经营者实名审查、消费者信用评价、淘宝网购物先行赔付等行业自治制度运行效果良好,“淘宝社区”、“淘宝小二”等平台机制对代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咨询和维护作用显著。一方面,应充分尊重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自治功能,协调处理好法律强制性规范与行业自治性规范二者关系。譬如在线纠纷调解提供、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落实都有赖交易平台的有效参与。另一方面,针对网络代购商信息披露不充分、代购商品虚假广告充斥交易平台等现实问题,一定时期内第三方平台中合法、诚信的交易秩序构建离不开国家机关的适度干预。

(四)建立ODR纠纷解决机制

如前所述,司法运作中强烈的公权力属性使之难以为跨境网络代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救济。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在线纠纷调解和在线仲裁,其作为网络科技与ADR的结合产物,具有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审理迅速、费用低廉等特征,更为适应跨境网络交易纠纷处理需求。我国专门提供ODR

服务的网站目前仅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和中国争端在线解决网,ODR机制发展较为缓慢,很难应对实务中的大量纠纷。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多数民众对于ODR机制选择缺乏信心。考虑我国实际情况,ODR机制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国家介入。一方面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赋予ODR网站在我国纠纷解决谱系中的地位,明确界定相应案件的管辖权与执行权。另一方面通过资金投入、编制划拨、人员配置等方式间接参与ODR网站创立与经营。同时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待ODR机制在我国运作成熟之后国家公权力逐步淡出,以期充分发挥ODR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优势。

[参考文献]

[1]程楚.《论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5(2).

[2]范筱静.《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2(4).

[3]林凯.《网络跨境代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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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兰贝格合伙人、大中华区交通物流行业联席负责人杨珊娜认为,今年“两会”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物流配送和快递业,体现出政府对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为导向的物流业的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电商物流作为与消费最紧密相关的板块,将迎来全面增长。

电商物流规模将

继续增长

在国内电商物流方面,业务规模将继续增长,而网络模式将迎来重要变化。传统的端到端配送网络模式之外,将逐步分化出由大型电商主导的“干线物流+区域配送中心+落地配”模式。这种模式将严重冲击快递网络商的全国性电商业务,成为推动未来电商物流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并带动仓储分拨和终端配送模式的发展。

该模式将为大型电商带来规模经济,并将加速现代化仓储等建设,带动仓储设备系统的升级,并催生提供仓储运营的中商。中商将由现有的自营平台电商和物流服务商分化转型而成,实现多平台供货。将来仓储运营中商有望超过自营仓储,成为主流模式。

在终端配送方面,大型电商主导的物流网络模式兴起,将使全国配送的部分业务逐渐被区域配送所取代。同时,随着二三线网购需求加速增长,电商物流向区域下沉的趋势越加明显。加上传统零售商/制造商线上线下供应链的整合,未来区域配送业务量将大幅攀升。全国性快递公司将以自营和加盟混合方式铺设网络来争夺市场份额,但借助成本优势,区域配送型公司也有望快速兴起,与前者角力,分食市场。

干线物流加快资源

整合和模式创新

国内电商的发展也将带动干线物流的发展。降低物流成本成为大势所趋,干线物流各板块的资源整合和模式创新将提速。

公路方面,在高速路网完善和国家政策的鼓励下,甩挂运输模式将逐步成为未来中长途运输的主流模式,该模式具有简化装卸作业,加快货物周转,降低物流成本等显著优点。同时,当前公路干线运输市场资源高度分散,市场整合与优化成必然趋势。

国内航空快递方面,由于航空快递主要用于B2B和高端B2C的跨区产品,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全货机运营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方能显现运营效率,因此,预计未来仍将保持寡头竞争格局,顺丰和EMS将分享85%的航空快递市场份额。

铁路快递方面,随着铁路运营市场化推进及铁路客运专线网络的完善,未来高铁有望成为快递干线运输的重要参与者。专业化的运力组织、多样的产品选择、专用快件列车和专用接驳设施、更广的覆盖范围,将是中国高铁快递努力的方向。

跨境电商将继续高速增长

跨境电商预计未来市场规模将继续高速增长。其中,出口电商仍将是未来跨境电商的主要组成部分。邮政一家独大的局面将不复存在,国际集成商和资源整合商将分食中高端市场。国际集成商拥有全球网络优势,近年来更将战略发展重点指向中国市场,但是出口电商产品价值普遍偏低,难以承受国际集成商高昂的运价,难以成为主流。资源整合商则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按照“本地经济型快递商接货―专线包机干线运输―境外经济型快递商送货”的模式发展,有望成为新的投资热点。

随着各地加快申请自贸区的进程,进口电商的市场份额将在此大环境下继续增长。进口电商随之衍生出保税网购模式,随着经营者升级、政策法规落实,以及对第三方转运的监管强化,此类保税网购将呈爆发式增长,交易规模有望在三年内占进口跨境电商交易的一半,成为未来跨境电商发展的主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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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一、引言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业态在全球范围内异军突起,迅速改变了我国对外贸易产业链布局,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据统计,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为4万亿元,2015年为5.2万亿元,2016年为6.5万亿元,年平均增速约为17.3%。跨境电商在给我国消费者带来方便与实惠的同时也给检验检疫工作带来了发展契机与挑战。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质检总局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前提下,探索跨境电商下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本文通过对跨境电商与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之间的矛盾进行深入研究,打破传统的监管理念,探索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新型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破解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瓶颈。

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利用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网络支付实现结算,所购买的商品通过跨境物流运送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商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具有全球性(Global Forum)、无形性(Intangible)、匿名性(Anonymous)、即时性(Instantaneously)和无纸化(Paperless)的特点,作为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由于我国跨境电商起步晚增速快,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禁止进境物屡禁不止。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禁止未获得检验检疫注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废旧物品等8类物品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但近年被查出的禁止进境物数量仍然触目惊心,例如北京检验检疫局在进境邮包中截获箭毒蛙,重庆出入境截获6条半米长蜈蚣,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还相继查获了大量蔬菜、花卉、种子等活体植物和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这些禁止进境物一旦进入我国,将会引发外来生物物种入侵风险;二是跨境购物质量堪忧。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对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纸尿裤、服装、湿巾等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共抽样654批,检测出不合格217批,不合格率为33%。除了质量不合格产品,跨境购物还存在“售假”问题。据调查,由于进口正品利润率低,仿品利润可达到正品利润的10倍以上,因此在跨境电商的进口产品中,八成以上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存在售假风险;三是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依据我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携带违禁物品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而相同行为在新西兰将被判处入狱5年和罚款10万新西兰元。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以邮件、快递方式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查处方面,并未明确责任主体,因此不但没有刑事处罚,就连罚款也很难执行。

三、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面临的考验

我国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以时候检验和批批检验为主,检验检疫的成本很高,检验周期也相对较长,因此造成货物滞港压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导致了降低物流效率增加了物流成本,一定度上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由于跨境电商交易的商品批次多、批量小、品种繁多、单品价值低,给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带来诸多考验:一是传统检验检疫周期长,影响跨境电商交易效率。由于跨境电商的交易主体多为个人或个体经营者,大多不具备报检资质,而根据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要求,检验检疫的手续繁多复杂,检验检疫的周期长,成本也很高;二是传统检验检疫标准单一,跨境电商难进准入门槛。根据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要求,进口商品必须具有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合格报告才可以进入市场,但是由于跨境电商所交易的商品来自全世界不同国家,品类复杂,许多商品的国内国外标准不一致,如果用单一的建议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必将影响跨境电商的进出易。

四、建立新型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措施和建议

近年来,跨境电商呈现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09到2016年,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由0.9万亿元增长到了6.5亿万元,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跨境电商的发展要求,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新型监管模式。首先,要树立以“风险管控”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将检验检疫工作由“管产品”变为“管风险”。既要维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尊严,也要维护中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造“宽出严进”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减少出口法检商品的种类,鼓励中国制造和创造的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与此同时进行科学的风险分析,重点监管涉及安全、环保、卫生和其他与国计民生相关的高风险产品上,防止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的物质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进入我国。其次,充分考虑跨境电商物流需求,将检验检疫工作由“事中检验”变为“事前备案、事后追溯”。跨境电商交易对物流效率的要求很高,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参与跨境电商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黑白名单制度;再次,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将检验检疫工作由“部门监管”变为“联合监管”。跨境电商作为新形势下的新兴业态,所涉及到的商品涵盖了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检验检疫部门对其的监管范围也涉及到了社会管理的各个部门,各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能,结合跨境电商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通力协作,力求实现联合监管、资源共享。

五、结 语

在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下,对检验检疫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需要。本文通过分析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管控”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将检验检疫工作由“事中检验”向“事前备案、事后追溯”转变,由“部门监管”向“联合监管”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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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外贸模式的颠覆式创新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来自不同关境的贸易参与者依托互联网、移动端等在线交易平台,完成展示、商谈、成交、支付结算等交易环节,并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顾客,惠顾消费者的一种国际贸易新业态。跨境电子商务通常由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公司和跨境支付平台三大模块构成。跨境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移动端在线交易等优势,对传统外贸模式进行颠覆式创新,在交易与支付环节、物流和运营方面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1)交易环节的减少

以B2C(企业对消费者)出口模式为例。跨境电子商务基于线上交易平台的运作,整合取代了传统外贸模式下的境内渠道出口商以及境外渠道中的境外进口商、境外批发商、境外零售商等繁杂的中间交易环节,拉近了境内生产商与境外消费者间的距离,从而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升利润空间,为消费者提供实惠。等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结算货款,避免了传统外贸模式下开立信用证等繁琐步骤,使得货款支付结算更加便捷,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物流时间的节约

在传统外贸模式下,大多通过“集装箱”式海运物流交付货物,不仅采购周期长,还不便于客户进行货物物流的即时追踪体验。而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响应要求较高,采购周期较短,通常采用UPS、DHL等国际快递公司提供的跨境物流服务,通过航空快递包裹,极大缩短供货时间,使用网络对物流信息及时追踪更新,提升客户体验满意度。

(4)经营成本的下降

跨境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平台,便于进行线上网络营销,有效回避传统外贸模式下通过国际会展、国际长途电话等国际商务接洽方式产生的国际差旅费用,以及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介投放广告所产生的国际营销费用。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依托网络将产品研发设计、采购、生产、仓储、物流配送与顾客需求信息建立关联,有效缩短供货周期。与传统外贸模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具有运营高效、成本节约的优点。

2.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2014年艾瑞咨询集团的《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研究报告》(简版)披露,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金额2010年为1.3万亿元,2011年1.8万亿元,2012年2.3万亿元,2013年3.1万亿元,每年以30%~40%的速度增长,远高于同期的总体进出口贸易额的增速。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国家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也从2010年的6.3%上升至2013年的11.9%,预计2017年将达到23.1%。然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受到海关、商检、结汇、税收等方面的制约。例如,目前我国海关监管机制主要针对传统外贸B2B(企业对企业)模式的大宗货物贸易,对于数量少、批次多、品类繁杂、供货期短等特点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流程相对滞后,通关和检验检疫手续繁杂。另外,针对以快件订单方式进行出易的跨境电商货物,按现有税收政策,无法进行相关结汇和享受出口退税,从而使企业经营成本上升。为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各部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2009年7月1日,央行颁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筛选、试点业务类型、操作方式等问题进行规范。2012年,海关总署在上海、重庆、郑州、宁波、杭州5个城市开展首批跨境电商服务试点,2013年底启动第二批试点扩容至广州、深圳、苏州等10余城市。2013年,商务部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针对新型海关监管模式、检验监管模式、企业收结汇、跨境支付结算、出口税收政策以及出口信用体系等方面,制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政策措施。2014年3月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试点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并对其金额及数量做出具体规定。通过政府持续的政策支持和鼓励,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必将逐步提高,从而成为我国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新载体。

3.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情况

2013年底,上海自贸区率先启动试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一站式平台———“跨境通”,提供跨境电商配套服务:基于互联网接入,国内顾客可以享受到一站式跨境商品导购与交易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则可以体验基于上海口岸通关一体化服务。截至2015年4月,“跨境通”电商平台提供的进口通道,有自贸区的仓储保税模式和海外直邮模式(通过海外发货,直接快递给消费者)两种。在降低关税上,通过“跨境通”平台进境商品享有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普通货物的进口税通常包含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行邮税率(包含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按不同商品分为10%、20%、30%、50%等4档税率:以进口2000元金项链为例,普通进口货物根据原产地不同而享受不同的进口关税率,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普通关税率征收的进口税分别为925元、457元、3499元,而跨境电商以10%行邮税率征收的进口税仅为200元。上海自贸区“跨境通”平台不仅具备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且还具有跨境商品展示交易功能,整合跨境通关物流、支付结算等功能集成优势,具体包括:

(1)在跨境支付平台建设方面,依托控股股东———东方支付(专业从事第三方支付)的资源平台,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

(2)在跨境物流平台建设方面,与国际国内知名物流公司———DHL、UPS、TNT以及顺丰速运合作,确保跨境商品配送的安全准时。

(3)在跨境通关平台建设方面,与全国百优报关企业———欣海报关公司合作完成跨境商品的通关一体化流程。

另据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14年的调研反馈,上海自贸区“跨境通”平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平台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偏少,截至2014年5月仅有7家直邮进口企业以及5家自贸保税进口企业;

(2)平台可供网购商品种类偏少,仅有进口食品、鞋靴箱包、个护彩妆等6个种类;

(3)由于商品展示及信息筛选方面与消费者习惯不符,导致消费者网购体验不佳;(4)跨境电商售后服务缺位。

二、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角色定位与突破口

1.角色定位

从上海自贸区自身角度来看,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主要致力于两个“探索者”的角色定位。

(1)定位于新型贸易业态功能培育的探索者当前,全球贸易价值链的重构整合,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跨界融合,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促成了跨境电子商务、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等新型贸易业态的涌现。上海自贸区肩负着为促进贸易便利化积累可复制、可推广试点经验的历史使命,应率先成为新型贸易业态的探路者,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自贸保税进口等模式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先行先试,并重视新型贸易业态的功能培育,构建与之相匹配的通关、检验检疫、物流及支付结算等支撑平台,进而服务全国。

(2)定位于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模式创新的探索者近年来,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先后发起TPP、TTIP和PSA等新一轮以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强调公平竞争和权益保护为主的多边贸易谈判,力图形成新一代高规格的全球贸易和服务规则,来取代目前的WTO规则,所以中国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挑战。在此形势下,为进一步突破传统经济体制的束缚,构建法制基础上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上海自贸区应主动承担起我国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模式创新的新使命,创新与国际高水准贸易规则相适应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强化对跨境电商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发挥制度创新引领示范效应。

2.突破口

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将在3个方面形成突破:

(1)接轨“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主席向国际倡议共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是开放包容的区域经济合作框架。长江经济带以上海为龙头,串联起江、浙、皖、赣等11省市,其人口及GDP比重占全国40%以上。而上海自贸区是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双向开放关键节点,是贯彻国家战略各项新举措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试点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态,有助于解决“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中国自贸区战略等国家级战略之间的联络机制缺位问题。通过“跨境通”等跨境电商平台的试点与全国推广,有助于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合作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内强化上海口岸的枢纽中转功能,服务于长江经济带内陆城市的跨境贸易需求,发挥自贸区对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地区的区域增长极辐射带动作用。

(2)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联动发展近年来,上海推进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加快上海国际经济、贸易、金融、航运“四个中心”建设。在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2014—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上,着力推动贸易制度、贸易方式“两个创新”,促进贸易主体能级和贸易服务功能“两个提升”,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和贸易投资环境“两个完善”。依托上海自贸区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联动,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两个创新”、“两个提升”和“两个完善”合力推进上海新兴产业的跨界融合和创新发展,服务于上海、长三角乃至全国的实体经济发展。

(3)与上海自贸区各个片区的特色功能优势结合按照201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部署,上海自贸区首次扩区并形成保税区、陆家嘴、张江、金桥4个片区。作为国家扩大开放战略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需整合4个片区的特色和功能,形成开放促改革新合力,发挥制度创新的连锁效应和协同效应。

三、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创新举措

支持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进而推广至全国,建议试点以下4个方面的创新举措:

1.制度创新举措

(1)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联动,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建设,服务长江经济带将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平台,进一步优化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流程。探索上海自贸区与长三角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建设,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长江经济带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一体化。

(2)持续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贸易便利化改革通过深入调研,形成跨境电子商务新型贸易业态的贸易便利化制度创新,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中先行先试。推动施行“一线放开”,准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凭进口舱单将商品直接进入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探索简化进境备案清单的申报手续。坚定执行“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确保通关电子数据联网,通过对比跨境商品的备案清单、卡口核注管理、风险监控等措施强化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模式的通关管理,促进“二线”与“一线”监管模式的顺利对接和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制度贸易便利化改革创新。

(3)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状态分类监管试点依据风险可控原则,创新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状态分类监管模式试点,明确跨境商品属性划分标准,对跨境物品限额标准等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便利化。

(4)研究完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投资和贸易的税收制度创新在不影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前提下,试点调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的抵免办法。探索简易征税监管模式,研究适合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税收制度。

(5)依托跨境电子商务创新示范区,推动相关产业集聚发展的制度创新利用上海自贸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保税功能优势,吸引跨境电商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创新示范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创新人才集聚机制,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

2.服务创新举措

(1)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建立海上丝绸之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一带一路”建设,是促进国际区域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上海自贸区应将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实现外贸转型的重要载体,重点开拓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为其搭建海丝之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平台,同时对接国内海关、商检、税务等监管部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服务长江经济带,形成对外对内双向开放平台和机制。

(2)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与境内外企业直接对接依托现有的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实现海关、商检、税务等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公司、跨境支付企业的信息平台直接对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通关物流、支付结算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撑系统。

(3)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和保障。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网络虚拟性,因此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诚信至关重要。通过构建跨境电商企业信用平台、信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等措施,强化对跨境电商业务的市场监管力度,促进跨境电商企业守法经营。

(4)打造保税展示服务平台,扩大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业务依托上海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现有资源平台,推动保税仓储配送平台向保税展示服务平台转型,支撑跨境电子商务的自贸保税进口模式试点运作。

3.管理创新举措

(1)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政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主动公开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内容、办事规章制度等信息,方便相关企业查询和掌握。建立健全涉及跨境电子商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

(2)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执法平台,建立多方联动机制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涉及海关、商检、税务、市场监管局等多个监管部门,必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执法平台,全面掌握企业守法状态;建立多方联动机制,便于开展联合核查和协同整治,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

(3)构建公平竞争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确保跨境电子商务的国有实体和私人商业实体的公平竞争,完成以管为主、以理为辅的行政权力管理机制向以理为主,以管为辅的市场服务管理机制转型。消除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就业和职位歧视,禁止强制劳动,使从业人员享有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对环境保护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破坏环境违法者的“黑名单”制度。

(4)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专利、商标及版权等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以及司法保护、仲裁等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接轨国际商务争端解决规则,建立健全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的仲裁规则。探索上海自贸区与国际自贸区仲裁法律机构的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

(5)规范立法,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合法经营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加强地方立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新型贸易业态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填补相关法律缺失。对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成功的改革事项,及时纳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探索设立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专门窗口等司法保障服务试点,服务于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4.协同创新举措

依托上海浦东机场国际枢纽口岸优势,以上海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区片区)为基地,与其他3个片区协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1)与张江高科技片区联动,协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科技创新机制张江高科技片区内高水平知识人才集聚,在科创研发总部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领域有发展优势。依托张江自主创新示范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保税政策叠加优势,协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科技创新机制,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跨境电子商务科技创新功能集聚区。

(2)与金桥开发片区联动,协同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售后服务平台金桥开发片区在先进制造总部经济、汽车制造、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先进制造领域有发展优势。依托金桥开发片区的加工贸易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集聚效应,协同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维修检测等售后服务平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

篇(7)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 虚拟组织结构 评价指标体系

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产物,跨境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商交易平台,且由跨境物流支撑的一种交易形式,及时性、虚拟性以及全球性等特征较为明显。尽管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取得较多突破性的成就,但其中存在的制约性因素仍不容忽视,尤其在信用问题方面极为突出,究其原因在于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并不完善。因此,本文从虚拟组织结构视角出发,对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虚拟组织结构与跨境电子商务评价的相关概述

关于虚拟组织结构,其又可叫做网络型组织,其构建与维持的基础表现在契约关系方面,并依托于外部机构实现销售、制造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虚拟结构组织本身具有虚拟化、网络特点,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下可使较多虚拟组织不断形成。以电子商务为例,其便是虚拟组织形式的具体表现,主要利用电商平成跨境交易活动。而在此基础上提出评价指标体系,则用于解决因平台虚拟化而带来的信用问题,其能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如交易频次、交易金额、信用等级等许多指标作为判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标准,因此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成为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考虑的主要问题。

二、跨境电子商务评价体系的弊病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从整体上表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如从立法角度看,为规范跨境子商务行为,较多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评价体系的构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而从经济发展角度看,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保持持续增长态势的背景下,跨境网购消费也表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这种情况下为保证跨境电子商务优势进一步发挥,便需考虑做好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此外,现代平台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也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提供技术保障。尽管评价体系的构建有良好的环境作为保障,但其自身存在的弊病仍较为明显。具体表现在:第一,信用体系不健全。现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频次较高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信用问题方面,要求利用社会信用评价得体系对其进行解决,但由于国内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方面,很难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评价,如信用评级内容,并未真正融入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中。第二,基础信息数据分离。实际进行评价体系构建中,关键性问题集中在信息数据方面,但由于现行较多信息数据收集的主体仍集中在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方面,这样所有的基础数据都处于分割状态,“信息孤岛”现象极为明显,很难为评价体系提供准确的参考信息。

三、虚拟组织结构视角下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思路

虚拟组织结构视角下,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过程中需做好评价指标的明确,通过整理整个虚拟化平台下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指标,使评价指标更加合理,这样在评价指标体系指导下,避免实际进行跨境交易中,频频出现信用问题。

(一)虚拟组织结构视角下的指标选取的原则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本身以虚拟组织结构的形式呈现,网络化、虚拟化等特征都极为明显,所以其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具有多样化特点,此时在评价指标选取中便需遵循相关的原则,包括:①科学性原则。评价指标选取中,应注意其能为后续计算分析提供具体参考依据,且各指标间应避免存在矛盾、重复问题,这样才可使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准确反映出跨境电子商务实际情况;②合法性问题。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主要以跨境交易活动为主,需注意对敏感信息进行避开,同时应注意虚拟组织结构的开放性特征、虚拟化特征更易出现企业信息外泄等问题,此时在指标选取时便应做到遵循合法性原则;③可操作性原则。指标的选取应保证能够将实际交易信用状况全面反映出来,避免出现指标数量过多或过少现象,其都会制约评价指标体系作用的发挥。

(二)虚拟组织结构视角下评价指标的确定

结合现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以及评价指标选取的原则,可将指标界定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两方面。其中的定性指标主要以跨境动态信息、企业信用状况以及经营情况等为主,而定量指标多体现在财务信息指标方面。以财务信息指标为例,其主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偿债能力、运营能力、获利能力以及发展能力进行判断。在指标明确的条件下,便可使整个评价体系更为完善。

(三)虚拟组织结构视角下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中,可将整个指标体系细化为四方面内容,包括:第一,跨境经营信息。该部分内容中侧重于对组织结构的基本信息如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以及规模等进行描述,同时融入企业当前的内部管理、跨境市场等情况。第二,交易动态信息。该体系中除表现在基本的合同信息、产品信息外,也包括跨境服务质量以及交易安全内容等。第三,财务信息。这一体系的构成主要以企业的运营、获利与偿债能力为主,并判断其发展能力。第四,信用指标。该体系结构下,可从政府部门与社会机构获取相关的记录,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状况被准确反映出来。

虚拟组织结构视角下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是判断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是否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实际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中,应正确认识其与虚拟组织结构的基本内涵,立足于现行评价指标体系发展现状,在评价指标合理选取的基础上完成体系的构建,确保跨境电子商务科学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坚争,郑碧霞,杨立钒.基于因子分析的跨境电子商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财贸经济,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