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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7 17:06:0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篇(1)

关键词:基层管理;法制化;社区

自从“十二五规划”实施到现在各地方政府将工作中心逐渐转移到民生问题,证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基层建设给予了很大重视。基层社会管理是国家政权分配到地方的体现,其与社会基本活动息息相关。基层建设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效率与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不断迈进,基层管理主体也逐渐由专门管理转为了分区域分工管理和群众自治,而基层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也应与时俱进。因此,以新视角新观点来研究基层社会管理是必须且亟需的。

一、基层社会管理概述

基层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作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社区和家庭是一个社会的根本,人从婴幼儿开始,在社区和家庭中成长,社区和家庭对他们的影响是深远且根深蒂固的。要想保持社会稳定,就要从社区着手。

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行使管理职能。政府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不仅需要进行由上至下的监管,更多时候需要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例如订立合同、合作开发、社会工作授权等。在这过程中,政府与社区、与社会进行着频繁的互动,构成了现在的地方社会。地方政府要行使自己的职能,必须保证基层社会的秩序、运行、发展和创新。

二、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基层管理的有序有效实施应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从立法、执法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社区管理体制建设

社区管理体制建设是指社区各个管理部门的体系结构、职能设置、及其分工的合理性。我国的社区按行政范围划分可分为城市和农村。随着我国现代化节奏的加快,人民逐渐步入小康社会,城市社区格局愈发复杂,社会收入差距日益加大,原有的街道居委会式或单位大杂院式传统模式逐渐被物业管理式小区、工业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区、科技园区等取代。农村社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城市化政策的推进,农村社区逐渐集中,人口向城市流动,形成典型的城乡结合处。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在现今这个多元化社会,基层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社区管理体制的完善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强制。

第一,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建设。目前,我国的基层管理刚刚发展起来,还未完全成型,社区的系统性尚未完整、功能还不完备、权限分工也存在着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城市,人的自主性越发增强,社区形式的多样化需要系统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在农村,社区功能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创新。

第二,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运行。社区管理离不开党的领导,基层管理应符合政府的整体规划,无论是社区选举、决议还是一般事务管理,都应依法进行。

第三,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保障。社区成员权利一般通过社区活动得到体现,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需要通过社区这一途径得到实现,因此,社区管理中的各个途径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使每个社区成员乃至整个社区管理体系的权利得以发挥作用。

(二)社区管理队伍建设

社区管理队伍包括社区管理中的领导者及基层工作者,他们肩负着建设社区、管理社区和维护社区发展的重任。社区管理队伍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社区的优劣。目前,我国基层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管理队伍结构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适应管理需要。因此,在社区管理队伍建设上,不仅需要从法律上设定社区管理者身份及其工作内容,还需要加强社区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保证社区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社区纠纷解决制度建设

几乎所有社区都具有人口构成复杂、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经济能力差异较大等特征,这样复杂的群居生活,产生纠纷在所难免。这些纠纷大多是家庭、邻里间财产及权益纠纷,也有些是群众和政府间利益协调上的分歧。这些问题需要社区配备相应的应对程序及措施,才能维持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立法体系完善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两步关于基层管理的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解决了基层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但是,社区管理工作复杂且多样性强,这两部法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应先对整个社区管理体系进行合理规划,在此基础上,秉着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工作的管理进行进一步的细分。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居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较淡薄,村民、居民委员会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困难重重,且管理层面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结合现阶段民情,从强调外部管理逐渐转变为由内而外的治理,积极构建基层自治体系。

(二)明确法律地位

社会基层管理组织在社区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法律地位却未得到足够重视。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其包括管理地位、管理权限、管理职责在内的权利义务,使基层工作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确基层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不仅能用法律强制力保证基层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同时,还能促进基层管理工作积极性,起到引导公民积极参与、配合基层管理的作用,形成政府、社区管理者、社区居民三方有效沟通,积极互动,形成和谐发展的社会管理局面。

(三)加强法制宣传

基层社区管理的法制建设不仅需要各方面积极参与,还需要长期稳定的法治宣传。从普及法律入手,使居民逐渐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法制宣传还可以促进政府政策的实施,使居民能够了解政府管理意图和目的,在理解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社区管理工作,同时也减少了因不懂法引起的各种纠纷。在宣传形式上,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标语、普法课程等方式开展,频率要适中,既无需过密使人厌烦,亦不要过疏丧失宣传效果。

(四)培养法律意识

公民是基层管理中最主要的客体及参与者,公民法律意识直接决定了基层管理工作的难易,其法律意识越高,越能理解政府管理目的,越会积极配合政府管理,其法律意识略低,则会认为所有的管理工作都是无意义的,都是与其对着干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针,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首先,应使每一位公民都了解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的准绳,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应遵守宪法、了解宪法、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其次,应使社区内每一位居民了解其权利义务。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在于可以使居民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权益,更能使政府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督,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最后,应使每一位居民了解常用的诉讼方法,培养其诉讼意识,使公民的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

(五)加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公益福利措施。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因自然、经济、文化等原因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难以用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群体。法律援助为这些弱势群体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使他们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正体现的法律的平等性。基层社会管理也不应忽视这些弱势群体,积极组织设立地方法律援助点,通过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教育等方式,使法律进入社区,进入所有群体当中。

综上所述,基层社会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微观基础,基层管理需结合社会各层级力量,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将法治植入人心,合力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并最终构建出和谐发展的基层社会。(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篇(2)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法惠百姓服务万家”为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职能优势,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满足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和谐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通过大力宣传与基层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村居“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为主体,以司法所为依托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二)主要任务:一是深入宣传宪法赋予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宪法观念,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形成崇尚宪法、法律的社会风尚;二是深入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深入宣传与基层干部群众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征用、承包地流转、财政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四是深入宣传与基层干部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民主管理、依法维权、食药品安全、计划生育、小区物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五是着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宣传以文明生态村、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为载体的构建和谐乡村、社区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以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举办“村(居)法律集市”集中宣传活动。利用各种节日节点、集市等基层群众集中的场所和时间,组织法治宣传员、普法志愿者、人民调解员等,深入实地发放各种法治宣传资料和普法读物,与基层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咨询、交流。要充分发挥村居文化设施、道德讲堂、村居学校的作用,定期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活动。要注重整合融入,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政法部门以及人力资源、民政、农业、计生、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基层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普法效果。活动期间,各区每月开展不少于1场的法律集市集中宣传活动。宣传资料和普法读物,与基层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咨询、交流。要充分发挥村居文化设施、道德讲堂、村居学校的作用,定期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活动。要注重整合融入,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政法部门以及人力资源、民政、农业、计生、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基层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普法效果。活动期间,各区每月开展不少于1场的法律集市集中宣传活动。

2.开展“法治讲堂•律师以案释法”宣讲活动。宣讲内容以《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三农”发展、耕地保护、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家庭联产承包、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投诉、法律诉讼等与基层干部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普遍关注的方针政策为重点,力求通过以案析法、浅显易懂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讲活动,引导、教育基层干部群众遵纪守法,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监督管理村居社会事务的能力。

3.开展“法治影视进村(居)”集中巡映活动。(1)查看各镇(街)法制辅导站挂牌情况、了解相关工作落实情况。(2)查看各村(居)宣传栏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设普法宣传内容。(3)查看各村(居)普法“五个一”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完成较好的进行经验介绍和推广,对落实不到位的分析原因,及时纠正,做好“五个一”普法的长效机制。

4.开展“法治影视进村(居)”集中巡映活动。根据市电影公《“法治影视进村(居)”电影放映活动策划方案》的安排,我辖区的法治电影放映时间主要集中在2016年9月份至2016年3月份之间,区普治办要跟踪电影放映的进度,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责任部门:区普治办)

(二)开展以提高基层群众依法治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法律服务活

5.开展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所所联合”法律服务活动。积极组织安排镇(街)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工作,各司法所要认真了解本辖区镇(街)、村(居)组织和基层干部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的具体需求,认真安排律师开展活动的场所,每月将群众法律需求和律师服务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对外公布。(责任部门:普治办、基层股、各司法所)

(三)开展以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活动

6.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效果。以开展“法律援助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进农村进社区”等活动为载体、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组织法律工作人员现场受理法援申请、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法援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区法援中心除配合省、市级开展的必要宣传外,还要自行组织进农村、进社区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广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努力扩大法援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责任部门: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司法所)

7.推进非诉讼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法援工作站贴近群众的优势、重点针对基层涉农群体性纠纷,农民工讨薪、老弱病残维权等案件,加大非诉讼调解力度,要充分调动起法律援助信息员的积极性,主动作为,为弱势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质保量地努力完成上级确定的工作目标。(责任部门: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司法所)

8.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一是创建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窗口,为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窗口服务。二是创新便民服务措施。探索在线解答咨询、网上受理案件,为偏远地区群众和行动不便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创造便利条件。三是开辟绿色通道、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现场受理,实行一次性办结制度,对突发紧急、涉访涉诉、社会关注的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优先快速办理,材料不齐全的可事先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齐申请材料。(责任部门: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司法所)

(四)开展以推进基层平安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矛盾纠纷调解活动

9.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排查工作要采取走访式面对面地进行。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全部登记造册,逐一分析研究,逐一制定调处方案,逐一落实调处责任人。(责任部门:基层股,各司法所)

10.召开村(居)民调解示范大会。选取典型的矛盾纠纷个案,适时组织召开村(居)民调解示范大会进行示范调解,达到“化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活动期间,计划于8月在演丰镇山尾村调委会调解室,于11月在人民街道(或博爱街道)司法所各召开一次调解示范会。(责任部门:基层股,各司法所)

四、实施步骤

开展“法惠百姓服务万家”主题活动时间从2016年4月开始至2016年3月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局各股室、法律援助中心及各司法所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积极动员,周密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至2016年1月)。各责任部门按照工作方案和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各项活动,务必取得实效。司法所应做好开展活动的相关记录,律师参与活动应有工作笔记。各司法所要做好活动期间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现场图片上报区法宣股,同时主动撰写“法惠百姓服务万家”案例。活动期间,每所上报相关信息及案例不少于5条。

(三)总结评比阶段(2016年2月至3月)。对“法惠百姓服务万家”主题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巩固和提升活动效果。各责任部门开展活动的总结报告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区局法宣股。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成立区“法惠百姓服务万家”主题活动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督查。开展“法惠百姓服务万家”主题活动是建设“和谐”的重要举措,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次主题活动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职能部门要精心策划、统筹安排、及早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参与度高、声势强、效果好。

篇(3)

关键词:普法教育问题对策

一、农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农信社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随着农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农信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1员工学法积极性不高。农信社员工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了,法律知识学的好不好不重要;农信社领导在对待抓普法教育这方面也存在模糊认识,对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够,认为普法教育是“软任务”,抓不抓问题不大,只要能完成业务指标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提高员工学法积极性,当然更谈不上普法取得显著成效了。

1.2农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信社新业务不断推出,员工得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业务的学习中,把员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内容、方式方法上无法满足员工的喜好,这势必挫伤员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目前,农信社普法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方法简单,形式单一,普法未能真正进入基层社,在上级检查这项工作时,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应付。

1.3农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针对性不强。农信社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定期学习制度,领导没有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能及时跟踪学习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以也谈不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更谈不上用于指导和防范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4员工结构不合理,影响法制观念更新速度。目前联社员工基本上是两大结构群体: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员工,即一部分是学生出身和转业军人构成的青工队伍,人员成分复杂,思想不稳定,可塑性强,且每个人的知识层次、生活阅历、思想觉悟、业务技能千差万别;另一部分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招工社的老职工,他们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历史变革,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虽然后期也经历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实践锻炼,有相当多的人员进入高等学府深造,也出现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员工队伍整体结构而言,新鲜血液补充太慢,员工年龄没有形成梯次结构,尤其在基层联社,人员老化、合适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普法教育速度,影响了联社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

1.5普法教育忙于应付。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联社的业务范围、产品种类、客户构成、服务手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各种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不断出台,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关联性、前后衔接性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预见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现为不顺畅、不自然,难与国家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内部风险防控总处在亡羊补牢状态。

1.6自卑心理产生对普法教育的抵触情绪。

联社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改革的步伐较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相对慢一些,从单位形象到员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国有商业银行,致使部分员工在攀比中产生了自卑感,特别是习惯了“吃大锅饭”的那部分员工,经常对从事的工作产生消极情绪,对普法教育新理念产生抵触,他们是联社进行普法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

二、推进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策

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信社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农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农信社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加强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1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职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当前实际,善于借台唱戏,借兵打仗,借箭发令,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协调普法与效能、综治等共同督查、督办;积极引导全员关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运作机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普法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活动等结合起来,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农信社普法广泛开展。

2.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一要建立刚性机制。目前,普法依法治理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只规定应该怎么做,而对没有做到如何处罚没有规定,从而导致法制教育忽紧忽松。二要建立规范的指导体系。要尽快制定农信社具体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依法治社指导性意见,在全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合法,易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三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人员根据实际,制订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量化标准,纳入绩效考评,每年组织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信用社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2.3明确普法教育的对象。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象应该包括农信社的高管人员、联社所有科室人员、基层网点负责人及基层员工等所有从业人员。各社应该设置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加强对基层社普法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每个社设置普法宣传员,负责本社员工的普法宣传任务。

2.4选准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广泛宣传整个法律体系的知识,着重抓与农信社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使广大农信社的干部普遍提高守法、用法水平,能熟练掌握和运用金融法规知识,结合具体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监管的要求,使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可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规以及《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达到学以致用,熟练掌握的目的,真正达到普法知法的效果。

篇(4)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提出的“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本部门及各科室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二、目的要求

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提高本部门、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职能的转变和工作效能的提高,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程序规范化,监督机制完善化,为逐步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科学的、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局决定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四、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一)法定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组织实施。

2、管理和指导全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3、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4、指导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工作,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制订全市的法制宣传、法治建设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工作。

6、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7、负责和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

8、负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9、管理和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0、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修。

11、归口管理全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对外联系、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1、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按照我市“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突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市场经营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外来建设者的普法教育。加强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完善各项工作措施,紧紧围绕市里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推进法治实践。

按照市委提出的“依法治市”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2、律师管理工作

围绕“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律师法》,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分配机制,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严格依法规范律师行为,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切实做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

3、公证管理工作

继续深化改革,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拓展业务、规范管理、完善机制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岗位目标责任制的修订,搞活激励机制。抓好事业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的建立。加强公证质量的监督、指导,建立自查、互查等一系列制度,严防错、假证的发生。加强公证形象教育,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4、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加强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法律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指导法律服务所工作,监督、检查办案质量。围绕“巩固一类所,强化二类所,撤并三类所”的要求,吸取律师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法律服务所上规模、上等级工作。继续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力度。

5、法律援助(行政审批)工作

要建立健全我市的各项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镇(街道)法律援助站和社团法律援助工作部,规范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组织、指派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开展法律咨询解答和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初审,律师执业初审工作,严把律师、律师所年检、注册关。认真做好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公证员申请执业初审工作,并做好公证年检、注册工作。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做好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执照年检、注册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司法鉴定人员执业登记初审工作。

6、镇(街道)司法所的管理工作

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完善硬件、软件设施建设,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规范台帐资料的整理和司法文书的制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和基层社会稳定打好基础。

7、人民调解管理工作

要继续搞好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抓好社区、集贸市场、企业及周边地区调解组织的建设。要整合基层调解资源,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做到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统一。继续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制度,逐步实现调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做好民间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提高纠纷的预防和调控能力。

8、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

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完善各类工作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三支”队伍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综治协调,司法行政为主,公、检、法各方协调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非监禁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9、司法鉴定工作

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制度,规范鉴定活动,保证机构和人员职业资格及服务质量,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罚建议和日常检查监督,严肃查处为牟取经济利益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

10、队伍建设工作

抓好思想政治教育,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队伍目标管理责任制为龙头,抓好队伍建设,深化“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认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

(一)办公室

1、根据本局部署,制定和落实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

2、负责行政监察方面的监督和违纪的查处工作,配合做好党员纪律的查处工作。

3、负责本局组织人事、老干部、工青妇工作,具体承办有关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工作。

4、协助局党组做好镇(街道)司法助理员的管理工作。

5、协助本系统的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事宜。

6、掌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动态,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督办工作,为局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7、协调各科室、处、所的工作,检查、督促各科室、处、所执行上级和局领导的决定、指示、决议。

8、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9、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

10、负责草拟本局的重要文件。

11、负责本局法治创建、综合治理、档案、保密、保卫和工作。

12、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罚建议和日常检查监督。

(二)法制宣传教育科

1、管理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承办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3、制订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计划,编写宣传教育材料。

4、指导全市各部门、各镇(街道)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承办本局机关的普法工作。

5、抓好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三)基层工作管理科

1、管理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

2、管理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3、管理指导全市司法所工作,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4、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抓好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助理员及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

5、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好农村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6、负责制订归正人员教育管理工作计划。

7、指导各镇(街道)抓好归正人员教育管理帮教工作,落实镇(街道)、村(社区)帮教组织。

8、承担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法律服务管理科

1、监督、指导全市的律师、司法鉴定工作。

2、制定和完善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并负责督查、检查、考核、落实。

3、加强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负责执法检查和落实工作。

4、做好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办案质量的督查工作。

(五)社区矫正科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3、指导镇(街)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好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教育和考察。

4、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和考核结果,指导实施奖惩。

(六)公证处

1、监督、指导全市的公证工作。

2、制定和完善公证工作的管理规定,并负责督查、检查、考核、落实。

3、加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负责执法检查和落实工作。

4、做好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公证员办案质量督查工作。

(七)法律援助中心

1、负责制订全市“148”和法律援助工作总体规划。

2、解答法律咨询,普及和宣传法律、政策。

3、指导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调处、疏导投诉的突发性、易激化的各类民间纠纷和。

4、受理、指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六、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局长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负总责;分管局长对局长负责,认真抓好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督查落实;各职能科室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上对分管局长负责,下将执法责任分解到人;科室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具体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三)努力学习,提高素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追究过错,责任到人。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违法或错误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

3、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

4、执法中、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

5、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者,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7、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依法由本局先承担赔偿义务或者其他责任后,根据造成过错的原因、后果和所采取的救济办法等因素,对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过错责任。对于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者合并适用下列责任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上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本局决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错案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科室负责执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办公室依法办理;涉及人事任免的,由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涉及行政监察、纪检的,由办公室报请局党组办理;涉及经济赔偿的,由办公室(财务科)办理。

(五)认真考核,强化监督。对本局机关各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其中:

1、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满分30分,每项6分;未达标准的酌情扣分,每项扣完为止:①科室领导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有机结合,有本科室具体的实施意见;②根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执法责任,全面承担本科室的执法责任;③本科室将承担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④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⑤科室领导重视推行政务公开,有具体实施意见;科室之间积极配合协作,无推诿扯皮现象。

2、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满分50分,每项10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起扣2分,每项扣完为止:①年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情况,或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②本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履行法定执法责任,或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③执法责任制的各项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向社会公开事项仍然存在暗箱操作情况;④执法活动不规范,程序不合法、量罚不当;⑤发生因执法错案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被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发生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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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顺应发展形势和改革需要,从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以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角度出发,围绕政府向社会组织放权的相关制度机制,开展了一系列有益实践与探索。

加大政策创制力度。2011年5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实施“社会组织培育管理行动计划”,“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提高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公益服务和中介服务的能力”,“逐步扩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范围”。《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提出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2012年9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应由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本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实施”,并明确要求民政部门将8项具体事务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省内大部分地区都制定了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意见政策,社会组织作为承接载体,与政府职能转移的深度、进程紧密相联。

推行直接登记制度。在南京、徐州、连云港、苏州、盐城等地试行直接登记的基础上,省民政厅顺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形势,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的通知》,提出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一业一会的政策壁垒,允许行业协会适度竞争,优胜劣汰。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直接登记范围将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将从根本上发生变革,对于治愈社会组织对业务主管单位依附过强、“政社不分”、社会参与度不高等沉疴具有重要作用。

推进行业协会脱钩改革。苏南地区行业协会改革起步较早,2003年,无锡市人大通过了《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成为当时全国少数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的地区之一,2010年,无锡市举行职能转移签约仪式,六个行业主管部门将70余项事项转移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南京、苏州等市也陆续出台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稳步推进行业协会与政府机关在人员、财产、机构、职能等方面的“四脱钩”改革,目前接受政府授权委托事项的行业协会达455家。2011年,省人大颁布了《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界定了行业协会的职责,明确规定了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为各级政府加快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增添了动力。

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各地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支持,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2012年,省民政厅落实500万福彩公益金,开展了首届全省社区公益服务创投试验,组织专家评审团遴选面向基层社区的社会组织优质服务项目94个,省级福彩公益金作为种子基金,带动地方财政和社区投入配套资金2102.965万元,项目直接受益人达16.4万余人,2013年省级公益金数额提升至1000万元。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及床位数分别占全省城镇养老机构及床位数的72.7%、56.1%,其中南京市由政府买单并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居家养老服务,覆盖人群5000余人。苏州、南通等多个地区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公益项目创投、公益服务竞赛等活动,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打造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品牌,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新形势下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放权的思路和措施

当前,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放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既需要在理念上不断更新,理清改革思路,更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

转变管理理念。政府要信任社会组织,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认清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改变传统发展与管理理念,让社会组织“接力”,给社会组织“松绑”,主动在人员、资产、办公场所等方面与社会组织分开,不直接干预社会组织运作。

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职责。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边界,实现职能归位。一方面,要树立“有限政府”意识,政府做应该做的事情,把属于社会的职责交给社会;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与政府部分脱钩,真正回归社会。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社会组织要按自身特点和规律运作。政府与社会组织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

明确内容方式。对于政府不应当承担的职能或事项,政府要主动退出,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自行决定参与和提供服务,政府部门按照职能依法监管。对于政府继续承担但不直接实施、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要通过转移、委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交其承担。

落实部门职责。政府向社会组织放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推动合力。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梳理的事项,牵头制订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订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编制总体计划;财政部门牵头制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落实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民政部门牵头制订有资格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目录,提高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运作水平。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放权涉及领域广、范围大,不宜面面俱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统筹规划,做到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实践中,要探索有效方式,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放权。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将政府职能梳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职能的梳理和清理,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对其职能进行定期梳理,并使之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同步,以确保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延续性。二是修订或出台专门性法律法规。出台关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原则、范围、程序、转移事项目录、承接时限及标准、可承接的社会组织条件、承接后的监管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自觉履行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信息,实现政府职能的透明转移。修订《政府采购法》,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资质条件、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义务的范围及界限等一般性规定,使其成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三是修订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推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尽快修订出台,明确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围等内容,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健全扶持保障政策。一是制订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政府出台关于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性意见,推动各职能部门梳理一批适合交给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目录,把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职能等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二是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预算体系和政府采购体系,会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成本核算办法,会同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设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专项资金并确保资金拨付按时到位。三是健全配套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完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等政策,重点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优惠问题,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划用地、融资信贷、行业扶持等方面,与事业单位享受平等待遇,对参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财政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发挥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积极作用。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一是完善社会组织自律自治机制。按照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要求,指导社会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面向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政策法规、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相关培训,引导社会组织深化服务宗旨,发挥服务优势,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事项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制定和完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人事保障政策。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评价、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职业水平考试,保障和维护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各项权益,促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和专业化。三是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诚信档案,打造统一规范、严格透明的信息披露网络平台,引导社会组织主动披露活动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服务信息、财务信息,确保社会组织透明、高效、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