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 10:30:5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辩论的基本要素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1、文史结合法。在历史课中引入语文教学方法,是完全可行的。自古文史相通,历史与文学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任何文学作品都产生于一定的历史背景并反映某一个方面的社会现实,同样,任何历史内容都是依靠文学形式(有少量是实物形式)记录下来的。因此,对历史的表述不仅可以借鉴, 而且必须借鉴文学的方法。从贾谊的《过秦论》中了解到秦朝灭亡的历史原因,从清朝的腐败历史中认识到《红楼梦》的伟大意义。历史课和语文课的共性实在太多了。把一些语文教学方法运用到历史课之中, 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2、对抗式讨论法。长期以来,怎样组织和开展课堂讨论一直是历史教学的难点,不少老师布置的课堂讨论场面冷淡,争论不起来,导致讨论失败或者收效甚微。我从电视台播放的大学生辩论对抗赛节目引起轰论效应中受到启发, 于是把这种形式引入课堂讨论之中, 很受学生的欢迎。每次讨论前,我设计一个学生感兴趣的题目,把学生分成正方和反方两大组,要求每个人都按题意写成小论文或辩论稿并交给我看。我看完作批示后, 把稿子发回给学生, 进行分组讨论, 互相补充完善本方观点。正方和反方各推举4名代表,在班上进行辩论。其程序是: 各自陈述意见自由争论归纳总结。最后由老师进行裁判并具体分析双方的辩论得失。
3、知识串联法。所谓知识串联法, 就是抓住历史线索。这线索犹如网之纲,纲举目张,基本知识就会一网而尽。历史知识一般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几个基本要素构成,上历史课必须把这些基本要素讲清楚,这是历史课与其他课程的最大区别。这些要素又可演化成为历史的基本线索,并以这些基本线索把相关历史知识串联起来,好像用线串珠子一样。
4、点面交叉法。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最重要的是要找准“点”,以“点” 带“面”。所谓“点”,就是历史纵向和横向联系的交叉点,即座标。我上课时,往往抓住某一个知识点,谈今论古,谈古论今,或者谈中国论外国,或谈外国论中国。这种点面交叉法,大大丰富了课堂教学的信息量。
5、设疑法。学起于思,思源于疑。“提出一个问题远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恰当设置疑问, 引导学生积极思考,这是课堂教学的最精彩之处,因此, 教师在设疑时可抓住以下几点:①教学的重、难点。通过学生研读、讨论,在重、难点处提出问题。②教材的“微瑕之处。”在此处设疑,说明学生能够跳出教材,高于教材,是一种可贵的创造性质疑。③无疑可设之处,教师引导学生钻进去,“于无声处听惊雷,”领会实质。④疑窦丛生却无从下手之处,引导学生把握重点,集中攻坚。因此,我们只有在设疑上下功夫, 拨动学生思维的琴弦, 才能真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设疑可分为三步:
第一步:解决“是什么”。以学生自学为主,最大限度的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和理解记忆能力。课上教师对教学内容作框架性说明, 并提出自学要求,让学生带着问题自学,自学后以小组为单位讨论问题,然后教师提问检查并做出评判。
第二步:解决“为什么”。在学生掌握知识的基础上,要让学生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也就是要提出“为什么”展开讨论、思考,给学生充分发挥自己和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如学生已经知道了隋朝的建立、政治制度、经济、开凿大运河等基础知识, 那么能否说出: 为什么说隋朝是一个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朝代? 学生对这一命题很感兴趣, 讨论特别激烈, 甚至出现了激烈的争辩,达到了很好的效果。经过讨论,得出结论。
一、协作学习的基本理论
(一)协作学习的基本概念
协作学习(Collaborative Learning)是一种通过小组或团队的形式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的一种策略。小组成员的协同工作是实现班级学习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小组协作活动中的个体(学生)可以将其在学习过程中探索、发现的信息和学习材料与小组中的其它成员共享,甚至可以同其它组或全班同学共享。在此过程中,学生之间为了达到小组学习目标,个体之间可以采用对话、商讨、争论等形式对问题进行充分论证,以期获得达到学习目标的最佳途径。学生学习中的协作活动有利于发展学生个体的思维能力、增强学生个体之间的沟通能力以及对学生个体之间差异的包容能力。此外,协作学习对提高学生的学习业绩、形成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与创新性思维、对待学习内容与学校的乐观态度、小组个体之间及其与社会成员的交流沟通能力、自尊心与个体间相互尊重关系的处理等都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二)协作学习的基本要素
协作学习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学习模式,在传统的班级授课和信息技术学习环境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协作学习模式是指采用协作学习组织形式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的过程,通常由4个基本要素组成,即协作小组、成员、辅导教师和协作学习环境。
1.协作小组 协作小组是协作学习模式的基本组成部分,小组划分方式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协作学习的效果。通常情况下,协作小组中的人数不要太多,一般以2~4人为宜。
2.成员 成员是指学习者,按照一定的策略分派到各协作小组中。人员的分派依据许多因素,如学习者的学习成绩、知识结构、认知能力、认知风格、认知方式等,一般采用互补的形式有利于提高协作学习的效果。如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和成绩差的学生搭配,可有利于差生的转化,并促进优生在辅导差生的过程中实现对知识的融会贯通;认知方式不同的学生互相搭配,有利于发挥不同认知类型学生的优势,从而促进学生认知风格的“相互强化”。协作学习成员不限于学生,也可能是由计算机扮演的学习伙伴。
3.辅导教师 辅导教师在协作学习模式中并非可有可无,因为有辅导教师存在,协作学习的组织、学习者对学习目标的实现效率、协作学习的效果等都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保证。协作学习对辅导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辅导教师具有新型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由传统的以“教”为中心转到以“学”为中心,同时还要实现二者的最优结合。
4.协作学习环境 协作学习是在一定环境中进行的,主要包括协作学习的组织环境、空间环境、硬件环境和资源环境。组织环境是指协作学习成员的组织结构,包括小组的划分、小组成员功能的分配等。空间环境是指协作学习的场所,如班级课堂、互联网环境等。硬件环境指协作学习所使用的硬件条件,如计算机支持的协作学习、基于互联网的协作学习等。资源环境是指协作学习所利用的资源,如虚拟图书馆、互联网等。
(三)协作学习的基本模式
华南师范大学赵建华认为协作学习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七种:竞争、辩论、合作、问题解决、伙伴、设计和角色扮演。
1、竞争 竞争是指两个或更多的协作者参与学习过程,并有辅导教师参加。辅导教师根据学习目标与学习内容,对学习任务进行分解,由不同的学习者“单独”完成,看谁完成的最快最好。辅导教师对学习者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论,其他学习者也可以对其发表意见。各自任务完成后,就意味着总任务的完成。竞争性模式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但易造成因竞争而导致协作难以进行的结果。因此让学习者明确各自任务完成对保证总目标实现的意义非常重大,即学习者是在竞争与协作中完成学习任务的。竞争可在小组内进行,也可以在小组间进行。
2.辩论 协作者之间围绕给定主题,首先确定自己的观点。在一定的时间内借助虚拟图书馆或互联网查询资料,以支持自己的观点。辅导教师(或中立组)对他们的观点进行甄别,选出正方与反方,然后双方围绕主题展开辩论。辩论的进行可以由对立的双方各自论述自己的观点,然后针对异方的观点进行辩驳。最后由中立者对双方的观点进行裁决,观点论证充分的一方获胜。也可以不确定正反双方,而是由不同小组或成员叙述自己的观点,然后相互之间展开辩论,最终能说服各方的小组或成员获胜。辩论可在组内进行,也可在组间进行。辩论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
3.合作 多个协作者共同完成某个学习任务,在任务完成过程中,协作者之间互相配合、相互帮助、相互促进,或者根据学习任务的性质进行分工协作。不同协作者对任务的理解及其视点不完全一样,各种观点之间可以互相补充,从而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4.问题解决 该种模式需要首先确定问题。问题的种类多种多样,其来源也不相同。一般根据学生所学学科与其兴趣确定。问题解决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竞争、合作、辩论等。问题解决过程中,协作者需要借助虚拟图书馆或互联网查阅资料,为问题解决提供材料与依据。问题解决的最终成果可以是报告、展示或论文,也可以通过汇报的形式。问题解决是协作学习的一种综合性学习模式,它对于培养学生的各种高级认知活动和问题解决与处理能力具有明显的作用。
5.伙伴 伙伴指协作者之间为了完成某项学习任务而结成的伙伴关系。伙伴之间可以对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与协商,并从对方那里获得问题解决的思路与灵感。学习伙伴之间的关系一般比较融洽,但也可能会为某个问题的解决产生争论,并在争论中达成共识,进而促进问题解决。协作学习伙伴可以是学生,但也可以由计算机充当。由计算机充当的学习伙伴需要人工智能的支持,即根据一定的策略,由计算机模拟的学习伙伴对学习者的学习状态进行判断,对学习者提出问题或为问题提供答案。智能化程度高的协作学习系统可以具有多种不同类型的虚拟学习伙伴,学习者可以自由选择或由计算机根据学习者的特征动态确定学习伙伴。
6.设计 它是基于学习者综合能力培养和面向过程的协作学习模式。由辅导教师给定设计主题,该主题强调学习者对相关知识的运用能力,如问题解决过程设计、科学实验设计、基于知识的创新设计等。在设计主题的解决过程中,学习者充分运用已掌握知识,相互之间进行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设计主题。要求辅导教师及时发现并总结学习者的新思想和新思路,以利于提高全体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7.角色扮演 该种模式是让不同学生分别扮演指导者和学习者的角色,由学习者解答问题,指导者对学习者的解答进行判别和分析。如果学习者在解答问题过程中遇到困难,则由指导者帮助学习者解决。在学习过程中,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可以互相转换。通过角色扮演,学习者对问题的理解将会有新的体会。角色扮演的成功将会增加学习者的成就感和责任感,并可以激发学习者掌握知识的兴趣与积极性。
关键词: 高中思想政治课 社会责任感 培养方法
所谓责任感,是指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而产生的情绪体验。英国教育家塞缪尔・斯迈尔斯认为:“缺乏责任感,人们对抗不了苦难,抵御不了财色的诱惑,导致犯罪或堕落。相反,在责任感的激励下,人们能够克服自己的弱点而变得坚强勇敢。”因此,在新课程体系下思想政治课对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的基本策略也要有所坚守,有所创新。
一、加强高中思想政治课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1.有效、合理应用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高中政治课程主要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哲学生活》等四大模块,作为有计划的可评价、可实际操作的课程要素,是对学生加强道德建设的基本要素。所以,要落实社会责任感教育,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显性课程要素。在高中《哲学生活》中,对于寻觅社会的真谛这一课,就讲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通过阅读相关材料,让学生深感自己作为一名社会人的责任;在高中《政治生活》中,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政议政等问题的讲解,让学生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激励学生经常关注、思考并参与解决相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在具体的课堂教学中,要应用好显性课程的培养要素,我认为应该注意两个方面。
首先,教学目标上注重价值的引导,达到新课标的培养目的。第一,注重价值的导向作用。在思想政治教学中,预设三维目标,引导学生更深刻地理解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要求,明确寻找正确的价值观,就是寻找人生的真谛,最后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其二,注重行为示范作用。行为的示范包括:人格的示范、行为方式的示范,教师是学生的领路者,教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通过对学生的一些行为进行倾向性的引导,从而提高主动性、自觉性、创造性,塑造学生的人格。
其次,注重教学内容上的情感培养。
在思想政治教学中,三维目标之一就是情感、态度目标,对学生情感的培养,是其社会责任感形成的前提基础,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责任感是与一定的情感形式相联系的,情感在一定程度上能唤醒和激活社会责任感,甚至会影响决定一个人社会责任感的抑扬。所以,教师应善于运用一些期望原则、价值目标和激励手段,激发学生的热情。
2.应用课堂外要素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
课堂外要素主要包括一些非正式且没有统一书面文本的课程要素,是潜藏在课堂内外、学校内外的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因素。如:校园文化建设、民主的教学氛围、课外读物、政治教师的社会责任感、参加社会实践等,其中政治教师的社会责任感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起重要的影响、感化作用,这主要通过政治教师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当然,要进行责任感教育,就要对教材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做好在课堂上和课堂外责任感教育渗透,同时还要结合社会热点时事,使学生真正走出课堂,拓宽视野。
二、巧妙选择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
思想政治教学方法有多种,其中有启发式、探究式研究性学习等。随着新课改的推进,主要采取启发探究式教学方法,让学生主动参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我认为要采取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1.进行研究性学习,参加社会实践。
高中政治新课程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教学内容生活化,高中政治新课程的每个单元都安排了社会调查和综合探究,高中政治教师应该好好加以利用,这是帮助学生体验生活的重要环节。在教学中,应让学生认真思考并分小组进行合作探究,通过让学生自己研究、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增强担当责任的勇气和胸怀天下的责任意识,从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由此可见,要提高实效性,必须让高中生多参与社会,在社会实践中提高社会责任水平。例如:高二学生可根据哲学知识,运用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社会历史主体、物质意识的辩证关系、辩证法观点等,选择适合自己研究的课题,如当代中学生的价值取向,对如何树立正确价值观的思考,如何做一名四有公民等。通过这些综合探究活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提高理解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自主自觉学习的责任感。
2.举办讨论会、辩论会、演讲会。
这些形式本身就利于培养学生对社会、集体、他人负责的责任意识,并且这些形式往往需要学生分工合作方可完成,学生在做相关准备、搜集资料、共同讨论、相互辩论、演讲的过程中,产生认知冲突、思想碰撞、情感共鸣,从而激发学生积极地思考问题,提高学生对相关问题的责任认知,这让学生无形中提高了责任认知,形成了责任情感和责任意志。
3.角色模拟。
一、一个中心
“人与生活”的一个中心即围绕“学校生活、社会生活”进行美术教学探索与研究。学校生活,是农村初中每个学生最有体会的生活经历,对学校的学习生活环境、美化寝室的应用设计,是以现有教学环境和生活环境为物质基础的整合改造,有利于学生在主动学习中培养热爱生活的情感,提高艺术修养和审美品味;社会生活,是以学生较熟悉的文化生活延伸到将来必将参与的社会经济生活,有利于学生在主动学习中培养认识生活的心智,提高人文素质和生活品味。整个设计教学的思路是在视觉传达设计教学中引入商业美术模拟实验教学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同样也适合设计欣赏教学的建构。
二、五个要素
为了体现以生活为中心的美术课堂教学理念,本人设计了“情感认知——创设生活情境;激发赏析——结合实际生活;拓展思维——探究设计规律;个性创意——凭借生活阅历;主动评价——合作学习研究”五个基本要素。整个教学模式遵循生活(素材)创作(设计)赏析(作品)的过程步骤,在具体教学操作中,对上述环节运用有所侧重,并可以适当地调整与增减。
1、情感认知——创设生活情境
列宁说:“缺乏情感的认识便失去了认识的深入,人的思想只有被浓厚的情感渗透时,才能得到力量,引起积极的注意、记忆和思维。”学习兴趣是学习动机重要的心理成分,是带有情感色彩的认知倾向,是思维活动的起点,没有学习兴趣就不会有智慧和灵感。因为美术作品、艺术家和学生之间存在距离,所以教师要在学生和艺术作品之间架起桥梁——即心灵的沟通。
2、激发赏析——结合实际生活
结合实际生活既体现了艺术源于生活的创作理念,也体现了人文主义的思想理念。本要素是在师生广泛搜集生活素材的基础上开展的以人为本的教学方式,体现学生的主动学习和合作学习过程,针对生活素材进行处理,建立师生素材共享,以及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互动信息库。
3、拓展思维——探究设计规律
要创设生活问题情境,引发关于艺术与生活的热点话题,引导学生参与文化的传承和交流,倾听学生的独特见解,并列举社会生活中的例子,展开辩论、讨论,进一步拓展思维。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美术设计可以利用特定的电脑软件来制作,并可以利用多媒体展示,为美术课堂提供了空间,更便于教学。
4、个性创意——凭借生活阅历
美术设计课应充分调动中学生热衷于改变自己的生活和好想好动的天性,使学生主动进行创造,设计出符合青少年和时代特征的作品。要依据学生所感知的生活、审美情趣以及学生所理解、掌握的美术知识,提供典型的、与学生生活较贴近的设计师作品,从多角度探究作品成功的原因和规律,找寻设计师创作的灵感来源。
知识与技能方面:
1.通过聆听《思念》《懂你》及《好汉歌》三首通俗歌曲,引导学生掌握通俗音乐所包括的内容,体裁形式,音乐风格,及基本特征等相关知识。
2.让学生掌握演唱不同风格,不同文化内涵的通俗歌曲。
过程与方法方面:
本课将以新课改理念为指导,通过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指导的教学方式,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在掌握通俗音乐的基本要素后,培养学生理解和分析音乐作品的能力,通过音乐创作实践,提高学生的创作能力和审美判断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
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通俗音乐的兴趣,和对学习通俗歌曲的求知欲,通过自主与合作学习的方式,培养学生善于交流和合作的意识。
【教学内容】
《思念》《懂你》《好汉歌》。
【教学理念】
我在设计流行风这一课时,力图通过用聆听、对比、分析、探讨、表演等方法,让学生了解不同的演唱方法和风格特征,感受、体验和表现音乐的美,体现以音乐审美为核心,重视音乐实践,并贯穿在整个课堂教学过程中。
【教学重点】
通过对三种类型歌曲的聆听对比与演唱,研究各自的不同风格结构与特点,挖掘歌曲的内涵。
【教学难点】
1.让学生积极理解、参与、体验,表现流行风。
2.培养学生用健康向上的审美标准去认识通俗音乐的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
【教学教具】
多媒体、音乐影视资料、课件等。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播放流行的通俗歌曲《小苹果》)
1.请学生根据课前教师播放的歌曲,回答问题:
(1)这首歌曲曲名叫什么?(《小苹果》)
(2)是由谁演唱?(筷子兄弟演唱)。
2.结合所学习的音乐知识,思考一下这首歌曲属于艺术歌曲、民歌还是通俗歌曲?(通俗歌曲)
3.提问:为什么喜欢通俗歌曲?
学生分析并回答。
(创设情景,播放与欣赏内容相关的歌曲,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导入课题。)
二、新课
1.音乐知识
(将音乐知识的学习放在首位,使学生对本节课的学习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学生阅读课本P232中的音乐知识,师生共同学习。
(1)通俗音乐定义、内容、特点。
(2)通俗音乐与民间音乐的关系。
(3)通俗音乐和古典传统音乐的区别。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感受通俗音乐,在今天的欣赏课中,我们将要欣赏三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通俗歌曲。它们分别是歌曲《思念》《懂你》和《好汉歌》。用心感受这三首歌曲所表达的不同的主题思想及它们在演唱风格上的区别。
2.欣赏音乐作品
(1)阅读课本提示并欣赏歌曲《思念》。
①介绍作品;②教师范唱;③分析作品并提问;④师生互动。
(2)欣赏歌曲《懂你》。
①提问;②介绍作品。
学生阅读课本提示,回答问题。
3.欣赏《好汉歌》
(1)欣赏歌曲《好汉歌》。
①这首歌是哪部电视剧的主题曲?
②歌曲风格是怎么样的?
(电视剧《水浒传》主题歌。演唱风格粗犷、豪放。)
③歌曲旋律有什么特点?类似的歌曲有哪些?
歌曲旋律特点:采用了河南民歌《王大娘钉缸》的民间音调,具有通俗与民歌相融合的特点。类似的歌曲还有《青藏高原》(西藏民歌音调)、《天堂》(蒙古民歌音调)等。
(2)学生学唱歌曲。深入体会歌曲的演唱风格。
(这个环节的教学目标是聆听音乐,对音乐作品进行分析和理解。在这一环节中,采取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深入体验音乐作品,展开联想和想象。还可以让学生根据个人的情感体验、想象进一步表现音乐、创造音乐。)
三、拓展与探究
1.同学们有喜欢的歌曲和歌手吗?
2.同学们喜欢他们的理由是什么?
教师总结:现在的中学生大都有自己喜欢的歌手,喜欢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喜欢的理由大致有两点:首先他们喜欢歌手所演唱的歌曲,其次喜欢他们的形象和才华。
3.分析与辩论:追星现象。(将学生分成两组根据这一现象进行辩论:追星的对与错。)
学生讨论,教师总结:追星是青少年追求美、崇尚美的审美情趣的体现,是青少年朝氣蓬勃、活泼向上、追求个性的精神面貌的反映。
对中学生来说是一种正常的心理需求和行为表现,但要把握好分寸:不盲目追星、不疯狂追星、善于从自己所崇拜的偶像身上吸取积极的人生经验。
(归纳拓展审美升华:围绕本课内容,针对相关的热点问题对教学内容适当拓展、延伸,丰富教学内容。)
4.怎样的流行歌曲才算是一首好歌?
(这正对应了导课中学生对流行歌曲迷茫性的解释,学生听完本课,自然会有自己的分辨能力。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有选择地听正是我要告诉他们的)。
四、归纳与总结
(在课将结束时,用总结性的语言来进行总结,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引起了学生的遐想,激发兴趣。)
通俗音乐大都没有经过历史的检验,多数是未得公认的音乐创作。通俗音乐中有优美经典的作品,也有一些商业化的、格调低下的作品和表演。因此,其中鱼龙混杂。只有经过不断实践的检验,才能产生更多优美、高尚,具有高度艺术性的作品。
关键字: 程序安定 价值 基本要素 理论基础 保障与限制
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理论上的支持和指导。令人欣喜的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正在逐步从注释法学向理论法学转变,除了在制度和运作层面上对立法和司法实务进行探讨外,民事诉讼法学者还在理念的层面上对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等各抒己见,并试图在这些理论与具体的审判制度之间建立起一种可以识别的过渡。[1]
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已达成了共识。应该说,程序公正观和诉讼效益观的确立,对构筑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意义深远。但是,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精细复杂的工程,对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公正和效益还是不够的。我们能不能跳出现有的框架,去寻找公正和效益两大基本价值之外的其他价值,甚至是基本价值?对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研究,着眼于但不局限于公正和效益,这不仅仅是方法论的问题。
“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2]在法的价值序列中,法的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security of law)优先于正义和其它价值。有鉴于此, 我们可否大胆地假设:程序安定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我们的思考正是从这个命题的假设开始并展开的。
一、程序安定的内涵
从境外学者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找到“程序安定”或者与程序安定相关的表述。日本三月章教授认为:“正义的要求和法的安定性的要求,往往反映出法律对立的一面。”“程序法则毫无疑问将维护和贯彻判决的结果,顺应法的安定性要求作为一大特点。”[3]台湾学者邱联恭博士指出:“今后,为追求具体的妥当性,重要的是,在兼顾对裁判的预测可能性及程序安定性等要求下,尽可能因事件类型之个性、特征,就个别的场合选择适合而有助于满足其特性、需求之程序保障方式。”[4]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季卫东教授在《程序比较论》一文中认为,“当事人可以任意申告翻案,上级机关可以随时越俎代疱。这样就使决定状况变得极不安定,法律关系也难以确定。”[5]可见,“程序安定”在大陆法系的诉讼法学者那里,并不是一个很新鲜的概念。[6]
但是,我们到目前为止尚未从国内外的论著中发现过对程序安定作出详细的阐述。“程序”一词在汉语中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7]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8]所谓“安定”是指生活或形势平静、正常、稳定。我们认为,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的安定性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其基本要素包括:(1)程序的有序性;(2)程序的不可逆性;(3)程序的时限性;(4)程序的终结性;(5)程序的法定性。
(一)程序的有序性
程序的有序性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应保持一定的次序和连续性。这是程序的核心要求,也是程序安定的基础性要素。程序最明显的表征就是以一定的时间或空间顺序排列和组合。程序一旦失去有序性,即变成无序混乱状态,程序就不再是程序,当然更谈不上程序的安定。
程序的有序性首先要求程序保持一定的次序。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的,换言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为基本要素的。[9]因此,程序的有序性要求程序的每个环节有时间上的先后次序和空间上排列组合的秩序。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就要一个阶段接一个阶段,一环扣一环,层层推进,依法定的次序进行下去。同时,诉讼中的每一个步骤都应当保持法定的空间关系。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三阶段构成”,即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审判程序,还是联邦德国“象火车那样从一个站徐徐地开向另一个站,直到抵达终点为止”,[10]都保持时间上的次序和法定的空间关系。
程序的有序性还包括程序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不仅要求程序中每个环节要相互衔接,不能任意停止,或者越过某个环节;还要求适用程序的同一性,即在诉讼中,尽量不混合或交叉使用不同性质的程序,以免引起程序上的混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可以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如果失去了有效的控制,这种规定易导致程序的不确定性或者说不可预测性,从而损害了程序的安定。“从诉的提起开始(具体权利要求的设立),经过争点在法律意义上的形成(要件事实的确定),证明和辩论以及上诉阶段到判决的确定,具体案件的处理可以视之为一个‘法的空间’的形成过程。”[11]在民事诉讼中, 只有保证程序的有序性,才能使“法的空间”具有正统性。
(二)程序的不可逆性
程序的不可逆性也可称为自缚性,是指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过去,或者整个程序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者重新启动。这是程序的有序性的必然延伸和逻辑归结。
程序具有强烈的不可逆性。这种不可逆性表现在程序的展开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拘束性上。程序开始于诉讼结果高度不确定的状态,随着诉讼的进行,起初的预期不确定性逐步被吸收消化。其结果形成高度确定化的效应。法官与当事人都要受过去言行的约束。也就是说,随着程序的展开,当事人与法官的操作越来越受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就不能推翻。这是不让程序成为“走过场”的规则基础。“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12]即到一定阶段后,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随意地宣称已经过的程序不算数而要从头再来。一组程序活动只能做一次性的决定。尤其是有明显区分的阶段,如一审与二审、二审与再审,其不可逆转性就更加强烈。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都对举证的时间作了限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或杜绝程序的回复和重新启动。我国在证据制度上的随时提出主义的直接后果是破坏了程序的不可逆性。我们认为,所谓“法的空间”并不只是在判决作出后才能形成,而是在程序逐步展开的同时逐步形成并具有“不能直接根据现实生活中的根据随便推倒重来”的属性。[13]
(三)程序的时限性
程序的时限性不仅指诉讼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时间上的要求,还指诉讼进程的及时性。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的许多阶段和环节都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对法院或当事人具体诉讼行为的时间作了设置,即期间和期日。程序意味着对恣意的限制和对权利的制约。程序的时限性克服和防止法官和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外在标准,使之不能任意进行。同时,程序的时限性为程序参与者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的时间标准,克服了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从而使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连贯和衔接,避免行为各环节的中断。[14]诉讼中止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程序的时限性还要求审判活动不能急速地进行或过于缓慢地进行,即审判的及时性。如果审判活动过于快速,程序参与者就无法充分地进行攻击和防御,法官也不能进行充分的庭审准备、听审和评议,这种突袭性裁判使当事人对程序丧失了可预测性。如果审判活动过程推进得过于缓慢,也同样使程序的安定性受到了破坏。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只有保持在适当及时的限度内,法官的裁判结论才能获得合理的证明,程序参与者才能放心地信赖审判机关。[15]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的弹性条款容易被法官滥用。法院院长拥有过大的延长审限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案件往往被拖延审理甚至达几年之久。而把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大多是出于对法定期限的规避。[16]如果长期使程序停滞在某个阶段,悬而未决,程序的安定就无法得到保证。
(四)程序的终结性
程序的终结性是指民事诉讼程序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终结。程序的终结性总与程序的时限性联系一起,因为程序时限性往往表现了程序的终结性。但两者侧重点不同。程序的时限性侧重于对时间的要求,而程序的终结性则侧重于结果的终局性。违反程序的终结性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决定迟迟没有作出而造成程序无法终结,二是判决虽已作出,但由于既判力弱而使程序在真正意义上无法终结。第一种情形同时也破坏了程序的时限性,而第二种情形则可视为对程序的不可逆性的损害。因此,程序的终结性是程序安定的核心要素。国外学者在论及程序安定时,也往往多是从程序的终结性加以考虑的。
程序的终结性要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不能任意地重新启动程序,对该案件重新审理或撤销该判决。这体现了国家裁判的公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程序的终结可以确保有关各方及时地摆脱诉累。“判决一旦作出,法官就不再是法官,”即“使法官从他处理的争议中摆脱(dessaisissement)出来。 ”[17]当事人也从侵扰中恢复安宁和自由。“如果一种争端解决程序总是因同一事项而被反复启动,它是不能成为程序的。”[18]如果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永远没有终结之时,或者它随时可以被法官重新启动,那么民事法律关系就无法得到最终的确定。程序的终结性旨在克服和防止审判程序的任意启动,特别是防止出现反复启动再审程序,而使当事人的生活及其利益一直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
在我国的历史上和现代的司法实践中,“法的空间”一直难以形成,判决总是缺乏既判力和确定性。由于“翻异”和改判的时间、审级以及要件等都没有制度化而毫无限制,实际上案件的处理只是在当事人不再“翻异”上告的情形下才得以真正终结。[19]
(五)程序的法定性
狭义上的程序的法定性,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方法及其顺序、期限等,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因此,法院或法官都必须遵循程序法的规定。这也是“依法审判”的内涵,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程序的法定性也要求当事人遵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诉讼行为,否则该行为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仅如此,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权,应受到法院的适当处理,以保证诉讼程序正常顺利地进行。
广义上的程序的法定性还包括程序的稳定性和程序规范的确定性。程序的稳定性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是指程序规范在一定期限内应保持固定,而不能朝令夕改。这就要求民事法律修订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宜幅度过大、频率过快。从实际操作中,程序的稳定性还要求诉的要素一旦确定,就不能再随意地变更。那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意地增加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法官随意地依职权更换或追加当事人包括第三人的作法值得检讨。程序规范应当尽量确定、具体和清晰,而不宜过多地存在不确定、抽象和模糊的规定,包括弹性条款。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官在适用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诉讼按照规定的程序路线进行运作。程序的确定性即可预见性使当事人不必担心突如其来的不利的程序后果的打击而获得安定。
综上所述,程序的安定与否,以上述五项基本要素是否受到损害为标准。此五项要素要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紧密不可分。只要其中某一项要素处于危险之中,那么程序的安定就必须予以格外的关注和保护。
二、程序安定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安定的法理学基础
秩序、公平、自由,这是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秩序是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20]实证主义更是强调秩序的重要性。所谓秩序,指的是自然和社会过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持续性和连贯性,是法律的一种倾向,即使用一般的规则、标准和原则以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英国社会学家科恩认为,秩序的主要意义和规定性是:(1 )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的限制、禁止、控制有关;(2 )它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一种相互性;(3 )它在社会生活中是预言的因素和重要的因素;(4)它能够表示社会生活中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5)在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 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它的形式。[21]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必然要求法律规范本身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连续性等特征,即法律自身的秩序性。法律秩序(legal order), 从动态上观察,是合规律或合规则的运动状态。这种运动状态就是法律程序。因此,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的实现合乎逻辑地要求法律秩序保持安定的状态,这样也就必然要求法律秩序的运动状态——法律程序的安定,自然包括民事程序的安定。
从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无论是权利保护、维护法律秩序,还是解决纠纷,都与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或安全相一致,因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当然包括程序法律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程序对秩序的追求,必然要求程序自身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稳定性和确定性。我们无法设想,如果因为个案的正义而破坏了程序的安定,民事诉讼还能够实现社会秩序。实体法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只是对秩序、公平和自由的理想构架。在现实生活中当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冲突时,如果没有通过公力救济——民事诉讼,民事权利义务就得不到最终的落实和保障,交易安全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安定往往更直接地指向社会安定。
学者在谈及程序安定时,总是把它看成是法的安定性在民事诉讼中的自然延伸或具体体现。法的安定性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的要求。强调“法的安定性”这一价值高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事后救济,可以视为西欧法制和法学传统的特点。[22]国民生活是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上运转着的, 因此任意地改变法规,或者法规不确定,将使秩序发生不当混乱。“所谓法的安定性,其要素包括:(1)秩序之安定性;(2)法律之不可破坏性和可实现性;(3)法律之和平性;(4)法律之稳定性。简言之,是指人民只要遵循法规,即可安心生产之意。”[23]法的安定性在立法方面要求法的规定至为明确,具有不可轻易变更的固定性,尤忌朝令夕改。在行政与司法方面,纵然法与现实社会不符,行政官或司法官在执行或者适用法律时,也只能在法的限制内自由裁量运用,极端的主张就是遵守奥斯丁“恶法亦法”的理论,要执行者作纯机械式的逻辑运用。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更是强调法的安定性,在其“实证法之不法与超越实证法之法”中提出的判断公式——“法的安定性原则上优先于合乎正义性。 ”[24]这种法的安定性必然包含程序法的安定性,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由程序规范运作所形成的程序的安定。如果程序规范缺乏稳定性和确定性,程序运作缺乏有序性、终结性和时限性,那么法的安定乃至社会秩序的安定,就无从谈起。
“法治”好于“人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在于前者可以带给人们在社会交往方面的安全感。这不仅是因为实体法在行为之先让人们具备了一种预测行为结果的标准,同时也因为司法程序具有安定性,如果终审判决可以因为新证据的发现或其他原因被不断改变,司法制度就不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稳定性和安全感。可见,程序安定也是“法治”的固有精神和实质需要。
(二)程序安定的哲学基础
程序法在成文法体系中又称形式法(droit formel, formellesrecht)。[25]尽管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把法视为单纯的手段和形式不能令人信服,但不可否认的是,程序法是法院解决私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形式规则,具有很强的形式性。正如奥地利人华格所说的那样“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正像思想与其表达的关系。”[26]因此,我们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程序法与实体法可视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作为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内容相对于形式来说是比较活跃的、易变的;形式相对于内容来说则显得比较保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相对于实体法,程序法或程序具有保守性和相对稳定性。
回顾历史,以罗马法为例,我们不难发现在那个时代,诉讼就有严格的程序,而一些现代的诉讼原则早已存在。在法定诉讼时期,按照法定诉讼(legisactiones)制度,原告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诉权起诉,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法定的言词和动作,稍有出入,即致败诉。其程序先后为传唤(in jus vocato)—法律审理(in jure)—证讼(litis coutestation )—事实审理( in judicia )—执行(execution)。后世的回避制度、以原就被原则、不告不理原则、 言词辩论原则和一事不再审原则(在法定诉讼时期为“一案不二讼”) (bis de eadem re ne sit actio)原则都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期找到渊源。[27] “罗马法和普通法都十分强调保持法律表面上的延续性。在这两个法律中,处理法律事务时都依恋于惯例和仪式,法律诉讼程序更是如此。”[28]这种形式上的保守和稳定,使人们对程序产生了安全的感觉。
唯物辩证法认为,形式对内容有巨大的反作用,形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落实到程序上,就是指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和程序的独立价值。
程序能够安定的前提在于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即独立于实体法与具体个案的特征,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技术性机制。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第一,程序有可能相对落后于实体内容的发展程序。就整体而言,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劣并不必然直接地决定程序法的优劣。第二,法律程序的不少地方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延续性。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假扣押等,至今仍为许多国家所采用。[29]第三,程序的合理与否,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即程序有其内在价值——程序价值(process value)。
我国长期以来强调程序的外在价值,认为程序是保证结果正确的工具,它本身没有独立于裁判结果的价值和意义。萨默斯认为,如同对法律程序法的评价一样,对法律程序即形成这种结果的过程本身的评价也是可能的,并且可以有独立的价值标准。程序价值就是指我们据以将一项法律程序判断为好程序的价值标准,而这种标准要独立于程序可能具有的任何“好结果效能”之外。[30]其基本内容有:(1)参与性统治;(2)程序正统性;(3)程序和平性;(4)程序人道性;(5)程序公平性;(6)程序法治;(7)程序理性;(8)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等。[31]本文对程序安定归结为程序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和法定性五个基本要素,可视之为程序价值若干要综合。换言之,程序安定是程序的内在价值。
(三)程序安定的人性基础
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无论哪一个州都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上平等的保护。1949年,西德宪法宣布,人的尊严在任何时候都受法律保护。[32]任何一部法律或一项法律程序都应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尤其体现在安全价值上。
“维护社会和平是实现其它法律价值的先决条件。如果某个公民不论在自己家里还在家庭以外,都无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击和伤害,那么,对他谈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就是使社会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33]法律规定了一些行为规则,人们可以据此规划自己的生活。人类似乎有一种本能的愿望,希望根据某种规则生活,正如休谟所说:“我们曾屡次提到人性中的一个原则,就是:人们是十分迷恋于通则的。”[34]博登海默认为人们对有序关系的喜爱可以从两种根源于人们心灵的倾向或冲动中追寻:第一,人类事先安排好去重复那些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和布置。第二,人类做的事令人不快地对这些条件起反应。在这些条件下,他们的关系受制于任性、反复无常和专横权力,而不是受制于交互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对稳定的关系。[35]正如马斯洛所指出,“我们社会里的一个平常的成年人,一般是宁要一种安全、有序、可预见、有规律、有组织的世界。他能够对这个世界有所指望,在这个世界里不会发生预料不到的、难以应付的、混乱的和别有危险的事情。[36]
这种安全价值要求法律尽可能地表达得明确清楚,力图减少任意地起变化的频率。具体在程序上,则要求程序有序、稳定、及时终结。及时性与终结性使各方程序参与者的利益得到尊重和关注,其人格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得以具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终局判决可以不断被撤销,程序总是被反复启动,或者当事人的任意撤诉以至滥诉不被限制,或者法官不按严格的时序、时限、空间关系来审理,那么,当事人就无法获得安全感,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难以得到最终的确定,更有甚者,使当事人疲于奔命,结果会使人们对诉讼产生一种厌恶和恐惧的心理。正如罗曼·罗兰所言:“如果你有一根手指夹到法庭这个鬼机关里去了,那就连胳膊也要再见啦!赶快砍掉胳膊,不要迟疑,要是你不想整个身体都陷进去的话。”[37]防止因同一程序反复任意开启而使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其成为他人或国家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工具或手段。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要充分地富有意义地保证程序的安定性,以期实现程序本身对人性的关注和对人权的保障。
(四)程序安定的经济学基础
关键词:高中;口语;交际;纠错;和谐
一、高中英语口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堂活动缺乏交际
虽然学生能熟读课文,甚至背诵了许多语言材料,但他们并没有真实的语言使用环境,不会将已学过的英语知识应用到真正的口语交际中。
2.传统的教学方法落后
很多学校的英语课堂教学仍然以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式为主,教学活动以教师讲授语法规则为中心,而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这一教学模式压抑了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教师自身水平不过关
有的教师自身的外语基本功不能过硬,在听、说、读、写、译各方面不娴熟,在发音、语调、口语、板书和语法概念存在一定的问题。教师不能做好母语和外语转换。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注重基本内容的教学,使学生敢于说出口
语音、词汇、语法是语言学习的三大基本要素,口语学习也包含这三项内容。应该首先解决以下问题:语音部分包括48个音标、单词拼读、读音规则、句子朗读方法共4项内容。初级口语需要熟悉大约1000个单词,中级约3000以上。要真正全面掌握单词,不但应能认、能背、能听、能写,还必须能讲得出。大部分学生主要会认单词,用单词则是一个很大的薄弱环节,需要加强。语法部分包括组词成句的基本规律、特点和技巧。听力方面先听简短、慢速的英语句子,逐步过渡到听中速、较长一点的句子和段落,最后训练听正常语速的会话和发言。说的时候,第一步说出简单的课文原句;第二步模仿课文原句自己口头造句;第三步将学过的词语、句式、表达方式融会贯通地用出来。教师必须将一些规律、要领、技巧性的东西教给学生。还可以用释义、同义词、手势、回避难点等策略,同时还可以利用手势语、眼神等肢体语言。让自己的思想能够更加充分的表达。
2.转变教学模式,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
要想提高学生的英语口语水平,改变“教师讲”“学生听”的陈旧教学模式是关键。教学模式的成功转变必须要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教师的工作是确保学生在互动中获得知识,同时教师要加强自己的理论修养和师德修养,提高自我调控能力,不断完善自己的个性品质,并以自身高尚的人格力量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基础真诚地接纳、尊重和理解学生,共同营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3.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优化口语课堂教学
首先教师在课堂设计交际任务时应该充分考虑语言的难度,在内容上则应该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的,让学生感到有话可说。中学教材中有很多内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话题,教师可以将这些内容活化为实际情境,让学生各抒己见,趣化口语教学。其次在活动形式上坚持多开展小组口语活动,因为小组活动强调学生的学习和参与,为学生在讨论中表达观点和听取同伴的想法提供了机会,还可以使课堂活动更加活跃、真实。小组活动中要注意变换方式,可以采用模拟与角色扮演、故事复述、讨论与辩论、记者采访等形式。
4.正确对待学生英语口语发音不准确
对于比较活跃的学生,教师可以在其发言结束后,立即直接指出错误并给出正确答案,让学生及时操练。对于英语水平较低的学习者,鼓励表扬应该放在纠正错误之前进行,如此可以提高学习者的兴趣和积极性。教师首先进行表扬和鼓励,增强学生的信心,然后以正确的语法,重音重述学生的语句来达到纠错的目的。对于比较懒散又无所谓的学生,中肯的批评加指正也是一种很好的纠错手段。因此纠错方式的使用是要符合学生的接纳能力,因人而
异的。
5.教师要有过硬的口语基本功
教师要能说一口标准流利的英语,要熟悉英语国家的文化,博闻强识,对各个领域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具有敏捷的思维和快速应变的技巧以及对待学生有足够的热情和耐心。同时也要备好口语训练的活动形式,尽可能使活动多样化、趣味化;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如电脑、录像、幻灯等,为学生提供视、听、说全息语言课堂,创造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局面。同时教师还可以进行任务型教学,即给学生布置任务,如给学生一个场景让学生完成场景中各类任务的对话等。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仅仅起到协助和引导的作用,这样能使学生感到目标明确,从而激发学生练习口语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李小非.英语教学中如何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J].教学与管理,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