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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应用列联表分析和χ2检验等统计分析方法,研究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在不同纳税人群的异向结果。基于问卷调查样本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行业差异,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职位层级无差异,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税款计算方法知晓程度无差异,不同行业纳税人群对高收入人群纳税情况评价差异,不同职位层级纳税人群对劳动所得是否征税的态度差异等实证结果。结合行为学、心理学的税收思考,提出应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异向结果;统计分析方法
一、研究背景
(一)税务机关亟需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群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截止201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19%①,已成为主体税种之一。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项目。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注重源泉扣缴。但是,整体纳税遵从度还有待提高,未能足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还较普遍。就全国而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质量仍有待提升,截止2014年全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率仍低于70%。以厦门市为例,2014年全市经过纳税评估补缴的个人所得约3800万元,经过税务检查、税务稽查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约1200万元,两项合计约占全年征缴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的近1%②。这些现象说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管理冲突。从概念上讲,“冲突”是指发生在同一空间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的互相对抗的过程。可以分为意识冲突和物质冲突两种类型。表现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征纳双方之间的管理冲突也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基于依法纳税的认识的诚信纳税意识冲突,二是以偷、逃、避税为形式的税收违法行为导致的事实冲突。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群体,其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管理冲突的表现各有侧重。例如,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群体,既可以根据收入水平大致划分为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也可以依职位层级、所处行业、教育背景等划分不同的纳税群体。群体的差异,可导致意识冲突的不同,实施实质性冲突(指产生税收违法行为的管理冲突)的动机不同、能力不同、行为差异等。近年来,税务部门主要从加强非劳动所得管理,推进高收入者征管,积极创新征管手段,强化基础管理等方面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具体包括改进纳税服务,改善纳税体验;加强税收宣传,培养纳税意识;打击税收违法,抑制违法动机;加强信息管税,促进源泉扣缴等。如果税务部门能够针对不同的纳税群体,提供差异化的服务项目,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熨平”管理冲突、提高纳税意识,将会极大地提升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质效。
(二)行为学或心理学的分析方法不能直接识别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群1.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如从冲突主体上讲,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从具体形式上讲,有以认识为基础的意识冲突,有以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冲突等。根据行为科学关于管理冲突的理论分类,管理冲突分为四种基本类型:(1)双趋冲突,例如“少(扣)缴税款”与“依法纳税”两个目标都符合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A的需求,一方面担心税务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在不被发现的前提下少缴部分税款。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A出现双趋冲突;(2)双避冲突,例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B有强列的动机不想“足额缴纳税款”,又非常担心“税务机关税收检查”,在作抉择时将产生双避冲突;(3)趋避冲突;(4)双趋避冲突。但是,明确管理冲突类型的分类,并不意味着知晓对应分类的纳税人群。2.同样,公共心理学关于知觉偏差的效应与影响理论,也常被用于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冲突。“首因效应”使人的认知具有表面性,或者容易固化某种认知等。例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A曾因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不良的纳税记录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这种影响强烈且持续,将极大地降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机。“近因效应”则会妨碍当事人客观地、历史地看待人和事。例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B虽然在多年前因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过,但近期则侥幸避过了税收检查,造成当事人认为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低,继续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机被错误地加强了。类似的,“晕轮效应”“社会刻板印象”等也可以用来对不同的税收管理冲突进行心理学分析。但是,公共心理学分析同样无法直接识别出不同类型的冲突人群。本文将以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为例,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在不同纳税人群的异向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直接识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群,并提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工作建议。
二、调查方案设计
对税收管理冲突的研究,除了上述应用行为科学、公共心理学等理论和方法进行定性研究之外,我们也可以采用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统计方法与技术是现代社会、经济研究运用的基本方法,在税收领域也有广泛的应用。在税收领域的许多研究问题中,常常会遇到不可计量的定性指标变量(区别于定量指标变量),比如,税负高、中、低指标,工资薪金收入水平高、中、低指标等,就属于定性指标。对这类定性指标的基本分析方法是按照它的变动范围进行分类,调查机构按照某种设计方案发放问卷,从收回的问卷中可统计出各种属性的计数结果(这种数据称为频数),由此可以计算出不同分类的频数分布。对于定性数据的统计分析常常采用列联表分析和χ2检验。个人所得税计有11个征税项目,纳税人分布极为广泛,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对纳税人不论从心理层面,还是从行为层面分析,其差异都是显著的。本文旨在探讨应用统计分析方法研究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的新思路,因此简化需求,设计了一个简化的、针对工资薪金项目的调查方案。希望通过调查了解以下信息: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群对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法定税负(以下简称“法定税负”)的评价;不同职位层级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的评价;对税款计算方法不同知晓程度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的评价;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群对高收入人群纳税情况的公共评价;不同职位层级的纳税人群对劳动所得是否征税的态度等。调查在9个行业中随机抽取33户企业,随机发放超过400张问卷调查表,收回有效调查表336份。
三、调查数据的统计学分析
(一)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评价的统计学分析根据表1数据,可以计算填列对应的多项概率分布表(受篇幅所限,此处略去对应的多项概率分布表,下同)。
(二)不同职位层级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评价的统计学分析根据表2数据,可以计算填列对应的多项概率分布表。
(三)对税款计算方法不同知晓程度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评价的统计学分析根据表3数据,可以计算填列对应的多项概率分布表。
四、调查分析结果的税收思考与工作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行业差异结果的税收思考与工作建议统计分析表明: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的评价是有差别的。根据表1数据进一步分析,可知:认为税负偏高的比例的行业差异明显,从高至低依次为:行业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行业7(信息技术服务业,90%),行业3(交通运输业,87%),行业8(制造业,83%),行业1(电力业,70%),行业6(批发零售业,66%),行业2(房地产业,52.5%),行业4(教育业,5%),行业5(金融业,1.56%)。由于调查样本企业偏少,统计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真实情况。但是,我们仍可以读出一些区别。比如,传统的居民服务业与现代金融业正好是税负评价的两端。传统居民服务业的收入水平、缴税金额都远低于金融业,但却100%认为税负偏高,而金融业却只有不到2%的受调查人觉得税负偏高。说明纳税人对税务负担的心理承受力不是完全取决于缴纳税款的多少,而是取决于税后可支配收入的高低。从心理学角度看,传统居民服务业纳税人群的知觉偏差效应类型为“社会刻板印象”。由于较低的收入水平,他们会认为个人所得税理应由高收入的人群缴纳。从行为学角度分析,虽然发生在居民服务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的类型不容易界定,但是税务部门应当选择的处理冲突的最优策略无疑就是“合作策略”。即,税务部门应主要采取加强税收宣传、政策宣讲,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等非税收执法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职位层级无差异的税收思考与工作建议统计分析表明:不同职位层级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的评价的差异不显著。根据表2的数据的进一步分析,可知:不同职位层级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法定税负偏高的比例分别是:74%(公司高层),78%(公司中层),78%(普通员工),平均比例为78%。说明不论职位层级高低(对应收入水平的高低),绝大多数的被调查对象都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偏高(即,统计学意义上的无差异评价)。也说明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的潜在对象是不论职位高低与收入多寡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仍旧任重道远,各级税务部门应继续加大税收宣传,持续加强重点项目、重点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冲突税款计算方法知晓程度无差异的税收思考与工作建议统计分析表明:对税款计算方法不同知晓程度的纳税人群对法定税负的评价的差异不显著。根据表3数据进一步分析,可知:在所有被调查人群中,表示对税款计算方法不了解的仅有7%,绝大多数的被调查对象(83%)是了解或大致了解税款计算方法的。说明个人所得税税收宣传的重点不在于讲解税款的计算方法(或者说,由于绝大多数人已经知晓),而应该重点宣讲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四)不同行业纳税人群对高收入人群纳税情况评价差异结果的税收思考与工作建议统计分析表明:不同行业纳税人群对高收入人群纳税情况的评价是有差别的。根据表4数据进一步分析,可知:在所有被调查人群中,仍有26%的被调查人认为高收入人群未足额缴纳税款。按行业统计,从行业1到行业9,被调查人认为高收入人群未足额缴纳税款的比例依次为:40%,5%,10%,58%,20%,16%,25%,38%,0%。教育业(行业4)的比例最高(58%),制造业(行业8)的比例次高(38%),租赁与商务服务业(行业9)的比例最低(0%)。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之所以教育行业的比例最高,是由于处于中等收入水平的人群,有思考能力,对税款征收的关注度较高,但缺乏税收理论知识,而产生社会刻板印象,或晕轮效应,导致一定程度的知觉偏差。同时,根据调查项目之一(管理冲突的行业差异)的统计数据,教育行业对其实际较低的税负水平是基本满意的(仅5%的比例认为税负偏高)。关于制造业,工作性质决定其对税收工作较少关注,相对较低的收入水平与相对较高的工作强度,在认识上容易产生首因效应或晕轮效应等。而租赁与商务服务等传统的居民服务业的纳税人群,由于整体较低的文化水平,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度低,导致其对当前高收入人群真实纳税情况的评价失真。由于仍有较高比例的被调查人认为高收入人群未足额缴纳税款,一方面说明税务机关应持续加强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另一方面也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举措,取得的成效,甚至个别典型的高收入人员税收违法警示案例等,以此达到向中、低收入纳税人群传达正面的、有效的信息,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
第一,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王某的股权赠与行为不征税。
第二,印花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印花税。签订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第三,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为堵塞税收漏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5月2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对核定征收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案例中若自然人股东王某以平价或低价转让所持股份给李某,则税务机关可参照企业净资产及股东持股比例核定其转让价格为600×30%=180万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180-150)×20%=6万元。
但对于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与行为,转让双方(假定均为自然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对于赠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而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法律行为,虽然发生了股权转让后果但并未取得任何收益,因此也就无所谓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受赠人而言,《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明十一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未包含股权赠与项目,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法律原则,受赠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作出了规定:除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对于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解决措施
针对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最好能够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缴纳,这样比较统一,也好管理,不容易出现重复征收情况。即使没办法争取统一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不应该按照总工程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要按照施工人员个人的薪金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要想成功争取到这个结果,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完善和规范经营管理活动,并尽量提交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其次,驻外施工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发放,而是要在建筑施工企业总部所在地发放。最后,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沟通、交流与协调工作。
1.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解决措施
由上文可知,工程结算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难点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工程让利及提取的税金金额和甲方代扣缴存在差异性所造成的。一方面,需要解决工程让利是否应该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范围的问题,其实根据营业税实施税则的规定,让利部分是不应该被当作工程结算的,不应该被认定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所以,施工企业在办理结算的时候,要避免在结算报告中使用“让利”这两个字眼。另一方面,关于施工企业与建设方代扣代缴形成的营业税额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问题,实际上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要远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工程完成量,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尽量将时间保持跟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一致,尽可能按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营业税。
1.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难点解决措施
首先,将驻外分公司的施工工程严格控制在甲方签批的工程进度结算之内,遵守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确认进度时要严格审查成本费用是否全部入账,杜绝成本费用入账不及时行为,并按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要如果是持《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施工的,则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应税务机关要求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工程结算时要了解相关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有困难的,比如在偏远山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出具所得税管辖征收证明文件。一般这样操作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大多不会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样,必须要做好前期的工作,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2结论
关键词:税收政策;涉税事项;涉税管理;施工业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建筑企业是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其他专门工程、有一定施工资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经济实体。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业务周期长、跨地区经营、流动性大的特点及各地方税收政策的不同、办税员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差异等原因,造成建筑企业财会人员在日常业务涉税事项的办理中,工作难度大,同时加重企业的税负。所以,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加强对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正确管理,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和税负,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不必要损失。
一、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简述
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是指建筑企业在开展施工业务过程中涉及到的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事项。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是指建筑企业在施工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务,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及控制。在以上涉税事项管理中,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是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施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按照当月完成施工产值或收到的工程款的不同税率计算并征收的地方税金及附加,包括如下税种:
1.营业税。该税种是按照当月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完成的产值或收到的工程款的3%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该税种是按营业税乘以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地不同其税率也不同。因此在计算该税款时,应根据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不同计算。
3.教育费附加。该税种是按营业税款的5%税率计算(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价格调节基金。该税种根据劳务所在地不同,其税率也有所不同,例如西宁按营业税款的1%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 堤围防护费。该税种是按照当月收到的工程款或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完成的产值的1.2%税率(广州是按此税率征收的)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税种由于地区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或者有的地区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所以应根据劳务发生地的税收政策区别对待。
(二)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如下几种征收办法:
1.按企业的盈利情况征收。(1)对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办法,税率为25%。(2)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项目。(1)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直属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1.2%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广州市是这样执行的)。(2)如在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年终总、分机构汇总清算。(3)由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项目,其经营收入、成本、资产总额和职工工资要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分项目统一核算,并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可分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和向企业征收征收两种:
1.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对外地建筑企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工程款开票金额的0.1%至1%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在支付职工工资、薪金及支付给为企业提供劳务的个人报酬时,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企业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印花税
由于施工标的大,质量要求高,所以对施工方要求非常严格,不但要求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且双方要就建设该标的签订可行的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应为合同价的0.03%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
对建筑企业的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重点有如下措施: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管理
1.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施工产值与营业收入孰低为营业税的纳税基数。虽然对于一个项目总的开票金额是确定的,最终缴纳的税款总额也是一定的,但对于一个工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来说,如果在施工过程中能减少纳税,可以为企业省一大笔财务支出。所以,在日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施工产值尽量不要超过营业收入,尤其是垫资施工的项目。因为,根据税法规定,税务部门采取权责发生制征税政策即项目完工百分比来计算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而不按财务上确认的营业收入来征收。建筑企业本身风险大盈利微薄,如果企业垫资又垫缴税款,这会对建筑企业的资金产生很大压力,增加企业财务成本,从而降低该项目的利润。
2.分包税款要在开总包票时扣除。根据税法规定,总包缴纳的营业税是按照总包收入扣除分包后的差额计算缴税。在工作当中,总包开票时,应先开分包发票,再拿分包发票所缴的税款抵减总包发票所应缴纳的税款。如果对税法理解不深而重复缴纳分包发票部分所承担的税款,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对企业造成损失。
3.存在甲供材料时要按照实际收到的进度款或者开票金额纳税。在实际工作中,收到的工程款中如果包含甲供材料款,要尽可能和甲方协商按照实际到账进度款开具发票,甲供材料款开具收据。因为甲供材料款并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4.项目的其他结算收入应计入工程业务收入的核算。由于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复杂,一个项目与业主的决算金额中,不仅包括工程合同金额,还有其他款项,如:罚款、资金占用利息、奖励等包含在工程决算书中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向业主开具发票,适用3%的税率,如果单独核算,就应根据款项内容按其他业务收入开具发票,适用5%的税率,所以,并入工程款向业主开发票,可以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应考虑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纳。使用业务能力强、有职称的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册、规范核算。不能考虑采用核定征收,因为核定征收的税负重,这样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
如果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向特定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的政策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征收,而有的省份不征收,比如广州市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广州施工的项目按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项税款,企业应该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尽量争取减、免税。
(四)印花税管理
企业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合同价的0.03%缴纳印花税。按照规定,建筑企业将总承包项目的部分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时,除了按总承包项目合同价缴纳印花税外,还应就分包金额缴纳印花税。所以,如果建筑企业自身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应尽量避免分包合同,这样不仅能确保工程质量,还会降低企业税负。
总的来说,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很复杂,涉及的问题很多,只靠企业的财务人员的付出是很难做好的,还需得到各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企业也要对税收政策及时深入地掌握,在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同时,也要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才能对企业的涉税事项管理得更好,更好地为企业的蓬勃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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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方面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方面不够成熟,虽然几经改革,但效果仍不甚理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局面等等。个人所得税不但存在征收不公的现象,而且在税制模式,起征点等方面存在问题,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应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式的变更,分类所得税制缺点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别不同,采用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从而产生不公平。表现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应征的税管理不善,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宏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措施,可以使一些收入起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措施避税,造成所得起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少交税,而所得起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这种税制模式下,无法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的功能。
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建立起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的联动调节机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不能及时对费用扣除额进行调节,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没有对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结构等情况的不同有所区别。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必然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失衡,无法解决不同家庭结构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另外,由于我国地区不平衡,收入及消费水平差异巨大,而费用扣除标准的一刀切势必造成地区间的税负不公。
3、税率不同带来的税负不公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纳税人与国家收益分配比例。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不同的税收来源不同而不同。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五种类型。
这种税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计算过于复杂,不利于纳税人掌握。二是累进税率级次过多,且边际税率太高,不但造成效率低下,还会诱发纳税人偷逃税款。三是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产生同样金额的收入但因类别不一样而交税不同的情况。
4、征管方法不完善
目前大多数国家以自行申报为主,同时鼓励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模式。从征管制度方面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以源泉扣缴为主,对大额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由于征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造成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在:①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易导致税款流失。②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等原因,造成纳税人的收入中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③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征税成本高效率低。④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于操作。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1、增加纳税申报项目
近些年来,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过去的工资薪金为主,兼有少量劳务报酬发展到现在的多项所得并存的情况,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收入结构会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明显不适应上述发展态势的需要,当前可拟对证券交易所得和财产继承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起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含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根据个人的综合收入水平进行征税。
2、费用扣除标准扩大并增加弹性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逐步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征管模式。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一方面应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更主动断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实际所得减少的影响。二是增加地区差别,根据消费水平高低允许各地方有一定幅的调整权。
3、适当修改税率,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
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多部门联运堵塞偷逃税漏洞,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并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控制税源。
4、加强税收征管,培养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意识
在完善征管方法方面,代扣代缴是目前较适合的征收方式。现在要做的是明确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要突出高收入人群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加强高收入人群的自我申报宣传和查处,强化税收征管。为此,税务机关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对高收入者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
市局充分发挥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令的税政组织职能,坚持税政学习、调研两手抓,两不误,促使干部职工认真学好政策,准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1)完善加规范,不断探索税政管理新思路。20__年,市局提出了以规范所得税管理、减免税管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和推行《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为举措,以建立“五簿一账”为载体,以“典型引导”为基本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税政管理水平,确保税收政策正确执行到位为目标的工作思路。20__年,市税政管理工作以全面准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为主线,以“抓点扩面”工作为手段,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不断健全完善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努力打造税政管理品牌,全面提升税政管理水平和质量。贯彻实施新的工作思路,使全市地税部门转变思想观念,规范税政管理,有力保障了税收政策执行到位。
(2)能力加责任,配齐配强税政管理人员。市地税局各级领导十分重视税政管理工作,一方面在人员、经费上给予倾斜,逐步配齐配强税政管理工作人员,对进入税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实行逢进必考,选拔了一批综合素质较强的人员进入税政管理部门。今年初,市局税政科两名同志被提拔到县、市局任副局长,又从稽查、办公室等部门调入两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的同志,始终保持了税政管理部门的整体素质。目前全市各级税政管理部门均配备了4至5名综合素质强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明确了税政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建立了税政岗位工作责任制,将税政管理工作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联系起来综合考核,增强了税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
(3)制度加督导,时刻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建立健全了税收政策学习制度和税政业务例会制度。县(市、区)局收到上级政策性文件后,及时组织学习传达,基层分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要求人人学习有笔记,次次学习有收获。按季召开税政业务例会,加强对学习过程及结果的检查。县局按季对分局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半年对县局、分局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其结果并入税政工作考核。通过定期召开的税政业务例会,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统一了税收政策的执行,加深了对政策的学习理解。积极参与各类教育培训,当好辅导员。各级地税机关每年都组织举办各种税收政策业务培训。去年至今年九月份,全市各级地税部门组织了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班14期。受市劳动局邀请,5次参与了全市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业务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局还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汇算清缴、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等业务组织了培训,确保了各项税收政策在基层得到落实。
(4)理论加实践,认真开展实务调研。该局把税政调研工作作为税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狠抓不放,除了按期完成省局下达的调研课题外,还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跟踪式、超前性、协调性、针对性的调研。去年,组织了全市涉农税收、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全市涉外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医疗机构涉税情况等专项调查7次。今年,开展了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两税、农村信用社税率下调等课题的调研。通过调研,为基层分局税政管理工作提出了合理建议,为上级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发挥税政协调职能,努力创建“透明服务型”税政
在实际工作中,全市充分发挥税政管理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的协调职能,积极宣传、公示税收政策,解释答复税政咨询,深入基层面对面辅导,确保税政管理工作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服务税收征管。
(1)政策宣传广。全市各级地税部门每年开展税收政策宣传都不少于20余次。每年的税收宣传月,税政部门就成为宣传活动的主力军,走上街头,宣传政策,现场解答政策疑难,服务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上开辟税收政策宣传专栏,对新的重要的税收政策连续播放、刊登,使税收政策公之于众,家喻户晓。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去年发放税收政策宣传资料15000份以上,编印《税务行政执法公示手册》5000本、《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200本,发放到纳税人手中。今年重点宣传了“两税”政策,在《××日报》上刊登了“两税”有奖试题,在电台电话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政策的咨询80余次。
(2)政策公示快。全市36个基层分局均设置了税务公示栏,对税收政策实行按月汇编公示,并存档备查。去年全市36个基层分局累计公示税收优惠政策达100余期。嘉鱼县、赤壁市、咸安区地税局使用电子显示屏,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税收政策。市直征收局在办税服务大厅安装了电子触摸屏,方便纳税人查询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及时公示,使广大纳税人抱疑问而来,怀满意而 去。
(3)政策咨询严。全市各级地税部门严格政策咨询的程序,及时为纳税人释疑解难。去年,全市地税机关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政咨询服务工作,统一规范了政策咨询的类型、登记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在咨询类型上,明确了来人当面咨询,下户当面咨询,电话咨询,书面咨询等四种类型的服务标准。如税务干部主动上门辅导纳税人,要按次填写税政咨询答复单。对答复纳税人有误的,由分局税政督导员下达纠错通知单,再次正确答复纳税人。对需请示上级部门答复的疑难问题,必须先填写自己的初步答复意见,以此促进税务干部加强学习,明确责任。
(4)电子服务新。去年,市局在《××市地税局内部信息网》上创建了“税政专栏”,分别设置了“税政发文”、“税政咨询”、“税政调研”、“税政动态”四个栏目。在“税政发文”栏目中,将省局下发的、市局转发的、市局自发的政策性文件和税政便函录入网站,共计196份。在“税政咨询”中,将各类具有代表性、共同性、普遍性的问题制表录入网站,达到“解决一个,辅导一片”的效果。在“税政调研”栏目中,录入各级地税干部撰写的有指导性的政策性调研文章。在“税政动态”栏目中,录入了各地税政工作的先进作法、典型经验,以供相互学习借鉴。
三、发挥税政监控职能,努力创建“规范责任型”税政
为了充分发挥税政管理对各项税收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控职能,全局始终抓住工作重点,勤于检查,勤于督导,确保了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1)减免税管理严格规范。制定了《减免税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和审批机关的权限、职责及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使减免税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统一了减免税文书,建立了《减免税登记台账》,对减免税申请表、审批表及其它相关的9种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使全市减免税工作从事前的调查、审批到事后的登记和跟踪管理有了一整套规范资料,保持了减免税管理的完善性和连贯性。加强了减免税统计工作,针对过去减免税统计数据不全的问题,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法定减免纳入统计范围,力求真实、完整地反映地方税收减免税总量和结构。加强了跟踪管理,同民政部门一起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由两家联合发文认定;对下岗再就业的从业人员,采取与劳动、工商部门互通信息,年度审核把关的办法,有效地保证了税收优惠对象的真实性。20__年元月至今年6月份,全市共减免各项税收1310.42万元,其中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收483万元。
(2)货运业税收管理保质保量。货运业税收实行电子化管理以来,该局按照上级要求严格货运业税收管理,及时准确地汇总、传递货运税收信息,检查督办货运税收管理政策的落实情况,现场纠正和解答货运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统一规范货运发票的信息采集、汇总、传递工作要求,认真搞好总局货运发票信息稽核比对结果的检查审核工作,确保了货运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去年,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1002.86万元,同比增长34.73。今年元至9月征收873.7万元,同比增长19.65。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规范。针对企业改组改制后,部分企业已不适应查账征收的情况,全市着力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去年上半年,确定嘉鱼县地税局为此项工作的试点单位,通过多次现场辅导,取得了把好“五关”、程序规范、收入增长的效果。一是把好宣传关。采取印发资料、召开企业有关人员座谈等形式,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对象、范围、原则和要求进行了全面的宣传与讲解。二是把好认定关。除实地查看“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许可证照”证外,还向工商管理部门咨询,核实具体的企业管理体制,从实质上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核定征收对象。三是把好查实关。采取查帐、询问和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四是把好核定关。对同行业同地区因经营规模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定额。五是把好资料关。共发放鉴定表165份,使用检查文书20份,采集数据、资料底稿100多张,询问笔录4份,核定通知书22份。并对所有资料进行了整理,单户归档,进入专盒,实行专人保管。至今年9月份,嘉鱼县局核定企业所得税的21户,核定所得税税额47.6万元,同比增长36。嘉鱼县地税局试点工作的成功,为全市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基础,探出了新路。
(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市推开。20__年,市局以赤壁市地税局为试点,狠抓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通过努力,赤壁市地税局初步建立了以代扣代缴网络为支撑,以自行申报为先导,以全员全额管理为核心,以微机管理为依托,以稽核检查为后盾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新模式,并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赤壁市20__年底代扣代缴的单位在原来139个的基础上增加到301,人数由原来的7100人增加到26289人,月均税额由原来的4.9万元增加到了26.5万元。20__年,赤壁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17万元,同比增长306万元。赤壁市地税局这一经验得到了省局的肯定,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通报。今年,市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这一经验,明确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赤壁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纳入扣缴网络;不论是高工资,还是低薪金,都必须列入监控范围;不论是明收入,还是暗补贴,都必须计入应税项目。为确保各地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市局在统计部门摸清了各地20__年度的城镇在岗职工人数和年工资总额,要求各地按此数据奋力赶超,尽快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管理。20__年元月至9月,全市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单位1157户,比年初增长607户,人员93885人,比年初增长60243人,入库工薪个人所得税1548万元,比同期增长47.71。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带动了全市个人所得税的全面大幅度增长。元到9月份,全市完成个人所得税3909万元,同比增长22.92。
(5)两税征管实现一书当关。根据两税征管特点,确定了“以土管、房产部门的配合为依托,以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为载体,健全信息互通网络,实行纳税人上门申报,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相关单位协管护税,落实先税后证控管,构筑房地产税收征管体系”的管理模式。重点推行了完税费凭证审核制度和源泉控管“两税”、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私人建筑安装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即凡在房产土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申请人,必须完成纳税手续后,才能凭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办理房产土地证照,以此实现了两税征管“一书当关,多税同管”。通过推行完税费审核凭证通知书制度和健全完整的两税基础资料,实现了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的共享和共用,掌握和控管了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各个税种,既提高了征收效率,又减少了征收成本,同时增长了相关税收。今年元至9月份,全市入库“两税”税款1105万元,同比增长21,同时,全市以“两税”为把手,狠抓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元至9月份全市房地产税收同比增长43.56。
四、发挥税政考核职能,努力创建“落实创新型”税政
在实际工作中,市、县两级都制定了《税政管理办法》,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政考核工作,通过考核,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通过考核,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推进税政管理日益科学规范。
(1)制定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去年年初,市局印发了《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对税收政策的传达宣传、请示答复、贯彻实施、检查督办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监督和制约了地税人员依法行政行为,为促进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奠定了基础。同时结合各地实际迅速拿出了县局、分局两级《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县局、分局的《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将税收政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过程,分宣传辅导、组织学习、规范管理、准确登记、定期检查、及时整改等六个环节予以明确,言简意赅,便于基层分局操作。市、县、分局三级《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的建立,适应当前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需要,体现了依法配套、系统规范、简捷实用的特点,有力监控了税收政策执行的全过程。
(2)设置税政管理“五簿一账”。为了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根据全市税政工作实际,印制了税政“五簿一账”。即税收政策收文登记簿、发文登记簿、政策咨询登记簿、政策疑难问题登记簿、税收政策检查督办情况登记簿、减免税登记台账。将全市统一的“五簿一账”发至全市各县局、基层分局使用,充分发挥了税政服务基层、服务税收征管的作用。为了统一规范填写口径,专门下发了“五簿一账”填写说明,并多次赴各县局、分局进行实地辅导和检查,确保了“五簿一账”的统一执行和规范填写。
(3)不断完善税政考核办法。市局始终把税政管理考核同税政工作的发展结合起来,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去年,结合《税政检查督办制度》的出台,及时完善了税政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如在税收政策的传达和宣传上,查税收政策收文、发文登记簿,对政策文件缺少、应转未转的;查公示栏内容,每差一月的;查干部学习笔记,每少一人次的;查税政例会记录,每少一次的均按标准扣除相应分值。在税收政策请示答复上,查税收政策咨询和疑难问题登记簿,分别少于40条和10条的扣相应分值。在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上,查减免税台账,查税票、查企业所得税征管档案,查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档案及代扣代缴情况,查货运业征管资料,对未达要求的扣除相应分值。在税收政策的检查督办上,查税政检查督办登记簿,对分局未按月抽查、按季检查,县局未按季抽查、半年检查的,每少一次扣相应分值。今年该项局又将两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工作列入了考核范围。新考核标准的出台,增强了税政考核的可操作性和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公平税负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关乎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我国设立的专门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差距和保证社会物质财富合理分配的最重要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统一内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制度至今,个人所得税先后经历了五次“打补丁”式的小幅调整,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其税制模式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亟需针对居民收入结构和水平进行深入改革。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状况
多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税制,即δ伤叭说母飨钍杖虢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逐项清缴”的征管方式。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具体分为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根据应税所得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征收管理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设置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而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在征管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而扣缴大多是由支付单位来代扣代缴,一般情况下,分类征税的都是实行扣缴制。结算申报办法下,对于居民纳税人,年终应进行结算申报,把年终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同扣缴和预扣暂缴税额进行比较,并减去免税额,计算应补缴税额或应退税额。而我国实行由支付单位来代扣代缴,如支付单位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在两处以上取得同一性质所得需要合并缴税的,才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对年所得12万以上的个人也要实行个人申报。所以在征收管理上,我国采取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管理办法。因为分类征税,有利于源泉扣缴。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公平税负原则难于体现。在分类税制模式下,任何纳税人都只需按照规定税目计税,表面看似很公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收入高的纳税人大多是从不同方面取得收入,按不同类别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税负会比单一来源收入较低的纳税人承担的少,容易形成“劫贫济富”现象,也失去对高收入阶层的制约力。我国每年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大部分是工薪阶层,而本该纳税的高收入阶层所纳税额却只占了很小的一部分,将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除此之外,即使在相同收入水平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也趋向多元化发展,由于收入来源和次数的不同,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这种费用重复减除的税制模式,出现了相关项目界限模糊而导致的“综合征税”等现象,使得我国现行所得税税制模式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故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征收项目跨越空间过大易导致偷税避税。在11级税目下,许多单位利用这一税制漏洞,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等税法明确规定项目的发放,为员工发放购物卡、用餐券、工会组织员工旅游等,利用税法中没有明确纳税的项目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些隐性收入没有强制性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导致税收征管体系的不健全,易引起税收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偷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三)征收标准缺乏对家庭因素考虑。美国和新加坡等很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充分地考虑了家庭收入和支出负担因素。而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单位征收,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设立个人免征额目的之一是为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个人免征额标准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家庭负担状况,比如核心家庭需抚养一个孩子,孩子需医疗、教育等支出;联合家庭中,除父母、孩子,还需支付老人赡养费用;在丁克家庭,只有单个人的生活支出。显然,三类家庭支付需求差异巨大。特别是联合家庭结构中复杂费用支出需求被忽略而与丁克家庭同等纳税情况下,税负公平性失去其本来意义,部分人口的生存权受到个人所得税侵害。此外,我国颁布了二孩政策,随着家中孩子数量的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相应费用的增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充分地考虑每个家庭的特殊性,以及每个家庭成员是否有工作能力、家庭收入情况以及随之的支付负担能力。
(四)没有充分考虑到“供给侧”“全民创业”等政策的需要。我国政府提倡“全面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政策,相应的在税收方面应予以支持鼓励,比如在个人所得税税制中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所得高税率(年所得超过8万元部分的所得税率为35%)远超过企业所得税率(25%)明显不符合政策导向。除此之外,从“供给侧”的角度来看,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收减少,相当于劳动工资增加,可以促进劳动力供给的增加,使经济在供给端得到改善。同时也可以刺激生产性社会投资,刺激消费,促进民生工程等。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建议
(一)实行体现公平原则的分类与综合混合型税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分类税制模式已经不再适合我国国情,应当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同时,还应当选择性质相似的所得来源项目予以合并且税率不超过30%的综合税制模式。如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由于所得来源的性质相似,可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将应税所得合并计算,费用只扣除一次,减少多次、重复扣减的现象。对于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实行分类所得征税,这不仅简化了税收征管工作,降低收征纳成本,还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与监督,加强源头控制。
(二)运用网络技术强化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管控。要逐步完善征收项目,并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为以“家庭”为税收主体创造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应与发达国家“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税制改革相接轨,加大纳税人税收征纳范围的宣传,让纳税人明白,凡是纳税人的收入,不论是现金、实物、礼券,都纳入税收征纳范围,一切少纳税或不纳税的行为都是偷税漏税行为,都将受到税法的处罚外,还将受到社会的谴责。我国要不断加强税源监控,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税收征管部门能够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户的电子档案,在电子档案中清楚反映给纳税人带来既得利益的所有收入的来源、性质及时间,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做到信息联网,形成信息共享,这不仅规范收入行为,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同时为未来实现以“家庭”为主体的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方式创造条件。
(三)将纳税人家庭因素作为征收标准制定依据。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除了考虑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外,还要考虑纳税人自身生活费用、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费用等家庭情况。特殊家庭可到税务机关申请特殊免征额,使个人免征额标准针对不同经济发展地区、不同家庭尽量细化,不同收入的家庭、甚至相同收入的家庭由于不同负担情况,承担不同的税负,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让“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税法中得到真实体现。这种税制体系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更科学合理,更具有人性化。
(四)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民创业”等内容融入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提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创业”等政策的大环境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地对税制进行调整。例如,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激励纳税人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生产市场中去,刺激财政收入增长;适当提高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各档所得额并调低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特别是最低一档应纳税所得额应规定与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所得额上限(年所得额30万元)相同,而最高一档税率应由现行的35%降低至25%,使之与居民企业所得税率相等。这样,既能保证税负公平,又能鼓励个人创业。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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