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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建筑行业 财务会计
自2007年1月1日,中国上市公司开始实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在不少方面都进行了更改。近年来,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因此,研究新会计准则对建筑行业财务会计的影响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行业财务会计的特点
建筑行业是一个围绕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而展开的行业,包括建筑业本身及与之相关的装潢、装修等方面。建筑行业会计是以工程建筑收支为基础而设定会计科目,它与其他行业的核算流程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生产周期较长,产品属于固定物品,使建筑行业财务会计有如下特点:
1、建筑行业会计科目主要以成本核算为主
建筑行业的财务会计分为三方面:收入、成本和税金,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都是直接与工程进度相连,工程施工过程所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一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根据项目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进行辅助核算,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因此,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主要集中在成本费用类科目。成本类科目一般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分包工程费用等部分,而相关收入类科目极少。
2、建筑行业会计中工程价款的核算方式比较独特
由于建筑产品造价高、周期长,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建筑企业有时需进行垫资施工。因此,为了不影响建筑企业的资金周转,除工期较短、造价较低的工程采用竣工后一次结算价款外,大多采用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等方法。
此外,由于施工周期长,不少工程都是跨年度施工,因此建筑企业还需要根据工程的完工进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年度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工程施工费用,以确定各年的经营成果。
3、建筑行业会计一般按单项工程为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由于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和施工生产的单一性,建筑企业不能根据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施工生产费用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来计算各项工程的单位成本,而必须按照承包的每项工程分别归集施工生产费用,单独计算每项工程成本。
二、新会计准则对建筑行业财务会计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存货,及公允价值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
1、新会计准则对建筑行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旧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新会计准则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增加了建筑行业企业自主判断的权利,更利于建筑行业企业资产管理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同时,新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更改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对于使用寿命不到一年,但跨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设备,也可以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
同时,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旧会计准则规定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以及季节性停用或者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根据该规定,不使用的机器设备是不允许提折旧的。但新会计准则规定,机器设备无论是否使用,均提折旧,且固定资产的预期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在必要时可予以调整,从而扩大建筑行业企业利润操纵空间。
2、新会计准则对建筑行业存货核算的影响
原会计准则中规定:建筑行业企业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以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不计入存货成本,但在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这一规定,允许相关的借款费用或劳务费用计入存货,使得建筑行业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金额增加,流动资产合计金额增加,总资产合计金额增加,因此短期内建筑行业企业的权益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增加。
同时在存货计价方法上,取消后进先出法,在财务核算中,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对原发出存货采用后进后出法计价的建筑行业企业在物价上涨期间影响较大。
3、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对建筑行业财务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在成本法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倡导的是会计在对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的计量上要使交易的双方做到公平与公正。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提出后,建筑行业企业的现金、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分布将会改变,流动负债也将随之变化,直接影响建筑行业企业的偿债能力。
同时,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收入推迟了建筑行业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会影响当期损益和权益。但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可能不会影响建筑行业企业的总损益和权益情况。如果该周期大于建筑行业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则会对所涉及的各会计年度产生影响。反之,如果该周期小于建筑行业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影响将不大。即使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不会影响建筑行业企业的总损益和权益情况,也会改变建筑行业企业的收入结构,减少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增加了建筑行业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对建筑行业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在会计实务中,需要结合建筑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财务会计的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1]许奇.从投资角度看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 ;5
[2]唐晓玲.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关键词:营改增 工程总承包业务
我国营改增试点开启至今已经有5年,本次改革行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同时改革效果较为显著。为此,我国于2016年中旬再次扩大试点范围,建筑和生活服务等多个行业被包含在本次改革范围之中。营改增政策的调整对我国社会多个行业往往产生一定的影响。针对政策的调整,本次主要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情况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简读
2011年我国开启了“营改增”之路,我国首次下发营改增的试点方案和计划,交通行业成为首个试点。次年,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将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纳入其中,营改增试点企业减少了重复性地缴纳税务的情况,同时减少了税负。2013年我国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2014年将试点行业扩大至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等行业。由于试点行业取得了显著性效果,国务院于2016年将多个行业纳入至试点行业之中,本次减税总规模大约为6千亿元。作为财税体制的重要改革措施,对我国试点行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发挥着重要意义和作用。2016年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后,该领域成为了新增的试点行业,为建筑领域带来了发展机遇。针对建筑行业内工程承包方面而言,营改增实施前后业务内部需要增收增值税,同时税制的变化还包括多个部分,例如税率和征收税的变化、纳税人缴纳税款地点的变化等。
二、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业务影响
营改增前后对工程承包业务的影响可以从财务核算、项目管理和税负等几方面分析,以下详细分析和探究。
(一)财务核算的影响
纵观工程总承包业务情况可知,预算成本、计量等工作均是重点,我国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初步实施以来,对于工程总承办业务的财务核算往往容易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一,改革之前,承包业务预算有确定的方法,如百分比法等,而改革之后;承包业务总成本的预算成为了核心要素,如果出现预算不准确时,往往影响了业务的收入和利润等。自改革之后,极容易出现预算利润较多而实际较少的情况;其二,在实施改革之前,工程总承包方相关经理等人员需要依据业务实际情况预算该业务的实际成本。业务接受之后,根据业务实施现状和进度计算相应的收入等;但改革之后,实施成本的预算时需要顾虑到业务承包方是否可以提供专用发票。由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见,税制改革对于承包业务财务预算往往具有着一定的影响。
(二)项目管理模式
营改增实施前后对建筑领域中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管理模式有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其一,关于工程承包业务项目管理情况来看,在改革之前我国在此方面管理模式较为传统且松散,管理过程严格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完成的质量和进度等;其二,自改革之后,对业务项目管理的严格程度要求提高,使得相关消费受到较高的限制,能够将成本费用至于最低点,对于工程总成本业务的顺利完成有较大帮助。
(三)税负的影响
我国税制实施改革以来,虽然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纳税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设备采购纳税情况,由于工程总承包业务具体包括的相关部分,如设计、采购、施工等行为,这些行为被划分为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并未明确做出规定。这样以来往往导致纳税时出现了一定的纠纷。笔者按照销售货物那说方式,从税制改革的实际效果来看,税制改革对承包业务的积极影响表现较小。若承包业务不存在分包情况,则税负不会降低,容易引起小幅度的上升;若承包业务存在分包情况,只要能够获得增值税专业发票,便能进行抵扣使得税负下降。关于建筑劳务,在税制改革之前,营业额为所承包业务的全部价款及后续费用中减去支付分包单位价款后的剩余金额。
三、营改增后工程总承包方的应对策略
面对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方的几方面影响,对于承包方而言需要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和方法,其一,动员全体员工积极学习营改增相关政策和文件,同时探究税制变革对该领域内涉及业务和工作等的影响。由于我国营改增实行仍处于探究化阶段,承包方需要从自身思想和理念的变革入手,积极发挥税制变革对企业的正面影响,尽量减少减少负面性影响;其二,对于承包方财务及相关人员而言,负责相关业务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成本加以预算,从减少税收风险入手提出有利于业务顺利完成的对策和建议。
总之,自我国进入营改增时代以来,对国内建筑领域工程总承包业务在财务核算、项目管理模式和税负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存在有有待解决的问题,只有问题得到解决才能达到国家税制改革的真正目的。面对以上影响以及存在问题,我国工程总承包企业需高度关注相关影响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积极应对,从观念的转变到管理模式的创新等多个措施的并行,以便于更好地m应我国当前“改革时代”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万建国,韩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J].财会月刊.2015(21):64―65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流转税税负; 所得税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09-04
一、研究背景
“营改增”是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对于完善税制、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目前,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均已纳入“营改增”范围[ 1 ]。从已经实施“营改增”的行业来看,基本上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都是下降的,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则有升有降。建筑业将是“营改增”的下一个工作重点。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税金与利润比为1:1,而我国工业企业平均水平是1:2左右;建筑行业平均毛利率为10%左右,可见建筑业属于微利且税负较重的行业。目前建筑业营业税采用按工程价款乘以比例税率的计算办法计征,这种征收方法计算简便,涉税风险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税款计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研究该行业“营改增”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 ]。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意义
(一)解决建筑行业“营改增”重复征税问题
2016年5月之前建筑行业的主税种是营业税,建筑业也是我国第二产业中唯一一个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在这种税制下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最末端的分包人是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而生产所用的外购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这样就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筑行业成了设备和材料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加大了企业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但是理论上“营改增”会解决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根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理,将增值税税负向下游环节转嫁,从而减轻建筑企业税负,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二)规范建筑行业流转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大型建筑行业越来越多地采用多元化经营模式,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常普遍,使得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边界难以明确,对货劳税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难。实施“营改增”后,将规范建筑行业货劳税的征收管理[ 3 ]。
综上,建筑行业“营改增”势在必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增值税征收实行的是“以票控税”,同时建筑行业成本构成有其特殊性,建筑行业“营改增”的顶层设计未必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案例研究来检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切实影响,以期实现该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顺利过渡。
三、例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68,以下简称中国建筑)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和咨询等为主业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本文以中国建筑为例,根据其2014年度财务报告,测算营业收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参考工程造价相关数据,测算不同成本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以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差来测算本年度要缴纳的增值税,将测算出的增值税与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营业税对比,用两者之差再加上附加税的影响来测算“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变化,然后再估算企业所得税的变化,最后汇总得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销项税测算
“营改增”后对增值税进行测算,先要确定增值税销项税。由于在“营改增”之前销售收入是含税的,因此应将营业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2014年中国建筑营业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测算如表1所示。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测算
与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一样,营业成本也是含税成本,也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成本。不含增值税成本=含增值税成本/(1+增值税税率)。由于建筑行业成本构成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准确地测算增值税进项税,需要对建筑成本进行分析。
1.营业成本构成分析
建筑行业的营业成本即为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人、料、机”,其中人工费、机械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可以抵扣的只有材料费[ 4 ]。本文根据北京住建局官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三个网站提供的信息,各选取三个项目进行统计,并进行平均,最终得出本文测算进项税时采用的人、料、机比例为15.06%、62.69%和7.14%。
2.材料成本构成分析(表2)
建筑行业的材料成本主要包括钢材、混凝土、砌块和其他装饰装修用材料,其中钢材等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 5 ],混凝土、砌块等部分建材适用3%的征收率。本文根据上述项目的造价信息,估算材料费用中有65%可以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5%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税负变化
1.流转税税负变化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2014年度中国建筑应纳增值税=7 909 747-4 923 420=2 986 327(万元)
而根据中国建筑2014年报表资料,2014年该公司共交纳营业税为2 122 198万元,因此,预计“营改增”后交纳的增值税比之前交纳的营业税增加了864 129万元,在考虑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后,预计流转税共增加950 542万元,增加幅度为40.48%。
2.所得税税负变化分析
在实施“营改增”后,由于收入、成本均由含税的变为不含税的,同时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利润总额和所得税。具体分析见表3。
假定不考虑其他项目的变动,从表3中看出,“营改增”使利润总额下降950 542万元,假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25%,则可以使所得税费用减少237 636万元。结合前述流转税变化的影响,“营改增”总体使企业税负增加,预计增加额为712 906万元。
四、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原因分析
从上述对中国建筑“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分析得出,“营改增”会使企业流转税大幅增加,但同时也会降低企业的所得税。中国建筑作为上市公司,其收入构成、成本构成、毛利率等与其他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应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析“营改增”后税负变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流转税税负变动分析
“营改增”之前:应交营业税=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1)
“营改增”之后: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含税营业成本×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 (2)
其中,含税营业成本=含税营业收入×(1-毛利率)(3)
因此,“营改增”之后流转税税负变动=(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1+7%+3%)
=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适用的营业税税率]×1.1 (4)
从上述推导中看出,“营改增”之后流转税是增还是减,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各项适用不同增值税进项税税率的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原适用的营业税税率[ 6 ]。在税率法定的条件下,税负变动主要由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和适用不同增值税进项税税率的材料比例三个因素决定。毛利率越高,税负增加也越多。根据中国建筑2014年年报,该公司总体毛利率是12.58%,在建筑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建筑行业营业成本的构成大致一样,即可抵扣成本比例一样;而在材料费用中,钢材、混凝土等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材料比重在不同的建筑公司比例基本一致,因此可以预期毛利率较低的建筑公司特别是那些中小型建筑公司流转税增长幅度没有中国建筑流转税增长幅度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结论的前提是所有材料都能取得合法合规的进项税抵扣凭证且不考虑不动产抵扣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动分析
不考虑其他费用变化,“营改增”之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营业收入变动-营业成本变动-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 (5)
其中,营业收入变动=不含税营业收入-含税营业收入 (6)
营业成本变动=不含税营业成本-含税营业成本(7)
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变动-“营改增”前交纳的营业税 (8)
(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动关系分析
当建筑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为11%,假定可抵扣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为62.69%,可抵扣成本中有65%可以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5%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公式(4),流转税税负变动=含税营业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根据公式(5)、(6)、(7)、(8):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含税营业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综上可见,在“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变动与所得税的变动成反向关系,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流转税税负变动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额。如果企业当年盈利,假定适用所得税税率是25%,流转税每增加100元,则所得税会相应地减少25元,而企业总体税负会增加75元,即“营改增”后流转税上升幅度远大于所得税下降幅度,企业整体税负增加较多。因此,“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动最终还是由流转税的变动决定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就意味着这类小微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率是10%,那么“营改增”后对这类企业流转税每增加100元,所得税只能减少10元,相对税负增加更多。
五、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中国建筑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会使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大幅上升,而所得税税负相对流转税税负只是小幅下降,因此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动的关键在于增值税的变动。结合上述分析,为把改革后的流转税变动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以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施,本文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整合纳税主体,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制度
为了减少建筑企业改革后税负波动和平衡地方利益,对于异地劳务,可以先按一定比例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总机构在汇总各项目部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后扣除各项目部预交的增值税,再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加强供应链管理,保证购进项目能够充分抵扣
建筑行业材料比重较大,一般都在60%以上。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分散以及出于降低成本考虑,造成材料供应管理不规范,很多建筑材料都是从施工地个人手里取得,无法得到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增值税抵扣意识,加强供应链管理,从招投标标价到签订采购合同的全过程都要考虑到增值税抵扣问题。首先,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要优先考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也可将此作为招标必备条件之一;其次,要将提供增值税发票明确写进合同里;最后,为了及时抵扣,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还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及送达时间作出约定。
(三)提高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工作水平,转变纳税思维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差别很大,为实现建筑企业“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建筑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法规、文件,了解、学习增值税税制、发票、申报等相关知识。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较为分散,客观上加大了财务核算的难度,而且建筑行业普遍结算周期较长,往往是在工程完工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取得发票,这也使得财务核算滞后。再者,营业税计算简便,征收管理远不如增值税复杂,使得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对财务核算工作不重视,存在账务混乱、不全甚至不建账的问题。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必须加强财务核算工作,才能准确计算税金,减少涉税风险。
(四)通过虚拟扣税和存量固定资产扣税,扩大建筑企业“营改增”抵扣范围
建筑业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进项税抵扣的范围,笔者认为建筑业进项抵扣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部分支出可考虑实行虚拟抵扣,对于建筑企业部分占比较大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如利息支出、无法收回的保证金支出,即使没有取得进项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也应获得进项抵扣。二是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应可以抵扣。过去的十年建筑行业发展很快,建筑企业购置了大量的施工机械设备,由于我国增值税抵扣实施的是“购进扣税法”,因此这部分存量固定资产按目前政策无法抵扣,这样势必加大了建筑企业税负。考虑到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可以将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乘以购进时增值税税率来计算确定每年可以抵扣的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这样可以平滑“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变动。
按照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对于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是必然的,企业只有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才能更好地应对改革。而相关部门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时,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以帮助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中顺利过渡。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A].财税〔2016〕36号,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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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詹敏.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建议[J].会计之友,2014(2):99-102.
第一,营业税的弹性小。通过我国的相关税法可以知道,目前我国建筑业实行的是营业税,在计算营业额时都要把施工时用到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与动力计算进去。营业税的征收以企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建筑业也将步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大潮中,而增值税只对增值额部分征税。第二,征收面积广。在整个建筑行业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低下,而且评定标准较乱,难以把握。出于这些原因,基层税务机构为了尽可能多的增加税收,在征收的过程中,可能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对一些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些财务核算健全的大型建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工程比较分散,有很多异地甚至跨省工程,相关税法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未办理外出经营活动许可证的企业,工程所在地税局会随征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的策划方法
1.确认企业收入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收入的多少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还决定了企业所获利润的总额。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为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时间久,难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因此规定企业可以依据当前的施工进度和工作量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2.对不用计算赋税的费用进行扣除
费用扣除主要影响企业的所得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事先列支出企业的各项费用,并预估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以此来减小税收基数。首先,充分利用国家允许的列支费用,例如折旧费、职工福利费等,以此来科学的企业的税务。其次,不要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列支费用的最大限额。最后,结合税收政策和国家相关政策,例如,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建筑企业可加大研发费的投入。又如,国务院9月24日的常务会议允许“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等对于企业来说都是利好政策。
3.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改变
建筑企业可以改变自身的组织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形式来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从而进行税收筹划。第一,组织集团股份公司,平衡税负。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在于,集团公司可以对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注册地点以及财务管理的方式进行整体协调,从整个集团公司的利益出发,实施税收筹划,平衡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税负关系,以此来降低集团公司的纳税数目,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第二,建筑企业可以积极的发展高新技术,享受国家的税收补助和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应积极利用国家制定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重新整合企业内部的新型建筑材料和科学技术资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减低税务负担。第三,建筑企业可以以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的形式,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法律规定,企业在收购或者兼并亏损的企业后,亏损企业未来5年的亏损额都是可以利用盈利企业的利润进行对消。但是,建筑企业要想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税额必须先对亏损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透彻的分析和掌握,在符合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再去收购亏损企业。然后盈利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盈利来弥补亏损,有效降低税额。
4.建筑企业科学、合理的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
许多建筑企业经常会在日常财会业务处理时,混同一些费用,因此,隐性的造成了企业税额的增加。不合理的使用会计科目经常会使企业费用的列支和支出多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度,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企业应该在减少支出之外,可以采用调整其隶属的建筑企业会计条目的方式。例如:税法中已经明确的指出,只要企业可以提供原始,真实可靠的凭证,就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会议费。
5.认真对待合同内容
关键词:建筑企业 所得税 核定征收 弊端 建议
近年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建筑业的一片繁荣。各类建筑企业自身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国家财
政贡献了巨额的税源。尽管该行业利润较高,但很多税务机关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其中有什么弊端,本文拟作出简要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影响建筑业所得税核算的因素分析
企业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会计核算方式与核算质量等,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所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同期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并非一定紧密关联。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应在10%以上。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建筑企业反映亏损或微利,究其原因,问题就在于建筑业采取的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和会计核算模式不同。目前,普遍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1、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大多采用,一般在总公司下设立多个分公司,实行二级管理和核算。总公司是管理机构,统一对外承接工程业务,由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并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税款也由总公司汇总统一缴纳。总公司出于自身利益只抓业务收入以便收取管理费,对工程成本、费用及支出放松控制,致使总公司报表上反映的经营损益亏损或微利。
2、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目前,相当一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承包人,即包工头挂靠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经营。一般情况下,工程款会先汇入建筑公司账户,扣除了事先约定的管理费后,再由包工头提供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票据,以现金形式提走。建筑公司的会计账务采取“倒扒”式核算,即以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因而这类企业的所谓账面利润实际上就是建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扣除公司本身的费用开支后的余额,其最终结果要么亏损,要么微利。
3、还有一类建筑公司虽也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但与上述第二种方式相比,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则更为简单,其显著特点是承包人工程收入根本就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或者在收到工程款时记入往来科目,转走工程资金时再冲减该往来科目,根本不进行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的核算,因此工程项目经营过程及经营成果没有任何价值。
实行上述方式核算的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于是便想方设法降低工程费用特别是税金支出,利用所得税核算复杂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产生的弊端
为防止税款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在建筑行业逐步推广核定征收方式,作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对存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成本资料或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企业,税务部门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虽然增强了对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力度,却产生以下弊端:
1、经过调查,在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能依据每个企业的真实利润状况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一刀切的方式,让效益好、利润高的企业少缴了税款,对那些效益不好,利润率低的企业,则增加了税负。
2、由于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对这些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项目监管放松,导致建筑企业列支费用的凭证很不规范,出现大量白条入账现象,致使本企业及上游企业容易滋生账外小金库和贪污舞弊行为,进而漏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3、建筑材料的供应厂商通常是增值税纳税人,于是有些企业将与核定企业交易中 “节余”的发票对外出售,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这样又使借用发票的单位绕开了税务部门监管,偷逃大量税金。
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从局部看达到了加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从整体经济和税收环境来看,恰恰是顾此失彼,导致更严重的税款流失。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纳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促进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三、加强建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1、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针对建筑行业工程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式复杂多样的特点,对该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大量流失的状况,预征时应税所得税率可设定在工程结算收入的5%-8%左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预征所得税额=预计的当期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形象进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率。对预征税款,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改为核定征收。税务部门在核定应税所得率时,应当引导企业提高核算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相当的企业,如果分别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后者的实际税负应高于前者。
2、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应要求建筑公司将工程合同、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建筑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工程收入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完工百分比法;建筑施工;企业
近年来,国民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国家对建筑行业也投入较大扶持力度,建筑施工行业随之得以蓬勃发展。作为国民经济中的特殊行业,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品具有相较于其他行业产品的不同特点,也就导致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与其他行业企业的不同。完工百分比法有效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以合同完工进度为依据,合理确定企业的成本收入与费用,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收入确认、利润核算等提供了可靠性依据。
一、完工百分比法概述
(一)完工百分比法定义。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对合同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计算的利润结算办法。它综合考虑了施工企业的中间结算、竣工结算的优点,在每个会计期间都确认计量合同收入、费用和毛利,避免在中间盘点时浪费人力、财力,通过控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的进度及相关信息来对成本进行合理控制。(二)完工百分比法的优点。第一,完工百分比法符合企业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将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客观公正,可操作性强,同时要求判断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避免了潜在的亏损挂账的可能;第二,完工百分比法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全面、准确、真实、适用;第三,完工百分比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财务风险,其以客观合理方法确认收入,避免因一些个人行为或其他不客观因素而产生潜亏;第四,完工百分比的利润结算办法在编制时会尽可能符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较为有效的控制,能够促使企业预期利润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完工进度的关系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施行完工百分比法,关键是对完工进度的确定。完工进度确定合理与否,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和计量当期合同收入与费用影响重大。下面主要介绍六种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一)成本投入法。成本投入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公式中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包括施工中使用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使用费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合同成本将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成本(如在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排除在外,也不包括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综上,成本投入法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管理要求相符合,适用性及可操作性较强。(二)对外统计工作量法。对外统计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完成的对外统计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其中合同的总价款、变更索赔等组成了合同的预计总工作量。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多获得建设方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往往将工作量增高虚报,,若是将此数据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就会导致财务结果存在水分,虚增利润。综上,对外统计工作量法缺乏科学基础。(三)对内统计工作量法。对内统计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对内统计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其中已经完工的对内统计工作量是根据施工现场由建筑施工企业生产部门结算出的完工量,但此完工量的测定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人为判断因素,这就可能会增加不客观现象出现,容易受到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准等因素影响。将此数据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同样也会虚增经营结果。综上,对内统计工作量法也缺乏科学基础。(四)实际工程款法。实际工程款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收到的工程价款/合同预计总价款)×100%。但是若是以已经收到的工程价款为依据确认合同收入,则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不相符。综上,实际工程款法不应采纳。(五)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法。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公式中已经完成的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是指监理方以建筑施工企业对外报送的已完工数据为基础,结合监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已完工作量进行审核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因此很容易受到建设方的制约,也就容易导致行为上的公允偏失,若是以监理单位审核的已完工作量作为结转财务收入的依据,也会有失偏颇。综上,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法不太适用。(六)实际测量法。实际测量法是指按照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来进行确定的方法,该方法在采用时需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科学测定,由于使用起来存在一定限制,因此不适合多数施工项目,只适用于一些例如水下施工工程等的特殊建造合同。综合以上六种完工测量方法来看,其余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只有成本投入法可操作性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要求,又有科学依据,可以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加以广泛推广。
三、完善完工百分比法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实务操作
(一)加强财务核算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企业各个部门间不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部门也是一样,因此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做到对工程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随时了解,在合同的收入、成本等有变时能够及时获知,若是合同可能会出现损失,也应当能够对损失进行合理估计。加强财务核算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才能确保财务部门掌握的完工进度与计量部门评定的完工进度不会出现差距较大的状况,才能确保合同的收入和成本尽量合理。(二)完善企业的内部成本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非常了解,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科学预测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才能科学、全面、准确的评估与测算完成合同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成本,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构建完善成熟的内部核算体系相当重要,才能够加强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提高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三)规范企业的招投标活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建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工期、付款方式等要求,对完工进度加以科学合理的测算,做好工程签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竣工结算进行及时编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施工各个环节顺利完成,真实的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反映。(四)完善和细化财务报表。若是企业内部总包和分包部门不能及时完成结算工作,企业就必须明确进行建造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总包、分包部门及时结算工作量,并定期进行核对。当工程数量变化,业主需要进行改变时,可能会导致合同金额的结算缓慢,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工作进度进行账面结算,同时辅助登记,以确保预结算的真实准确性。目前,完工百分比法是一种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广泛施行的、能够较为合理地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虽然此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弊端,但是只要建筑施工企业完善成本核算制度,准确预计成本,及时归集成本,完工百分比法在对收入成本的确认上仍然会取得相当不错的效果。
作者:王玉琴 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贤金冬.完工百分比法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应用[J].经营管理者,2017(01).
[2]杨庆中.浅议完工百分比法在施工企业核算中的利弊[J].山西财税,2011(1).
一、完工百分比法概述
(一)完工百分比法定义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对合同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计算的利润结算办法。它综合考虑了施工企业的中间结算、竣工结算的优点,在每个会计期间都确认计量合同收入、费用和毛利,避免在中间盘点时浪费人力、财力,通过控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的进度及相关信息来对成本进行合理控制。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优点
第一,完工百分比法符合企业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将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客观公正,可操作性强,同时要求判断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避免了潜在的亏损挂账的可能;第二,完工百分比法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全面、准确、真实、适用;第三,完工百分比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财务风险,其以客观合理方法确认收入,避免因一些个人行为或其他不客观因素而产生潜亏;第四,完工百分比的利润结算办法在编制时会尽可能符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较为有效的控制,能够促使企业预期利润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完工进度的关系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施行完工百分比法,关键是对完工进度的确定。完工进度确定合理与否,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和计量当期合同收入与费用影响重大。下面主要介绍六种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
(一)成本投入法
成本投入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公式中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包括施工中使用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使用费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合同成本将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成本(如在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排除在外,也不包括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综上,成本投入法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管理要求相符合,适用性及可操作性较强。
(二)对外统计工作量法
对外统计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完成的对外统计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其中合同的总价款、变更索赔等组成了合同的预计总工作量。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多获得建设方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往往将工作量增高虚报,,若是将此数据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就会导致财务结果存在水分,虚增利润。综上,对外统计工作量法缺乏科学基础。
(三)对内统计工作量法
对内统计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对内统计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其中已经完工的对内统计工作量是根据施工现场由建筑施工企业生产部门结算出的完工量,但此完工量的测定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人为判断因素,这就可能会增加不客观现象出现,容易受到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准等因素影响。将此数据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同样也会虚增经营结果。综上,对内统计工作量法也缺乏科学基础。
(四)实际工程款法
实际工程款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收到的工程价款/合同预计总价款)×100%。但是若是以已经收到的工程价款为依据确认合同收入,则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不相符。综上,实际工程款法不应采纳。
(五)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法
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公式中已经完成的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是指监理方以建筑施工企业对外报送的已完工数据为基础,结合监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已完工作量进行审核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因此很容易受到建设方的制约,也就容易导致行为上的公允偏失,若是以监理单位审核的已完工作量作为结转财务收入的依据,也会有失偏颇。综上,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法不太适用。
(六)实际测量法
实际测量法是指按照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来进行确定的方法,该方法在采用时需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科学测定,由于使用起来存在一定限制,因此不适合多数施工项目,只适用于一些例如水下施工工程等的特殊建造合同。
综合以上六种完工测量方法来看,其余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只有成本投入法可操作性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要求,又有科学依据,可以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加以广泛推广。
三、完善完工百分比法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实务操作
(一)加强财务核算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企业各个部门间不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部门也是一样,因此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做到对工程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随时了解,在合同的收入、成本等有变时能够及时获知,若是合同可能会出现损失,也应当能够对损失进行合理估计。加??财务核算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才能确保财务部门掌握的完工进度与计量部门评定的完工进度不会出现差距较大的状况,才能确保合同的收入和成本尽量合理。
(二)完善企业的内部成本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非常了解,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科学预测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才能科学、全面、准确的评估与测算完成合同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成本,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构建完善成熟的内部核算体系相当重要,才能够加强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提高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三)规范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建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工期、付款方式等要求,对完工进度加以科学合理的测算,做好工程签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竣工结算进行及时编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施工各个环节顺利完成,真实的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反映。
(四)完善和细化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