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 16: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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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资源价值构成
耕地资源价值的本质是耕地资源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它源于耕地资源的效用、稀缺性和可控性[4]。长期以来,传统经济学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土地所拥有的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代际公平等这些外部性价值[3],致使耕地利用效益低下,耕地流失趋势难以控制,急需重新界定耕地资源价值构成。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生态经济学、环境资源经济学的迅速发展,学术界对耕地资源价值构成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目前主要形成了3种认识:①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出发,提出耕地资源总价值应包括经济价值、社会价值[5-6]、生态价值三大部分[7-10];②按照普遍接受的资源环境价值观,认为耕地总价值由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两部分组成[11-13];③以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价值论—修正的边际效用价值论为分析工具,把耕地的价值概括为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综合价值[14-15]。除此之外,个别学者还从我国耕地产权[16]、土地资产价值[17]等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在重新认识耕地资源价值构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在现有市场经济约束机制下仅实现了耕地资源总价值中的一部分。于是,学者们进一步提出,要全面实现耕地资源总价值,应以耕地资源总价值构成内涵为依据,来修正我国当前不合理的耕地征用补偿标准[15,18]、确定我国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5]、建立我国农地流转补偿机制[19]、重新构建包含耕地资源价值的农产品价值核算体系[19]及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20]等。总之,现阶段学术界已打破了传统经济学对土地价值的狭隘认识,形成的各种价值构成体系都有其相应的理论依据,比较科学,且反映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这为从不同角度进行耕地资源价值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就耕地资源总价值的实现方面,还主要是从理论上进行设想,具体的方法措施和实践操作研究还不够,不利于耕地资源价值的全面实现。
2耕地资源价值研究尺度
耕地资源价值研究可以从全球、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地块等不同尺度进行。从国家或地区尺度开展耕地价值研究,可以了解各个国家或各个地区拥有的耕地资源价值情况,也可以认识到区域耕地资源的生产力水平、耕地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宏观因子对耕地价值的影响作用;从地块尺度进行耕地价值研究,则可以深入认识决定耕地地块价值的气候、地形、植被、水文、土壤等内部影响因子。从我国现有研究来看,还主要集中于国家[5,21]和地区[1,6,22-25]这些区域尺度上,对地块尺度上的耕地价值认识不够,难以满足未来从地块尺度进行耕地保护的需求,应加强基于地块尺度的耕地价值研究。
3耕地资源价值核算方法
从现阶段来看,学术界倾向于采用耕地资源总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及生态价值这种构成体系,在此即按照该体系进行耕地资源价值核算方法的综述。
目前,我国学者在进行耕地经济价值核算时,主要采用收益还原法[22,24,26]。从大量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发现,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该方法采用的未来耕地纯收益是以现状耕地纯收益代替的,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方法的科学性;二是现状耕地纯收益的测算,要求待估对象拥有详细、准确的投入产出资料[7],而我国缺少对耕地具体地块投入产出情况的记录,致使学术界研究的对象还主要局限于区域尺度;三是与数学模型法相比,该方法不利于对特定区域内影响地价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的认识。总之,现阶段单一的核算方法,难以满足研究的需求,需进一步完善耕地经济价值核算方法体系。
学术界对社会价值的测算主要是从耕地社会保障价值、社会稳定价值两方面进行的。耕地社会保障价值主要采用市场替代法进行核算,即用养老保险来代替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23,27-28〗。但也有学者指出,该方法只有在政府仅为城镇居民提供大部分社会保险而不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才基本可以采用[21]。社会稳定功能价值的核算目前主要形成了3种方法思路:一是用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来衡量耕地的社会稳定价值[1];二是选取耕地占用税、国家或政府所支付的“一免三补”费用两个指标来衡量[29];三是以国家对占用耕地收取的年费用和国家因保护现有耕地的年支出费用来替代估算[6]。除了现阶段研究中常核算的社会保障价值和社会稳定价值,也有学者把耕地发展权价值归入到社会价值中进行核算[5]。具体核算时,主要是采用周建春学者在其博士毕业论文中设计的耕地发展权价值评估技术方法[21],并且核算出我国耕地发展权价值为50.24元/m2[5]。但由于核算时把研究区域看成同质,忽略了诸如耕地所处的位置及景观等影响因素对发展权价值的影响,因此现有研究仍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深入和耕地资源稀缺性矛盾的日益突出,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逐渐引起了人类的广泛重视,许多学者都开始了专门针对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的研究,并主要形成了4种研究思路:一是直接在他人研究生态系统所得生态环境价值数据(异地数据)基础上进行简单修正来估算待研究区的耕地生态价值,多以谢高地等人计算的我国耕地资源生态服务的年价值为参考[30];二是根据替代原理,采用影子工程法,以耕地非农化以后,人工开垦耕地代替原来的环境功能所需费用来计算[26,31];三是在对地块所具有的各项生态功能进行实际检测获取检测数据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方法测算耕地生态价值[6];四是采用市场模拟法中的条件价值评估法或意愿调查评估法(contingentvaluationmethodCVM)进行耕地生态价值研究[32-34]。4种研究思路各有利弊,研究思路一、二比较简单,但存在难以准确量化区域耕地生态价值的问题[6];研究思路四简单灵活、易于操作,但因其在应用中极易出现多种偏差[35],从而使其受到颇多争议[29,36],如何科学设计问卷及避免评估过程中的各种偏差成为该方法应用的关键及难点;研究思路三则是最能体现出直接核算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的方法,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他3种研究思路准确性差的缺点。虽然目前由于受测量手段及基础研究不足的限制,仍有部分生态环境功能难以定量测算,但可以预期,随着耕地资源价值研究的深入,研究尺度由区域向地块的转换,以及测量手段的改进,通过获取区域或地块各项生态功能的实测数据进行耕地生态价值研究将成为主流方向。
4耕地资源价值影响因素
耕地是土地利用方式中最普遍的利用形式之一,其价值除了受耕地资源系统自身影响外,还受到与其密切相连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并且,对于耕地资源持有的经济、社会、生态不同功能价值,其影响因素是不同的[15]。
关于耕地资源经济价值的影响因素,诸如土壤生产力、土地生产力、土地改良、土地面积、租金、地均收入、政府支付、利率、农场收入等农业因子是常用变量,除常用变量之外,也包括诸如人口密度、人口增长、距离城市的远近等其他因子[37-38],具体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耕地地块的质量[15]、区位条件[12]、技术水平[39]、市场因素[40]和行政因素等方面。对于耕地的社会价值而言,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主要受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直接影响,二者基本呈反向变动关系[40]。为此,有学者提出以全省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与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的比值作为社会承载价值修正系数,对耕地资源社会承载价值进行修正[22]。在耕地发展权价值的影响因素中,最主要的是耕地区位置和景观,具体作用情况为:当耕地离城镇中心距离越近,其耕地发展权价格就越大,反之越小;并且,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情况下,耕地发展权价格会依耕地距市中心距离远近而发生指数变化;当耕地及耕地周围的景观生态较好,其耕地发展权价格就较高,反之较低[21]。
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耕地自身出发,直接影响耕地资源生态功能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生物生产能力、生物多样性、脆弱性等方面[15];二是虽然耕地的生态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其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与市场中真正体现出来,还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类的消费水平和人口素质以及其他政策的影响。因此,对于耕地生态价值影响因素的研究,除了考虑其自身影响外,还要考虑其社会背景的影响[2]。研究认为,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概念[40],一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类消费水平和素质越高,人们对耕地生态服务功能的认识水平就越高,对耕地优美环境景观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从而使得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反之,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体现的就越不充分。另外,如果国家和区域政策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那么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也更易得到人类的认识与重视,更能得到充分体现[2]。
可见,现阶段学术界已普遍认识到耕地自然基础设施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会影响耕地价值,但缺少进行耕地经营主体—农户行为对耕地价值的影响作用研究,这不利于对耕地价值影响因素体系的综合全面认识。并且,我国在对各类因子与耕地价值的相互作用关系研究方面,更多的是借鉴国外研究成果进行定性分析,缺少实证研究,难以厘清各类因子对耕地价值的作用机理。
5耕地资源价值研究展望
1)现阶段,学术界对耕地资源价值构成体系已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且认识到了需从哪些方面来实现耕地资源总价值,但这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任务是在实践中如何得以具体实现。因此,未来要加强研究如何把耕地的社会、生态价值和对后代的价值纳入到各种补偿补贴和农业效益中来,使耕地利用者和保持者有利可图[3],从而通过耕地总价值的全面实现来真正提高耕地的比较效益,从根本上扭转当前耕地的流失趋势。
2)从现有研究可以发现,由于缺少耕地地块投入产出等相关统计资料,目前还主要集中于对国家、省(市)、县等区域尺度上的耕地价值进行核算研究,这不利于对决定耕地地块价值的气候、地形、植被、水文、土壤等内部因素,以及人类行为影响因素的认识,也无法满足从地块尺度进行耕地保护的需要。因此,基于地块尺度的耕地价值是一个重要研究视角。
3)总体来看,现有耕地价值核算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收益还原法难以发现特定区域内影响地价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发展权价值核算中忽略了诸如耕地所处的位置及景观等影响因素对发展权价值的影响。因此,未来有待于加强数学模型法的应用,基于影响耕地经济价值、发展权价值的主要影响因素来建立价值评估模型。
国外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实践
国外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相关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形式:第一,土地发展权的购买(PDR)或转移(TDR)。PDR是从耕地“产权束”中分离出土地非农化发展权,并由政府购买,耕地拥有者得到相应补偿,必须保持耕地农用,并可交易除土地发展权外的其他土地权属,非农化只有在耕地拥有者购回发展权时才能够发生,但有极其严格的购回条件[27]。美国通过PDR保护了约200万英亩耕地,但政府为此支付了高达15亿美元的费用[28],高昂的成本催生出了另一种做法,即TDR。TDR与PDR的不同之处在于,由开发商在农地保护区购买土地发展权,并获得在土地开发区建设更高或更密建筑的许可,政府基本不干涉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的土地发展权交易过程[29]。英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也通过设立土地发展权,补偿农地保护者的土地开发机会成本。第二,税收优惠或减免。美国的农地减税方法包括,农地的“特惠估税值”,即不附带条件的纯粹减税;区别征税,即依据农地开发时间征收不同比例的税金;限制性协议,即农地持有者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农地农用,以获得税收减免,否则将归还减免的税金[30]。加拿大对农户之间保持农用的耕地交易征收较低的资产税。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典和荷兰免除耕地的一切财产税,英国的涉农建设也免税[31]。第三,农业补贴。一类是针对农地质量提高和农业环境改善的直接补贴。例如,美国的耕土地保护计划,政府对有益于环保的农地保护和利用行为提供奖励补贴或成本分担[32];欧盟的环境敏感地区项目(ESA),以每个会员国确定的本国最低良好耕作实践水平为基准[33],进行第一阶段的政府补贴,包括价格支持和农业补贴,若农民通过不懈努力超过基准水平,则相应获得更多补贴[34]。另一类是通过农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技术或信息服务等的公共投资,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增强竞争力的间接补贴。美国、加拿大、英国、韩国等国家都有此类做法。第四,生态补偿。美国20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关注土壤保护,鼓励农民休耕或退耕,并给予农民相应的经济补偿,50年代末出台的“土地银行政策”就属于此类。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生态补偿的领域从最初的土壤生产力和土壤侵蚀,扩宽到后来的农业用水污染、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湿地保护等,都对相应群体提供经济补偿。欧盟也有类似的休耕项目,每年每英亩的补偿额高达650美元[35]。德国、日本等国家也有将对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融入生态补偿的政策。第五,为农地的景观游憩价值付费的乡村旅游。在以色列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南部)和瑞士(北方)等,城市居民到乡村度假,需要为其享用的农地景观效益付费,是对农民提供农地外部效益一定程度上的补偿[36]。
国内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理论研究
国内有关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研究最早体现为对耕地资源价值的研究,随后是对耕地保护外部性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研究,近年来才扩展到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
(一)耕地资源价值研究
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开展,学术界对耕地(农地)资源价值和价格的研究应运而生,早期的研究侧重于价值理论和价格评估理论。学者们对耕地(农地)资源价值理论的探讨可谓百家争鸣,主要包括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使用价值决定论、多元价值论等[37],其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逐渐成为国内主流的价值理论。耕地(农地)价格评估理论方面,王万茂和黄贤金提出了农地估价的技术路线和程序等[38~39]。对耕地资源价值的核算仅限于市场价值,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收益还原法[40~41]。深入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到了90年代中后期,大量农地非农化、征地补偿费偏低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重新审视耕地资源价值,为我国建立科学的农地流转价格体系、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提供理论支撑[42]。该时期的研究侧重于对耕地资源价值内涵的挖掘,及其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中的应用。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耕地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等外部性价值,应在征地补偿中显化以上外部性价值。根据所采用的耕地资源外部性价值评估方法,可将已有研究归为两类,一类研究多运用替代法、成本法等。郝晋珉,任浩在核算2000年耕地资源价值的基础上,认为现行征地补偿只显化了平均占耕地资源总价值16%的经济价值,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均未体现[43]。陈思源,曲福田等认为农用地转用价格包括三部分,即农用地质量价格、农用地社会价值量、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并结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了农用地社会价值量的评估方法,公式为:农民人均年农业纯收入/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农用地社会价值量/社会价值量[44]。边学芳,吴群等以江都市为例,采用假设开发法、替代法、成本法分别测算了耕地所有权价格、耕地社会保障价格和粮食安全价格、耕地生态安全价格,并依此确定耕地的征收价格[45]。王仕菊,黄贤金等依据耕地总价值测算出2007年全国征地补偿标准为49万元/hm2,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2.51倍[46]。另一类研究则运用CVM等资源环境价值评估法测算耕地资源的外部性价值。蔡银莺,李晓云,张安录运用CVM的调查和研究表明,武汉居民每年保护耕地的支付意愿价值为9.67×109元,由此测算出耕地的非市场价值为5917l元/hm2[47]。高魏,闵捷,张安录运用CVM测算出江汉平原耕地非市场价值每年的支付意愿为5.31×108元~6.46×108元,并对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和环境经济学解释[48]。张鹏运用CVM评估农地价值,并将该理论数据同实际征收补偿数额比较,发现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49]。王湃,凌雪冰,张安录采用CVM估算出武汉市和平农庄休闲农地的存在价值为3.368416667×107元,应在估算农地总价值及农地保护决策中引起重视[50]。聂鑫,汪晗,张安录基于对四座城市失地农民以及相关主体的调查,运用收益还原法、替代法和CVM法分别测算了农地的经济价值、社会保障价值和外部效应,结果显示,基于公平思想的水田、旱地、菜地的总福利补偿价值分别为3414447×106元/hm2、3.4269945×106元/hm2和5.1589725×106元/hm2[51]。
(二)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研究
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研究是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之一,随着对耕地资源价值研究的深入,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耕地保护的外部性,并展开了深入探讨,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护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具体表现、负面影响及外部性内部化的方法等。首先,对耕地保护外部性产生原因的探讨,范少冉认为是由于我国各地区承担着不同的耕地保护责任,某地区耕地过度非农化导致其他地区保护耕地的机会成本增加[52]。邵建英、陈美球认为是由于耕地不仅给农民带来经济收益,更重要的是为全社会的稳定及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效益[53]。牛海鹏,张安录认为耕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导致了耕地利用和保护的区内外部性问题和区际外部性问题[54]。其次,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具体表现,牛海鹏,张安录认为主要包括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生态效益具体有涵养水源、水土保持、改善小气候、改善大气质量、生物多样性和土壤净化效益,社会效益具体有粮食安全、社会保障、开敞空间及景观、科学文化效益[55]。再次,耕地保护外部性的负面影响,范少冉认为,一方面耕地保有量多的地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牺牲了自身的多元化发展机会;另一方面极易造成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耕地保护行为和目标的冲突,不利于农业发展[52]。孙海兵,张安录认为不能在市场中经济体现的农地外部效益的存在,导致农地比较效益低下,土地资源配置个体决策往往倾向于农地城市流转,使得农地供给不足,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利或损失[56]。牛海鹏,张安录认为耕地保护外部性问题是耕地非农化速度加快的根本原因,影响和制约着耕地非农化驱动机制的作用过程,决定着耕地非农化驱动力的大小和方向[54]。最后,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钱忠好认为可采取政府直接管制、市场经济激励、自愿协商、社会准则或良心效应等四种方法[57]。范少冉认为应建立耕地保护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奖励或激励包括制定农用地的政府补贴政策、农产品价格补贴与保护政策等[52]。邵建英、陈美球提出应科学评估耕地价值,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重构耕地保护的利益分享机制[53]。孙海兵,张安录的构想是增设农地外部效益财产权赋予农民,国家筹资组织购买以实现经济激励和补偿[58]。蔡银莺,张安录运用CVM估算出江汉平原农地保护的外部效益为4.8658×104元/hm2,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应在经济上实现[59]。牛海鹏,张安录主张将耕地保护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55]。
(三)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研究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是经济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学者围绕补偿原因和补偿机制架构展开了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问题的探讨。对区域补偿原因的探讨,吴泽斌,刘卫东通过对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耕地保护政策执行力的测度和评析,认为在耕地保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区域的差异性,把土地利用分区和土地利用收益分配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区域间的利益补偿机制,矫正耕地保护政策执行较好区域的外部经济损失问题[60]。方斌等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从耕地保护易地补充的客观实际需求出发,结合已形成的易地补充的雏形市场,探讨了耕地保护区域经济补偿的可行性[51]。纪昌品,欧名豪从经济发展带来的耕地面积减少、区域间耕地保护压力与机会成本差异、区域间耕地保护责任与义务不对等方面阐述了耕地保护区域协调的客观性与必要性[52]。对区域补偿机制的架构的研究,根据视角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主张建立以耕地资源价值为核心的区域补偿机制。张效军、欧名豪等[53~64]提出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思路:确定补偿的价值标准;测算各区域最低耕地保有量,计算耕地赤字或盈余;确定面积标准,折算标准面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其中价值标准的确定依据耕地资源价值,但并非完全补偿,其研究表明,我国耕地的价值为112.68万元/hm2,经核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07.03万元/hm2。纪昌品,欧名豪提出了政府主导型-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主导型-区域之间协作的区域补偿途径[62]。苑全治,郝晋珉等以经济外部性理论为依据,建立了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理论模型和经验模型,理论模型重点模拟区域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影响及对策,而经验模型则探讨了补偿的主体、补偿标准的计算、补偿方式、制度保障和机构设置[65]。另一类研究主张建立以农地发展权为核心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臧俊梅等认为农地发展权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载体,应以农地发展权为基础构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下的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通过产权手段解决“异地指标调剂”的跨区域耕地保护问题[66]。任艳胜构建了基于主体功能分区的农地发展权补偿机制,即由开发型区域(优化、重点开发区)对保护型区域(限制、禁止开发区)因农地保护行为而引发的农地发展权损失进行的补偿,补偿标准对应于功能分区所造成的受管制农地发展权价值,而农地发展权价值通过农地最高回报价值与农地农业用途价值之差衡量,补偿资金分配模式有政府主导性补偿与市场补偿两种[67]。
(四)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主要集中于从宏观层面上探讨机制的整体框架问题。首先,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原因、依据和基本思路。朱新华,曲福田将耕地保护的外部性补偿界定为粮食主销区对粮食主产区的经济补偿,分析表明粮食主销区的土地产出效率高于粮食主产区,具有对主产区进行经济补偿的现实条件和愿望,并提出了机会成本税、GDP增长提成、基于市场贸易的产销区购销协作三类补偿途径[68]。姜广辉,孔祥斌,张凤荣等认为耕地多功能外溢引发的耕地利用低收益和耕地非农化的低成本,以及耕地保护的巨大机会成本是耕地转用的根本所在,由此应建立由两大部分构成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即基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应补贴的农户补偿机制和基于发展机会成本补偿的耕地保护区域平衡机制[69]。周小平,柴铎,卢艳霞等认为耕地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建立经济补偿机制的原因,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是通过重新调整耕地价值分配、使耕地价值的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其基本思路是“公平优先、效率跟进”[70]。其次,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具体运行机制。原光,任德成认为利益平衡是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运行机制的基本原则,补偿方式包括资金补偿、实物与科技补偿、保障补偿等,补偿标准的确定应以耕地的综合价值为依据[71]。陈会广,吴沅箐,欧名豪认为耕地保护补偿的理论依据包括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服务功能理论,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与代际补偿和以市场为主导的土地开发(发展)权转移与交易两种模式并存的补偿机制构建思路,以及加强法律政策、基金运作、土地规划、标准评估、市场交易等配套体系建设的建议[72]。牛海鹏将耕地保护外部性界定为耕地的生态社会效益,并认为耕地保护总体外部性=耕地保护区内外部性+耕地保护区际外部性,相应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由区内和区际经济补偿机制构成。以河南省焦作市为例,分别运用综合方法(当量因子法、替代/恢复成本法的集成综合)和条件价值法测算了耕地保护最高和最低经济补偿标准,表现为弹性区间,并可进行动态修正[32]。周小平,柴铎,卢艳霞等依据福利经济学的边际生产率分配论以及外部性内部化的基本原理得到了耕地保护补偿的三大基本条件,指出确定补偿提供者和接受者的依据是外部性的提供或接受情况,补偿额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耕地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的正外部性价值和耕地保护主体的机会成本损失,并应根据各地的占地压力实际进行梯度化补偿[70]。雍新琴提出以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损失为依据确定经济补偿标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直接机会成本损失等于土地出让金纯收入,农户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损失等于耕地作为建设用地与用于粮食生产用地的收益差额。补偿机制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和设立各级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委员会得以运行[73]。
国内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实践
1999年~2003年连续5年粮食产量的下滑,催生出了以2004年~2009年连续6年中央1号文件为标志,包括农业税减免、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最低收购价等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和促进耕地保护的惠农支农政策,以上政策可视为国家对耕地保护的微观主体——农民在经济上一定的补偿。实践证明这些旨在调节利益分配的补偿政策是有效的也是可行的,2004年~2008年粮食产量和粮食种植面积均实现了稳步增长,2008年粮食产量刷新历史最高水平,达到52850万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粮食生产下滑和耕地保护乏力的态势。现有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有许多可取之处,例如农业税的减免切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粮食直补的直接到账方式广受农民们好评等。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诸如补偿标准太低,单纯的政策性补贴导致农民和地方政府对其长期性的预期不稳定,资金来源及运作方式成本较高等。因此,创新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建立长效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显得迫切而重要。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市也开始试行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74]。《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进行补偿,标准为800元/亩•年,每5年调整一次。东莞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属于村集体超额分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经济林地统一实施财政补助,标准为500元/亩•年。成都市设立了耕地保护基金,建立起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和契约式管理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耕地保护基金主要用于农业保险补贴、耕地流转担保、耕地保护责任农户养老保险补贴和耕地保护责任集体经济组织现金补贴,标准为一类耕地400元/亩•年、二类耕地300元/亩•年。以上实践为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研究和建立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中图分类号 F30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3-0045-05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成为当前规划环评的研究热点之一。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开展环评,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为决策者提供必要的环境信息,是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性、促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满足法律要求、构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要手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性较强,其核心内容为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生态方面的影响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考虑的重点,主要表现为土地利用宏观结构调整与布局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活动对区域生态系统的影响。然而,由于当前规划环评的理论方法体系仍不完善以及中宏观尺度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基础研究不足,使很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的实际效果不尽理想。以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变化(LUCC)研究为代表的土地利用变化的环境效应研究,多是从微观、小流域或长时间尺度等角度考虑土地利用/覆盖变化对气候、土壤、水文及不同尺度生态系统的影响[1],较难应用于中宏观、较短时间尺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规划环评中常用的一些定性方法(如核查表法)虽然在环境影响识别时可操作性较强,但在预测、评估复杂宏观的生态环境影响方面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单纯定性的结果不能很好地反映环境影响的程度,往往使评价结论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作为生态学前沿课题之一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可以定量反映区域土地利用变化对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本文在应用生态系统服务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
的应用进行了探讨,旨在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定量地考虑生态环境影响提供一种思路。
1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估算的研究概况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以理解为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2],国内外学者对其功能的分类至今还未形成共识,如Daily[2]、Costanza等[3]、欧阳志云[4]等均有不同看法,近年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取得了诸多成果,如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划分[4],对某种生态系统类型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5],对不同类型或尺度区域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6~7]等。
如何解决现实的生态问题是当前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热点,特别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为规划、决策和管理提供定量依据方面的研究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如彭建等[8]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和TM影像,研究了2000年深圳市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为城市生态管理提出了有益建议;于书霞等[9]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为评价指标,对吉林省生态省建设中土地利用政策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定量的分析,并针对政策实施引起的负面环境影响提出了改善的建议。可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作为生态学的前沿课题之一,其研究着眼点正从单纯的自然科学领域向着为满足社会对生态学的需求过渡。因此,规划环评的方法体系对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吸纳,开辟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的新领域,更重要的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工具。
2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
1969年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明确规定,该法案旨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努力预防和消除对环境和生物圈的危害。要求政府部门用系统的、人文和自然等多学科综合的方法来分析决策可能对环境的影响,使决策在考虑经济和技术因素的同时,对当前尚不能量化的环境价值给与恰当的评估(nepa.gov/nepa/regs/nepa/nepaeqia.htm)。几十年来,环境影响评价正是遵循这些核心思想发展起来的。从这点上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有必要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理论和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要对规划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变化的生态效益进行估计,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核算是正确评价土地生态效益的重要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为核心的宏观战略措施,其实施将引起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和空间位置的变化,进而影响土地生态系统所提供服务的能力。长期以来,由于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难以度量和货币化,人们往往更看重单纯或狭义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代际公平等外在于市场的价值[10],如何更好地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宗旨,全面、客观地考察土地利用变化的生态价值损益,为决策提供更加充分、科学的依据,是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一个重要任务。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能综合评估土地利用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其评估结果将以对策和建议的形式反馈给规划决策者,从而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好地发挥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协调作用。
同时规划环评作为一种实践性很强的专门技术,综合性与可操作性是其选择评价工具的重要原则。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以其指标的综合性、定量化,以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特点相适应性,可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一项定量化指标,这种定量的评价结果对于形象地反映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具有积极意义。
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主要包含以下工作内容:首先,根据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对规划实施前后区域内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其次,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为指标,核算并比较土地利用变化引起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变化量。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及已获得的数据,可以核算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量变化,也可重点核算某一类用地类型(如农用地、水域等)变化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量变化。综合评价。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量的计算结果分析规划目标的环境合理性,比较各规划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并针对显著的负面影响提出补偿或减缓措施。
3 案例研究
选取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一个城市层面的规划――《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digitalwuhan.省略 /articleshow.asp?NewsId=1923)(以下简称“《规划》”)中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为评价对象,探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
3.1 研究方法
3.1.1 土地利用数据获取方法
依照《规划》将评价区域划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利用类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变化数据均源于《规划》。
3.1.2 动态度
土地利用类型动态度(K)反映了研究区一定时间范围内某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变化情况。
式中:Ua、Ub分别为研究初期及研究末期某一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T为研究时段,当T的时段设定为年时,K值就是该研究区某种土地利用类型年变化率。
3.1.3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核算方法
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进行核算时,供选择的方法有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防护费用法、恢复费用法、补偿价值法、生产功能法、造林成本及碳税法等[11]。Costanza等[3]和谢高地等[12]的方法模型近年来得到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应用。Costanza等[3]将生态系统的功能归为17类,综合应用多种评估技术方法对每种生物群落单位面积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估算,然后乘以该生物群落在地球上的总面积,相加后得到地球上所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总和。这一研究成果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研究空间。谢高地等[12]参考了Costanza等[3]的理论,并针对其不足(如对耕地价值估计过低、对湿地估计偏高等),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中国不同陆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12](见表1),将表1中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各项功能服务价值加和得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系数(见表2)。本文亦参考上述两项研究成果,按照公式(2)和表2中的参数,对《规划》实施前后研究区土地利用结构数量变化引发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变化量进行计算。
其中:ESV是研究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元);Pi为单位面积上土地利用类型i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元/hm2);Ai为研究区内土地利用类型i的面积(hm2)。
3.2 结果与分析
3.2.1 土地利用结构数量变化分析
各种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变化率和动态度见表3。对比1996年现状与2010年规划目标值可见,土地利用变化的总体趋势是:园地、林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将增加;耕地、水面和未利用地面积均有所减少;牧草地的面积没有变化。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增加最多,达到12 417.9 hm2,其次是林地,增加11 495.9 hm2;园地增加幅度最大,达到20.04%;未利用地减少面积最多,达到22 507.3 hm2,幅度为34.77%。土地利用动态度的总体情况是:园地面积增加的速度最快,其次是林地;未利用地面积减少的速度最快,其次是耕地。从土地利用构成来看,耕地和水面仍是2010年研究区主要的土地利用类型。
3.2.2 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引起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变化
按照公式(2)和表2、3计算出研究区不同土地类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见表4)。1996年土地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为109.93亿元;2010年将达到112.06亿元,相当于1996年研究区国民生产总值782.13亿元的14.33%。规划目标年较规划基准年的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增加了2.13亿元,增加幅度为1.94%。生态价值的总增加量2.34亿元中,林地的增加价值最多,占94.78%;生态价值的总减少量0.21亿元中,耕地减少的生态价值损失量占主导地位,为95.27%。但由于林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价值高,林地面积增加幅度较大,弥补了耕地和水面减少造成的总体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下降。由于缺乏对盐碱地和建筑用地等相关研究信息,以及未利用地中各类用地结构的变化数据,该估算结果是对研究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保守估计。
3.2.3 生态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
总体上看,《规划》中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对于保护区域土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林地的增加对于提高整个区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具有显著的作用。不过,耕地和水面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社会用地的增长是重要原因,《规划》中应加强科学技术手段在区域土地管理开发中的作用,完善对城镇建设、交通等用地的科学管理和监督措施,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集约利用及土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4 结 论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具有很多优势,主要包括:把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转化为简单易懂的货币形式,表3 研究区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变化和动态度
Tab.3 Change in area of different landuse types and their dynamic degrees of research area
土地利用类型1996年2010年面积(hm2)比重(%)面积( hm2)比重(%)
为决策者提供了直观的生态信息,是将生态价值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决策的重要途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可作为一项量化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及规划方案的生态效益进行综合评估。核算比较简单(依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助于节省规划环评的时间和资源。
当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中的应用还需要在研究和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深入,特别是核算过程中有关参数的确定,需要不断吸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基础研究成果,例如对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等服务功能价值系数的进一步认识;综合生物量、空间位置及时间变化等多重因素来确定的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单位面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等。目前在没有更精准和统一的核算参数的情况下,我们使用该方法的重点应放在对于规划基准年和规划目标年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变化量的核算上,并将此作为评估土地利用目标的环境合理性以及比较和选择环境友好性规划方案的重要参考。在未来的研究中有如下几方面值得关注:加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参数的研究,特别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层次、土地生态系统分类及其特点相结合,建立不同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参数的基础数据库,为规划环评工作提供便利。还可以尝试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与“3S”技术相结合,对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变化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判断,而不仅仅局限于对土地利用结构数量变化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应用于国家、省、市等不同空间层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如冉圣宏等学者已经针对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的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有关的探索[13]。总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引进,实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方法体系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推进了以生态学为基础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决策,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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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of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TANG Tao ZHU Tan XU He WANG Zhe GUO Liang YANG Fan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Abstra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IA Law) was approved in 2003. According to the EIA law,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or Plans (PEIA)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the landuse planning sector. PEIA is a useful tool for developing an environmentallyfriendly landuse master plan. The effective, systematic and universal methodology of PEIA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is still not developed, which is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obstacles for its application in practice. This paper aims to introduce a new approach to assess the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ecosystem resulted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nduse master plan by using the changes of ecosystem services value (ESV) as one of the assessment indexes. Taking Wuhan city for instance, the authors discussed the methodology of applying the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in the PEIA of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Results show that the proposed landuse master plan of Wuhan city is generally environmentallyfeasible from the ecosystem protection perspectives, while the expansion of construction land should be strictly controlled. The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was considered to be a synthetic and quantitative method for the PEIA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and some aspects of the application such a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ESV parameters should be improved in the further studies.
论文关键词:国民经济核算资源耕地
耕地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农业资源,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我国各地乱占耕地现象非常严重,保护耕地、防止耕地资源流失是当前一项非常迫切的战略任务。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建立耕地资源核算制度,能够加强对耕地的监控和管理,是防止耕地资源流失的有效措施。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2亿hm2这条“红线”,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占用耕地的各种因素不会减弱,反而有可能增强,守住这条“红线”的前景并不乐观。实施耕地资源核算,能够从源头上掌握耕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政策调控,有利于加强耕地资源的管理。
1实施耕地资源核算的意义
耕地资源核算是指对一定时刻一定空间范围内的耕地资源,在充分调查、准确测量的基础上进行实物量的核算,以及利用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对其进行价值量的测算的过程。耕地资源核算的结果反映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存量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1.1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在农业的各个要素中,耕地资源已成为评价和衡量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各地占用耕地的现象非常普遍。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22亿hm2,而2000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28亿hm2,我国耕地6年净减少约666.67万hm2。耕地数量的大幅减少必然会影响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要想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防止耕地资源的进一步流失。当前我国耕地统计核算制度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很难及时发现耕地的变化及变化的原因,这无法适应国家社会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必须建立更为科学有效的耕地资源核算制度,每年对耕地资源进行核算,发挥其“监控器”和“报警器”的功能,实现对耕地资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确保耕地绝对数量不减少。
1.2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加强耕地管理的需要
由于人口增加、农民生计所迫和社会需求强烈等原因,掠夺式生产经营方式未得到根本改变,致使近年来耕地质量不断下降,现在耕地中劣质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35%—45%。然而,我们国家在耕地管理方面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严重。实际工作只停留在耕地丈量的范畴,缺失质量核算这就使国家无法准确全面地把握土地资源的经济社会价值现状,更难以防范耕地资源的隐性流失。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将会解决这一问题,耕地资源核算不仅对耕地的实物量进行核算,同时还对耕地的价值量进行核算,客观地反映耕地的质量情况,能够对耕地资源作出全面系统的评价,从而提高耕地的管理水平。
1.3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改革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需要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只重视经济产值及其增加速度,资源消耗无法在国民经济中反映出来。一个国家的矿产耗尽,森林大量减少,水源短缺,空气污染,可是国民经济核算却表明收益增加,经济运行良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种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下,必将导致盲目追求经济增长,造成自然资源的毁灭性破坏。因此,必须改革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自然资源核算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综合反映经济增加值和对资源造成的消耗。然而,我国资源核算的理论和实践并不成熟,尚未形成涵盖所有资源的核算理论和方法。实施耕地资源核算能够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资源核算的内容,加速资源核算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推动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EEA)的实施。
2耕地资源核算的基本理论
耕地资源核算作为资源核算体系的一部分,其基本理论和资源核算是一致的,其内容以资源核算和土地资源核算为基础。
2.1耕地资源核算的主体
耕地资源核算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应该指定专门的机构(例如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等)来实施核算。耕地资源核算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实际核算过程应按照行政级别自上而下地进行部署、自下而上地逐级汇总核算。
2.2耕地资源核算的内容
与土地资源核算相对照,耕地资源核算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实物量核算,另一方面是价值量核算。所谓实物量核算,是指对耕地数量方面的测算,侧重于“量”的确定,主要使用土地丈量等基本方法,实物量核算是耕地资源核算的基础;价值量核算,是对耕地的价值水平进行合理的评估,综合反映耕地的经济价值,侧重于“质”的评定,由于土地的“质”属于数学上边界难以准确划分和界定的处理对象,因此这一过程可通过模糊数学的手段来实现。价值量核算是耕地资源核算的重点,是耕地转化为货币形态的重要过程。
实物量和价值量又都包括存量和流量两个方面,存量和流量反映耕地资源的不同属性。存量记录某一时刻的数值,侧重描述量的多少,是静态数据;流量反应不同期间数值的变化,侧重反应变化的程度,是动态数据。耕地资源核算应该包括实物量存量、实物量流量、价值量存量和价值量流量四个数据指标。
2.3耕地资源核算的程序
一项完整的耕地资源核算主要包括界定核算对象,实物量核算,价值量核算,存量和流量核算以及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部分。
实施中,首先应该确定核算对象,界定核算的范围和特征,其次进行实物量核算,之后通过数学模型估计测算耕地的价值量。这时实物量和价值量都是存量数据,最后通过相邻两次存量数据的比较得出流量数据,反映耕地资源的增减变化,这就是流量核算。
耕地资源核算乃至资源核算的最终目标是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指标的国民核算。但从当前形势看,绿色GDP核算的实施还存在很大的难度,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还需要时间。因此,现阶段我们先不考虑耕地资源核算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问题,等到条件成熟再将其纳人国民经济核算。
3耕地资源核算方法
一项完整的耕地资源核算包括耕地资源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两部分,既要进行存量核算也要进行流量核算。
3.1耕地资源的实物量核算
耕地资源实物量核算主要反映耕地核算期初和期末的实物存量以及期内的变动情况,目的是采集有关耕地属性的精确数据。实物量核算主要是耕地测量,在技术方面主要采用土地丈量的方法,随着技术的进步,土地丈量已发展为更为先进的技术和手段,主要有GPS技术、电磁感应技术等。耕地实物量核算的应用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不是本文研究的范畴。
实物量核算可以借助账户来完成,这些账户通常都采用会计账户形式和复式核算方法,一般包含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和期末结存数等内容。这些内容满足基本平衡关系:期末存量二期初存量+本期增加一本期减少。
3.2耕地资源的价值量核算
价值量核算赋予耕地资源一种货币性价值,是反映和揭示耕地质量的一种方法。耕地价值量核算的方法比较多,目前能够为多方面接受的是收益还原法。这种方法以土地收益为理论依据,认为土地价格是土地收益的资本化,土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土地收益的大小。
这种方法的基本公式为:
MV=a/r
其中MV为耕地的市场价值,a为耕地的年纯收人,r为耕地的还原利率。
首先要确定耕地的年纯收人,其在数值上等于耕地的总收益减去耕地的总费用。
耕地总收益的计算取决于各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以及主产品和副产品当年的产量和市场价格。计算时可根据各种作物的种植面积,对各作物收益进行加权求和。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R为耕地总收益,m;为第i种农作物的客观产量,P"为第i种农作物的平均市场价格,k;为第i种农作物的播种面积,n为农作物种类数。
耕地总费用主要包括物质费用、人工费用、投资机会成本和相关的农业税费等,其中人工费用采用工作日乘以劳动日工资价格来计算,投资机会成本等于物质费用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乘积。
其次要确定还原利率。还原利率的确定是评估耕地市场价值的关键。具体测算耕地的还原利率时,通常采用”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的方法进行测算。通常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安全利率。对于一般种植业用地来讲,其风险调整值可以在1%—2%左右,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农地风险调整值可以大于5%甚至10%。
3.3存量和流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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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宅基地退出补偿;应用
中图分类号: E253 文献标识码: A
1宅基地退出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用地需求量逐步扩大,而实际土地供应却明显不足,国家对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用地的需求形成了一对矛盾,虽然通过优化用地结构、合理规划、集约利用等手段,可以缓解一些矛盾,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的供给量问题。与此同时,大量农民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迁至城市就业或居住,造成了原有在农村的宅基地大量闲置,不仅造成了土地浪费、利用率低下,也严重制约了新农村的规划与建设。因此,从农村建设用地别是农村宅基地资源中寻找用地新空间,能够较好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因此,研究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缓解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用地供需矛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施新农村建设、增加耕地面积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2宅基地退出存在的问题
宅基地退出在各地均有实践,从现有的实践情况来看,开展的情况不尽人意。总其原因:根在制度、关键在标准。制度属于上层设计,本文不做过多涉及,但其本质是为了促进流通,也是确定标准的前提。
实际过程中,由于相关制度以及宅基地退出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退出补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宅基地退出进入困境。如何确定各类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补偿标准定的太高,地方政府无法承担;定的太低,又不足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补偿标准确定的基础是宅基地的保障住房功能还是宅基地的经济价值,又或者是两者都有?另外,对宅基地进行经济补偿需要对宅基地价格进行确定,但目前各地用于宅基地价格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还不完善,无法准确评价宅基地市场价格成,农民担心宅基地退出获得的福利待遇有所减少,导致对宅基地退出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忧虑,限制了宅基地的顺利退出。
3破解农村宅基地退出困境的基本思路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除了制度缺陷以外,宅基地的退出补偿标准不够明确,是限制宅基地顺利退出的主要原因。因此,破解困境的基本思路除了要完善宅基地退出相关制度之外,也需要建立起能够量化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使农民宅基地退出之后获得的福利待遇略大于或者不小于拥有宅基地时期,农民能够直观地比较退出前后,以此引导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申请以及腾退现有宅基地。
4宅基地退出补偿分析
4.1现行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
现阶段农民宅基地退出补偿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异地安置;二是货币补偿。针对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补偿标准也不同。第一种价格主要由农用地转用费用和房屋建安成本组成,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第二种货币补偿,随区域不同而不同,建成区一般参照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建成区外一般通过双方谈判确定。参考标准为房屋买卖价格,其价格构成实际上包括了宅基地使用权价格。
4.2现行补偿方式存在的问题
对于异地安置补偿,一般按照房屋置换或者房屋重置价格进行测算,但是安置地的选择具有较大难度。一方面,若选择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安置,则没有从根本上完成宅基地的退出,若选择城镇建设用地安置,则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安置地的选择受规划、用地指标、报批等因素限制,由于宅基地退出是阶段性进行的,而安置地则需要国家下达指标内整批整报,异地安置必然面临与宅基地退出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不统一,面积和数量达不到安置的要求。因此异地安置补偿方式操作难度较大,不宜实施,并且没有从根本上缓解土地的供需矛盾。
相对于异地安置补偿,货币补偿则通过对宅基地价值进行整体评估,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操作简单且不易产生遗留问题,同时也从根本上完成了宅基地的退出,缓解了土地的供需矛盾,是比较符合目前市场的一种可行做法。但货币补偿的可行性是基于能够对宅基地价格进行准确评估的基础之上,而目前针对宅基地价格评估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补偿的标准的不确定,导致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容易出现补偿价格偏离实际价值的情况。
4.3 宅基地价值内涵以及补偿应包含的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和基本生活居住权利而实施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再者,农民失去宅基地之后面临着社会保障、再就业等方面的困境。因此,通过分析宅基地财产与权利性质可以看出,宅基地价值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功能价值、使用权价值、社会保障补贴三个方面。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根本,首先提供的是他作为住房用地的保障功能,这种功能等同于城镇的最低住房保障政策,都是给居民提供一种基本的居住保障权,因此农民退出宅基地后,应该有能够发挥相当功能的补偿来保障农民仍然有房可居。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宅基地作为生产要素能够参与到生产与经营之中并获取收益,这种收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宅基地复垦后作为耕地的收益;而是宅基地作为经营场所用于租赁产生的收益。失去宅基地,就意味着附属于宅基地上的各种可能性权益的永久丧失。因此,要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补偿。
由于目前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集体土地对农民仍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保障两方面。退出宅基地,必然面临着社会保障缺失、再就业困难等一系列生存问题,因此补偿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这一部分的内容。
综上所述,宅基地补偿的内容应包括:住房保障功能价值、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贴价值三个方面。
5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应用可行性分析
5.1 安阳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简介
安阳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辅助土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对市域534.28平方公里的土地按照商服、工矿仓储、宅基地等三类用途进行了定级与估价。在估价方面,以土地定级为基础,采用三种评估方法:(1)通过对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在权利、价值价格实现过程中的差异,以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为基础,采用修正法评估;(2)根据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资料,采用样点地价法评估;(3)根据集体建设用地取得所需的各项费用,采用成本法评估;并制定了各地类的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集体建设用地各类型基准地价与相应的国有出让基准地价对比,相当于商业地价的70%,住宅地价的62%,工业地价的75%。
5.2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合理性
5.2.1制定过程严谨
安阳市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测研究,在对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全面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充分考虑其权利性质、特征与市场状况,历经立项、考察、方案论证、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成果预验、成果论证、方案验收等8个阶段,整个制定过程科学、严谨,并通过省厅验收,在安阳市进行了公示。
5.2.2符合实际情况
将研究成果在安阳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中进行实例研究,准确界定了集体土地价值内涵,明确了集体土地的补偿内容,为集体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地价标准和宏观引导,通过市场验证,有效地促进了集体土地市场的流转。目前,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区等依据该标准,按照公开挂牌成交确认,签订合同,明确建设条件,核发土地证程序,共交易10宗建设用地。
5.3与宅基地使用权价格内涵一致
安阳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价格构成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使用权价值,体现了生存保障和对农用地的收益补偿;二是发展权价值,即增值收益,包括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对区域土地状况改善补偿。
宅基地补偿标准至少包括三部分:一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二是房屋补偿;三是补贴。房屋补偿与补贴主要是对保障生活以及影响生活质量的补助,而宅基地使用权价格则是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收益价值与增值收益。
对比宅基地使用权价格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价格构成可以看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价格与宅基地使用权价格在内涵上基本一致,所以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也可以用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5.4 操作方式简便
宅基地退出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涉及农户较多、阶段性进行的特点,若采用传统方式对其价值进行逐一评估,必然会产生工作量大、程序繁琐、评估结果难以准确公平等一系列问题。而以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作为基础,加上住房保障与补贴补偿,直接测算出补偿标准,避免了逐一评估繁琐工作程序与巨大的工作量,效率高,操作方式简便,且易于大面积开展。
5.5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作为补偿标准的应用与适用范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宅基地退出补偿内容应为宅基地使用权价格+房屋建安成本+补贴补偿;房屋建安成本补偿可以根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确定,补贴补偿则根据当地补偿标准也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价格由于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一致,故以基准地价为标准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价格的计算。
以安阳市为例,假设一宗建成区外宅基地土地面积为150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按照安阳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该土地处于三级地范围内,价格为470元/平方米,现需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内容为宅基地使用权价格+房屋建安成本+补贴补偿,通过调查该区域房屋建安成本在1000元/平米,补助一般为前者的5%,因此补偿标准为(470×150+100×1000) ×(1+5%)≈18万元,换算成房价约为1800元/平方米,大致相当于周边国有房屋价格。标准适中,标准中包含有较大的政府补贴。
若宅基地位于城市建成区内,采用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标准进行补偿就太适合,因为建成区内宅基地受周边配套影响其价值较建成区外宅基地明显要大,且建成区内生活成本较高,拆迁难度较大,以基准地价为标准补偿的价格,要明显低于该区域内的房价。相比之下,建成区内宅基地补偿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较为合适。
因此,由于建成区内生活成本高、拆迁难度大,以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标准补偿不适宜,但建城区外该标准较合适。
5.6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应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5.6.1 与房屋补偿、补贴共同作用
宅基地退出补偿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建安成本补偿、补贴补偿三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只是作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标准,并不包含房屋建安成本补偿与补贴补偿,因此,在宅基地退出补偿中,不能单一地以基准地价的标准来计算整个补偿,还要考虑其他两项内容。
5.6.2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要及时更新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基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基准地价而建立的,为适应市场发展,满足市场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出让基准地价需要三年一更新。同样,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水平也会随着整体土地市场的发展有所变动,为保障农民权益,同样也需要对其定期更新。目前全国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不断发展的将来,必须要随着市场变化予以定期更新。
5.6.3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城市土地和集体建设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思路是先定级后估价,在确定土地级别后,确定基准地价及系数后,还需要建立由级别基准价格到宗地价格修正体系,更加准确、快速地进行集体用地的价值评估。
5.6.4 与国有出让基准地价体系同步建设与发展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城市与农村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集体用地的价值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来。打破城乡隔离、分治的壁垒,将农村与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发展,取消原来的分开规划,各自发展的制度,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趋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的建设,根本上是要通过充分体现集体土地的价值,从而促进集体土地市场的发展,使其逐步向国有土地市场靠拢,最终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因此,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需要在法律制度的完善、评估技术方法的科学化等方面,与国有出让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同步进行、同步完善、同步发展,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最终实现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统一的土地市场。
6结论
本研究以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来破解宅基地退出困境为基本思路,分析宅基地的价值内涵,确定补偿的内容为宅基地使用权价格、房屋建安成本、补贴补偿三部分。通过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测算提供依据,在宅基地退出补偿实践中进行了验证,符合实际情况,易于推广。因此,建议各地应尽快着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编制,为宅基地退出市场提供地价标准和宏观引导,促进集体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
参 考 文 献
〔1〕胡银根,张曼,魏西云,刘彦随,徐小峰,何安琪.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测算[J].中国土地科学,2013,27(3):30-31.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与区域补偿标准的合理确定是保证耕地保护区域补偿实施效果的关键。针对以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忽视耕地资源禀赋与社会经济发展差异的不足,本文构建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开展了耕地区际布局优化,并据此优化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前研究中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及耕地赤字/盈余水平脱节、难以真正起到耕地保护杠杆作用的不足,本文提出了以耕地资源价值为基础,引入耕地非农化收益确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并根据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优化结果测算区域耕地赤字/盈余水平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进行修正,以实现“以布局引导补偿,以补偿实现保护”。以全国首批“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武汉城市圈为案例区开展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①根据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区域差异确定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可以在实现全区域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使区域耕地非农化压力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有利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②以耕地非农化收益和耕地资源价值为基础,采用区域耕地赤字/盈余进行修正得到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可以起到激励耕地保护的杠杆作用;③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是协调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镇用地扩张与耕地保护矛盾的重要途径,能起到激励耕地保护、抑制耕地非农化的作用。
关键词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优化;区域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1-0142-10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1.020
中国试图采用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来抑制耕地快速减少[1],但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耕地保护政策在部分区域失灵[2]。究其原因在于耕地保护政策忽视了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以及不同区域在特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耕地非农化需求的内在合理性[3]。因此,通过协调区域差异以满足不同区域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实现耕地非农化与耕地资源保护的双赢[4],对我国经济增长和耕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通过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实现区域之间耕地保护利益的协调,是保证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保证[5]。20世纪中期,国外学者就开始对耕地保护补偿进行研究[6],为耕地补偿标准研究奠定了基础[7-10]。近年来,我国学者也从耕地资源价值的角度对耕地补偿价值标准进行了研究[10-14],还有部分学者在耕地保护生态补偿价值标准方面开展了系统深入的研究[15-16]。这些研究充分肯定了耕地补偿对耕地保护的积极意义[17-20],构建了我国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21-24]。然而现有研究存在两方面的不足:①根据耕地利用现状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试图通过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使耕地维持现状,导致耕地非农化压力在部分地区难以释放;②耕地补偿价值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及耕地赤字/盈余状况无关,难以起到耕地保护的杠杆作用,不能激励区域耕地保护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在保证全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非农化需求紧迫程度的区域差异进行耕地布局优化以此确定各区域耕地保护目标;以耕地非农化收益和耕地资源价值为基础,结合区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确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以此约束和激励各区域耕地保护行为。在此基础上,以武汉城市圈为案例区,开展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实证研究。
柯新利等: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补偿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1期
1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
1.1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总体框架
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是在保证全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禀赋的区域差异进行耕地优化布局,以优化布局结果为依据,确定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和耕地保护区域补(受)偿标准,通过耕地资源在不同区域间的合理配置以实现全区域的粮食安全,通过耕地保护区域补偿引导耕地资源向布局优化的方向发展。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一方面根据耕地区际布局优化结果确定各区域耕地保护目标,据此测算区域耕地赤字/盈余,并确定补偿(受偿)区域。另一方面,确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不仅要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也需要与耕地赤字/盈余状况挂钩,耕地赤字越大,补偿标准越高;耕地盈余越大,受偿标准也越高。以此来激励耕地保护、约束耕地非农化(图1)。
首先,在区域人口数量、粮食单产和粮食播种面积指数预测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各区域耕地需求量进行预测;在各区域人口和人均建设用地需求预测的基础上,对区域内耕地非农化需求进行预测;从建设用地投入强度、建设用地利用强度和建设用地产出效益等方面构建指标体系,采用AHP方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结合各指标的评价分值,计算得到各区域耕地非农化压力指数[25]。
其次,构建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在区域内开展耕地布局优化:根据区域粮食安全所需要的耕地总量确定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的全局终止条件;根据区域耕地非农化需求确定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的分区终止条件;根据各区域耕地非农化压力确定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的异步演化速率;根据各区域土地利用变化规律确定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的分区转换规则[26]。将以上参数输入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开展区域耕地利用布局优化,以此确定各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最后,依托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计算得到的各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各县域粮食安全对耕地数量的需求,测算各区域耕地赤字/盈余;以耕地经济价值、耕地生态价值、耕地社会价值和耕地非农化收益确定的耕地保护价值为基础,采用各区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进行修正,得到各区域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
1.2基于布局优化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确定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不合理是当前耕地保护政策尤其
图1总体研究框架
Fig.1Research framework
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27]。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确定可以归纳为三种思路:①需求导向型,即在预测区域人口所需粮食产量的基础上测算区域耕地保护目标;②供给导向型,即在耕地保有量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耕地资源增加和减少量,预测未来耕地的供给量从而得到耕地保护目标;③供需平衡型,即测算耕地资源的供给量和需求量,通过供需平衡分析测算耕地保护目标。其中,前两种途径可以通过耕地保护实现粮食安全的目标,但是由于没有考虑到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扩张之间的矛盾,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有一定的难度;第三种途径在考虑了粮食安全对耕地的需求的同时又考虑了耕地非农化导致的耕地有效供给,能够合理的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然而,根据耕地利用现状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有可能出现土地利用效率高、耕地非农化需求迫切的区域需要承担过多的耕地保护任务,使得区域耕地非农化压力难以释放,引致非法用地现象屡屡出现。而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非农化需求不足的区域耕地非农化指标高于实际需求,导致耕地非农化效率低下[1]。因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确定应从空间效率均衡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耕地非农化需求的区域差异。
基于布局优化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确定可以在全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耕地非农化压力的释放,提高耕地非农化效率[26]。本文从经济发展和资源禀赋区域差异的角度出发,开展耕地区域间布局优化,并提出了根据布局优化的结果确定区域耕地保护目标的思路:从社会经济发展及其对土地资源需求的区域差异出发,以全区域粮食安全为全局约束条件,以各区域建设用地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为目标,在优先满足建设用地紧张地区的建设用地需求前提下,利用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根据不同区域建设用地需求量和建设用地的优先度,开展区域土地资源优化配置[28],确定各子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1.3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本质是通过财政转移的方式在区域间进行经济补偿,以保证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因此,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是实现耕地区际协调保护的关键,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应真正起到耕地保护的激励作用。然而,当前大多数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脱钩,难以起到耕地保护的杠杆作用:受偿地区得到的补偿标准较低,难以弥补由于耕地保护而失去的耕地非农化收益;而支付补偿的地区所支付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其耕地非农化收益,因此不足以约束该地区的耕地非农化行为。因此,迫切需要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在受偿区域,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应高于该区域的耕地非农化收益;在支付补偿的区域,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应低于该区域的耕地非农化收益。如图2所示,R1表示支付补偿地区耕地非农化收益,R2表示受偿地区耕地非农化收益。当前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往往根据耕地资源价值测算得到,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无关。因此,补偿标准V通常位于R2下方。为了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起到激励受偿区域耕地保护行为的作用,应该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使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位于补偿区域耕地非农化收益与受偿区域耕地非农化收益之间,如图2中V’所示。
图2基于耕地非农化收益的耕地保护补偿标准
Fig.2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based on increasing
value of cultivated land conversion
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有利于起到激励耕地保护的作用,但由于该补偿标准与耕地赤字/盈余状况无关,因而无法实现控制区域耕地赤字规模、扩大耕地盈余规模的效果。为了抑制耕地非农化、鼓励耕地保护,对耕地保有量大的受偿区域,应该给予较高的受偿标准;对耕地保有量小的补偿区域,应该提高支付的补偿标准[29]。换言之,在耕地补偿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的基础上,需要根据耕地赤字/盈余状况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进行修正,使其起到抑制耕地赤字规模、鼓励耕地盈余规模的作用:对于耕地赤字区,赤字越大,应付出的单位面积耕地保护补偿标准越高,以此制约耕地赤字区无限制的耕地非农化行为;对于耕地盈余区,盈余越大,单位面积耕地应接受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越高,以此鼓励区域耕地盈余数量的扩大。如图3所示,V’表示考虑到耕地非农化收益后耕地保护补(受)偿价值,V”是既考虑了耕地非农化收益又考虑了耕地赤字/盈
图3耕地补偿价值标准修正
Fig.3Correction of interregional 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余状况的耕地保护补(受)偿价值标准。
2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武汉城市圈的实证
武汉城市圈处于湖北省中部,是国家首批“两型”社会试验区,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也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中部崛起”国家战略的重中之重。武汉城市圈以占湖北省31.2%的土地面积和52.5%的人口,贡献了湖北省60.7%的地区生产总值[30]。然而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武汉城市圈城市扩张与耕地保护矛盾十分突出,区域耕地保护压力较大,城市圈内部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禀赋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31]。本文以武汉城市圈为案例区,开展了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实证研究。
本文采用的数据包括武汉城市圈2000年和2008年的土地利用数据、自然环境条件数据和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土地利用数据和自然环境条件数据用于测算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本文涉及的自然环境条件数据包括研究区域的DEM数据、离各级城市、铁路、公路以及水系距离。土地利用数据由武汉城市圈2000年和2008年两期遥感影像解译得到[32];社会经济数据用于测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和区域耕地赤字/盈余,涉及的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包括2000-2008年武汉城市圈各市人口数据、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固定资产总投资、人均财政收入、第二产业总产值、单位面积粮食产量。社会经济数据来源于《湖北省统计年鉴》。
2.1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测算
结合武汉城市圈各县域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结果和各县域耕地非农化压力测算结果,采用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对武汉城市圈耕地资源的空间布局进行了优化[28],该优化结果不仅使武汉城市圈耕地保有量满足全区域粮食安全的需要,而且使武汉城市圈耕地非农化压力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因此,能在满足粮食安全的同时实现耕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未来土地利用的合理方向。据此,可以测算得到武汉城市圈各县域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见表1)。
2.2基于布局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
2.2.1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测算
为了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真正起到激励耕地保护、抑制耕地非农化的作用,需要以耕地非农化收益为基础,结合耕地资源价值确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并采用区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对该补偿标准进行修正。因此,本文所述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耕地非农化收益与耕地资源价值。其中,耕地
资源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33]。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在市场交换中已经得到实现,因而在测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时不再计算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耕地的社会价值包括提供社会保障和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的价值。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主要是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国家[34]。虽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所欠缺,但是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逐步发展,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将逐渐减弱,因此在测算时耕地社会价值没有包
括社会保障价值,而是用粮食安全价值来测度耕地社会价
值。据此,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可采用式(1)进行测算。
式中,V为单位面积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R为单位面积耕地非农化收益,PFL为单位面积耕地粮食安全价值,Ve为单位面积耕地生态服务价值。
其中,耕地非农化收益[35]可由式 (2)计算得到。
R=Ra-Rbr(2)
式中,R表示单位面积耕地非农化收益,Ra表示单位面积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年纯收益,Rb表示单位面积耕地作为农业用途的年纯收益,r为收益还原率。
耕地资源的粮食安全价值可采用虚拟土的概念[36]由式(3)计算得到。
PFL=PgiSi
=Pgi×U(3)
式中,PFL为耕地粮食安全价值(元/m2),Pgi为区域i
单位产量粮食价格(元/kg),Si为区域i粮食作物播种面积,U为区域播种面积粮食单产水平。
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由气体调节功能价值、大气净化功能价值、水源涵养功能价值、土地保持功能价值、土壤营养保持价值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六方面构成[37]。将耕地资源年生态价值进行还原可以得到耕地资源生态服务价值,即耕地资源生态服务价值为耕地资源的年生态服务价值与贴现率的商:
Ve=Ve′r(4)
式中,Ve为耕地资源生态服务价值,Ve′为耕地资源年生态价值,r表示贴现率。由于分县域耕地生态服务价值计算的数据难以获取,加之在武汉城市圈这一较小的区域内单位面积耕地生态服务价值的区域差异较小。因此,武汉城市圈单位面积耕地生态服务价值直接用武汉城市圈耕地生态服务价值总量与武汉城市圈耕地总面积计算得到。据此,可以测算得到武汉城市圈各县域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见表2)。
2.2.2区域耕地赤字/盈余测算
采用耕地赤字/盈余修正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可以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真正起到鼓励耕地保护、抑制耕地非
农化的作用。本文通过耕地布局优化的结果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并以此确定耕地赤字/盈余(公式5)。
DS=Sopt-Sdemand(5)
其中,DS为区域耕地赤字/盈余,Sdemand为保证区域粮食安全所需要的耕地面积,Sopt为由耕地区际布局优化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其中采用基于粮食安全策略的耕地需求预测法对武汉城市圈各县域耕地需求量进行预测,依据武汉城市圈人口总量、粮食播种面积指数、单位播种面积粮食单产和人均粮食消费量测算武汉城市圈耕地需求总量。通过公式(5)计算得到武汉城市圈各县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见表3)。
由表2可见,武汉市市辖区孝感市市辖区黄石市市辖区黄冈市市辖区新洲区江夏区通山县和通城县这8个地区属于耕地赤字区即耕地补偿区域。其中武汉市市辖区耕地赤字最大。
2.2.3耕地补偿价值标准修正
由图3可知,为了激励各区域耕地保护,耕地补偿价值标准在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的基础上,需要根据耕地赤字/盈余状况进行修正。首先,为了便于比较和计算,本文定义武汉城市圈标准耕地为:单位播种面积粮食单产为
6 000 kg/hm2、粮食播种面积指数为1.25的耕地。
将武汉城市圈各县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转换为标准耕地,将武汉城市圈各县域单位面积耕地补(受)偿价值标准转换为单位面积标准耕地价值,最后计算得到武汉城市圈各县域应该支付(获得)的耕地保护补偿(受偿)额(见表4)。
经测算,武汉城市圈耕地保护补偿区域需要向耕地保护受偿区域支付的补偿费用总额为57 382.13亿元,而耕地保护受偿区域需要接受的补偿费用总额为54 720.47亿元。补偿总额比受偿总额多2 661.66亿元。同时需要将补偿价值标准与赤字/盈余挂钩。因此,将武汉城市圈补偿总额与受偿总额的差值按耕地赤字/盈余状况在不同的区域之间进行分配:找出武汉城市圈耕地赤字最大的区域,将该区域修正值定为0;计算其它县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与武汉市市辖区耕地赤字的差,以此作为确定耕地保护区域保护补偿价值标准修正值的依据;然后根据各县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对武汉市市辖区的耕地赤字的差值占差值总额的比例进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修正,可以得到武汉城市圈各县域最终的耕地保护补偿价值标准(见表5)。
耕地赤字区的武汉市市辖区由于在整个武汉城市圈耕地赤字最大,因此,修正后单位面积标准耕地补偿价值标准等于该区域单位面积标准耕地价值。而其它耕地赤字区修正后的应支付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低于
该区域单位面积标准耕地价值,耕地赤字越大,需要支付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越高,从而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在耕地赤字区起到抑制耕地非农化的作用。相反,黄陂区、汉阳区等耕地盈余区,耕地盈余越大,接受的耕地保护补偿的价值标准也就越高,从而激励耕地盈余区尽可能增加耕地保有量,提高各区域耕地保护的积极性。
3结论与讨论
为了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实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达到耕地保护和城镇化的双赢,本文构建了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根据耕地布局优化的结果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结合耕地非农化收益和耕地资源价值界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并采用区域耕地赤字/盈余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进行修正,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起到激励耕地保护、抑制耕地非农化的作用。主要结论有:
(1)根据耕地布局优化结果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有利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耕地区域协调保护应根据耕地布局优化结果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在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耕地保护和耕地非农化的矛盾十分突出。过高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会导致区域耕地非农化压力难以释放。而经济不发达地区,
耕地非农化指标年年结余,土地利用效率较低。在保证全区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从布局优化的角度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有利于在保证全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耕地非农化压力的释放。
(2)将耕地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及区域耕地赤字/盈余挂钩可以起到耕地保护的杠杆作用。本文以耕地非农化收益和耕地资源价值为基础,采用耕地赤字/盈余状况进行修正得到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使其真正起到耕地保护的杠杆作用。修正后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对于耕地赤字地区,赤字越大,需要支付的单位面积耕地保护补偿价值标准越高;对于耕地盈余地区,盈余越大,接受的单位面积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价值标准越高,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起到激励耕地保护的作用。
本文在理论上构建了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理论和方法体系,提出了耕地资源区际配置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是耕地区域协调保护理论的新探索。在此基础上,以武汉城市圈为例开展了实证研究,论证了该理论与方法体系的可行性。实践方面,本研究有利于在耕地区际协调保护中实现“以布局引导补偿,以补偿实现保护”。在不损害各区域利益的情况下,保障全区域粮食安全,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
本文提出的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补偿研究有助于政府主导的耕地保护区际补偿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在资源定价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虽然耕地保护由于其经济外部性的存在使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不可能完全由市场进行定价,但市场对耕地区域协调保护补偿标准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强。在市场机制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如何以本文的研究为基础探讨更为科学合理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将成为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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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Based on Interregional
Optimization of Target Responsibility
KE XinliYANG BaihanDING LuZHANG Anlu
(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