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3 16:08:5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篇(1)

【关键词】法治建设 传统文化 地域经济文化西方法治文化

Abstract: Past 60 years,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has made tremendous achievements, but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o go a long way. Traditional culture, region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imbalances, as well as Western rule of law and cultural localization process, discusses the impact of the long-term natur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Keywords :rule of law ,traditional cultural, regional economic ,cultural Western rule of law culture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启了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建国初期1954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 20世纪80年代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体现出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2004年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党的十七大更是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在此期间,涉及经济、社会、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得以完善。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道路,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庆贺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之际。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长达2千多年,传统法治文化和生活习俗的影响巨大,以及一个“大”国地域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等客观因素,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快速的发展。与欧美成熟的法治社会相比、距离现代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中国法治建设还要走较长的一段路。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长期的

中国是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国家,是个独特的民族,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习俗,进入近现代社会也不过百余年时间。因此传统文化习俗、传统的生活观念扎根于每一个中国人的思想深处,影响无处不在,久远而深刻。

同时,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根植于自然经济,与以工商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有着很大的不同,总体上呈现出的是“公法文化”的特征。因此,历史上没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以继承,相反某消极成分则成为阻碍现代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1.人治传统渊远流长。首先,古代中国政体是君主制,一直倡导“圣贤治国”思想,老百姓也把国家治理寄望于“明君、清官”,认为只要有“明君、清官”国家就会繁荣,老百姓就会过上好日子,相信重“人治”而远离“法治”。其次,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集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而不是天赋人权的平等思想。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也将人的思想定位于“忠、孝、礼、仪”, 在国家这个大家里,人们都要效忠于家长-皇帝。帝王成为神的化身,帝王就是法,法是皇权的附庸,而个人毫无权利可言,只有绝对服从。从而形成了长期的个人崇拜和权力崇拜,让中国的法律世界充满了浓厚的人治色彩,影响到当今法治建设就是权大于法、言大于法、官大于法的人治现象。

2、宗法伦常影响根深蒂固。中国法治在集权体制和官僚政治上,经历了几千年的缓慢发展演化,而中国法制文化在这缓慢的演化过程中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并把宗法伦常看着是最重要的政治文化传统。宗法意识是儒家伦常的基本内核,至今仍是世俗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是传统文化消解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因素。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社会,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宗法社会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宗法伦理则通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张为成远近亲疏之分的伦理圈子,在这个伦理圈子内人们的交往只凭关系,不需要什么事先约定的规则,血缘关系的远近就是行为依据,人情、风俗、习惯等在调解人们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而法律不被接受甚至受到排斥。直到今天,这种宗法伦理的思想仍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特别是法治领域。如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然十分淡薄,在须明辨是非法理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用道德和情理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纠纷,大多数人一般不愿打官司,而是习惯于托熟人、找关系来调和。社会上流传一句话:“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人们不相信律师,却下功夫利用人情网到处开后门找关系。以理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已成为当今司法、执法实践中习以为常的事情了,这种习惯不是一朝一日可以扭转。

3、民间习俗信仰代代相传。民间习俗也是中国重要的传统文化,民间社会长期以来由共同的道德信仰形成的习俗做法,促成乡土秩序的衍生、巩固和强化,成为社会的主要规范,由南到北,自东而西,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深深地扎根,这些土生土长的礼俗秩序一年年、一代代、一朝朝维系着社会运转,它已融入人们极深微极隐秘的潜意识之中,逐渐成为了百姓生活中的“活法律”,而代代流传下来,根深蒂固、极难改变。

其实,法治建设不单纯是法律制度的建设,更主要的是对人们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改造,使之适应、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而传统文化所影响的就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因而传统文化影响的长期存在必然导致中国法治建设的长期性。

吸收、融合西方优秀法治文化需要长期的过程

篇(2)

【摘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博大精深,时至今日,仍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它对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那些积极向上的因素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界定与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是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划分时期可以说是从夏商时期到清末,中国典型的农业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文化。它的出现及形成是在夏商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在法制起源上长期有着“始于兵”、“师出以律”等说法。这表明最早的法是脱胎于军事活动中的军法,这也是最初的法律。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正如孟德斯鸠认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是人类活动的对象性结果,凝结着人们在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力量和才能。要正确认识、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首先要认清、把握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积极影响

(1)执法公平、公正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具有普适性,应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其最有价值的思想是“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不别亲疏”的执法公正、公平的思想。

(2)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治精神为当今法治建设所必需。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方式,是紧密联系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即许多法律规范是根据道德规范制定的。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其次,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

(3)“无讼息争”与现代社会的调解机制。“无讼”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秩序和稳定追求的集中体现,而“秩序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意味着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自己的生活有着较为确定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有了现实的意义。而“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仍是21世纪国人重要的生活模式。“贵和尚中”的传统仍然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的创举,也是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一种继承和发扬。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际关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消极影响

(1)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消极影响。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公民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中的重要内容,在法治化进程中尤为重要。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没有个人,何来社会,故社会观念必自个人观念始,社会利益观念必自个人权利观念始,无个人权利观念之社会观念,不过是奴隶观念之别称。”然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十分缺少有关权利意识的内容,,并且对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包括权利主体观念、权利客体、权利主张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影响,是造成现代民利意识缺乏的重要原因。

(2)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消极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在人们的心中逐渐形成了皇权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法随君出,权力大于法律”在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居于君权的统治之下,一切的决定都是由皇帝一个人决定的。在这种法律体系下,民众只是法律作用的客体而不是主体。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和手段,而权力才是人们争取的真正目的所在。权力就是一切,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少可支配的东西。随之人们开始对于权势进行疯狂的追求和崇拜,进而取代了对于法律的信任和依赖。这样法只是权力的一个外壳,权力却是法的灵魂所在。

三、现代法治理念的建构

法治文化是实行法治的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是社会成员对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问题的价值评价。只有构建相应的法治文化,人们才能形成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和共识,否则,法律实施的基础必然薄弱,法律就会成为人们漠不关心、无足轻重的东西,也就无从谈起建设法治国家。

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依法行政保证法治现代化进程。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对于现代国家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沿袭了传统中国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是法治本土化资源。只有那些与民族习惯相联,并且建立在民众普遍的法的观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文化的发展需要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如果我们不能积极主动寻求传统文化的支持与革故鼎新,使法治理念真正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那中国的法制建设就谈不上是真正的成功。总之我们要将这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与中国社会和法治建设的现状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分的现代价值,推动中国法治不断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1]公丕祥.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15

篇(3)

关键词:重新审视 中华传统文化 加强创新 社会管理

引言

20世纪70年代,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恩比博士在日本与池田大作的谈话中,在客观研究了历史的基础上,从文化学的角度,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真正能够解决21世纪社会问题的,只有中国的孔孟儒学与大乘佛法。20世纪80年代末,一批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开会,发表了一个重要宣言,针对世界范围的道德危机指出: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就必须到2500年前中国孔夫子那里去寻找机会。

一、重新审视中华传统文化 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巨大作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历史经验证明:只有科学进步、民主法治的现代文明无法解决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

一是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对现代文明追求的历史证明,西方的现代文明无法解决社会混乱的根本。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便开始了对所谓现代文明的追求,自工业革命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凭借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相继超越了中国而成为帝国主义列强。几百年来这些崇尚科学和民主的西方文明一直在全世界占着绝对的统治地位。但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健全并不能解决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这些国家虽然生活条件优越,人民的物质生活富足。由于缺乏道德规范教育,社会治安状况令人担忧。他们的下一代由于缺乏道德教育和引导,普遍缺乏理想,只知道贪图享乐,吸毒、酗酒、枪击案件等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民主意识膨胀为极端的个人私欲,利己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早已根深蒂固。这样的国度没有整体意识,没有集体观念。这些国家对内没有给国民带来安宁;对外则为了自己狭隘的民族利益大肆侵略掠夺。在21世纪的今天,那些贴着现代文明标签曾经在19世纪掠夺过中国的西方列强们,仍然在掠夺着世界。他们掠夺的借口居然是兜售其包裹着人权外衣的民主和法治。

由此可见,西方现代文明对科学技术和所谓的民主法治的追求,虽然造就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唤醒了个人意识。但由于缺乏起码的人伦道德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人伦道德观念严重缺失,责任意识普遍缺乏,导致人心涣散、社会动荡。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不仅没有带来幸福和安定的生活,反而使人民生活在惶恐混乱之中。西方现代文明无法解决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西方一些开明的哲学家开始对什么是“文明社会”的问题进行重新反思。很多开明的思想家开始把目光转移到重视人心治理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教育。

二是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历程可以证明:只有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民主法治意识的提升同样难以解决中国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

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获益最大的是经济领域的飞速发展。通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中国用3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300年所走的历程,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在一些科技领域,中国从世界的跟跑者变成了领跑者。但是受冲击最大的是以中华传统文化为基石并维系中国社会发展几千年的社会共有的价值体系。随着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全世界的各种思潮纷纷涌入。西方文化以其貌似先进的面孔开始潮水般涌入中国,极端个人主义、极端民族主义、拜金主义、只知行乐不知奉献的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开始侵蚀着人们的心灵。在趋利最大化的诱惑下,有的人不顾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责任意识开始在国人的心目中被质疑、被曲解、被淡忘,甚至被嘲笑、被遗弃。在改革开放的转型期间,各种不良社会现象开始不断出现,官员开始贪污腐化,人伦开始滑坡,道德开始失范,民主法治一度成为个别人维护一己私利的幌子。传统文化所建立的社会共有价值体系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繁荣而层出不穷,社会管理陷入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

由此可见,如果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思想出了问题,实施民主法治的主体不按常理去操作。科学技术就会被别有用心的少数人利用而违背科学家的善良初衷,民主和法制也将成为这些人用来谋取个人私利的最好的工具。以科学技术的进步,民主法治的完善作为最终追求的所谓的现代文明并没有解决“人”的思想问题,当然也就无法解决社会管理的根本疑难。

篇(4)

关键词:传统文化;继承;发展;管理思想;借鉴;凝聚力

五千年中华文明,我国古代的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传统文化作为最为宝贵的财富,经过长期的积淀,深深扎根在中国这块广袤的大地上,它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一、继承中国传统文化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

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多方面的丰富内涵,它的优良部分,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并且是一切新的更高的文明的再生源之一。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主要体现在这样几方面: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知行合一观,重视人的精神生活;有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追求真理;团结互助。把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对立起来,传统文化并非一潭死水,而是一个动态系统。人类在自己的社会实践中创造传统文化,并在实践中革新与丰富传统。对传统文化决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而必须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加以检验,清除那些过时的东西。从民族文化与世界文明的辩证关系看。世界文明并非是某一个国家民族作用的结果,而是全世界人民共同创造的。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曾经给世界文明以重大贡献。当代西方许多的中国古代文化热,也表明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在发挥作用。

继承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有利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爱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中国古人提出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国而忘家,公而忘私”,以及人们所熟知的“岳母刺字”等民间传说,都是在倡导一种为国家、为群体献身的精神。因此,素质教育中渗透中国传统文化,将会激发爱国热情,增强爱国情感。

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的继承与发展,上下五千年来,我们的传统文化历经了多少次浩劫与磨难,但却薪火相传永不灭,这就表明了传统文化也有其普遍的意义。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说,传统文化不是可有可无的,现代生活不可能建立在虚无之上。否定传统文化也就等于否定历史,人为地把自己的根割断。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是精神支柱,精神上无所依托是可怕的。

英国文化学家怀特认为,文化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文化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产生于更早的文化环境。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文化史。民族精神也是传统文化孕育的果实。否定传统文化,就必然抹杀了民族精神。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要发展,就是要对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地阐释,赋予新的内涵,使其摆脱传统文化的弊端,更加适应现实生活。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实生活的意义

第一,心力与民族精神。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薪火相传,之所以能成为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的遗留,其包容性不可小视。这种包容性是超越时空界限、超越民族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兼有“大一统”精神的民族精神,构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了民族认同感。传统文化有这样的力量,用一只无形的手,将人们联系起来,形成一股合力,将民族的感情化成一个牢固的整体。

第二,传统文化是一种发展动力。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核心,两千多年来,尽管后期逐渐成为束缚思想的工具,但其也曾经为我国经济、政治和科技的发达、发展做出过重大的贡献。

爱国主义与忠:社会成员愿意为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这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提倡愚忠。家庭与孝:家庭式社会组成的最基础部分,而且家庭是社会的雏形,在进行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对社会精神、文化活动中起到一定的传承作用。自我奋斗:《易经》:“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种自我的奋斗意识以及自强不息的精神,有利于激励个人创业、创造、突破、创新,也有利于激励整个社会发展。

第三,人格的塑造与价值观的形成。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而不是道家。儒家提倡的入世精神,面对社会的不公,选择的是愤世。而不是道家,提倡出世精神,选的是弃世。这种积极入世的精神,有利于书里更加积极的生活观念。

中国文化向来关注的是现实人生。不会像西方那样,认为自己有原罪,认为自己这辈子是来赎罪的,是为了下辈子能在天堂过上好的生活。我们最多考虑的这辈子的事情。传统文化的所思所想、所做所为都与社会现实和社会实践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一种文化的熏陶下,中国人形成了十分务实的精神以及生活态度。

第四,品德、道德理念和天人合一。《易经》:“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传统的道德从孝悌引发出来的社会伦理关系仍在发生极大作用。天人合一,这是一种对于生态理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理论。这种理论化解了传统观念中人与自然对立的思想,努力促成了人与自然和谐一致的思想。这才有了七十五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发表声明: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头到2500年前去,汲取孔子的智慧。

三、中国传统文化管理思想的借鉴

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绵延五千年而不绝,是由其自身适应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其所具备的时代特点决定的。是既恬静、和平又积极进取的文化,而包容、承顺则成了此种文化的核心特征。也正因为中华文化能够承顺前代、包容外来,所以她才能够绵延五千年而不衰。在这五千年的文化长河中,传统文化管理思想总结为:其一是宏观管理的治国学,所谓的治国学就是探讨治国方略;另一类是治生学,就是探讨人生哲理、修身养性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认为,一个人要想成家立业乃至治国平天下,没有好的修养是办不到的,下面从儒、道、佛、兵、法学管理思想借鉴角度加以分析:

第一,儒家管理思想的借鉴。中国文化建立在人与人的协调关系上,持之以恒地进行着一个“礼运大同”的运作,从而构造一个理想的“大同世界”的社会环境。其思想盘根错节,追本溯源,则与儒道释有关。

儒家思想蕴育于“仁爱”。“仁者”不能独善其身,必须兼济天下,要为天地立心,为民立命。兼善则必须泛爱,“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这老安少怀的志愿正表现了“仁者”的胸怀。

儒家认为,社会为个人的集合体,有群体的存在方有个体的活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故修己与爱人成为经世哲学。儒家言爱,由亲而疏,由小而大,由近而远,适合人性而又富有人情味。“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简言之,儒家思想侧重伦理道德,目的在于建立人与人的协调关系。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孔子和孟子是儒家主要代表人物。儒家管理思想的核心是“仁”。论语中讲“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体现在管理思想上便形成以人为中心的基本精神,其本质是“治人”儒家思想把生产管理的主体――人,推到管理的前沿,符合现代管理思想以人为本的要点。

第二,道家管理思想的借鉴。道家思想其最终目的在于寻“道”,是一种玄默深藏心企自然的哲学。何谓“道”,即自然之本源。应用于世,则主张崇尚自然,天人合一,知行合一,真善一体。这种涵盖天地,兼容并包,强调有机整体的运思方式,目的在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

道家的创始人是老子。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春秋时楚国人。他曾做过周朝的守藏室的史官,职位低微,但却能看到周朝收藏的许多文献,这对老子思想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老子的唯一著作是《道德经》,也称《老子》,只有5000多字,但言简意赅、观点明确、论证严谨。在中国哲学史上,老子第一个把道作为哲学的最高范畴。老子哲学中的管理思想博大精深,涉及管理原则、管理环境、管理策略和管理者自身修养等多个方面,其中“无为而治”是老子管理思想的核心。

第三,佛家管理思想。佛家的思想主张清心寡欲,见性成佛,与心的觉悟来认识宇宙与人生的究竟,目的在于建立人与精神的协调关系。儒、道、佛三种思想泾渭分明,但从实际看来,又都是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让人的价值,让人的生命得到一种升华,实难绝对划分清楚。三教合流,互不排斥,这也是形成中国文化提倡百家争鸣,兼收并蓄,不拘一格的开放特性,因有王道文化之称。不可否认,以上这些思想至今仍葆有生命力而具有现实的意义。特别是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其积极因素仍然风采依然,不失为万世师表。

第四,兵家管理思想的借鉴。兵家文化在中国起源于春秋时代,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主要代表作是《孙子兵法》。该著作是我国春秋时期杰出的军事家孙武所著。孙武是春秋末期齐国人,古代第一个形成战略思想的伟大人物。后被吴王阖闾拜为上将,率军伐楚,大获全胜。《孙子兵法》在军事上的贡献世界各国是公认的,可与二千二百年后德国著名军事家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相媲美。军事离不开管理,管理又可从军事中借鉴宝贵的经验。

第五,法家管理思想的借鉴。我国的法治思想起源于先秦法家,后经演变形成体系。法家坚持以法为中心,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主张“尚法不尚贤”,认为管理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有健全的法规制度作为保障。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年韩国的贵族,著有《韩非子》一书,现存五十五篇。韩非总结前代法家思想实践,提出了完整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理论,对于现实管理也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四、中国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适应性和凝聚力

第一,“有机整体”的思维方式形成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产生的多样性、包容性决定了他的广泛适应性和同化能力。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仕以“平天下”为己任,民以“天下太平,四海归一,安居乐业”为思想境界。它包容了现实主义、理性主义思想,以“仁”为核心的民本主义思想,重人轻天、以人为本的思想,德治主义思想,爱国主义思想,积极救世思想,以及“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等等。不可否认,“大一统”思想,以全局为重,维护整体利益,这对构筑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对稳定国家的统一,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二,传统的道德观念,抑制和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稳定了社会秩序。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有一个共同的基调:“崇高的道德生活比物质生活更为重要,道德的价值高于一切。人生一世,首先要做一个正派的人,有道德修养的人。”强调重义轻利的风尚,不以贫贱为耻的精神,言行一致的作风,修己以安百姓的品质,使中华民族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道德的风尚,成为举世闻名的礼仪之邦,功不可没。

第三,人际关系的“群体意识”,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传统文化渴望建立和谐美满的人际关系,它对人际关系的和谐,群体力量的发挥,民族文化心理的融合,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四,传统文化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精神形态,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这种传统文化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它对社会长期发生作用,现代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将对人们现有的文化观念进行检验,新的取舍,另一方面,促使人们必须努力学习一切先进的东西,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素质,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这就是市场经济对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的根本决定作用,它是建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制意味着合法性、权威性、公正性。这些都是现代文明与现代文化的体现,而中国传统文化在这方面却有很大的缺陷。中国传统文化在法制思想上强调实行人治。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对中国传统文化那种“君子谋道不谋食”把“义”与“利”对立起来的旧的价值观的否定,从而增强人们的务实精神与进取精神。实际上,人们的实践活动,是离不开利益原则的。

篇(5)

当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时宣告了法律实用主义的开始。他说,逻辑不重要,重要的是经验。但这只是在讲实用主义引入法学研究的时代,只是在强调在普通法语境下,能够具体判案是经验在起作用,而不是逻辑。是为了对比和突出。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法律里面的逻辑。然而,法律总是生长在不同的国家,其所受到的本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就凸显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仅仅是在中国,乃至全球,传统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具体判案中起作用的那一部分,而更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影响。

在当代,我们总是思考如何建立起良好的司法制度,如何用中国特色的法律去在更大范围内赢取普世价值的胜利。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笔者不禁回忆盛唐文明在亚洲乃至世界的辉煌历史。那个时期的法律为什么会具有那么强烈的可传播性?作为极具民族特色的盛唐文化的可以称霸一方呢?曾有学者分析到,一个国家一种法律的影响力之所以巨大,主要是因为国力,它之所以能够推广出了自身的诸多优点之外,还因为他背后的强势文化与国力。文化,它既是国力的一个突出表现,同时与法律相融,就如萨维尼强调,法律应该是一个民族文化积淀和民族传统习惯的反映,不应该把它完全法典化,或者从某一个地方抄一个法律条款过来。法律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法律是开放的,跟当地的历史传统、人文气质、地理环境都有关系,法律的生命力,正是来自于这些东西。具有生命力的法律,才能在本土上良好的适用,在本土外,广泛地推广①。

中国传统文化在几千年的不断变化发展的历程中,沉淀和积累极其丰富,我们应当采取客观区分的态度对待我国的传统文化,本文将简单叙述下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并简要分析一下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借鉴价值。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君主或者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这种专制的政治文化巩固了皇帝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而君主自身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基本不受制约可以伸向各个领域各个层级,因而司法权并不独立。除却最高司法权属于皇帝这个行政者,地方的法机构也附属于行政机构,独立审判并不存在,司法必须顺从皇命。这种情况下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即是贤明的君主的皇命恰好符合某些法治原则法治精神,那也只是偶然,真正的法治并未实现。而一旦出现暴君,司法制度就更是名存实亡了。

同时,宗法等级政治文化巩固了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宗法等级政治文化与政治关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巩固了贵族的特权地位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封建特权制度。在立法上,立法机关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除了听命于皇权之外,它本身的构成也大部分都来源于贵族阶级。这样的立法排斥以人为本而突显等级制度,不具有独立和公平。从奴隶社会的同罪异罚到封建社会的八议制度以及按照贵族官僚的身份高低规定了请、减、免、赎、官当等各种法定特权,各种特权制度都以法定形式被保护。

三、中国传统经济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经济文化铭刻着农耕文明的印记,有着十分显著的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特征,因此,这种自然经济会影响司法制度在程序设计和内容上更符合自然经济的特殊需求。

这简要举例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本质要求。中国古代注重运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 , 从中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要求②。如夏朝会处罚违反规定立法耕种者,西周时有误农时罪等。二是秋冬行刑制度,这是自然经济观在狱政制度上的突出体现。三是务限法,这是自然经济观在诉讼时间规定上的集中体现。按照宋朝务限法的规定,每年农闲之际,州县官府方可受理民事诉讼,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农业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四、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礼仪文化是以伦理内容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伦理与法律长期杂糅并未明确区分,都具有维持社会阶级稳定的作用,但因儒家思想统治地位,法律是屈居伦理之下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司法制度伦理化。

以唐朝为例,在此时期礼刑结合的治国方法更加完善,按当时律法规定,凡尊长亲属殴打伤害直系卑幼亲属可以做出较轻的判决,而卑幼亲属殴打直系尊亲属却一律归于十恶的不孝罪,做出严厉的判决。这是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指导思想的产物,不平等的司法制度必然依靠伦理来解释其合理性和实用性。

然而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表现在法律伦理化对于人性的碾压,除却应由的尊老爱幼的基本道德精神,在宋朝兴起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的影响下,出现了诸如严重地侵夺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如寡妇改嫁不仅失去道德支持更无合法依据。

五、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与现今司法制度

以史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仍有启示。

鉴于中国古代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我们更应当在权力集中的同时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保证司法是公平公正的,脱离行政附属属性的真实独立。同时,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虽然减弱,但在当今社会下却有了新的命题,那就是在司法便民的原则下,司法制度改革如何才能便到中国最广大农民的身上。

中国传统的价值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为具有现实意义,在以和合思维为例,如在司法理念上借鉴中国古代传统刑罚中的观念和执两用中的方法,力求使审判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客观真实的要求, 使判决不轻不重、不枉不纵,达到中这一刑罚最合适的度,以期获得社会最大程度的认可。

篇(6)

关键词:法治;人文精神;自由平等;契约理念;合同立法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230-02

1 自由平等人文精神与契约理念

人文精神是法治的精神底蕴,是决定法治发展方向的精神力量,现代法治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自由平等的精神。自由平等应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前提和渴望。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体现,是人自我意识实现的基础,人正是因自由决定自己的意思和行为方式而证明和维护主体的价值和尊严。自由也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的重要条件,是人潜在能力得以现实化的重要途径。而平等是个体均自由下的应有之义,是实现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精神保证。自由平等体现了人性当中最为深刻的需要,是提升人的存在价值和前提,法律正是把自由平等作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和信赖,从而才能使社会趋向法治。

契约内蕴着自由平等的人文精神,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形态,同时作为一种法律理念,其体现了平等互惠的内容、民主参与的观念、自由与自治的精义。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指出:“人类社会之发展由身份至契约”,身份与契约的差异就在于身份桎梏个人自由,而契约发扬个人自由,并且是发扬个人自由的最好的方式。契约自由思想的萌生,始于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怀的罗马法。近代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契约自由形成了以人文主义为价值基础、以代议制民主政体为政治保障、以市场经济为根植土壤的完整价值体系,并跃升为近代民法的一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法律层面上的个人自由主义,在此原则下,作为法律主体的个人意志能够得到自由的伸展,才能够反映人们在政治、经济和思想等各个社会领域的要求。纵观西方社会之发展,正是契约理念的促动使之一步步地走向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法治社会。

契约理念其实质上就是自由平等人文精神在法律上,特别是在民事法律中的合同法律规制中的体现。合同立法其应当也必须以这种平等自由的契约理念为其立法的根本点。而西方人文精神中的自由平等也确实对我国合同立法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 我国合同立法――从《经济合同法》到《合同法》的变革

2.1 我国传统中契约理念的缺失

西方的人文精神的产生和张扬,为近代法治主义和法治国家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精神基础,人文精神中的自由平等内涵为西方社会的契约理念的推演提供了文化传统与观念信仰的前提。而我国虽然有着深厚的人文传统,但由于文化自身内在机制的差别,反而对契约法律有一种抑制作用。中国传统文化是以身份文化为核心的,在“三纲五常”、“长幼有序,尊卑有别”、“重义轻利”的文化背景下,以及传统文化中大同思想对契约的排斥下如何能产生自由平等的契约?除了传统文化的原因外,我国古代社会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传统观念等因素也制约了契约理念的产生,官工官商传统与契约观念的不相容以及小农经济都成为阻碍契约形成的制度因素。中国传统的公法哲学体系不可能产生出个人、平等、自由、契约和合意的理念和制度,也不可能在私法领域产生类似契约自由的精神和理念。所以,在合同立法上,我们并没有西方法治国家如此深厚的自由平等人文精神传统。

2.2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和与其配套的合同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自建国以来第一套合同法体系。《经济合同法》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出台的,“既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化和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法律形式,又是国家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必要补充”。《经济合同法》在第一条便明确规定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然而。这一主要任务显然与双方当事人为获取经济利益而签订经济合同的真实意思是有距离的。

(1)平等理念的缺失。

《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必须是双方或一方为法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至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却不限,但双方不是法人的经济合同不属其调整范围。其调整对象具有主体单一性和地位不平等性,明确限制私法的主要主体即个人的介入。并且其中贯穿许多国家机关这一主体,因此,契约原有的代表私人独立主体人格的特质受到限制。

(2)自由理念的缺失。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灵魂,在这个角度上,《经济合同法》缺少了合同法所应具有的本质特征。

在计划经济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表面上受合同法调整,但在实质上只是计划指令的表现形式。对合同的承诺与其说是达成合意,还不如说是对计划的服从及保证计划的完成。契约缔结的自由受到政府权力的干预,法人缔结契约一般是在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之下进行;对相对人的选择自由受到约束;国家按照计划安排契约的内容,以计划来实现供需的要求,进行资源的配置;对于契约缔结的方式的选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合同成为计划的附庸,自身并无独立生存的土壤。《经济合同法》没有显示出私法自治的精神。

在《经济合同法》中,国家干预随处可见,有着浓厚的公法痕迹。其规定了合同行政管理制度,将无效合同的确认权首先归合同管理机关,将其行政管理权与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合一。将合同无效条件的规定得过于宽泛,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稍有瑕疵的合同都确认为无效,阻碍了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直接纵容了对合同自由的侵犯。甚至出现一些地方或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运用行政力量,以种种行政规章的形式限制或剥夺正常的经济往来和贸易的行为。这些制度极大的破坏了合同所应具有的私法自治的精神,破坏合同制度的正常发展。

可见,《经济合同法》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追求目标,国家在该法中的超主体地位勿容置疑,合同法的私法性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它虽然首先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契约制度,但却将其推入到公法的范畴,使契约制度在确立之始就开始步入偏离契约自由和原有价值的轨道。其后,虽然在《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以及《经济合同法》的修订中,使契约的精神有所修正,但也仅是局部的修补,并没有真正建立应然的契约制度,而直至统一《合同法》的出台。

2.3 《合同法》

《合同法》的制定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是近代民法的契约精神在中国得以确立的体现。经过20年的深入改革,中

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经济成份多样化,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经济不断开放化和国际化,在这个背景下,市民社会孕育发展,国家的经济职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人们观念上在不断接受新的思想,对于西方人文精神的引入,没有给国人造成抵触,反而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体现出更为人性、文明、科学的一面。

西方人文精神中的自由平等彻底地改造了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契约理念的引入更进一步唤起我们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追求。自由平等的人文精神主要就体现在了《合同法》对于此前合同法律制度的改革之中。

(1)平等。

平等和自由作为人类社会高贵的精神元素,不仅是政治生活的理想追求,也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的价值取向。《合同法》在第2条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主体的多元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协议观念的确立,也为实现合同自由提供了重要条件。

(2)自由。

合同成为一种法律形式,而不再是经济形式,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取消了对合同的一般管理。《合同法》不仅在第4条明文规定了“合同自愿”,而且在整个合同法律规制中,始终贯彻着自由的理念,其立法指导思想就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干预。法律不应为了司法利益而限制人们缔结合同的权利,或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干预,而只是在其中的一方当事人违反缔约规则或合同义务得不到不履行时帮助其中另一方,予以保护和执行。《合同法》将民法总论中的两大核心概念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充分演绎,恢复了合同法作为动的安全基本保障及操作规范的本来面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个人自主”,个人自主决定自我负责。

自由平等人文精神的引入使得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私法自治原则,这也是合同法的精髓部分。“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在于其通过对权利的分配、规划和对权利的确认保护,最终促进人类的自由、平等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部《合同法》即是中国法治建设之路上一部重要的代表作,其吸收了契约的先进理念,以私法自治为总纲。在我国契约立法史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对于把西方人文精神融入中国本土资源而加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值。

3 西方人文精神与中国法治建设

篇(7)

传统文化是相对于现代文化而言的传统习俗,风俗,习惯等的文化现象。传统,就是随着历史的足迹流传下来的,没有被历史所淹没的对现代仍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物。当然,这种影响力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首先,优秀的传统对现代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次,对传统文化的借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照搬,必须与现代社会的具体情况结合作一个修改。现代企业管理中,传统文化的作用表现亦在于此。

1.现代企业管理离不开对传统文化的应用

传统文化对于现代企业管理的作用首先在于悠久而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是具有利用价值的。虽然中国传统文化百家争鸣,所提倡观点复杂多样。但从整体来看,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文化所提倡的人生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有人将儒家代表的人生价值取向特征作了归纳如下:群体本位,中庸之道,强调集体,以和为贵,人情关系的重视,长幼有序、内外有别等。这些特征与西方所倡导的个体主义和极端的思想相抗衡,成为了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大亮点。利用传统文化,需要首先认识到传统文化的特征和内容,并对其进行分析。历史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有优秀的一面,也有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一面,所以,在看待传统文化的作用时,我们应坚持辩证的唯物主义观点。从微观上看,现代企业管理仍然离不开对传统文化的应用。

2.现代企业管理必须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批判地继承,就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应用。

我们看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观念对于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很大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工业化文明和现代化企业文明也向传统文化发起冲击。此外,现代企业的分权化和社会化对于传统文化的应用提出了挑战。面对多重文明冲击的背景,传统文化还能一帆风顺吗?当然不能。现代化的企业管理,需要与社会接轨,与市场融合,与法律统一。为此,我们在利用传统文化管理现代企业时,必须保持适合社会发展的传统文化基本价值观念不变,加以改革其形式特征,且对于不适应现代社会的传统文化进行摒弃。

二、传统文化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价值所在

1.法制与仁制结合

法家倡导的依法治国和利益驱使与儒家倡导的仁德至上的观点成为了历史上自相矛盾的话题,但其思想对后来的君王治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将二者集合起来的汉武帝,“独尊儒术”又“大一统”的他礼法并用,阳儒阴法,创造了汉朝大一统时代。直至唐朝时期的“礼律并重”,二者思想的融合还得以体现出来。国家治理如此,企业管理亦是如此。法学思想表现了管理中的“不成规矩,不成方圆”;儒家思想体现了管理中的“仁义道德,民主平等”。这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可以总结为:制度法律法家化(严格,专制),态度方法儒家化(开明,亲善)。

2.和谐思想

佛教与儒教的“天人合一”以及传统文化中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等思想,都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观念。人与自然的和谐思想在其中表现了一个道理:天地万物都有自己的生存法则,自己的发展规律,无论人类做什么事情,必须遵循这种规律,顺应自然的发展。除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外,和谐思想还重视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和谐在企业管理的运用使得员工与员工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保持一种和谐发展的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了一份力量。

3.无为而治

道家思想中的“无为而治,道法自然”思想体现了一种自然的管理模式,没有过多人为的参与性。无为,即不为,不做事情。无为而治,这是管理模式中的最高境界。每个人通过自觉性或是一种无形中存在的道德法则约束自己,恢复人的自然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