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 16:08:4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科研技术成果转化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二、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对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创新药物等项目,国家863计划等各项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简化成果转化认定程序。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若发现其转化内容与项目申请书有严重违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三、本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已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等企业,简化认定程序。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以各种形式实施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单位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落实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遇到障碍时,可以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咨询和申诉。
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应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企业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各方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协议书等,办理验资手续。
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允许在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国内科研人员成为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对所研究开发的产品,可实行委托加工生产模式,并允许对外租赁自产产品。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国有独资)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投入。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专利、技术资料检索费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可据实列支,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用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资重点支撑的产业性集团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3%。
八、本市注册的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财政专项资金对其专项研发给予扶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认定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政府返还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的,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九、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在本市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认定的创业投资公司,可按国家规定,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对其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50%,并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经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认定的本市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其管理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管理费收入和业绩奖励,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按总收益中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科技专款予以等额匹配,市、区县两级科委共同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市和区、县在有关专项资金中,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
担保机构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发生的项目代偿损失,经主管财政部门核准,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市、区县两级财政所属的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额比例。
对资产少、科技含量高的科技项目,可探索实行信用担保,以及与专利等无形资产挂钩的担保模式。
十一、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近3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退税。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从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第二年度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十二、建立*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导委员会,促进孵化器提高成果转化、中介、投融资等培育企业的服务功能。经*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孵化基地视其实际运行情况,由市、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用于加快孵化基地的建设和提升服务功能。
十三、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十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以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本单位的约定,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本单位知识产权;使用本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应与本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或者部分成建制脱离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进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凭转化证书经与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可享受本市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十五、由*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从外省引进大学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来沪。
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完善对留学人员创业的服务。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和生物技术企业,给予创业扶持。
十七、*人才发展资金资助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建立技术主管、信息主管岗位,并对聘用经考核合格的优秀人才提供补贴。
*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职业培训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及本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培训部门免费开放、无偿使用。
关键词: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 途径 方法
当今世界处于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已经逐步实现全球一体化,现代科技教育越来越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个国家或民族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生活质量、国际竞争力以及在世界政治格局中的地位,无不取决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科技教育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如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科技强军战略等。高校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担当主力军的重要角色,作为国家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实施的高校,是知识创新的源头和知识库,高校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引领和文化和谐,其中:科学研究是高校的核心竞争力,也是高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没有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就没有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服务地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也难以实现,也无法进行文化创新引领,促进多元文化和谐发展。而高校科学研究目的就是要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落脚点就是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科技成果的中试化、工业化、产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本人结合高校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有益探讨。
1.高校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
所谓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中把“科技成果”定义为: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的结果。
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内涵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基本相一致,是无形资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成果基本特征:①新颖性与先进性:没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为先进之处,不能作为新科技成果。②实用性与重复性: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满足社会需要。重复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复使用或进行验证。③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④通过一定形式予以确认: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把科技成果可按其研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发展工作成果;在统计、分析中,也可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高校的科技成果从构成和表现形式可分为9类: ①技术方案(新产品、新工艺);②新设计;③技术秘密;④工艺图纸;⑤计算机软件;⑥论文;⑦集成电路;⑧生物品种;⑨科学发现。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校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①高校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②高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建立研发平台,直接将研究的技术和成果转化;③高校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④高校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①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②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③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等。
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法
关键词:现代农业;技术推广;方法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高新技术已被广泛应用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国家针对农业技术的推广更新了相关规定、准则。基于对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所表现出来的典型性特点,农业生产又带有很强的区域性,受生态因素、气候、土壤等地缘的影响很大,又为新型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带来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就现代农业技术在应用和推广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怎样才能更好地优化推广资源的配置,因地制宜地拓展农业技术推广途径等进行分析探讨。
1 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阶段我国农业技术创新能力有限,科技供给的实际需求和供给与预期差距很大,国家对于农业技术项目的科研资金投入也明显比不上发达国家的水平。归根结底,问题主要是出在缺少可靠的资源供给。原因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点:
1.1 农业技术供给组成结构未达到合理水平
对农业技术的供给组成结构未达到合理水平,致使实际生产与科研项目脱节,技术研发成果无法满足社会实际需求,未达到农业全面发展的需求标准。农业作为一项具有较强综合性的产业链条,其所需求的农业技术成果应该具备综合性和多层次性。在现阶段农业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为满足多样化、优质化的市场需求条件,进一步加深了农业科研项目务必打破传统范围这一要求。所以,针对进一步加强实现农业技术的有效供给,应摒弃单纯发展农业技术的思想,应大力发展农业综合配套相关技术,着重加强产业化技术与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的开发。在过去我国的科研成果中,其构成体系主要还是以单项技术成果为主,而综合性配套技术成果却少之又少,特别是不能提高对农产品加工技术的重视程度,以至于无法满足现阶段农业发展的需求。在我国,农业推广机构与农业研究机构是两个分离的研制机构,也就使得科研成果的使用与活动的资助产生分离,科研和推广的成本以及效益也产生分离,致使现代农业技术缺少可靠的资源供给。
1.2 农业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低
农业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低下,农业技术的普及效率低,农业技术的有效推广是农业技术应用与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许多农业技术科研成果都还只是局限于试验田和实验室里,掩盖了其技术供给效应的特点。原因在于当前我国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参加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大都是县级以上人员,致使基层缺少高素质的技术推广人才,而且非政府农业技术推广组织的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无法满足农民的现实需求。导致农业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低下,农业技术的普及效率低。
2 现阶段无法满足有效需求的根本原因
2.1 农民掌握的生产资金有限
掌握的生产资金有限,针对现有土地资源不能充分利用,限制了农民对现代农业技术的采用和需求。由于大部分农户所掌握的生产资金有限,无法对新技术的费用进行有效的支付。在零成本的条件下,以期能获得相应的技术成果,农户只能在可支付范围内选择一项技术成果最好的技术,从而不会对农村技术科研部门带来经济上制约。不能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会使得新型技术的采用成本增高,使得农户不得不放弃对新型技术的采用。个别农户所需求的技术和其改进信息,在反馈到科研部门后会大大增加科研主管部门的研究成本,限制了其获得的利润。同时,针对个别农户需要的技术成果,其找寻费用也是相当高的,利润的获得也相当有限。再加上大部分农户的单体土地分散,以至于无法采用机械技术和一些综合类型技术。
2.2 农户科技文化觉悟有待提高
农户科技文化觉悟差,不能及时有效的吸收和理解现代化农业技术。在对农户提供农业技术的过程中,因其表现出的文化程度水平偏低,缺乏经营远见以及科技意识,使得新技术的能力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由于某些地区的科技文化限制以及信息闭塞等,使得农户对科学技术的传播和接受程度上还有着一定的落后。
3 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方案
3.1 农业科研体制改革落实到实处
将农业科研体制改革落实到实处,提高现代农业技术的有效供给,将如何解决生产与科研相脱节的问题作为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将生产、科研和推广相分离的现象彻底根除,将分散的管理体制进行整合,改变原有的“重成果,轻转化;重研究,轻开发”这一保守观念。
3.2 大力推进农业适度经营规模改革
从各方面出发,大力推进农业适度经营规模改革,农业生产的规模在一些特定层面决定着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的效益和成本,只有在适度的经营规模体制下运营,才能打破一些小型规模对农业技术成果需求的制约。应将土地承包权进一步稳定,将土地流转权及土地使用权活化,减少土地分割,集中使用土地资源;鼓励农户组合,打破土地资源太小对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的制约;加强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3.3 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的体系改革
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的体系改革,促进农业技术的普及,完善起以政府引导为主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扩充完善相应的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制度,扩大投入力度,使农业技术的推广及应用、经济服务功能和职业教育体系可有效的开展。完善农业技术的推广体系,加强复合型技术人员的培养,使农业技术推广的措施以及内容合理科学化,避免走弯路。加强农科推广法制度化建设,执行好新品种保护法、技术市场管理法、专利成果法以及农业技术合同法等。充分调动其广大农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营造一个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与推广,为我国农业的新时期发展目标确立一个明确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符崇梅,李娟,魏野畴,王雅婷.近30年酒泉市农业结构演变探讨及现代农业发展建议[J].甘肃农业科技,2010(11).
[2] 郭黎霞.基于农业产业化的农业物流发展探讨[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关键词:技术转移;服务模式;产学研基地建设;服务行动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2.225
0 引言
济南科创中心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加大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重点在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工研院建设、推动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实现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示范带动效果。
1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落实情况
1.1 深入交流,加强合作
为更有效地做好产学研合作服务工作,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结合,中心先后到浙大山东技术转移中心、中科院山东技术转移中心、山东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调研和交流,征集到技术成果600余项,技术需求197项,23次邀请专家到企业诊断技术难题。积极牵线搭桥,推动“齐鲁工业大学青年学者服务济南企业行动”,促成21家企业与青年学者的合作,10家企业与青年学者签定了技术协议合同;先后协助企业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基地(平台)4个,以这些基地和平台为载体,助推校企、院企深入合作,实现重大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新突破。
1.2 扎实开展科技服务新农村,推进科技园区建设
为继续落实好科技部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组织省农科院、省林科院等涉农院所“服务济南”工作,根据园区及农户提出的技术需求,中心及时邀请有关专家到历城、章丘、济阳、长清等县区进行了服务指导,帮助园区进行了规划设计、指导农户根据季节变化及时预防病虫害防冶等技术问题。得到农户的一致欢迎。
2 技术转移服务模式探索
中心依托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科技与人才智力优势,围绕地方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探索创新新型产学研合作模式,通过开展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1)公益服务模式促进技术有效流动。由于中心的非商业性运营模式,有很强的公信力,由此搭建的平台对于产学研合作各方来说有很强的保障作用,容易形成互信的共同取向。
(2)“双结合”的运营模式。网上推介和现场对接相结合,捕捉产学研合作的契机,促进技术交易量;大型技术成果网上展会和针对性强、专业程度高、规模小的技术项目对接会相结合,保证不同需求的产学研合作群体,提高了成功率。
(3)标准化的经营服务模式。产学研合作服务的标准化使所有客户都可以享受到规范、优质有效的服务,服务质量有保障;一体化、一站式的全程跟踪服务使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利益有保障。 济南市产学研协作管理服务中心早在2010年就被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为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并且承担着山东省科技服务标准制定的项目,这就保障了所有客户都可以享受到标准化的服务。
3 成果转化服务业绩
(1)大力推动产学研基地建设,促进地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先后协助企业建立了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与济阳县企业--山东白马永诚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产学研合作基地、齐鲁工业大学―山东蓝创集团产学研合作基地、齐鲁工业大学创业学院―蓝创分院等基地和平台。以这些基地和平台的建立为契机,促进校企合作、院企合作,在实现重大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方面实现了突破。
(2)积极参与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积极参与长清区产学研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4次邀请山东大学、齐鲁工大、省科学院、省农科院专家学者在长清召开了企业技术对接会,参会企业达百余家,特别是11月3日召开的“山东大学服务长清企业技术对接会”取得了良好的对接效果,参会的22家企业有11家与山东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等4个学院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3)围绕“服务长清企业、振兴长清经济”,进一步推动齐鲁工业大学服务济南企业行动。中心与各县(市)区中心、行业中心和所属企业进行了联系沟通,并分别到槐荫、章丘、历城、济阳等县(市)区针对合作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交流,通过活动的开展,有21家企业与青年学者达成了合作协议,10家企业与青年学者签定了技术合同,青年学者为企业解决了一系列技术创新方面遇到的瓶颈问题。
(4)积极开展清华大学博士生来济进行服务企业活动。中心非常重视“引智引才”工作,与清华大学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济南企业架起了产学研合作桥梁,校企真诚合作,硕果累累。17年来(除了2003年因非典、2015年因单位合并机构调整)外,共接纳清华大学研究生院选派的298名硕士、博士研究生来济南71家企业开展实践活动,为企业解决312项技术难题,受到济南企业的广泛好评。博士们来济后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技术培训,同时还帮助企业翻译资料撰写调研报告等,在完成既定课题的情况下参与了企业其它技术方面的技术改造,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思路,解决了一些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赢得了承担实践企业的高度评价。
4 中心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中应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科技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服务平台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5-0176-03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万钢,2011)。目前,提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效率成为瓶颈问题。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的科研经费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年投入额高达4600多亿元,平均每年取得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但是,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却出现“两低”局面。据统计,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与发达国家80%的转化率差距甚远。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迫在眉睫,其中科技中介机构的重大作用不容忽视。
一、科技中介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机制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中间环节
从产品到商品是科技成果转化必须迈过的一道“坎”,这道坎涉及到众多环节和机构的合作。技术本身以信息形态存在,还需要在资金、设施、人才等的集成作用下才能变成商品。在此种需求下,各种功能的科技中介组织应运而生。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知识和技能服务,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评价、技术交易、技术咨询、科技投资、企业孵化等方面的服务(许伟,2011)。因此,科技中介机构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中间环节。
(二)有效降低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搜寻成本
科研机构和企业分别属于技术研发和产品市场两个系统,由于市场失灵,在技术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科技中介机构通过专业收集创新主体的各种资讯,能够有效消除科技成果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减少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科技中介机构活跃于技术需求者与持有者之间,通过沟通各机构间,主要是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间的技术流动,促进创新体系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从而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三)快速准确发现产学研的结合点
长期以来,科技、教育系统的科研活动,以申报项目、研究、报奖、鉴定来完成,企业通过简单再生产扩大规模,两者不同体系的自我循环尚未完全打破,常常难以有机结合。企业与科研人员的合作,如果不能把学术目标与市场目标相统一,就容易合作失败,互相埋怨。这是我国目前产学研合作的不足之处,也是导致我国大量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科技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能快速准确地发现产学研合作的结合点,发挥牵线搭桥的中介职能,帮助产学研机构开展最为有效的合作,从根源上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熊小奇,2007)。
二、科技中介机构发挥作用不足及其原因分析
(一)科技中介机构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情况
由上可知,科技中介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推动力,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供不足,就难以在企业科技需求与社会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真正架起桥梁,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许多具有市场开发潜力的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由于缺少科技中介机构的介入和运作,一边是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一边是企业急需科技产品,从而使得科技成果的供需严重脱节,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
2009年,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课题组通过对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武汉等六大城市370多家科技中介机构的调查发现,科技中介机构所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明显不足。一方面,为大学、科研机构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及转移服务比较欠缺。仅有15.9%的被访机构在大学、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而为大学、科研院所提供过技术转移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仅占9.1%。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也不足。数据显示,超过1/3的科技中介机构未提供过该服务,而且近一半的被访企业未得到过该类服务。除了服务量不足以外,科技中介机构在服务内容方面也有所欠缺,所提供的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评估科技成果的潜在价值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远远不足,严重妨碍了其服务功能的实现。
(二)原因分析
1.社会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认识不够。调查显示,有近一半的企业未得到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说明它们没有向科技中介机构寻求过该类服务。原因主要有两点。(1)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科技中介机构是降低转化成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推动科技成果真正落脚到生产领域的有效途径,直接导致需求不足。(2)很多企业虽然认识到了科技中介机构的价值,但是对其信任度不够,不敢或不愿借助这一平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再加上目前科技中介市场上缺乏一种诚信机制,使得企业只愿凭借自身的能力进行研发、产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造成大量资金和技术成果的浪费。
关键词: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策;武汉市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05-0986-03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7.05.050
Research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Wuhan
ZHAO Li-hua,LI Bao-xi,ZHOU Qi,ZHANG Ping-xiang,XIA Juan
(Wuha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Wuhan 430065,China)
Abstra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a key problem in supporting the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ut the present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Wuhan is generally lower and not sufficient to meet requirement of market. Through summarizing the causes of low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Wuhan and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from transformation of domestic and abroa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improving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were proposed from motivating the main body, integrating into the technology exchange market, implementing the achievements assessment.
Key words: modern agricultur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countermeasure; Wuhan city
高水平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发展高水平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武汉市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应着重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目前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多关注科研学术研究,缺乏商业运作的意识和途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普遍不高。在这一大趋势下,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也难以回避。另一方面,市场对科学技术的需求旺盛,但缺少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的契机,市场化需求得不到满足。
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做出部署。与之前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这“两部曲”不同,这次是部署实施一批有针对性的举措和具体任务[1]。《方案》可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第三部曲”,与前“两部曲”一脉相承,目的是将已经出台的法律规定抓实、落地、生根。武汉市紧跟国家政策,高度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仅强化了农业科技力量,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甚微。
1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6年,武汉市有20个(农业类)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54个),9个(农业类)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27个),1个(农业类)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7家);38个(农业类)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67个),12个(农业类)省级产业技术战略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31家);35个(农业类)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14个),6个(农业类)武汉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23家),36个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在2015年26项武汉地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录中,主持或参与农业类项目4项。
2015年《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知识产权促进与激励、保护与管理、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武汉市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40项,计划下达经费5 720万元,其中当年下达4 576万元,现代农业专项共安排项目11项,年度经费1 080万元,占总经费的19%,在7大专项中占比最高。为鼓励和扶持农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武汉市农委、市科技局联合开展组织评选,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出了139家2015-2016年度武汉市农业科技型企业,这些企业是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落地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2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低的成因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经费投入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产出存在不对等情况;技术转移效率低下。武汉市涉农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是农业科技成果产出大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一直是科研界的敏感问题之一,大量“成果”变“陈果”,被锁在“保险柜”无法走向市场,长期困扰各大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综合看来,有以下几种原因。
2.1 目标导向存在片面性,评价激励机制不尽合理
目前中国对科技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主要依据前期研究成果,并由此给予职称认定,对于成果是否能够转化实践却缺乏足够的重视。许多人申报项目的目的在于评职称和获奖,而非解决某个生产技术问题;课题结项后,大部分项目也甚少有精力进行转化投入,最终被束之高阁。
2.2 法律、法规及政策之间矛盾叠加
按照《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成为了可能,但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的条文依然有效。法律虽然作了修改,但相关规定不改,高校、科研院所执行起来面临两难境地;《转化法》重新修订之后,科技成果的处置、收益和管理权“三权”下放到了高校和科研院所,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者还是会束手束脚,因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税务政策尚未进行相应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评办法依然存在,科研人员从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收益不高,却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硬性任务,稍有不慎甚至会陷入牢狱之灾[2]。“头重脚轻”的“指挥棒”,科技成果转化执行难,让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走出实验室。
2.3 成果转化落地主体难以承接转化成果
作为科技成果落地载体的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大多处在价值链的中低端,存在着跟踪模仿的路径惯性,生产靠的是仿制和粗加工,流动资金紧张,购买专利和改造生产线能力偏弱;作为转移转化桥梁的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普遍不强,存在“连而不通”的路径惯性。这就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出现了“空白地带”。
3 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
美国在《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中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 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日本《关于促进大学等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法》规定,政府所属大学具有推动技术转移的义务。这就让科研和转化成为了一个整体;法国在《技术创新与研究法》中对政府科研资源和经费配置、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直接面向市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创新和发展首尾相连。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通过与企业共建研究中心,把企业搬进研究所、把研究所建在企业,拆除围墙,开放办所,让企业和技术团队成为创新主体,紧跟市场需求,快速实现产业化,鼓励“高大上”的成果主动“接地气”。同时,研究所一直坚持“孵化”企业但不“办”企业、参股而不控股的原则,把责、权、利捆绑在一起,让创新创业的种子在宽松的环境中自由成长。
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通过改变人员结构,使产业结构更好转型。首先,鼓励在职科技人员走向市场,着力打造研究和产业两支队伍,在科研战线和经济战线并肩作战,并为科研人员搭建了风险共担的创新创业平台。对于那些申请留职创业或离职创业的科研人员,只要符合成果转化范围的,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按年度调整薪级工资的权利,而且三年内可要求返回该院工作,按照不低于原职级、薪酬的原则重新聘用。其次,在人才引进方面,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敞开大门,创新用人。成果产业化需要市场、生产管理、社会资本、政策环境等诸多要素介入,采用全员聘用、双跨聘用和留职离职创业三种方式,不拘一格使用人才,推动研究院聚集海内外人才建设国家科技的创新中心和创新平台。再次,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用“股权+现金”的方式进行奖励,技术成果所占股权的5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现金收益40%以上奖励给技术团队。除技术团队以外,全院员工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享受成果转化带来的收益。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主要采取知识产权入股、员工众筹、团队自筹、整合资源等方式办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3]。
4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4.1 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基础要素,长期以来产权不明晰、激励不明确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为增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供给,一要加快建立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制度[4],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考核和支持的重要依据,要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股权激励问题,制定合理的股权分配制度激励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二要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的规定,在全社会全行业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三要组建技术转移职业群体,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在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从业人员分布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生产性企业、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经营机构等行业内。中国技术成果转移事业尚处于探索阶段,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严重缺乏技术转移专业人员,且没有形成任何激励机制留住人才,要通过制度设计促进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和共同体的形成。
4.2 融入技术交易市场,实现农业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一要利用湖北省以武汉市为中心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契机,搭建武汉市农业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农业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农业技术经济培育中心、农业技术交易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服务功能,强化武汉市农业科技同经济对接、农业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二要组建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是成果的有效“推销员”,将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相关课程,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三要借鉴国际专利池运营的经验和大型项目知识产权共享的经验,并制定促进国内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建设的政策,以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四要借鉴工业技术研究院的模式,采取高校和研究院出成果、政府出现金共同作为出资形成一个公司制的农业类科学技术研究院,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开展合作研发、中试熟化、应用推广及标准制定等。
4.3 落实成果评估问题,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以市场和需求牵引的分类评价体系,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秘诀之一。科技成果项目出来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还有科技成果评估难、交易难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没有科学的定价机制,难以准确评估。由此延伸的还有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比如提供精准的高端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等。另外,一些跨地方的资源,由于不开放导致一些服务不能深入进行投入等问题。为此,一要让市场之手进一步活起来,充分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新理念新机制,发挥好企业家才能和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5];二要打破“国有资产流失”的锁链,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D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
参考文献:
[1] 陈 瑜.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畅通无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解读[N].科技日报,2016-05-11(1).
[2] 柯保平.科技成果转化这块“骨头”该怎么啃?[N].科技日报,2016-05-12(1).
[3] 丁 佳.主动出击促科技成果“落地开花”――中科院正式启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N].中国科学报,2016-04-05(1).
在农业生产中缺乏高质量的、先进的、成熟的、适用的技术成果。一方面,农业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受科技成果本身的特性影响。科技成果研究的周期长,而应用的周期短。根据我国农业部的统计:获科技进步奖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周期一般在6~13年,而在生产中,一般的技术性成果的使用周期为5~8年,一些物化性的成果在使用8~10年以后,其使用价值也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更有甚者,一些农业科技成果在产出后还未得到推广就已经过时。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化研究不足,没有能够做中试实验或实验不足而造成成果转化失败。据统计,由于技术不配套,我国未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中约占12.4%。
1.1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制约成果转化
农民是农业科技成果的最终需求者,农民文化素质的高低决定着科技成果能否很好的转化。但是,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首先,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显示:2006年末我国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小学以下的为39.5%,初中文化程度的为49.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只占11%。到目前为止,小学以下的比例略有下降,为37.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0.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略有上升,但依然只有12.4%。其次,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人数少,2008年,参加短期培训的农民人数占20.0%,参加初级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的占3.4%,参加中等技术教育或培训的只占0.13%,而没有参加过任何技术培训的则高达76.4%。由于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导致先进的农业技术不能得到很好的普及,既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影响农业技术新成果的推广转化。
1.2转化资金不足
据科技部统计,从2007年到2009年,我国应用型技术成果未得到应用或停用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尽管有许多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各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项目支持从而获得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但是这远远不能满足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需求。以河南省为例,该省每年投入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市三级项目)有5000万元,但每年能够支持的项目仅百十项左右,不到应支持成果的5%,也不到申报支持的20%。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中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企业,科研院所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产研合作方式来获得企业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农业成果转化的高风险低回报,企业投入的资金相对较少,另外,越是高的科技成果,投入也会越高,同时风险也会越高,因此选择高技术成果进行投资的企业也会越少。
1.3运行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是连接科技供给和科技需求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还不健全。比如成果评价机制不健全,目前对成果的评价还停留在对成果本身的评价上,缺乏对成果转化的评价,也就是说对成果的实用性和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缺乏评价。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从成果的研制者到最终的需求者,还有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等。因此,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来协调和规范整个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的利益体之间的关系,促进科技成果快速有效地转化。市场供求引导机制不显著,目前我国农业科研课题选题、立项多数产生于科技系统内部。对农户和农业企业生产的具体需求考虑不足,从而导致农业科技成果得不到转化;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农业本身就是一个受自然环境影响的产业,因此首先存在自然风险,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也存在很多风险,比如技术投资风险等,同时还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在这些方面建立起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
1.4政策与环境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农业科技成果从产生到采用的各个环节,因此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目前,国家关于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成果交易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容易产生一些因成果使用而引发的纠纷。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滞后,科技成果得不到切实保护,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技术外流、假冒现象严重,也大大挫伤了农民采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农业科技成果从产生到采用的正常的市场运作,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的交易和转化。
2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分析
针对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现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以清除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种种障碍,加快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1加强政策引导与宏观调控
首先,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制定鼓励和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制定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和条例,努力营造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大环境。积极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科技成果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为农业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保驾护航。其次,鼓励和推进产研合作,政府应鼓励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形成积极的产研的资助机制,建立产研密切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成果来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对科技型企业承担的农业科技开发产业化项目、试验和示范园区建设等,给予优惠和鼓励。建立风险投资保障机制,帮助企业降低进行技术创新所承担的风险。另外,将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参与科技成果的研究和转化。
2.2供给有效的成果
首先,把好立项源头关,建立农业科研与农民需求、农业发展相结合的选题立项机制,强化项目管理,在立项时就选准选好科研项目。在科研立项阶段,可以邀请熟悉市场的相关企业人员参与,使科研项目从立项开始就能符合市场需求。其次,积极引导农业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选题时,在对国内外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以及未来的社会效益,因地制宜地选好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以及科技发展动向对课题进行不断完善和调整,使研究出来的成果符合市场的需求。
2.3刺激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
农业科技成果的最终使用者是农民,因此农民科学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研究数据显示:与文盲相比,小学毕业可提高生产率43%,初中毕业可提高生产率108%,大学毕业可提高生产率300%。首先,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力度,除了认证贯彻九年义务教育外,还应根据农村和农民实际需要,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建立完善的农民教育与培训体系,加强农村科技知识的普及力度。其次,采取形式多样的组织方式,对新技术、新知识进行广泛有效地宣传,培养农民对新技术、新知识的认知能力,逐步提高他们对新技术、新知识的采纳能力。另外,建立科技示范户,比如种粮大户、养殖大户等,加强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从而激发农民对科学的兴趣,树立对科学的信心,促进农民采纳新技术、运用新成果,从而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
2.4建立资金保障体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建立政府引导、多渠道为主的农业科研资金投入保障体系。政府用于农业科学研究、开发与推广的资金要保持投入并稳定增加;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等参与农业科学研究、开发与推广;农业科研单位要积极吸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等对农业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进行投资;还可以利用金融机构贷款,设立专项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产品;还可以充分开展国际间的农业科研合作开发,积极引进外资,从而弥补国内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方面的不足。
2.5优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的成果及转化评价机制,在项目立项时,要求项目的承接单位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并提供详细的产业化目标规划以及对社会经济效益的预测;对可转化的科研项目实行定期评价,把科技成果转化效果作为评价的重点;对农业科技成果的评审除了“专家”的评审外,应增加“市场”、“用户”和“效益”的评审,保证评审的真实有效。优化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过程中,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作用,并根据他们的贡献大小确定利益的分配,从而保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的合理分配。建立市场供求引导机制,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逐步建立“需求—研究—市场—需求”的研发与应用的良性循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转嫁和分散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风险,增强农民和企业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维护农民和企业利益。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农业科技的推广队伍建设,提高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激发推广人员尤其是基层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在政府的引导下,依托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逐步建立由农业企业、农业科研单位、农民组织相结合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充分开展社会各界的分工与合作,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
2.6建立农业科技信息网络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