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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自然灾害损失的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2 16:18:1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减少自然灾害损失的方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减少自然灾害损失的方法

篇(1)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发生频率低。一般灾害事故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而自然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因而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而其参考对象一般是正态分布。因此,相对于正态分布来说,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测更加困难。(2)损失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认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会随着灾害自然强度的增加而成指数型上升,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以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为例,这次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16万亿~25万亿日元的经济损失(约1850亿~3080亿美元),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6%。(3)偶然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即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与否、何图3自然灾害风险的“厚尾分布”时何地发生、损失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使得人们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如地震的发生就很难准确地预测。(4)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个体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这时,自然灾害风险个体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累积(accumulationofrisk)”。因为风险累积,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个体同时出现风险,不满足个体损失分布相互独立的要求,真实损失偏差往往大于三个标准差,这种高度相关性使风险个体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而,“损失积聚”被认为是自然灾害风险的一种重要特征。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灾害损失严重性的主要原因。保险的本质是将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并通过风险分散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保险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围内运作,因此自然灾害风险若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下面重点探讨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2)逆向选择。(3)道德风险。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最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3)从最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最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在保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建立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见图3),对自然灾害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居民、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作为自然灾害保险风险损失分散主体,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的整体性分散机制[8]。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证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

4.3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损失承担

自然灾害再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机制。自然灾害再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业务联合抵抗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较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自然灾害再保险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不仅形成了联合的巨额保险基金,增强了整个保险业应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会风险分散的网络,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得以分散。(1)对巨大风险有效分散。当保险人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2)对特定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财产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分散,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3)对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损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皆连续不断地增加,导致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它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自然灾害保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其产品主要有:自然灾害债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灾害互换(catastropheswaps)、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财政救助——政府“最后再保险人”

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定位不应当再是“第一保险人”,而应当是“最后再保险人”。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历史上,政府的灾后救助一直都被认为是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之后,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人们进行事后救助,这对受灾地区的恢复与重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强的趋势下,政府作为“第一保险人”承担灾后财政救助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难以为继。这是因为,首先,相对于自然灾害损失,政府的财政救济只是“临时性、紧急性”的特殊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其次,政府财政补偿是一种非契约性补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如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造成应该补偿的受灾群体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偿或补偿的金额不适当等。同时,政府财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然而建立在自然灾害保险意义上的整体性、多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政府干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承担的是较高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最后再保险人”。即在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异常年度,当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途径来无法补偿或摊回损失时,政府才作为“最后再保险人”角色承担极端损失。这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保险市场力量实现损失分散;同时提高财政救助效率,并保障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多层次的损失分散机制稳定运行。

篇(2)

关键词:农业保险;果树;理赔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1-0191-02

自2007年陕西省试点苹果保险以来,试点区域和面积从2007年的1个县4万亩发展到2012年的13个县60万亩。苹果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形成了初具规模的陕西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其间共有72万亩果树遭灾,获保险赔偿1.1万元。在理赔实践中,苹果保险理赔的做法逐渐被总结提炼,形成了规范化的操作流程。

一、苹果生产与苹果保险

(一)陕西苹果的基本情况

陕西苹果产量占全国的30%,占世界总产量的11%,2011年苹果面积727.3万亩,产量达701.6万吨,面积和产量均居全国第一,陕西渭北已成为世界注目的苹果新产区。

与其他农作物一样,苹果的整个生长过程都受到外界生态环境的影响,陕西苹果生产的主要灾害有花期低温冻害或沙尘、雹灾、风灾和暴雨、干旱和涝灾、冬季低温冻害、高温日烧。天气和气候的变化对苹果的生长和果实收获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防范自然灾害的设施十分薄弱,一家一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有限。

(二)苹果保险的设计与实践

2007年陕西省苹果保险试点工作以来,苹果保险的理赔特点、查勘定损技巧、核算原则等内容不断完善细化,形成了点面结合的经验,指导其他地区和相关果树保险的理赔工作。

1.苹果生产中自然灾害损失分析

苹果遭受气象灾害后,损失主要集中在数量、质量以及果品的商品性上。因此,判断损失以数量和质量为主。一是花期低温冻害。冻害以花量推测产量损失,冻害可能造成部分中心花受冻,部分中心花坐果或边花坐果为主,产量影响不大,但对商品质量有影响;冻害可能造成全部中心花受冻,全部依靠边花坐果,果个小,果形不正,总产损失较小,但对果实商品质量影响很大。二是冰雹灾害损失。分为轻度、中度、重度:轻度指果实及叶片轻度受损,果实表面轻微受伤,雹点数量不超过3个,主要影响果实商品等级;中度,果实及叶片中度受损,果实表面有雹坑,雹点数量在3个以上,果实基本无商品价值;重度指果实、叶片、枝干严重受损,果实已无商品价值,次年和第三年果树生长仍受影响。雹灾的损失还与雹灾发生的时期有关,果实采收前发生雹灾造成的损失最大。

2.苹果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分析

首先要明确苹果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对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冰冻原因所致苹果的直接损失负经济补偿责任。其次要明确灾害损失的测算,苹果灾害确定的步骤与方法有农学估算法、理论推算法、统计推断法三种,实践中主要采用统计推断法。

苹果的生长期一般从3月至11月,经历始花期、坐果期、成长期、成熟期。在各个时期的风险状况是不同的。在始花期,主要风险为低温冻害,一旦受冻,就会花蕊脱落,造成减产。而低温程度和受冻时间对苹果的影响又有不同。如果低温程度浅,中心花不受影响,属于自然淘汰,可以把营养不良、生命力不旺盛的淘汰,免其与其他花争营养,并不影响最终产量;如果低温严重,中心花被冻死,就可能造成大幅减产或绝产。同时低温冻害在疏花前后对受灾结果也不同,如果低温是在疏花前,可视为自然疏花,优胜劣汰,如果在疏花后,就可能使花量减少,从而影响产量。在坐果期,主要的风险有冻灾、雹灾、风灾等。冻灾对坐果的影响与始花期大体一致情况,坐果期也和始花期一样,需要疏果,疏果前后遭灾情况不同。雹灾主要出现在苹果坐果和成熟期,是苹果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也是果农最需转嫁的风险。二、苹果保险理赔工作实践

如何评估苹果保险灾害损失较为复杂,目前仍没有完善的标准体系和评估办法。目前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篇(3)

【关键词】 突发灾害;财务管理;企业

一、引言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如地震)、海洋灾害(如台风)和其他突发性灾害(如森林与草原火灾)等,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的损害,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近年来,我国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现象越来越频繁,企业经营业绩受到严重损失。2008年,从年初南方的冰雪到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我国发生了多起突发灾害,除了给人民群众带来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外,对受灾企业的生产经营也造成了严重影响。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但学术界尚未针对自然灾害财务问题作出专门的系统化研究,由于缺乏灾害财务理论的指导,企业灾害财务的实践一直以来处于摸索阶段。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如何采取应急措施予以积极响应,是一项紧迫任务。本文对突发灾害下财务管理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

二、加强突发灾害下财务管理的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据统计,世界上1/3的自然灾害发生在中国,这种状况近年来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每年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因此,加强突发灾害下的财务管理具有特殊意义,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突发灾害下的财务管理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汶川大地震后,东汽集团在汉旺镇的一个公司80%的厂房倒塌受损,1 000多名工人被埋,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50多亿元。地震对四川省旅游业也造成了巨大冲击,全省仅旅游业因地震而造成的损失就超过6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0 000亿元。频繁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不仅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自然灾害已经由以前的小概率事件逐渐演变成为企业环境的常态,极大地拓宽了企业的风险边界,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等级。我国企业必须直面这一环境巨变,强化风险意识,构建新型企业战略,以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微观基础,而企业财务管理则是企业的核心组成部分,结合自然灾害研究企业的财务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大灾后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力度,提高预算编制效率

虽然企业预算编制严格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由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层层把关,来确保预算的科学合理性。但是,由于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如信息的不对称性、原有的预算预期的乐观性、企业所采用的预算法缺陷等,使得企业存在预算宽松问题。而灾后企业的财务预算重在及时、客观、实际、执行的适应性。那么,灾后财务预算应增大编制力度,强化各级预算责任,简化程序,且在有限的期间内完成,采取统一决策和分散决策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效率。

(三)有利于恢复投资者信心

当突发灾害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时,投资者信心的恢复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过程,需要监管部门、公司和中介机构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其中,公司更应该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和投资者的财务沟通活动,通过一切可行的方式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经营发展状况等信息,做好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充分沟通,争取投资者的理解、支持和认同。财务管理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种重要途径。相对于控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由于缺乏分析手段、调研成本较高等原因,难以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对公司信息的了解存在一定时滞,导致其投资决策受到影响。及时的财务管理与沟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缩短这一时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三、突发灾害下财务管理的措施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灾害可能属于小概率事件,但也要有防范意识。首先,应加强自然灾害财务的理论研究。自然灾害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然灾害财务的发展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必要将自然灾害财务和可持续发展财务、环境财务、社会责任财务、人本财务、柔性财务、战略财务、风险财务、资本市场财务等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梳理脉络,打通相关学科之间的研究路径,为发展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与实践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促进我国自然灾害财务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对于突发灾害下的财务管理,可能有如下措施值得考虑:

(一)给企业的重大项目和重要资产进行保险

通过保险,企业虽然不能降低发生这些自然灾害的概率,但却可以降低它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就目前而言,全球各地的保险业对地震风险予以承保的比例都是非常小的。由于地震属于巨灾型风险,一般在财产险保险条款中都把该风险列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通常的做法就是把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产品进行开发,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普通财产险的同时额外投保地震保险,对于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才能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而对企业而言,投保附加险意味着企业的保险费用会提高,所以对于发生概率极小的地震风险,企业一般为了节省成本而选择不投保,只有大型企业或者大型项目才对地震风险进行投保。但是,经过这次大地震后,企业还能抱有侥幸心理而放弃投保吗?所以,对于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项目和重要资产一定要进行保险。也有学者对巨灾风险提出了其他应对措施,其中很多人都建议企业采取“巨灾风险证券化”。资本市场的确是个能将企业的风险分散的市场,但是我国资本市场本身不够规范和发达,通过资本市场化解风险的成本较高,且流动性难以保障,透明度也令人担忧。

(二)适时改进企业预算办法,建立适应灾后企业发展的财务预算

考虑到突发性灾害对企业所造成的严重损坏,以及对企业近几年的经济效益和战略发展带来的深远影响,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结合企业灾后发展战略调整,打破过去预算依托的“基数+比例增长”、“零基”指导思想,适时改进原有的预算办法,重新建立适应灾后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自身内在发展需求的财务预算。一是预算编制基础。要以“现有企业存量+前期恢复生产高投入成本”为基础,体现出企业特殊时期财务预算的鲜明特点;二是预算编制方法。动态预算,即参照企业超越预算的思想,以阶段性或中短期的目标作为替代,时刻关注灾后企业在政府各项优惠政策扶持下的发展状况,便于企业管理层和相关利益者能掌握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市场地位及前景,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充满期待,也利于使企业得到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促使企业走出灾害阴影,树立发展的信心;三是预算编制责任扩大。为尽快确定财务预算,保证灾后企业资金运转,企业管理层可适当使决策分权化和权力下放,扩大预算编制责任,增大预算灵活性,让不同部门之间关系对等,自由决策,绩效责任自担,也使得预算在各部门执行过程中保持稳定协同,及时分散风险。

(三)自愿性披露内容

自愿性披露内容包括公司基于改变投资者预期、恢复投资者信心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一些其他信息。如管理者对突发灾害发生后公司长期战略的评价;哪些对公司来说属于具有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的项目没有受到破坏;公司在灾后重建中的企业文化,以及其他一些前瞻性预测信息等等。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补充和扩展,以提高强制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性,可以逐步提升投资者出于对不对称信息的担忧而降低的投资信息和意愿。

(四)建立多指标预算评价体系,使得灾后企业预算绩效评价有效,具有激励性

传统的预算评价基本以最初预算为基础,通过对比预算制定与预算执行结果评价企业绩效和企业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然而由于传统预算的基础和执行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二者之间所反映的结果无法真正体现出客观、公平、公正,对企业员工的预算激励作用达不到满意的效果。相反,单一的财务预算指标极易导致决策者的短期行为,难以实现预算执行过程控制。因此,应借鉴战略预算管理思想,建立多指标预算评价体系,即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设立各指标的权重,据以进行综合性评价。财务指标以预算报表为基础,通过报表情况评价各部门经营业绩;非财务指标则通过市场占有率、产品质量与服务指标、生产率指标、人力资源指标等常用指标来衡量,有效地克服单一财务指标的缺陷,综合评价,相互制衡,既有利于结果考核和过程控制的结合,也有利于增强预算的激励效果。

(五)充分利用外部各种资金来源

自然灾害发生后,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和信贷等优惠政策,及时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通报企业的损失和面临的困境,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或延期缴税;及时同银行进行沟通,享受利息减免的优惠政策或延展利息和本金的支付期限,减少灾害时期资金的流出,同时争取新的贷款和政府无息或低息贷款,充分利用增量资金。对于企业在灾前投保的产品、设备和厂房等,及时统计企业受损的金额,通报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尽快展开理赔工作,获得赔偿资金,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入量。同时对于政府设立的各种补贴和资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争取,增加企业一定的资金流入。对于社会捐助资金、海外慈善资金等也要积极争取。符合国家条件的,可以尽量争取发行债券和股票获取长期资金来源。

此外,对特大灾害,为使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及时、公允地表达给报表使用者,准则制定机构应根据已有的准则,颁布专门针对灾害损失相关确认、计量会计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特定地区的自然灾害,如果可以预见将来灾害会再次发生,应该把灾害造成的损失构成营业利润的一部分,而不是确认为营业外支出。为与企业其他营业利润构成相区别,建议单独在相应项目下添加“其中:灾害造成的损失”项目。对于灾害造成的资产减值损失,在预测现金流量现值时,考虑的时间应根据国家有关最新规定,结合企业行业和自身特点,提供合理的、公允的时间估计。因灾害造成其他损失形成的负债的确认、保险公司赔款和政府补助的确认的计量问题,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对灾害损失计量中估计的不确定性和显著风险,监管层应特别规范受灾害影响的经营业务的性质、重要的估计数字、财务报表中对灾害损失计量使用的估计方法、估计方法的局限性说明等内容的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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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科学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在充分分析各类农业生产对象对灾害忍耐力的基础上,来确定相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和生产方式。各地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科学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不可盲目效仿。同时,在农业、林业、牧业内部也要调整优化各种产业生产结构,符合自然规律。如农业上可实施设施温室蔬菜栽培,林业上可以实施设施经济林栽培,牧业上可以实施设施温室养禽等等。积极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不断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是人类积极防御农业气象灾害的主要对策之一。应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防止水土流失,营造防护林,以调节和改善农业气象条件和农田土壤条件,达到和实现自然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加强作物品种抗逆性研究。相关农业科研部门应不断加强林业、农业、牧业新品种研究,提高品种自身的抗逆性。如调整各类农作物品种的生育期,避开不良气候影响;提高新品种抗旱、抗倒伏能力;还有,通过育种使林木、果树品种的抗寒力、抗冻力增强等。推行农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已逐步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对那些用尽全力防护自然灾害,但仍受到农业自然灾害损失的农户,较好的办法之一即是动员或指导其参加农业保险,由保险部门进行农业保险救助,通过政府和全社会力量减轻和弥补灾害造成的损失。

防御农业气象灾害的应急性对策

农业灾害的准确性预报。在农业灾害有可能发生时,在预报天气灾害的同时,还要准确的做出农业气象灾害的预报,以便有效的采取应急对策,使农业灾害发生时农业生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在防御农业气象灾害技术应用中,主要防御途径是暂时改变农作物生长的气候环境,度过特殊天气状况。比如采取滴灌的方法节约用水,防治持续干旱灾害,用熏烟的方法防御早春晚霜冻害或秋季早霜冻害,都非常有效。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栽培技术。在农业气象灾害发生或将要发生时,从农业栽培技术方面采取措施减缓灾害发生,也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比如,适时早播利用返浆水防止春旱,在旱作区利用早秋耕的办法,蓄水保墒以防翌年春季干旱等。

农业气象灾后补救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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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2CJR1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课题,项目编号:201313029。

摘要:提高海洋灾害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灾害损失,是海洋强国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在依照可保风险泛化条件辨识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的基础上,本文创新并完善了一套基于非参数估计模型的海洋灾害保险定价方法,并通过构建信度保费厘定模型计算了风暴潮灾害综合险纯费率,从费率厘定的动态调整、灾害保险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海洋灾害风险管理体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费率厘定;核密度估计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作为临太平洋的海洋大国,风暴潮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面临的主要海洋灾害(具体见表1)。随着沿海区域经济地位的凸显,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在逐年扩大,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仍是以政府为主体、资金配置财政性、管理方式计划性的灾害风险管理机制。相对于逐年上升的灾害损失,用于救灾支出的财政资源面临着巨大压力,再加上管理费用和交易成本的上涨,社会救灾资金的配置效率严重降低。十将“海洋强国”建设提高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建设生态文明,统筹海陆经济,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成为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的重要命题。而探索建立现代保险制度,引入市场化风险分散手段解决海洋灾害风险管理问题,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提高海洋灾害风险防控能力、降低灾害损失程度,一直是沿海国家关注的重点: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海洋灾害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损失测算是灾害保险定价的基础,国外早期研究多以期望效用理论(Karl.H.Borch,1999)为基础,使用传统的精算模型测算灾害损失。随后,学者们开始将更复杂的数理模型引入到灾害损失评估中。如Ling Hu、Yating Yang(2009)证明了帕累托分布模型在拟合台风、洪水灾害损失时具有更大的优势,E.Brodin、H.Rootzen(2009)使用广义帕累托分布优化了用于风暴、飓风保险损失评价的极值方法,Mokhtari、Roberts等(2011)用故障树分析方法和事件树分析方法对不同海洋灾害进行了损失评估。在灾害保险费率厘定方面,使用更完善的数理模型和方法,解决由灾害风险的异质性、频发性等带来的保费厘定技术难题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如根据灾害风险自然特征使用幂变换、风险调整模型等厘定灾害保费(Wang,1998;Freeman、Kuneruther,2003),使用组合方法、状态转移跳扩散模型、标准差分析等方法,解决灾害保险费率厘定中面临的数据有限性和时间序列性限制等问题(Vitor A.Ozaki,2008;Alexander Braun,2011)。

国内在灾害保险特别是海洋灾害保险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灾害风险可保性、损失评估方法与模型的探讨上。对于灾害风险的可保性,周志刚(2005)等认为灾害风险一旦发生,会导致大量风险对象同时受损,产生责任积累,因而灾害风险是不可保的。而石兴(2010)等则提出随着精算技术的发展,可保风险的界限开始变得相对模糊,重大灾害等纯粹风险能够进入可保行列。对于灾害保险定价,国内研究大多是关注了损失拟合的数理模型优化问题。灾害风险中异质性的存在,往往造成“双峰”或“多峰”问题。为了消除这些因素对估计精度的影响,学者们对GPD模型、对数正态分布、广义帕累托分布等更复杂的模型及其应用展开了研究(赵桂芹、王上文,2006;郝旭东,2008;熊双平,2010)。

整体而言,国外对于海洋灾害保险的相关研究较为系统、成熟,国内研究则相对不足。一方面,灾害风险分散的理论研究多聚焦于灾害损失测度模型的讨论,对参与灾害风险分散各方式的具体运用,特别是灾害保险定价的研究并不多见。另一方面,虽然灾害保险已得到了理论界的关注,但海洋灾害保险,特别是对公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风暴潮灾害保险的研究较为匮乏。因此,本文选取对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风暴潮灾害风险分散问题为研究对象,以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检验为切入点,构建基于非参数估计的风暴潮灾害损失分布拟合模型,探讨信度模型下风暴潮灾害保险纯费率厘定,以期为拓宽海洋灾害风险管理的思路及建立海洋灾害保险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二、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理论框架

传统意义上的风险可保性一般要求风险具有确定性、偶然性、损失可测性,以及存在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发生灾难性损失的概率微乎其微等基本特点。自然灾害由于具有预测难、损失巨大等特点,不具备依靠市场手段分散风险的条件。而随着投保人风险管理需求的扩张、精算技术的发展,狭义的可保条件也在逐步放宽。可保风险泛化理论(赵正堂,2008)等就提出风险可保没有绝对的界限,能筹集到参与风险分散的初始资金、风险转移策略的实施能对灾害损失提供补偿是判断风险具有可保性的更可靠的条件,如此说来,灾害风险作为一类纯粹的风险应该被纳入可保行列。对风暴潮灾害而言,其致灾频率较高、影响范围相对较广的自然风险特质与社会防灾减灾需求的扩张为风暴潮灾害保险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

1.风暴潮灾害符合精算技术对可保风险特征的要求。风暴潮灾害是一类主要的突发性海洋灾害,其发生频率虽然不像普通非寿险风险一样频繁,但每年几十次的发生次数,足以提供充足的损失数据,反映风暴潮灾害的致灾信息。从地理分布上讲,风暴潮灾害受灾地区集中于沿海地区,受灾个体和产业多为涉海经营单位,在灾害损失等方面的统计中,具有明确的指向性。风暴潮灾害发生在气候环流条件下具有相对可预见性、周期性和地域性,历史气象记载数据也有一定的可参照性,这些因素符合精算理论对风险数据特征的要求。

2.风暴潮灾害保险可以实现灾害风险的转移和消化。由风暴潮灾害损失历史数据可以发现,财产损失是其致灾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人身伤亡的波动幅度较大且定损工作难度较大,为此我们建议以综合险作为风暴潮灾害保险的雏形,既能解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燃眉之急,又能有效减轻现有的单一政府灾后救助带来的财政负担,对社会各利益主体而言,都是一项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随着该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风暴潮灾害保险会形成一个更完善、丰富的系统。投保人购买风暴潮灾害保险,将超过免赔额的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当灾害发生时获得保险赔付;原保险人也可以继续购买再保险人提供的再保险,再保险人又可以再选择转分保,使承保风险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进一步转移。伴随原保费、再保费的不断重新分配,甚至是将其中的寿险与产险剥离,使承保风险与承保利益对应分割,将单一主体的风险暴露融入大范围的风险分担机制中,实现灾害风险的转移和消化。

上述分析表明,风暴潮灾害本身的风险特征与灾害损失补偿功能的实现共同构成了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的理论框架。一般而言,风险数据的厚尾特征是困扰精算技术实施的难点。为进一步给出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的依据,本文继而给出风暴潮灾害损失分布厚尾特征的量化分析。图示法与峰度值是数据厚尾性检验的常用手段,根据我国海洋灾害统计公报,我们以1989年以来的风暴潮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数据为样本,观察风暴潮灾害损失数据对数Q-Q图可以发现(见图1),数据点基本上紧密围绕在对角线附近、残差图波幅基本控制在01以内,未出现明显的规则变化。

将风暴潮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代入峰度值计算公式,有:

风暴潮灾害风险的峰度值小于厚尾数据峰度临界值3,初步判断该风险数据无厚尾特征。考虑到Q-Q图和峰度系数在区分峰度和尾部问题时掺杂了较多的主观因素,结论的说服力有所下降(Silverman B W,1986),本文使用Friedrich(Friedrich,2003)等提出的基于分布序列分位数的厚尾判别方法进一步检验风暴潮灾害风险的可保性。即计算判别系数T[DD(-*2/3][HT6”]^[][HT][DD)]n=Xp-X1-pXq-X1-q (0

三、风暴潮灾害损失测度

(一)损失分布拟合模型构建

现有对灾害损失分布拟合的研究多是建立在参数估计基础上的,需要事先确定函数分布形式,甄选样本数据。这种数据处理方法,难免会造成信息漏损,对数据空间有限的风暴潮灾害损失数据而言,必然会降低拟合精度。而非参数模型无须事先选择数据分布形式,仅以数据点作为概率密度估计的依据(李竹渝,2007),可大大缓解分布拟合与数据处理之间的矛盾,与传统参数估计模型相比,更适用于新险种损失分布的拟合。其中,核密度估计是较有代表性的一类方法,其计算过程的关键在于核函数的选择和最优带宽的确定(吴喜之,1999)。

1962年,Parzen给出了核密度估计的正式定义:设K(x)为(-∞,+∞)上一个给定的概率密度函数,hn是一个与之有关的常数,其中hn0,n∞,则称:fn(x)=1nhn∑ni=1K(x-Xihn)为f(x)的一个核密度估计,K(x)为核函数,hn为带宽。

常用的核函数有均匀核、正态核、三角核、双角核等,由于核密度估计对核函数的选择不敏感(谭英平,2003),所以当n较大时,核函数的选择对估计结果影响不大。在此,本文选择正态核进行费率厘定分析,具体核密度函数形式为:

带宽的选择关系到模型估计精度的高低。一般而言,当f(x)和K(x)固定时,使得fn(x)的均方误差最小时的带宽即为最优带宽,从而有(吴喜之,1999):

即:nh5n=[(f″(x))2u22(K)]-1·f(x)K22

其中,AMSE为fn(x)的渐进均方误差。由此,可得到一个渐进满意的光滑带宽hAMSE:

选定带宽是非参数核密度估计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由上述推导可见,理论上最优带宽的选取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它们都包含未知函数f(x)和它的二阶导数f″(x)。通常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使用Silverman提出的“经验法则”确定带宽。

假定f(x)为正态密度函数,则有:

那么,可估计最优带宽为:n≈106n-15,其中为样本偏差。

考虑到实际数据分布与标准正态分布会存在偏离,我们使用极差-分位数法对最优带宽的选择进行改进。

令样本分位数R为:R=X34-X14≈134σ,有=R[DD(-*2/3][HT6”]^[][HT][DD)]134。其中,R[DD(-*2/3][HT6”]^[][HT][DD)]、X34、X14分别表示样本分位数的估计、样本3/4和1/4分位数点。因此,改进的最优带宽可以表示为:n≈106min(,R[DD(-*2/3][HT6”]^[][HT][DD)]134)n-15。

(二)风暴潮灾害损失分布拟合实证分析

令x′i=xiNi,其中Ni代表第i年保费筹集区的总人口,xi代表第i年风暴潮灾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x′i代表第i年风暴潮灾害导致的人均损失,为消除通货膨胀对计算过程的影响,对数据进行平减处理,计算所需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海洋灾害统计公报》和各省市统计年鉴。

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减少风暴潮灾害综合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鼓励投保人自觉、主动地采取风险防御措施。本文在设计风暴潮灾害保险时,特别设置了免赔额。低风险等级风暴潮灾害的发生会对居民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但对于那些处于个体承受范围之内的损失,居民自身的财富积累和风险管理完全可以加以消化。例如,美国的洪水保险将单个保单的房屋免赔额设为25万美元、财产免赔额设为10万美元。我国风暴潮各灾害频发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均在百万以上,在综合衡量了各地区人均收入后,本文取直接经济损失01分位数点对应的数额为风暴潮综合险免赔额。同理,高风险等级风暴潮灾害的发生会给地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如果由保险公司全数承担巨额损失,会对其正常的经营造成巨大压力,甚至导致破产。鉴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承载能力有限的现实,本文设定了风暴潮灾害综合险的赔偿限额,取直接经济损失08分位数点对应的数额为保险赔付上限①。使用Matlab71软件,得到灾害损失限额分别为X01=05,X08=67(单位:亿元)。

根据样本标准差和分位数的计算结果R=7478,=94163,取最优带宽为:

将核密度函数式代入风暴潮灾害损失均值计算式E(x)=∫+∞-∞xf(x)dx ,进一步得到风暴潮灾害人均损失期望值:

上述风暴潮灾害人均损失期望值计算公式主要涵盖了两类灾害损失:∫X′08 X′01 x′f(x′)dx′表示损失超过免赔额但在损失限额之内的风暴潮灾害人均损失期望值,∫ +∞X′08 [X′08 ]f(x′)dx′表示损失超过损失限额的风暴潮灾害人均损失期望值。对于第一类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如实赔付;对于第二类损失,保险公司仅按照损失限额值赔付。将风暴潮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数据②带入,得到人均损失额期望值=128996≈13(元)。

四、风暴潮灾害综合险保费厘定

(一)研究对象界定

本文以风暴潮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为研究对象,将其中的房屋损失、设施损毁、农作物损失、养殖损失等各损失类别统一在综合财产项下。在保费筹集时,理论上应将风险承担区域内所有危险单位计算在内,既包含居民个体也包含企业等单位。但实际上,同一区域居民个体的收入水平相对一致,受灾主体的同质性较高;而不同危险单位在风暴潮灾害中受到的风险相差较大,受灾主体的同质性较低,不符合可保条件对风险同质性的要求,且区域受灾单位数量的相关统计数据较少,也难以进行数据替代。因此,在讨论危险单位数量时,仅将居民个体计入在内。在风暴潮灾害保险适用区域上,考虑到风暴潮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本文将适用区域设定为风暴潮灾害频发的沿海十一省市,分别是: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海南。

(二)纯保费厘定

本文依据Bühlmann信度模型构建风暴潮灾害纯保费信度厘定模型③,模型基本假设如下:设E(Xi|θ)=u(θ),Var(Xi|θ)=v(θ)/w,其中wi 表示损失数据xi的权重,即表示xi携带信息的可信程度。wi 越大,xi的方差越小,携带的可信信息越多。相应的各结构参数可以表示为:

那么,信度因子可表示为:

由于风暴潮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数据的统计并未按灾害风险等级进行,即未对观测数据分组,在此默认其损失数据的风险特征相同,不妨设观测数据组数r为1。令各次风暴潮直接经济损失数据xi的权重为mi(i=1,2,…,n),结构参数估计值分别为:

根据前文风暴潮灾害损失分布拟合的结果,将各项数值代入,得到:

从而可得信度因子为:

风暴潮灾害综合险居民个体对应的每次灾害的信度保费④为:

纯保费法计算纯费率还需要使用纯保费P、固定费用F、利润因子Q等参数,我们对各参数的取值过程如下:

1.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指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计算保费的基本单位,取值以实用方便为主。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2006)的规定⑤,取每千元保额为一个危险单位,即E=1 000元。

2.纯保费。与财产保险费率厘定一般处理方法相同,以风暴潮灾害人均期望损失值作为纯保费,即P=LE=L1000。

3.利润因子及固定费用。根据前文对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的分析,风暴潮灾害保险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海洋灾害的风险分散效率、增强灾后损失补偿能力。因此,风暴潮灾害保险是以准公共物品的身份进入市场的,这就要求参与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应以利润为首要目标;且政府要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平衡投保人支付意愿与保险人基本利益之间的矛盾。考虑到这些因素,本文将利润因子和固定费用设为理想状态,取值为零。

4.可变费用。可变费用是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等的合计,现实中多以纯保费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2011年的费用支出与赔付支出比值的平均值作为可变费用因子的近似替代。

根据前述理论推导及相关假设条件,得到风暴潮灾害综合险指示费率:

该结果显示,对于个体投保人而言,缴纳约18元即可获得单次风暴潮灾害损失1 000元的保险金额。

五、结论及启示

立足于我国海洋防灾减灾现状,本文着重讨论了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与纯费率厘定,引入保险技术丰富海洋灾害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以期提高海洋灾害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能力。因此,主要结论和启示如下:

第一,风暴潮灾害风险的可保性是困扰相关海洋灾害保险机制建立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风暴潮灾害损失数据的Q-Q图、计算其峰度值,认为风暴潮灾害风险在统计上不具有厚尾性。并进一步使用Friedrich提出的序列分位数检验方法,证明了这一结论。

第二,损失分布拟合的准确度决定了保费厘定的效果。本文选择核密度估计模型,可以简化计算步骤、减少参数估计带来的误差。数据拟合结果表明,这一方法对于风暴潮灾害保险这类带有一定巨灾特点险种的费率厘定效果较好。

第三,上述纯保费计算结果表明,以居民个体为投保对象的综合险,每千元保额对应的保费大致在18元左右,考虑到我国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这一保费标准应该说是能够为公众接受的。与此同时,笔者也认识到优化损失拟合模型是提高保费定价科学性的有效手段,而后续的费率校正问题更关系到保险定价的差异性与可行性。所以,借助区域风暴潮灾害风险等级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划分等手段,研究风暴潮灾害保险的差别定价将是下一步进行深度研究的重点。

当然,风暴潮等海洋灾害保险体系的建立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保费厘定只是其中的一环。这一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需要政府、保险市场以及居民个人多方力量的共同支持。提及推行风暴潮灾害保险的相关建议,我们认为普及海洋灾害教育、提高居民防灾减灾意识是海洋灾害保险体系建立的基本保障。由于公众缺乏风险意识,在灾害风险没有发生的阶段,“侥幸”心理导致大多数人不愿意购买保险,保险人无法获得充足的保费进行投资运作;而大灾发生时,保险人却又要在前期利润较少或者无利可图的情况下,提供大量的保险赔付。要想缓解投保人支付意愿与保险人利润要求的矛盾,除了强制性地降低保险人的利润预期外,增强海洋灾害的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对于风暴潮灾害保险这样的准公共物品,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能够提升险种的市场渗透力与扩张力。为了抵消灾害保险低收益率对保险公司维持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我们可以借鉴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做法。在风暴潮灾害保险的推广阶段,可以加大政府资金、财税政策等的扶持力度,待其发展成熟后再逐步转向市场化发展模式。此外,日本海啸的灾后救助经验显示,建立完善的再保险市场对于提高抗击海洋灾害风险的能力意义重大。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发展还相对滞后,应积极吸引资金注入、拓宽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强化保险市场整体的承灾能力,最终实现构筑完善的保险机制、应对风暴潮等海洋灾害风险的目标。

注释:

①本文对免赔额和赔付限额的设定均为经验估计,以使保额能够覆盖80%左右的风暴潮灾害损失,这一数据是基于历次灾害损失金额和地区居民可支配收入得出的。

②本文所用数据均来自1990-2010中国海洋灾害统计公报。

③我国对风暴潮灾害等海洋灾害相关统计工作开展时间并不长,其损失数据样本空间是有限的,在综合比较了费率厘定体系的适用条件后,本文选择Bühlmann体系作为费率厘定的基本模型。

④此信度保费即为信度模型下,根据均值原理计算得到的人均期望损失值。

⑤该通知对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一揽子保险的危险单位作了具体规定:“对海上石油险而言,要重点考虑台风的巨灾特性……海上油田营运期一揽子保险以承包的最大的一个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钻井平台一切险,以钻井平台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以整套钻机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限额,作为危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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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键词: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内工作;启示;建议

中图分类号 P9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4)05-0014-05

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与危害(Loss and Damage)已经威胁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每年夺去近40万人的生命,全球变暖的经济影响也已经造成每年超过1.2万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全球GDP的1.6%[1]。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多边治理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与适应进程进展缓慢,因此气候变化导致的损失与危害急需更加直接的解决方案[2]。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遭受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等造成的损失与危害十分严重,为维护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正推动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下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国际机制,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共鸣[3]。我国部分区域对气候变化高度敏感,加之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气候变化带给我国的损失与危害也逐年加剧,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与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内民生的重大问题。因此,研究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背景与内涵,尤其是梳理出这种国际机制对于国内相关工作的启示,对于推动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1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背景与涵义

1.1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由来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是在《公约》下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议题谈判中逐步形成和演变而来。2007年,巴厘行动计划要求缔约方考虑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损失与危害的方法与策略[4]。2008年在波兹南会议(COP14)上,小岛国联盟首次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多窗口机制[5]。2010年第十六届缔约方大会(COP16)的《坎昆协议》中决定建立一项旨在考虑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与危害方法的工作计划[6]。2011年第十七届缔约方大会(COP17)的《德班协议》中提出缔约方之间开展讨论以加深对损失与危害问题的认识[7]。2012年,由于IPCC《管理极端事件和灾害风险推进气候变化适应》特别报告的推动[8],以及发展中国家利用发达国家急于关闭巴厘路线图授权的有利机遇,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损失危害问题上提高要价、寻求突破,使损失与危害问题突然升温,在多哈举行的第十八届缔约方大会(COP18)上,成为影响大会能否成功的关键议题之一。最终,《多哈协议》决定在第缔约方大会(COP19)上建立应对损失与危害的机构安排[9]。

1.2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涵义

学术界尚未对损失与危害问题形成统一的定义,但基本认同气候变化的损失与危害是人类通过减缓或适应未能避免的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10],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政治决策与行动迟缓、资金技术缺乏等限制导致减缓或适应行动不能完全消除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存在“残余的损失与危害”;二是某些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是当前人类无法采取适应行动的,如海洋酸化;三是按照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成本-效益”的原则,采取行动的成本大于收益而放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形成的损失与危害。由于当前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实践的现状决定了气候变化的损失与危害已不可避免,因此建立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机制就成为必然选择。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国际机制――多窗口国际机制主要通过保险、恢复与赔偿、风险管理应对损失与危害:保险部分支持小岛国联盟、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他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创新性的保险工具,帮助管理、传播、对冲、减少和转移与气候变化相关灾害的经济风险。恢复与赔偿部分用于应对渐变事件的不利影响,比如海平面上升、温升、海洋酸化。由发达国家出资建立“国际保险基金”补偿小岛国联盟、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他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因渐变事件造成的损失与危害。风险管理部分通过发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工具,加强减少风险措施的实施,增加技术和资金支持来减少与气候变化极端事件和渐变事件相关的风险[5]。

2 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相关工作的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针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应对机制。但现有的自然灾害应对机制为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提供了基础,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二是社会捐助制度,三是自然灾害保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不仅是现代国家在民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家政权及其财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稳定器的功能,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自1994年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费用。如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 000亿元,财政部、民政部下拨灾后重建补助资金300亿元。同时,通过地方政府对口支援建设的形式,实质上形成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11]。

社会捐助是慈善的一种最常见的表现方式,是我国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过程中的重要资金和物资来源机制,汶川地震灾区接受的社会直接捐助超过100亿元。目前,我国的社会捐助制度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制度正在建设。

逐步由一种零散被动的行动演变为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活动,创新型的社会捐助制度

正在建设。目前已经建立运行的是经常性社会捐助公示制度。但与先进国家对比,仍存在捐

赠与需求之间信息不对称,社会捐赠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捐助来源单一,缺乏相应的激励机

制等问题。在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捐助中的作用,明确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社会

捐助违法行动的法律责任,提高捐赠款、捐物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等方面仍待提高

[12]。

自然灾害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增强社会和个人对自然灾害承受能力的良好做法。在市场机制发展较好的国家普遍应用于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自然灾害损失与危害的风险转移。

减轻政府救济和居民自救压力。我国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但政府在重大

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高,大约在3.5%左右,居民自我负担比例约为90%以上。同时,

尽管社会存在对自然灾害保险的强烈需求,但国内保险市场的自然灾害保险产品极度匮乏。

一般保险公司不提供巨灾保险,财产险均将洪水等自然灾害作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无法从

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如汶川地震后获得保险业的赔付只占全部经济损失的0.21%。因此,

进一步加强和推广自然灾害保险,建立全国性的自然灾害市场化应对机制对应对气候变化的

损失与危害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宜兴、苏州等地区正在开展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试点,

尝试适应农业自然灾害不平衡发生的规律,具有自我调节、自我平衡的功能,在补偿灾害损

失、恢复生产、保障灾民生活、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且为全国自然灾害

保险机制的建立积累经验[13]。

3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对国内相关工作的启示及建议

3.1 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框架系统

我国气候灾害涉及面很广,受灾程度较深,仅依靠个人、家庭和企业难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损失与危害,若借鉴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建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系统将可能极大的推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借鉴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的框架,将气候灾害损失与危害通过商业模式、政府分担和社会力量援助等形式,损失与危害实行分级、分层分担,有助于受灾人群和地区的快速重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机制尚未成形,建议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探索:一是适度调整政府过度承担的灾后重建模式,将财政转移支付由灾后应急的、临时的和随机的模式转向灾前系统的、稳定的、长期的灾害防治机制;二是探索制度化、规范化的灾害捐助制度,加强捐助过程的公开、透明、高效和公平,引导社会资源有效的参与到自然灾害的重建和恢复过程;三是逐步建立和扩大自然灾害的保险制度,通过公共和私营资金的合作,减少自然灾害对经济社会运行的冲击,最大化的减少气候变化导致的损失与危害。最终,形成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相关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救灾捐赠体系和农业灾害保险等的整合机制。

3.2 充分利用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中的保险工具

保险工具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损失与危害机制的核心作用点,在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设计中充分突出保险作用的创新性模式,给国内保险相关领域潜力开发带来启示。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中的保险部分包括无法采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行动来应对的中等或很高气候变化风险,分为两条线:对中等频度和低影响程度的气候风险,气候保险援助机制通过公共或私人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体系支持脆弱的地区。比如,对农业的宏观保险、国家的风险基金。对低频度高影响程度的气候风险,提供金融安全网来应对[14]。国内气候保险、特别是农业灾害险已经初具规模,在近年气候灾害的应对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面临机制创新不足、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参与程度有限等问题。国内应该通过借鉴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中创新的保险机制,如加勒比海地区飓风灾害基金、慕尼黑气候保险计划等[15],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气候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我国气候保险在应对灾害、维护农民生计、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作用。建议针对气候灾害的特点,重点发展巨灾类保险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在现有农业灾害险、财产险的基础上,发展气象灾害保险/再保险,建立完善的保险产品体系系统设置,适度增加政府的引导和财政支持力度,不断扩大气候灾害保险的覆盖度和受益度。

3.3 加强国内重点区域和领域的气候变化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可有效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与危害,启示国内重点区域和领域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以更高效地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气候变化变化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中风险管理模块主要通过发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工具,加强减少风险措施的实施,增加技术和资金支持来减少风险。如英国应对海平面上升和洪水风险的泰伍士河大坝、荷兰综合管理洪水灾害风险和淡水供给的三角州地区治理机制、欧盟的城市地区综合应对热浪、洪水和水资源短缺风险的组合行动等,均有效减少气候变化对区域和领域的风险[16]。国内农业、水资源、林业等领域,城市、海岸带等区域面临较高的气候变化风险,通过风险减少措施,特别是增加技术和资金投入,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领域气候变化风险的管理。建议加强重点区域气候灾害风险管理,对城市、海岸带等气候灾害高风险区域加强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预估、灾前预警、灾中救助和灾后恢复等机制,有效降低重点区域的气候灾害风险,维护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

3.4 开展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的科学基础研究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存在科学不确定性,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工作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相关科学基础也急需加强。首先,由于《公约》下气候变化的定义是狭义的,特指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直接或间接人类活动排放温室气体改变地球的大气组成导致的气候变化,不包含气候的自然变率。现有科学认识无法准确的区分气候自然变率和人类活动导致气候变化在遭受的损失与危害中的贡献[17]。其次,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损失与危害的空间范围巨大,涉及的类型和种类多样,几乎全球所有国家都面临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损失与危害,广义上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文化和社会传统等[18]。国内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工作也需要加强损失与危害的定义和范围等基础理论研究。第三,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需要坚实的数据基础。同样,国内也需要建立具有共识的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科学评估方法,还需要收集、获得全国范围内准确的损失与危害的数据开展评估。建议系统开展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应对机制的研究,探索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归因,深入分析损失与危害问题的内涵,加强损失与危害评估理论、方法和数据获取等方面的研究,增强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问题的科学基础。

3.5 警惕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机制带来的出资压力

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的机制仍在设计与谈判过程中,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存在为损失与危害补偿方面出资的压力。虽然,《公约》第4.3条中关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责任认定是非常明确的,发达国家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17]。但近年来,美欧等发达国家竭力逃避和转嫁自身责任,强调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在气候变化面前都是脆弱的,在国家驱动的原则下,损失与危害是各国自己的问题,应该由各国对自身的损失与危害负责[19]。同时,发达国家向新兴的发展中大国施压,让与发达国家“具有同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在损失与危害补偿方面出资,承担出资义务[20]。小岛国联盟在损失与危害机制中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也不符合《公约》由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的宗旨,有向发展中国家转嫁责任的风险。建议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危害谈判工作需要早做准备,明确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定位,不能承担与发达国家“具有同等能力”的责任,并制定损失与危害机制谈判中“污染者付费”责任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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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关键词:校园,灾害教育,实施现状

基金项目:本文系云南大学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学院资助项目“灾害与防灾减灾课程体系建设”研究成果(编号:2013CJ006)。

中图分类号:G510 文献标识码:A

自然灾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全球性问题。国际上一直致力于减轻自然灾害,重视社会自然灾害教育。总体来说,国际上自然灾害教育开展早于我国,研究也较国内自然灾害教育研究更成熟,这些研究和经验对我国开展灾害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内防灾教育现状

汶川大地震以来,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开始重视防灾减灾教育。然而目前,我国的防灾教育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防灾意识不够,对防灾教育工作不够重视。目前,在教育部、教育局要求下,一些学校已经有灾害教育计划,但真正实施灾害教育的学校却不多。有的城市小学认真搞防灾教育、训练的占到了八成,而有的高中连形式都不走。大部分高校开展灾害教育流于形式。有关调查显示,学校教育排在大学生获取灾害及减灾知识主要途径的最后一位;仅18.3%的大学生参加过救灾演习等活动[1]。

二是没有建立完整的防灾应急体系。社会各级和学校对防灾应急预案缺乏了解,缺乏实际防灾、减灾的经验,预案演练不够。有关研究表明,汶川大地震时,除了个例之外,受灾地区的行政官员、公众和灾民之中,绝大多数都对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预防、应变、补救、自救等,在事先缺乏必要的认识,在物资准备、精神准备、制度管道和政策性安排上都存在不足,这也导致了不少应急救灾行动的忙乱和无序[2]。

三是防灾减灾的科普知识宣传不够,很多人缺乏必要的避灾自救常识。据有关部门对汶川震区中小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70 %的学生没有接受过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85%的受访者表示不会主动阅读有关防震减灾知识的书籍。接受过地震逃生训练的受访者仅占30%,知道地震有相关前兆的仅占35%,不能熟练灵活运用防震知识的占到了90%[3]。

四是各级学校的教学楼、宿舍等达不到规定的防灾标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在汶川大地震中,多所学校的教学楼垮塌,造成惨重伤亡,很大原因是学校的建筑达不到应有的防震级别 [4]。

二、国外防灾教育现状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校园防灾教育的开展。在2006年各国向世界减灾大会(WCDR)呈交的报告中,有110多个国家不同程度地开展灾害教育。这些国家的灾害教育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灾害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只有了解灾害才能更好的应对灾害。日本、新西兰[12]等国由法律强制实施灾害教育,美国开设了专门的灾害课程,科特迪瓦、斯里兰卡把灾害教育整合到其他学科中进行教学,巴布亚新几内亚、加拿大和奥地利等国是在没有课程的情况下开展灾害教学。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哥斯达黎加的灾害教育是全国性的[6-7],而巴西和委内瑞拉仅在自治区或州内举行灾害教育,但毫无疑问,这些国家对灾害教育都非常重视。

(二)教师培训

加强灾害教育,最好的就是先培训老师,然后再让老师培训学生。日本学校开展定期的有关防灾对策、指导学生防灾方法、学生心理辅导为主要内容的教师防灾进修或研讨会,并编制符合学生年龄特点的灾害教育课程[12]。韩国各市地都有安全教育教师研究会,他们定期召开研讨会,组织防灾教育教师就学校校本课程的开发等进行切磋交流。

(三)有针对性的开展灾害教育

面对不同的灾害,各国开展了不同的灾害教育。如斯里兰卡主要以洪水、飓风和海啸知识为主,哥斯达黎加则尤其注重地震和火山知识,德国主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各国针对各个年龄阶段,也分别设计了不同的教育方案。例如,日本的中小学就开设防灾课,出版针对中小学校园安全的教材,并按照年级高低不断变化其中的内容[5]。

(四)防灾演练

为了增强国民对灾害的应对经验和应对能力,一些国家非常重视防灾演练。日本各类各级学校都很注重开展灾前准备、减灾措施等活动[8],当毕业生走向社会后,同样要参加由单位组织的防灾演练。日本学生对于灾害的应对步骤基本形成了条件反射。孟加拉国儿童在学校要参与各种防灾的游戏,而后和家人一起探讨或进行家庭防灾演练。2005以来,孟加拉国在各种灾害中受伤的人数大大减少,尤其是受伤儿童比例比2005年以前减少了85%[9]。

(五)社区支持

国外防灾教育非常重视社区参与。美国政府鼓励普通民众组成“社区应急反应队”。哥斯_黎加以学校为减灾教育基地,让社区成员参与到教育和管理当中,使减灾教育持久进行。日本也非常注重学校与社区、家庭间的互动,调动多方力量有效开展灾害教育。

(六)媒体宣传

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媒体是人们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的重要平台[10]。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如日本、韩国从法律上明确了媒体在灾害教育中的地位和责任。德国政府建立了“危机预防信息系统”,向人们集中提供各种灾害知识和技能。除此之外,纪念日、宣传手册、报纸和互联网等也是国外实施防灾教育的普遍手段。

三、国外校园防灾教育对中国的启示

(一) 将灾害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作为防灾减灾教育的客体,我国公众的防灾减灾大多停留在意识层面上,对于防灾减灾教育不重视,对于相关的信息不主动去了解甚至回避,对于政府的宣传、教育主体的培训和教育不去重视[11],在知识和物质上缺乏准备。国民的灾害意识相当薄弱,避灾自救能力差。有必要效仿新西兰等国,由法律强制实施灾害教育,将灾害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国民的防灾意识。

(二)开展教师培训,加强学校灾害教育的师资建设

灾害教育要在学校中推行,必须要有专业教师来专门进行灾害教育传承的工作。我国学校教育中没有独立的防灾教育课程,很多学校也没有专门的防灾教育教师。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必要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门防灾减灾培训,并将其学习的结果纳入考核之中,提高教师的判断能力和应对能力,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之中,以制度性保障推行师资力量的建设[13]。

(三)规范落实学校灾害知识教育与防灾演练

目前,中国灾害教育最大的问题是形不成常态。中国的教育体系,更加重视升学,多数学校的灾害教育仍停留在意识层面或浅层次规训层面,缺乏持久性。我国学校灾害教育仍以教师课堂讲解为主,缺乏师生互动,难以达到教学的目的。突发灾害时,若无法及时得到政府的救助,灾民自身对灾害的应对能力就至关重要。因此,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演习,加强学校防灾安全及灾害应急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学生的防灾能力及自救能力,应是我们改善学校防灾减灾教育的重点。

(四)完善学校灾害教育的社会支持系统

防灾教育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减灾的多维教育包括多个方面,无论是灾害应急演习还是教学情景模拟都需要多方面、多部门的支持与参与[14]。学校举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实践活动时,也需要活动学生家长的支持。可以说,学校灾害教育只有在家庭和社区的理解与协作下才能顺利实施。除了调动家长、社区的支持外,公益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政府的支持对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也非常重要,如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地震博物馆、地震遗址纪念公园、防灾教育主题公园等灾害教育基地。通过对这些基地的参观学习,加深学生对灾害的印象,增强应对灾害的能力。另外,利用媒体加强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学校防灾教育来说也必不可少。

(五)开发区域性校园灾害教育教材

开展灾害教育须有对应的教材。这些教材要能够帮助教师和学生们学习自然灾害知识,提高避灾自救意识,学会逃生技能。我国不同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的种类有所不同,学生需要应对的灾难也会有所差异。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做区域性的乡土教材,而不是全国性的统一读本。每个地区灾害特点不一样,所以针对区域特色开展灾害教育会更加具体、实用。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