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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森林资源;商品林;可持续经营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1016102
1 引言
保护森林生态系统是地球生态圈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近年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木材以及土地的需求量增大造成大量林木资源流失,生态环境的污染以及空气质量的不达标,使人们开始重视森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国有林场是国家土地以及森林重要的保护者以及管理者,不仅承担着保护国有森林资源的职权,同时还是我国林木资源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传承单位。
2 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战略目的
2.1 林木经济的转换
林木资源的合理经营以及利用,可以有效保障我国林木经济增长,提高我国基础经济建设发展能力。我国商品林业资源可以为社会需求提供多样性林木产品,如桌子、椅子、屏风、纸张等,可以推动社会工业化快速发展,并保障人们日常生活生产质量。林木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可以有效确保林场生态环境与经济效益的相互转化,对于林业生态环境以及林木培育都极具帮助。林业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可以为森林资源发展建设带来全新生产动力,以此打下我国商品林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
林木资源同时作为我国农牧行业中的重要支撑链,其能够有效确保我国农业收成以及牧业生产稳定发展。加强林木资源科学利用以及转化对我国农、牧、林行业经济间相互转化,促进和带动各项行业经济关联化,协调各行各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2 社会生产效益
社会生活生产对于林木资源的需求十分巨大。人们的衣服、实物、住房以及部分交通工具和用料都离不开森林资源。同时林木资源还可以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物质基础,能够提供更多社会人员工作方向。创新我国国有商品林监管制度,完善林场生产以及培育平衡体系,切实提高林场基础工程建设,对于我国经济以及社会生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3 环境绿化,实现生态可持续利用
众所周知,树木具有净化环境以及提供氧气的功能。因此可持续发展我国国有林场对于日趋变差的我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帮助。国有林场的持续发展不仅可以提高我国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同时还可以扩大我国生态环境,为未来经济效益做出极大贡献。
比如,国有林场初始建设规模极小,随着可持续经营建设,林场由小变大,而对于商品林的开采依旧是10%,这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我国绿化植被面积,带动我国空气质量提高,同时还因为林场面积增加,林业资源供给能力提高,从而提供更多林业资源完成经济转化,实现生态环境以及经济转化良性循环。
3 商品林可持续经营管理阻碍因素
据相关研究报道,目前我国国有林场树木繁多,不过大部分国有林场规模颇小,经营管理内容涣散,同时部分林场中多以经济价值低的树木为主。以我国福建省举例,当前我国福建省总体林木规模大,不过细分下来每一个林场规模便颇小,同时在福建省林厂内,经济商品林植被面积非常小,难以实现经济模式转化,繁多的低经济价值树木培育于商品林当中,使林木资源结构不合理、不明确,不能实现商品林实际经济效益的有效转化。将其有效推广进市场之中,致使供需矛盾加剧,难以协调市场供给份额与市场需求的配给。
据相关林业人士统计,当前福建省国有林场在税款中上交的企业运营资金,约占全面总收入52%。并且大量的退休人员以及内部辞退劳务费用也严重加大了国有林场资本投入,降低了经济效益高效转换,致使为了填补经济漏洞,加大对林场资源开采,不能有效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因此由于林业资源税收问题过重,同时林业管理费用较高都致使国有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建设难度大,利益分配不均匀,造成经济效益与林业生态环境难以平衡发展,会严重打击商品林管理者经营工作积极性。
4 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经营策略
目前我国商品林建设管理内容相对单一,没有摆脱传统林业生产内容[1]。只能够提供单一木材生产,没能实现林业资源经济转化最大化,整个国有林场对于林业资源利用率过低。因此强化国有林业资源内部建设,丰富林业资源产业机构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国有林场商品林市场竞争能力,多元化发展林业资源建设问题,使林业资源产品结构趋于多元化、多样化,从而实现林业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发展可持续林业资源经营战略。
4.1 优化树种,科学配置商品林林业资源结构
众所周知,国有林场商品林工作任帐鞘渌途济价值较高的林木品种,从而实现林木资源市场经济转化。当前我国林业资源中,树木结构种类分配不够合理,没有实现林业经济在土地利用上最大效益化,从本质上讲,降低了林业资源效益转化,不能高效带动土地、林业资源、经济效益的科学转变。
因此优化商品林树种问题,可以有效实现土地资源以及林业经济最大转化[2]。如要进行短期盈利最佳种植项目应当是桉树,桉树从2010年开始经济价值在稳步上升,目前其价格已经达到400元/t,并且在未来其价值还有进一步的上涨空间,同时其种植风险程度较小,适合短期种植。
而要想进行长期种植,推荐油茶种植[3]。近些年油茶行业前景喜人,产业发展前景广、生产力度加大,以广东省为例,目前其油茶林生产基地达265万亩。油茶作为一项长线投资生产项目,其第四年就可以开始生产,在第八年就开始进入大量生产周期,每亩油茶地年均可收获50 kg,市场价格平均在50元/kg。平均下来每年利润可达到2000元以上。优化树种种植结构框架,极大推动了林业资源可持续建设,对农业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具有重要帮助。
4.2 提高林业产品资源附加价值,提升产业结构生产内容
提高林产品生产价值,注重其包装以及文化附加值[4]。目前市场上,最值钱的往往不是商品,而是商品文化的积淀,以及广告带来的产品附加价值。加强林业产品附加价值可以有效提高林业资源经济转化效率。保障每年林场生产效益的情况下,降低林业资源开采数量,实现林业资源可持续开采,对推动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3 培育森林生态其他资源,提高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率
森林生态结构不仅仅包含树木资源,同时森林中种植食用菌以及珍贵药材,可以实现有限的林业土地产生更大的经济收益。加快培育森林环境中其他林业产品种植,从而实现林业经济最大化建设。
4.4 推动现代化林业资源建设,加强林业管理建设水平
注重现代化林业资源管理,可以从本质上提升市场林业资源竞争能力以及林业管理质量。注重林业产品深加工技术以及林业资源现代培育技术,可以有效带动林业资源建设,以及提高林产品推广能力。实现科学化林业资源管理水平,将粗放式林业管理模式转变为细致农业管理,从而带动国有商品林可持续经营建设。
4.5 建立相应林业动态监管系统,健全林业资源保护制度
为能够及时发现林业资源管理建设问题以及林业生产问题[5],健全林业资源监管管理系统,可以有效规避林业生产建设问题,带动林业资源科学化管理和生产动态管理。从林业动态监管系统中实时监控林业产品现状,对商品林生产结构以及可持续培育进行合理分析。实现经济、土地、林业资源的合理分配,最大化经济效益,带动国有商品林可持续经营。
5 结语
森林资源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生活基本需求资源,合理规范其使用方向,加强其运营管理制度,防止林木资源浪费可以有效保障经济以及生态环境环环相扣,互相融合。因此为有效_展林木资源可持续利用,一定要侧重森林资源的保护,从而保障林木资源可以在使用中不会出现供需不平衡现象。同时还要保障长期进行林木培育工作,积极投身林木资源建设工作,促进森林生态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确保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经营战略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张继东.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初探[J].现代园艺,2017(2):219.
[2]田瑞松.国有林场森林健康可持续经营模式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7(1):167.
[3]潘 瑶,苏凯文,张婉洁,等.面向可持续的国有林场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研究――以云南省万掌山国有林场为例[J].林业调查规划,2016(6):64~67.
摘要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深化集体林权改革。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系列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将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和促进林农就业增收一项重大举措。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已确权林地面积10 093.3万hm2,占集体林地的59.4%,发证面积7 573.3万hm2,占已确权面积的75%。同时,集体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在24个省区市、193个单位进行了改革试点。
2010年,我国林业改革发展工作将以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强化生态建设保护、大力发展林业产业等为重点,全年计划完成造林逾529万hm2,森林抚育525万hm2,中低产林改造166.7万hm2,义务植树25亿株,年林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7万亿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因此,需要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制订行之有效的举措[1]。现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
1.1山林权属的争议
勘界发证、明晰所有权(具体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本次林改的首要任务,而山林权属界址不清、争议多则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2]。据调查农户反映,当年“三定”时期发放林权证时,没有进行实地勘察边界,而是由个人自主填写。有为了减少税费而故意少填,也有为了抢占资源而夸大面积。本次林改在细致地实地勘界中发现,“一山多主”和“有山无主”的问题同时存在。由于林木(包括竹林)的经济价值显著,争抢山林的纠纷时有发生,大大增加了确权发证的难度,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发证的进度。
1.2采伐限额的放宽与约束
采伐权是农民对山林的经营权乃至处置权和收益权的重要体现[3]。对采伐权限定条件增加了农民行使经营权的交易成本,这种鼓励投入而限制收入的做法已在实质上形成了产权残缺。在江西省,现已取消了对毛竹的采伐限额,但是对经济价值更高的杉木等商品林则采取森林总量控制标准,实施采伐限额,对于生态公益林则是严格禁伐。调查显示,采伐指标通过“省—县—乡—村—村小组”的渠道分配进行层层下达,由村小组集中使用而不是分配给农户个人。其原因在于有限的分配指标落实到为数众多的山区农民头上,平均只有673.3 m2/人。由于采伐指标供不应求,相关部门的寻租行为难以避免,炒卖、倒卖采伐指标现象时有发生。调查中有90%的农户认为当前采伐证制度存在着申请困难、年采伐量指标严重不足等问题。
1.3档案管理不健全
我国的林权历经多次变更,原始凭证档案管理不够完善,管理人员经常变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措施不规范,林权档案管理存有很大欠缺或失误。在发生产权纠纷时,无据可查,不可必免地造成错误。
1.4没有专业评估机构
在林改的过程中,对林分林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就无法对林地林分做出一个价值衡量标准,将严重影响集体林权的改革。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策
2.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雷山县集体林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利用林木市场流通机制,使山林经营者能适时获得预期收益,真正实现“谁投资、谁管护、谁受益”。
2.2实施科学经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按照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森林经营方针,允许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对所经营管理的林木进行抚育间伐及主伐利用,使业主的林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相统一。
2.3建立健全科技支撑和社会服务体系
林业主管部门应大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并围绕林业产业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有力的保障机制,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4]。抓机遇、促改革,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和扩大生态建设成果、实现林业生态经济双赢、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抓住机遇,建立健全适合当地实情的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投资山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林业生态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4确保收益权的体制构建
确保收益权,不仅要从政策上更要从体制上加以法制化、稳定化、长期化。基于对我国林业税费存在种类多、征收环节多、重复征收、税负不公、使用不当等问题的反思,必须在法律上规范农民合理的税费负担,界定加重农民负担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以公共财政支出的框架,以及增加消费人群的生态建设支出,来维持正常的营林费用支出和行政支出。
2.5实施林地经营技术入户,培养乡土技术人才
行政村是林业发展的基本单元,村级技术员是林业技术推广的第一线力量。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①加大科技培训力度,使林地经营技术入户,支持和鼓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开展林业科技承包、试验示范和下乡支农等活动培训林农;②组织力量选编一批形式多样、通俗易懂、适应地方特点的林地经营和林木经营培训教材,通过发放技术手册,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技术,开展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③依靠科技,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林地经营的科技含量,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金融支持集体林权改革的建议
3.1加大国家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国家林权抵押贷款补贴基金。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林权抵押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减轻林农的贷款利息负担,拉动贷款需求,促进林农对林业生产的二次投入。二是政府部门可以建立林权证抵押贷款保证金,以及林业产业发展风险金,为金融部门增加林业信贷投入提供风险补偿,放大“两金”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效应。
3.2鼓励开办林业保险业务
国家应开展林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并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林业保险业务给予优惠政策。通过政策性保险和信贷业务的有效结合,扩大信贷对林农的覆盖范围,及时为林农、林企提供保险保障,以降低灾害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
4参考文献
[1] 何得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2008(6):46.
[2] 李世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消防面临的新形势及对策[j].林业调查规划,2008,33(3):118-120.
关键词:森林;资源状况;经营管理;建议
1森林资源现状调查
1.1各类土地面积及比重、森林覆盖率、林木绿化率
湾碧林场土地总面积12258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1952.7hm2,占土地总面积的97.51%,公益林地面积9966.9hm2,商品林地面积1985.8hm2;非林业用地面积305.1hm2,占土地总面积的2.49%。森林覆盖率95.42%,林木绿化率99.35%。在林业用地面积11952.7hm2中:有林地面积11696.3hm2,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97.86%;灌木林地面积230.0hm2,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1.92%;苗圃地面积10.0hm2,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0.08%;无立木林地面积4.9hm2,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0.04%;宜林地面积11.4hm2,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0.1%。
1.2各类活立木蓄积统计
1.2.1活立木总蓄积按地类统计。湾碧林场活立木总蓄积1461323.2m3,其中:有林地林木蓄积1457760.2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99.76%;四旁树蓄积3563m3,占活立木总蓄积的0.24%。有林地活立木蓄积构成:纯林蓄积992197.5m3,占有林地蓄积的68.06%;混交林蓄积465524.0m3,占有林地蓄积的31.93%;乔木经济林蓄积38.7m3,占有林地蓄积的0.003%。1.2.2活立木总蓄积按优势树种统计。湾碧林场活立木总蓄积1461323.2m3,其中:云南松蓄积602930.5m3,占总蓄积的41.26%;栎类蓄积631168.2m3,占总蓄积的43.19%;桤木蓄积80085.1m3,占总蓄积的5.48%;高山松蓄积108452.1m3,占总蓄积的7.42%;冷杉蓄积30572.0m3,占总蓄积的2.09%;其它软阔蓄积4212.1m3,占总蓄积的0.29%;桦木蓄积321.5m3,占总蓄积的0.02%;桉树蓄积20.0m3,占总蓄积的0.001%;核桃蓄积3561.7m3,占总蓄积的0.24%。
1.3林种结构
湾碧林场有林地、灌木林地总面积11926.3hm2、蓄积1457760.2m3,共划分4个林种5个亚林种。其中:防护林面积9959.6hm2、蓄积1231550.2m3,占4个林种总面积的83.51%,总蓄积的84.48%;其中:水土保持林面积2708.3hm2、蓄积275789.3m3,分别占防护林面积蓄积的27.19%、22.39%;水源涵养林面积7251.3hm2、蓄积955760.9hm2、蓄积955760.9m3,分别占防护林面积蓄积的72.81%、77.61%;用材林面积1955.0hm2、蓄积226171.3m3,亚林种皆为一般用材林,占4个林种总面积的16.39%,总蓄积的15.52%;薪炭林面积4.0hm2、无蓄积,亚林种皆为薪炭林,占4个林种总面积的0.03%;经济林面积7.7hm2、蓄积38.7m3,亚林种皆为果树林,占4个林种总面积的0.06%、总蓄积的0.03%。
1.4森林资源评价
通过对湾碧林场森林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具有森林覆盖率高;森林质量较好;立地条件较好,林地生产力高;活立木蓄积量稳步增长,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植物多样性丰富等特点;生态保护应为林场经营管理重点。
2经营管理建议
2.1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通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管护。也导致林下枯枝落叶层加厚,可燃物增多,火灾隐患加大;在加上广大山区当地家民的农业生产用火、放牧、砍柴、采集野生菌类、采石挖沙等野外用火频繁,火源管理难度大。因此,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森林防火意识;三是加强重点地段、时段巡护工作;四是做好预防措施,健全防火机构、建立扑火队伍,配置防火设备,维修防火公路、开展计划火烧除、修筑防火隔离带和防火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森林防火体系,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2.2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
湾碧林场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分布在江河两岸,生态地位较为重要。必须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和动态监测,提高乔、灌、草盖度,提高森林防护效能;急需加强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管护,探索森林资源管护新的管护机制,既要保障林地林木所有权人的权益,又要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林区一线生产生活条件,充分发挥基层管护人员作用。
2.3做好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森林病虫害具有蔓延速度快、防治难度大、危害严重的特点。近年来,随着人工林面积的增加,森林病虫害发生频率有不断上升趋势,在林产业开发中要密切关注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因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的防治方针,完善和落实县、乡、村三级森林病虫害测报制度,充分发挥一线护林员主观能动性,及时准确掌握林区森林病虫动态,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2.4调整林种、树种、林龄结构
在保护好现有公益林的基础上,用材林应加强培育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和材种。近年来核桃、花椒经济价值较高,应挑适当增加经济林比重。云南松纯林易发生病虫害,应减少纯林比例,增加混交林比重。用材林中龄、近熟林比重较大,幼龄林、成熟林较少,应根据实据情况调整龄缓结构。同时,增加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提高林分质量。
2.5加强干部职工护林员队伍培训工作
为了更好的保护好森林资源,林场必须加强对干部职工及护林员队伍有关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队伍稳定,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林木资源; 成本; 价值流; 物质流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0-0029-06
一、引言
现代工业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伴随着地球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持续破坏。发展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为战略的循环经济成为世界繁荣经久不衰的必经之路。林木作为森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可循环可再生的生物资源,被不断地开采和加工来满足人类物质需求。木材本身虽具有天然的循环经济属性[ 1 ],但其在制造生产时存在严重的环境危害,因此,构建林木资源循环方式的探索十分必要。而构建林木资源的循环利用需对其成本效益和环境效果进行计算和分析,作为循环经济改造决策的标准和依据。本文就此问题,探索林木资源价值流的核算方法,量化林木资源生产制造过程的成本价值走向和环境效益,为评价林木资源循环经济效果提供新方法。
二、文献述评
林木价值的核算,最初是德国的林价算法,后逐渐发展引入“商品”概念,通过森林资源经营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成本、费用等计算收益盈亏[ 2 ]。目前林木资源价值评估研究多是一种静态资产的评估,常用方法有市场价格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它们以不同的经济数学模型为计算基础。如吕俊钦[ 3 ]针对高坌等四个林场,就不同树龄的林木选用上述不同的方法分别核算其价值。荷兰学者Hekkert等[ 4 ]和德国学者Boesch等[ 5 ]分别运用不同方法分析木材和纸品在本国经济系统中的流动,前者运用材料流分析中流的概念,从国家经济的供应和消费着手,后者采用“投入―产出”核算,研究发现木材和纸品的完整流动会呈现出生产系统的线性特征。针对林木资源流的研究则多是物质流分析,Hoglmeier等[ 6 ]将当前木材应用的物质流模型(包括物质供应和能源生产)和代数优化工具相融合,评估和优化木材生命周期范围内的木材级联利用对环境的影响。Nikodinoska等[ 7 ]研究木材生物能源价值链的核算集成框架,将其分为林业、物流和供热三个子系统,并使用了多种方法:物质流核算、总能源需求量、能值会计和排放会计等。而国内研究集中在采运阶段[ 8 ]。目前研究虽已建立些许方法核算林木价值,但缺乏将其与具体加工状况和经营活动相结合的计算,也缺乏将其物质流动转换为价值流转的研究。本文探索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体系,帮助发现循环经济潜力环节,评价林木资源循环经济实施效果,有望成为林业循环经济探索的新工具。
三、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的基本框架
(一)物质流与价值流的内在联系
林木资源价值流的研究其核心在于物质流和价值流的分析与计算,两者之间必然具备逻辑关系。森林物质处于不断运动和周而复始的循环之中,人类生产改变自然物的形成和性质,加工成满足人类需求的物质产品,同时废弃物返回自然界,参与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或者被回收利用,即生态物流在社会各经济部门之间不断循环流动[ 9 ]。林木的光合作用消耗二氧化碳和水,形成生物质,并以生物质的形式被用于工业生产中[ 10 ],沿着生产过程流动时其内部组成要素发生形态、价值、信息等一系列的变化和转换,但物质内容保持稳定,随着生产流程的逐步结转,形成物质流。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正是以物质流为基础,将资源输入予以成本化,经过各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投入,成为产成品获得产品价值或销售收入,资源流动期间产生的价值增量,形成价值流转[ 11 ]。
(二)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框架
循环经济“3R”原则,即减量化、再使用和再循环原则,是指导循环经济实施的重要向导。对于林木资源来说,森林孕育林木生长,林木成为初始资源投入到人类生产,经采伐成为原木,企业再生产人造板、木地板、纸制品等不同的林产品。林木采伐和生产制造是人类开发利用林木资源和影响环境的主要环节,期间耗用材料,消耗燃料、力等能源,占用人力和机器设备等,并排放大量木质废弃物,造成粉尘和废渣污染,产生甲醛等废气和大量有机废水。由此,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应贯彻“3R”原则对废弃物给予高度关注。
为达到核算林木资源流的成本效益和环境效果以评价林木资源循环经济改造效果的研究目的,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体系必须凸显废弃物的成本损失和环境破坏程度。本文吸收循环经济价值流的概念体系[ 12 ],即资源价值的构成,不同于传统会计学将废品损失成本包含于产成品的制造成本,而是单独划分废弃物价值,并且针对废弃物计算其环境损害成本,综合核算“经济―环境”大系统的价值,如图1所示。
基于此,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将林木资源在生产过程中的实物物质流价值化,以货币化的信息为循环经济决策提供直观信息,其基本框架是建立输入端的资源能源成本和系统成本(包括人工费、设备折旧费及制造费用),输出端划分产品的资源有效利用成本和废弃物的资源损失成本、外部环境损害成本,如图2所示。
林木资源核算关注废弃物成本价值,既包括资源流内部损失成本,还纳入污染物外排的环境损害价值。通过对废弃物资源损失成本和外部环境损害成本的分析比较,可发现资源低效利用和污染严重的环节,确认循环经济改造方向,有助于针对性地制定改造方案,再核算循环经济前后的林木资源价值流,从经济和环境两个维度评价循环经济前后改造效果。“核算―评价―改善”循环往复,最终达到废弃物的高度减量化、高度再使用和高度再循环,实现林木资源循环经济目标。
四、林木资源价值流的核算方法体系
(一)确定林木资源物质流转路线
林木资源随生产过程的流动,形成林木生物质的工艺流路线,其对应的价值流动则为林木资源价值流。分析林木资源在整个生产制造过程的流向和途径,考虑各生产环节及之间的特点和目的,选择一个或多个生产环节合并成一个物量中心,作为核算成本的基本单元。鉴于林业循环经济的分析重点在于废弃物的考量,故将企业视作“黑箱”,分析“黑箱”的输入和输出即可。采集各物量中心的工艺物质流数据,通过生产现场的调查和各车间的生产报表,可收集各环节的资源输入量、结转至下环节的半成品或产成品量及废弃物量。根据林木资源生产流程,分析资源流动途径,可抽象林木资源在M成本单元的物质流转路线如图3:林木资源初始投入100个数量单位,产出合格品75个数量单位,则废弃物是25个数量单位,其物质流转平衡算式为:100=75+25。
■
(二)核算林木资源价值流
林木资源价值流计算产品的有效利用成本,要求废弃物也承担相应的生产成本,体现在废弃物的资源损失成本(负制品成本)和外部环境损害成本。
1.资源有效成本和资源损失成本的核算
数据采集来源于企业财务部门,将物质流转对应财务数据,把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成本费用归集为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统成本三类,然后按正制品和负制品木材质量的比例关系分配,发现和计算“隐藏”的成本损失。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Ct=Ctm+Cte+Cts (1)
Ctm=Ctm (-1)×■ (2)
Cte=Cte (-1)×■ (3)
Cts=Cts (-1)×■ (4)
Cw=Cwm+Cwe+Cws (5)
Cwm=Ctm (-1)×■ (6)
Cwe=Cte (-1)×■ (7)
Cws=Cts (-1)×■ (8)
其中,Ct为正制品成本,Ctm、Cte和Cts分别是正制品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统成本;p是正制品木材质量,q是负制品木材质量;Ctm (-1)、Cte (-1)和Cts (-1)是投入的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统成本;Cw是负制品成本,Cwm、Cwe和Cws是制品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统成本。
公式(1)为正制品成本核算公式,正制品成本等于所分配的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统成本之和,根据价值分配原理,各加法项可由公式(2)、公式(3)和公式(4)计算。公式(5)为负制品成本核算公式,其构成与正制品成本核算式相同,公式(6)、公式(7)和公式(8)为其加法项的分解式。
2.外部环境损害成本的核算
林木资源价值流的外部环境损害成本量化生产制造时外排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在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体系中作为废弃物价值的一部分。日本开发的损害测定型环境影响评价法(Life-cycle Impact Assessment Method Based on Endpoint Modeling,LIME)以11个环境领域中的1 000种环境物质为评价对象,将不同类型的环境负荷物质所造成的人类健康损害量在共同的端点汇集,依据结合法以及AHP法确定各端点之间的重要性清单,计算特性化系数和损害系数,最终将其转化为货币价值进行评价。
根据生产工艺结合生产数据,列明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借鉴LIME法核算林木资源流外部环境损害成本的步骤为:(1)将废弃物的数量单位转换为标准化单位;(2)从LIME系数表中查单位废弃物的环境损害系数值,即货币计量的LIME值(以日元表示);(3)将标准化单位后的废弃物数量乘以LIME值,计算该废弃物的外部环境损害价值;(4)将各个成本单元内所有废弃物的外部环境损害价值加计汇总。算术公式如下:
外部环境损害成本=∑某废弃物数量×■
(9)
核算林木资源价值流,揭示林木资源利用过程中成本的来龙去脉,可为企业循环经济管理提供经济数据,为节能降耗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明方向,有助于探索林木资源循环利用的途径,符合林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实践方向。
五、案例应用
林场是培育和种植人工用材林的重要基地,是提供林木生产制造业原材料的供应处。本文以某国有林场为例,应用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方法,计算林木资源循环经济前后在该林场采伐及其下游生产制造企业的成本价值流和环境损害,对循环经济前后的林木资源价值流进行对比分析。
(一)林木资源物质流转分析
该国有林场的林木主要为乔木林,大部分为用材林,种植杉木,森林采伐限额为1.2万立方米/年。林场的林木经采伐得到原木,到人造板制造和造纸企业进行后续生产,生产的林产品主要有两类:人造板和纸产品。调查林场和企业的生产流程及技术数据,统计综合可得到采伐、人造板制造和造纸三个成本单元的主要输入物质、输出物质及其数量,见表1。
需注意的是,表1中人造板和纸产品数量为产品质量,与木材质量不能直接比较,因此需进行耗木材量的换算。据相关研究数据[ 13 ],人造板木材折算量(m3)=统计量(m3)/90%,纸产品木材折算量(m3)=3.5×80%×统计量(t),查相关密度表可知,杉木材的气干密度为0.462g/cm3,人造板平均密度为650kg/m3,则人造板的木材折算量=1 857.58×1 000/650/90%×(0.462×1 000)/ 1 000=1 467.02t,纸产品的木材折算量=754.05×3.5×80%×(0.462×1 000)/1 000=975.44t。由输入的总林木物质量和正制品林木物质量之差,计算负制品林木物质量,可得到各中心林木资源流物质量关系,绘制林木资源物质流图如图4所示。
(二)林木资源价值流的核算
结合企业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数据,将上一单元结转的成本和本单元新投入的成本按照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统成本分类归集,即利用公式(1)―公式(8)计算林木资源的Y源有效成本和资源损失成本,如采伐中心负制品的材料成本为6 034 091.62×5 071.46/(5 071.46+3 281.38)=3 663 623.91元。根据计算结果,结合物质流图绘制相应价值流图,如图5所示。
林木资源制造生产过程会产生如刨花、锯屑、细木粉等木质废渣,外排大量的废水和废气,导致成本增加和环境污染,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可价值化环境损害程度,提供直观经济数据,按照公式(9)(折现率为0.0601元/日元)可计算主要污染物的外部环境损害价值,如表2所示。
林业循环经济改造针对林木资源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尤其是木质废弃物和废水,改造便利,可利用程度高。首先,对木质废弃物,集中收集实施生物质发电处理,减少废弃物排放的同时,可为生产提供电能,木质材料在产电过程中释放体内储存的CO2,属于自然界碳循环的一部分,对环境不产生二次污染。其次,外排废水数量多,有机物含量高,建立废水处理中心集中排放达标废水,可降低单位成本,并且将其中1/4的废水进行逆渗透膜的深度处理,处理后的水可回用于造纸企业的筛选洗涤工序。
更新原物量中心的成本数据,添加新增物量中心数据,重新计算各物量中心的成本投入,根据原物量中心与新增物量中心之间的物质流转关系,运用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方法,将成本在各物量中心之间进行结转和分配,重新计算产品的资源有效利用成本和废弃物资源损失成本及外部环境损害成本,计算循环经济后的林木资源价值流和污染物外部环境损害成本,见图6和表3。
(三)循环经济前后林木资源价值流的评价
对比图5和图6,可知循环经济前林木资源生产制造过程废弃物的资源损失总成本为1 210.05万元,循环经济后废弃物资源损失成本为958.37万元,循环经济改造可减少20.8%的资源直接损失。由表2和表3可知循环经济前后废弃物的外部环境损害成本分别为2 329 952.06元和1 726 269.08元,降低了25.9%的环境损害。综上,对废弃物开展生物质发电和废水处理的改造可以有效降低废弃物排放量,减少能源消耗,在削减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符合循环经济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方向。
六、结语
通过研究,总结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方法的主要特点及意义如下:
1.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将林木资源的实物量和价值量相结合,反映森林资源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它最大的特点是以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循环、再利用”为导向注重废弃物价值,弥补传统会计对这部分价值纳入产品定价而不予以核算的缺陷,并将核算范围延长到经营活动(采伐)和生产制造,较全面地反映林木资源的价值途径,有利于产业发展和规划升级。
2.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方法以资源流转平衡原理为理论基础,将输出端价值划分为产品的有效利用成本和废弃物的资源内部损失成本及外部环境损害成本,强调废弃物的内部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程度,为循环经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循环经济改造效果的评价提供经济依据。
3.林木资源价值流核算还有助于发现经济潜力环节,揭示资源消耗、价值增值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追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果的“双赢”具有促进作用,对充分发挥木材潜力、节约林木资源、维持森林资源合理开采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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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桂北油茶;推广前景;高效种植
中图分类号:S7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187-2
0 引言
健康的生活理念令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更具营养性的食用油。茶油自古被视为世界四大纯天然油料之一。广西与浙、赣、鄂三省所提供的茶油产量就占据了20万吨左右。研究桂北地区的油茶发展前景能够为日后油茶种植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可规划的科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通过分析油茶的高效种植技术可以为增加提供优质的油茶产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亦是加速油茶种植技术推广的有效途径。
1 桂北油茶的发展前景
1.1 桂北油茶简介
油茶(Camellia oleifera Abel)是指我国特有的,生长在亚热带的桂林北部高山或丘陵带且拥有较高油脂含量的山茶属木本植物的总称。
1.1.1 桂北油茶的形态特征及生长习性 油茶为多年生常绿乔木或灌木,其生命周期在50~100年以上。树冠幅较大且多分枝。植株成熟期为3~4年,之后每年开花后次年结直径在3厘米左右的球形果实。单果内含可炼油的油茶籽。油茶喜光旱,怕阴涝。
1.1.2 桂北油茶的药用价值 油茶果实中的籽可榨成茶油。茶油据有关的医学资料表明,长期内服可以降低血液中胆固醇含量,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并抑制肿瘤生成,常被用作调理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及高压高脂患者的饮食和膳食保健。油茶的茶壳可水解变为糠醛;茶枯可提取皂素。茶油在草本医药中被广泛用于调制各类药膏的基础油,治疗烧烫伤及皮肤病。氢化的茶油可以被用来制备化妆品。茶油、皂素和糠醛都是医药十分重要的原料。此外,茶油还能乌发、美颜和润肌,同时吸收短波紫外线(UVB)。
1.1.3 桂北油茶的经济价值 油茶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将其榨成茶油又叫“椿油”。我国自古就有使用茶油的历史,“一猪二茶”之说想必很多人耳目能详。而在“健康、绿色”的理念被提上人们生活日程的时候,茶油便又重新开始被人们以纯天然的绿色高级保健油的身份认识和应用。茶油富含多种酸及维生素和微量元素优于橄榄油,且抗氧化能力较强,其中含有九成以上不饱和脂肪酸明显优于动物油。因此成为目前可食用有种较具优势的优质油种。这对以健康标榜现代生活的社会而言,无疑拥有较大的潜在消费市场。油茶茶壳中含有大量的木质素等,可用于提取木糖醇或制活性炭等。油茶花每年开花期也可有很丰厚的花蜜收入。
1.1.4 桂北油茶的生态价值 油茶不仅在经济价值上表现优异,而且还具有良好的生态价值。首先,其植株高大且具有厚大的冠幅,油茶林可制造大量氧气改善空气质量,这对改善人类的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有很重要作用。其次,油茶扎根深,根系庞大而发达能够将土壤中的养分分解并吸收大量地表流水及有机物等能提高土壤肥力、保持水土。最后,种植油茶可以缓解桂北地区就业,改善人们的经济状况。
1.2 桂北油茶的发展前景
截止到2011年的有关数据统计,全球消耗食用植物油就约达30千克/人,而我国人均食用量还不到标准的一半。通过近年来对食用油市场的跟踪分析,可以看出世界食用油的消耗量正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这表明我国植物油市场蕴涵着巨大的购买需求。统观国内高档功能保健型营养油(类似于茶油、橄榄油等),目前还处于缺口期,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销产业化链条。需要大力发展茶籽油种植业。随着未来茶籽油市场的日趋成熟,茶籽油的价格必将会逐步增加,因此种植油茶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由于茶油乃我国特有,国外对茶皂素和保健茶籽油的需求很大。可以展望到未来茶树油有广阔的出口前景。
2 桂北油茶的高效种植技术
2.1 桂北油茶高效种植技术
通过对油茶所处环境和生长周期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掌握可以更加科学地提高油茶种植的成活率和产出优质的油茶。高效种植油茶的技术主要包括以下8个步骤:(1)正确选择油茶种植的环境。油茶在有石灰岩发育的泡红粘土和红黄壤上都可种植栽培。桂北地区土壤类型为淋溶性的红黄壤,PH值通常在6~7之间,可良好满足油茶的种植栽培要求。因此选址时应侧重考虑选择土壤肥沃疏松且深厚、排水性好的低山林地或旱坡地种植最为适宜。(2)优选油茶的种植品种。选择正规的油茶良种壮苗即拥有“四证一签”(《良种苗木生产许可证》、《良种苗木经营许可证》、《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林木良种植物检疫证》和《种子(苗木)标签》)合法身份证的种苗进行种植栽培。选择优质的品种对提高油茶成活率和产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3)确定适宜的栽培方式。针对桂北地形的多变性可因地制宜的结合经济状况选择全垦、条垦或穴垦方式进行种植。若选择穴垦方式还需注意按油茶栽种的600cm×600cm×500cm规格挖穴。挖出土最好充足暴晒消毒杀菌处理。选择专业性林业施工队进行油茶栽种施工。(4)合理进行油茶的底肥和苗期施肥。应事先测定种植去土壤成分在进行肥料的适量施用。在距苗根底10~15厘米处做底肥的深施可有效保证茶苗的成活率。对于种于坡上的油茶应考虑到雨水下渗的因素沿水流方向均匀施肥。(5)重视栽种油茶的经验。做好栽种前的准备工作。选择人员充沛的阴雨季进行奇妙栽种。运输过程要确保茶苗根部避免与空气接触受损伤。栽种时全根应沾带富含肥力的田塘泥进行移栽。苗树洞的深度以高于栽种茶苗嫁接口上端1公分为宜。茶苗回填土后,向上轻提舒展苗根后踏实松土。(6)抓好苗期抚育时间。茶苗首抚时间不可过早或过晚。注意掌握幼苗对环境的敏感性。(7)加强茶苗日常管理。山林间种植要考虑到多雨期降雨量对油茶种植的影响。当雨停后工作人员必须上茶园查看。出现冲毁应补栽。若出现集水沟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夏秋季做好防火工作。定期进行油茶园林巡逻,防止闲杂人等或大型动物进入破坏植株。(8)做好油茶的病害防治。
2.2 桂北油茶高效种植技术的经济效益
桂北进行油茶种植可不占用农作物用地。由于油茶在桂北地区具有普遍适应性,所以可选择耐寒的荒坡、耐瘠的荒地或改造低产林地进行栽培不会抢占作物用地面积。以此节省桂北地区的粮油用地约24万亩/年,且可改善废弃荒用地,直接或间接增加产值。而优质油茶一般三年开花四年结果。其挂果的第15年可进入稳产高产期,直至油茶的生命周期结束至少可持续45年左右。挂果后的油茶产量成几何增长会使油茶种植户几代人收益。与油菜籽相比,油茶籽产量每年可产4100~15000公斤/公顷,是油菜的2~8倍且其回收价格远高于油菜籽,这证明从产量和经济效益方面油茶均十分可观。油茶种植可以说是低成本高产出的一项种植。按照每公顷种植2000株油茶计算。人工、种苗和肥料总投入3000元,平均单株成本仅1.5元,后期的肥水管理、抗涝旱及防治病虫害等资金投入成本也不高。尽管头三年没有收益,但接下来处于高速丰产期基本上可算只收不投。况且幼林期时还可进行其他作物的套种来分散降低前期无收入的风险。此外,开花期油茶林可供蜜蜂采蜜10~20日/公顷,其每箱蜜蜂可产蜜15~25公斤,也是不错的一笔经济收入。
3 结论
推广高品质的油茶种植基地对发展桂北地区的油茶资源及深加工具有十分现实的获益。综合利用油茶种植走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既能提高桂北种植户的经济收入,又能实现现代农林业的复合型绿色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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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杉木;削度方程;高径比;出材率
中图分类号 S79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13-114-04
材积表和出材率表是测算林分蓄积量、材种出材量及鉴定和评价森林资源经济价值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测树数表。有关杉木出材率的研究很多,主要内容是关于采用削度方程等方法编制材种出材率表,但对于不同区域或林场间杉木出材率差异的研究少见报道。一般认为,中心产区的杉木综合出材率高于一般产区和边缘产区的综合出材率,杉木树干削度小的综合出材率高于树干削度大的综合出材率。笔者对不同林场杉木人工林出材率进行分析比较,表明树干高径比和树干形状影响综合出材率的大小。
1 材料与方法
1.1 研究地区自然概况 研究地区位于福建省闽清美菰国有林场、闽侯白沙国有林场和南屿国有林场,属南亚热带向中亚热带季风型过渡气候地带,研究区土壤为花岗岩发育的红壤,属于杉木一般产区。美菰林场地处东经118°37′、北纬26°11′,年平均气温较低,一年四季温差明显,冬季寒冷,常有霜冻或降雪,年降雨量1 590mm,研究地小班海拔685~735m,立地等级为Ⅲ类地;白沙林场地处东经119°6′、北纬26°13′,年平均气温19.8℃,年平均降水量1 600mm,研究地小班海拔300~450m,立地等级为Ⅱ、Ⅲ类地;南屿林场地处东经119°9′、北纬25°58′,年平均气温19.5℃,年降水量1 370mm,研究地小班海拔400~600m,立地等级为Ⅱ、Ⅲ类地。
1.2 材料来源 根据树干削度方程资料收集的一般原则,每个径阶的样木数量一般有10株左右就够了[1] 。分别于闽清美菰国有林场、闽侯白沙国有林场、闽侯南屿国有林场选择标准样木,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后,去除不符合要求的样木数据,每个径阶统计样木10株,其中:美菰林场样木的胸径和树高分布范围分别为6.1~39.2cm和5.8~19.2m,白沙林场样木的胸径和树高分布范围分别为5.8~45.7cm和7.5~20.9m,南屿林场样木的胸径和树高分布范围分别为5.5~32.5cm和6.1~20.55m。
1.3 研究方法
1.3.1 选择削度方程 所有样木以1m为区分段,按常规调查方法测定样木的相关数据[2],每个林场的测树数据为1组,分别统计分析。根据已有的试验材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一致性削度方程或非一致性削度方程,分别对每个林场的杉木带皮削度方程和去皮削度方程进行拟合,采用相关系数、判定系数、调整判定系数、剩余标准差等作为评价尺度对削度方程进行评价[3],3个林场杉木带皮和去皮削度方程最适宜的均为式⑴,其次为式(2)。
d/D=c0+c1((H-h)/(H-1.3))+c2((H-h)/(H-1.3))2+c3((H-h)/(H-1.3))3 (1)
d=c0Dc1(H-h)c2/Hc3 (2)
式中:H为树高,D为胸径,h、d分别为任一树干处高度和对应上部直径,模型共有4个参数:c0、c1、c2、c3。
由于采用式(2)削度方程可以写出显式材积比方程,可以利用全树干材积方程和材积比方程来求算材种出材量和出材率[4],有利于林业数表的系列化和标准化,同时也便于对不同林场杉木的出材率进行对比分析,故笔者选用式(2)削度方程。采用式(2),不同林场杉木带皮和去皮削度方程参数如表1。
表1 不同林场杉木树干带皮和去皮削度方程参数
[林场\& 带皮削度方程参数 \& 去皮削度方程参数 \&c0\&c1\&c2\&c3\&c0\&c1\&c2\&c3\&白沙\&1.517 220 4\&0.696 67\&0.691 85\&0.480 28\&1.198 858 7\&0.634 85\&0.724 81\&0.406 09\&美菰\&2.028 608 3\&0.695 87\&0.641 92\&0.529 07\&2.054 433 2\&0.777 76\&0.737 06\&0.754 12\&南屿\&1.525 084 8\&0.856 67\&0.525 76\&0.523 86\&1.318 203 7\&0.863 96\&0.554 53\&0.554 36\&]
1.3.2 建立削度―材积一致性方程系统 根据式(2)削度方程,可建立各林场杉木削度―材积一致性方程系统。杉木全树干材积方程如式(3),带皮和去皮全树干材积方程参数a、b、c见表2。
V=aDbHc (3)
表2 杉木全树干带皮和去皮材积方程参数
[林场\& 带皮全树干材积方程参数 \& 去皮全树干材积方程参数 \&a\&b\&c\&a\&b\&c\&白沙\&0.000 075 846 5 \&1.393 34\&1.423 14\&0.000 046 081 6 \&1.269 70\&1.637 44\&美菰\&0.000 141 521 1 \&1.391 74\&1.225 70\&0.000 133 984 1 \&1.555 52\&0.965 88\&南屿\&0.000 089 043 5 \&1.713 34\&1.003 80\&0.000 064 709 2 \&1.727 92\&1.000 34\&]
用材长度方程和用材长度确定的材积比方程分别为式⑷和式⑸:
h=H-((dHc3)/(c0Dc1))(1/c2) (4)
Rh=1-((H-h)/H)(2c2+1) (5)
式中:H为树高,D为胸径,d、h分别为树干上部任一去皮直径和对应处高度,参数c0、c1、c2、c3分别为杉木去皮削度方程系数。
1.3.3 林木树干高径比 林分中林木树高H与胸径D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数学关系,林木树高H随着胸径D的增大而增高,但当树高达到一定高度时,其变化很平缓。一般地,林木高径比(f=H/D)随着胸径的增大而逐渐变小。根据3个林场2009-2012年杉木伐区数据确定各胸径的树高范围。即,林木高径比总是在一定的合理区间。所以,在研究不同林场杉木的树干带皮材积、去皮材积及可造材最大长度时,可通过列表或图解的方式,分析其综合出材率的变化情况。
1.3.4 出材率计算方法 在森林调查中,通常采用调查地区的二元立木材积表材积V表,即采用公式(6)计算林木的单株木立木材积,该材积与全树干带皮材积并不完全相等,二者材积比P削见公式(7)。笔者计算分析的综合出材率不考虑由于检尺径与直径的误差、锯口和造材后备长度、不合理造材以及木材缺陷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材种出材率损失。
根据表2和公式(3),可计算不同林场杉木全树干的带皮材积、去皮材积,再根据公式(8)计算全树干去皮材积率P去。在确定可造材最大用材长度后,可根据全树干去皮材积V去和材积比Rh方程计算树干的最大经济材出材量V经,如式(9)。杉木树干经济材出材量与当地二元立木材积表材积之比,简称为查表出材率P表,如公式(10),即通常所说的综合出材率。
V表=0.000 087 2 D 1.785 388 607 H 0.931 392 369 7 (6)
P削=V带/V表 (7)
P去=V去/V带=a去/a带×D^(b去-b带)×H^(c去-c带) (8)
V经=V去×Rh (9)
P表=V经/V表 (10)
2 结果与分析
2.1 比较不同林场杉木树干带皮材积 由式(3)和表2可见,当给定D、H时,不同林场的杉木树干带皮材积是不相等的,而且随着胸径和树高的变化,其材积大小排序也不是固定的,而是与树高胸径比有关。当不同林场杉木树干带皮材积与二元立木材积表材积之比P削=1时,求得的高径比f为二者材积大小的临界值。通过求算不同胸径的高径比f临界值,并绘制高径比曲线,如图1,便可根据林木的胸径和高径比来判断杉木树干带皮材积与二元立木材积表材积的大小关系。当给定D、H时,若某个林场的林木高径比大于相应胸径的高径比临界值时,则该林木的全树干带皮材积大于查表材积,反之小于查表材积。从图1可看出,在正常树高范围内,随着胸径的增大,不同林场的杉木树干带皮材积与查表材积之比,白沙林场的越来越大,美菰林场的越来越小,而南屿林场的相对变化不大。当胸径D≥24cm时,美菰林场的树干带皮材积与查表材积的高径比临界值远大于1,说明:在正常树高范围内,美菰林场的杉木从D=24cm起,树干带皮材积远小于查表材积。当胸径D=14~20cm、高径比f=0.65~0.85时,不同林场杉木树干带皮材积V带与查表材积V表之比见表3。
图1 不同区域杉木全树干带皮材积等于查表材积时的高径比曲线
表3 不同林场杉木树干带皮材积与查表材积比
[D(cm)\& f=0.65 \& f=0.70 \& f=0.75 \& f=0.80 \& f=0.85 \&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14\&0.916 \&1.053 \&0.991 \&0.950 \&1.056 \&0.996 \&0.982 \&1.058 \&1.001 \&1.014 \&1.061 \&1.006 \&1.045 \&1.063 \&1.010 \&16\&0.928 \&1.034 \&0.991 \&0.962 \&1.037 \&0.996 \&0.995 \&1.039 \&1.001 \&1.028 \&1.042 \&1.006 \&1.059 \&1.044 \&1.010 \&18\&0.939 \&1.018 \&0.991 \&0.974 \&1.020 \&0.996 \&1.007 \&1.023 \&1.001 \&1.040 \&1.025 \&1.006 \&1.071 \&1.028 \&1.010 \&20\&0.949 \&1.003 \&0.991 \&0.984 \&1.006 \&0.996 \&1.018 \&1.009 \&1.001 \&1.051 \&1.011 \&1.006 \&1.082 \&1.013 \&1.010 \&]
2.2 比较不同林场杉木可造材最大长度 按照林业有关规定,杉木造材材种小头最小直径d=4cm,利用式⑷可计算树木的可造材最大长度h。在正常树高范围内,计算不同林场杉木各胸径的可造材最大长度,并列表比较可得,不论胸径和树高如何变化,对于给定的D、H,不同林场之间杉木的可造材最大长度相差0.14~0.61m。当胸径不变时,梢头长度与树高成正相关关系;当树高不变时,梢头长度与胸径成反相关关系。经列表比较不同林场的杉木可造材最大长度,对于各胸径和树高,南屿林场的均为最大;在高径比比较小的情况下,美菰林场的大于白沙林场的;而在高径比较大的情况下,白沙林场的大于美菰林场的。通过对比分析表明:不同林场杉木可造材最大长度与单株木材积大小没有必然的关系,而与树干形状(干曲线)有关。
2.3 比较不同林场杉木最大造材长度确定的材积比 根据不同林场杉木全树干去皮削度方程参数及可造材最大长度,代入公式(5)可计算不同林场杉木树干最大造材长度确定的最大去皮材积比Rh。分别以高径比为0.6和1.0时,绘制不同林场杉木树干去皮最大材积比与胸径的关系曲线图,如图2所示。不同林场杉木最大材积比均随着胸径、树高的增加而增大,且随着胸径的增大,其最大材积比明显增大。在正常树高范围内,当胸径D≥14cm时,不同林场间杉木树干最大材积比相差均小于0.01,且随着胸径、树高的增大,其最大材积比差也逐渐减小,直至可以忽略。当胸径D≤12cm时,杉木树干的最大去皮材积比大小排序随着高径比的变化而变化。一般地,当胸径为6、8、10、12cm时,不同林场杉木树干去皮的最大材积比之差一般在0.08、0.03、0.02、0.01左右。当胸径D=14~20cm、高径比f=0.65~0.85时,不同林场杉木树干最大材积比见表4。通过计算,当杉木造材材种最小直径d=6cm或更大时,不同林场杉木树干去皮最大材积比的大小差异也逐渐增大,而且林木胸径越小差异越大,但均随着林木胸径、树高的增大其材积比差逐渐减小。从公式(5)和干形参数(2c2+1)分析,当给定H、h时,南屿林场杉木树干的材积比最小,白沙林场和美菰林场二者材积比基本相等。这也说明,不同林场杉木的树干形状是不一样的,对出材率有影响。
图2 不同林场杉木去皮最大材积比曲线
表4 不同林场杉木树干最大材积比
[D(cm)\& f=0.65 \& f=0.70 \& f=0.75 \& f=0.80 \& f=0.85 \&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14\&0.981\&0.988\&0.988\&0.983\&0.987\&0.988\&0.984\&0.987\&0.988\&0.985\&0.987\&0.988\&0.986\&0.987\&0.988\&16\&0.988\&0.991\&0.992\&0.989\&0.991\&0.992\&0.989\&0.991\&0.992\&0.990\&0.991\&0.992\&0.991\&0.991\&0.992\&18\&0.992\&0.994\&0.995\&0.992\&0.993\&0.995\&0.993\&0.993\&0.995\&0.993\&0.993\&0.995\&0.994\&0.993\&0.995\&20\&0.994\&0.995\&0.996\&0.994\&0.995\&0.996\&0.995\&0.995\&0.996\&0.995\&0.995\&0.996\&0.996\&0.995\&0.996\&]
2.4 比较不同林场杉木全树干去皮材积率 根据表2和式(8),可计算不同林场杉木全树干去皮材积率P去。从表2参数值可以看出,当树高H不变时,随着胸径D的增加,白沙林场杉木全树干去皮材积率P去逐渐降低,美菰林场的P去逐渐增加,而南屿林场的P去变化很小;当树高H不变时,随着胸径D的增加,白沙林场的杉木全树干去皮材积率P去逐渐增加,美菰林场的P去逐渐降低,而南屿林场的P去变化很小。通过比较可得,不同林场的杉木树干去皮材积率是不相等的,而且随着胸径和树高的变化,其大小的排序也变化。通过对比P削、Rh及P去,可以得出,影响杉木出材率的主要因子是树干去皮材积率。当胸径D=14~20cm、高径比f=0.65~0.85时,不同林场杉木全树干去皮材积率见表5。
表5 不同林场杉木全树干去皮材积率
[D(cm)\& f=0.65 \& f=0.70 \& f=0.75 \& f=0.80 \& f=0.85 \&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14\&0.704\&0.785 \&0.749 \&0.715 \&0.779 \&0.749 \&0.726 \&0.774 \&0.749 \&0.736 \&0.770 \&0.749 \&0.745 \&0.765 \&0.749 \&16\&0.712\&0.781 \&0.751 \&0.724 \&0.776 \&0.750 \&0.734 \&0.771 \&0.750 \&0.745 \&0.766 \&0.750 \&0.754 \&0.762 \&0.750 \&18\&0.720\&0.778 \&0.752 \&0.731 \&0.773 \&0.751 \&0.742 \&0.768 \&0.751 \&0.753 \&0.763 \&0.751 \&0.763 \&0.759 \&0.751 \&20\&0.727\&0.776 \&0.752 \&0.738 \&0.770 \&0.752 \&0.749 \&0.765 \&0.752 \&0.760 \&0.761 \&0.752 \&0.770 \&0.756 \&0.752 \&]
2.5 比较不同林场杉木经济材的查表出材率 根据公式(7)~(10)可计算不同林场的查表出材率P表,见表6。当给定D、H时,不同林场杉木的出材率并不是相等的,从表6可以看出,当杉木胸径不变时,随着树高的增大,美菰林场杉木的查表出材率P表逐渐降低,白沙林场杉木的P表逐渐增大,而南屿林场的P表则略有增加。同时从表6可以看出,不同林场的杉木查表出材率P表的大小排序不是固定的,而是与树干高径比f有关。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中心产区的杉木综合出材率一定高于一般产区和边缘产区的综合出材率,树干削度小的杉木综合出材率一定高于树干削度大的综合出材率。在比较不同林场的杉木出材率时,如比较美菰林场杉木D=16cm、H=12m的出材率与白沙林场杉木D=18cm、H=14.4m的出材率时,前者P表=0.794,后者P表=0.777,即前者查表出材率大于后者,此时若根据杉木胸径和树高大小,认为后者出材率大于前者,则将出现错误。
表6 不同林场杉木的查表出材率
[D(cm)\& f=0.65 \& f=0.70 \& f=0.75 \& f=0.80 \& f=0.85 \&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白沙\&美菰\&南屿\&14\&0.632 \&0.816 \&0.734 \&0.667 \&0.812 \&0.738 \&0.701 \&0.809 \&0.741 \&0.735 \&0.806 \&0.744 \&0.768 \&0.803 \&0.748 \&16\&0.653 \&0.801 \&0.738 \&0.688 \&0.797 \&0.742 \&0.723 \&0.794 \&0.745 \&0.758 \&0.791 \&0.749 \&0.791 \&0.788 \&0.752 \&18\&0.670 \&0.787 \&0.741 \&0.707 \&0.784 \&0.745 \&0.742 \&0.780 \&0.748 \&0.777 \&0.777 \&0.752 \&0.812 \&0.775 \&0.755 \&20\&0.685 \&0.774 \&0.743 \&0.723 \&0.771 \&0.747 \&0.759 \&0.768 \&0.750 \&0.795 \&0.765 \&0.754 \&0.830 \&0.762 \&0.757 \&]
3 结论
(1)不同林场的杉木树干带皮材积、去皮材积及出材率是不相等的,而且随着胸径和树高的变化,其大小的排序也发生变化。在比较不同林场的杉木出材率时,不能简单地认为D、H大的林木出材率较高。
(2)当杉木材种小头最小直径d=4cm时,在正常树高范围内,不论胸径和树高如何变化,不同林场之间杉木的可造材最大长度相差0.14~0.61m;当胸径D≥14cm时,不同林场间杉木树干去皮最大材积比相差均小于0.01,且随着胸径、树高的增大,其最大材积比差也逐渐减小,直至可以忽略。
(3)影响不同林场杉木出材率的主要因子是树干去皮材积率,树干高径比和干形也影响出材率。当树高H不变时,随着胸径D的增加,白沙林场杉木全树干去皮材积率P去逐渐降低,美菰林场的P去逐渐增加,而南屿林场的P去变化很小;当树高D不变时,随着胸径H的增加,白沙林场的杉木全树干去皮材积率P去逐渐增加,美菰林场的P去逐渐降低,而南屿林场的P去变化很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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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乌木;法律属性;无主物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4-0104-02
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在自己家附近发现了一批乌木,并雇佣挖掘机进行挖掘,市场估价约上千f。但是,在吴高亮兴奋之余,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连夜赶往乌木所在地,对乌木进行监控保护。5个月后,彭州市国资委给出“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的答复,这让发现者吴高亮非常愤慨,于2012年7月26日,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以乌木属于“天然孳息”来确认乌木为自己所有,由此引发了著名的“天价乌木案”。此后,每一次出现关于乌木的新闻,都赚足了大家的眼球:一方面,国家运用强制力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而民众作为乌木的发现人,据理力争;另一方面,民众诉至法院后,关于乌木的法律属性以及归属,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给法官判案造成了巨大的难题。在当前公民“私权”意识空前觉醒的社会背景,以及立法滞后的法制背景下,乌木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乌木所有权应该归属于谁,解决这一难题显得迫在眉睫。
一、乌木的自然属性
乌木,别称是“阴沉木”,是自然界变化的产物。它是指地表树木在泥石流、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的侵袭下,全部被埋入江河、湖泊及海底中,在河水、沙石的浸泡和磨压下,在缺氧、高压的环境中,以及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木质结构在逐渐发生变化,历经几千年到上万年时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的“神木”。由于乌木是在炭化作用下形成的,它的本质是炭化木,介于炭和木之间,具有独特的木质特性,诸如:分量重、密度高、不变形、不易被虫蛀等,为人们所喜爱。有的人认为,乌木能够做到埋于地下几千年而不腐烂,具有灵性,可以用来辟邪或做纳福等象征美好寓意的物件,因而体积较大的乌木被用来制作家具,体积稍小一些的乌木被用来制作佛像、护身符等挂件,有巨大的使用价值。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乌木的不可再生性,乌木的价格连番上涨,由2000年的每立方米600元,涨到了每立方米10 000元,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
在“彭州天价乌木案”中,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均未对乌木的所有权归属做出判决。关于乌木的法律属性,学术界众说纷纭,其中最具争议的观点是乌木属于化石、天然孳息、埋藏物和无主物,下文将对这些观点进行逐一分析。
二、乌木不是化石
有少部分人认为乌木是古生物化石,理由是乌木的化学成分和植物化石非常相似,物理性质如硬度也堪比化石。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十分不妥。
首先,乌木与化石的实质不同。化石是不同地理时期的生物在地层中保存或残存下来,在石化作用下形成的石头,它保留了原来生物的面貌及部分结构,其本质是包含古生物信息的硅石。而乌木是受外力冲积的树木经过上千万年的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的催化作用、炭化作用而形成的,本质上是自然形成的炭化树木,它虽然包含古生物信息,但其本质上还是树木,不是炭,更不是硅石,因此不能看成是化石。
其次,乌木与化石的形成时间不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条中提到,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的产物,根据国际地层委员会2015年1月公布的《国际年代地层表》可知,“地质历史时期”至少应距今258万年,而乌木的形成时间最长不过几万年。乌木形成的几万年与化石形成的258万年相比,相差甚多,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乌木不可能是化石。
三、乌木不是天然孳息
“天价乌木案”的原告提出了“乌木是天然孳息”的观点,并依据《物权法》第116条,来主张自己作为承包地的用益物权人,当然享有乌木的所有权。笔者认为,乌木不是天然孳息,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孳息与原物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说某物是孳息,就必须要找到产出它的原物是什么,而实践中,无法找到与乌木对应的原物。有的学者认为,与乌木对应的原物是土地,这样的理解是明显错误的。以土地为原物的天然孳息,是依据土地的自然性质而形成的,具有产生与形成的必然性,诸如:在土地上耕作,收货粮食;种植树苗,收获树木等。与土地中产出庄稼、林木不同,乌木是在土地中产生具有极强的偶然性,换言之,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会必然会产出乌木,因而,乌木不是依土地的自然性质产生的,不可能是土地的天然孳息。在没有原物的情形下,乌木独立存在,不是天然孳息。
另一方面,《物权法》第116条规定了天然孳息的归属,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凝聚在天然孳息上的人类劳动,而乌木的产生与形成,并非是人类劳动所决定的,或者说与人类的劳动无关。《物权法释义》第116条对“天然孳息”进行了解读,通过这一解读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是因为人们占有原物进行生产劳动,运用智慧利用原物得到孳息,法律所保护的实质是凝聚在孳息上的人类的劳动价值。因此,只有在原物上进行劳动,付出汗水,才能将原物的出产物认定为是某劳动者的天然孳息。而乌木是基于自然灾害、炭化作用等自然的原因和历经数千年的长时间的累积而形成的,在其形成的几千年到上万年间,发现者并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因此,乌木不是天然孳息。
四、乌木不是埋藏物
在“天价乌木案”中,通济镇政府提出“乌木是埋藏物”的观点,并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主张国家理应享有这批乌木的所有权。可以说,“乌木是埋藏物”是争议最大的观点。基于以下原因,笔者对这一观点不予认同。
何为“埋藏物”呢?《民法通则》第79条仅仅对发现的埋藏物应当归属于谁这个问题做出了解答,并没有明确界定“埋藏物”的概念是什么、哪些物品符合何种条件才能被视为“埋藏物”。有的学者认为,埋藏物必须是有主物;有的学者则认为,“所有人不明”内在地包含几种不同的含义,不能依此条款得出埋藏物必然是有主物的结论。笔者认为,埋藏物究竟是不是有主物这一问题可以从与之相关的立法原理中得到解决。
首先,有关埋藏物的法律规定中,内在地包含“埋藏物存在原所有权人”的意思。具体来看,涉及埋藏物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两个法律条文,在这两个法律条文中,立法者用同一条款对埋藏物与隐藏物、遗失物这三个对象进行规制,这么做的原因在于:这三者具有相似性,都出现了“物品与原所有权人分离”的情况,说明这三种类型的物品均存在所有权人,不是无主物。
其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关于埋藏物的法律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物权法》第114条明确规定了“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而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分别是“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和“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的,应当招领公告”。也就是说,发现埋藏物之后,首先要寻找该物品的权利人;其次,找不到权利人的,有关部门需要先发出招领公告,让权利人尽可能知悉;最后,在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物品,才可以归国家所有。法律做出这种程序性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设法找到原所有权人,充分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由此,我们可以肯定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出现了物品与原权利人分离的情况,并非真正无主。
再次,乌木是埋入地里的树木在微生物的作用以及炭化作用下,经过几千年甚至长达上万年形成的,即使形成乌木的树木在被自然灾害埋入土地之前可能有所有权人,但是随着几千年甚至上万年的时间流逝,原所有权人不复存在,从当今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存在乌木的所有权人,因此,乌木不是有主物,不能将其纳入埋藏物的范畴中。
五、乌木是无主物
张义华教授对“无主物”的表述是:“无主物是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包括原本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物和所有权已经终止的物。”通俗点说,无主物就是没有所有权人的物,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从物品产生之初就没有所有权人的物,称之为“纯粹的无主物”,例如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之外的野生动植物;另一类是物品原来有所有权人,但后来基于某些原因,物品上存在的所有权被终止之物,例如,被丢弃的垃圾等。
上文中,笔者对乌木的法律属性进行了一些分析,很显然,乌木不是化石以及天然孳息和埋藏物,那么乌木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根据无主物的概念及其分类,应当将乌木认定为无主物,理由如下:
一方面,将乌木归属于国家和个人所有欠缺法律依据。第一,不能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条第2款和第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乌木为化石,归国家所有;第二,不能依据《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认定乌木是天然孳息,归国家或个人所有;第三,不能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物权法》第113、114条的规定,认定乌木是埋藏物,归国家或个人所有。因此,按照当前法律规定,乌木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当属无主物。
另一方面,从乌木的形成过程来看,乌木没有所有权人。前文中提到,乌木是地表树木在泥石流、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下,被埋入江河、湖泊及海底中,在河水、沙石的浸泡和磨压下,在缺氧、高压的环境中,以及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历经几千年到上万年时间的碳化过程而形成的“神木”。考虑到乌木的形成时间较长,即使形成乌木的树木在被自然灾害埋入土地之前可能有所有权人,但是随着几千年甚至上万年的时间流逝,原所有权人不复存在,找不到当今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因此,乌木无疑是无主物,而且因为其自始没有所有权人,应将其纳入“纯粹的无主物”这一类别中。
综上所述,乌木的法律属性不是化石,更不是天然孳息、埋藏物,而是无主物,且属于“纯粹的无主物”。乌木法律属性的明确,对于司法实践活动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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