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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发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1 16:53:4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民间借贷的发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民间借贷的发展

篇(1)

【关键词】民间借贷;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中小企业作为现代产业结构中最具活力的一种企业形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增强区域竞争能力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2003年,广西中小企业已超过10万家,约占全广西企业总数的93%,提供约86%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的价值占广西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创造的税收占广西税收总额的43%以上。至2005年广西中小企业总产值达2437亿元,其中规模以上总产值达1819.1亿元,从业人员370万人。按照国家新的划型标准,2006年广西全区共有各类中小型工业企业90万户(含个体工业户),占全区工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中,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1040户。

这些数据说明,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势头总体良好,已经成为广西国民经济增长主要来源和就业主渠道,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已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的艰辛程度,却与这种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符。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撰写的《广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研究》反映:目前,广西中小企业存在的最大困难是融资难。这已经成为制约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既涉及政策扶持方面的因素,也涉及宏观经济形势、金融体制改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因素,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学术界提出了许多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途径,但从实际效果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现实仍未大的改变。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框架内,企图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问题,基本上已不可能。以一直高调宣传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例:从1999年开始至2006年,广西先后成立了各类担保机构30多家,其中中小企业担保机构19家,注册资金4.2亿元,累计为1029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货款担保总额17.1亿元。17.1亿元的担保额度在全区范围内摊开,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何况这还是7年来担保机构提供的额度总和!从区域分配上看,全区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业务覆盖面小,影响极其有限。由此可见,广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再快,都远远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要求。

那是否可以在现有体制之外,发掘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发展民间借贷也许是解决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捷径。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

我国的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和产品优势,广西也不例外。随着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广西的广大城乡居民逐渐富裕起来,储蓄膨胀必然要寻求资金的保值增值,民间借贷也就应运而生,顺势而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在广西大量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时效性强,资金供给“短、频、快”的特点更是非常适合中小型企业的欢迎。中小型企业在做生意时,资金的周转是以天甚至是以小时来计算的。早一刻获得资金就意味着早一刻盈利,而民间借贷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让中小型企业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筹集到大笔资金,从而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而官方金融机构则由于手续比较繁琐,时效缓慢不能适应中小型企业快节奏的要求而缺乏竞争力。广西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之间,借贷双方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了资金供需之间的信息对称,消除了信用交易鸿沟,适应了广大居民注重传统人际关系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保证了契约的有效性,降低了风险,还体现了团结互助和有钱大家赚的精神,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总之,广西的中小型企业已经熟悉并且习惯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当有资金需求的时候,往往是首先考虑民间借贷。

近年来,随着广西的县域正规金融机构大量收缩撤并、信贷资源配置权限的上收、信贷增长的适度控制、贷款风险管理的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提高20%左右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相当部份的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便转向民间借贷。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来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就不高,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因此,当县域金融体系萎缩,民间借贷就自然介入,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国退民进”的关系。况且,近年来随着原材料价格的快速上涨,广西很多中小型企业产品销售和货款回笼受到一定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存货资金占用增加,更加剧了资金周转困难,如果没有民间借贷的资金及时介入,很难想象还能有多少中小企业能生存下来。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国家银根紧缩,市场资金短缺时,民间借贷规模就扩大,利率就上升;反之则规模缩小,利率下跌。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较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较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从期限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从借贷关系看,个人借给个人较高,个人借给企业较低;从借贷方式看,信用借贷为较高,抵押担保质押借贷较低。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给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有利的融资条件。值得一提的是,调查说明“民间借贷利率一定高于官方法定利率”的说法站不住脚。民间借贷利率并非都高于一般银行利率,甚至有些借款不计息。一些“互助会”之类的名称不一的互助会提供贷款的利率,已低于官方法定贷款利率。这类组织显现出较大的互,借入民间资金的企业,一般都能按时归还本息。这说明,正规的金融机构没有充分满足企业对银行信贷的有效需求,即企业有意愿支付,也有能力支付本息的贷款需求。

广西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孕育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则推动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二者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的。那么,如何发展广西的民间借贷呢?笔者认为:

一、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是壮大民间借贷的温床,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民间借贷之所以经久不衰,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与诚信原则贯彻始终,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在广西民间借贷中,个人信用至高无上,信用信息十分灵通,借贷双方知根知底,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只有下大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为民间借贷提供健康发展的外部空间。各级政府要努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着力打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区和诚信居民。要疏通民间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渠道,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私营个体企业发展空间,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总之,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如同有了阳光雨露,有了温度湿度皆宜的土壤,民间借贷自然就会蓬勃发展。

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

人民群众是创造民间借贷的主体,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切实做到因势利导,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在全国各地先后失败的委托借款业务,就足以说明: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切不可一厢情愿,而要从投向、利率、运作机制等方面引导不误导,规范不包办,切实做到多调研少开会,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

三、从实际出发是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良方

首先,无为而治是上策。民间借贷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经济活动。一旦强行去规范管理,势必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相去甚远,因为“看得见的手”毕竟不能代替“看不见的手”。因此,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应实行无为而治,任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其次,“阳光”与否具体看。民间借贷是否纳入政府的阳光化规范管理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方,其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引导其公开登记、合规经营、做大做强也许必要。但阳光化就意味着限制与约束,对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就没有意义。因为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无需固定成本的开支,而一旦正规化就必须形成规模和实现成本开支的可持续性,否则就无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长促竞争。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特别是与小额信贷是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关系。民间借贷参与竞争,也有利于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格局,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贷等违规金融的发生。当然,竞争在很多情况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转变观念,调整经营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开拓市场,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其四,监测扬弃不可无。无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问,不一定阳光化也不是任其发展,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与扬弃。所谓监测,就是要随时了解,密切关注和掌握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借贷主体、利率水平、资金投向、风险状况等等情况,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给银行业、企业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居民作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以便于审时度势有针对性的引导其健康发展。所谓扬弃,就是要对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特别是不稳定的因素加以规范,必要时给予严厉打击,防止发生借贷风险,从而净化民间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广西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调查,2006,(8).

[2]温州民间借贷考察及其启示与路径[J].金融参考,2006,(3).

[3]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

篇(2)

【关键词】民间借贷 金融措施 规范发展

自2009年以来,“吴英集资诈骗案”备受各界关注,无疑成为当下最富争议的金融案件。比案件本身判决结果更发人思考的是吴英案背后揭示出的我国中小企业与民间借贷之间相互依存的必然但不合法现状。政策的模糊,监管的缺失,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金融领域秩序的混乱和民间资本市场的灰色地带。

近期,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已全面启动,与此同时,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也正式成立。这表明,民间借贷正逐步被纳入合法金融机构范畴,但这无疑只是解决如今金融乱象的一个突破口,使民间借贷具有更广阔发展空间,民间资本真正走向“阳光化”,方位正途。

一、民间借贷发展的原因

据吴英透露,她非法吸收存款的3个月期借款回报率为50%-80%,部分甚至达到100%。央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左右,相比民间借贷资金成本低了近十倍。尽管如此,民间借贷仍急剧发展,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民间资本的需求方

由于政府不断加大的宏观调控及企业对未来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判断,中小企业不断加大投资规模,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旺盛。

(二)民间资本的供给方

1.正规金融体系融资门槛高,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中小企业的借贷需求难以满足。

一方面,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社会信用不高,财务状况不透明,很难通过银行严格的风险监测。加上近年来为抑制国内通货膨胀,受国家政策调控的影响,银行资金收紧,信贷规模大幅缩减,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条件更加苛刻,中小企业从银行筹集资金的方式很难实现。另一方面,银行贷款手续复杂、审批严格、所需时间长,少则两周,多则数月,无法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需求。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则限制少、手续简便、操作灵活、审批时间短,更能解决民间的融资需求。

2.在民间资本大量闲置的情况下,富余资金持有者为追逐高额回报不断为资金寻找出路。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显著提高,民间闲散资金随之增加。但中国资本市场金融投资品种的缺乏,投资渠道的狭窄,股市楼市的不景气,银行存款利率的低下,加之通货膨胀的长期存在,使投资者看不到丰厚回报。巨额的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无法进入正规金融领域,为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经济损失,居民及企业把大量的闲散资金投向具有高额利润回报的民间市场。

总之,中小企业对资本需求旺盛,而民间资本充足,资金供需双方各取所需,民间借贷迅速发展。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上述原因使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其发展现状表现如下:

(一)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资本市场,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和群众的资金需求,在不少地方甚至可以和银行体系平分秋色。据中金公司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大规模扩张,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民间借贷蔓延之势可见一斑,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正规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渠道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出于自利本性和风险控制,银行更倾向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服务,中小企业难以及时取得所需贷款,影响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就算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也不会低。去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3成以上,年利率达到10%左右。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正规金融市场融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了社会资金利用率,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推动银行业发展

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对于银行来说,其打破了银行存款业务的垄断地位,银行将面临存款资金分流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的经营压力。我国实体经济体系已经高度多样化,可金融体系却相对单一,金融创新不足。民间借贷给银行带来压力的同时,对银行业的发展也起到推动作用,银行只有不断提高其竞争力才能应对挑战。

3.借贷方式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方式也呈多样化。一是直接借贷,如向股东集资、职工集资、社会集资等,这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总量的70%以上。二是民间机构,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也大量参与到民间借贷,使我国民间借贷融资范围不断扩大,给中小企业贷款带来了更大的便利。

综上,从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形势可以看出,无论大众对民间借贷性质的认识如何不同,都已经无法改变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这一趋势。

三、民间借贷的灰色地带

民间借贷有如一把双刃剑,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同时,其逐利性也

(一)民间借贷易引发纠纷

1.从资金投资者角度看,大量闲散资金的持有者急于追逐高利润回报,盲目地把资金投入到民间市场,由其汇集的较高信用风险,极易演变成非法集资。且大多民众的风险投资意识较差,因受到高额利润的诱惑,在被蒙骗情况下可能参与非法集资而不自知。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

篇(3)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测工作 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篇(4)

1.1民间借贷具有随意性与自发性的特点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当中,日益增多的资金分流出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策略的实施,使得我国的宏观调控变得比较困难。从理论上来讲,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和就是国家的金融总量,因此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间,资金的配置是此消彼长的。倘若在民间借贷市场流入过多的资金,那么就能够直接冲击到我国的正规金融单位,且能够对地方经济金融与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判断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使得我国的货币政策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最终减弱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

1.2导致债务上的纠纷

因为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亲戚朋友间的,不少的人未能够引起重视。在不了解信息的基础下,只是凭借着所谓的信任,缺少相应的法规与一定的管理作为支持,具有不可靠性,不规范性和盲目性。在不断扩大的当事人的影响下,规模变大,违约率明显地升高,导致信用上的风险。在民间借贷当中,有些是未签订合同的,尽管也有签订合同的,可是规定不清晰,仅仅依靠口头协商和打借条的形式,以及不了解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和对合同无约定的20年、有约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能够比银行的利息率高,然而需要保持在相同贷款利息率的四倍以内,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实施保护的相关法规,未能够在有效的期限之内主张债务,从而受到有关法规的保护,容易导致债务上的纠纷。

1.3导致企业出财务危机

由于民间借贷的成本较高,针对企业而言就是“饮鸠止渴”,尽管能够解决当时的资金问题,可是由于企业的资金成本率要远远地超过资金的利润率,由投入企业的资金再到退出,如此实现资金的循环,企业所增值的那一部分跟企业所支出的比较高的利息是没法相提并论的,这会导致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在企业不能够以其它的形式获取资金的前提下,仅仅能够再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筹集资金来还清负债,这就使得企业的恶性循环形成,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剧,从而使得企业的资金链断链,到最后就能够发生2011年温州企业老板“跑路”的情况。由于民间借贷的回报是比较高的,一部分企业的老板不再经办实业,而是去搞投机、炒楼、放高利贷,从而使得“空心化”的企业形成,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4金融秩序混乱

在民间借贷不良发展的影响下,它的规模也日益变大,逐步形成了一种灰色的金融体系,这跟正规金融是不一样的。在我国调整信贷规模与货币政策的影响下,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是来源于民间借贷,这使得地方金融的“二元结构”得以形成,从而不利于建设与平衡金融生态。除此之外,由于我国调整了产业政策,金融单位限制了产能过剩企业的信贷。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一部分企业就仅仅可以通过民间借贷吸收资金,这就以不正规的方式使社会资金流入本来需要淘汰的企业,进而不能够有效地控制闲置资金,较难监控放款的流向,导致所谓的“体外循环”,对发展社会经济与调整经济结构是不利的,这不利于我国信贷政策在金融单位的实施。与此同时,在比较活跃的民间借贷的影响下,在民间市场转入了大量的银行存款,银行较难吸收资金,会难以避免地出现实物补贴和高息揽储等一系列不良竞争,长此以往,能够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对宏观金融的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

2结语

篇(5)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 高利率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措施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农村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且在我国的金融发展历史中存在了很长的时期,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人民银行所规定的相关利率,而当前我国农村借贷往往呈现出非正式性、高利率、利率弹性大的特点,因此,从这个层面上去分析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为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乃至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农村借贷的长期存在,可以为那些无法在正规金融机构借到资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借贷渠道,同时,它也能够一定程度上提升那些以小成本获得资金需求者的福利,因而农村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农村借贷的不断发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涌现出各种问题,且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多半是由高借贷率所引起的,对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良的影响。

首先,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合理分配,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高利息回报,会让越来越多的农民觉得这是一种取得正常收入的重要渠道,是一个难得的发财商机。在这一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之下,不少农民把放贷取得高利息作为他们谋生的一种主要手段,把借贷取得利息作为他们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不少农民放弃农业生产劳动或者尽量少地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贷方市场出现了不少的闲置劳动力。在贷方市场出现闲置劳动力的同时,借方市场中的劳动力必须拼死拼活地劳动才能足以偿还贷方的本金及其高昂的利息,这就导致了农村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分配不均的不良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如果将农民通过民间借贷高利率所取得的收益减去法定利率资本自动增值的收益以及规避民间借贷风险所需提高的利率收益,那么剩下的这一部分就是农民通过民间借贷高利息所获得的额外收益,而这部分额外收益是没有办法通过资金的形式转移给另一部分人的,因而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极其不利于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一方面,不管借方是企业还是普通的个体农户,借贷的高利率会很大程度地引发高机会成本与有效收益率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不少企业和个体农户的资金积累受阻。由此可以看出,在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随着借贷利率的升高,企业或个体农户的资金积累就会越来越慢,其经济规模就难以扩大,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因此,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规模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还会引发消费滞后和边际消费倾向的降低。农村民间借贷,虽然借方需要承担起非常高的资金风险,但是由于其有着非常高的利息收入,因而吸引着不少个体农户将其资金放贷出去。农村的民间借贷,一般情况下都是贷方将资金贷给自己熟悉的人,因此,这极大地降低了贷方所需要承担的资金风险系数,借贷双方,对借方而言,这种方式的借贷是安全的、可靠的,从而吸引着更多的个体农户将其资金用在放贷上。但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个个体农户而言,其资金都是有限的,在资金一定的情况下,个体农户用于放贷的资金增加了,那么用于消费的资金就相应减少了,农村不少用于放贷的资金都是农户通过减少当前消费而得到的,因而,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农村消费滞后现象的发生。我们来举个具体的例子,借方是一家企业,贷方是普通的个体农户,如果企业和个体农户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借贷活动,个体农户没有把资金放贷给企业,那么个体农户有可能会将这一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消费,那么也不会有消费滞后这一现象的出现。而如果企业和个体农户之间发生了借贷关系,那么个体农户原本直接用于消费的资金真正进入资金流通领域的时间就要滞后一段时间。我们可以想象,个体农户成功地将资金放贷给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成功地从个体农户那借来资金到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又需要一段时间,因而用于放贷的这一部分资金从放贷到真正进入流通领域的周期是这两段时间之和。当个体农户尽其所能地将钱用于放贷,那么必然会导致个体农户的边际消费倾向降低,而当这个农村长期的消费低于社会平均消费水平,那势必会对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带来各种不良影响。

二、规范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的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从思想上提高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合理性认识。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会造成农村劳动力的不合理配置、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以及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但是,不能单一地认为农村民间借贷就是不合理的、有害的,我们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拓宽借贷渠道、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其次,积极地发展民间借贷从而有效地消除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农村民间借贷本身带有一定的进步性,民间借贷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的发展,它可以有效地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减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率,从而有效地杜绝农村借贷高利率的发生。

再次,农村金融市场应该尝试着打破垄断的局面,适当地为农村金融市场增加一些竞争性因素,通过发展商业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正规的银行金融与非正规的农村民间借贷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以此来提高农村资金的有效供给。

最后,应该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保护与法律监督,从而有效地提高农村的金融市场环境,为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的规范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监督环境。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相信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从而有效地规避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不良影响,提高农村民间借贷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结语

农村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两面性的作用,一方面,合理的农村民间借贷利率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会造成农村劳动力的不合理配置、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以及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因而,我们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以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从而有效地发挥农村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社会的积极影响,规避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对农村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 张晓艳.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形成原因及规范对策[J].经济问题,2010(8).

[2] 简佩茹.农村民间借贷的形成机制和外部性影响分析及监管[J].财政监督,2008(6).

[3] 孔晗.民族地区农村民间借贷成因、特征及影响——以湖北省恩施州为例[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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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规范化 发展

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可以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的成长,促进消费水平的提高,对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民间借贷的发展过程中,也经常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出现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对于民间借贷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阻碍。所以,必须运用规范的规章制度来改进民间借贷的进行,这样,才可以有效保障借贷主体所拥有的的各项权利,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必要性

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一是帮助农户和中小企业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借鉴,促进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创新。三是为公众的投资提供了丰富的渠道,帮助居民正确选择投资方式,从而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息收入。

但是,民间借贷同样会出现诸多问题。首先,民间借贷具有比较大的随意性,因此造成比较大的风险隐患,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这是因为,民间借贷没有科学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办理手续,过于简单的借贷模式就容易造成各种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没有完善的借贷凭据,并且没有足够的法律来规范民间借贷的进行,甚至在大多数的借贷过程中,不能拥有合理的担保抵押,只是凭借借贷双方的信用或者私人关系,这样就容易造成较高的借贷风险。其次,民间借贷不会通过正当的借贷媒介。民间借贷活动一般不会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这样就不会被纳入我国政府的统计之中,产生的结果就是影响到政府对与经济发展的预测,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导致政府政策不能够正确颁布施行。此外,民间借贷活动不会经过银行系统,会导致银行不能准确的把握我国民众的信用规模以及资金总量。同时,民间借贷的发展,可能会导致资金流向背离国家发展方向,致使国家信贷政策不能有效实行。最后,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较高,这就极大的加重了企业发展的负担,这样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但是在长远发展来看,将会极大的提高企业经营的风险性。还有,由于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和脱离政府控制的特点,容易引发各种犯罪活动的进行。所以,加强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是使民间金融更好释放的重要途径。

二、怎样进行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一)有效促进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的有机结合

在民间借贷的发展中,既要重视为充裕的民间资金寻找较为丰富的投资途径,从中获取较丰厚的利润,同时又要重视进一步扩大我国中小融资机构的资金来源。这样,就必须使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具有较大的投资吸引力,从而可以吸收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这样不仅可以使民间资金获得更大的利用效率,还能有效扩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所以,民间借贷的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创新多种投资途径,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在进行民间借贷的创新工作中,首先可以引导利用民间资金创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民间投资的风险性,又能够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灵活改变发展策略,可以有效减轻诸多社会问题。然后可以促进担保机构和民间资本相结合,一方面可以解决融资担保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为民间资本创造新的融资途径。此外,还可以积极推进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鼓励开创民间借贷委托业务,帮助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这样不仅有利于解决借贷双方的规范行为问题,还能够有效减轻借贷双方的风险,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有效规范民间借贷运作过程

(1)规范信用借贷市场,促进民间借贷运作的阳光化。要求参与放贷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规范的注册,这样,可以保证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借贷主体可以运用正常的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借贷过程必须运用合法的借贷工具,这样既可以加快借贷资金的周转速度,又可以保证借贷的安全。

(2)重视发展民间借贷的中介组织,提高民间借贷融资的效率,保证融资安全。这就需要借助公证机构以及法律事务所提供的法律中介服务,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的分散性以及无组织性的问题。

(3)利用多媒体技术创建民间借贷管理平台,一方面提高民间借贷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平台搭建过程中,要保证信息的透明、快速更新、安全等,这样可以提供一个交流平台,可以让放贷者以及借贷者有清晰的认知,从而达到借贷过程规范透明化的效果。

三、结束语

民间借贷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经济发展具有独特的促进作用。正确引导民间借贷的走向,是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只有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真正力量,才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浙江金融,2011,(5)

[2]黄辉,符瑞武,陈太玉等.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0,(4)

[3]强音.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研究[J].新财经(理论版),2013,(11)

[4]王顺,刘晓霞,郭帅.三十年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透析与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 2010(10)

[5]王洋,张晓辉.农村民间金融安排的策略选择[N].长春大学学报. 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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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性质 民间借贷立法 民间借贷监管

2011年初,温州、鄂尔多斯等地陆续出现企业主“跑路”事件,引起各界媒体的关注,民间借贷危机逐渐显现,特别是轰动全国“吴英案”的出现,引起政府部门和民众的高度关注,各界学者也纷纷就民间借贷问题展开学术研讨。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1.民间借贷的概念

“借贷”一词古已有之,它涉及两方当事人,由约定俗成的习惯逐渐上升至法律,我国《合同法》中就有借款合同的规定。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学者对其概念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从国内外的学术著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

(1)国外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是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金融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

(2)国内学者中有人将民间借贷界定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本文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发生在个人、非金融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偿付本息的活动。

2.民间借贷的性质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为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特性。《民法通则》颁布前,国内学者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有效地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种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然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将其范围界定在合法行为上。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及大陆学者董安生教授均倾向于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即法律行为本质乃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上的意效行为。目前,学界多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民间借贷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行为,它能够引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性质不在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上,其发展变化对公法领域的金融市场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其又具有公法性质。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其监管的必要性

1.民间借贷的优势

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状况。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系统的一部分放贷风险。如果能合理利用民间借贷的话,它能够成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2)民间借贷资金满足了民营中小企业主等的融资难问题。这些民营中小企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及吸收人员就业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其很难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取得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时,庞大的民间金融市场满足了其资金要求,而且手续方便简单,效率较高,能够满足其发展要求。

(3)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起到了示范作用,对正规金融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民间借贷的市场化利率促使正规金融加快利率改革;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效率高对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起到示范效应。

2.监管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本质上是自由的,为何还需要监管?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调控、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都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实效。政府根据国家总体经济形势采取相应的货币政策,避免经济危机。但是,由于民间借贷一般处于地下隐蔽状态,政府相关部门很难对其进行监测,在制定货币政策时难以将其考虑在内,而且,民间借贷资金的走向经常是与宏观货币政策相反而行的,这样就会影响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实效,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资金庞大,影响银行等正规金融的资金来源。有的民间借贷资金是从正规金融市场上取得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走向不能掌控,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上资金的配置效果,对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小城镇及乡村的经济发展。

(3)法律地位尴尬,正常发展困难。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不明朗的尴尬地位,监管缺位,其问题突出,人们经常将民间借贷等同于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等非法的民间金融,导致民间借贷不能正常发展,一直处于政府部门严加防范之下。

三、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其完善

1.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现状

(1)在立法上,没有给予民间借贷这种合法的民间金融以相应的法律地位地位。《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均未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的有关规章文件,如《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银监会制定并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均未界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规范性,也未明确界定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性质。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但是总体来说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主观随意性较大,有些规范甚至还出现矛盾的情况,导致行为人和司法机构在认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上出现分歧。在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等非法的民间金融,我国一直严厉监控和打击,《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入罪说明了我国对这些非法金融的打击力度。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出现将民间借贷归于非法民间金融的误区。2003年在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孙大午案以及近期热烈讨论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官方对民间借贷这一民间金融的态度。

(2)在监管上,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目前对民间借贷的立法尽在民法领域,民法的特性使得民间借贷仅仅体现为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活动,国家对其态度是,在没出现问题时未有具体措施加以引导和规范,在出现问题时则是严加打击。因此,关于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一直是这样的一种状态:对于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抬会等非法民间金融,国家一直是严加控制和打击的,而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法律和监管均是缺位的。

2.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完善

要规范民间借贷并给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阳光化运作,必须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这就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放宽金融市场。

(1)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准入机制。要规范民间金融,首先要在金融体制上进行改革,逐步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准入机制,使得民营中小企业能够有机会进入金融领域。

(2)认可民间借贷,给予其合法的发展空间。政府逐步放宽金融改革的政策,为民间借贷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后,总理在十一长假期间带领财经人员专赴温州调研,提出探求化解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中国式次贷”风险,这无疑是加快了政府部门在政策上对民间借贷的正视。另外,温州市委、市政府为遏制民间借贷危机蔓延出台相关文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资金链断裂后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其中就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等措施,这也说明地方政府在积极探索,不断认可、肯定民间借贷并寻求民间借贷规范化之路。

(3)加快立法进程,规范民间借贷。鉴于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立法的状态,应该在法律规范上进行改进。对于民间借贷,在已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原则性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使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正名。同时加快对《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改,增加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由于民间借贷是一种普遍的融资渠道,而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议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如《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概念、范围、基本原则、期限、利率、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等,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依法合规进行,而且能够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创新机制,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在融洽的金融环境和有效地法律规范之上,我们还要创新机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在监管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吸收正规金融机构的经验,另一个方面要根据民间借贷自身的特征积极创新。

首先,形成多元化监管主体,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积极配合,促进民间借贷自律机构的形成。其次,区分监管方式,根据民间借贷的不同形式做区别对待。对于普通的个人之间的自由借贷,可以做消极监管,引导双方当事人尽量采用合规的借贷合同,减少纠纷;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要加强监管,规范借贷合同,建立借贷登记制度,以对借贷规模、资金用途等进行积极监测;对于有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要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其资质、信用度、运营方式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再次,培养专业的民间金融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熟知民间借贷监管业务知识,增强对民间借贷金融市场的敏感度,方便及时有效地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创新监管制度,建立民间借贷存款保险制度、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民间借贷征信体系、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逐步形成一个安全、诚信、稳定、可控、能预见的民间借贷金融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志昆.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研究.中央民族法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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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庄文敏.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建构.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