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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1 16:53:3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互联网金融的理解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及高度普及的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而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来,变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从而具有高度的涉众性。互联网金融的新特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如何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

谢平、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国内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文献呈现爆发式增长。但是,直到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概念。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作用,既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直接开展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之外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

除了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这种分类外,还有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之分。一般将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由此可见,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互联网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仅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绝对不是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从理论上看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我们也不难发现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所受到的监管和约束是截然不同的。例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本质上是线下服务的一种延伸,目前受到“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较为完备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本文采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仅探讨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所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互联网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信息,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普通消费者得以轻易参与其中,金融交易门槛降低,但由于金融交易的专业性与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融为一体,导致金融产品复杂性提高,这使得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在加大,实际上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容易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谋求不正当利益,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的过程中要求占据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向信息弱势的金融消费者提供信息并履行说明义务,使信息弱势一方理解信息内容,能够依据对方的说明做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消费者理解商品的信息和风险,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平等。在信息披露完整准确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对不同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但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存在不足,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信息披露不充分和风险提示不清晰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造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损失。

(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会大量出现格式条款,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会将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以使自己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和义务,处于弱势地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往往别无选择,只能屈从和接受,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例如,互联网信托理财平台“信托100”的协议中有“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但本网站不能确保您的私人通讯及个人资料不会通过本协议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的规定,这个格式条款实际上减少了互联网理财平台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信息泄露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即因消费者参与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而提供的一切隐私信息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这些隐私信息包括从事金融消费所需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同时还包括专业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咨询和分析后得出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务金融状况。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围广、泄露速度快、泄露规模大的新特点,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将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害。

(五)资金损失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金融业态来说,行业自律至关重要。自律程度的强弱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一是组织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准入标准,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确定明确的方向。二是积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推动行业发展和自律规范方面的作用,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可以作为政府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力补充,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到位的问题。三是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用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加以表述,风险提示要清晰,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陆岷峰,史丽霞.关于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若干争论的评析与思考[J].西部金融,2014,(11):8-11。

[2]王静,邢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行为变迁及银行变革[J].征信,2014,(9):1-5。

[3]尹优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金融,2014,(12):75-76。

[4]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5]周昌发,李京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讨[J].保山学院学报,2014,(4):78-83。

The Research on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ZHAO Feng

(Jiayugu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Jiayuguan Gansu 735100)

篇(2)

(全面解读阿里巴巴、腾讯、中国平安、苏宁、电信运营商等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作者简介

胡世良,男,安徽当涂人,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就职于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总工助理。长期从事电信市场经营分析、商业模式研究、战略规划等工作,对移动互联网有着较深的研究,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产业网聘为特约专家,思路敏捷,洞察力强,对行业发展、企业运营管理有着独到的见解。现从事电信产品开发相关工作,具有20年的电信行业从业经验。迄今在《通信企业管理》、《中国电信业》、《邮电经济》、《人民邮电》报等报刊杂志发表数百篇论文,著有《赢在创新:产品创新新思路》、《移动互联网:赢在下一个十年的起点》、《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与变革》等书。

内容简介

打造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创新》从平台经济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电商金融、众筹模式、直销银行模式和余额宝模式进行深度分析,并系统介绍了阿里巴巴、腾讯、中国平安、苏宁、电信运营商等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生动展示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动态,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面临的经营风险进行了系统阐述,其中互联网金融向移动互联网金融转变大势所趋,并提出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策略和建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传统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监管更好地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创新》适合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政府监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阅读学习,也适用于对互联网金融有着浓厚兴趣的投资者、研究人员以及高校的广大师生等相关人士。

目录

第一部分互联网金融本质及特征

第1章互联网金融本质内涵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势和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意义

第2章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

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原因分析

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发展为大势所趋

互联网金融发展利远大于弊

第3章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理解和认识

模式决定互联网金融的命运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本质是平台经济

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的主要特征

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成功的判断标准

第二部分互联网金融六大平台模式

第4章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概述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主要特征

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现状和问题

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盈利模式分析

支付宝发展迅猛

支付宝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

第5章P2P网贷平台模式

P2P网贷平台模式的内涵

我国P2P平台模式发展现状

P2P网贷平台模式经济分析

P2P网贷企业案例

拍拍贷

宜信网

好贷网

有利网

Lending Club

平台间竞争的三个关键点

第6章电商金融模式

电商金融服务模式发展背景分析

电商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概述

电商金融模式本质是大数据金融

电商金融模式分类

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

以京东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电商金融面临的主要挑战

第7章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概述

什么是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的参与主体

众筹融资的运营模式

众筹模式的分类

我国众筹模式发展现状

众筹模式案例——天使汇

对众筹模式的认识

众筹模式关键成功因素

第8章直销银行模式

直销银行模式的内涵及主要特点

直销银行模式的内涵

直销银行模式主要特点

对我国发展直销银行的认识

直销银行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微信银行商业模式分析

对国内银行开展直销银行的建议

第9章余额宝模式

余额宝引发群雄之战

余额宝模式案例分析

百度百发——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

微信理财通——注重打造理财平台

余额宝模式盈利模式分析

正视余额宝模式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案例

第10章阿里金融

阿里金融战略——打造金融平台

布局互联网金融,打造阿里金融帝国

阿里金融成功的关键要素

第11章平安玩转互联网金融

明确的战略定位

以金融切入生活,进行互联网金融布局

壹钱包——移动金融服务平台

壹钱包定位为社交金融

壹钱包与余额宝形成差异化竞争

陆金所——打造网贷平台

陆金所的互联网基因

架构全新商业模式

构筑担保风控机制

第12章腾讯金融布局

腾讯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独特优势

腾讯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

腾讯互联网金融发展策略

第13章苏宁进军互联网金融

苏宁“全金融”的互联网金融战略

苏宁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特征

苏宁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及策略

苏宁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苏宁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对策略

第14章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

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是电信运营商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

电信运营商进入互联网金融

积极拓展移动支付市场

推出互联网理财产品,角力互联网金融

关注供应链金融

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建议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关键举措

第四部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未来

第15章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对传统金融业影响将更大

互联网金融向移动互联网金融转变不可逆转

我们正阔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

移动互联网金融活力限

移动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展望

第16章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与出路

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创新不足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风险

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策略建议

打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

实现商业模式差异化创新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后记:

篇(3)

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本质。互联网金融在用户体验、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创造了令人眼花缭乱的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但其功能仍然集中在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此外,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更加具备普惠精神,将传统金融服务不到的或者风险较大的客户吸引过来,创造出大量涉众型交易模式,参与者众多。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灰色地带普遍存在,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甚至从事金融诈骗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因此,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张晓初(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12条监管原则,并将动态金融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第二层是注册,相关部门可以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第三层是监督,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第四层是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在当前我国现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分业监管框架下监管资源的成本和监管效果,依靠市场自律和注册在一定程度上所需的监管成本最小,其监管效果也相当有限,而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新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设计的最优路径是在第三层次上的监管突破,也就是借助某种手段和机制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非现场监管,最有可能在监管资源硬约束下取得较优效果。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方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是深入理解资金的真实运作

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真实资金运行情况是我们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关键,而互联网金融客户(参与者)的资金运行模式是我们理解实际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的准确掌握是金融监管部门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进行监管决策和政策制定的依据。归结起来,客户与机构的实际资金流动情况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核心和微观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是否脱离传统金融监管之观念的澄清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之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之外,胡月晓(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脱离了央行统一清算体系,削弱了央行货币监管能力。在传统金融领域,货币结算除了现金结算外,所有的结算手段都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的;通过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结算网络,货币监管当局能够对货币流转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控,实现诸多政策和管理目标:如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货币流向与结构引导、反洗钱、资金监控等。而建立在网络支付基础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其结算体系发展趋势是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得大量资金脱离银行体系进入第三方支付系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主体之间流转。这些脱离银行体系的资金,自然也将脱离了央行的统一清算体系,造成央行对社会货币资金流转掌控能力的下降,动摇了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石。换言之,相对于银行货币体系而言,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手段和基础设施都不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处于监管规范阶段,缺乏对第三方平台上流转货币资金的有效监控。报告还认为央行就网络支付管理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两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都是在规范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弥补过去监管办法在货币监管方面的缺位,实际上也是为防范资金流转脱离银行结算体系,脱离央行的“视线”。实际上,我国货币资金的流转始终在央行的掌控范围内,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其他机构不可取代的优势。其中的奥秘就蕴含在央行反洗钱职能中的大额资金监测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接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报告,负责建设并维护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承担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及其他上游犯罪职责。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真实记录了我国金融体系内发生的每一笔大额资金交易,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业务,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大额交易数据来源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保险小部分,但是这部分基础数据的重要性会日益显现。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不论互联网金融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机构及其客户都离不开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在整个支付产业链中只是对接银行和客户的支付通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对应的实际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兑现,银行作为实际资金的托管机构。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多选择第三方支付企业或银行进行资金支付与结算。第三方支付按照企业系统对接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易观智库,2012):其中以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采用的是银行直连的方式,通过支付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资金中转平台解决跨行、跨地的资金处理问题。另一类以银联为代表,银联旗下的支付公司(如银联商务)和与银联系统对接的支付公司(如拉卡拉)等通过银联的银行卡线上、线下在线支付接口进行资金支付,能够实现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之间的资金互通,无需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银行账户中转。揭开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面纱,我们可以看到的情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各种虚拟账户系统实现了整合电子商务、金融资源的目的,或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银行账号等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客户提供了各种金融服务便利,后台支撑的依旧是银行账户和对接的支付系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交易规模都实实在在地落地到物理的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上。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体系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资金监管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监测的核心就是各种中间账户和支付接口。笔者认为,在法律授权下,依托国家反洗钱数据库中的大额交易数据库,借助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进行持续的监测分析可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通过监测实际资金流动有助于理解互联网金融的实际业务和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的核心就是对机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的持续监测和分析,关注重点机构和个人账户的资金运行模式和大额资金流向,对不同类型的账户实行分类监测,建立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大额资金监测方法是一种轻量级的监管手段,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能够在监管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视野,及时化解潜在个别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现非现场监管,为今后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积累经验。例如央行可以监测广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在典型的电子商务情景下,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买家收到货物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把资金支付给卖家。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起到资金保管、监督的作用,没有资金的所有权,也没有权利擅自使用这笔资金,但是这笔沉淀资金的去向仍为很多人所关注。为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并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央行的大额交易数据库中,准确记录了每一个机构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从而为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合规提供了依据。例如,对互联网金融中小微贷款运作模式、众筹模式、P2P模式的监测,大量小微客户的资金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账户大额资金的去向,市场资金的流动性状况,无一不在大额交易数据库中积累下来,通过分析,“资金池”、“庞氏骗局”、“金字塔式传销”、“跑路资金之谜”等一目了然,对资金的持续监测和流量分析可以为监管机构掌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独特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持续监测互联网金融在特殊时点,如电子商务“大促”和节前消费等深度冲击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资金交易模式,可以促进银行体系改善货币供给,提高安全运行能力,积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的经验,有助于监管当局深刻理解互联网的金融风险全貌,防止出现监管“黑洞”。

(四)互联网金融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满足的监管原则及优势

利用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一种便捷的方式满足了12条监管原则,在无需额外监管资源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以下优势: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政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扩展反洗钱职能内涵。

央行依据《反洗钱法》承担大额资金监测分析职责,为充分发挥大额交易数据资源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作用,在监管法律体系设计方面需要考虑:一是授权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额交易数据的获取与分析职责,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扩充央行反洗钱职能的内涵。二是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的区域性特征,授权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权责。三是建立授权机制,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可以查询分析特定机构和个人的资金交易情况。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体系,以金融大数据信息资源为抓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互联网金融便捷、门槛低的特点与安全属性相矛盾,混业经营成为常态,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在分业监管环境下,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和对称的监管信息(数据)。一是需要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大额资金交易数据为抓手,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深度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完善大额资金监测体系,横向整合多种数据资源,构建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加强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大额资金监测体系的升级,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引入征信、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商务等社会信息资源,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发挥互联网思维优势,丰富、便利监管信息的获取,降低监管运营成本,划清各种互联网商业模式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构建新一代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四)合理借力,引入社会力量提高政府金融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实现监管目标。

篇(4)

余音犹在。12月17日,尹龙却宣布辞职了,此时距离他出任民生电商董事长才仅仅3个多月。在此之前,民生电商社区银行被迫喊停,大量人才出走,一连串的事件将民生电商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曾被认为是传统金融企业进军互联网金融的领军者的民生银行,突然遭遇这般变故,在一定程度上恰恰凸显了传统金融企业进军互联网金融的困境。

互联网金融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互联网企业做金融产品,二是金融企业进军互联网。然而,为何叫“互联网金融”而不叫“金融互联网”?笔者的理解是:要以互联网思维去做金融,而不是以金融思维去开展互联网的生意。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和基因是互联网,而不是金融。因此,有足够财力和资源的互联网公司可以在金融领域如鱼得水,例如余额宝一柱擎天,百度、苏宁、京东、网易等互联网公司的金融产品也风生水起。

为何传统金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屡屡碰壁?说到底,还是缺乏互联网思维。比如,互联网的一大特点是快——变化快、决策快。虽然民生电商自诞生至今受关注度颇高,但注册4个月后却连网站还没有上线,产品也悬而未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尹龙“猜中了开始,却未料到结局”。

不少传统金融企业在进军互联网时,都会大举招聘互联网人才,以期成功移植互联网思维。然而,企业赖以生存的业务模式会极大影响企业的思维方式。传统金融企业在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时之所以屡屡受挫,恰恰是败在思维模式难以转换上,并不是引入人才就能简单解决的。

篇(5)

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表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者呈现“无国界”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消费权益保护呈现隐私保护难、安全保障难、争议处理难、监管管理难、立法规范难。

焦瑾璞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典型的跨市场、跨行业、无国界、不确定性等特征,涉及消费者尤其是草根消费者众多,产品类型多、创新快,时间和空间转化快;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往往具有交易信息不对称、电子合同不平等、资金安全存隐患、个人隐私易泄露等风险,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依然是机构监管为主,“谁家的孩子谁抱、谁生的孩子谁管”,但这种监管模式极度滞后于跨行业、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交叉型业务、产品和工具是其主流,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凸显出“五难”――隐私保护难、安全保障难、争议处理难、监管管理难、立法规范难。

焦瑾璞建议,应改革现行监管方式,变机构监管为行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金融产品提供方必须清晰、动态地披露产品投资方向、投资结构、利率计算等,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和信息安全教育;督促金融产品提供方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管理,监管方可践行适当的产品干预监管;构建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协作,探索建立第三方纠纷协调机制等。

今年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将联合多个部门重点围绕银行卡等热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尝试多种检查结果披露方式;确保上半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完善对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公开披露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适时选择2至3个省份试点建立省级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

另外,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金融交易的电子消费领域,将来人人都可以成为金融消费者,但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它与高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加大,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的风险也日益暴露。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要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保护,应关注四个问题:

第一,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目前我们国家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缺少上位法,更没有专门针对业务的法律内容。因此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应实时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第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理念,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因此要必须尽快的明确现有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既包容创新,又确保监管到位,同时应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法律都是有滞后期的,必然有一段的监管空白期,这个空档期更容易出问题。

第三,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为某种原因导致金融产品和服务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产生分离。央行金融小权益局还要开发网络,在网络上进行投诉。

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防范措施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国之间的联络更加便捷,也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市场更是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主体。近几年互联网与信息技术飞速的发展,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得以问世,开拓了金融市场的全新渠道,同时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而互联网也必将是各行业的未来发展主流市场,所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为金融业带来了新的生机。互联网与金融都具有强大的背景支撑,但是新起的经济形式,必将会受到来自经济市场的考验,而互联网金融也势必会在发展初期阶段遇到诸多的限制与风险,需要随时掌控市场动向,及时的规避来自各个方向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主体,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金融主体,现阶段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没有详细的定义,但是由于其特殊性,社会各界的学者已经展开了对这种全新主体的研究,部分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概念分析,多数认为,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与通讯设备等现代化信息科技实现的资金融通的一种服务,当然这只是来自于研究学者的理解,无论是互联网领域还是金融领域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包括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与网络众筹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引其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所以兼具了高度的开放性与兼容性,但同时又具备了金融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效果极为明显,存在的网络特征较多,例如,开放、平等、互动等网络特征都比较明显。互联网金融经由互联网平台进行互动,进而形成了以用户数量来主导的新型消费经济。互联网具有的传统金融的特点表现为,虽所进行的业务是在互联网平台,但是其核心仍是为用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是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所追求的是用户的体验,属于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平台而满足用户需求的一种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一)对银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金融受到的区域的限制,可以通过移动设备随时进行金融产品的获取或者交换,且不受到时间的限制。这一优势显现出银行网点的灵活性较差。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支付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是在线支付、第三方支付、移动客户端支付,如此便捷的支付方式逐渐取代了传统银行的支付方式。对银行贷款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中的信贷门槛较低,主要面向于微小企业,对银行贷款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对银行金融产品的影响。基金公司希望基金交易平台能够经由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来提升交易量,使得传统因行业逐渐将业务转移至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

(二)对金融系统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对已经存在的金融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其发展改变了金融市场的资金分配原则,提升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成本。

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促使了余额宝与天弘基金的联合,其收益远超过了传统银行的存款收益,商业银行逐渐放宽了小额贷款的限制,丰富了货币市场。为调节活期存款利率逐渐降低,银行将存款利率提升,而这一举措也提升了银行的经营成本,降低了收益。使得金融体系受到了严重的生存威胁,部分银行转投余额宝,企图环节生存困境。

(三)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最成功的地方就是,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生活需求,这也是其之所以能够飞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主要变现为:微信红红包。微信红包的出现,使得人们充分的感受到了互联网所带来的益处,通过微信红包可以进行打车、支付生活费用等。支付宝。支付宝出现以来备受人们的青睐,不仅是各人,企业也现代也逐渐利用支付宝进行转账往来。电子商务。移动支付为电子商务起到了绝对的推动作用,在移动端进行商品的购物,可以直接进行支付,不需要受到限制。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来自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利率变动与汇率变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了利率市场化形成。现阶段,主流的市场风险度量方式主要包括风险价值法、敏感性分析法、压力测试法,其中,风险价值法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而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型体制,对于风险的评估,还没有相对专业成熟的手段,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现在继续解决。

(二)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受到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互联网金融模式对整个经济系统所形成影响。而系统性的风险具有强烈的传染性,并且负外部性较强。提升监管效率是防范互联网金融系统系统风险的主要措施,只有将监管效率予以提升,与金融稳健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战略目标,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才可以做到有效的降低。

(三)运作风险

按照其不同的风险来源,运作风险被划分为以下几种:内部运作风险。内部运作风险主要存在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领域,属于监管不全面所导致的风险形成。第三方风险。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服务商是风险的主要存在区域,主要是源于技术支持的不健全,使得系统的防范功能还不够专业与全面,所以形成了服务商的运作风险。用户操作风险。B2B与B2C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如在操作的过程中,用户的网络环境不够稳定,则可能会出现信息的泄露,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大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需要具备强大的后台支撑。

五、互联网金融的防范措施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

国家政府机关需要尽快的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提升相关过程的监管力度,深入探索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制度,并健全推出机制,逐渐的弥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漏洞,对已经不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予以优化。现阶段,国家政府经由在已经存在的法律中与司法的基础上,利用一些其他的手段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具有可行性的,部分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得到解决,再进一步的完善便可。

(二)提升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互联网金融主要目的是向用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是各类金融服务,所以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风险,而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做的是,做大对用户的提醒责任,对投资者进行潜在风险的告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首先是消费者的保护政策建立,互联网金融服务不会与用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如其中的参与者带有不正当的目的,会造成公共危害。所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急需解决的问题。虽然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了一系列的便捷,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予以解决,保证用户的使用安全同时也能够提升机构的社会信誉。

(三)培养综合型人才

互联网金融是全新的经济产业,在国内发展较晚,所以相符合的专业性人才不足,需要国家开展相关人才的培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效发展。其培养的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对现有员工进行培训。对现存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培训,使其适应金融产业向互联网方向发展的需求。创建互联网金融研讨会。创建相关的研讨会,请相关的学者与专家以及领域内的成功人士,到场对大家进行方向的指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向听众讲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风险控制等问题。对高校金融课程予以修正。互联网金融飞速的发展,加重了人才的需求,而高校金融专业正是此方向人才的培养,所以在课程中予以相关知识的传递,是最有效的途径。

互联网金融产业是基于互联网发展下的产物,具有互联网的特征与金融的特征,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主体,已经出现得以飞速的发展,主要是由于其充分的满足了人们生活与工作的需求。但是发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文中也对其风险提出了对应的改善措施,希望对其未来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任春华,卢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治理[J].学术交流,2014,(11).

[2]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

[3]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课题组,缪立群,哈斯,许冀萍,等.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和监管问题[J].北方金融,2015,(02).

[4]娜米亚.浅析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5,(06).

[5]杨虎,易丹辉,肖宏伟.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4,(04).

篇(7)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稳健发展,P2P模式在中国的起起伏伏,互联网金融使传统金融边界日渐模糊。金融网销、互联网小贷、虚拟币值、理财APP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金融行业。其总体发展情况如下:

第一,第三方支付日渐成熟,移动支付发展迅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付路径从“线下”到“线上”,从“线上”到“移动”发展。

第二,网络融资发展迅速,风险不断暴露。目前,国内网络融资模式主要包括:P2P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模式等。由于受到征信信息匮乏、监管法规等缺失,网络融资特别是P2P融资蕴含着较大的风险。

第三,平台式电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力军。由于传统零售巨头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程度低,从而使得淘宝、天猫、京东商城等平台式电商抢得先机,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力军。

二、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问题分析

(一)外部问题分析

1、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业专门立法,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出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五大模式发展不一,存在法律空白;第二,部分法律僵硬滞后,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2、监管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依据仍然缺乏。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的问题,比如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挤兑等风险事件。

(二)内部问题分析

1、内部体制不完善

在业务管理制度方面,当前互联网金融提供方很多是由非传统金融行业进入,在主观上对金融风险缺乏应有的重视,在市场环境出现急剧变化时,预防性操作力度不够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等。在人才培养制度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严格的人才制度要求,缺乏那些对网络技术、金融知识和营销能力都很擅长的复合型人才。

2、特殊风险问题

互联网金融不但面临传统金融活动的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技术风险可能来自于信息传输过程,也可能来自于技术落后;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流程、人员缺陷、系统缺陷或因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信息安全风险加之是由于很多交易平台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上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导致。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解决外部问题的具体对策

1、健全法律体制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空白,严格规定资金的进入与退出。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推动建立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发展。

2、完善监管机制

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平台,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构建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机构,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蔓延;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自律规范,加强信息披露。

(二)解决内部问题的具体对策

1、完善内部体制

一方面,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部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管理者要树立起科学的人才观,大力培养集金融业务知识、网络信息技术、市场营销技能、网络工具运用技能等多种知识技能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营销复合型人才。

2、加强金融风险控制

首先,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运作环境进行改进,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另一方面积极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降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其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具有权威性的技术队伍。再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最后,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健康发展。